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監理評估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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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會同縣環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
第四條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綜合驗收會制度。
竣工綜合驗收會議采取單項驗收、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相結合的形式,分別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主持??⒐ぞC合驗收會的參會人員中必須有該單位負責人或經書面授權的委托人,每單位參加人數不能超過兩人。會議內容為現場驗核、現場檢測、現場表態、現場完善手續。先察看建設工程現場,然后驗核、檢測、座談表態,最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后,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縣建設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九)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質量保修書。住宅工程還需同時具有《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和《住宅工程使用說明書》。
第六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經會同建設、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現場核實,對已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條件的,應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竣工驗收方案,并進行竣工驗收登記;
(三)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和驗收方案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建設、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到現場核實竣工驗收條件。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場確定竣工驗收參加單位及召開竣工綜合驗收會的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和地點。對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場簽署意見并退回竣工驗收申請,同時提出需整改內容的要求。經整改完畢后,由建設單位再按規定程序上報;
(四)建設單位應提前2個工作日將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召開竣工綜合驗收會的時間和地點向本條第三項確定的竣工驗收參加單位送達其書面通知,同時向有關部門領取有關竣工驗收申請表格并在竣工綜合驗收會召開前填寫完畢;
(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竣工驗收成員單位,在竣工綜合驗收會上,應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中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并對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使用功能、設備安裝質量和施工技術資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意見一致時,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如竣工驗收成員單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建設單位應提請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條建設工程竣工單項或專項驗收,除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程序外,應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現場檢測、驗核后達到合格標準的建設工程單項或專項驗收項目,驗收部門應無條件當場發給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二)對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驗收項目,驗收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整改。驗收部門在項目整改期間應主動積極配合,對經整改合格的驗收項目,應依法及時發給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三)對通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驗收項目,在不影響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驗收部門應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四)涉及應當收取的收費項目,應在驗收部門當場發給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時,按標準當場收??;
(五)對建設單位已發竣工驗收通知,但驗收部門不按通知要求派員出席竣工驗收會議的,視為該驗收部門已同意該項目的驗收,因該項目未驗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該未參加驗收部門負責,并追究該部門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檔案機構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建設檔案。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請書、會議通知、會議紀要、整改通知、處理回執等法律文書和有關資料,建設單位亦應加強保管。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將其作為建設工程檔案的一部分,一并移交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檔案機構。
第九條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條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要求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未按要求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工程,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實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到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縣土房部門不得辦理權屬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合同價款2%-4%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十四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為題,收受賄賂,分發“紅包”、紀念品等,一旦發現,將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搶險救災工程,臨時建筑工程及低層農民住宅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2
關鍵詞:工程建設管理 職能 建筑工程
為保證項目在設計、采購、施工、安裝調試等各個環節的順利進行,圍繞“安全、質量、工期、投資”控制目標,在項目集成管理、范圍管理、時間管理、成本管理、質量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溝通管理、風險管理、采購管理等方面所做的各項工作。
一、工程建設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立項決策階段
1、組織進行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及立項報批,完成選址意見書、紅線圖、相關用地手續辦理,向人防、消防等部門征求規劃設計要求。
2、考察選擇咨詢單位,委托完成項目規劃文本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編制,簽訂咨詢合同,并對咨詢單位的編制工作進行檢查,管理,協調、配合相關單位完成編制文本的論證、審批。
3、明確工程建設投資、管理方式,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二)設計管理
1、考察選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
2、及時向設計單位提供設計要求,提供設計所需的各種資料、施工現場及周邊建設條件的證明材料。
3、監督勘察設計合同的履行及對設計單位進行管理,及時保持項目相關各方之間的信息溝通管理。
4、向政府職能部門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審、向人防、消防等部門報送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取得審批合格相關文件。
5、及時反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核信息,根據相關意見協調完成施工圖設計文件修改完善。
(三)前期準備階段
1、進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報批、辦理。
2、進行相關基本建設管理部門的各項建設手續報批、規費繳納工作。
3、進行工程施工招標、采購招標計劃及審批。
4、編制完成各類招標辦法、招標文件的編制,確定監理、施工、設備供貨安裝單位。
(四)采購管理
1、進行整個項目的合同體系策劃,制定招標采購計劃,進行項目成本管理、分項預算管理、制定資金使用計劃。
2、對批準需要進行委托招標的項目,提供相關資料、簽訂委托合同,完成招標的全部工作。
3、依據招標、采購計劃完成招標信息、招標文件發放、依法組織招標、評標活動。
4、在政府職能部門監督下完成招標、評標活動,完成招、評標活動備案,發放中標通知書、草擬、簽訂施工、采購合同。
5、負責各項施工、采購合同的管理。
(五)項目實施階段
1、負責組織協調勘查、設計單位在工程實施階段的配合工作。
2、履行業主職責、聯系、協調與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等部門的工作。
3、監督監理合同的履行。
4、審查承包商提供的施工相關各類報告,并組織人員進行見證、審核、批準。
5、審查承包商的分項驗收報告,履行業主職能組織各分項、分部工程驗收。
6、履行業主職能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7、協同施工各方完成竣工資料并辦理備案手續,負責辦理檔案管理及向相關部門移交。
8、審查、協調該項目的造價咨詢的專項工作,完成結算審計工作。
(六)工程建設項目文檔管理
建設項目實施時負責文件資料的收集、保存、管理,在項目竣工時將工程來往批件、技術資料和施工圖紙、竣工圖紙、資料整理完好歸檔、移交相關部門。
(七)項目后評價階段
項目竣工驗收后,向相關部門提交從項目立項決策,項目物資采購,項目勘察設計,項目施工,項目生產運行,項目經濟等方面的后評價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綜合評價報告。
(八)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和實際情況、完成投資方、使用管理者與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部門約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二、工程管理職能控制的關鍵問題
1.加強對設備的招標和采購工作的管理。對于一個項目工程來說,設備的購置費用一般要達到工程總費用的一半以上,設備的選定、安裝等工作對于工程的順利實施也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首先就應當把好設備的訂貨關。
這就要求各專業技術人員不僅要懂設備構造、原理,還要跟上時代,了解市場,畢竟現在的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同時,許多東西借助網絡是一個不錯的捷徑,需要技術人員對設備的安裝足夠了解的基礎上,不斷加強工程管理職能的發揮。
2.做好施工組織管理。對于施工單位來說,應當在施工之前對于各項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詳細的填寫,而且要通過逐級的審核和確定,針對施工圖紙要進過認真的審核,使施工人員能夠充分理解并且把握圖紙中表達的內容,在施工之前進行細致的技術交底工作,使施工人員對于施工的關鍵部分和施工的全過程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并且掌握各種機械設備的使用方法。
3.要做好過程控制。對于施工過程中的每一個單項工程,要進行實時的監測與管理,尤其是對于歸案轄范圍內的工程情況,要有一個詳細的了解,對于工程的施工過程、施工工藝以及施工的難點等問題,要做到心中有數,才能夠有效的促進管理職能的充分發揮。
4.充分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在施工的過程中,各個方面的人員要加強溝通,比如監理師要經常與施工人員和設計人員進行溝通,對于一些年輕的工程師,實踐經驗不足,要給予更多鍛煉的機會。對建設方與施工方兩方,永遠是矛盾的統一體.更要做好兩家關系的協調。在遇到一些變更或不同意見時,一方面必須要尊重科學,尊重事實,一方面要換位思考,多為對方著想,一定要做到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作為建設方來說.該出的錢一定要出,該定的事一定要及早定,從而給施工方創造好的施工條件,以保證施工質量、進度。同時,對施工方或設計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或者好的方案.工藝一定要給予肯定、鼓勵和采納,使得各方在工程建設中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聰明才智去建設工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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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傳桂.加強工程建設管理完善在建工程核算體系[J].現代商業,2008(24)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快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依法的決策機制,切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20*]6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財政預算資金和按規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設施;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設施;
(三)市本級政權基礎設施;
(四)民政、環保、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科技、文體、衛生、廣電等社會事業和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城建、交通等基礎設施;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制度。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提出的,申請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未進入項目儲備庫的,原則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實行“五制”,即項目法人(業主)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質量責任終身制。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含50萬元,下同),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必須依法實行招標;50萬元以下的,也必須依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六條市發改部門作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平衡、項目審批、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綜合驗收、協調監督等管理職能。
經委、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環保、水務、科技、教育、文體、農業、衛生、安監、人防、林業等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項目審批管理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審批制。市發改部門在國家、省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其它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00萬元以上的,由市發改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采用直接投資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其他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00萬元以上的,應當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上述額度以下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與可研報告可以一并審批。
對政府重點工程,市發改部門應提高審批效率,科學簡化審批程序,以適應國家有關政策、融資、建設時限等要求。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在申報項目建議書批復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市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意見、銀行貸款意向及按照國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等。
第十條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發改部門審批。市發改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對于批準的項目,由市發改部門向申報單位出具批準文件;對于不予批準的項目,應當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單位在向市發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時,需附市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評估報告、市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含規劃設計土地利用條件)、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預審報告書》、銀行貸款承諾及國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嚴格實行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度。項目單位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改部門后,由市發改部門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咨詢中介評估機構應實行競爭擇優選定。
咨詢中介機構在項目單位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意見,發改部門應當在收到咨詢中介評估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三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并應列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工程概算、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工程施工費、監理費、必要的管理費、必要的設備購置費、必要的征地費、必要的拆遷補償費及不可預見費等。項目概算及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的投資估算和建設規模。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投資估算的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
市發改部門接到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初步設計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采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市政府及市發改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一律納入項目儲備庫。市發改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項目儲備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檢查、評估、修正和調整,不斷優化項目結構,提高項目質量。
第三章項目投資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根據下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初步計劃、項目儲備情況等,在每年10月底前組織各部門編制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年度項目投資計劃的申報需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項目單位向市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及資金計劃建議數;
(二)市發改部門與財政部門對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及資金建議數進行審核、綜合平衡,并征求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意見后,將項目及資金控制數反饋給項目申請單位;
(三)項目單位根據反饋的項目及資金控制數對原申請數進行調整,向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報送正式項目及資金申請計劃;
(四)市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修改的項目及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后,正式下達年度投資項目計劃。同時抄送審計部門作為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的依據。
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本市建設實際,需臨時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應經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申請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按規定批準;
(三)項目管理單位已經選定或者項目法人已經組建;
(四)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投資已經基本落實;
(五)采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其資金申請報告已批準。
第十八條市財政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下達后,對經依法招標的項目,按照資金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對有單位自籌和融資資金的項目,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同比例撥付到位,否則,市財政部門應停止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財務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后結算。
貼息資金按照“先付后貼”和基準利率貼付的原則,由項目單位憑銀行的貸款和利息結算證明,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投資補助類項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市財政部門按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撥付。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非人為因素等原因超出預算確需進行調整的,必須按程序報批。超預算10%以上的,由發改部門會同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超預算10%以內的,由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審批。
調整期間,市財政部門停止撥付進度款。
未經批準擅自增加投資的,市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帳管理。項目法人或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與建設資金管理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財會人員,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招標建設。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本級政府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的,按有關規定逐步實行代建制,即由政府或其授權機構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尚未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建設、監管、使用”分離的原則加強管理。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在完成各專項驗收、工程質量驗收和備案后,報市發改部門或其委托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統計、檔案管理法律、法規,按月及時準確地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月報;做好建設資料的建檔、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有關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督促項目法人(業主)在30日內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并以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據。
納入審計部門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審計部門實施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價款的最終決算和驗收手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發改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組織稽察特派員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稽查,并向市政府報告。對稽察中發現嚴重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預算、撥付使用等財務活動實施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合理、??顚S?。
第二十六條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參與投資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部門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級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
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基本完工后,及時向審計部門報送工程決算的有關資料,由審計部門安排審計。未經政府審計部門竣工決算審計,不得辦理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和驗收手續。
第二十七條監察部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八條項目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單位和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
(二)違規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
(三)違規撥付財政性建設資金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擅自改資金用途或者管理不嚴造成工程資金嚴重浪費和損失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三十條咨詢評估和招標機構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咨詢評估、招標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3年內市發改部門不得聘請其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和招標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投資規模的;
(二)未依法組織招投標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四)未經竣工決算審核或審計辦理最終結算和驗收手續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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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維護建設運營單位和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外省、市相連的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等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公共客運系統。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綜合開發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將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設施設備保護和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獨立建設或者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管理。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實行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相結合,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一節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城市產業規劃相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線路控制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線路控制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規劃控制區。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征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適應線網建設及運營的需求,預留必要的空間、結構等建設和運營條件,確保足夠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換乘條件,與周邊互連互通,促進各線路之間及與周邊交通、建筑物和相關配套設施之間的協調發展。
編制城市軌道線路控制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道路網、公共交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等交通配套設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有效銜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首末站、分期建設起點站、有條件的中間站應當配套相應的公交、社會停車設施,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規劃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辦理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的出讓、劃撥手續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根據規劃控制范圍,出具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區間風井、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及地下結構對建設項目的控制要求,由規劃主管部門將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附件。
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務、消防、安防等設施項目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規劃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節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要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在實施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對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的影響,其上方建(構)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應當保障其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的安全。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并符合保護周邊建(構)筑物的技術規范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行設施的設計與建設應當滿足老年人、殘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道與周邊建(構)筑物之間互連互通,相鄰的連接通道應當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則合理利用。
已開通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建筑物的業主要求與車站交通互通的,應當依法報請有關部門審批,有關部門進行審批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十七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及綜合開發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集體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由相關的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遷改市政設施及管線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了解管線設施情況。相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應當提供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構)筑物等管線、設施的檔案資料。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管線綜合設計,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統一實施管線遷改或者由建設單位直接委托產權單位、總承包單位實施,并委托測繪單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將竣工測量資料提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使用建(構)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線等檔案資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應當對沿線涉及的建(構)筑物、管線以及其他設施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編制監測方案和專項安全保護方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施工影響。做好建設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橋梁、管線、交通安全設施等設施設備的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
建設單位需要派員進入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建筑物內進行調查、監測、鑒定的,應當事先向業主、實際使用人發出通知,業主、實際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開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編制交通組織方案,避免或者減少工程施工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組織初步驗收,并組織不少于三個月的試運行。
試運行及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試運營基本條件的評審申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合格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不得少于一年。
試運營期滿,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相關部門組織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三十日前書面告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置相應的專用車道標志、標線,并在必要路段進行物理隔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禁止其他車輛通行的標志、標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平面交叉路口設置停止線、警示標志、有軌電車車道線,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禁止超高、軸載質量超限車輛駛入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的標志、設施。相關交通信號燈應當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軌電車優先通行的要求設置。
第三節 綜合開發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本體工程用地(上蓋)與周邊土地的綜合利用進行研究,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用地范圍。
第二十五條 需要對城市軌道交通場站進行綜合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的城市設計,由規劃主管部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范圍內的用地,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進度同步規劃、聯動供應、立體開發。
對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范圍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綜合開發。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及空間內,運營單位可以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綜合開發,設置商業、民用通訊、廣告等經營設施。
運營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經營項目,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運輸功能和公共服務功能,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企業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定期對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整改安全隱患,確保設施設備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
(三)按照運營服務標準和實時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運營服務;
(四)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運營、規范服務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保證主要行車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上崗前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隧道及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六)公布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保障安全、正點運營,實際運營未達到承諾水平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運營數據統計分析,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和運營信息;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
(二)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三)對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安全行車、車站設施、列車設施、站容秩序、票務管理、投訴處理、遵章守紀、社會評議等方面進行考核,運營服務年度評估報告;
(四)受理社會公眾對運營服務質量的投訴。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運營單位的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制定安防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四)及時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公共交通運行情況編制運營計劃。運營計劃調整對運營服務水平有影響的,應當報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地鐵、輕軌管理范圍以車站出入口邊沿為界,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對車站出入口邊沿以內的范圍履行環境衛生管理和秩序維護義務。
地鐵、輕軌車站出入口邊沿以外和有軌電車開放式車站區域的暢通及秩序維護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 電力、通信、供水、燃料供應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用電、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的適當位置設置導向標志,并可以與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標志組合設置,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導向標志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同步實施。
第三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隧道的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按照設計方案設置,不得影響安全及服務標志的識別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檢修,不得擠占疏散通道。
廣告設施設計及使用的材質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廣告設施的設置或者維護作業不得影響正常運營。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范圍內設置商業設施、拍攝影視資料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客運服務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節 客運服務
第三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保證空氣質量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符合國家標準,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和車廂整潔、衛生;
(二)按照國家標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減輕車輛運行的噪聲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引導標志齊全、易識別;
(四)在列車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專座;
(五)維護車站和車廂內秩序,安排工作人員巡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合理設置自動售票設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檢票、自動扶梯、車輛、通風、照明等設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員引導乘客購票、乘車,及時疏導客流,高峰期增加運營車輛。
第三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一)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車到達、間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三)在車廂內醒目處張貼乘客守則;
(四)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因故延誤,及時通過多種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提供問詢服務,車站工作人員在接受乘客問詢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躺臥、乞討、收撿廢舊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鬧、彈奏樂器;
(四)擅自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散發宣傳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六)在車廂內進食;
(七)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陪護下進站乘車。
第四十一條 禁止乘客攜帶以下物品和動物進站乘車: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四)運貨推車、自行車(含折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
(五)導盲犬之外的其他動物;
(六)其他影響安全運營的物品。
第四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執行并予以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票務規則:
(一)持有效車票進站乘車;
(二)義務兵、革命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可以持有效證件免費乘車;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兒童乘車,攜帶超過一名的,應當按照超過人數購買成人全票;
(四)城市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當次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五)乘客應當接受運營單位的票務稽查,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乘車證件或者持偽造證件乘車;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將車票交還。
第四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完善投訴受理制度,設立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擾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響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運營單位舉報,公安機關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節 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應急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應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
因故延誤或者中斷運行十五分鐘以上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四十七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仍然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區段運營并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停止全線運營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電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運營。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節 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九條 下列區域為地鐵、輕軌的控制保護區范圍: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線纜管溝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四)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下列區域為地鐵、輕軌的特別保護區范圍: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線纜管溝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五米內;
(四)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第五十條 下列區域為有軌電車的特別保護區范圍:
(一)地面線路軌行區,含軌行區上方供電接觸網范圍內;
(二)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其中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四)通信基站、變電所、車輛基地、電纜通道、連通車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第五十一條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的,由運營單位提出,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制定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
(一)修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構)筑物;
(二)建設勘察、鉆探、打樁、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頂進、灌漿、打井、降水、基坑開挖、錨桿及錨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積堆載等大量增加或者減少地面載荷的;
(四)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設、埋設、架設管線、溝渠、線桿、隧道或者設置跨線、架空作業等;
(六)在過江(河)隧道段疏浚作業;
(七)移動、拆除或者搬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的作業。
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人防、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相連接的通道工程、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工程,以及已經規劃批準的或者對現有建(構)筑物進行改(擴)建并已經取得許可手續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進行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非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條件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活動,依法需要辦理行政許可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許可手續時提交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安全保護方案應當報經受理行政許可的部門組織論證后實施,論證會應當邀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參加。
依法不需要辦理許可手續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保護方案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未經運營單位同意的,不得擅自從事相關作業活動。
運營單位認為建設、施工活動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風險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甲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備監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受影響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監測。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做好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權進入保護區內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置,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二節 其他規定
第五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會同公交企業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公交接駁預案,報市應急、公安、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等主管部門備案;
(二)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監測和應急系統,配置建設、運營應急救援基地,配備安全可靠的設施設備;
(五)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和事故預防、報告、處理制度;
(六)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第五十七條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進站乘客及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保護受檢查人的隱私;
(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并經檢測合格的設施設備,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物品。
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在實施安全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或者違法攜帶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五十八條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二)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強拉、敲打站臺門及車門,強行上下列車,在運行的自動扶梯或者活動平臺逆向行走,長時間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閘機、站臺門等設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裝置;
(五)擅自移動、遮蓋或者污損警示標志、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六)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風亭、風井、接觸網等設施投擲物品;
(七)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八)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風亭、風井、冷卻塔外側五十米內以及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禁止其他車輛擅自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及其禁入區域。
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有軌電車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其他車輛行駛時不得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臨時停車。
第六十條 有軌電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駛速度不得超過城市軌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專用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道路限制的最高時速。
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當在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有軌電車駕駛證。
第六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處置機制。有軌電車運行中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運營單位應當迅速處理,相關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積極配合。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并迅速報警。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事故雙方應當記錄事故現場狀況,事故社會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的;
(二)未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的;
(三)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主要行車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未按規定設置、配置各類標志、器材、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標志、器材、設施設備的;
(六)發生運行故障,暫時無法恢復運行,未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八)停止運營,未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和向社會公告的;
(九)未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和換乘指示的;
(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因故延誤,未及時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十二)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證確屬運營單位責任的乘客投訴,每一百萬乘客人次超過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運營服務規范和承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六十三條 乘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至六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至五項規定之一的,拒絕其乘車,已乘車的,責令其下車,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四條 乘客超程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其超程部分補收票款。
乘客無票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冒用他人乘車證件乘車的;
(二)持偽造證件乘車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建設施工活動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鐵,是指適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閉線路上運行的大運量或者高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二)輕軌,是指適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閉或者部分封閉線路上運行的中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三)有軌電車,是指適用于地面(有獨立路權)、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車輛、車站設施、車輛基地、控制中心、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