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范文

時間:2023-08-14 17: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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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

篇1

根據筆者對銀行內部訴訟流程的了解,從信用卡欠款產生到民事立案,發卡銀行一般會經歷銀行自身催收和外包催收兩個環節,時間也不會少于三個月,從表面上看超過起刑金額的信用卡糾紛案件都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因此信用卡糾紛案件高發的背后是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案件的逐漸增多。激增的信用卡糾紛已經成為社會和媒體關注的焦點問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更是社會和媒體眼中焦點中的焦點。如何處理該類案件,成為民事法官在受理該類案件之后最為棘手但又不得不處理的問題。

一、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時的應然要求與實然做法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被界定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格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該類犯罪行為的起刑金額、規定期限和幾種應當認定為非法占有的行為,使“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定罪量刑上具可操作性,但是該類透支欠款行為同時具有民事債務性質,是必須將刑事前置還是民事、刑事可以分開處理根據現行法律的應然規定似乎不存爭議,但是司法實踐做法對該原則的突破卻會使問題復雜化。

(一)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時的應然要求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性文件《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所共同確立的解決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即“先刑后民”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得到沿用。(萬毅:《“先刑后民”原則的實踐困境及其理論破解》,載《上海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2期)因此,法院在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時,對于標的額本金超過一萬元的案件,都應當按照上述原則裁定駁回銀行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時的實踐做法

1.對于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要件的案件民事審判庭不予受理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持卡人透支本金1萬元以上,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要件。部分地區的法院對于該類案件會要求發卡銀行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該情況通報公安機關,只有在公安機關未作刑事立案的,才受理債權銀行提起的民事訴訟。這樣處理雖然能夠避免刑民交叉時的問題,使得該類犯罪避免出現“刑民交叉”時的矛盾,但是明顯不利于銀行訴權的行使。

2.審判實踐中直接忽視移送環節,在認定欠款事實之后直接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筆者根據對全國十幾家法院面對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糾紛案件處理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實踐中他們在受理該類案件后,并未按照“先刑后民”原則處理,而是對該類案件依照民事案件審理的程序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至于持卡人是否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是否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責任,由發卡銀行自己是否報案來決定。

(三)應然要求與實然做法相沖突的現實表現

1.受害銀行不知其案件已被刑事判決仍繼續追償信用卡全部欠款

因現代通訊手段變更很快,筆者在參與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過程中,初步聯系持卡人時,發現如果持卡人未及時通知銀行變更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直接聯系到持卡人,此時我們會繼續聯系持卡人留在申請表上其他聯系人的電話,有時會遇到這樣的反問:持卡人已經因信用卡詐騙罪被判刑了,法院怎么還繼續追究他的責任?詢問發卡銀行,發卡銀行竟然也不知道持卡人已經因“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判刑,因刑事判決已經處理過欠款本金部分,其訴訟請求再繼續請求償還本金部分,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在無法詳細核實持卡人是否涉嫌犯罪被追究責任時可能導致銀行債權被司法重復確認

目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并沒有統一的查詢系統,且銀行在對持卡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大部分案件都無法有效聯系到持卡人或者確切了解持卡人的現實狀況,導致信用卡糾紛案件的民事承辦法官無法針對每一件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是否因信用卡詐騙罪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已被刑事判決均進行核實,此時民事承辦法官如果仍按照信用卡糾紛的司法審判經驗在窮盡其他送達手段公告送達后予以判決,如果存在該筆債權本金已經被刑事判決確認的情況下,將會導致刑事和民事的重復司法確認,使銀行就同一筆債權本金享受重復債權。筆者及同事為了避免出現上述情況,在收到信用卡糾紛案件的卷宗后,首先進入系統內部的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持卡人就該案是否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雖然這在一定程序上能夠減少重復判決,但是對于雖然做出裁判但是文書尚未生效的刑事判決無法有效獲得,該類情況依然無法完全避免。

3.二次訴訟將無法避免

根據筆者查閱的眾多的不同法院的信用卡詐騙罪的刑事判決書發現,該類判決書只針對本金部分做出了追繳發還的處理,對于利息、滯納金等銀行仍享有債權的部分并沒有予以確認,但是,該部分債權銀行又不會主動放棄,因此銀行為追討該部分欠款必將提起民事訴訟,導致即是同一法律關系又是同一法律事實的信用卡糾紛發生兩次訴訟。

二、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應然要求與實然做法的理性分析

(一)對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應然要求的理性分析

1.不利于銀行債權的實現

信用卡糾紛案件,即使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其民事部分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無須經過刑事偵查就能確認發卡銀行和持卡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如果受制于“先刑后民”的應然要求,將該糾紛移送公安機關,且不說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根據某基層法院民事審判經驗,無法聯系到持卡人公告案件的比例一直很高,即使該類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亦無法很快將持卡人逮捕歸案,反而可能因此導致民事訴權長期拖延,不利于銀行債權的實現。

2.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則

現代法律的分析,在考慮制度有效性和合理性時,往往離不開法律的經濟分析,在法律的諸多領域,如“財產權、侵權、犯罪、契約,都無不打上經濟理性的烙印,而效率作為經濟理性的一種追求,在法律領域同樣適用,如果一項制度缺乏效率的支撐,其存在的合理性將受到挑戰。對于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的信用卡糾紛案件,其民事部分的審理并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刑事責任的追究只是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的認定,民事責任完全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認定,首先必須區分一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與其他幾種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其他幾種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即通過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來確定民事中的適合被告及其行為的可追責性。

這既不會影響刑事判決的結果,也不會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即刑民分開處理并不會危及司法公平原則,此時如果仍嚴格堅持應然要求,則會將本可以高效、便捷處理的信用卡糾紛案件尤其是無法聯系到持卡人的案件陷入長期拖延的境地,加上現在針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處理現狀,二次訴訟將無法避免導致應然要求根本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則。

3.危害司法權威

司法公信力的來源在于公正的司法以及判決的既判力,但是在現今部門之間配合并不流暢的狀況下,如果出現債權的司法重復確認,那么對于判決既判力的損害不言而喻,而人們對于司法公正的懷疑將會更加深化,并進一步影響到司法權威。

(二)對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實然做法的理性分析

1.侵害債權銀行的訴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發卡銀行的符合其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時應當予以立案,對于信用卡糾紛是否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不應當在立案階段進行實質審查,更不應當對于該類糾紛給銀行提訟設置法律之外的前置門檻,加上透支欠款是否構成犯罪的主觀認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可能將本不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糾紛強制啟動刑事審查,導致銀行不但增加啟動刑事訴訟的成本,而且侵害了發卡銀行的民事訴權。

2.可能侵害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信用卡糾紛案件一律強制設置刑事審查程序,對于本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透支持卡人是不公平的,因為隨著信用卡信用額度的不斷提升,透支消費金額越來越大,如果持卡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拖欠銀行欠款不還,只是消費后可能短期經濟狀況惡化或暫時經濟困難無力償還,銀行在追償之前必經刑事程序可能會造成這一部分人無辜經受刑事偵查程序,存在侵害該部分持卡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更進一步分析可能隱含著對持卡人“有罪推定”的意思。

3.存在違反規定的問題

實然做法與應然要求的沖突本身就是對現有規定的突破,因此認定法院忽視移送偵查環節,并在認定欠款事實之后直接依法做出民事判決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無疑義,單純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種行為實際上具有法律上的可責難性。但是,在具體個案中的突破行為并不僅僅局限于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一類或者某一個法院,例如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企業資產遭侵害的刑事案件過程中,打破我國司法“先刑后民”的慣例,在犯罪嫌疑人因為種種原因尚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支持企業先行民事,成功地幫該企業索回了被侵占的財產(陳杰人:《打破“先刑后民”是私權回歸的要求》,載《法律與生活》2005年1月下半月。),亦是突破規定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成功典型。但該行為違反規定的性質依然不能排除。

三、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的理性思考與出路設計

(一)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的理性思考

1.繞開“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探討

“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至今仍有爭論,法律也沒有做出修改,筆者在本文中無意探討先后問題,只是提出現實問題的解決辦法。前面已經論述了信用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征,民刑處理結果之間并不存在牽連關系,民事責任的承擔和刑事責任的追究之間沒有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對于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行為,民事判決并不洗脫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亦不妨礙公安機關對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偵查,出于尊重銀行訴權和司法效率及現實的考慮,如果能夠繞開“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探討,直接建構一種能夠及時溝通公安機關和法院的聯絡平臺,將銀行報案,且公安機關已經以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進行刑事立案的持卡人,法院暫不予民事立案;對于法院已經以信用卡糾紛案件立案的持卡人,公安機關亦暫緩刑事立案,雙方相互之間根據對方的處理結果再做出相應的司法行為,不但能夠解決溝通不暢問題,而且對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又沒有違反,應該是一種較好的出路

2.應充分考慮我國持卡人的現狀

信用卡在我國的日益普及使得持卡人越來越多,信用卡糾紛的涉案主體低齡化現象漸趨明顯,該部分人有很強的消費欲望,且消費意識更趨于超前消費,即使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在自身經濟狀況產生波動,尤其是惡化的情況下,在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不還款且透支本金超過1萬元的情況并不鮮見,如果對該種情況一律視為“涉刑”并予以立案偵查,基于中國的傳統思想,對于持卡人及其社會評價影響較大,如果進一步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可以說對于持卡人的不利影響將持續其一生,其在服刑期滿后的生活軌跡將會發生重大變化,尤其是現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起刑點較低,如果嚴格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將會使很多持卡人均要接受刑事偵查,明顯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也不利于刑法預防、教育功能的實現。

3.充分考慮現階段信用卡糾紛案件持卡人到案審理情況

對于持卡人是否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未確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之前盡量不要急于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因為雖然刑法規定了嚴格的客觀條件,但是銀行在催收過程中能否嚴格做到,以及做的方式會不會激化社會矛盾,并進而借助合法刑事手段逼迫持卡人還款無法具體審查。而根據某法院司法實踐經驗,信用卡糾紛案件如果能夠有效聯系到當事人,無論金額高低,很多當事人都能夠直接還款,并請求銀行撤訴或者與銀行達成調解協議,因此該類案件的到庭調撤率較高,說明直接啟動刑事偵查的意義并不大,因為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刑事犯罪的主觀要件,同意還款的行為足以支持不能夠認定持卡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近幾年到庭調解率成下降趨勢,但是仍占據絕對比例。

(二)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的出路設計

“先刑后民”的司法慣例在我國確立后就飽受爭議,支持者和反對者均從理論上和現實中進行論證,也有學者提出根據不同的案件來確定到底是適用“先刑后民”、“民刑并行”還是“先民后刑”,筆者限于學識無法得出定論,因此試圖探討一種能夠繞開上述論題,且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并解決信用卡糾紛中面臨的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的出路。

1.建立公民涉信用卡糾紛信息查詢系統

筆者認為,以中國人民銀行的公民征信系統為基礎,對于信用卡欠款的公民是否在接受刑事偵查或者參與民事訴訟由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將其錄入征信系統,并對公安機關立案部門和法院的立案庭開放,使其在接受銀行報案或者立案時能夠直接通過查詢系統獲得持卡人的涉信用卡糾紛的實際狀況,法院對于銀行未進行刑事報案且公安機關未予刑事立案的信用卡糾紛視為民事糾紛,并進入民事審判程序;對于已經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且已刑事立案的持卡人暫不予民事立案,對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確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才裁定駁回銀行,移送公安機關,而不是應然的,對于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要件的持卡人一律裁定駁回,移送公安機關。系統的設立即可以有效的防止重復判決,也可以預防“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成為濫刑的可能性,又不會對銀行的訴權產生影響。

2.健全民事法官對于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甄別標準

民事法官在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時,直接接觸到當事人,對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便利的判斷條件,因此對于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要件的持卡人,民事法官須通過和持卡人談話的方式來判斷主觀惡性,對于確實因經濟困難,無法及時還款,但是又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持卡人繼續民事審理,可以避免這一部分人極易接受刑事偵查的弊端;對于確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持卡人遵守“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則裁定駁回銀行,移送公安機關,而不再沿用目前實然的做法跳過現行的法律規定一律按照民事審理,那樣可能會放縱部分觸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逃脫刑事處罰。

3.改變刑事判決的傳統做法

前文已經述及現階段的司法實踐,每一件“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面臨二次訴訟成為必然,起因在于刑事判決對于銀行的民事債權只處理本金部分,而對于利息和滯納金等費用不予處理。刑事立法是以本金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因此刑事判決如此處理并無不當,但是如果能夠修改刑事判決,定罪量刑仍以本金為準,只是在刑事判決民事追償部分做一下簡單技術處理,借鑒民事判決的處理方式,將利息、滯納金等費用包括在內并非難事,這樣做不但可以有效避免刑民二次訴訟,有效節約司法資源,而且比起修改法律來說又能夠節約巨大的立法成本。

四、結語

篇2

【關鍵詞】法律風險 防范機制 措施

一、 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之現狀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及有關各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 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必要性

(一)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需要。

(二)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

(三)提高企業依法經營管理能力的需要。

三 、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措施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指對于各種不規范的行為可能導致的風險,在其發生之前即采取防范措施所形成的機制。它包括企業成員法律防范意識的培養,合同管理體系的創建以及廉政與自我約束機制的形成等。

(一)加快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擁有自己專門的法律部門,在如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等環節,在投資、合作等項目中隨時預防法律風險的產生,將糾紛的誘因消滅在初始階段。此即為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重要的組織保障。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加強而提出來的。目前全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已超過10萬人。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較好地發揮了法律參謀、法律培訓、法律監督的功能,角色也由打官司、討債向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建立企業法律機制轉變。

(二)構筑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預防體系。

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業所簽的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款有無遺漏,形式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文字是否準確、嚴謹都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施工企業必須盡快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合同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分類專項管理制度、合同委托管理制度等。建立以合同為中心的內部管理控制體系,做到人員、機構、制度三落實。對于企業已實踐多年的常規性合同,具有較高重復性和利用率的合同,應擬定好固定合同文本。嚴格履行簽訂合同須經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并經有關負責人審批的程序。建立定期對企業合同糾紛進行統計、分析的管理制度,依據情況變化及時完善企業的固定合同文本。從合同的談判、起草、簽約、執行等各方面建立起有針對性的規定,形成協調的合同管理體系。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建立一套合法、實用、規范的企業規章制度,使人們有所遵循,作到人人有專責,工作有程序,辦事有標準,才能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同時規章制度完美的過程,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因此,一個企業制度的出臺,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包括它的提出、調查、審核、修改、完善等。只有這一系列的步驟一一到位,才能確保企業規章制度具備合法性、實用性、規范性和協調性。

3.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隨著知識產權的取得、管理、保護和利用納入法制軌道。各大企業普遍加大了對知識產權開發和管理的力度,專利和注冊商標申請量也在逐年增加,但目前還有不少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科研開發與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創新與依法保護明顯脫節。有的企業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自己的品牌被盜用,導致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下滑,甚至面臨破產的境地,或對他人的知識產權了解不詳,不自覺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而因此處于被動局面。所以,企業要想提高自己的經濟效益,就必須保住自己的“名牌”不被亂用,產品不被仿冒。不去隨意使用他人的產品。

4.從程序上建立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制度

一個重大經營決策的出臺,既要保障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得到充分體現,使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最大化,也要保證決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有利于決策目標的實現。同時也要杜絕上當受騙,避免顯失公平,防止糾紛發生。因此,為了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施工企業應在重大決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備的法律論證制度,強制推行重大決策法律論證程序,避免重大決策失誤。

(三)建立訴訟風險管理組織,確立訴訟風險預警體系。

按照國資委《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防控、處理和備案機制。為了避免訴訟給企業可能帶來的損失,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統一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有關業務的企業負責人分工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實施,有關業務機構相互配合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工作體系。

法律事務機構需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實施訴訟風險分析。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若遇到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全員風險防范體系。

許多事例告訴我們,很多企業在糾紛中處于不利位置或者被迫履行不平等的合約,都是因為業務人員在操作中不夠規范,存在瑕疵而造成的。因此,必須加強領導干部和員工尤其是業務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用較少的費用避免較大的損失。所以,開展普法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是公司依法治企、依法經營、降低風險的基礎。這個基礎打不好。再好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也都會大打折扣。

總之,為有效預防、減少各種經營風險,施工企業迫切需要加強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不斷健全組織機構,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建立、完善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審查機制,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加強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為企業更好的發展形成法律的保護墻,為施工企業的健康、持續、快速地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篇3

一、小額訴訟程序概述

( 一) 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界定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但目前理論學界對于小額訴訟卻沒有一個能夠被廣泛認同的定義。域外學者結合理論基礎與司法實踐的方式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著手研究,大至概括為下列兩點: 其一: 小額訴訟程序,就是通過便捷化的程序使普通民眾可以獲得具有保障性的法律服務。其二: 小額訴訟程序是能夠讓案件雙方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標的額的范圍內提出自己的請求而啟動的一種程序。

在我國,學者們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定義界定也是眾說紛紜。我國學者基本上認同小額訴訟程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基本等同于簡易程序,但是狹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是指與其他程序相區別的、更加簡單方便地處理數額較小的糾紛所開展的訴訟活動及其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目前對于小額訴訟程序概念的具體界定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張茂從小額訴訟程序啟動條件上分析小額訴訟程序是指較為簡單的普通的群眾向法院提出的在法定數額的標準下可以請求適用的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程序。王亞新從程序作用的角度出發,認為這種程序,是指經由程序的靈活運用,使得一般的國民可以獲得具有保障的一種法律服務。楊涵瀟通過差異對比的方式,認為: 該項程序,是在和普通訴訟程序進行對比的條件下,僅僅在法律規定的標的額在一定數量或者范圍以下的標準或有其他的特殊情況所啟動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從概念上分析各有各的差異,但是總體含有下列幾個相似點: 其一,符合該程序案件的標的金額都較小; 其二,該訴訟程序更為便捷、簡單; 其三,它們的價值追求都是共同的,即程序與實體的公正。綜上所述,本文所分析的即為狹義的區別于簡易程序的小額訴訟程序,即: 在縣級法院或特殊的小額法院適用比普通或者簡易程序更加簡單的程序,審理數額較小的案件所開展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與這些相關的一系列關系的總和。

( 二) 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征

作為特殊的具有針對性的訴訟程序,該項程序與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 ( 1)簡單與靈活并存: 小額訴訟案件性質較為簡單,為迅速地處理問題,其審判方式更加靈活、簡便。法官可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自由選擇審判程序,如對案件事實清楚的小額糾紛可以直接進入法庭辯論環節,或者將法庭辯論與法庭調查交替進行。( 2) 調解和審判相結合: 小額訴訟程序通常以調解與審判相結合的方式貫穿全程。法官直接主動引導雙方進行協商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條件下達成調解,解決糾紛,這樣不僅可以促進效率的提高,還可以減少案件雙方的訴訟壓力、緩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關系。( 3) 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該程序能夠機動靈活地運用。在解決民事糾紛中,法官可以采取自主的方式推動案件審理的進程,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4) 一審終審: 小額訴訟采取一審終審制,被告無反訴權。一審終審制有利有弊,其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原告或者被告的上訴權,但同時也保障了小額訴訟判決結果的確定性,確定的判決結果可防止濫訴纏訟的發生。我國相關法律也通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我國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制。

( 三) 小額訴訟程序的功能

小額訴訟程序在民事訴訟中是一個特別的存在,因此具有其獨特的功能。

1. 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指法律資源的投入與辦結案件數量及質量三者的比例關系。它的目的就是以消耗最少的法律資源,可以最大化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保護民眾的合法利益。民事訴訟的普通程序,都存在成本高、耗費時間長等問題,小額訴訟程序卻是在尋求正義和效率之間的協調發展。一方面,小額訴訟程序簡單、快捷、靈活,能夠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變動,這些都極大地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該項程序也注重調解的強大功能,案件雙方以調解的方法友好地處理問題,不僅能夠降低所需承擔的相關費用,而且最后的結果也易于實現,最終能夠妥善解決糾紛。

2. 服務社會大眾。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目的從案件雙方的角度來說,是以其簡單、快速、高效的方法提供一種區別于其他訴訟程序的法律救濟方式,民眾能夠近距離地接近法律救濟,通過法律途徑實現合法權益的保護。它能夠減少案件處理的沖突性、減少法律的適用的專業性,使案件雙方愿意親自參加訴訟,促進糾紛的快捷解決。小額訴訟程序主要適用于各項法律關系清晰、爭議較小的、金額較少的經濟糾紛,能夠盡可能地為普通民眾提供一種最便捷的法律服務,同時保障雙方的利益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實現法律服務的大眾化。

3. 完善訴訟程序。從一定程度上看,簡易程序只是減少了普通程序的部分內容,與其并沒有明顯區別。在司法過程中,很多案件都是通過簡易程序處理的,但是我國相關法律中關于它的條款過于抽象和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和案件雙方的預期利益無法得到實現。但小額訴訟程序非但能夠解決費用高昂、耗費時間長等問題,還能夠大幅度地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能夠為案件雙方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務,同時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小額訴訟程序是對其他訴訟程序的一種特殊完善,能夠彌補漏洞,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補充和完善。

二、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現狀及問題分析

( 一) 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立法現狀

2012 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專門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規定了其適用于案件事實簡單、相關法律關系清楚,且標的金額較小的金錢給付糾紛; 標的額的適用標準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 且適用一審終審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 年2 月出臺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對該程序作了進一步細化,用十幾個條文對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進行了法律適用上的細化,就審級制度、數額的確定、舉證時間限制、法院管轄、程序之間的轉換、裁判文書的簡化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解釋。明確規定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小額訴訟可以適用的范圍,排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范圍。另外,規定了在適用該程序中舉證時間的限定以及答辯方面的內容。該司法解釋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其舉證時間限制由法院來予以決定,也可由原被告雙方互相討論并且需要法院的許可來最終確定,一般情況下時間最長為七日。原被告雙方明確表示放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權利的,法院可以按照訴訟程序立即進行審理。在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之間的轉化適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280 條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出現了其他問題不再適用該程序繼續進行審理的,應該由人民法院確定重新適用何種程序進行審理。 在此,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小額訴訟程序不能直接轉化為普通訴訟程序,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出現特殊情況時,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然后根據需要,再由普通訟程序進行審理。另外,還規定了案件雙方主體的程序適用異議權,如果雙方對適用該程序審理糾紛持有異議,必須在開庭前予以表示,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更改程序進行審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書可以進行簡單化,即允許只記載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法律請求、裁判結果等內容。

( 二) 對我國小額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小額訴訟程序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指導意見開始,到全國90 個縣級法院迅速進行了試點工作,直到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新增加了對該項訴訟程序的明確規定,標志著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的正式建立。隨著小額訴訟程序不斷發展,在解決小額糾紛案件、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是目前我國該項程序不夠完善,還存在一些問題。

1. 程序結構關系不明確

小額訴訟程序規定在簡易程序之下,看似是該程序下的一個子程序,實質上是一種特殊運行規則。

從適用條件看,事實清晰、相關法律關系明確、爭議較小,而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二者之間的判斷標準有重疊的可能。在實務中,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審判效率的降低。原因之一就是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法律體例上,以章節的方式規定了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并未明確確定小額訴訟程序,僅僅在簡易程序一章中有條文指出專門適用該程序審理小額糾紛案件。這一條文模糊了兩個程序之間的差異。簡易程序適用于案情清楚的民事案件,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應當是爭議標的金額不大、案件簡單的。爭議標的金額不大是兩者之間最明顯的區別,不容忽視。若沒有明確小額訴訟程序的獨立地位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能夠取得的社會效益。

2. 當事人訴訟程序選擇權的缺乏

小額訴訟程序的選擇權是指案件雙方主體能夠自己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是否適用該程序開展審理的權利。依據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凡是符合數額要求的必須適用該程序進行審理,這應屬自動( 強制) 適用,其中對于案件雙方主體的程序選擇權并未作出詳細規定,當事人在啟動審判程序時只能接受法院的安排,明顯缺乏程序選擇權。

該規定更多是從法院的角度出發,是為了緩解司法資源的緊張,但小額訴訟程序的目的本應該是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訟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案件雙方在開庭前可以對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自己的看法。這看似當事人享有異議權,但異議的審查主體依然是法院,法院仍然握有程序適用的主導權,與當事人享有程序選擇權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同時這項規定也完全排除了標的額的數量超出現有法律條文中的標準但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適用該訴訟程序的情形,不利于訴訟價值的充分實現。

3. 救濟程序不明確

按照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不得上訴。而僅有的救濟途徑為再審程序。而再審程序在訴訟中屬于一種不經常適用的程序,大部分糾紛案件是不會、也不應當啟動再審程序的,再者說再審程序具有嚴格的啟動要求,如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書的審查期限就長達三個月。小額訴訟程序能夠簡單、快速地處理小額糾紛,但是救濟途徑的不完善導致在制度設計上仍然存在漏洞。

4. 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

在啟動小額訴訟程序解決糾紛時,最大的特點就是案件金額大小的適用。若案件的標的額過大, 有的當事人為了能夠適用該程序,會將相關請求標的進行惡意拆分,將原本可以適用其他訴訟程序的案件,變為多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再者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限定小額訴訟程序的主體,該程序因其訴訟成本低、效率高等特點有可能成為企業、物業公司或者銀行的討債程序。這都不利于該程序的正確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具有訴訟成本低、快捷、高效等特點,能夠促進司法更好地服務大眾,因此,也容易引發當事人傾向于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的欲望,從而導致一些原來可能私下調解的問題也進入民事訴訟的軌道,導致濫訴現象的發生。這不僅導致訴訟數量的大量增加,加劇司法資源的緊張,而且扭曲了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價值。

三、完善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對策

為了充分發揮小額訴訟程序的作用,進一步完善小額訴訟程序,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對策:

( 一) 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程序

從現行的法律來看,小額訴訟程序置于簡易程序之中,作為簡易程序之下的一個程序,在實際適用過程中容易忽略其自身的特點,因此導致不能達到訴訟效益最大化。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小額糾紛也隨之不斷增長,為滿足大量的訴訟需求,也為使小額糾紛的當事人愿意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從而能夠快捷高效地獲得民事紛爭的解決,應當按照糾紛類型與訴訟程序相適應的原理,設立與小額糾紛相配套的完善的小額訴訟程序體系。英美等國的該程序是治安法庭適用的非混合、非正式的; 德國也有區別于普通程序的小額訴訟程序; 日本的小額訴訟程序是區別于其他兩種訴訟程序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序; 韓國則建立了一種獨立于其他程序的訴訟程序。從域外國家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來看,將程序獨立于普通訴訟程序之外,對其確定明確、單獨的法律程序是大部分國家的立法模式。該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的一些規定看似具有相似性,但它并不是它的附屬程序,也不是它的分支程序,具有單獨性、完整性。因此,我國有必要在今后設立獨立完整的小額訴訟程序,優化程序設計,明確內部流程,最大程度地實現其法律價值,切實減輕案件雙方的訴訟壓力,真正實現效益的最大化。

( 二) 設置調解為前置程序

在小額訴訟程序設計中應當將調解設置為一個重要步驟,明確規定調解的法律地位,規定法官在審判前應當依職權主動引導、規勸當事人達成和解。并且調解前置只是要求在適用訴訟程序處理糾紛前應當先對當事人展開調解工作,但這并不意味著調解工作的結束,它還應貫穿于案件處理的全過程。調解作為小額訴訟的前置程序不僅能夠減輕審判負擔、節約司法資源,形成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還能有效促進社會關系的愈合。

( 三) 賦予當事人程序自由選擇權

小額訴訟程序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對于它的硬性規定有益于保障實施,但是規定的內容過于死板,偏重于從法院的角度出發考慮相關問題,過于強調程序的簡便與效率,缺乏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實質上并沒有多大意義。當事人作為權利的主張者,對于如何減輕自己的訴訟負擔,適用何種程序更能實現訴訟效益,有切實的考量。例如,美國的州法律都通過法條規定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適用何種程序來解決民事糾紛。

對于適用何種訴訟程序,應該著重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給予其選擇權。該項選擇權主要表現在下列兩點: 一是標的額符合固有標準的,案件雙方能夠選擇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二是案件的標的額超出固有法律標準的,案件雙方能夠協商一致決定適用何種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選擇應當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來考慮訴訟理念與價值追求,更能夠提高效率促進正義的完美實現。

( 四) 嚴格限制小額訴權的行使

小額訴訟具有門檻低、成本小、效率高等特點,但這也易導致濫訴現象的頻頻發生。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提高司法效率,有必要對小額訴訟權利的行使進行一定的限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嚴格限制小額訴權適用的具體措施可以從以下兩點著手: ( 1) 審查+ 處罰。法院在立案階段應該嚴格審查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額,超出標準的,若其承諾對該訴訟涉案金額之外的金額不再另行起訴的可予以準許。同時應對惡意濫訴行為予以相應的處罰。( 2) 對在一定時期內提起小額訴訟的次數限定一個范圍。由于案件雙方的主體情況不同,所以次數標準也應區別對待。我國可采用司法解釋的方式,具體的次數應該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同時參考國外相關經驗予以確定,而后再根據實踐和需要進行調整。( 3) 強調誠實信用原則,約束和規制惡意提起小額訴訟的行為。強化當事人對小額訴權行使的內心約束。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小額訴訟程序中強調誠實信用,也是貫徹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一個重要體現。

( 五) 規范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方式

小額訴訟程序以高效、便捷、低廉為目標,同時公平與正義也是立法指導思想,所以案件雙方的程序救濟權也必須成為立法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但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該程序只進行一次審理,審結完畢后不再審,在某種意義上說限制了案件雙方的上訴權,缺乏救濟途徑。事實上,在這方面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如英國的動議制度、美國和英國的特殊上訴制度、日本的裁判異議制度等。因此在該項程序的建立過程中,應當關注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訟費用以及裁判公正等各方面情況,同時設置有限的二審程序,比如對上訴具體要求進行限定,事實認定錯誤就不應該屬于其范圍,但應該規定因為違法事項或者法律適用錯誤時允許上訴等。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案件雙方對于已經發生效力的裁判,如果認為確實存在問題的,能夠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可見,對于申請此類案件的再審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礎。但如果對此類案件的再審審查和一般民事案件的再審審查程序要求一致,則不利于節約司法資源,違背了小額訴訟的立法目的。因此,對于申請再審的流程,應該確定統一的操作規范,比如明確規定一律向一審法院申請或者設定移送環節,即一方向一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另一方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上一級法院合并審查。在考慮依據民事糾紛性質與特點的基礎上,適當簡化案件的再審審查程序,如在法定事由方面進行適當限制,僅保留有新證據或偽造了主要證據、適用法律錯誤、非本人原因未參加訴訟、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等重大情況,排除其他一些程序性事由; 適當簡化審查程序,如允許一名法官獨任審查等,從而更好地發揮小額訴訟程序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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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況及工作經驗措施

(一)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當前工作的首要任務,以提高案件質量為核心,嚴把受案、結案審批關,對復雜疑難案件都由科務會、檢委會討論決定,確保案件質量。共受理審查批準逮捕案件72件83人,審查批準逮捕63件74人,不批準逮捕5件5人,所受案件均在法定時限內審結,無違法超期現象,批準逮捕準確率達100%,案件平均審時3.5天,批準逮捕人數占所受案人數的86.8%,不批準逮捕人數占受案人數的10.4%,與去年同期相比,受理案件人數分別下降4.76%、1.33%,批準逮捕人數下降9.6%,不批準逮捕人數下降35.7%,提前介入引導取證5件,糾正公安機關程序違法3件,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建議5份,開展立案監督1件;受理移送案件84件99人,經審查提起公訴57件71人,不2件2人,報請市院提起公訴2件3人,公訴案件準確率和不準確率均達到100%,向公安機關發檢察建議2份,糾正公安機關程序違法1件,追漏2件,開觀摩庭1次,檢察長參與出庭1次。積極參與縣域平安創建,切實落實檢察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

始終如一堅持檢察長接待日制度,大力推行首辦責任制、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制度,積極推進申訴復查賠償工作進程。堅持“帶案下訪,定期巡訪,有案辦案,無案宣傳,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宗旨,共受理來信、來訪36件,接待群眾來訪80人次,檢察長接待15次,涉檢上訪案件2件3人,1件轉紀檢部門處理,1件正在履行賠償程序,走訪4戶;處理、化解矛盾糾紛案件6件,在“兩會”期間,院領導輪流值班,做到隨訪隨接待隨處理,妥善處理“兩訪一戶”案件,避免了2起可能引起上訪的案件,使上半年實現“零進京”上訪目標。

(二)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促進廉政建設

突出打擊重點,查辦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經營活動中侵吞國有資產的職務犯罪案件,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領域中的職務犯罪案件,新農村建設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責任事故背后的瀆職案件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人權的職務犯罪案件,突出查辦大案要案。反貪部門辦案數已完成省院目標考核基礎數的71%,共受案6件6人,立案5件5人,偵查終結5件5人,移送5件5人,已有4件4人至人民法院,被法院做出有罪判決。抓捕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人,追繳贓款20余萬元,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近50萬員。反瀆職侵權部門已完成了規定的全年工作指標,立案案件1件1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決。

加大預防工作力度。積極開展為新農村建設服務工作。今年繼續組織農村基層干部培訓,在去年對農村支部書記培訓的基礎上,對全縣139個行政村的村長進行了培訓,達到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總量的33.33%。根據上級的要求,分別在教育、國稅、林業開展系統預防工作,對*年*縣的通鄉、通村公路工程建設開展了預防工作。分別與上述四個系統聯合下發了預防職務犯罪實施方案,定期召開座談會,并開展警示教育活動。通過與四個系統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針對每個系統的發案特點、規律以及可能存在的職務犯罪隱患提出了分析報告,并提出了預防對策。發現和收到群眾舉報信3封,獲得職務犯罪案件線索3條,移送立案2件,均做了有罪判決。運用檢察技術軟件開展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對*縣通鄉、通村路工程的投標單位進行了查詢,均無行賄犯罪紀錄。

(三)強化訴訟監督,促進司法公正

偵查監督部門下大力氣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不該立案而立案、違法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問題。

按照檢察機關的職能,全面開展了對偵查活動、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工作。加強了對偵查活動中違反程序法、非法取證、侵犯人權等問題的監督。

加強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以辦案為中心,加強對法院民事行政審判的監督力度,對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及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堅決提請抗訴。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7件,息訴4件,立案3件,提請抗訴3件,市院正在審理中。發出檢察建議1件,出席再審法庭4次,截止目前,已完成全年目標的75%。

(四)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的整體功能

積極探索實行多部門協調配合的辦案體系,偵查監督、公訴部門適時提前介入偵查環節,引導偵查取證;自偵部門堅持主動參加案件庭審,注意總結、發現并改進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強化內部制約機制,偵查監督部門嚴格掌握逮捕條件,對違反訴訟程序、侵犯人權等違法辦案行為,堅決監督糾正;公訴部門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確保案件的訴訟效果;監所部門加強對在押人員訴訟時限的監督,監督看守所及時發現超期預警,防止超時限辦案和超期羈押;按照“四個流程”的規定,加強了安全防范檢查,對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的案件,開展了專項檢查工作,繼續保持零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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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縣位于××省中部,××市東北部,幅員面積4238平方公里,總人口32萬,轄11個鄉鎮,76個村,500個自然屯。近年來,我縣切實把“調訪一體化”工作作為化解群眾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的重要措施來抓,以“調訪一體,強化基層,穩定全局”為重點,不斷強化組織領導力度,創新工作措施,完善推進機制,做到了預測預報、接待調處有機結合,預測走在預防前,預防走在調解前,調解走在激化前,使一大批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工作中,我們主要是狠抓了以下三個方面:

一、把“調訪一體化”建設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對待,積極構建黨政齊抓的工作格局。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切實把“調訪一體化”建設擺上縣委、縣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縣委書記×、縣長××同志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調訪一體化”工作,并提出明確意見。成立了以主管縣領導為組長,組織部、人事局、編委、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辦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調訪一體化”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調訪中心,在縣司法局掛牌子。各鄉鎮也都成立了相應的領導組織,并在司法所設立調訪辦公室,實行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訪辦“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由基層司法所所長兼任調訪辦主任。并做到了“五有”:即有領導、有人員、有牌子、有制度、有屋子。各村、社區分別設立了專兼職調訪員,屯、居民組分別設立了調訪信息員。全縣初步形成了縣有調訪中心、鄉有調訪辦、村(社區)有調訪員、屯(居民組)有調訪信息員的四級調訪工作體系。二是保證資金投入。在財力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我們仍然拿出一定的資金用于支付工作人員的報酬和獎金,僅調訪員工資待遇方面,縣財政每年就拿出近16萬元。目前村級調訪員每人每月100元,鄉鎮員每人每月300元,并實現了“三個統一”,即經費由縣財政統一劃拔,由鄉鎮調訪組織統一管理、統一發放。同時,我們積極改善基層調訪機構辦公條件。經過協調,鄉鎮、村級調訪組織辦公場所及設施由各鄉鎮、村負責解決。目前,全縣11個基層司法所共有23間辦公室,有統一制作的工作流程圖17塊,摩托車8臺,電話8部,微機3臺。三是配齊配強人員。為保證在調訪一體化建設中有人管事、能管好事,我們切實在人員配備上狠下功夫,全力抓好“兼、調、聘、培”四篇文章。所說“兼”,就是縣司法調解中心由縣辦主任兼任主任,辦1名副主任、司法局1名副局長兼調訪中心副主任,各鄉鎮司法所所長兼任鄉鎮調訪辦主任。所說“調”,就是將11個鄉鎮的14名員統一調整到鄉鎮司法調解辦公室,劃歸司法所管理,使司法所人員與人員合二為一。所說“聘”,就是采取“三薦兩考”形式,為76個行政村、7個社區和1個街道擇優聘用調訪人員144名,其中老黨員、老支書、老干部有58名,占總數的40.3。同時,根據村屯及居民組大小,按照每20戶至50戶村(居)民設1名調訪信息員要求,全縣共聘用了827名基層調訪信息員。所說“培”,就是加大隊伍的培訓力度。采取縣司法局、縣辦培訓鄉鎮人員,鄉鎮司法所培訓村屯人員的辦法,先后舉辦了30期調訪人員培訓班,培訓基層調訪員和調訪信息員4000余人次。目前,全縣業務用書《人民調解員必讀》達到每村一本,20__年還征訂了《人民調解》雜志120余份。同時,對基層新聘用的調訪人員上崗前,縣辦、縣司法局圍繞司法行政業務知識等內容,聯合組織統一的業務培訓,進行了統一的考試,經考試合格后統一發放了《調訪員工作證》,實行持證上崗。

二、把完善推進 機制作為“調訪一體化”建設的重點,切實規范工作行為。“調訪一體化”建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黨委和政府形象。為保證規范有序地運行,我們堅持從創新工作機制入手,不斷完善推進措施。一方面,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針對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規范的實際情況,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幫教組織工作職責》等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人員情況九方面34條制度統一制作成規范化圖板下發到全縣11個鄉鎮76個行政村。并針對社區改革后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統一制作了7個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圖板下發到社區。同時,我們還制定了基層調訪辦主任(司法所長)月工作例會制度、村屯調訪工作人員月工作例會制度、基層矛盾糾紛排查縣、鄉、村兩級季、月匯報制度以及基層調訪員定期學習、集中培訓、例會交流等多項管理制度,用制度加強調訪員管理,促使每名調訪員當好“六員”,即黨的政策的“宣傳員”、黨委政府的“參謀員”、矛盾糾紛排查的“信息員”、工作動態的“調研員”、矛盾糾紛調處的“調解員”、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員”,推動基層“調訪一體化”建設工作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另一方面,強化工作考核。對基層調訪組織實行“兩固定一流動”的動態管理辦法。即編制固定,由人事部門統一核定;工資固定,由縣財政統一劃撥;人員實行流動管理,視工作業績隨時調整或解聘。20__年7月以來,我縣通過考核,已先后對51名基層調訪員進行了調整。同時,還建立了司法所長(調訪辦主任)深入村屯抓落實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進行量化分解,落實到人頭,嚴格進行獎罰,有力地促進了“平安××”、“法治××”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使人民調解平息糾紛、緩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日益突顯。

三、把解決群眾的切身利益作為“調訪一體化”的重點,有效緩解壓力。把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作為“調訪一體化”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力化解群眾的來信來訪問題。20__年全縣共發生案件1170件次,同比下降23。特別是在越級訪上,年全縣只發生78件次,同比下降了30。一是積極參與農村土地拍賣。為保證農村土地發包的公開、公正、公平,鄉鎮調訪辦公室對各村的土地發包拍賣全程參與,主動監督。20__年,××鎮平安村七組因村委會在漁池發包工作中操作程序違背政策規定引發村民集體到鎮里上訪,鎮黨委、政府指派調訪辦牽頭,帶領經管站、駐村工作隊等相關部門人員進行現場辦公,通過公開競標拍賣,使平安村魚池發包價格由原來的15萬元提高到21.4萬元,既增加了村集體收入,又達到了參與競標者和上訪人員滿意,收到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20__年,××司法所又主動介入平安、××、×××、&&、&&、××等6個村近800畝機動地發包拍賣工作,現場監督,為村集體增加收入11萬余元。二是認真調處群眾糾紛。對群眾的涉法上訪問題,司法調解中心都主動介入,認真調處。20__年××鄉一中學生××來被砍傷致盲,因對賠償問題不滿由其母領著到縣政府上訪,縣政府召開協調會議決定給予法律幫助,后經××法庭判決對方當事人賠償,由于無法執行又引起上訪,后經縣調訪中心和鄉村調解委員會一同到當地進行調解,使法庭判決發生了法律效力,平息了上訪,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積極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緊緊抓住推行“調訪一體化”機制的有利契機,進一步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建立了司法調解中心和法律援助中心有效銜接、信息反饋通暢的工作網絡,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鄉小山村五組74歲××老太太,因贍養問題與兒子兒媳發生糾紛,村調委會多次調解未能得到解決,村支部書記撥通法律服務熱線電話尋求法律幫助,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派干警到當地調查了解,及時為老人提供法律幫助,經過走訪確認不盡贍養情況屬實,符合援助條件,決定免費為老人先期調解,調解不成提訟,經過調解,使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受到當地群眾稱贊。四是主動調處鄉村土地糾紛。對“一免兩補”政策出臺引發的大量的土地糾紛案件,各鄉鎮調訪辦司法所不回避,不推諉,主動參與,配合各鄉鎮開展了以“清查土地、清理合同、清收資金”為重點的“三清”工作,維護了群眾利益,保持了農村社會穩定。××鄉永清村二組一村民為村委會看護了15年河套林,后因五荒開發解除用工,就用工補償問題與村委會發生糾紛,常年到鄉政府上訪,司法調解辦公室受理后,由調訪辦主任、員、村調委會主任、村調訪員參加的調查組,通過認真細致調查走訪、耐心誠懇的說服教育、公平合法的處理意見,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問題得到順利解決。××鄉五莊、后五兩個村在“一免兩補”政策實施后,30多戶農戶因土地糾紛問題到縣、鄉政府上訪,××司法所積極配合鄉黨委、政府,針對這項[,!]涉及農戶100余戶、土地2900畝的糾紛案件,認真進行了調處解決,共化解債務90余萬元,平息了上訪。自20__年以來,我縣各級調訪組織共調處成功各類民間糾紛1732件次,其中,土地糾紛856件次,經濟糾紛373件次,婚姻及家庭贍養糾紛375件次,其他糾紛128件次,成功率達到98以上,并先后防止群體性上訪案件26件次。××鎮社區7名新聘調訪員上崗工作以來,先后調解糾紛289件,成功率達99,并制止因群眾糾紛引發的上訪事件31起。在全力抓好調解的同時,我們還積極探索新時期調訪工作的新途徑和新辦法,不斷豐富調訪工作內容,延伸服務觸角。為加快全縣勞務經濟的發展,成立了縣鄉兩級農村勞務輸出法律服務組織,制定了《××縣司法局農村勞務輸出法律服務工作方案》和《全縣貧困戶法律救助工作方案》,出臺了《××縣司法局為農村外出務工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工作制度》,設立了勞務輸出法律服務熱線電話,通過開展勞務輸出前的預防性法制宣傳、輸出中的保障性公證見證、輸出后的補救性訴訟,使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律素質不斷提高,特別是依法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自20__年以來,全縣司法所共舉辦外出務工人員法律知識培訓班20余次,近萬名勞務輸出人員參加了培訓,為外出務工人員解答法律咨詢6000余人次,法律文書1000余份,辦理各類勞務合同公證、見證800余件。20__年,××鄉××、××等42名外出務工農民到大慶龍鳳區打工時因發生苯中毒與用工方發生糾紛,消息反饋到××鄉法律服務所后,該所人員立即前往大慶無償給予法律援助,以訴訟人的身份,與用工方依法進行交涉,使用工方全額承擔8名中毒農民全程醫藥治療費,并在征得務工農民同意情況下繼續履行 用工合同,追回務工農民被拖欠工資4000余元,使事件得到圓滿解決。為解決農村養老難問題,我們結合新農村建設,對子女不贍養老人的問題進行了及時解決。××鎮原××村二組79歲白姓老人因土地糾紛問題引發不贍養問題到××鎮調訪辦上訪,××司法所與派出所、調訪辦等相關部門深入到白氏兄弟家中進行現場辦公,在經過耐心細致做思想工作和嚴歷批評教育當事人仍然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下,做出將白氏兄弟500多斤水稻做為贍養費用當場搬到老人家中的決定,圍觀群眾拍手稱快,既弘揚了尊老愛老的新風尚,又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縣電視臺對此還進行了全程跟蹤報道,在全縣引起了強烈反響。

雖然我縣的“調訪一體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鄉鎮調訪人員力量不足。目前,我縣基層司法所現有人員編制22名(含縣公證處收回4個行政編制),加上各鄉鎮現有的14名員,鄉鎮調訪辦目前共有38人,雖然平均每個鄉鎮調訪辦達到了3人,但就目前工作情況看,面對當前農村矛盾糾紛問題發生量大、面廣和排查化解困難的實際問題,基層調訪人員力量仍然不足。二是基層調訪辦公條件比較落后。目前,全縣11個鄉鎮司法所中,有5個司法所僅有1間辦公室。3個鄉鎮只有2間辦公室,僅有3個鄉鎮司法所是國家投資建設的辦公室達到了工作要求。

為推進我縣“調訪一體化”工作的深入開展,在下步工作中,我們要緊緊抓住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辦、省司法廳《關于在全省基層建立“調訪一體化”工作機制的意見》出臺的有利契機,進一步強化領導,加大力度,堅持標準,規范運作,力爭通過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使調訪組織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

1、要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一是在編制中擠。按照市委關于“調訪一體化”建設人員配備小鄉鎮不少于3人,大鄉鎮不少于5人標準,從余編中對基層調訪人員進行增補。二是從社會上聘。采取“三薦兩考”形式,面向社會,優先從懂法律、有文化、有專長,為人公正,群眾基礎好,熱心調解、工作的老黨員、老支書、老干部中,擇優聘用調訪人員,對現有不適應工作的調訪人員進行進一步調整。三是在村民中選。從村屯和居民組中的新老黨員、做過村干部的農民和入黨積極分子中,精心挑選有一定責任心、懂一些政策法規、善于處理矛盾糾紛的同志作為基層調訪信息員,擴大基層調訪信息員隊伍。

篇6

關鍵詞:企業 法律風險 防范

中圖分類號:DF41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8-088-03

市場經濟是法制化的經濟。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各項改革工作的不斷深入,企業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都將發生深刻變化,企業生產經營、市場開拓等各種經濟活動的法律需求將越來越多,要求也越來越嚴,要求我們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做好法律風險的規避和防范,解決好在法律事務工作中的問題,滿足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是當前企業亟待研究和解決的課題。

一、法律風險存在于生產經營過程,嚴重影響著企業正常經營和發展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經營行為在本質上表現為謀利行為,在形式上則通過法律行為而實現。凡是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就有相應的法律風險。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四個方面:

1.合同管理法律風險。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合同風險。當前企業經營比較突出的問題表現為:一些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識,在簽訂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有的是合同審查論證失嚴,違約責任條款欠缺。有的是違規操作,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設定失誤,特別是造成違約責任條款殘缺不全。這樣一旦對方違約或者鉆合同漏洞,就會使己方陷入被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2.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知識產權是蘊涵創造力和智慧結晶的成果,是企業重要的經營資源。有的企業沒有意識到或沒有關注知識產權的深入保護,尚未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科研開發與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創新與依法保護明顯脫節,重研發輕備案、重運用輕保護,不能夠遵守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專利信息的檢索,出現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以及自身知識產權被侵權的現象。

3.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各個環節中,從招聘開始,面試、錄用、使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待遇問題直至員工離職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規范,任何不遵守勞動法規的行為都有可能給公司帶來勞動糾紛,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當前有的企業局限于舊的勞動用人觀,口頭用工,不簽訂規范的書面勞動合同;忽視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出現了濫用試用期,模糊加班報酬、濫加違約金等問題。

4.企業財務法律風險。財務風險是指在各項財務活動中,由于各種難以預料或無法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企業不能實現預期財務收益,從而產生法律風險。諸如,企業的涉稅行為因為不能正確有效遵守稅收法規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依法維護權益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賬、壞賬等較大數額不良資產。

企業出現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1.管理機構不健全,職能相對弱化。相當一部分企業尚未建立綜合法律服務機構,未設立專門辦公場所;部分企業法律事務由業務部門和下屬單位多頭管理;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尚未形成規范性和經常性長效工作機制。法律服務機構職能總體不強,對依法維護企業權益重視不夠,規避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法律工作與其他事務性工作混同,無專門法務部門統一把關,預測不到企業行為的法律風險,解決經濟糾紛及法律問題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常使企業處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較少,專業素養有待提高。許多企業缺少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多為兼職,業務能力相對較弱。在當前民事、經濟糾紛日益增多的形勢下,專職法律工作人員不足,服務質量不高,已成為制約企業發展的瓶頸。由于人員配置不到位,專業素質不強,在法律條文的理解和具體操作上存在不少問題,影響了法律服務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沒有發揮好從法律上進行“源頭把關”的作用。

3.法律沒有成為一種經營手段,缺乏“法律是一種管理資源”的意識。企業重大經營事項決策草率,法律審核把關不嚴,缺乏法律論證和保障。有的企業重大決策和經濟活動沒有嚴格和明確的法律審核把關程序,缺乏法律風險防范的工作要求和運作機制。外聘律師不懂企業經營,提供的法律意見不完全適應企業實際,很難在企業經營活動過程中規避和化解法律風險。。

企業若發生法律風險,往往帶來相當嚴重的后果,可能出現經營性損失,行政或經濟處罰或制裁,企業資產、商業信譽受損,從而使企業的業務陷入惡性循環,使投資者喪失信心,阻礙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二、建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已經成為企業最緊迫最重要的法律建設任務

1.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的迫切需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對外的擴大開放,企業將直接面對著在全球范圍內的資源、人才、技術、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競爭。面對競爭和機遇,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將越來越大,特別是“走出去”參與境外競爭與合作,對企業依法決策和依法經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出去”的過程中,企業遇到了許多困難,一方面是對當地的法律規定不十分清楚,對有關國際條約、協議不十分了解,時常引發涉外法律訴訟,造成工作被動;另一方面是企業法律意識不強,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既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又給國家形象帶來不良影響。在經濟全球化趨勢進一步增強的新形勢下,能否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是對企業決策水平和經營能力的重要檢驗。

2.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實現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當前企業許多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與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組織結構不合理,資產配置鏈條過長,對下屬子企業管理失控有直接的關系。糾紛案值往往很大,案件一旦敗訴,企業多年的經營積累毀于一案,給企業造成災難性的損失。企業要保障資產安全、實現資產保值增值,不僅需要一支高素質的經營者隊伍,更需要科學的治理結構和嚴格的內控制度作保障。這是依法治企的客觀要求,也是依法促進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維護企業資產安全的迫切需要。

3.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打造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迫切需要。企業競爭的實質,已不僅僅是競爭雙方技術、資金、人才方面的較量,而且還是法律、規則和標準上的較量,而這種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識產權。企業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僅僅擁有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還不能自動形成企業的財產權,也無法自動轉化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只有在技術創新的同時加強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充分運用知識產權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通過知識產權查詢,使企業創新活動少走彎路,盡可能處在較高起點;通過申請并取得專利權,保護和鼓勵技術進步;通過注冊商標,有效保護投向市場的新產品,才能使創新成果真正轉變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4.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企業改革發展的迫切需要。企業要做大做強,需要進一步加快企業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快企業戰略性改組。落實這些改革任務,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問題。例如,《公司法》、《證券法》的修改,對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和董事會試點提出了新的要求;企業重組上市,涉及大量的權利義務繼承和上市地監管規則的遵守;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需要嚴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妥善處理分離人員的勞動關系等等。深化企業的改革,同樣需要加強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充分發揮法律手段在企業改革發展和資產保值增值過程中的保駕護航作用。

可以說,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是在經濟全球化大背景下,適應企業改革發展的迫切需要,是當前企業法制建設和依法治企的一項十分重要、十分緊迫的工作任務。

三、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全面提高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能力

1.強化企業普法教育,增強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必須依法經營管理、依法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這是對企業最基本的要求。增強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要注重加強對全體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尤其是企業高管人員的培訓,注重提高企業的管理人員自身的法律素養和法制觀念。

2.要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構,配置高素質的法律事務人才。《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為企業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機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要以此為依據,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全面落實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的各項職責,重視發揮好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特別是總法律顧問的作用,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確企業法律顧問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和工作時限,逐步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律部門與業務部門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防范組織模式和工作機制。要緊緊圍繞企業生產經營、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深入分析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源,強化企業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建立法律事務部門與各業務部門的聯動機制。要根據企業現實需要,引進企業法律專業人才,切實建立一支既熟悉法律,又熟悉企業的專門人才隊伍。積極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崗位等級制度、獎懲制度以及定期進修培訓制度,提高企業法律人才的待遇,形成積極性高、素質強的法律人才體系。

3.要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制度,加強法律內控體系建設。要依據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完善工作程序,細化涉及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合同管理、商標專利管理、企業招投標管理、訴訟項目管理等企業法律規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確保各流程控制點的全面到位,使法律風險防范成為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突出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規避事前法律風險。根據企業整體戰略目標確定對風險的分類方法,對各類法律風險進行評分和排序,劃分風險高中低等級,提出化解和規避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措施,實現法律風險的最小化。針對不同級別的法律風險,重點從風險預警和防范入手,逐步變事后法律補救為事前法律風險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

建立企業法律風險分析評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對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進行調查分析,注重信息化管理,積極運用法律風險控制系統,提高科學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資、知識產權等重點領域的法律風險防范,積極推進重大經營法律意見書制度,吸收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對企業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可行性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書面的法律意見,為企業科學決策提供法律保障。

總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目標是把企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納入法治化軌道,從而有效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提高企業生產效率,為企業業務創新提供制度保障,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企業只有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以適應和滿足企業所面臨的新的形勢,企業的法律風險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為經濟高效增長和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企業永葆青春、永久存續,做大、做強。

篇7

【關鍵詞】公章 內部印章 表見 印章作廢

一、引言

企業印章作為企業意思表示的外化標識,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在企業的社會經濟活動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企業印章的范圍主要有公章和內部印章,公章指與公司營業執照上所載名稱一致的法定名稱章、黨委、紀委、工會印章及合同、財務等專用章;內部印章指僅在公司內部使用的印章,如部門章、委員會等印章,內部印章的使用管理關注相對較少,但不論是公章還是內部印章,即是企業的象征,就都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管理不當就會帶來法律、經營風險,給企業造成損失。作者通過集團企業母子公司印章體系管理的實踐經驗,本著加強管理的目的,防范印章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對企業印章管理做簡要的分析探討,本文僅涉及企業印章中的公章及內部印章,名章等不包括在內。

二、印章使用管理中的風險

(一)表見風險

(1)將公章加蓋在空白的介紹信、合同等法律文件造成的風險。我國《合同法》第49條有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可見,稍有不慎,就可能帶來嚴重后果。

(2)內部印章對外加蓋,是否具效力在學界主要有表見說、無權說、越權說。表見說認為,部門屬于企業的內部職能機構,只要是部門對外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方有理由相信部門的意思就是代表企業,那么部門印章的行為就構成典型的表見;無權說認為部門不是法人更無民事行為能力,其所做的印章行為屬于無權;越權說認為部門在其業務范圍內作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法律效力,若越權使用且未經企業追認的,自始無效。為了保障民事活動的平等性及公平性,主流觀點為表見說,認可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具有公章的證明效力。

(二)印章加蓋審批環節的風險

印章加蓋沒有嚴格的審批程序或者有規定執行不當帶來的風險,這也是很常見的公章訴訟糾紛起因,如“人情章”、“關系章”或者印章管理人員違反印章管理制度加蓋印章,致使出具的文件損害公司利益、股東利益。從司法案例來看,為了保護交易相對方的權益,法院往往還是認可文件內容的。

(三)保管印章過程中產生的風險

印章沒有專人保管、保管不當,致使印章被盜用;印章的保管人就是印章加蓋的審批權人,致使印章被私用;公章外借、隨意擺放、交接不清;私自刻制公章,盜用公司的名義來達到個人的目的,不但對公司造成侵害,私刻公章的人以及利用私刻公章招搖撞騙達到個人目的的人還將構成刑事犯罪。

三、企業印章管理的原則

(一)基本管理原則

(1)保護公司利益原則。明確印章的加蓋范圍,加強印章管理意識,在制定印章管理程序(制度、流程)時,不得違反公司其他各項制度、流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2)明確流程和權限。具體印章管理部門應明確本部門管理印章的批準人、批準權限、使用范圍、加蓋印章的流程、文件的保存等內容。

(3)明確管理內容。明確印章的刻制、發放、啟用、使用、回收、銷毀、備案等流程。

(二)禁止性管理原則

(1)批準與管理不兼容原則。用印批準權人不得同時是印章的管理人。

(2)禁止對外提供帶有印章的空白的紙張、介紹信、便函、證件、憑證等文件。

(3)禁止對外提供公司各類印章掃描而成的電子印章。

(4)內部印章使用限制。內部印章僅適用于公司內部管理需要使用,不得對外使用。

(5)外帶印章的限制。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管理部門使用,如經公司領導批準,應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員工共同監督使用,且應在印章使用登記臺帳中注明。

四、風險防控措施

(一)全面排查企業各項印章的現狀,包括保管方式、使用范圍、使用頻率、審批情況等,在全面了解本企業印章情況的基礎上建立既符合法律規定又適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的《印章管理制度》,明確各項審批流程,并做到嚴格按照制度執行、定期審核,設定處罰措施。

(二)具體管理措施

(1)專人管理。選擇品德優良、責任心強的正式員工保管印章,不僅要經常教育保管人員堅持原則,杜絕“關系章”、“人情章”,還要注重提高其綜合素質,不斷學習相關法律和業務知識,增強防范風險的能力;印章存柜加鎖,用印后隨手鎖好并保管好鑰匙;印章一般不得擅自讓他人代管,管印章人員若因事、病、休假離崗,應報經領導批準,同時辦理交接記錄等手續。

(2)建立用印臺帳。除公章應建立用印臺賬外,內部印章的使用也應建立用印臺賬,臺賬中需注明用印申請人、印章名稱、加蓋文件涉及事項、批準人、加蓋日期等,用印臺賬作為永久檔案進行保管,做到每次用印都有據可查。

(3)發生印章遺失、被盜、毀損等異常情況時,首先保護現場并報告直接上級領導,若是遺失、被盜的是企業公章,還應向公章制發機關、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盡可能減少損失和負面影響。

(4)印章保養。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保養印章,確保蓋印時清晰,具體保養方式按印章材質不同而不同,如原子印章時間久了之后會出現閉孔或溶漲變形,失去滲透能力,還有可能出現堵塞的情況,避免方法就是及時補充印油且最好是同一品牌印油;紅膠印章由塑料材料制作合成的,要防摔壞和腐蝕,每次使用時要小心放至;回墨印章使用時要用力均勻,避免損壞印章內的支架,添加專用的回墨印油,且在不使用的情況下印章離開印臺面。

(5)明確印章加蓋要求。在落款處加蓋的印章要蓋在日期上方,并做到上不壓正文,下壓成文日期年、月、日中間;一頁以上的文件,除特殊要求外,應在簽章頁加蓋印章同時加蓋騎縫章;嚴禁違反規定在空白信箋、介紹信、合同上加蓋印章,一旦發生嚴肅處理。

(6)建立用印檢查制度,制定檢查/審計標準,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責任追究制度,對于擅自刻制、謀取私利私用公章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作廢印章的管理

根據業務的發展、管理的逐步完善,不再使用的印章、毀損遺失的印章不能放之任之,做為“真章”其仍具有對外代表公司的屬性,缺失管理就可能為不法之人留下可乘之機,對企業帶來風險。所以,作廢的印章需要管理,且企業中應有專人負責,嚴格并及時按照流程處理。

(一)作廢印章的收回

印章作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印章所代表的公司、單位注銷、部門撤銷;印章所代表的公司、單位或部門名稱發生變更;原有印章被盜、毀損或遺失;公司認為不需繼續使用該印章等。印章作廢情形發生后,該印章的使用部門應持公司相關決定將該印章送交管理專人,對于被盜、遺失的印章,公示后經審批重新刻制。

(二)作廢印章的公示

作廢印章的管理專人在接收作廢印章時,應建立臺賬,列明接收時間、印章名稱、送交部門、送交人、作廢原因等;隨后,在公司范圍內將印章作廢情形及作廢印章進行公示,與該印章有業務關系的外部單位,也應讓其知曉;若作廢印章是財務印鑒,除履行公司內部公示外,還應向開戶的銀行做變更登記。

(三)作廢印章的處置

(1)內部印章或不太重要的印章,可采取自行銷毀措施,如用小刀將印章上的重要字破壞,但畢竟是私自操作,從管理角度,不太建議。

(2)通過“官方”渠道銷毀。將作廢印章交到當地公安部門。根據《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規定,印章停止使用后,由使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送印章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其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由此可知,作廢印章交回公安部門得當。將作廢印章交到當地保密局載體銷毀中心進行銷毀。載體銷毀包括數據的擦除、消磁、載體物理損毀等方式,目前國內使用較為廣泛的數據銷毀設備包括效率源硬盤復制機、數據消磁機、數據粉碎機等,作廢印章由其統一銷毀亦可防范風險。

五、總結

企業印章管理往往不是企業管理中的重要方面,管理層多注重營銷方面而忽視印章的管控,但據印章的法律屬性來看,管理的不當將對企業產生不利后果,甚至產生經濟糾紛案件。希望通過本文對印章管理及風險防控的簡要分析探討,引起讀者對印章管理的重視,加強規范印章的管理,防范公司運營中印章管理不當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