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規章制度范文

時間:2023-09-04 17: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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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規章制度

篇1

促進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全面發展

同志們: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民間組織隊伍日益壯大,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支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其地位和作用也日漸突出。目前,我市共有民辦非企業單位3200多家(其中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282家),專職從業人員6400余人,涉及教育、勞動、科技、體育、文化、衛生、民政、中介服務等多個領域。這些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推動我市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文化繁榮,緩解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等發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了全市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協調發展,已成為我市社會公用事業和服務領域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產生和發展的時間不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還不夠健全完善,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法制觀念淡薄,社會責任和社會公益意識不強,營利化傾向較重,內部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組織行為不規范,自律機制不健全,信譽缺失等。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市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持續發展,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為,提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社會地位,通過誠信立業、守法經營,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道路,為“平安濟南”的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根據民政部《關于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律和誠信建設活動的通知》精神和前一階段省廳的安排部署,市民政局決定在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中開展誠信建設活動。

一、開展誠信建設活動是新形勢下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的必然要求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民間組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新興的社會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和自律性是其本質特征。培育發展民間組織的一個重要任務,就要引導他們加強自律建設,打造誠信品牌。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誠信建設活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開展誠信建設活動,有利于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全面發展。不講誠信或者誠信度不高,是當前制約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身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現在,有些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比較薄弱,尚未建立一個完善的管理體制;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制觀念淡薄,以非營利之名行謀利之實,影響了民間組織的整體聲譽;有的缺乏社會責任感,不按章程辦事,缺少社會公信力;有的自律與誠信創業的能力不足,以公益服務回報社會的作用不明顯,等等。同時,社會對民間組織的性質缺乏認知,對其作用缺乏認可。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既有體制方面的原因,同時還有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身方面的原因。作為公共事業和社會服務領域的執業群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該秉承中華民族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把自己的執業行為與建立公共道德統一起來,把誠實守信的傳統道德與現代信用制度結合起來。從這方面來說,開展誠信建設活動,建立健全誠信體系,不僅是規范和發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必然要求,而且對建立整個社會的信用制度,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全面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二)開展誠信建設活動,有利于完善民辦非企業單位市場經濟行為。現代市場經濟是誠信經濟,市場化程度越高,對社會主體誠信的發育程度要求也越高。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之一,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遵守市場經濟原則,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強自律與誠信建設。在質量體系健全的市場,誠信競爭變的越來越重要,有序的市場競爭要依據良好的質量誠信來保證。目前,我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總體發展勢頭是好的,但是也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的現象和問題,個別單位舉辦活動、廣告嘩眾取寵、弄虛作假,對服務對象沒有實實在在的承諾,能力建設也有待進一步加強。誠信是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市場行為、樹立良好社會形象的基礎,民辦非企業單位只有立足長遠,提高社會責任和公益意識,以群眾利益為導向,以誠信為立身之本、發展之道,豎起誠信的大旗,打響誠信品牌,才能在公眾心目中創造良好的社會形象,贏得公眾的信任和支持,得到長足的發展。

(三)開展誠信建設活動,有利于更好地貫徹民間組織管理方針。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是民間組織的管理方針。在構建和諧社會、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過程中,政府逐步把一些管理職能交給民間組織。培育民間組織發展壯大,是時展的必然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只有適應形勢要求,通過誠信建設,才能抓住機遇,不斷提升素質和能力,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只有通過誠信建設,向社會公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有關活動信息,增加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透明度,才能為社會各界監督其行為提供前提和條件。開展誠信建設活動,是解決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問題的治本之策,有利于把民間組織的管理方針落到實處,逐步建立長效管理的體制。

二、開展誠信建設活動的幾點要求

民政部和省廳把20__年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律與誠信建設活動年”,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和各民辦非企業單位,要充分認識這次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抓好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誠信建設。下面,我談幾點要求:

(一)深化認識,加強領導。前一階段省廳下發了《關于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誠信建設活動的通知》,召開了全省民辦非企業單位誠信建設動員會。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學習省廳和這次會議的有關文件精神,在深化認識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加強組織領導,統一部署,周密安排,認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調配工作力量,切實搞好這次誠信建設活動。市里已成立了由市民政局牽頭,教育、勞動、科技、體育、文化、衛生等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參加的協調領導小組。希望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齊抓共管,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調度情況,及時督查指導,發現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不斷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誠信建設的深入發展。

(二)完善機制,規范行為。開展誠信建設就是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斷加強自律意識,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道德規范,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范,提高法律意識、公益素質和管理能力。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要積極自覺地參與到這次誠

信建設活動中來,以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為己任,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升綜合能力。一是要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組織結構,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要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實行承諾踐諾服務,不斷提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社會公信力;三是要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民辦非企業單位誠信檔案,將每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自律情況、經營活動、年檢情況、突出事跡以及重大失信事實等全部記錄備案,作為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并按誠信度劃分等級,向全社會公布。(三)采取措施,確保實效。一是通過今天動員大會,50家不同行業的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向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出倡議,誠信建設活動正式啟動。二是廣泛動員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誠信服務主題活動,采取各種措施鼓勵支持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公益活動,回報社會。教育、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要積極為下崗職工、殘疾人、低保對象等弱勢群體提供教育培訓機會,幫助他們提高文化和職業技能,為實現再就業創造條件;文化、體育類要向社會開放活動場所,組織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演出和健身活動,豐富群眾文化生活;科技類要積極宣傳科普知識,開展信息咨詢和技術服務;醫療衛生類要通過義診、講座,普及公共衛生知識,提高群眾健康水平;社會福利機構,要為困難老人提供幫助,向社會老人開放活動場所,豐富老年人精神生活。

(四)廣造輿論,強化宣傳。利用多種形式,借助新聞媒體的力量,廣泛宣傳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律與誠信建設活動的重要意義,宣傳在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典型和事跡,通過培育典型,以點帶面,全面提高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公眾心目中的社會形象和公認度,提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社會地位,推動這一活動向縱深發展。

(五)規范執法,整頓市場。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非法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活動的執法查處力度,依法維護民辦非企業單位合法權益,規范執法行為,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今年,市民政局已確定,對部分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重點對民辦教育機構和培訓機構進行檢查。各縣(市)區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工作重點和執法方式,進一步加大執法監察的力度。

篇2

作者:劉蕾 單位:華南師范大學增城學院

無論是企業法人還是事業單位法人,其實現財產權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構架作支撐,而民辦高校在民法上模糊的法律地位,致使其很難真正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高校法人地位的系屬性質界定模糊我國《民法通則》在設立自然人、法人雙元結構的同時,將法人細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在上述四類法人中,最難界定的是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為我國獨有的一種法人類型,雖設立已久,但內涵與外延仍然比較模糊,與“事業”、“單位”等概念的區別仍然撲朔迷離。[2]上文提到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對事業單位已經給出明確定義,實際上是依據設立主體、公益特性、資金來源和行業分類四種要素綜合界定事業單位的。依據該四種要素來判斷,公辦高校當然屬于事業單位,而民辦高校因其資產來源的多元化而很難被定義為事業單位,以致有關的規章制度將民辦高校定義為“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從字面含義上理解當屬于非企業法人類別。上文已提到,《民法通則》規定了三種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依照目前的法律制度規定,民辦高校這種所謂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無法歸類于這三種非企業法人。我國民辦高校身份界定的種種缺陷,在實踐中自然會產生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在《民法通則》締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其既不屬于企業法人,又無法被納入非企業法人。民辦高校以何種身份和地位出現、相關的權利義務如何明確界定等諸多問題和矛盾無法得到妥善解決。

為了確保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必須明確其法律地位。名正則言順,實際中存在的諸多矛盾及障礙都能得到合理解決。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規定和事業單位的發展方向,建議在民法上確立民辦高校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律地位,同時完善其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的相關法律制度。擴大事業單位的含義,將民辦高校納入其中原有界定事業單位的四要素為舉辦主體、公益屬性、資產來源和行業屬性:舉辦主體為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建議對“其他組織”作擴大解釋,將企業和自然人納入其中;公益屬性即指事業單位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社會公益,這也是民辦高校的成立目的;資產來源原為國有資產,建議對其作擴大解釋,將其他資產來源納入其中,允許資產來源多元化;行業屬性包含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民辦高校顯然符合這一規定。當前,事業單位改革正在有條不紊地開展,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將實行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事管理制度。這與目前民辦高校的體制已日益趨同。由此可見,民辦高校被列為事業單位是有一定實踐基礎的,僅需將資產來源的國有屬性限制取消即可。對投資者應當允許存在合理回報,不應以此為由將民辦高校排除在事業單位之外有學者認為事業單位是以公益為目的的,民辦高校存在投資回報,故不能賦予民辦高校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律地位。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民辦高校的成立目的同樣是為了社會公益,而不是為了回報。在設立民辦高校的過程中,允許投資人收取合理回報與其公益目的并不沖突。臺灣地區有學者就認為,在私立學校法人制度中,一概限制營利是不足取的,將私立學校定位于更接近社團法人的法人類型,并建立更接近社團法人的內部組織機構,在私立學校內部建立包括決策、執行與監督三種權力的組織機構,才是更重要的。[3]我國之所以鼓勵、支持并發展民辦高校,一個很重要的出發點就是國家財政能力不足以支撐所有教育開支,因而需要其他社會資源參與進來。允許合理回報是為了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向為社會公益而開展的國家教育事業投資,以彌補國家財政能力的不足。《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將民辦高校視為“教育類非企業單位”,而排除在“事業單位”之外,是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的錯誤理解。事業單位更多強調的是社會公益的成立目的,而非其他形式上的規定。故此,筆者認為將民辦教育納入事業單位是有法律基礎的。

避免被相關各方左右而影響其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律地位要解決民辦高校法人地位獨立性的問題,就必須解決民辦高校法人財產獨立性的問題。由于民辦高校的投資者或多或少存在營利目的,如果民辦高校被投資者控制,則勢必影響其設立的公益目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已經賦予了民辦高校法人財產權,但這只解決了民辦高校法人財產權的權利來源問題。故此,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應當進一步規定,在投資者收取回報的基礎上實現其投資所有權與收益權的完全分離,以確保民辦高校能夠實現獨立的法人財產權。民辦高校在明確與投資者的產權關系后,應進一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具體可借鑒公司治理模式,并進一步細化完善《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民辦高校與教育行政部門以及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篇3

《工傷保險條例》在肯定有營業執照,已履行登記、備案手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基礎上,同時第六十三條擴大了用人單位的外延,將無營業執照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及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也納入了勞動關系的范疇,因而,重新審視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是有必要。

依筆者對有關條文的學習和理解,認為區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應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一、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記、備案手續,而用人單位未予辦理或者履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發生的工傷爭議應屬勞動關系范疇,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傭關系處理的。

現在問題在于,如何評判用人單位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記,備案手續?這些怕是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立案最難把握的一個問題。

對于營業執照問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設立參加工傷保險”也就是說勞動關系的一方立體為企業或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所謂企業是從生產的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等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因此,勞動關系主體一方即用人單位的首要特征是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流通活動或服務性行業,而用人單位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等經營活動,根據工商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比如:林某(無營業執照,擁有數方機器,招用李某等5名小工為其生產鋼管,一日李某做工時,不慎被沖床軋傷手指,為賠償問題,雙方發生爭議,本案中,李某所從事的是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應當辦理營業執照,故林某雖無照經營,但與李某之間仍屬勞動關系而非雇傭關系。再此后,江某家拆舊屋翻新屋,雇小工3名,拆層過程中,其中小工摔傷,雙方為賠償數額發生爭執,本案中,江某自家拆屋,不屬生產活動或服務性等經營活動,無須辦理營業執照,故該爭議不屬勞動關系而屬雇傭關系。

對于登記、備案問題,這主要是針對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而言,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一個較新的法律主體概念,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這類單位的社會服務領域很廣,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交通、新聞出版、信息資詢、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社會福利等事業領域,比如民辦學校、基金會、合伙律師事務所等。

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的服務雖其有社會公益事業的物征,但它的設立,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法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例如:金某、牛某合伙開辦了一家法律服務中的(未履行登記手續),聘請郭某為辦公室人員,一日,郭某在上班途中受傷,金某、牛某以非工傷為由拒絕賠償。筆者認為,雙方之間已形成勞動關系,因為金某、牛某的法律服務中的依法應當登記而未登記。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否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行政隸屬關系,有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勞動者必須在高層服務以用人單位的情形下進行;在雇傭關系中,盡管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單位的各項概率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這般強烈,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有時也具有相對獨立的一面。例如,某企業為平整園區場地,以日工資40元,日工作8小時為條件臨時招用了4名農民工,一農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場地上的推土機碰傷致殘,該案中,盡管勞動者施工當中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但并未成為該單位的成員,也必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兩者之間不存在著行政上的從屬關系,因此,雙方所形成的是一種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三、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來說,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例如鞋廠招做鞋底長工,一般讓小工準備長做,招用臨時撤資工就不同,臨時搬貨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勞動關系,雇傭關系中勞務人員具有臨時性。

篇4

下放事權,確實服務民生

按照“五個凡是”的要求,在全縣率先啟動事權下放工作,切實體現“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民政服務宗旨。目前下放到社區和鄉鎮(街道)的事權共計23項。為確保下放的事權能夠在社區和鄉鎮(街道)順利辦理,我局在六月份由主要領導帶隊,各科室負責人參加,逐一到各社區、鄉鎮(街道)開展對接工作,確保下放的事權能夠真正方便群眾,同時印發了《縣民政局事權下放相關材料匯編》,方面基層工作人員辦理民政下放事權。

強化措施,促進行政工作水平不斷提高

為促進我局法治工作的不斷提升,今年以來,我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通過不斷強化措施來提高行政水平。1、認真組織有關科室對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并對清理后行政許可項目進行提速,根據《關于印發縣清理規范許可與非許可事項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發[134]號文件)要求,經逐一對擬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認真復核,保留“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兩項行政許可項目,保留“福利企業設立、年檢”、“在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低保人員審批”等十項非行政許可項目。2、做好殯改“八不準”政策的宣傳工作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工作。發放殯改宣傳資料40000余冊,開展廣播、電視廣告、進村入戶等多種形式的宣傳,確保群眾對殯改“八不準”政策的知曉率達到90%以上。自8月1日執行殯改“八不準”規定以來,全縣未發生社會,群眾對政策的接受程度較高。3、嚴格執行收費許可證制度。除婚姻登記、領養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收取費用外,其他項目均為不收費。不存在攤派、超額收取費用等違規現象。4、創建優質服務窗口形象。實行婚姻集中登記,大力推進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堅持依法服務、文明服務、規范服務、便民服務、愛心服務,著力為登記對象提供一個溫馨、舒適、便利的登記環境,全年沒有出現一宗違法違紀登記現象,登記合格率達到100%。5、全面推行首問責任制和機關服務承諾制,局機關與各科室單位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個人。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礎工作人員、企業代表等作為監督員,督促規章制度的落實,切實用規章制度規范、約束干部和工作人員的行為,推動機關作風的轉變。至今,各科室工作人員之間無推諉扯皮現象,沒有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工作中無吃、拿、卡、要現象,沒有接到群眾投訴和批評意見。

篇5

資源,完善工作機制,全面推進民政各項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民政職能部門的積極作用。

一、以低保制度為核心,新型社會救助工作獲得新進展

進一步鞏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新型社會救助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強低保規范化管理,完善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做到應保盡保、應補盡補、應退盡退。依托農村合作組織,在西塘橋鎮積極探索

幫扶低保家庭脫貧致富的“造血”型救助。全面啟動基層低保規范化建設活動,通過建立基層低保規范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實施方案、整理編輯了規范操作手冊、配置了村(社區)專(兼)職低

保聯絡員等十項舉措,大力推進低保規范化工作。提高醫療救助的時效性,先后開展四次醫療救助,共發放醫療救助金93.7萬元,救助困難群眾508人。及時發放春荒救濟金19.87萬元,扶助低保戶、困

難戶生產自救。積極配合做好農村危房改建工作,會同建設、財政部門完成對全縣160戶危房改建對象實地踏勘,年內列入農村危房改建對象121戶,下撥危房改建補助款47.6萬元。開展避災工程建設,

利用現有敬老院、村(社區)辦公用房、中小學校舍等公共設施,投入9.2萬元購置相應的救災設備和救災物資,在全縣建立11個避災中心,總建筑面積53600平方米,可安置災民12800人。增強災害防御能

力,做好應對13號臺風(韋帕)的工作措施,下撥救災款58萬元。及時啟用避災工程,妥善安置轉移人員生活。進一步抓好五保集中供養工作,投資150萬元的*鎮敬老院改擴建工程完成主體工程建設

。依法重新規范城鎮三無對象和農村五保對象的審批手續,至12月底全縣符合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條件的對象270人。入敬老院集中供養261人(含戶院掛鉤16人),集中供養率為96.66%。做好春節慰問

工作,春節期間,全縣共走訪慰問各鎮敬老院和各類社會困難對象8123人,發放慰問金和慰問品共計241余萬元。對全縣1743戶低保對象,發放春節低保慰問金27.3萬元。積極穩妥地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

員資金發放工作,順利完成3次31.6萬余元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補助資金發放工作。

二、以夯實雙擁基礎工作為重點,深化安置改革,進一步做好優撫安置及雙擁工作

深化安置改革,出臺《*縣關于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意見》、《關于調整退役士兵安置補償辦法》《*縣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文件,建立縣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妥善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認真落實各項優撫政策,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大幅度提高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和優撫金,其中,在鄉殘疾軍人優撫金標準在20*年的基礎上提高30%,戶籍在農村、年滿60周

歲的退伍軍人,政府將按上年度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6%比例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以紀念建軍80周年為契機,進一步夯實雙擁創建基礎工作,提請縣委、縣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分解落實雙擁工

作任務的意見》文件,并以縣雙擁辦名義下發了《*縣雙擁工作聯絡員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社區雙擁工作有關內容的通知》文件。以構建三個平臺,完善五項機制,開展八項活動

為總要求,落實措施,分解任務,明確職責,強化考核,進一步提高全縣雙擁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社會化水平。會同縣委宣傳部、縣婦聯、縣人武部政工科等單位在全縣組織開展評選十佳“回鄉創業

”退伍軍人和十佳“艱苦創業”好軍嫂活動。積極探索在“兩新組織”建立雙擁活動新平臺。在浙江嘉興中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組建首個雙擁服務小組。積極組織春節走訪慰問活動,由縣四套班子領導

帶隊,走訪慰問了駐鹽各部隊及部分重點優撫對象,召開了新春擁軍優屬茶話會,各鎮廣泛開展對重點優撫對象的走訪慰問活動。

積極穩妥做好參戰人員認定上報工作,依據民政部《關于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嚴格政策界限。

三、依法行政,完善規范管理措施,認真做好社會事務管理工作

進一步深化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機制,加強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建設,聯合縣委辦、縣農經局等單位,分二次對全縣8個鎮區51個村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規范化建設創建活動進行督查和考核,

進一步完善村級民主管理制度;開展農村新社區工作試點活動,武原鎮君原村、紅益村和開發區的新城村、曙光村被列為首批試點村,通過完善農村社區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建設,健全村級民主管理制度

,深化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開展扶貧幫困、互助互濟和生活扶助為主要內容的服務活動,初步探索我縣開展農村新社區工作思路。貫徹《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依法開展社區換屆選舉工作,除核電

系統外,武原鎮現有12個社區完成了換屆選舉,共選舉產生新一屆社區干部74名,其中黨員45名,占61%。在城北社區開展直選試點工作,為推動我縣社區民主選舉活動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探索。配合全

縣“五大聯創”和縣城重點路段的集中整治活動,在武原鎮設置公益性路牌71塊、標準路牌35塊、門樓牌1871塊,完成新橋路、百尺路、棗園路、河濱路公益性路牌設置工作,開展地名規劃編制和地名

網站建設招標前期工作。深化殯葬改革,積極推進生態葬法,加強骨灰存放場所建設,出臺《縣骨灰存放場所建設管理辦法》,全縣已建成公益性骨灰存放場所52座,樹葬點2處,生態墓在行政村的覆蓋

率達到90%以上。依法開展民間組織年檢工作,完成對50家社團和30家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材料工作,并依法撤銷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5家,今年以來新批社團4家,新批民辦非企業單位3家,目前全縣

現有社團64家,民辦非企業單位38家。按照上級要求,及時開展了行業協會與黨政機關脫鉤的清理工作,根據全省行業協會與政府機關脫鉤工作的有關部署,我縣采取注銷,脫鉤和轉為其他類社團的方

法,開展行業協會脫鉤改革的實施工作。全縣11家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的脫鉤改革工作按省里要求在9月底前全面完成,其中:注銷行業協會1個;轉為專業類社團1家;變更社團辦公場所5個;現職機關

工作人員脫鉤13人。

貫徹落實縣推進和諧社區建設工作會議精神,會同武原鎮啟動城北、建新、蔣家橋等社區工作用房擴建工作,經過多方論證,目前蔣家橋社區通過租賃、城北社區通過搬遷、建新社區通過置換、擴建的

方式,基本落實了350平方米以上工作用房,到年底,我縣50%的社辦公服務用房面積達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標準,社區工作環境得到了根本改善。為進一步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按

照高標準、高質量、全方位、專業化的要求,投入50萬余元組建社區服務信息中心,并于12月7日進行試運營,中心通過設立求助熱線96345和服務網站(*)將在居民需求和社會服務

之間架起一座橋梁,為社區居民提供生活服務、政策咨詢、社會事務三大類18種100多項為民服務,使居民感受到信息化社區服務的方便快捷。

四、以增進社會服務功能為重點,著力做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工作

一是積極開展為老年人辦實事活動。縣老年公寓做好養老服務工作,現有入寓老人131名,售出床位157只。繼續鞏固老年電視大學教學點工作。加強對農村及社區招生宣傳,今年春秋季招生5300人,為

開班以來最多的一次。做好慶祝第二十個老人節各項工作,縣老齡辦舉辦了老年畫展、老年人座談會、組織老年文藝團隊參加市老年文藝匯演等;全縣各部門、各鎮(區)開展了豐富多彩的祝壽、游藝

等一系列慶祝活動,讓全縣老年人度過了一個愉快的節日。全縣還廣泛開展走訪慰問助老濟困送溫暖活動,縣委書記梁群,縣長沈曉紅,縣委常委、副縣長盛勇軍分別走訪慰問了西塘橋鎮和澉浦鎮敬老

院五保戶、百歲老人、困難老人,全縣共走訪慰問老人125人次,投入慰問金5萬余元。掀起敬老愛老助老,進一步推進老年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部署開展村級老年人協會換屆選舉工作,繼續開展

社區老齡組織工作規范化建設(3587工程),指導宜家社區開展創建工作,加強基層老齡工作。二是開展福利企業資質認定工作,依照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四險、殘疾人比例達標、工資從銀行支付等四

項標準進行資質認定,協助稅務部門推進福利企業稅制改革。會同縣殘聯舉辦一場春季勞動力洽談招聘會,為福利企業招收殘疾職工239人,核發上崗證件等798件,現已完成認定的福利企業有45家,占

總數的93.7%。縣社會福利企業協會在全縣45家福利企業中建立助殘獎學制度,有24名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子女領取了29500元助學獎勵費。三是大力發展慈善事業,首屆*慈善大會順利召開。20*年度

“心連心”慈善募捐活動迅速在全縣全面展開,縣慈善總會共收到捐款670萬余元。加大慈善救助力度,拓寬慈善救助領域,通過開展助醫、助殘、節日慰問等活動,共發放救助金3*萬余元,救助困難

群眾2285人。

五、加強民政部門自身建設

根據省、市、縣委的統一步驟,我們認真開展作風建設年活動,提出結合民政實際開展“七個一”系列活動及“走百訪百”主題實踐活動,全局工作人員共走訪村104個、8個敬老院,走訪民政對象155戶

。共疏理出意見、建議19條,為民政對象辦實事15件,提請政府出臺民政方面的有關政策4項。達到“知民情、解民困”的直接效果。以關注民生為主線,突出重點,抓難題破解,切實解決事關民政對象

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促進年內民政工作任務的落實。

出臺和修訂了《*縣民政局機關工作人員考核試行辦法》等6個制度規范辦事程序,健全規章制度,進一步增強了干部職工的宗旨意識、責任意識、廉潔自律意識,提高了服務、協調、管理和依法行政

能力,干部隊伍素質有了明顯提高。積極做好民政信息宣傳工作,出刊民政信息簡報24期,雙擁簡報10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的接待調處工作,共受理群眾來信38件,來訪98件152人次,縣長公開電話23

件,辦結率100%,完成5件縣人大建議和縣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篇6

關鍵詞:民間組織;發展現狀;主要問題;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C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851(2009)12-0001-02

民間組織泛指那些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由各個不同社會階層的公民自發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社會性特征的各種組織形式及其網絡形態。這些組織中通常包括各種冠以“學會”、“研究會”、“協會”、“商會”、“促進會”、“聯合會”等名稱的會員制組織, 以及包括基金會和各種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社會福利設施等各類公益服務實體在內的非會員制組織。本文從民間組織的發展現狀、近年來我市民間組織所做的工作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方面作一闡述。

一、我市民間組織的發展現狀

民間組織具有天然的對社會各群體良好的組織和協調能力,對于有效整合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多種力量良性互動,逐漸消除公共權力與個體利益的對立以達到和諧狀態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如民間組織“自然之友”在1996年向中央政府緊急反映云南滇金絲猴因森林砍伐而瀕臨滅絕的情況得到重視,使這一物種得以保存下來。此外,目前在中國各公共場所廣泛推行的“26度空調節能行動”,就是由自然之友、地球村、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等6家民間組織發起的。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政府改革的穩步推進,我市民間組織也迅速成長并日益壯大起來。他們在調動社會資源、提供公共服務、維護社會穩定、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扶助弱勢群體和開展各種公益性的社會福利服務方面,發揮著政府與市場所難以取代的積極作用。

比如2006年9月,第五輪中國全球基金艾滋病項目在我省蘭州、天水兩市啟動。該項目以控制艾滋病經性途徑傳播為重點,預防新一輪艾滋病病毒在中國感染。甘肅花雨工作組將原有熱線電話延伸,開通24小時服務,并開展了蘭州市男性接觸者預防艾滋病經性傳播活動;蘭州莊嚴心理研究中心對特殊人群防艾心理、行為進行了調研;蘭州大學紅絲帶愛心社深入蘭州部分建筑工地,對農民工進行防艾宣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關愛互助小組發起精神支持與生產自救活動。

2007年由七里河社區志愿者協會組織實施的“四點半工程”,每天下午四點半義務接送小學生,組織放學的孩子們開展有益的校外活動,請社區志愿者為孩子們講革命傳統,作報告,輔導功課,成為校外最佳輔導員,同時也使他們找到了發揮余熱、施展才藝、奉獻愛心的多彩舞臺。

我市各類民間組織充分利用自己的資源和人才優勢,積極發揮社會功能,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在參與我市社會福利建設,推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向黨和政府提出了不少建議,調解社會矛盾、促進人際和諧、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采取多樣化的手段和靈活的機制,利用社會資源,擴大社會服務領域,拓展了就業和再就業渠道,適應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不同層次的物質文化需求,成為我市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推動了我市經濟發展,在繁榮文化、發展教育、保護生態、推動科技進步、促進體育衛生事業等方面奉獻聰明才智,建功立業,促進了我市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二、我市民間組織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間組織不僅是聯系政府和人民群眾的橋梁與紐帶,而且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閥,可以為社會發展和穩定提供重要前提和基礎。我市民間組織直接代表各公眾階層,向政府表達意愿,參與公共政策制定,協調公共政策和社會群體間的利益沖突。但是,在其發育和成長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制約著我市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

(一)民間組織的雙重管理體制不夠健全

民間組織的登記制度和管理制度是采取雙重管理制,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審核、雙重負責、雙重監管的原則。這要求發起人要先找一個愿意當“婆婆”的業務主管單位,才可成立社團,增加了登記注冊的困難。

2002年成立的蘭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隸屬市民政局,是全市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全市民間組織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民間組織活動,依法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活動和非法組織。對民間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和開展執法活動是登記管理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但是登記管理機關沒有執法權,缺乏行政執法的基本職能,難以做到依法行政,外出執法必須協同政策法規處一起行動,管理力量薄弱,監管不到位,矛盾突出。

比如,一些業務主管單位沒有認識到民間組織在經濟、政治、社會生活殊的作用,要么認為民間組織可有可無,就是從事交流、研究等之類務虛的事,對之疏于管理,僅僅對民間組織登記、年檢出具審查意見,出了問題,大多不愿承擔責任;要么認為民間組織亂收費,干擾政府部門正常工作,沒有從發展觀點,從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高度,認識到民間組織潛在的作用。

目前,我市各級管理人員中僅有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人是專職的,縣區沒有配備專職的登記管理人員和專項工作經費。隨著民間組織發展管理的任務越來越繁重,管理任務重與管理人員少的矛盾將十分突出。民間組織參加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非法結社現象時有出現,有關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管理力量需要進一步加強。

(二)民間組織的發展缺乏政策支持和引導

近年來,我市對民間組織的管理和培育工作日益重視,專門出臺了關于加強社區民間組織培育與管理的意見,專門就社區民間組織的培育給予政策、資金等扶持。但總體來看,目前民間組織在登記門檻、稅收、財務、人事、工資、福利和勞動用工等方面還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和引導。較多的民間組織感覺缺乏國家政策支持,而且,不少民辦非企業單位特別是教育類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都認為它們與同類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待遇上存在不平等,有些政府部門在有關政策上存在不公平現象,如表現在“資金”、“評獎”、“項目立項”等方面。

(三)民間組織的發展缺乏社會關注

社會對民間組織普遍缺乏一定高度的認識。由于鼓勵和維系民間組織健康發展的社會機制尚未完善,缺乏鼓勵社會支持和參與的引導性制度與政策,社會公眾對這種新生的組織形式及它們的活動方式仍然存有一定的偏見和疑慮。同時,由于社會在組織文化方面的培養比較欠缺,廣大公眾的結社意識、公益意識還比較弱,在包括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民意識、自治觀念、法制觀念、公益精神等社會文化方面的支持比較薄弱,從而導致對民間組織的認識比較淡薄。另外,政府自身對民間組織的認可存在問題。即使是在各級黨政機關,也有不少人不明確民間組織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還沒有認識到市場經濟體制需要民間組織充分培育和發展,真正成為企業與市場之間的中介、人民群眾與政府之間的橋梁,成為社會建設和管理的力量,成為和政府、企業相并列的第三部門。由于認識不到位,就不可能對民間組織的發展引起足夠的重視。

(四)民間組織自身發展能力不足

由于不少民間組織是依賴各類基金會、海外資助機構的資源,許多組織只能按資助者的意愿做項目,而無法制定自身的長遠策略。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社會觀念以及民間組織自身等方面的影響,許多民間組織沒有固定的資金來源,在經費維持上比較困難。多數民間組織由于社會影響力不強,社會公信度不高,還難以吸引社會捐贈。

部分組織內部管理不規范,自律不夠,能力不強。一些民間組織在運作中采取因循守舊的工作方式,依附于某個政府部門,行政化傾向較明顯,民間性特點不突出。有些民間組織在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沒有規章制度,有些即使制定了一些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也多流于形式,應付檢查;有的社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長期不開會,不討論民間組織事務,違規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民間組織自身定位和發展方向不明,發展思路不清,發展動力不足,服務能力、服務意識不強;有的承擔政府轉移職能履行不到位,開展各種公益性活動困難多、難度大;有的政治與法律素質不高,自律和誠信意識差。部分民間組織受到社會普遍追求利益風氣的影響,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將營利作為首要目標,成為某些組織、某些個人致富的工具,嚴重偏離民間組織宗旨。

三、加強我市民間組織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有關民間組織的管理體制

改革現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許可的管理體制,建立民間組織綜合監管體制,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各司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拓寬民間組織的準人范圍,以零門檻的設定解決民間組織合法性問題;對所有的民間組織搭建一個進行普遍備案的注冊平臺,通過備案注冊獲取民間組織的基本信息,關注其發展;對于滿足條件的民間組織實行具有強制性的登記許可制度;特別要積極培育各種與政府合作、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基層民主和公民自治的民間組織。要為公益性民間組織創造更好的制度環境。對于從事特定公共服務或政策鼓勵的社會公益活動的民間組織,實行公益法人認定制度;對于經認定成為公益法人的民間組織,一方面給予財政和稅收等方面最大限度的優惠待遇,而另一方面要進行更為嚴格和規范的行政監管及社會監督;堅決取締那些從事非法活動的民間組織。要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凡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應要求民間組織真實、及時、完整地披露,以接受社會的監督,提高公信力。對于從事特定公共服務或政策鼓勵的社會公益活動的民間組織,實行公益法人認定制度;對于經認定成為公益法人的民間組織,一方面給予財政和稅收等方面最大限度的優惠待遇,而另一方面要進行更為嚴格和規范的行政監管及社會監督;堅決取締那些從事非法活動的民間組織。

(二)加大民間組織發展的政策支持和引導

民間組織的發展要求政府的工作能夠整合不同利益,民間組織的發展又為整合不同群體利益提供了組織化的渠道。政府要主動地順應這種潮流,扶持民間組織發展。政府應在購買服務、項目扶持等方面對民間組織進行支持,同時支持民間組織獲得合法的服務性收入,實現資金來源的多元化。要制定一套系統、可行的民間組織稅收激勵機制,落實個人和企業捐贈社會公益事業免稅政策,通過減免稅政策對民間組織進行扶持,從根本上解決民間組織資金不足問題;要放手向民間組織讓渡權力,將那些市場不愿管、政府無力管的社會職能盡快讓渡給逐漸發展起來的民間組織,并給予充分的信任,達成良好的溝通,形成合理而有效的社會管理架構;要主動與各種合法的、健康的民間組織建立伙伴關系,充分發揮它們在社會管理、公民參與中的作用;在改革過程中,在公共政策制訂過程中,多引人民間組織參與。比如,可以使一些民間組織的代表參與人大,政協的活動,從正式的政治渠道納入民間組織參加政策互動,引導民間組織與政府加強合作,共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三)提高社會對民間組織的關注程度

社會對民間組織的認知與認可,固然與民間組織自身發展的狀況與實際社會影響力直接相關,但也與整個社會的輿論引導和社會組織文化的培育密切相關。因此,必須通過輿論宣傳加強對社會公眾主體意識、結社意識、參與意識、自治觀念、公益精神等方面的引導,加強現代社會政治文明的普及,引導公眾從社會發展的高度去理解發展民間組織的重要意義。同時,也需要民間組織通過自身活動,加大宣傳力度,使人們更為了解和熟悉民間組織的發展狀況和社會作用,從而提高社會對民間組織的認知度,使民間組織獲得更好的社會支持氛圍。既要看到民間組織存在的問題,也要看到它興起的必然性及其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要關注和扶持民間組織的成長。將民間組織納入黨和政府的活動視野,執政黨要加強對民間組織的領導和引導,各級政府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完善保護和發展民間組織的政策規章,明確民間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培育和發展各類民間組織。

篇7

[關鍵詞] 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試點;對策

[中圖分類號] F830.6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3)17- 0044- 02

為了幫助農民家庭投資創業、發展現代農業、促進其增收增富,按照中央與江蘇省委關于穩妥發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精神,鹽城市在2006年于亭湖區便倉鎮開展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試點工程,經過了6年多的運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止到2012年底,全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已經發展至138家,總計吸收20萬農戶。自開展試點工程以來,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總計為農民發放貸款120億元,引導增加三農投入超過了300億元,這已經成為農村金融服務渠道的有效補充之一。但是,在試點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本文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1 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試點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雖然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是依然處于試點階段,規模總體較小,帶動力不足、管理水平偏低,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面臨著各種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辦社宗旨不突出

少數互助合作社在試點過程中盲目的追求利潤,直接或者間接提高互助金的利息,將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辦成“商業銀行”;同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資本的分紅相對較高,少數合作社的回報率已經接近了10%,這就違背了《農業專業合作社法》中規定的“資本報酬有限”的原則;此外,給予農民的互惠政策并不突出,很多入社農民未能享受到二次盈余分配,即使能夠分配到少數的紅利,也沒有達到《農業專業合作社法》中規定的返還比例。

1.2 內部管理不規范

在現有的138家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中,內部管理嚴格,按照規范運行的不到90%,約有10余家互助合作社的運行并不規范。這表現在未對發起人的任職資格進行嚴格的審批、未將民主管理制度進行落實兩個方面。雖然鹽城市已經制定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監管辦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示范章程》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但是還有少數的合作社未按照章程辦事,重大的經營方針依然由少數人決定,沒有充分突出社員的主體地位。

1.3 稅收問題尚未解決

就現階段來看,鹽城市138家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均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但是,相關條例中明文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禁止從事與贏利經營有關的活動,這并不符合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定位,也不利于其良性發展。在2010年實施的《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中規定,“符合相關法規及本條例條件者,工商行政部門可以將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但是不得將其作為經濟組織和企業法人登記”。實際上,條例中尚未將工商部門登記的前置條件進行全面落實,加上報稅環節繁瑣,這就導致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發展還存在一些障礙。

2 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現有問題的解決對策

2.1 政府方面要加強對互助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為了更好地促進互助合作社的發展,政府必須為其發展提供一個寬松的法律和政策環境,明確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上級監管部門,對合作社進行正確的管理、指導、監督和協調,為符合條件的互助合作社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同時,要加強對合作社財政轉移支付的扶植力度,將農業扶貧資金與財政支農資金集中起來,以國家公共形式投入互助合作社之中,改善其資本構成、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全面實現扶農、支農和強農的最終目的,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良好的機遇。

2.2 加強對互助合作社管理人員的教育

雖然試點的時間還不長,但是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依然取得了良好的成績,這就說明鹽城地區的農民有著合作的需求和基礎,但是在試點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除了政策方面的影響,還有一些人為因素的影響。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在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中,很多管理崗位都是由以往在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信用社會計崗位工作過的人來擔任,雖然他們有豐富的經驗,但是缺乏資金的管理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常常會出現貸款不規范、處理方式不科學等行為。為了促進互助合作社的良性發展,各個管理部門必須要加強對互助合作社管理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水平和風險防范意識。

2.3 探索新型的風險防控方式,促進合作社的良性發展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是一種典型的弱勢群體求存方式,其風險既包括外部環境的影響,與內部的經營也有著密切的聯系。外部風險包括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目前鹽城市鼓勵農民成立資金互助組織,在稅收方面也予以了極大的優惠,這就為互助合作社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市場風險主要指利率風險,目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利率是固定的,一旦遇到利率上調的情況,很有可能會出現基礎股的退股情況,這就會給互助合作社的發展帶來不良影響,為了應對這種情況,互助合作社的借貸利率應該參照市場利率來制定。

除了外部風險外,內部風險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主要指員工道德風險、經營管理風險與運行機制風險。為了應對內部風險的發生,必須要建立完善的用人機制,實施本地社員管理制,加強對社員身份的稽查,全面降低運行機制的風險。同時,要建立完善的借貸保險制度,以貸款業務作為切入點,利用互助合作社的渠道,為客戶提供保障,此外,還可以探索多種信用工具,將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貨幣化,作為擔保和抵押的工具,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增產增收提供全面的資金支持。

主要參考文獻

[1]陸立才.對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幾點思考——阜寧縣碩集鎮富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調查[J].農村經濟與科技,2009(7).

[2]陸立才.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運行機制分析[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3(8).

篇8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 5918( 2015) 08- 0091-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42

[本刊網址]http://

《勞動法》的實質是調整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主要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職工錄用的規定、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法律規定、規范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執行辦法、勞動者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報酬制度、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的規范、未成年勞動者與女職工的保護辦法、職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勞動爭議的法定解決程序、對勞動法的執行、監督、檢查制度和違反勞動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勞動合同法》的實質是規范勞動關系。是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

《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經七年。它的頒布實施,對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健全現在我國市場經濟勞動合同制度、提高勞動生產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與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推動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對《勞動法》在勞動合同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進和突破,有如下具體體現:

一、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適用對象及范圍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勞動法》關于適用范圍在第二條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而《勞動合同法》關于適用范圍在第二條比《勞動法》明顯擴大,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所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都納入了法律調整范圍,這就使得勞動合同法覆蓋了所有應受保護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對用人單位加以調整和規范。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這在法律上起到防止現實中一些企業在建立規章制度時,規避法律,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做到有法可依。

二、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雙方基本義務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簽訂的協議。它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和保護雙方權益的法律形式,又是法律憑證。《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沒有明確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義務是在用人單位一方還是在勞動者一方,還是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方。對于已經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該在什么時間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中沒有明確具體規定。這給許多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容易造成很大的隨意性,使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或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時有機可乘。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制定本法”,這在法律上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作為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同時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第十條同時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條款在法律上十分明確地規定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義務,徹底改變了過去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時間上沒有明確法律條文規定的現象。以法律規定形式首次解決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強制性的,并明確了時間和內容上必須簽、何時簽、如何簽的問題。進一步體現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利益的立法宗旨,從而在法律上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三、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簽訂的程序及期限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但對勞動法的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的內涵及外延沒有作明確的界定。這使得許多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以私利出發,短期化現象嚴重,甚至出現一年一簽或者一年幾簽勞動合同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勞動關系不穩定,造成勞動關系的不和諧。勞動合同的無序和短期化,必然導致勞動糾紛增多,造成勞動者缺乏歸屬感和安全感,對社會穩定和企業長期發展都產生不利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在立法中對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系穩定是有充分考慮的。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法》中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繼續沿用,但作了更加明確的規范和詮釋。特別是對于目前企業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的突出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看出法律對事實勞動關系明確的保護,充分體現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或終止,用人單位也要支付薪金、補償金。用人單位如果隨意解除、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支付薪金、補償金。可見,《勞動合同法》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較長期合同,積極倡導和推進構筑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其條款規定的更加細致、具體;更易于操作,將目前社會上勞動關系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都納入調整范圍,把我國勞動法律制度同不斷發展的經濟社會緊密結合起來具有很強的現實指導意義。

四、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合同內容的具體條款

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契約化是其基本特點。《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在勞動合同文本中,對必備條款和商定條款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在商定條款中增加了具體規定,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三項要求,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中有明確規定,將勞動合同中的勞動紀律、終止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必要地刪除。這樣勞動合同在內容上更加全面、更加具體,可操作性和針對性更強。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關于在勞動合同法定條款外,勞動合同的其它內容和商定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以協商約定。《勞動合同法》根據現實情況作出了新的規定。(一)增加了勞動者試用期形式。《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的只有一種形式:不超過6個月時間。而《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一個月、二個月試用期的形式,既:“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二)謹慎引入了競爭法中競業禁止的內容,增加了勞動者培訓后服務協議、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勞動者競業限制等內容。規定只有在勞動者違反了服務協議期限和違反競業限制兩項約定內容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否則視為違法。這些條款充分說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主體在法律地位的平等公平,體現了勞資關系互利共贏,有利于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關系的相對穩定,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五、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中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

勞務派遣制度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勞動合同并支付報酬的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就業形式、經營方式和用工制度。其就勞動關系而言,最大特點就是:在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務接受單位三方中,體現的是兩重法律關系。一種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有關系沒勞動)的勞動關系,另一種是勞動者與派遣單位(有勞動沒關系)的關系。勞務派遣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國用工制度發展的一個不可忽視的趨勢。因為歷史原因,《勞動法》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但在《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在《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務派遣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包括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及支付、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勞務派遣合同的解除等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都作了明確規定,特別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規定,最大限度保護了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這些法規的制定,有利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用工新機制,對增加勞動者就業機會,企業發展和穩定用工關系、建立和諧勞動關系起到重大作用。

可見,在現代社會,勞動關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是生產關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對《勞動法》在勞動合同中存在的法律不足、對填補我國現行法律在勞動合同方面的空白,起到重要作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由此正式建立。勞動合同法對現代經濟社會有著很強的實踐性、針對性、操作性,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起著法律保障作用。是建立社會主義穩定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是進一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經濟規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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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謝良敏.勞動合同法200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篇9

1.私人圍書館嫌起的動因

1.1公共文化資源供給不足

公共圖書館是政府賦權并代替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務的機構,其設置主體、投資主體與責任主體是政府。改革開以來,政府對公共圖書館事業的投人不斷攀升,但是仍然無法適應和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單靠政府這個引擎實在拉不動公共文化服務這架大車,從而導致公共圖書館的缺位,這在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村和貧困地區、邊遠地區體現得尤其明顯。另外V公共圖書館在性質上是國家全供的事業單位,“等、靠、要”成為一種慣性思維與做法,加之在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中處于事實上的壟斷地位,而又無問責的壓力,“衣食無優”,缺乏競爭力和進取意識,從客觀上助推了公共圖書館和公眾關系的疏離。公共圖書館服務的闕如,成為私人圖書館萌芽生長的催化劑。但是,絕不能把對私人圖書館作用的理解停留在為公共圖書館“補缺”的層面,因為私人圖書館起到了公共圖書館希望卻未曾達到的功能,創造和豐富了公共文化服務內涵。

1.2富有創見性的經營特色

私人圖書館誕生于公共圖書館和其他類型的信息服務機構的夾縫之中,施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從開始就體現出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模式多元化、競爭策略多元化的特色。比如,私人圖書館通常不強調藏書的類型、復本等問題,進書的內容、冊數一切以讀者的需求為依據,能夠對讀者的需求和社會閱讀熱點作出快速反映。又比如,私人圖書館往往設有“茶社”、“咖啡屋”等讀者交流空間,開放時間長、服務熱情,而且借閱程序簡單、便捷,服務門檻低。還比如,私人圖書館由于面臨競爭和生存的壓力,所以,開拓創新意識較強,力求在深化服務方面下功夫,打造服務品牌,有的“我有人無”服務項目甚至還沒有替代品取代。另外,私人圖書館大都設在居民集中的地區,具有位置優勢,拉近了與讀者的距離,降低了讀者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等支出。私人圖書館還有靈活的用人機制,有利于崗位責任制、目標績效等科學管理方法的應用。1.3相關的理論成果的支撐

有學者對“新公共服務理論”的分析認為,在公共服務的組織形式方面,公共服務提供機制與生產機制發生了分離,公共服務的提供仍由政府來負責,但公共服務的生產可以選擇更有效率的主體,服務的生產者獲得了獨立的地位。更多的學者對繆爾森的“公共物品理論”和薩瓦斯的“漂移理論”進行了研究,認為圖書館是一種典型的準公共物品,而且其公共性質具有可變性,從而為私人圖書館的生存與發展創造了空間。公眾的約束條件也會使圖書館的非排他性質發生變化,為營利目的的非公有資本介人提供了可能。雖然,對私人圖書館的理論研究尚不成熟,不僅成果少,而且側重于對政策制定,管理規范、類型機制、經驗評價方面的探討,相對完整的理論體系還沒有形成,但是從學術動態趨勢看,不斷涌現的學術成果正在為多贏格局、混合圖書館體制的建立提供越來越堅實的理論支撐。

2.私人田書館發展里現的障

資金對私人圖書館是個“天大的問題”,被認為是私人圖書館必須要闖的第一個“生死關口”。調查發現,我國絕大部分私人圖書館的籌資渠道狹窄,籌資能力低,難以為濟。這既與社會捐贈體系的不健全有關,也同政策法規不完善造成私人圖書館籌資行為受縛有聯系。比如,濟南首家私人圖書館--濟南科教圖書館,開辦時每年向讀者收取0.01元的借閱費,受到社會贊譽,以致顧客盈門。但是,這種公益定位對收入的影響,使得該圖書館在開張一年后就因資金緊張而關門歇業了。在社會捐贈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私人圖書館的運行大都是由個人出資,但即便再節衣縮食,也是懷水車薪,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與公共圖書館一樣,私人圖書館的可持續發展不可能通過一次性投資而一蹴而就,盡管創辦者有美好的愿望和理想,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資金問題,那么私人圖書館終究不會呈“燎原之勢”,反而會漸漸枯萎下去。

2.3人才匱乏與管理失范

雖然個別的地方性圖書館立法對私人圖書館設置的條件(比如:規模、場地等)作出的規定,但是對從業人員并沒有提出素質要求。一項調查表明,幾乎沒有一家私人圖書館擁有正規圖書館學相關學科背景的專業人員。沒有專業人員的圖書館,其專業服務水準、業務活動開展的質量是很難達到公眾對圖書館服務需求的。不少私人圖書館施行家族式管理,缺乏對圖書館的領導經驗,盡管用人機制靈活,但是人員流動性較大,談不上對人員的中期、長遠培訓計劃的制定與實施。部分私人圖書館運營不透明,受贈款項的名稱、數量、金額等信息不公開,缺乏社會監督。加之,政府對私人圖書館的管理沒有完善的制度和辦法,使其長期游離于監管的邊緣。還有的私人圖書館向公眾亂收費,或者制定損害讀者權益的“霸王條款”。對科學化管理的不重視,管理失范,降低了私人圖書館的社會公信力,影響了其社會形象。

3.私人書愴生存發展條件

3.1采取扶持政策

私人圖書館在我國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發展階段,政府應提供各種政策支持。其一,資格準入標準。比如,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非企業性質的私人圖書館的最低開辦事業的原則性政策,但是正是由于政策與法規的不健全,成為了制約這項事業的最主要的“瓶頸”。比如,文化部和民政部頒布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調整的對象并不包括以企業形式注冊卻從事公益服務的私人圖書館,使得社會對這類私人圖書館的身份存疑,弱化了其公信力和對自身發展所必須的社會資源的獲取。又比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公共事業捐贈法》、《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向公益性圖書館捐贈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但是受捐贈的圖書館只能是“經省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向社會開放的縣(市)級以上單位管理的公益性圖書館”。顯然,大量的私人圖書館不在受捐贈之列。還比如,目前的地方性圖書館立法與相關的法律和行政規章,都沒有對私人圖書館的“收費”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造成私人圖書館實踐中的進退兩難,束縛經營思維的活躍和經營策略的應用。

2.2資金短缺和后續乏力標準是3萬元。這個標準對于經濟落后地區來講有點高。其二,經費資助政策。政府可以在公共文化事業建設費中設立引導資金,對私人圖書館給予必要的啟動資助。對于運行困難的私人圖書館,政府也應予以適當經濟補貼。其三,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我國對于公益性私人圖書館采取經營手段獲得收益怎樣界定,贏利性私人圖書館用于非贏利活動稅收怎樣界定等,都缺乏詳細的規定。[8]應根據私人圖書館的不同類型,分別制定減稅、免稅政策,形成有利于私人圖書館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其四,捐贈鼓勵政策。比如,提高向私人圖書館捐贈者的所得稅的免稅比率、擴大捐贈免稅適用對象(把贏利性私人圖書館從事的公益服務項目納人受捐贈范圍)等。

3.2完善法律法規

對私人圖書館立法是保障私人圖書館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措施,也是各國政府的普遍做法。比如,按照日本《圖書館法》第26條的規定,政府和社會團體不得干涉私人圖書館的經營管理活動。按照第28條的規定,私人圖書館可以向公眾收取進館費和利用圖書文獻的相關費用。在我國民國時期頒布的15個圖書館法令中,有8個與私人圖書館密切相關,這些法令明確了私人圖書館的定位、性質、概念,對私人圖書館的設立、董事會、運作、變更、停辦等事項都作了規定。目前,我國地方性圖書館立法對私人圖書館的規定非常籠統,除了設立程序外,其他問題都未涉及,難免給實踐造成困惑。在國家層面的圖書館法頒布之前,可以對地方性立法進行修訂,以全面涵蓋私人圖書館的內容,包括概念、性質、地位、類型、職責、設置條件、審批辦法、服務建設、人員素質、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

3.3拓展融資渠道

除了政府扶持外,社會資本應更多地注入私人圖書館,形成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企業、個人、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等都可以成為私人圖書館的投資主體。比如,截止2010年底,非政府組織已向我國大陸地區民間圖書館捐獻資金達2.8565億元。其中,截止2010年底,心平基金會已經發展了60余家公益合作伙伴,在國內24個省區援建和資助了279個民間圖書館。目前,對私人圖書館投資的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投資的方式除了資金外,還有設備、圖書文獻等,投資的條件、期限和評估方法不盡相同。有的私人圖書館在接受捐贈后,由于不能滿足投資主體提出的條件,使得后續支持中斷。所以,私人圖書館融資的過程中,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對圖書館的未來發展作出前瞻,慎重選擇投資主體,評估投資條件,防范可能的風險。

3.4創構盈利模式

從生存和發展的角度講,允許私人圖書館收費應該成為一種政策導向,其關鍵的問題是收費依據、收費標準,以及盈利的高低問題。因為,收費并不意味著公益性的喪失,即便對于公益性的私人圖書館,只要收費出于彌補私人圖書館運行的必要成本,應屬合理。對于贏利性的私人圖書館,可以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國家、社會對私人圖書館的投入都非長遠之計,私人圖書館的生存發展主要還是要靠內功來打造自我造血功能。其方式包括:建立會員制、代辦產品廣告宣傳、開展有償信息咨詢服務、出售增值性信息產品等。不少私人圖書館已經創造了富有特色的盈利模式。比如,荒島圖書館從寄售的圖書中抽取10%用于館內支出。又比如,青蕃茄圖書館通過押金投資來獲取收益。還比如,皮卡書屋針對一些繪畫本開設各類早教課程來填補資金缺口。至于北京科教圖書館的集學前教育、出版發行、圖書館于一體的全面發展模式,更使得私人圖書館的盈利策略演進到了新的高度。

3.5打造服務品牌

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形象等構成的服務品牌,是私人圖書館的無形資產,也是私人圖書館最具核心競爭力的體現。私人圖書館的生存發展最終要走服務致勝的道路,必須在對服務市場細分的基礎上,建立服務文化,打造服務品牌。其一,服務的靈活性。私人圖書館的服務要與地理位置、社會經濟條件、服務人群特征相結合,求變、求新,不拘一格。比如,開展手工藝制作、文體比賽、科技知識講座、圖片展覽、法律法規宣傳、國家政策講解、收聽收看廣播電視,以及從事精神文明戶、養殖專業戶評選等服務。現在有的私人圖書館還開展寫作協議書、書信、訴狀、廣告詞等服務。其二,特色化。青番茄圖書館的特色之一就是免費上門送書還書,終生免費借閱。其三,專業性。這主要是針對文獻收藏類型、服務對象特定化的私人圖書館而言的。比如,浙江溫州的鞋都圖書館、北京崇文區的包裝資料圖書館、湖北黃石的服裝圖書館、上海的影視文獻圖書館、湖北荊門的啤酒圖書館等。

3.6加強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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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社會組織的發展會帶來很多的好處,但是當前的社會組織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很多棘手和明顯的問題,其中重要的問題是社會組織的發展缺乏必須的資金、設備支持,管理方法比較落后、管理人才急劇或缺等,接下來進行詳細的闡述。

1.政府對社會組織的兩難選擇

社會組織在我國已經存在了較長的時間,而其成立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府部門的扶持,政府部門借助自身的權力對其進行推動。但是需要明確的是,政府一方面需要推動改革的進行,而另一方面也需要被改革,因此,其具有明顯的雙重屬性,進而導致政府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存在兩難選擇。此外,許多的社會組織本身存在很多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政府對其開展管理的時候面臨著較大的難度。因此,究竟是管理多一些還是扶持多一些,對政府來講是一件不容易衡量的事情,政策的制定往往在二者之間左右搖擺。如何衡量二者的關系并做出正確的選擇仍需要做出更好的解決與處理。

2.社會組織的“準政府模式”

(1)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二為一。筆者將中介組織作為案例來闡述,我們國家的許多的中介組織是和政府機關合署辦公的,中介組織的大部分業務借助政府的權力來獲取,行業壟斷現象因此而出現,政府的行政管理甚至是服務大眾的職能發生了演變,在某種程度上轉化成為帶有盈利性質的社會中介服務。

(2)政府與社會組織是上下級關系。一部分社會組織實施了脫鉤改制,使其在名義上成為獨立的法人,但是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其資源主要由政府機關部門提供并且受政府的直接負責,因此,這些社會組織為了謀求發展仍然依賴于政府的領導,使得脫鉤改制名不副實。此外,不負責任的一些政府機關單位熱衷于經濟利益的獲取,直接把隸屬于政府機關的社會組織轉化為自身的附屬物,社會組織的一切事情都由政府來領導甚至是操控,使得有些社會組織成為“準政府”。

(3)政府與社會組織是主仆關系。有些純社會組織自下而上成立起來,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其有明確的規定,即這種社會組織要想注冊登記,首先需要找到一個主管單位,而大部分社會組織就選擇將政府作為自己的主管單位,使得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成為主仆,后者為前者打工服務。

3.現行法律法規和管理體制的缺憾

法律制度與管理體制的殘缺不全也是對社會組織開展管理中面臨的重大問題。目前國務院頒布的只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這些文件或制度的配套性極低,不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無法發揮和實現預期的作用,沒有對社會組織的性質、功能等具體情況予以明確,行業自律環境亟待改善。

二、創新社會組織管理模式的對策建議

1.從法規組合到法律體系的制度建設

我國的社會組織存在雖然已有一定的時間但是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社會組織的存在時間還是相對較短的,這就使得我國在社會組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條例條文不夠健全與完善。其次,專項條例結合眾多部門規章制度的現狀是政府權力結構在社會組織管理上的具體表現。然而,多頭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政府結構,但是當前條塊分割的政府體制弊端帶入到了社會組織管理及自身建設之中。直接表現是社會組織的建立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社會組織成為政府的附屬品和謀其利益的手段。要想解決這一問題,首先應該注重社會組織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但是法律制度的建立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借助其他條件的配合,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通過提高制度的層次對社會組織的發展進行規范和管理,促進社會組織的長遠健康與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