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最高目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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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會計政策 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2.4 文獻標志碼:A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稅收法制進程的加快,人們將越來越多地運用納稅籌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納稅籌劃將越來越成熟,在企業理財和經營活動中將發揮重要的作用。作為企業的一項基本權利,納稅籌劃有利于企業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因此,受到企業的廣泛關注與普遍重視。
一、納稅籌劃與會計政策概述
隨著社會的發展,納稅籌劃日益成為企業經營管理整體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會計報表時所采用的具體原則、方法和程序。中國的會計政策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性會計政策:如會計期間的劃分、記賬貨幣、會計報告的構成和格式、各種資產的入賬價值的規定,收入確認的原則等。這些是企業必須遵循的,不受納稅籌劃的影響。另一類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如存貨計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壞賬準備和財產損失核算方法、長期投資折溢價的攤銷方法、長期投資核算方法、成本費用的攤銷方法、收入確認和結算方式等。
二、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問題
(一)納稅籌劃目標認識有誤。
很多人僅僅認為納稅籌劃只要實現“納稅最輕”或者“納稅最小化”的目標就足夠了。產生上述誤區的原因是,納稅籌劃在我國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稅務部門與企業雙方接觸并不多,也沒有就納稅籌劃做進一步深入研究。事實上,納稅籌劃的目標不應僅僅是少繳稅,作為企業理財的重要內容,納稅籌劃應服從并服務于企業的理財活動,融入企業的戰略規劃,從而保證企業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由于企業經營的最終目標是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因此,企業納稅籌劃的目標應確定為“稅后收益最大化”,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作為納稅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目標自然也應該是“稅后收益最大化”。
(二)納稅籌劃過程缺乏全局觀點。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往往缺少一種全局性的觀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只考慮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忽視甚至忽略了其他稅種的納稅籌劃;第二、在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過程中,沒有綜合考慮影響所得稅籌劃的各項因素,僅僅是為籌劃而籌劃,顧此失彼,更很少考慮涉及企業戰略目標的因素。產生上述狀況的原因,主要是企業沒有真正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性,或者認識得不夠充分,籌劃時缺乏全局性的觀念。事實上,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不僅要綜合考慮各項影響因素,而且要考慮其他稅種的影響,這樣才能從整體上全面保證企業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
(三)納稅籌劃風險認識不正確。
企業對納稅籌劃風險需要進行正確、適當的認識,而目前,我國企業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風險的認識不正確,主要表現在:第一、害怕風險,不進行籌劃;第二、風險意識不夠,甚至不考慮風險。
納稅籌劃作為一項主觀判斷,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主觀判斷難免有對有錯。與此同時,企業稅收方面涉及的影響因素特別多,內容也相對復雜,因此,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難免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風險。企業只有正確認識納稅籌劃的風險,才能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減小風險,實現企業經營的最終目標,即“稅后收益最大化”。
三、會計政策在所得稅納稅籌劃中的運用
(一)存貨計價方法所得稅納稅籌劃。
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結轉當期銷售成本的數額會有所不同,將導致不同的期末存貨價值和本期發出存貨成本,從而對企業盈虧情況及所得稅產生較大的影響。
通常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要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當在持續通貨膨漲的情況下,企業適宜選擇后進先出法,以便產生較低的凈收益,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意味著企業在該期間內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也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在物價波動較大的情況下選擇移動加權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從而減少安排資金的難度。
(二)固定資產折舊所得稅納稅籌劃。
根據新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會減少利潤,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減少,進一步減少當期應納所得稅。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各期成本和利潤。這一差異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折舊方法的選擇。
在非減免稅期間,應選擇加速折舊方法,使固定資產折舊提前扣除,使所得稅的稅基遞延,把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從而取得遞延納稅的利益;在減免稅期間,通過采用直線折舊法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與加速折舊法相對而言,可以延緩折舊的提取,增加減免稅的所得,享受最大的優惠。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將用加速折舊獲得的時間價值與非加速折舊取得的減免稅利益進行比較后,再對折舊方法進行選擇,以保證稅后利益最大化。
2、折舊年限的選擇。
現行財務制度和所得稅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有一定的幅度,企業可以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具體折舊年限。在一般情況下,通過選擇法定最短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提前提取折舊,可以獲得所得稅遞延納稅的利益。在減免稅期間,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延長折舊年限,推遲折舊的提取,增加減免稅的利潤,實現減免稅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如果預測在減免稅期間贏利較少或無贏利,或虧損,會出現享受減免稅獲得的利益少于縮短折舊年限所獲得的遞延納稅的利益,或享受不到減免稅的利益,應采用縮短折舊年限的納稅方案。
3、固定資產凈殘值率的選擇。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預計凈殘值率。預計凈殘值率的大小會影響折舊額,從而影響納稅額。所以,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可在法律界定的范圍內,適當地將殘值率下降1-2個百分點,剔除的殘值減少,就可以增加計提的折舊額,這樣既合法,同時又達到了納稅籌劃的目的。
(三)收入確認方式所得稅納稅籌劃。
關于收入籌劃主要是通過選擇收入確認方式來進行的。按照會計準則,不同銷售方式收入確認的時期不同,一旦確認收入,不管資金是否回籠,都要在當期上繳應納所得稅稅款。對一般企業來說,最主要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在企業銷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則在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委托代銷商品銷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另外,對于臨近年終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企業應根據稅法規定的確認條件進行稅收籌劃,推遲收入的確認時間,使當年的收入推遲到下年確認。
(四)費用列支所得稅納稅籌劃。
現行稅法和會計制度在費用的列支和資產攤銷上都做了相應規定,允許企業選擇分攤期限和分攤方法。采用不同的費用分攤方法,每期所分攤的成本費用不同,相應的稅前利潤和應納所得稅額也不同。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第一,對于國家規定限額列支的費用爭取充分列支。限額列支費用有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人的0.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相關條件,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 等,應準確掌握這類科目的列支標準,避免把不屬于此類費用的項目列入此類科目多納所得稅,也不要為了減少納稅將屬于此類費用的項目列人其他項目,以防造成偷逃稅款而被罰款等嚴重后果。
第二,在盈利年度應選擇加速成本費用分攤的方法,充分發揮成本費用的抵稅作用,獲得延遲納稅收益。在虧損年度,分攤方法的選擇要考察虧損的稅前彌補情況。在虧損額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來年度得到稅前彌補時,應選擇使本年度分攤費用最少的方法,使成本費用的抵稅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四、會計政策選擇中進行所得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企業在選擇會計政策時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會計法規、會計準則和稅法。
納稅籌劃不等同于偷稅,其一大特點就是合法性。企業不能為了少納稅而在選擇會計政策時違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
(二)會計政策選擇應符合企業實際。
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會計政策,應以企業經營目標和政策為導向,充分考慮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理財環境,不能把納稅籌劃作為唯一目標,同時企業應及時調整納稅籌劃方案,避免稅務籌劃給企業帶來風險。
(三)會計政策選擇必須注意連續一貫。
會計政策是指導企業會計核算的依據和基礎,不同的會計政策會產生不同的經濟效果,因此,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會計政策一旦確定就不得隨意變更。若企業要變更其會計政策,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等類似機構批準,并在下一個納稅年度開始前上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備案,同時在變更當期的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企業對所得稅的理解與籌劃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發展前途,無論中小企業還是大型企業,只有盡快掌握所得稅籌劃的技能,才能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提高自身競爭能力。
(作者單位:南京市審計局)
參考文獻:
[1]方衛平.稅收籌劃[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2]蓋地.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
[3]楊淑媛.關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J].財政與稅務.2011(4):92-93
[4]全國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務實務[Ml.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10.
[5]胡楊,王冰梅.會計選擇在稅收籌劃中的運用[J].財會研究.2009(6):57.
篇2
關鍵詞:納稅籌劃 會計核算 運用
中圖分類號:F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5-178-02
在會計核算中,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無論什么樣的企業,從其本身利益出發,總是希望能少繳稅,而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所以對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納稅節約的納稅籌劃活動勢在必行。
一、納稅籌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客觀必然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的經營或投資活動的適當安排,在不妨礙正常經營的前提下,達到稅負最小化的目標。稅收籌劃已經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1.納稅籌劃的前提是納稅人應熟悉和通曉各項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并準確掌握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保持各種賬目資料文件的完整,把運用稅法來進行納稅籌劃作為一種自身發展的內在需要。由于納稅人主動地對稅收政策法規和國家稅收政策的學習和運用,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必然會得到提高,稅收法制觀念必然得到加強,從而更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2.納稅籌劃可以降低納稅人的稅收費用,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付的稅款,有利于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3.資金、成本、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的三大要素,納稅籌劃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利潤的最優效果,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企業進行納稅籌劃離不開會計,會計人員既要熟知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更要熟知現行稅法,要按照稅法要求設賬、記賬、編報財務會計報告、計稅和填報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因此納稅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管理水平。
4.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政策,進行投資決策、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稅負,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資本的流動,有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5.從長遠來看,納稅籌劃有利于增加國家稅收收入,從近期來看,可能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但從長期來看,則有利于國家對稅源的培植,減輕了企業的稅負,企業有了活力,競爭力提高,從長遠和整體上看,企業發展了,收入和利潤增加了,稅源豐盈,國家收入自然也會增加。
6.納稅籌劃有利于不斷健全和完善稅收法律制度。納稅人的納稅籌劃可以促使稅務當局及早發現現行稅制中的缺陷和疏漏,依法定程序進行更正、補充或修改,從而使稅收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
二、會計核算方法選擇在納稅籌劃中的運用
1.存貨計價方式選擇在納稅籌劃中的運用。在存貨計價方式的籌劃中,要選擇能使成本最大的計價方式,將成本調到最高位,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言,將更有利于企業減少稅基,減輕稅負。一般而言,原材料價格總是在不斷上漲,宜采用后進先出法。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應選擇先進后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例如,家電、汽車經銷行業。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以避免各期利潤忽高忽低,造成企業各期應納稅額上下波動,避免因剛性的稅收引發企業財務危機。由于某種核算方法一經選定就不準輕易變更,所以企業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的籌劃中,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多方搜集準確的信息資料,并在科學預測分析的基礎上,對今后物價走勢做出一個客觀、理性、準確的判斷,用多種存貨計價方法計算出多組數據,然后選擇一種最有利于自身“成本擴張”的存貨計價方案。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在納稅籌劃中的運用:(1)折舊期限選擇中的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對于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企業,一般應延長折舊年限,以使更多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的成本中,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一般應縮短折舊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潤后移,在延期納稅中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2)折舊方法選擇中的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在比例稅制下,如果預期所得稅稅率不變,則選擇加速折舊法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可視為應納稅所得額一般大于10萬元的企業的固定比例稅率,這些企業應選擇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3.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選擇在納稅籌劃中的運用。稅法和財務制度對無形資產攤銷期限賦予企業一定選擇空間,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攤銷期限將無形資產攤入成本、費用中。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時,企業可將資產攤銷額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中,從而獲取稅收收益。而對于正常生產經營期的一般企業,則以選用較短的攤銷期限,加速無形資產的成本回收,抑制企業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延期納稅。
4.壞賬損失賬務處理方法選擇在納稅籌劃中的運用。我國現行稅法和財務制度均規定,企業在進行壞賬損失的賬務處理時,可以選用直接沖銷法,也可以選用備抵法。但這兩種方法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不同。采用備抵法可以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即使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納所得稅數額一致,其影響也不同。由于備抵法將應納稅款延期繳納,等于享受了國家一筆無息貸款,增加了企業的流動資金,這就實現了通過稅務籌劃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的籌劃目標。
5.費用處理在納稅籌劃中的運用費用。從成本費用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是減輕企業稅負的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在遵循有關稅收規定的前提下,企業應將發生的準予扣除的成本費用應支盡支,應列盡列。費用攤銷方法選擇中的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對于跨期攤銷的費用采用不同的費用攤銷方法對企業的稅負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一般而言,采用不規則攤銷方法的企業,由于會導致成本忽大忽小,利潤時高時低,如果撞上累進稅率臨界突變點,就有可能加重企業稅負,不足取。通常情況下,平均攤銷法由于可以“削山頭”平均利潤忽高忽低,往往可以最大限度抵減利潤,減輕稅負,是跨期攤銷費用的理想方法。如果不考慮費用攤銷時利潤本身忽高忽低,也可反其道而用之,采用不規則攤銷方法,以“削山頭,填山谷”,實現長時間整體稅負最輕。
三、搞好會計核算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納稅籌劃應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納稅籌劃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合法性,即納稅籌劃方案不能違反現行的稅收制度,不能違背立法意圖。因此納稅籌劃人員在設計納稅籌劃方案時,要充分了解國家稅收制度,了解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使納稅籌劃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否則,要付出一定甚至很大的代價,這就與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相違背。
2.納稅籌劃應加強與稅務部門聯系。納稅籌劃應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聯系,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進行納稅籌劃,由于許多活動是在法律的邊界運作,納稅籌劃人員很難準確把握其確切的界限,有些問題在概念的界定上本來就很模糊,比如納稅籌劃與避稅的區別等,況且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收執法部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從事納稅籌劃應在正確理解稅收政策的規定性的同時,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事實上,如果不能適應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或者納稅籌劃方案不能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就難以體現它應有的收益。
3.納稅籌劃應加快提升會計人員的素質。納稅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是集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等各方面專業知識為一體的組織策劃活動。納稅籌劃人員不僅要具備相當的專業素質,具備對經濟前景的預測能力、對項目統籌謀劃的能力、與各部門合作配合的協作能力等素質,還必須具有遵紀守法、誠信自律的職業道德,否則就難以勝任該項工作。因此,企業要想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提高納稅籌劃的成功率,重視企業內部納稅籌劃人才的培養,提升企業會計人員的素質勢在必行。
總之,隨著我國稅收制度不斷完善,企業被推向了在全面稅收約束下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因而越來越多的企業尋求通過合法的途徑,充分利用稅法中提供的一切優惠,在諸多可選的納稅方案中擇其最優,以期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這已成為企業經營理財的行為規范和出發點。因此研究如何搞好會計核算的納稅籌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鄭貴華.如何提升企業稅務籌劃能力[j].財務與會計,2004(5).
2.宋洪祥.納稅籌劃講座[z].省略,2006.
3.蘇春林.納稅籌劃[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4.張中秀.納稅籌劃寶典[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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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納稅籌劃被理解為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在符合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等理財活動的精密規劃后而獲得節稅收益的活動。從這一定義中可以認識到:無論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都不能違反國家法律,即必須以稅法為準繩。因此,企業在進行納稅時,所制定的納稅籌劃方案要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要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能實施。對于特殊的納稅籌劃方案,應在與稅務機關達成共識后,才能按其方案進行操作。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該堅持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則,既要保證所選擇的納稅方案合法,還要考慮到企業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戰略。然而,在納稅實踐中,由于納稅人對稅務籌劃存在著片面認識,一味鉆法律的空子,企業財務人員對稅法的學習和掌握不夠,又缺乏與稅務機關的有效溝通,稅務籌劃失敗也就在所難免了。
一、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
(一)企業財會人員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深不透,單憑對某些稅法條款的一知半解盲目地進行納稅籌劃,結果使納稅籌劃活動越過了法律允許的邊界,觸犯了法律,形成了事實上的偷稅、漏稅
例如,某輕化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生產并銷售應稅品要繳納消費稅;而從生產企業購買應稅消費品再批發或零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則不繳納消費稅。”將企業一部分銷售人員獨立出去,成立了獨立核算的下屬營銷公司,然后把輕化廠生產部門生產的高級化妝品以成本價格銷售給營銷公司。即將原本不含稅出廠價350元一套的化妝品,以成本價150元銷售給營銷公司,按當時規定的30%消費稅率每套只繳納了45元的消費稅。每套少繳納消費稅60[(350-150)×30%]元,且營銷公司批發或零售時均不繳納消費稅。結果,這種做法被稅務機關發現,被認定為是一起利用關聯方交易轉移產品定價的偷稅行為,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補繳了稅款和罰款,使企業得不償失。
其實,只要認真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就可以知道,該法律文件的第26條明確規定:“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納稅的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由此可見,納稅籌劃絕非輕而易舉,也不僅僅是減少納稅額的問題。作為納稅企業的財務人員,應該全面、深入地研究稅法,吃透稅法精神,才能避免這類納稅籌劃的失敗。
(二)企業財會人員和銷售業務人員不能很好地溝通和配合,財會人員沒有給銷售人員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結果使企業觸犯了稅法,受到了處罰
例如,某大型商貿公司2006年10月份發生了這樣一筆業務,某客戶購買大宗商品價款1000萬元,分3次付清,當時付轉賬支票500萬元。結果企業業務部門一次性開出了1000萬元的普通發票,而對未收到現金的部分,財務部門不記賬,結果違反了稅法規定,受到了稅務機關的處罰。
其實,這些業務只要對結算方式稍做調整,采取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企業就可以得到納稅籌劃的收益,具體做法如下:
對已收到轉賬支票的部分,開具發票,計算出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72.6495萬元[500/(1+17%)×17%]。對于未收到貨款的部分,采取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進行核算。這樣既可以延緩納稅,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又可以避免遭受違反稅法的處罰。
(三)企業把目光盯在“稅務最低”這一目標上,不考慮稅務籌劃對其他財務指標的影響。這種把節稅作為唯一目標的納稅籌劃,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例如,某化工公司為擴大生產規模,需向金融機構貸款2000萬元新建一條生產線,年貸款利率6%,年投資收益率為18%,5年之內還清全部本息。經財務人員測算,有以下四個備選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期末一次性還清本息;方案二,每年償還一定的本金利利息,償還系數為0.2245,前四前等額償還475.94萬元,第5年償還469.47萬元;方案三,每年等額償還平均本金400萬元以及當期的利息;方案四,每年償還等額利息120,并在第5年一次還本。
以上四個方案很難一眼看出哪個方案最優。于是,化工公司財會人員又測算了五年之中四個方案應納所得稅的情況,結果方案一為370.73萬元,方案二為470.84萬元,方案三為475.18萬元,方案四為594萬元。于是,該公司選擇了方案一。
這是否是一個最佳方案呢?筆者認為還需要從歸還本息合計、現金流出量合計等方案做詳細的分析。為此筆者經過一番精心的測算,列出表格,說明5年中四個方案各自繳納所得稅、還本付息以及現金流量的具體情況,見下頁表1。
由表1可見,如果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那么就應該選擇方案一,因為這個方案會使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最低。事實上,該化工公司也是選擇了方案一。但是,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這個方案歸還本息額最高,現金流出量也偏大,從綜合財務目標來看,方案一不是最佳方案。從企業綜合經濟效益的角度進行分析,應該權衡表中5年應繳納所得稅額、5年歸還本息合計、5年現金流出量合計等三項指標后再作出決策。資金是企業的血液,企業財務管理道德要關注資金流量;另外,對于籌資貸款而言,還應該關注歸還本息的總額。如果從這兩個方面看,最好的方案不是方案一,而是方案三。方案三雖然納稅較多,但是現金流出量最低,比方案一少流出現金211.05(3046.23-2835.18)萬元,足以彌補多繳納稅款帶來的損失[(475.18-370.73)
<211.05]。由此可見,進行納稅籌劃不能僅把目標盯在“稅負最低”這一點上,應該充分考慮企業的整體利益,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納稅籌劃的真正目的。該化工公司一味追求稅負最低而不顧企業綜合經濟效益的做法,不能不說是個失敗的納稅籌劃案例,究其實質是財務人員缺乏理財知識的表現。
(四)有些企業財會人員把自己放在稅務機關的對立面,忘記了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是納稅籌劃的關鍵,結果,在本可以節稅的方案上得不到稅務機關的認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
例如,某企業為節稅,將固定資產折舊由平均年限法變更為年數總和法,因為事先未征得稅務機關的同意而被查處。其實,這家企業折舊變更政策并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只是稅務機關和企業對稅法條款及企業實際情況的理解不同而已。只要企業與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的溝通,應該是可以變通的。
在實際工作中,納稅籌劃失敗的表現及原因還有很多,其中經營管理高層的財務管理知識欠缺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根本原因。一些CEO人員認為納稅籌劃是財務人員的業務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一些財務管理人員缺乏納稅籌劃的經驗和技能,也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
二、防止納稅籌劃失敗的對策
為了防止納稅籌劃的失敗,筆者認為應該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
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人員應該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這些情況包括:1.企業的組織形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同,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也不同。了解和掌握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有針對性地為企業籌劃最合適的納稅籌劃方案,做到有的放矢。2.企業的財務狀況。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不能脫離企業本身的財務狀況。只有了解企業自身的財務狀況后,才能使納稅籌劃方案恰到好處,合法又合理。比如,企業在現金流量極其短缺的情況下,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該首選現金流出量少而納稅額又不高的方案;如果企業現金流量不存在任何問題,可以選擇納稅額最低的方案。3.企業投資額的大小。在我國,對于投資額不同的企業,國家制定有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額的大小還決定項目完工以后形成的固定資產規模,即生產能力的規模。對于這些問題,財會人員必須了如指掌,為用好稅法做好基礎工作。4.企業領導對風險價值的態度。從企業領導對風險的態度看,可以把企業領導劃分為開拓型和穩健型兩種類型。一般來說,開拓型的領導對風險持樂觀的態度,不怕風險,敢于冒風險去獲得最大的利益,對納稅籌劃持積極的態度;而穩健型的領導對風險持謹慎的態度,反映在稅務籌劃上,他們往往寧可犧牲一些企業的節稅機會,也要確保不違反法律,不敢打稅務機關的“球”。了解這些對于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意義重大。5.企業目前的納稅狀況。企業有無欠稅行為,在納稅籌劃方案開展了哪些工作等是企業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必須考慮的因素。這有助于企業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二)注意搜集足夠的有關資料,并對其進行歸類分析,以備在制定納稅籌劃方案時參考
一般需要搜集以下資料:1.我國有關稅法的制度法規;2.地方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3.其他企業類似的納稅籌劃方案以及方案分析評價;4.取得稅務部門的內部資料或中介機構的內部資料及其有關的、公開發行的專業書籍和刊物。
(三)制定詳細縝密的納稅籌劃方案,做好方案的選擇和實施工作
制定納稅籌劃方案時要考慮周密,不可有疏忽和失誤;在制定方案時要綜合權衡節稅和現金流量、還本付息總額等理財計劃的協調關系,還要盡量降低納稅籌劃的成本;選擇最佳的納稅籌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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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企業其實就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要怎樣才能讓企業有著最大化的價值這都是企業經營管理上一直想要追求的目標。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我國法制化水平的不斷高,納稅作為企業的一項重要的成本支出,已經成為影響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納稅籌劃就成為企業控制稅收成本支出的一項必要而有效的措施。筆者在本文中,指出了納稅籌劃的重要性,對納稅籌劃的概念作了概述,指出企業納稅籌劃的意義,通過舉例子,對一些稅收項目做了分析,指明了納稅籌劃目的是為了節稅,最后對納稅籌劃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歸納。
關鍵詞 納稅籌劃 節稅問題 措施
一、對納稅籌劃的認識
在一些發達國家,納稅籌劃對納稅人來說已不新鮮,然而在我們的國就是處在一個這樣的初始階段,不論法人還是自然人,對納稅籌劃越來越關注已是不爭的事實,對征管方來說,只能是依法征管,依法治稅。從這種意義上講,如果站在企業的立場上,談“稅務籌劃”和“稅收籌劃”都是不恰當。所以,站在企業的角度對企業的納稅事項進行籌劃,卻稱為“稅收籌劃”“稅務籌劃”就欠妥當了。至于用“節稅”“避稅”替代納稅籌劃,都難免以偏概全,為此,筆者在本文以“納稅籌劃”這一稱謂。其次,從們對納稅籌劃這一概念的理解還難以一致,我國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編寫的《稅務實務》對納稅籌劃的定義是:“在遵行稅收法律的前提下,當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方案時,為實現最小的合理納稅而進行設計和運籌。
任何納稅籌劃行為,其產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經濟利益的驅動,即經濟主體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 納稅籌劃最大化。中國對一部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者所做的調查表明,絕大多數企業有到經濟特區、開發區及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稅收負擔輕、納稅額較少。
隨著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的市場有著非常不斷的發展,社會主義稅收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納稅籌劃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重視,企業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以追求效益最大化為目的,企業若想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就應該首先籌劃和安排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納稅籌劃是使企業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徑,在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的今天,納稅籌劃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份。在一些稅收籌劃方案中經常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籌劃方案缺少法規基礎,即合法性不具備。主要表現在法規已失效或適用范圍出錯、對稅收法規理解不到位、誤用法規等。二是單純為少繳稅而籌劃,而沒有考慮綜合收益,沒有顧及籌劃對象的關聯方經濟利益變化。三是籌劃方案選擇標準存在誤區,主要表現在以單一稅種或所有稅種節約額為標準,或以凈利潤或現金凈流量為標準,不考慮機會成本;沒有區分凈利潤與凈現金流量指標在納稅籌劃中的作用,導致籌劃方案失敗。四是籌劃方案沒有可比性,不知道方案的籌劃是否降低稅負,在納稅籌劃的操作性上如何運用政策、采取何種方式和方法來促使籌劃工作取得成效的問題,另外有關我國稅法的相關問題:范性比較差,大多數都是條例啊、暫行條例啊、辦法啊、通知等等,這樣就導致內容上分散,尺度上不易把握,差異少,做籌劃很容易“觸雷”。
二、淺談納稅籌劃的可實施性
納稅人尋找一種保護自己經濟利益的方案是完全有必要的此方案即為納稅籌劃,但是納稅籌劃必須在一定的經濟環境和配套措施下才可以實施。在當今這個社會背景中企業作為納稅人有效的實施納稅籌劃,其可行性主要體現在:
1.政府已經把稅收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并且成為聚財的重要手段。國家對稅收的種類,稅收的多少,稅收的依據,均體現政府的意志。但是政府的意志是依賴于國家經濟運行模式和發展水平的,政府宏觀調控政策是通過對稅種的設置來確定稅率從而選擇課稅對象、課稅環節等。并且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對某一稅種的應納稅款往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方案備選。
2.稅收政策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差別,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從國際角度講,稅收負擔在不同的納稅人、納稅期、行業和地區之間總是存在一定的差別,無論這個國家的稅收制度如何嚴密健全。而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篩選最優的納稅方案提供良好機會的正是這種差別,并且這種差別的大小跟納稅人選擇的余地是成正比的。以上幾點表明,稅收作為調節經濟的杠桿,只要稅法在納稅人、行業、地區等方面存在差異,納稅籌劃就可以進行。
三、納稅籌劃舉例
企業業務招待費節稅臨界點8.3‰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準予稅前扣除需滿足的條件是,既不得超過發生額的60%,又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那么,企業業務招待費的限額怎么才可以充分使用,并且可以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假設某企業2008年銷售(營業)收入為X,業務招待費為Y,則2008年該企業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Y×60%≤X×5‰。只有在Y×60%=X×5‰的情況下,即業務招待費在銷售(營業)收入的8.3‰的臨界點時,稅收的優惠政策才可以被該企業充分享受。一般來看,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是可以測算的,假設2008年該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為10000萬元,則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10000萬元×5‰),那么就可以預算企業計劃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83萬元(50萬元÷60%)。如果該企業2008年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萬元大于計劃的83萬元,即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可以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的60%,需納稅調增4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60%]。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只有50萬元,還需納稅調增10萬元,按照兩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則進行比較取其低值直接進行納稅調整,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5萬元(50萬元×25%),即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萬元則要付出112.5萬元的代價。以上舉例表明,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超過業務招待費60%的部分需要全部計稅處理,超過的部分每1000元,就會導致流出250元稅金。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小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業務招待費60%的限額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業務招待費40%的部分計稅處理。
四、納稅籌劃在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部份,是對未來應納稅事項進行規劃和安排,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它可以貫穿于整個生產經營活動的始終,但決不是在事后進行,納稅籌劃的主要對象的稅款,所以,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收已經確定,再想方設法尋找少交稅的途徑,這樣的方法不能認為是納稅籌劃,納稅籌劃決不是幫助企業偷稅、漏稅,而是合理的節稅,納稅籌劃必須遵從法定的程序,即所制定的籌劃方案要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對于一些特定的或特殊的籌劃方式,應在與稅務機關達成共識后方可操作,所以在操作上要以“誠信為本,信譽第一”的原則。
結論:決策者在選擇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如果想有一個成功的稅收籌劃,那么籌劃方案的所得必須大于支出。而且納稅籌劃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并不是一般企業財務人員所能勝任的,因此企業的納稅籌劃還需要在企業會計、管理者、社會中介機構(例如會計師事務所)這三者的全力配合,但其中關鍵人物是企業領導者,他們首先應該充分重視納稅籌劃的重要性,然后根據自己企業的特點,積極建立信息暢通的三者合作模型,把納稅籌劃工作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1]宋效中.企業納稅籌劃.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2]趙連志.稅收籌劃操作實務.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8.
[3]海峽財經導報.海峽財經導報社.2010:196.
[4]薛鋼.稅務籌劃的財務管理基礎.財會通訊.2004.3.
篇5
關鍵詞:白酒企業;消費稅;納稅籌劃
一、納稅籌劃的概述
納稅籌劃是指企業作為納稅主體在國家允許的稅法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等行為對稅款進行有效的籌劃與安排,進而保障企業稅后利益和整體效益的最大化。企業的納稅籌劃具備合法性、選擇性、目的性和專業性的特點,并以實現企業利益和價值的最大化為納稅籌劃的最終目標。部分人在對納稅籌劃進行理解的過程中,往往將其等同于節稅和避稅,但它們卻存在著本質上的不同。節稅指的是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為較少企業的稅負在多種稅收政策和計稅方法中選擇一種方式進行的涉稅行為。通常情況下,節稅可以被分為積極性節稅、消極性節稅和稅收優惠等方面,企業的納稅籌劃就可以理解為其中的積極性節稅。而納稅籌劃與避稅之間最明顯的區別在于,納稅籌劃是一種合法行為,是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前提下進行的,甚至得到了國家和政府的鼓勵和支持,但是避稅行為雖然算不上是違法行為,但是卻利用了國家稅法的漏洞,與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相違背。此外,納稅籌劃屬于納稅人與政府間達成的行為,而避稅行為只是納稅主體單方面的行為。
二、白酒企業消費稅納稅籌劃的方法
(一)降低計稅價格
國家對于企業消費稅納稅的規定需要實行單一環節征收,白酒企業需要在白酒的生產、委托加工與進口環節繳納消費稅,在后期的批發與零售環節中則無需再重復繳納消費稅。白酒企業的計稅價格指的是對外出廠銷售價格,企業要想提高生產經營的利潤,需要通過盡可能的抬高價格,但同時,這樣的方式也會面臨著消費稅支出的增加。因此,白酒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需要將組織機構的設立納入考慮范圍內,實現既能有效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又能減輕消費稅繳納的數額。企業通過投資設立的銷售公司進行單獨核算,能夠在降低計稅價格的基礎上,使得消費稅稅負也隨之降低。銷售公司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與企業生產相關聯的企業,企業在商品生產之后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銷售企業,再由銷售企業以高價售出,進而實現了商品的毛利由生產環節向流通環節轉移,進而有效較少的需要繳納的消費稅。
(二)減少或延遲應稅銷售收入
我國的現行稅法對于銷售確認進行了明確嚴格的規定,收入確認的時間受結算方式的影響有所不同,白酒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可以在收入確認時間上針對銷售業務進行。對于實力一般的經銷商而言,需要采用先收款后發貨的結算方式,該種方式規定需要在商品貨物發出時進行銷售確認,因此,包含稅款的總價款已經在商品貨物還未發出之前受收到,進而實現了稅款部分資金的時間價值。對于實力較強且具有較好信譽的經銷商而言,為了增加銷售可能會出現對客戶給予賒銷的現象,但按照規定銷售收入的確認應該在合同約定的時間范圍內或開出發票的時間進行。針對這種情況,企業對于合同約定的時間要盡量在收款時間之后或與收款時間保持同步,避免開發票的時間提前導致需要在總價款未到賬之前繳納消費稅,進而造成企業提前墊付消費稅款的損失。
(三)調整產品結構和產業鏈
白酒企業消費稅的征收需要按照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的方式進行,除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外,需要對每斤白酒征收0.5元的定量稅,從量定額復合計稅方式征收消費稅對于不同檔次的白酒的銷售價格與收益影響較大。因此,白酒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需要結合自身發展與運營的實際情況,對產品結構以及產業鏈進行適當有效的調整,通過提高高檔白酒的產銷比例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對于白酒的生產環節而言,部分企業都通過外購或委托加工白酒的方式進行生產,但在我國目前的稅法中規定,需要停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納稅酒生產白酒,要求通過外購酒或酒精生產的白酒在銷售的過程中按照銷售價格繳納消費稅,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企業需要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需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并代繳消費稅。如果企業將外購或委托加工的白酒用于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則需要在委托加工或生產時繳一次消費稅,并在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經過再加工進行銷售時再繳一次消費稅。由此可見,企業通過外購或委托加工以及購進再加工的白酒要遠比自制白酒需要繳納的稅負重。通過外購或委托加工酒后連續生產白酒存在著需要重復繳稅的現象,進而使得企業在外購酒的業務量增多的基礎上提高了企業的生產成本,增加了消費稅的負擔。對于白酒企業產業鏈的調整通常需要通過基酒、勾兌和包裝三個環節進行。企業通過對基酒生產企業的收購與并購,能夠將白酒生產的多個環節進行整合,避免消費稅的重復征收。在收購基酒企業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著企業的資金風險,且投資成本過大,針對該情況,需要企業結合自身運營發展的狀況,站在企業利益與價值的角度進行決策,避免過于局限的考慮問題。
(四)購進原材料的籌劃
我國稅法對于企業外購酒作為白酒生產的原材料時,企業生產的白酒的消費稅要按照外購原料來確定適用稅率。白酒的生產原料有很多種,例如:糧食、薯類、野生植物或水果等。由于糧食白酒需要繳納的消費稅最高,因此,在生產白酒的過程中可以盡量使用其他類型的原料。同時,稅法規定對于無法確定原料的白酒需要按照糧食白酒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如果外購兩種以上的酒精原料,需要以高標準來確定適用稅率。因此,白酒企業在外購原料的過程中,盡量不選擇多種稅率的混合原料。此外,在白酒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還需要考慮其他幾個方面的因素。例如:在選擇改變產品材料的構成的過程中,需要將對產品的質量與銷售價格以及企業的稅后利潤產生的影響納入考慮范圍內。在白酒生產的過程中,可能過多涉及到生產工藝與設備的使用,進而使生產成本增加,此時應該對增加的費用進行計算等。
篇6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納稅籌劃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及意義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重要來源,是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因此,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也成為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稅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統一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等方面較前均有很多明顯的差異。針對稅法的諸多變化,企業應潛心鉆研新稅法,并結合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特點,有針對性的調整和籌劃各項涉稅行為,才能保證及時足額的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納稅籌劃不僅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是有利的。納稅人有了合法的減輕稅負的手段,就不會采取或者會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減輕稅負,這對國家是有利的。納稅籌劃的基本手段是充分運用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家之所以出臺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為了讓納稅人從事該政策所鼓勵的行為,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籌劃,對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視而不見,那么,國家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就達不到其預先設定的目標了。
二、新所得稅下稅收籌劃的方法
1.從納稅人認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實行法人稅制,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根據這點,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既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同時,當企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使總分公司之間的盈利以及虧損相互抵消,減少應納稅額。
2.從稅率上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是指稅款征收比例或額度,通過稅率可以看出國家征稅的力度以及納稅人的負擔程度。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新稅法規定法定基本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20%。
據此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產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性質上來,應努力將投資重點放到向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節約稅收支出,提高凈收益。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小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假定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企業,那就是說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的適用25%的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適用20%的稅率。因此,在進行該稅種的納稅籌劃時,從稅率角度就存在著納稅籌劃的空間。3.從稅前扣除規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1)從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等進行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據實扣除合理的工資費用,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
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
②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
③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入工資。
④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
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內資企業在作稅前扣除工資支出時,也要參照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做到真實合理,否則工資支出遠超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稅務機關會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從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
新稅法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把握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廣告費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了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
(3)從公益性捐贈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當注意捐贈符合稅法規定的要件。①捐贈應當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捐贈,而不能自行捐贈,應當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業在當年的捐贈達到了限額,則可以考慮在下一個納稅年度再進行捐贈,或者將一個捐贈分成兩次或者多次進行。通過符合稅法要求的捐贈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4)從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舊稅法對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的扣除沒有明確規定,新稅法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備條件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如果預期當年利潤非常可觀,則可以考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增加當年可扣除金額。然后在以后出現虧損的年度,再“改變”這筆專項資金的用途,增加當年的利潤。這樣不僅可以使企業的利潤比較穩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新稅法的實施,企業應明確納稅籌劃對企業理財的積極影響,強化納稅籌劃意識,不僅有利于企業準確地把握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而且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在納稅籌劃時,需要將納稅利益和相關的成本進行權衡,通過成本效益分析,選擇最佳方案。由于各納稅人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稅收籌劃者必須從企業的實際出發,結合自身的長期規劃,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做出企業戰略性和戰術性選擇,科學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1]許太誼張偉: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與納稅會計實務[M].中國市場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2]翟繼光張曉東:新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M].電子工業出版社.,2008年6月:P14—17.
篇7
【關鍵詞】消費稅 納稅人 納稅籌劃
一、消費稅納稅籌劃相關概念界定
(一)消費稅
消費稅是國家對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是一種實行單一環節征收的價內稅。消費稅是我國現行流轉稅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它與增值稅相互配合,在增值稅普遍調節的基礎上發揮特殊調節的功能,形成雙層次調節,為了達到必要的調控力度。消費稅的稅負水平較高,最高的稅率達到56% (甲類卷煙56%加0.003元/支),其稅收負擔不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費行為,而且關系到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利潤水平。
(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從國際上看,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廣泛課征于消費領域,既包括對生活消費資料的課征,也包括對生產消費資料的課征;既有少數限制消費的產品,也有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另一種是選擇部分消費品進行課征,通常是少數限制消費的生活消費品。不同國家對征收范圍的選擇取決于國家賦予消費稅的職能及本國的稅制結構。我國現行消費稅是與增值稅配合而來的,在增值稅普遍調節的基礎上,發揮重點調節的功能。因此,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比較窄,僅僅局限在11類商品中。這1l類應稅消費品分別是: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
(三)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這個概念,國內外學者有各自獨到的論述:我國理論界一般認為,納稅籌劃又稱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對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籌劃,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即消費稅納稅籌劃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納稅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到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納稅籌劃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個部分,可以用公式表達為:納稅籌劃 = 避稅籌劃 + 節稅籌劃 + 轉嫁籌劃。其中,避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的基礎上,通過掌握相關會計知識,在不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對經濟活動中的籌資、投資、經營活動做出巧妙的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目的的行為。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稅收優惠,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轉嫁籌劃則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采用純經濟的手段,利用價格的調整和變動,將稅負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行為。
二、消費稅的納稅籌劃方法
(一)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納稅籌劃
1.包裝物押金的籌劃
對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包裝物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征消費稅。但如果包裝物并未隨同產品銷售,而是借給購貨方周轉使用,僅僅收取包裝物押金的話,只要此項押金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1年)退回,就可以不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因此,企業可以在情況允許時采用出借包裝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減少計稅依據,降低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歸還押金之前,企業可以占有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1,某企業銷售商品100件,每件售價500元,其中含木質包裝箱價款50元,如果連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 50000 元。若消費稅稅率為 10%,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00(50000×10%=5 000)元。如果企業不將包裝物隨同消費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法,規定要求購貨方在6個月內退還,就可以節稅427.35[50×100÷(1+17%)×10%=427.35元,實際納稅4572.65(5 000- 427.35)元。此外,企業還可以從銀行獲得這5000 元押金所生的利息。
2.先銷售后包裝的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組合產制品的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的最高稅率征稅。工業企業銷售產品,都采取“先包裝后銷售”的方式進行。按照規定,如果改成“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而且增值稅稅負仍然保持不變。例2,某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紅(15元);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25元)、一瓶摩絲(8元)、一塊香皂(2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塑料包裝盒(5元)。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 30%。上述價格均不含稅。按照習慣做法,將產品包裝后再銷售給商家。應納消費稅=(30+10+15+25+8+2+10+5)×30%=31.5(萬元)。若改變做法,將上述產品先分別銷售給商家,再由商家包裝后對外銷售(注:實際操作中,只是換了個包裝地點,并將產品分別開具發票,賬務上分別核算銷售收入即可),應納消費稅=(30+10+15)×30%=16.5(元)。每套化妝品節稅額為:31.5-16.5=15(元)。
3.折扣銷售和實物折扣的籌劃
稅法規定,企業采用折扣銷售方式時,若折扣額和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計算消費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在當今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采用折扣銷售作為促銷方式是非常常見的。尤其是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往往會給出極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費者。因此,企業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開具發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銷售額,少交消費稅。要避免因發票開具不當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稅收負擔。另外,在現實中還會經常出現“買二送一”等類似的實物折扣銷售方式,稅法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該實物款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應按視同銷售中的“贈送他人”處理,計算征收消費稅。因此,企業如果將“實物折扣”變換成折扣銷售,就可以按規定扣除。例3,企業要銷售200件商品,要給予10件的折扣,在開具發票時,可以按210件的銷售數量和金額開具,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單獨注明折扣10件的金額。這樣,實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不用計算消費稅,從而節約了稅收支出。
(二)對稅率進行的籌劃
1.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分開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或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這就要求企業健全會計核算,按不同稅率將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如果為達到促銷效果,采用成套銷售方式的,可以考慮將稅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費品組成成套銷售。如可以將不同品牌的化妝品套裝銷售,而如果將護膚護發品(消費稅稅率為0)和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組成一套銷售,就會大大增加企業應納的消費稅。同樣,將稅率為20%的糧食白酒和稅率為10%的藥酒組成禮品套裝銷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業成套銷售所帶來的收益遠遠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費稅及其他成本,或者企業是為了達到占領市場、宣傳新產品等戰略目的,否則單純從稅收角度看,企業應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分開銷售。
2.混合銷售行為的籌劃
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若貨物為應稅消費品,則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和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都是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等諸多費用。如摩托車生產企業既向客戶銷售摩托車,又負責運送所售摩托車并收取運費,則運費作為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算征收消費稅。如果將運費同應
稅消費品分開核算,運費部分只納 3%的營業稅,而無需按應稅消費品的高稅率納消費稅,則可以減少銷售額,少納消費稅。現在由于客戶日益重視售后服務,企業可以考慮設立售后服務部、專業服務中心等來為客戶提供各種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將取得的各種勞務收入單獨核算、單獨納稅,以避免因消費稅高稅率而帶來的額外負擔。又如,白酒生產企業就可以成立專門的運輸中心來運輸所售白酒,所收運費繳納 3%的營業稅,而不用按20%繳納消費稅,這樣就節約了納稅支出。
(三)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納稅籌劃
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對每一個具體業務的籌劃委托,企業針對稅收優惠條款進行稅收籌劃時,能夠達到更好的節稅效果。現行消費稅對出口應稅消費品規定了優惠措施,只要納稅人出口的消費品,不是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貨物,在出口環節均可以享受退(免)稅的待遇,意在鼓勵納稅人盡量擴大出口規模。從節稅的角度出發,納稅人應該想方設法開拓國際市場,為本企業謀求盡可能多的合理利益。此外,在出口產品因質量等問題被退貨的情況下,依然存在著一定的節稅機會。
(四)改變加工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與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不同。委托加工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個體工商戶除外),計稅依據為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自行加工時,計稅依據為產品對外銷售價格。同時,對于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在通常情況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價格出售。
三、消費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籌劃時應把握好“度”
不應把稅務籌劃演變為避稅、逃稅。避稅雖然不違法,但卻違背了國家立法意圖和道德,鉆法律空子。逃稅則是明顯違反了稅收法律規定,是國家不允許的。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節稅,使企業承擔較小的納稅成本,必須在稅收法律、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及地點納稅
稅法規定了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及納稅地點,企業必須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在規定期限內和規定地點及時足額繳納稅款;否則就要接受
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等懲罰,甚至應稅消費品還有可能被保全和強制執行,這樣就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對企業經營極為不利。
(三)及時、全面地掌握消費稅稅收政策動態
對消費稅相關稅收規定的全面了解是納稅籌劃方案成功的前提。消費稅稅收政策變動頻繁,尤其是一些細則會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進行適度調整,如征稅環節、稅率、具體適用條件等。首先,籌劃人員要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及時系統地學習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掌握消費稅稅法的細節變動,建立稅務信息資料庫。其次,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及時把握宏觀經濟動態,預測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把握稅法精神,確保納稅籌劃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預見性和準確性。再次,消費稅納稅籌劃方案實施過程中,要根據政策變動趨勢適時對籌劃方案進行調整,以使企業行為符合稅法的規定。
(四)建立納稅籌劃風險預警與防范機制
企業內部人員到普通職工都必須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和風險管理意識,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開展消費稅籌劃。針對納稅籌劃中可能遇到的風險,消費稅納稅人應建立籌劃風險預警及防范機制。事先,應對籌劃風險較大的方案應反復論證,尤其要征求稅務機關意見,綜合考慮各種涉稅因素后慎重選擇實施方案。事中,應對籌劃方案進行全程化監控,密切關注相關稅收政策等環境的變化,針對出現的新情況及時調整或變化籌劃方案。事后,應建立稅務籌劃風險評估機制,為以后的納稅籌劃積累經驗。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字稅收籌劃避稅節稅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ourcountrymarketeconomy,theenterprisepositionasthemarketplacemainbodymakesclearlystepbystep.Mostenterprisesmoreandmorecareforoneselfcost,andmoreandmorepayattentiontothetaxrevenuedisbursementandpayingdutycost.Sothetaxplanningisabsorbedattentionbymanyenterprisesseriously.Throughanalyzingthetaxplanning`sconcept,principleandeffect,thewriterdiscussedtheapproachhowenterprisescarryingoutthetaxplanning.
Keyword:taxplanningtaxavoidancesavetax
稅收和我們每個人的關系越來越密切,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居民的個人收入水平在不斷的提高,企業的國際程度也在不斷的提高,因此,企業和個人的涉稅事項不斷增多,不論在哪個國家,都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人要給予法律制裁,但是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納稅人是否能夠合法的減少自己的稅收負擔呢?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稅收籌劃活動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但目前人們對稅收籌劃還存在著種種的錯誤認識,有的人想利用稅收籌劃之名行偷稅漏稅之實,也有的想借此進行逃稅避稅,那么什么是稅收籌劃,它又有什么樣的作用,我們怎樣才能實現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的含義
當國家對煙酒課以重稅,某君戒掉煙酒;當國家對咖啡課以重稅時,某君用喝茶代替了喝咖啡;某人為了給其繼承人留下盡可能多的財富,設法通過各種手段分割其產業,并將產業轉化成不同類型的財產,以便在國家對其征收財產轉移稅之前達到少交稅的目的。以上三個案例在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都實現了減少稅收負擔的意圖,但是三者之間也有所區別,煙酒稅的立法意圖中包括抑制煙、酒消費的因素,前兩者是與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財產轉移稅的立法精神是以收入和控制資產轉讓等方面考慮得,與法律意圖相違背,那么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是否與立法精神相一致是學界關于稅收籌劃爭論的焦點,即稅收籌劃與避稅誰的外延更大。
筆者認為避稅應屬于稅收籌劃,理由如下:避稅行為是非違法的,這是法治社會中人們達成的共識。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法律法規都是該國或該地區政府意志書面形式的體現,納稅人對稅法的尊重是對書面文件的尊重,當然也就是對相關政府的尊重。如果說稅法本身與立法者的意志有出入,其責任應在立法者而不在納稅人。避稅不是對稅法規定的違反,而是對稅法的挑戰。稅法的制定與企業的避稅行為是相互促進的,避稅有利于促進稅法質量的提高。至于避稅導致的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也不是納稅人的原因,而是稅法的滯后帶來的,所以國家不能對稅收以道德名義提出額外的要求。
因此,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等涉稅事項作出事先安排,已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納稅籌劃應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進行的節稅籌劃;二是采用非違法的手段進行的避稅籌劃;三是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稅收轉嫁籌劃;四是歸整納稅人帳目,實現涉稅零風險。從其定義不難看出,稅收籌劃以法律為底線,只要不違法而又能節稅的手段即可被劃入稅收籌劃的范圍內。
二稅收籌劃的意義
(一)有助于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稅收籌劃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稅收可視作經營費用,是企業純利潤的減項,企業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不納稅或少納稅,就意味著花少量的費用獲得同樣的法律認可和國家法律保護,同時稅收籌劃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機會;而稅法陷阱的存在,又讓納稅人不得不小心,否則會落入稅務當局設置的看似漏洞,實為陷阱圈套。納稅人一旦落入稅法陷阱,就要繳納更多的稅款,影響納稅人的正常收益。稅收籌劃可以防止落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納的稅款,實現財務利益最大化。
(二)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點階段的表現,是與經濟體制改革改革發展到一定水平相適應的。如果稅法的絕對權威未能體現,企業的納稅意識普遍淡薄,不用進行稅收籌劃也能取得較大的稅收利益。一旦稅法能夠嚴格執行,企業為減輕稅收負擔,當然會進行稅收籌劃,不過是在保證依法納稅的提前下操作。
(三)有助于優化經濟結構
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和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投資、融資和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的道路,有利于資本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可能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總量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雖然旨在降低企業稅負,但隨著產業布局的逐漸合理,可以促進生產的發展。企業規模擴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潤增加了,從整體和發展上來看,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將同步增長。
三稅收籌劃的原則
只有把握籌劃原則,才能實現稅收籌劃效益最大化。一般來說,企業稅收籌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不違法原則。稅收籌劃是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以國家政府指定的稅法為研究對象,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后做出的納稅優化選擇。稅收籌劃必須要遵守稅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部門所認可,否則會收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這是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和稅收籌劃賴于生存的前提條件。
(二)成本效益原則。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因此,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既考慮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同時還要將稅收籌劃方案比較選擇中所放棄方案的可能收益作為機會成本加以考慮,而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只有當稅收籌劃所獲取的收益大于成本時,該籌劃方案可行。這就要求企業始終要以企業本身的健康發展為前提,注重整體經濟效應,不能因為降低了一個稅種的成本,而過多的增加其它成本費用(包括其它稅款);也不能僅僅為降低稅收成本,過度增加生產經營的風險,以致影響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根本。
(三)財務利益最大化原則。稅收籌劃的最主要目的,歸根結底是要使納稅人的可支配財務利益最大化,即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除了考慮節減稅收外,還要考慮納稅人的綜合經濟利益最大化,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未來的財務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短期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加。
(四)稅收籌劃的謹慎性原則。稅收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以及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因此其風險更難于掌控,需要更多的風險分析與風險管理。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稅收籌劃主要有兩大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不能準確預測到經營方案的實現所帶來的風險。政策變動風險與稅法的“剛性”有關,目前我國稅收政策還處于頻繁調整時期,這種政策變動風險不容忽視。另外,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還與國家政策、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企業必須隨時根據國家政策做出相應的調整,采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盡可能大的稅收收益。
四稅收籌劃的途徑
稅收籌劃空間的角度不同,其有多種劃分方式,但是基本上還是通過稅基、稅率、稅額和稅期這四個方面實現稅收籌劃的。
(一)改變稅基進行稅收籌劃
通過稅基的減少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標是納稅籌劃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是應充分考慮稅基籌劃可以帶來的稅收利益.從改變稅基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可分為以下三種:
1、起征點籌劃技術
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稅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該數額通常由稅法確定,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地區差異。在進行起征點納稅籌劃時,首先應該對各個地方的起征點標準有一定的了解。其次,由于起征點的全額累進,即在起征點以下免稅,起征點以上全額計稅,因此在預計稅基會超過或接近起征點事就應該將其控制在起征點以下,使納稅人獲得更大的整體利益。
2、分劈籌劃技術
分劈籌劃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而直接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出于調節收入等社會政策的考慮,各國的所得稅和財產稅一般都采用累進稅率,計稅基數越大,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也越高。把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可以使計稅基數降至低稅率級別,從而降低最高邊際適用稅率,節減稅收。但是分劈技術適用的人和進行分劈的項目有限,條件也比較苛刻,因此分劈技術適用范圍狹窄,采用分劈技術節稅不但要受到許多稅收條件的限制,還要受到許多非稅條件如分劈參與人等復雜因素的影響,所以技術較為復雜。
3、扣除籌劃技術
扣除籌劃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扣除額增加而直接節稅,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相對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在同樣多收入的情況下,各項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越大,計稅基數就會越小,應納稅額就也越小,所節減的稅款也就越大。扣除技術適用范圍廣,無論是自然人還是企業都可以使用,但是稅法中對扣除、寬免、沖抵等規定非常復雜,因此扣除技術往往需要精通稅法。技術要求高。
(二)通過稅率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差異是指性質相同或相似的稅種適用稅率的不同。稅率差異技術是利用稅法規定的稅率差異,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對納稅人自身情況進行籌劃,以適用較低的稅率,達到絕對節稅的目的。通常來說,稅率差異納稅籌劃技術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法進行籌劃:
1、投資低稅率行業
利用低稅率的行業實施納稅籌劃有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業設立考慮行業的稅負情況,把稅收優惠因素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的因素,順應國家稅收政策,以減輕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況下舉辦有稅收優惠的行業。例如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稅率為15%,實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2、投資低稅率地區
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國家對不同地區規定不同的稅率,在納稅籌劃中,運用最為廣泛的是針對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這種區域性的稅收優惠差異,給投資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利用的機會,納稅人在投資和納稅時,必須對此進行慎重選擇并充分運用稅收政策。例如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在這些地區設立機構,已獲得低稅率優勢。
(三)通過稅額的變化進行納稅籌劃
通過改變應納稅額的納稅籌劃方法就是利用稅法規定的退稅、減免稅以及稅收抵免等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籌劃方法。該籌劃方法可分為以下幾種:
1、退稅籌劃技術
退稅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而直接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在已繳納稅款的情況下,退稅無疑是償還了繳納的稅款,節減了稅收,所退稅額越大,節減的稅收就越多。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退稅的情況一般有:稅務機關誤征或是多征的稅款;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零稅率商品的伊納國內流轉稅稅款;符合國家退稅獎勵條件的已納稅款。退稅技術涉及的退稅主要是讓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符合國家退稅獎勵條件的已納稅款。比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格在投資,允許退還已納企業所得稅的40%,就是一種獎勵性的退稅。
2、減免稅籌劃技術
減免稅是國家對特定的行業、地區、企業、項目或情況所給予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是免征或減征稅款的照顧或獎勵措施。減免稅的情況可分為以下幾種:鼓勵特定地區經濟發展而制定的對地方傾斜的稅收減免政策;因納稅人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稅收減免政策,例如外資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根據是否涉足高新技術產業的情況而適用不同的減免稅政策。納稅人應該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盡量滿足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條件,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3、抵免稅籌劃技術
抵免額是指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是可以用其已繳納的稅款沖減應納稅額的數額。稅收抵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從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一部分抵免額。稅收抵免可以使納稅人避免雙重納稅,實際運用中稅收抵免也可以是稅收優惠或獎勵方法。稅收抵免籌劃技術的關鍵就是利用稅法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四)通過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籌劃
延期納稅是指為了緩解納稅人遇到的特殊的暫時困難,允許納稅人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其應負擔的稅額.這種稅收支出的方式,給納稅人帶來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國際稅收辭匯》中對延期納稅條目的注釋作了精辟的闡述:“延期納稅的好處有:有利于資金周轉,節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貨膨脹的影響,延期以后繳納的稅款幣值下降,從而降低了實際納稅額。”納稅人可以利用適當的會計處理方法、跨期結轉以及企業實際存在的困難等實現延期繳納稅款,從而為企業贏得一筆無息貸款。延期納稅是進行納稅籌劃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對于那些繳納稅款較多的納稅人來說,延期納稅更是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納稅人要充分利用好這個籌劃手段,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思路應該說是非常廣泛的,企業要想達到財務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須依法辦事。只有合法,才能經得起稅務機關的檢查,這是稅收籌劃的立足之根本,只有在符合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周密的稅收籌劃,從中選擇最佳稅收繳納方案,從而達到合法節稅、盡可能減輕企業稅負之目的。納稅籌劃的興起與發展,使納稅人觀念更新的產物,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也是同國際接軌的體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展開,依法治稅進程的加快,納稅籌劃必定越來越受到重視,它將具有廣闊的前景。
參考文獻
王兆高稅收籌劃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
張彤,張繼友,孫梅如何做稅收籌劃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2000年
王國華,張美中納稅籌劃理論與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年
計金標稅收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
篇9
[關鍵詞] 企業;有效稅務;籌劃
一、前言
一直以來,在企業有效稅務籌劃方面多為單個稅種籌劃或者是局部經濟活動納稅籌劃的研究,難以滿足企業經營管理的要求。掌握系統方法進行整體納稅籌劃,是目前企業熱切關注的問題。加強對企業有效稅務籌劃探析,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成本費用。因此,企業有效稅務籌劃是一個具有理論和實踐研究價值的課題。
二、企業有效稅務籌劃的總目標
傳統的稅收籌劃宗旨是少納稅款與降低稅負,有效稅務籌劃的目標應當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所謂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指通過企業財務上的合理經營,采用最優的財務政策,充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與報酬的關系,在保證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上,應滿足各方利益關系,不斷增加企業財富,使企業總價值達到最大。價值最大化目標是對利潤最大化目標的修正與完善。其一,作為價值評估基礎的現金流量的確定,仍然是基于企業當期的盈利,即對企業當期利潤進行調整后予以確認;其二,價值最大化是從企業的整體角度考慮企業的利益取向,使之更好地滿足企業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其三,現金流量價值的評價標準,不僅僅是看企業目前的獲利能力,更看重的是企業未來的和潛在的獲利能力。企業價值最大化與股東財富最大化的區別在于,它把企業長期穩定發展放在首位,強調必須正確處理各種利益關系,最大限度地兼顧企業各利益主體的利益。
有效稅務籌劃作為企業的一種理財活動,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貫穿于企業財務管理的全過程,必然應以企業財務目標為導向,服從、服務于企業的財務目標。因而,有效稅務籌劃應該始終圍繞著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最終目標來進行。這也是稅務籌劃之最根本、最本質的目標。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如果不著眼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這一整體目標,僅以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方案的惟一標準,有可能導致企業價值的減少。這就要求在稅務籌劃中要從企業全局出發,從企業整體價值戰略高度出發,綜合運用現代企業管理的新理念,將稅務籌劃納入企業價值創造的戰略層次上。
事實上,有效稅務籌劃對隱性稅收與非稅成本的考慮,看重企業的真實收益;有效稅務籌劃關注企業利益相關者的稅收收益,旨在實現稅務籌劃的共贏;有效稅務籌劃的戰略觀,要求重視企業的長期發展。所有這些皆與企業財務目標不謀而合,因此,本文將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有效稅收籌劃的總目標。
三、企業有效稅務籌劃的作用
(1)節約稅收成本
節約納稅成本也稱為“減輕稅收負擔”,或者可以稱為“納稅成本最小化”,這一目標的產生是稅務籌劃產生的動因,通過合理的籌劃降低這些成本,實際上就為納稅人創造了籌劃效益。但這一目標不應該簡單追求繳稅絕對額最低,而是追求相對繳稅額的降低。在保證其他經濟目標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將原本應該繳納的稅收減免或延期就是成功的籌劃。而如果因為籌劃雖然降低了稅負,卻影響了其他經營活動或者經濟指標,那么納稅籌劃就可能得不償失。
(2)實現涉稅零風險或低風險
涉稅風險,是指納稅人采取各種應對行為進行稅務籌劃時,所可能涉及的風險。有的稅收籌劃需要在企業經濟行為發生前做出安排。由于自身業務能力水平所限、對政策理解的風險一般包括政策風險和管理風險。其中政策風險是指納稅人因為對稅法缺乏足夠了解或理解、對自身權利缺乏足夠了解產生的風險。管理風險是指納稅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納稅成本加大而且可能引致行政或刑事處罰的風險。據中國財經報的報道,根據深圳市福田國稅局的統計,該局平均每天向企業開具罰款通知書達300余份。從罰款的原因看,因逾期申報被罰款的占70%,因發票適用違規的占10%,因變更逾期申報的占15%,其他占5%。
降低涉稅風險,對納稅人來說就是正確進行涉稅操作,避免因涉稅業務而發生的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及不必要的名譽損失,因為企業的稅收籌劃一旦被認定為違法行為,企業所建立起來的信譽和品牌形象將受到嚴重影響,從而增加企業未來經營的難度。
(3)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
資金的時間價值,是指資金經歷一定時間的投資和再投資所增加的價值。即現在的和以后的1元錢其經濟價值是不相等的,或者說經濟效用不同。納稅人通過稅務籌劃實現推遲(延緩)納稅,以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相當于從政府取得一筆無息貸款,其金額越大、時間越長,企業獲取的資金時間價值越大。
如企業能夠盡量推遲(延緩)納稅,就會使企業的營運資金相對寬裕,降低了企業成本、增強了企業承擔財務風險的能力,有利于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有利于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4)維護企業及其利益相關者各方合法權益
納稅人應依法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但正如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以依據法律獲得少繳稅款的待遇,不能強迫他多納稅。納稅人通過稅務籌劃這一工具,可以有效維護自生的合法權益。同時,有效稅務籌劃關注企業利益相關者的稅收收益,旨在實現稅務籌劃的共贏,納稅人合理使用籌劃工具,亦對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維護。
納稅人稅務籌劃的安排是對國家稅收政策做出的合理的、良性的反應。在自身獲得稅收收益的同時,促進了資源的合理配置,體現了國家產業政策,實現了國家意志。還可增強稅務征管機關的征管水平,使其從依法治稅的角度對權利與義務的失衡狀態進行調整,促進政府優化稅制。
與此同時,有效稅務籌劃的過程中,從社會的整體角度看稅務籌劃的業績,絕不忽視員工的個人利益。比如:假設職工是高薪酬的經理人員,適用固定的邊際稅率;企業是一家風險創業企業,費用支出形成當期的凈經營損失,但預計將來會盈利。這種情況下,僅考慮企業稅負最小化的稅務籌劃方案是:在企業未來盈利較高、支付報酬所獲得的稅前扣除對企業價值最高時,企業給予職工最高的工資。在這個報酬計劃中,將所有的風險都轉移給了職工,從有效稅務籌劃的利益相關者理論看,就不是完美的契約,因為他只考慮了企業的利益,而視職工的利益于不顧。基于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共贏的目標,可以給予職工一定的補償,從而保持職工的利益不受損害。
由于稅務籌劃的收益常常不能準確計量,籌劃手段的運用往往又是一次性的,因此,稅務籌劃目標應當依托于企業其他財務活動目標,如融資、投資、分配活動。進行稅務籌劃不能本末倒置,撇開財務活動單純地談稅務籌劃。
四、 企業有效稅務籌劃成本的管理
成本優勢是現代企業競爭的核心,有效稅務籌劃作為企業發展戰略的一個子集,也應該服從這一經營理念。加強有效稅務籌劃成本的管理,是籌劃成敗的關鍵。在實踐中,稅收在企業的現金支出中占重要位置。根據畢馬威財務稅收服務集團2008年通過互連網在全球的一項調查稱:稅收會抵減公司收入,會使費用項目膨脹以至侵蝕三分之一的公司利潤。在我國,稅收費用至少占企業利潤的三分之一,加上流轉稅、財產稅和特定行為稅,稅收費用占企業利潤的比重會更高。有專家指出:“中國企業將面臨的不是經營風險,而是重大的稅收風險。產生稅收風險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正確的稅收管理理念和優秀的稅收管理人才。”因此,造成企業決策時缺乏稅收意識,在稅務籌劃時缺乏成本意識,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不能實現。有效稅務籌劃成本管理是企業通過稅務籌劃決策、計劃、組織實施、控制和創新等環節,實現稅務籌劃目標的管理活動。傳統企業稅收籌劃理論側重于規劃如何使企業稅收負擔最小化,忽視或不重視隱性稅收與非稅收成本。傳統稅務籌劃理念必須改變,企業應當把稅收籌劃上升到企業戰略管理的子系統這樣一個更高的層次來實現其稅務方面的目標。
參考文獻:
[1] Alan.Goodacre. Assessing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lease accounting reform:a review of the empirical evidence[J].Journal of Property Research,2003,20(01)
[2]M.Miller and F.Modigliani:Dividend Policy,Growth,and the Valuation of Shares[J],Journal of Business,2008(34),235.64
篇10
關鍵詞:所得稅稅收籌劃稅法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從稅收籌劃的概念看出稅收籌劃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前提,不亂攤成本費用,不亂調利潤,否則就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漏稅根本標準。
2.成本效益原則
成本效益原則是人類社會的首要理性原則,稅收籌劃要有利于實現企業的財務目標,要保證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籌劃成本,即體現經濟效益。
3.時效性原則
稅收籌劃是在一定法律環境下,在既定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下進行的,有著明顯的針對性、特定性。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經濟環境、稅收法律環境等各方面情況不斷發生變化,企業必須把握時機,靈活應對,以適應稅收的政策導向,不斷調整或制定稅收籌劃方案,以確保企業持久地獲得稅收籌劃帶來的收益。
4.整體性原則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時,還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籌劃、綜合衡量,以求整體稅負最輕、稅后利潤最大,防止顧此失彼、前輕后重等。
二、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1.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籌劃
(1)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屬于時間性差異,而業務宣傳費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將廣告費混入業務宣傳費,對企業十分不利。企業應當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3)通過設立銷售公司分攤費用。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產品銷售給公司,再由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
(4)區分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支出的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投資所得的納稅籌劃
投資人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資本利得。根據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股息與資本利得的稅收待遇不同。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異進行籌劃。
3.對外捐贈、贊助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一些必要的時候,對外捐贈可以為社會做出貢獻,同時也可以擴大企業的知名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聲譽,為企業產品的銷售和市場的拓展都有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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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同時,《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用于下列公益事業的捐贈: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因此,企業可以合理的這些稅法條款,適當的進行捐贈,從而減少企業的所得稅額。
4.針對企業規模的納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新稅法的一個主要的亮點就在于此條——小型微利企業稅負的大幅降低。過去,大多數微利企業要按27%或33%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比標準稅率低5個百分點。所以,企業應當認清自己所處的地位,通過企業規模的區分,能夠使企業自身歸到小型微利企業行列中去,從而能夠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