城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范文

時間:2023-10-18 17:38:0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城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城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篇1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保障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并有權利制止和檢舉揭發違反城市管理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城市道路、風景區、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污物、亂倒污水的,處以1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外墻及門窗內外、構筑物、線桿、汽車站點等設施及樹木上亂貼、亂畫、亂寫、亂刻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市政府規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擺設或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傾倒城市生活垃圾、糞便的,個人每次罰款5至20元,單位每次罰款50至200元。不按規定的地點傾倒和隨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不及時清掃衛生責任區內冰雪的,處以10至500元罰款;

(六)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城市生活垃圾和糞便的,處以10至500元罰款;

(七)貨運車輛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元罰款;

(八)臨街工地不設置圍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出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九)攤點的經營者不能保持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十)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不能保持收購場所整潔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十一)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對產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處以1000至2000元罰款;

(十二)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和其他物品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十三)畜力車進入市區,不配戴糞兜和清潔工具造成撒漏的,每次處以1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按每只禽20元、每頭畜50元處以罰款。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審批,在城市規劃區內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亂搭亂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按占地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罰款;

(三)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擅自占用、拆除或毀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不按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整飾、粉刷或清洗臨街墻面、建設或管理夜景照明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依法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不按規定拆除沿街棚亭及拆除或改造戶外廣告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依法組織,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城市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等),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的3%至10%的罰款。

第二十條經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依據《山東省城市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所建工程設施。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其中,擅自建設城市雕塑的,依照《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七)項規定,可并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城市綠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毀壞城市綠化用地的,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

(一)損壞樹木花草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二)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樹木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綠化設施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依據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市政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停車場及進行車輛清洗、維修和擺攤設點的;

(二)對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及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補缺的;

(三)擅自在城市排水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二)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三)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燉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四)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七)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的;

(九)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十)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五)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六)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二十九條擅自占用或者毀壞市政公用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未辦理有關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河湖水體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止排放,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在市區內建設施工,違反下列規定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一)施工工地周邊應當設置高度1.8米以上的圍檔,不得高空拋撒建筑垃圾。對土堆、散料應當采取遮蓋或者灑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日產日清,裝卸車不得凌空拋撒,車輛不得沾帶泥土駛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澆注量超出規定的建設項目施工工地,應當使用預攪拌混凝土。采用現場攪拌的,必須采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

(四)拆遷造成揚塵的,應當隨拆隨灑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應當實行封閉式作業。施工棄土、廢料必須及時清運。堆放施工棄土、散料的,應當采取灑水或者遮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三條在市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非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和在商業經營中使用的空調器、冷卻塔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城市市區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在市區內規定地點以外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向城市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十三條對在城市道路、風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商販,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擅自改變指定的經營場所,隨意在城市道路、風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設點經營,不服從監督管理的,依據國家工商總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警告,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公安交通、運輸管理

第四十五條非機動車停放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篇2

為創造我市道路安全、暢通、和諧的出行環境,不斷改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運輸安全,杜絕公路“三亂”行為的發生,進一步提高交通運輸管理水平,切實服務于我市“創業富民、創新強市”總體戰略,為推動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設置省公路“三亂”舉報電話公告牌的通知》等規定,經研究,決定于3月25日起在全市開展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情況專項執法監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含處罰中心、車管所、檢測站、各交警中隊等)。

(二)市交通局公路運輸管理稽征所(含征費、投訴、處罰、辦證中心、稽查大隊、運管站、檢測站等)。

二、檢查主要內容

1、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行政。落實政務公開制度。

2、文明、規范執法,維護政府部門的執法形象。工作中是否存在說粗話、吃零食、玩電腦游戲等影響執法形象的行為;是否存在“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情況;是否存在不具備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違規執法情況;是否存在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機關效能建設“四條禁令”、公路“三亂”相關規定等情況。

3、嚴格開展路面執法。工作中是否存在交通疏導和事故處理不及時情況;是否存在“重罰款、輕教育”情況;是否存在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取證處罰、違規扣證扣車或自由裁量權運用不合理等情況。

4、嚴格實行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機動車牌證的管理和發放、駕駛員考試及證件的核發管理等工作。是否按規定收費、罰沒和使用管理票據;是否存在駕駛證考試工作不規范、情況;是否存在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牌照手續;是否存在不按規定檢測機動車輛等情況。

5、協助有關部門負責全市城市道路和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建設工作。相關路面指示標志、限速標志、紅綠燈、監控等的設置是否合理規范,更換是否及時。是否按規定設置“96520”舉報公告牌。

6、嚴格開展公路運輸和公路稽征管理。是否嚴格履行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管理職能;是否積極開展出租車行業管理、黑車管理等活動;是否嚴格執行公路運輸管理費和公路養路費征收和管理的有關規定。

7、其他相關違紀違規情況。

三、檢查方法與時間

采取自查與檢查相結合方法,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自查自糾階段,由交警大隊、運管所組織開展自查自糾,于4月10日前完成;第二階段為檢查整改階段,由市監察局組織人員采取明察暗訪、征詢意見、隨機抽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于6月20日前完成;第三階段為總結提高階段,于6月底完成。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各相關單位要充分提高對開展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活動組織實施情況專項執法監察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扎實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于4月10日前,將自查總結材料、整改情況及自查表上報市監察局執法監察室。

篇3

第二條在本市經營汽車客運站場的單位(以下簡稱站場經營者)以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汽車客運站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汽車客運站場的管理工作。建設、規劃、工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汽車客運站場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汽車客運站場是指下列以場地設施為基礎,組織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務的經營單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規定的等級汽車客運站;

(二)以停車場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發車功能的簡易汽車站;

(三)單獨設置的汽車客運代辦站。

第五條汽車客運站場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臨時客車停靠點,確需設置的,由交通、公安、市政等部門協商劃定。

第六條新建、改建等級汽車客運站,應按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辦理有關手續。新建等級汽車客運站,應設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第七條客運站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及《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客運站場內的停車場地、服務設施等應與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適應。

客運站場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等級評定驗收。

第八條申請經營汽車客運站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后,方可開業。

第九條站場經營者對客運站場進行合并、分立、轉讓或變更經營項目以及申請停業、歇業,必須到交通、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站場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按國家規定的客運服務規范和質量標準進行經營。站內應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圖表、業務介紹簡明清晰,設備齊全有效,車輛整潔,停放有序。

第十一條站場經營者必須建立安全責任管理制度,確定專人管理,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嚴格查處易燃、易爆、危險品。車輛不得超員、超載、超高。

第十二條進入汽車客運站的車輛,必須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站證,嚴禁無進站證的車輛進入汽車客運站場。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客運車輛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客運車輛進站。站場經營者應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科學、合理地安排客運車輛班次。

第十三條站場經營者必須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全省統一客票和票據,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站場內的廁所、電梯、候車室等應免費向旅客開放。

第十四條站場經營者應與客運經營者簽訂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條站場經營者必須按規定設置工作崗位、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站場經營者必須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交納管理費,報送營運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客運站場的,予以取締,并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站場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轉讓不進行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篇4

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維護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秩序,保障客運安全,提高客運服務質量,維護乘客、從業人員與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電車客運行業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電車規劃的制定、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線路的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電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核定的編碼、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供公眾乘坐的汽車電車。

本條例所稱客運服務設施,是指為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的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停車場、維修保養場、站務用房、候車亭、站臺、站牌、專用道、優先通行信號系統以及供配電系統等設施。

第四條 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快捷、政府扶持的原則,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并與其他公共客運方式相銜接。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要求,加大對公共汽車電車行業的資金投入,在公共汽車電車線路運營和客運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具體辦法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適度發展大運量快速公共汽車交通系統,具體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具體管理工作。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本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城鄉規劃、市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稅務、環境保護、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公安、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編制公共汽車電車專項規劃和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公共汽車電車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構成比例和規模、客運服務設施的用地范圍、場站和線路布局、車輛和設備配置、專用道、無障礙設施配置等內容。

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站場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固定資產的投資計劃。

第七條 制定公共汽車電車專項規劃和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應當遵循適度超前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則,適應城鄉一體化、城際協調發展的需要,與其他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合理銜接,擴大服務覆蓋面,提高運行效率。

第八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公共汽車電車專項規劃草案和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草案的過程中,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形成草案后,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

第十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優先、合理安排客運服務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一條 下列工程項目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圖時,應當按照規劃技術標準同時對公共汽車電車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進行規劃設計或者預留用地:

(一)新建或者擴建火車站、公路客運站、客運碼頭、軌道交通車站、航空港;

(二)大型的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商業區、旅游景點、公共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

(三)一萬人以上的住宅小區;

(四)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設置客運服務設施的公路。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工程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圖時,應當核查公共汽車電車專項規劃和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并將審定結果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工程項目配套的公共汽車電車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除由主體工程的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的外,其他配套站場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城鄉規劃、市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建設單位應當保障配套站場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汽車電車首末站、中途站和樞紐站的建設。

第十二條 公共汽車電車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的站名應當以所在道路、文物古跡、公共設施、標志性建(構)筑物的標準名稱命名,不同線路同一站點的站名應當統一。

第十三條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的實際狀況,設置公共汽車電車專用道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結合城市道路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在主干道設置港灣式站臺。

第十四條 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以及技術標準。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復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時,應當將有關資料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經營許可

第十五條 設置、調整公共汽車電車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設計、城市公共交通站場設計等規范,方便乘客乘車、轉車,滿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與軌道交通、公路客運、水路客運、鐵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相銜接。

公共汽車電車中途車站設置的站距一般為五百米至一千米,在同一中途車站停靠的線路不得超過十二條。

第十六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專項規劃、客流調查與預測分析情況,制定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設置、調整計劃。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設置、調整計劃應當包括線路走向、停靠站點、車輛數、車型、發車頻率、首末班車時間等內容。

第十七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設置、調整計劃草案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在組織實施二十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實行經營許可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市市區內和跨縣級市行政區域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許可的招標。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許可的招標。

第十九條 申請參加公共汽車電車線路投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客運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金;

(四)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

(五)有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運營管理制度及相應數量的駕駛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中標人頒發線路經營許可證件,并與其簽訂線路經營協議。線路的經營期限每期不得超過八年。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所列條件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定。

第二十條 線路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線路走向、停靠站點、發車頻率、首末班車時間、配備車輛數、車型、車輛載客限額、票價;

(二)經營期限;

(三)經營服務質量標準;

(四)對車輛、客運服務設施、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措施;

(五)線路經營許可的變更、延續和終止;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線路經營期限內,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可以根據線路的運營情況,提出調整線路走向、停靠站點、發車頻率、車型等意見。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線路經營協議。

第二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的有關情況和線路經營協議的內容向社會公布。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許可后,不得轉讓線路經營許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要求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經營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經營的決定。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經營。

第二十四條 線路經營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續經營期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經營期限屆滿三個月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經營的線路符合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設置、調整計劃,且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運營服務狀況良好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并與其重新簽訂線路經營協議。

第二十五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車輛應當取得車輛運營證。取得車輛運營證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標準和運營車輛綜合性能技術標準;

(二)符合國家有關使用清潔能源的規定,尾氣排放符合本市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在車輛內部安裝和使用公共交通電子收費、治安視頻監控、智能調度設備,但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運營;

(四)在規定位置標明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線路走向示意圖、票價、服務和投訴電話,設置標識圖案及其他服務標志;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鼓勵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在公共汽車電車內部安裝和使用電子服務信息等設備。

第二十六條 申請車輛運營證的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資料或者證明。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車輛,向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核發車輛運營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核發車輛運營證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市政工程施工、舉辦大型公共活動、重大節日活動、實施交通管制等影響公共汽車電車線路運營的,市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臨時設置或者調整運營線路、站點,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執行。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臨時設置或者調整運營線路、站點七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告示,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緊急情況下臨時設置或者調整運營線路、站點的除外。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范的公共汽車電車企業的成本費用評價制度和政策性虧損審計評估制度,評價結果和審計評估結果作為財政補貼、補償的依據。

實行公共汽車電車低票價、月票以及為老年人、殘疾人、傷殘軍人、學生等提供減免票措施的,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給予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補貼;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的,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給予其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服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一)舉行全市性重大社會活動;

(二)搶險救災;

(三)其他需要緊急疏運的情形。

第三十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在線路投入運營前,應當根據線路經營協議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編制、調整線路行車作業計劃應當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線路行車作業計劃應當包括線路走向、停靠站點、首末班車時間、配備車輛數、發車頻率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車輛運營證;

(二)不得擅自改變線路、站點運營;

(三)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留車站候客;

(四)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票價標準收費,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車票憑證;

(五)使用公共交通電子收費、智能調度、治安視頻監控等設備;

(六)保持運營車輛清潔,定期消毒,使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修、保養和檢測運營車輛,保證車輛整潔、設施完好,車輛性能、尾氣排放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環保標準;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更新運營車輛;

(九)接受公眾的監督并受理投訴;

(十)定期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填報運營統計報表。

鼓勵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在公共汽車電車線路運營和管理中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

第三十二條 采用裝有空調設施車輛運營的,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在車廂內顯著位置顯示車內溫度信息。空調車運行時,應當開啟通風換氣設施;車廂內溫度高于二十六攝氏度時,應當開啟空調設施降低車內溫度。

第三十三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依法承擔運營安全生產責任,保障乘客乘車安全。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關于消防管理、事故應急救援的規定,在車廂內按國家相關標準配置滅火、逃生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保持其技術性能有效。

第三十五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車廂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制定具體的客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客運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突發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安全事故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客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搶救傷員,并且及時、如實向交通、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對運輸過程中乘客的傷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服務質量。

第三十八條 公共汽車電車駕駛員在從事駕駛服務時,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全文明行車;

(二)按照規定攜帶和使用證照;

(三)維護乘車秩序,為老、幼、病、殘、孕婦及抱嬰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協助、配合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在公共汽車電車上發生的違法行為;

(五)遇到突發事件危及乘客安全時,應當及時報告公司,必要時還應當報告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并疏散乘客。

公共汽車電車駕駛員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公司規章制度追究公共汽車電車駕駛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車輛在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及時安排乘客免費換乘同線路的公共汽車電車;駕駛員無法安排的,乘客有權持乘車憑證要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退還車費。

第四十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有刺激性氣味以及其他危及行車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妨礙公共汽車電車駕駛員駕駛、影響行車安全;

(三)不得攜帶超大、超重、超長或者可能污損車輛、傷害其他乘客的物品;

(四)不得攜帶除導盲犬、扶助犬外的犬只和其他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動物上車;

(五)不得損壞車輛和車輛上的設施;

(六)不得在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

(七)按規定支付車費、出示有效乘車票證;

(八)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學齡前兒童及行動不方便者,應當有成年人陪同乘車;

(九)有序上、下車。

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提倡乘客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婦、抱嬰者讓座。

第四十一條 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駕駛員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駕駛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或者使用偽造、涂改、過期的乘車票證的,駕駛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乘客拒不補交的,駕駛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

第四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客運服務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客運服務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四十三條 公共汽車電車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標準在公共汽車電車車站劃定車道標線,設置站名、站牌、指示牌等標志,維持站內行車秩序,保持站內環境清潔、設施完整。

公共汽車電車站牌上應當標明站名、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沿途停靠站的站名、開往方向、營運收費標準、服務和投訴電話等內容,保持字跡清晰。

第四十四條 首末站、樞紐站的公共汽車電車應當在指定位置停車候客。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調整、拆除、占用或者損壞客運服務設施;

(二)在電車架線桿、饋線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懸掛物品;

(三)覆蓋、涂改公共汽車電車站牌、標志牌或者客運交通標志;

(四)在中途站范圍內停放非公共汽車電車車輛、設置攤點、擺放物品等;

(五)其他影響客運服務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在公共汽車電車車站、車身上設置廣告的,不得覆蓋站牌、車輛標志、車窗等設施和影響安全駕駛。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和程序,定期對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駕駛員應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說明情況。

第四十八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四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管理水平。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執法操作規范,向社會公布。執法操作規范應當體現文明執法的要求。

第五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堅持公正、文明執法,堅持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第五十一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使用文明用語,出示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辱罵或者威脅當事人、違法損毀當事人的證件或者物品。

第五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對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的評議辦法,定期組織公安、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乘客對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履行線路經營協議的情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作為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是否準予延續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期限的依據之一。

第五十三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屬于實名舉報或者投訴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舉報人或者投訴人。舉報人和投訴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不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或者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進行招投標,或者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投標人核發線路經營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有關許可證件或者作出有關決定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車輛核發車輛運營證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濫用職權違法調度、指揮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情節嚴重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粗暴執法,情節嚴重的,或者給公民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未依法處理、答復,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公共汽車電車專項規劃、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設置及調整計劃,未按規定程序聽取公眾意見、向社會公開、報經批準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五十五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線路經營許可和車輛運營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線路經營許可后,將線路經營權違法轉讓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暫停、終止線路運營的。

第五十六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核實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不具備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線路經營許可,吊銷車輛運營證。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核實公共汽車電車車輛不具備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責令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吊銷車輛運營證,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線路經營許可、車輛運營證從事公共汽車電車經營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不服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指揮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行政處罰:

(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車輛運營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車輛運營證;

(二)擅自改變線路、站點運營,拒載、中途逐客、滯留車站候客,不按照核定票價標準收費,不按照規定使用公共交通電子收費、智能調度、空調等設備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照規定安排乘客免費轉乘或者退回車費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修、保養和檢測運營車輛的,責令停止運營,暫扣車輛運營證,并按違規車輛每輛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車輛運營證;

(五)拒絕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六)不受理投訴或者不按規定填報運營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設置、調整、拆除、占用或者損壞客運服務設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非公共汽車電車車輛進入公共汽車電車專用車道內行駛或者在公共汽車電車中途站范圍內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共汽車中的公交禮儀候車時的文明禮儀

候車時要在站臺或指定地點等候車輛,不要站在車道上候車。

排隊候車,按先后順序上車,不要擁擠。

上、下車的文明禮儀

等車輛停穩后,依序上下車,不要爭先恐后。

遇太擁擠的車輛,不要上車,如強行攀立車門,容易發生危險。

上下車時,先下后上,不要爭搶;由前門上車,后門下車。

上下車要禮讓,不亂跑,不亂跳。

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先上車。

下車后,不要從車前或車后穿越道路,等車開走后,才可通過。

車內文明禮儀

上車后盡量往里走,不要站在車門口。

乘客乘車應文明禮貌,主動給老、弱、病、殘、孕及抱嬰者讓座。

上車后應當注意乘車安全和妥善保管好所帶財物,不要把頭、手、胳膊伸出窗外。

乘客應遵守公共道德,不要在車輛內嬉戲、大聲喧嘩,車廂內禁止吸煙,不得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發廣告。

篇5

一、指導思想

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要求,通過規范管理,依法整治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切實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務水平,為“兩城”建設和“三城”創建工作營造一流的交通環境。

二、工作原則

黨委領導、政府牽頭、屬地管理、部門聯動、整體推進、分步實施、務求實效。

三、工作目標

1.擴大“限摩規電”管制區域范圍,進一步鞏固區城區“限摩規電”工作成果。

2.嚴格查處摩托車和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在管制區行駛和非法載客等違法行為,杜絕摩托車和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在管制區行駛、停放。

3.有效遏制城區摩托車及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車、助力車交通事故的發生。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

四、擴大限摩規電的區域范圍

(一)限行車輛類型

限行的摩托車為二、三輪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以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助力車(簡稱“超標”電動車)。

(二)擴大的區域范圍

1.大道:東起大道珠江橋東側,西至大道與郴江路交叉路口。

2.青年大道:東起青年大道與濱河路交叉路口(西河橋),西至青年大道與郴江路交叉路口。

3.鎖石路。

4.根據城市發展和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大道和青年大道沿線及相關區域路段逐步開展“限摩規電”工作。

五、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區擴大城區“限摩規電”管制區域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區擴大城區“限摩規電”管制區域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區政府副區長吳文明任組長,區政府副區長袁大忠任常務副組長,區政府副區長歐陽海波,區政府黨組成員、公安分局局長肖松柏任副組長,區政府辦副主任鄧滿成,區委宣傳部副部長樊忠明,區委政法委副書記田國海,城管行政執法支隊常務副支隊長彭文斌,公安分局副局長王愛民,以及市交警三大隊、區綜治辦、區監察局、區法制辦、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工商分局、區商務局、區國稅局、區人社局、區民政局、嶺街道辦事處、南塔街道辦事處、白鹿洞街道辦事處、觀山洞街道辦事處、王仙嶺街道辦事處、望仙鎮、坳上鎮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維穩組、宣傳摸底組、源頭整治工作組、聯合行動組、督查組。

(一)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副主任鄧滿成兼任辦公室主任,從相關成員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負責對“限摩規電”管制區域工作的協調指導、督促檢查、信息反饋和考核評價等。其他成員單位各明確一名聯絡員與辦公室聯系。

(二)維穩組:由區委政法委副書記田國海任組長,具體負責“限摩規電”管制區域實施工作期間的矛盾化解和社會穩定工作。

(三)宣傳摸底組:由區委宣傳部副部長樊忠明任組長,白鹿洞街道辦事處、嶺街道辦事處、觀山洞街道辦事處、王仙嶺街道辦事處、望仙鎮、坳上鎮各明確一名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統籌開展“限摩規電”管制區域及大道沿線鄉鎮(街道)的宣傳摸底排查工作。

(四)源頭整治組:由工商分局局長何建民任組長,此次擴大區域內各鄉鎮(街道)、村組(社區)等按照屬地原則,由分管領導擔任轄區“限摩規電”組長,實行行政區域“限摩規電”責任包干。區綜治、經信、工商、城管和行政執法、稅務、商務等部門聯合開展非法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車的集中整治行動,整治銷售源頭和占道經營。

(五)聯合行動組:由區政府辦副主任鄧滿成任組長,區委政法委副書記田國海,公安分局副局長王愛民,市交警三大隊教導員張永忠,城管行政執法支隊常務副支隊長彭文斌,區運管所所長邵小輝,王仙嶺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鄧劍清、白鹿洞街道辦事處主任蔣艷飛,觀山洞街道辦事處主任林才橋、嶺街道辦事處主任鄧生華,南塔街道辦事處主任高靜任副組長,具體負責組織路面查扣及日常“限摩規電”規范管理工作。

(六)督查組:由區監察局副局長羅高明任組長,牽頭組織區政府督查室及相關部門人員,對區擴大城區“限摩規電”管制區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六、整治步驟

(一)宣傳教育階段:從2012年5月28日開始。通過調查摸底、印發《通告》、開展宣傳教育等,宣傳擴大城區“限摩規電”區域范圍的相關政策、規定、意義,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

(二)工作實施階段:2012年6月6日后。相關職能部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深入推進“限摩規電”各項措施的落實。

(三)整章建制階段:工作實施與規范管理機制同步進行。

七、工作措施

本次“限摩規電”管制工作的重點區域在嶺街道辦事處、白鹿洞街道辦事處、觀山洞街道辦事處、王仙嶺街道辦事處、望仙鎮、坳上鎮,關鍵在基層,各部門、各鄉鎮(街道)要加強配合、協調、策應。

(一)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由維穩組負責,主要任務:

1.在擴大城區“限摩規電”管制區域工作中出現阻礙執法、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時,負責組織公安分局出警,及時將違法人員帶離現場,嚴格處理。

2.在擴大城區“限摩規電”管制區域工作中,出現“限摩規電”工作對象鬧事、非法聚集、干擾辦公秩序等情況時,及時組織轄區派出所出警進行處置,并組織政法綜治部門跟進,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3.對涉及擴大城區“限摩規電”管制區域工作的問題,組織相關部門及時接訪,防止越級上訪或擴大事態,并認真做好說服教育工作,落實息訪息訴工作措施。

4.組織制定處置工作預案,及時處置突發性和。

(二)嚴格開展源頭整治。由源頭整治組負責。大道沿線鄉鎮(街道)要普遍設立擴大“限摩規電”管制區域的宣傳櫥窗、宣傳欄或黑板報,持續深入開展《通告》的學習宣傳活動。要加強對轄區群眾的教育管理,登記擁有摩托車和超國家標準電動車、助力車的人員信息,及時化解不穩定因素。要組織鄉鎮(街道)、村組(社區)工作人員進行上門走訪、入戶調查,對轄區出租房屋進行清查,重點要做好租住在本轄區出租房的“限摩規電”工作對象的教育勸返工作;對擁有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車、助力車的轄區居民要責成其限時處理;對不聽從教育勸返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出租人員,要及時向聯合行動組通報,果斷查處。

質監、工商、城管和行政執法等部門,要重點對電動自行車銷售源頭進行集中清理。對在“限摩規電”區域內銷售電動車的商家進行檢查,禁止在區轄區內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對違反規定的經銷商和商家要進行嚴格查處。對虛開增值稅發票、占道銷售電動車等違法行為開展集中整治。

(三)開展擴大城區“限摩規電”管制區域聯合行動。由聯合行動組負責,根據各執法主體部門的工作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用好、用夠、用足法律法規,開展擴大城區“限摩規電”管制區域聯合行動,主要工作任務: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二款之規定,對駕駛摩托車(含“超標”電動車)不聽勸阻強行進入交通管制區行為處罰款一千元,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之規定,對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含“超標”電動車)行為處罰款五百元,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3.對于拼裝的摩托車及電動自行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之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并依法處罰。

4.對無法提供有效合法證明、涉嫌盜搶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摩托車及電動自行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由公安機關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5.對于在城區從事非法營運行為的摩托車(含“超標”電動車),除由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處罰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6.對于在城區內不按規定亂停亂放的摩托車(含“超標”電動車),依據《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由區城管部門依法處理。

7.對于摩托車及“超標”電動車的駕駛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依法處理。

(四)落實配套管理措施。由擴大城區“限摩規電”管制區域實施工作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主要工作任務:

1.對確屬生活困難的“限摩規電”工作對象,人社、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就業培訓、介紹就業和解決低保等優扶幫助措施,拓寬就業渠道,積極引導就業。

2.創新社會管理機制,改善城區交通出行結構,推廣低碳交通出行方式。

八、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全區上下必須統一思想,要將擴大城區“限摩規電”管制區域工作提升到維護社會穩定、強化社會治安、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提高群眾安全感的政治高度來對待,牢固樹立“嚴管是盡職、寬管是失職、失管是瀆職”的理念,依法實施高標準管理。

(二)加強宣傳。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宣傳擴大城區“限摩規電”管制區域的深遠意義、管理規定和成效,搶占輿論制高點。各級各部門要創新宣傳教育模式,精心策劃,要形成鋪天蓋地的宣傳教育態勢。網絡新聞管理部門和網絡媒體要密切關注輿情動向,主動引導,疏通民意。確保宣傳不熄火、不斷線、不冷場,營造濃厚的整治宣傳氛圍。

(三)落實責任。要形成“限摩規電”嚴格管理的工作常態。各個工作組要制定具體的工作子方案(于2012年6月2日前,上報區擴大城區“限摩規電”管制區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圍繞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建立健全責任制,量化工作標準,落實工作責任。責任包干行政區域出現“限摩規電”工作對象沒有及時教育勸返的,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車、助力車沒有及時發現或沒有限時處理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篇6

    目前,遼寧省仍然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明確全省城市公交的管理體制、管理職責、管理依據。這就迫使遼寧省應該提前準備,多方調研和聽取意見,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出臺《遼寧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補償辦法》等相關法規的準備,并且配套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配套規章等,使省級法律法規的出臺落到實處。

    為了加強全省城市公交行業的管理,監督督促全省各市、縣公交行業管理機構和企業,省級管理部門應該科學規劃、論證制定全省統一的評價指標體系、服務標準和誠信考核,通過各種體系的建立,來對各市(縣)城市公交的發展情況進行詳細的指導。

    城市公交系統規劃包含三個層面的內容:公交系統運力規劃、公交系統網絡規劃和公交系統運輸組織與服務規劃。作為省級城市公交管理機構的重點是公交系統運輸組織與服務規劃的制定、指導,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制定遼寧省城市公交優先發展規劃,為全省城市公交的發展提供政策保障。加強規劃管理力度,通過完善行業規劃,強化宏觀調控,確保市場基本平衡。

    印發《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編制綱要》,編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確立大運量公共汽車與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之間的合理結構和增長比例,確保各類公交車輛協調增長,明確城市公共客運設施建設的要求和時序,明確各市縣城市公交規劃的標準要求,為城市公共客運市場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

    加強下屬機構單位管理

    為加強對市、縣城市公交的管理,首先應加強市、縣行管部門的考核,制定可行的城市公交評價指標,在引導全省各市縣城市公交可持續發展的同時,進一步調動全省各市縣的積極性。指標首先可以包括城市公共交通指標和社會經濟指標兩大指標類型,其中城市公共交通指標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質量兩大類。

    省級管理部門依據評價指標體系、設定權重對各市(縣)的城市公交一個整體評價,也可以進一步細化制定可行的評價標準,包括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各種服務指標等,對全省各市縣的城市公交評價進行排名、考核,以促進各市城市公交發展的積極性。

    省級城市公交管理部門在制定全省城市公交規劃的同時,可以適當參加市級城市公交規劃,主要在其評審、制定方面進行適當的了解。對各市縣財政投入數量,每年新增城市公交線路里程、車輛更新度、站牌建設數量等要素進行科學的計算,根據平均加權確定各城市道路交通系統技術經濟評價模型的分數。

    全省制定基本的城市公交服務標準,聯合省工會等精神文明建設單位開展全省優秀駕駛員、從業人員評比等文明創建和規范化服務活動,不斷促進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提高。對城市公交企業的資質、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制度、車輛安全、排放要求做明確規定。

    建議從業人員包括駕駛員、乘務員、站務員等納入全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實行持證上崗的管理制度,接受崗位培訓,提高從業素質。對車輛加強安全檢測與維護,逐步增強科技含量,安裝GPS等裝備,在借鑒客運班線運輸車輛管理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公交客運車輛管理標準依據。實現遼寧省公交服務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程序化。

    加強企業誠信考核管理,盡快把城市公交企業誠信考核納入行業管理,結合行管部門的考核以及企業自身特點,借鑒班線客運企業誠信考核管理辦法,完善出臺考核的具體實施細則。尤其突出對城市公交企業的安全和服務兩方面的誠信考核力度,并把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市縣整體城市公交系統評價的組成部分。

    加強部門間合作

    城市公交由于其特殊性以及與城市居民的密切性,決定其管理難度,且城市公交涉及到大量的政府投入、財政補貼、城市規劃、運行安全等工作,與政府多個部門都有密切聯系,這就需要行管部門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管理范圍與深度,積極尋求政府的支持,加強橫向管理部門的聯系。眾多的規章、政策的實施需聯合多個部門或者以政府的名義貫徹執行。

    明確界定交通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權限,以及相關交警、城建、規劃、財政、國資委、物價等部門在城市公交管理方面的權利與義務,建立長效機制。定期與政府部門溝通,尋求政府部門的最大支持,能夠制度化盡量制度化,建立定期會議聯席制度,由政府部門同意組織。

    城市公交管理的統一,首先應對許可文書、審批程序、處罰案卷等進行標準的統一,增強全省行管部門在城市公交管理方面的業務素質與法律水平。省級公交管理部門的法規部門組織相關人員編寫城市公交管理、許可、處罰等案例以及相關標準統一文書、案卷模版。

    根據實際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察各市管理情況,同時調研城市公交發展的實際問題,總結各市好的經驗,在全省能推廣的就統一推廣,具有地區特色的也給予肯定。定期召開全省城市公交協調會,聽取各市縣的管理意見,加強縱向的溝通。對其全省行業管理部門人員進行業務素質培訓,通過培訓學習從根本上提高其素質。做到遼寧省城市公交管理可統一的統一,可借鑒的借鑒,建立嚴格的標準,提升城市公交管理水平。

    正確處理城市公交爭議問題

    城市公交行業管理由以前的多部門管理,統一歸通部門管理后,面臨較多矛盾和問題的理清,這就需要交通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多年管理交通運輸的經驗下大力氣進行研究明確。

    尤其是推動道路客運與城市公交的協調發展,城鄉客運一體化的實施。城市公交只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一部分,其輕軌、地鐵、BRT、城際鐵路、客運班線運輸、出租車客運、私人交通的相互協調,各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存在眾多理論和實際上的矛盾。

    許多運輸方式的運營范圍、運力配置、網絡布局、換乘體系、運輸管理權限的分工與配合需要省級管理部門聯合市級管理部門以及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協商、研究確定,為城市公交的持續發展提供保障。制定各種運輸方式運輸交叉、重合地區矛盾解決的應急預案與措施,盡快厘清具有模糊、爭議的問題。

    明確縣級公交管理體制

    目前,遼寧省縣級城市公交管理,基本都是采用班線客運兼運營的模式,城市公交的具體管理模式沒有采用。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的擴大,居民出行需求的提高,城市公交的供給須提前滿足,由于居民出行的需求和城市經濟發展的需求是連續的,而城市公交的供給涉及到基礎設施建設、車輛更新等,使供給具有跳躍性,需要行業管理部門提前理順關系,明確目前經營縣級城市公交的經營者經營模式必然面臨著向城市公交化運營的改革。

篇7

深圳巴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永生

烏魯木齊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 張平

石家莊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總經理 張玉鎖

《中國巴士與客車》年鑒主編 王健

本期主持人:劉勇

10月29日,在深圳市召開的全國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會議上,交通運輸部公布了第一批進入“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的15個創建城市名單。除已在全國率先試點的深圳市外,還包括北京、石家莊、太原、大連、哈爾濱、南京、濟南、鄭州、武漢、長沙、重慶、昆明、西安和烏魯木齊等城市。

上述城市成功入選的背后有著怎樣的艱辛歷程,入選對一座城市尤其是公交公司來說意味著什么,各公司將圍繞于此展開哪些方面的工作,率先示范的深圳市進展情況如何,“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的前景怎樣?……

本期,《駕駛園》互動論壇欄目將圍繞這些問題邀請入選城市公交公司負責人、行業專家展開討論。

主持人:深圳市迎來了與交通運輸部共建國內首個“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的兩周年,兩年來,深圳公共交通的變化有目共睹,對此,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司長李剛的評價是“深圳市已成為國內城市公交發展的一面旗幟”。請介紹一下深圳巴士兩年來圍繞“公交都市”配合深圳市政府所做出的努力,深圳將有哪些新措施以進一步深化“公交都市”的創建工作?請總結一下率先示范的寶貴經驗,為其他城市的創建工作提供有益參考和借鑒。

李永生:深圳將進一步推動“公交都市”建設

深圳是首個部市共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在實施“公交都市”發展戰略過程中,以“公共交通引領城市發展”為導向,綜合運用“供給、需求、空間”三大策略,取得初步成效。目前,深圳公共交通日均客流量突破了1000萬人次,原特區外500米公交站點覆蓋率提高到85%,公交機動化分擔率提高至53%。

深圳巴士集團是深圳公交的龍頭企業,圍繞“公交都市”建設,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交委的指導下,近兩年來做了如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聚焦使命,不斷提升服務品質,打造公交優秀。我們牢記使命,始終以顧客為關注焦點,著力解決專營區域內的公交熱點難點,開展主動式乘客服務,把“民意車廂”開進社區,首創“巴士之友”組織,乘客滿意度連續三年都保持在85%以上。二是堅持調結構,接駁地鐵,積極構建一體化公交體系。近兩年深圳地鐵大規模開通運營,目前已形成178公里的軌道交通網,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發揮了骨干作用。順應地鐵成網運營,我們大規模優化線網資源、運力資源,無縫銜接地鐵,方便市民出行。三是履行社會責任,大規模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打造低碳先鋒企業。我們創造性地提出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模式,截至目前已投放各類新能源、清潔能源車輛1580輛,成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公交運營企業。

作為首個部市共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深圳在創建公交都市的過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經驗:一是始終堅持優先發展戰略。城市公交是基礎性、公共性、先導性行業,具有顯著的外部經濟效應。根據國際經濟學家的研究,1元的公共交通投資將獲得4倍的收益。可以說,公交優先本質上就是市民優先、百姓優先。只有始終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真正把公交作為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內容,投入更多的資金、制定更好的政策、營造更為良性的環境,“公交都市”才能落到實處。二是始終堅持交通引導城市發展理念。“公交都市”并非單單是一種交通發展理念,更多的是一種城市發展理念,必須堅持這種交通與城市協調發展的理念,以交通引領城市布局、功能結構調整,實現城市土地的集約開發利用。三是始終堅持一體化發展方式。只有真正方便了、快捷了、舒適了,市民才會更多選擇公共交通。因此,科學布局、合理規劃,構建相對于小汽車更有競爭力的一體化公交體系,通過科學的線網優化減少線路的非直線性系數,通過合理的、智能化營運組織縮短市民候車時間,通過各種交通方式的無縫銜接方便市民出行,提升公交服務,才能引導市民轉變出行方式,更多乘坐公交。四是始終堅持綠色、低碳發展之路。新能源是未來的發展方向,深圳市市委、市政府高瞻遠矚,在城市公交領域率先走出了一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新路。目前,深圳已成為全球新能源汽車規模最大、車型最多、應用效果最好的城市。可以說,新能源公交車應用全球看中國,中國看深圳。

未來,深圳將進一步推動“公交都市”建設。一是持續增加公交總供給,大力發展軌道交通,地鐵網在現有的基礎上實現翻一番,由網絡化運營到全市全覆蓋;二是加大“公交都市”示范區建設,激發各區政府公交建設的積極性,加快推進全市公交一體化;三是更加關注公交服務品質提升,目前已了旨在從乘客角度反映行業服務水平的“深圳公交服務指數”,以實現公交發展由“量變”到“質變”的轉型;四是更大力度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未來兩年公交更新車輛將以純電動巴士為主。

主持人:在“公交都市”的申建過程中,各地的公交企業都做出了大量努力,實際上,進入首批示范城市名單的城市公交企業都是國內公交行業的佼佼者,請介紹一下各地申建“公交都市”的背景及優勢。

張平:把烏魯木齊建設成“公交都市”意義重大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規模迅速增長,人口規模不斷擴大,城市居民的出行總量和出行距離呈現大幅增長。同時,城市交通結構也發生了顯著變化,機動化出行比例迅速上升,城市中心區的交通擁堵日益嚴重,環境污染和能源消耗壓力不斷加劇,這是烏魯木齊市申建“公交都市”的背景。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烏魯木齊市政府于2011年11月25日成立了“公交都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相關申報工作由此正式開始。

實際上,烏魯木齊建設“公交都市”示范城市有著重要意義和優勢:

一是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我國在中西亞地區的國際競爭力和吸引力。烏魯木齊地處亞洲大陸地理中心,是新亞歐大陸橋中國西段的橋頭堡,是歐亞大陸中部重要的都市,東西方經濟文化的交流中心。新疆毗鄰中亞各國,是世界投資者開拓中西亞市場的重要平臺。將烏魯木齊市建成國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可以更大地擴大烏魯木齊市在中西亞地區的影響力,更好地吸引國際投資,對國家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有利于進一步推動實施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烏魯木齊作為古絲綢之路上的重鎮,是西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也是全疆的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成為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城市,將為我國西部地區中心城市如何有效解決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的交通問題提供重要的解決方案和經驗,同時也是進一步推動實施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要舉措,對促進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將產生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是有利于新疆的長治久安和民族地區的安定團結。烏魯木齊是一個多民族文化相互融合、共同發展的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實現政府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途徑,作為全疆唯一的多民族聚居的特大城市,成為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城市將從城市交通和諧發展的角度,為全疆建立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起到示范作用,并將有力促進民族地區的安定團結和新疆的長治久安。

四是有利于促進公共交通發展成功經驗在其他城市的推廣。截止2010年底,烏魯木齊市3634輛公交車和7950輛出租車全部使用天然氣,使用率達到100%,在全國處于領先水平;建設實施了“GPS智能調度系統”“公交車輛車站視頻監控系統”“公交BRT智能調度指揮系統”三大系統,三大先進科技系統通過平臺整合形成了烏魯木齊公交智能化運營管理平臺,取得了良好的應用效果;在開通BRT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統的基礎上,市政府通過對25條常規公交線路的優化調整,使群眾出行更加方便快捷。成為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城市,將有助于進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系統服務水平,在多方面對全國其他城市起到重要示范作用。

李永生:深圳市具備了建設“公交都市”的各項基礎條件

深圳之所以成為首個部市共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得益于兩點:一是深圳本身是一個年輕的創新型城市,有一種“敢為天下先”的創新精神;二是從城市空間結構、運輸需求、交通管理體制、城市公交系統發達程度等方面看,都具備了建設“公交都市”的各項基礎條件。

接下來,深圳“公交都市”建設整體規劃將會體現如下幾個方面的特點:在城市規劃上,將會運用點軸開發理論,遵循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開發理念(TOD),進行組團式開發建設,以軌道交通、快速公交走廊覆蓋城市主要客運走廊,連接城市中心、交通樞紐、主要的居住和就業中心,構建“居住地+公交走廊+就業地”的出行組合。在公交一體化規劃上,將更加著力完善以“軌道交通為骨干、常規公交為主體、出租車為補充、慢行交通系統為延伸”的一體化公交體系,增加公交吸引力。到2015年,軌道交通網將會在現有基礎上翻一番,實現從“成網運營”到“全覆蓋”的轉變;在合適的客流走廊,有可能啟動快速公交(BRT)項目。將加快三層次公交線網規劃建設,大力發展高峰巴士、商務快巴、社區巴士、通勤巴士等,滿足不同出行需要。在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上,將加快公交樞紐建設,出臺居住商業及辦公用地公套建設標準,多種渠道增加場站供給。在主要客流走廊實施公交快速化改造,打通網絡瓶頸、提升中心城市和關鍵路段的公交運行速度;加快公交專用道網絡規劃建設,計劃到2015年全市公交專用道達到780公里;加快公交優先信號系統建設,在主要客流走廊交叉口進行控制信號改造,以此提高公交運行效率。在低碳交通規劃上,加大新能源公交車輛投放,今后兩年大巴更新將全部采用純電動大巴,計劃到2015年新能源大巴將占全市公交車總數的50%。在交通需求管理上,將運用經濟杠桿限制小汽車使用,如大幅提高停車費,引導機動車合理使用等。

張玉鎖:石家莊具備建設“公交都市”的“五大優勢”和“五大特點”

石家莊既是交通要沖,又是魅力新城,極具發展潛力,具備建設“公交都市”的“五大優勢”和“五大特點”。

五大優勢包括:一是各級領導高度重視。石家莊市委、市政府把建設“公交都市”提升為城市戰略,列為“市長工程”和重大“民生工程”,每年都把開辟線路、購置環保車輛、提升運營管理作為發展公交、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內容之一,并從政策和資金投入上給予大力支持。二是省會經濟條件較為雄厚。三是公共交通基礎條件良好。到2011年,我市公交分擔率已達到32.5%,萬人擁有公交車18.5標臺,全市1372個小區通車率達99.8%,場站建設和規劃步伐進一步加快,運營管理、信息化建設步入全國前列。四是城鄉公交一體化推進加快。根據石家莊市“一城三區四組團”和“五大基地”公交一體化的總體布局,以及公交“三通”重點工程(向組團縣市、五大基地、社區通公交),我市在組團縣(市)及五大基地規劃公交線路112條,已開通了61條,到2011年底,組團縣(市)城區至省會主城區全部實現公交化。五是公共交通發展機遇難得。2011年,石家莊市區機動車保有量達到52萬輛,日均增加450輛。機動車保有量的高速增長,給城市交通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市委、市政府聘請清華大學等知名院校的專家為此進行了“省會道路交通管理發展對策研究”,提出了“公交都市”發展戰略。“十二五”時期是我市轉型升級、跨越趕超的關鍵階段。到2015年末,建成區面積將達到246平方公里,300萬人口,城市公共交通需求逐步增強,為公共交通事業帶來了難得的發展機遇。

五大特點則為:一是城市地形和路網結構適合公交發展。石家莊是典型的平原城市,棋盤式路網結構,方便公交線網的優化和合理布設。石家莊主城區面積小,人口密度高,在全國省會城市中居于前列,需要發展公交。二是公交優先有系統的政策和規劃引導。省、市政府出臺了《關于開展城鎮建設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優先發展城市公交的政策,從資金投入、土地利用、規劃、路權等多方面保障公交優先。各項公交規劃的實施,促進了場站的合理布局和公交線網的有序發展。三是公交現行體制有利于公交發展。市公交總公司是我市唯一的國有大型公交企業,始建于1956年,一直是國有獨家經營,先后榮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中國用戶滿意鼎”等多項榮譽。四是石家莊幸福指數全國第一。2011年5月,中國社科院的中國城市競爭力藍皮書中,石家莊市居民幸福指數位居全國294個城市首位。廣大市民強烈的城市認同感和自豪感,為建設“公交都市”提供了強有力的群眾基礎。五是環境建設已擺在全市發展的重中之重位置。目前,石家莊市正在深入開展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活動,大力加強生態環境治理,多措并舉整治城市環境。建設“公交都市”作為環境建設的重要抓手,已成為全市上下的共識。

主持人:“公交都市”是公交優先、公交優秀的具體實踐,是“交通引領城市發展”理念的注解,它被認為是全球大都市發展的方向。據了解,交通運輸部在“十二五”期間將推動各地加快建立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城市發展模式,不斷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在規劃、資金、土地、路權、財稅、技術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那么,如何看待“公交都市”對一座城市的影響?“十二五”期間,交通運輸部將選擇30個城市開展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如何看待它的實施前景?

李永生:我國“公交都市”建設還處于示范階段,還有許多問題有待解決

深圳是一座創新城市,近年來在公共交通發展上出臺諸多行之有效的創新舉措,有力促進了城市公交的發展。一是進行大部制改革,完善交通管理體制,實行大交通管理,對交通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服務、運營、應急進行一體化整合,為“公交都市”建設提供了體制保障;二是降低公交票價、整合公交行業資源,實行成本規制政策,公交企業更加關注安全、服務,實現了公交公益性的回歸;三是出臺了《深圳市打造國際水準“公交都市”五年實施方案》,明確“公交都市”建設目標、任務與行動計劃;四是編制完成了深圳市綜合交通“十二五”規劃和公交“十二五”規劃,為“公交都市”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五是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公交服務質量考核辦法,進一步完善考核機制,調整指標體系,加大“服務、安全、維穩”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六是制定了《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方案》,提出了“融資租賃、車電分離、充維結合”的創新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商業模式,這種商業模式為新能源汽車大規模推廣應用提供了有效保障。

交通是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動脈”,是聯系社會生產、流通和人民生活的紐帶,是城市功能正常運轉的基礎支撐。“公交都市”是一種交通引領城市發展、交通與城市協調發展的城市發展理念,旨在通過一體化規劃和綜合開發建設,積極構建立體交通網絡,引導城市功能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市集約開發建設。針對當前機動化快速發展帶來的城市擁堵、資源緊張、空氣污染等問題,“公交都市”建設可以給城市發展“省下一點空間、留下一片藍天”。可以說,“公交都市”的建設水平決定著一座城市的運行效率,也決定著城市的未來。更重要的是,“公交都市”帶來了一種以公交為導向的全新的城市發展理念,這種科學發展理念為城市發展指明了方向,也確立了公交在城市發展中的地位。

然而,“公交都市”建設是一項系統的長期工程,涉及法律、政策、設施、財稅、管理、服務等多種因素,不可能一蹴而就。加之多年來公交行業歷史欠賬較多,累計的問題較多,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得以解決。但是,隨著“公交都市”的創建,公交優先發展各項政策真正落到實處,公交出行環境、服務品質必將逐步提升。我們相信,只要堅持政府主導,持之以恒地深化“公交都市”建設,肯定可以形成相對于小汽車有競爭力的一體化公交體系。我們也相信,只要堅持公交優先,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深化公交體制機制改革,肯定可以實現公交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我們同時要認識到,我國“公交都市”建設還處于示范階段,還有許多問題有待解決。一是如何改變市民尤其是小汽車擁有者的出行習慣。就深圳而言,盡管公交系統已經取得相當的發展規模,但是在新增客流增長的同時,仍然面臨小汽車快速增長的挑戰,目前約20%的乘客有潛在購車意愿,要實現從“客流規模增長”向“交通結構的轉變” 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二是如何進一步提升公共交通分擔率。目前,公交服務品質與市民百姓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提升公交品質,吸引更多的乘客乘坐公交,是重要工作之一。三是如何實現城市公交的可持續發展。城市公交具有顯著的社會公益性,政府一直實行低票價戰略,導致成本傳導失靈,公交企業生產經營深度依靠財政補貼。深化改革公交體制機制,在堅持公交行業公益性的同時進一步突出公交企業的市場屬性,增強企業自身造血功能,實現行業可持續發展,仍需我們不懈努力。

王健:“公交都市”將是一個長期的社會選擇過程

本質上講,“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是貫徹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一項政策性行動措施。政府的這種導向具有積極的推進作用。政府在公共交通發展政策上面臨最大的困惑就是缺少法規的支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仍然未獲得通過,公共交通服務在法律上沒有統一的定義,各級地方政府按照各自的理解來實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各種措施,從提供財政補貼到將公共交通運營全部收歸國有,大多數的措施都不是可持續的,還有許多違反基本經濟規律的措施。政府和公共交通行業都面臨改革的重大挑戰,學習和借鑒國際上的發展經驗,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促進公共交通事業的健康發展。例如,征收公共交通專項稅目來保障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機構的職權、在公共交通運營中引入競爭機制來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務水平等等,希望政府相關機構,以及為政府制定決策提供咨詢的研究機構在制定“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相關細則中能體現這些原則。

“公交都市”的最終目的應當體現出可持續發展的三項基本原則:社會公平、環境平衡與經濟價值,而不能簡單地把為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更多的補貼作為考核的指標。如果政府補貼沒有建立良好的機制,更多的補貼就意味著社會公共資源的浪費。

要保障城市居民出行的“交通的權利”,應當遵循最基本的市場經濟規律(投資費用+運營費用),公共交通服務不是一種社會公共福利,在一些經濟發達城市政府可以適當補貼公共交通服務作為一種福利,或對社會特定的人群(如殘疾人)提供免費的公共交通服務。政府可以通過適當的定價來消除對小汽車使用的過度控制,可征收交通擁堵費、碳排放稅和停車附加費,較高的小汽車使用費可以驅動人們靠近工作地點和公共交通車站來工作、居住。

城市公共交通方案的選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規劃研究需要幾年的時間,做出決策的過程也需要幾年時間,而實施決策時,由于技術和經濟的原因又得花幾年時間。因此,“公交都市”將是一個長期的社會選擇過程。

主持人:東京、巴黎、倫敦、新加坡、香港、首爾、斯德哥爾摩、哥本哈根是世界聞名的“公交都市”,這些城市在公共交通的建設上都有著寶貴的經驗,其中有哪些值得我們借鑒?“公交都市”的大幕已經拉開,“公交都市”從籌劃走向現實之后,理想的“公交都市”是怎樣的?

王健:“公交都市”的經驗不能照搬

所謂的“公交都市”,只是《公交都市》一書中作者研究其他項目時進行學術調查所介紹的案例,很少有人熟知這些城市的情況,它們不是國際組織或機構的評選,其城市規劃、公共交通發展政策和效果的評價也只是作者個人觀點,作為學術研究我以為是值得參考和借鑒的,但要作為政府政策、規劃及公共交通行業測評的依據,就顯得有些片面。由于每個城市都有其獨特的屬性,所謂的“公交都市”的經驗都需要結合各自城市的特征來借鑒,而不能照搬。

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開發已成為世界各國城市普遍認同并采用的一種城市規劃設計方法,其基本的原則就是通過發展公共交通系統來抑制私人小汽車的快速增長。遺憾的是我們許多城市的決策人,仍然把解決城市交通問題(擁堵與污染)的期望寄托在新建或擴建城市道路上,或寄托在發展軌道交通方面,因為采取任何限制私人小汽車使用的措施都會引起社會輿論的強烈反彈,實際上,真正代表城市大多數人的呼聲卻無法表達出來。遺憾的是政府主管機構及一些城市管理當局都缺乏對公共交通專業知識的尊重,通過“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來普及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將有助于未來中國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健康發展。

我一直把法國巴黎的公共交通系統作為一個“理想”的模式,向政府官員和學生們推介。巴黎的公共交通系統為世人所稱道:四通八達的網絡,線路指示明確、車輛技術水平高、車站環境舒適,不論老人或殘疾人都可以方便地使用,一幅和諧、愜意的景象,這不正是中國城市公共交通未來的發展愿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