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法治保障范文
時間:2023-08-04 17:36:1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社會治理法治保障,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何謂“社會管理”
自從社會管理創新在黨的重要文件中提出后,社會管理迅速成為當代中國的熱門話題,也成為學者研究的熱點,社科領域對之進行了大量的研究,有關的研究成果前所未有。但是,由于構成這一詞語的“社會”和“管理”兩個語素在不同場合、不同的學科研究視角、不同的參照語境下,有不同的定義,社會管理的概念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對何謂“社會管理”,學者通常如此定義:人們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狹義的觀念認為,社會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職能,與政治管理、經濟管理相對,指的是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中排除掉政治統治事務和經濟管理事務的那部分事務的管理和治理,其所涉及的范圍一般也就是社會政策所作用的領域;而廣義的觀念認為,社會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會組織對社會生活、社會結構、社會制度、社會事業和社會觀念等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控制的過程[1]。
而官方學者則從我國現實政策層面對“社會管理”從內涵、任務、主體、目的諸方面進行了“質”的規定: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總體格局中社會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以維系社會秩序為核心,通過政府主導、多方參與、規范社會行為、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認同、秉持社會公正、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治安、應對社會風險,為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創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礎運行條件和社會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的活動。[2]
有法學學者基于“理論是實踐的指南,概念是思維的工具”的常識判斷,以實證分析方法,對我國實定法中“社會管理”這一概念的分布及法規范中“社會管理”概念在具體法語境中使用的差異及特點進行辨析研究后,認為:社會管理并非一個不證自明、不言而喻的概念;社會管理既是一個時髦的政策用語,也是一個嚴肅的法律概念。我國的實定法中社會管理概念確實存在不足,并進而指出,“社會管理立法是社會管理的依據與實現社會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加之社會管理法治化是我國社會管理創新的必然選擇,它呼喚認真對待作為法律概念的社會管理。”[3],因此,在十報告中將之前社會管理的有關表述加入了“法治保障”,標志著當前和今后社會管理及其創新的指導思想、基本路徑和主要方法都是“社會管理法治化”,作為法律概念的社會管理亟需進一步予以辨明厘清。
二、我國現存的“社會管理”的不足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表示,社會管理是一個老問題,是任何一個形態的社會都不可少的一項管理活動。但是,“創新社會管理”是一個新問題,因為在當前這個社會劇烈轉型的時期,舊的理念和方法已經無法妥善應對層出不窮的新情況。[4]
自我國實施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帶來空前的社會變革,既給我國的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也帶來突出矛盾和問題。2011年,我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超過了5000美元,意味著我國已經從中低收入階段跨入中上收入階段,經濟社會發展進入了“發展黃金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交織時期,現實中突出的問題矛盾表現在:人民矛盾和社會矛盾引發的群眾上訪和多樣多發、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流動人口大幅增加,既給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也給社會管理帶來巨大壓力;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但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公共安全事故頻發,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突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快速發展,但管理服務問題突出;互聯網迅速發展,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也給社會管理帶來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分配機制不夠合理、貧富差距拉大,社會階層結構不夠合理,結構化、碎片化現象嚴重,缺乏有效流動機制,階層分化停滯、結構固化;外部勢力插手干預,傳統安全因素和非傳統安全因素相互作用,增加了社會矛盾的復雜性,等等。
面對社會領域復雜的矛盾和新的問題,現存的“社會管理”模式沿襲計劃經濟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在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法手段等諸多方面存在難以完全適應的方面。這種“社會管理”的目標是“服從”與“管制”,而不是“服務”;管理主體是“國家”或“政府”,而不是“社會”;管理的方式單純依靠垂直、縱向的政府的行政權力,而缺乏自下而上的“權利”管理,即缺乏社會主體的動員與參與、缺乏公民民主管理、缺乏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溝通與協商;管理客體不是社會關系、社會行為或提供物質的、精神的服務而是被管理者的思想或私人活動;它注重的是“威權”而不是“威信”,管理機制是自上而下的權力管理,管理方式或方法是命令、指令。這種模式因其以國家強力實施的社會治理而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點,在計劃經濟年代具有極大的優勢。
但是,我國的經濟社會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們的民主法治意識、公平正義意識、自由平等意識不斷增強,繼續以“權力時代”的社會管理模式管理“權利時代”,就必然會出現諸多問題,管理越位、錯位、缺位不可避免,甚至這些錯位、越位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會成為社會矛盾爆發的激發點。
篇2
1.新生代農民工的就業現狀分析
1.1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水平和個人綜合素質相對提高 科教興國戰略的提出,國家在教育方面投入的逐步增加,尤其針對廣大的農村地區,無論是在資金上,還是政策方面國家都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大大提高了我國農村人口尤其是新生代農村子女的受教育水平。
1.2新生代農民工外出就業的目的已包含到許多精神層面 在老一輩農民工眼里“掙錢、娶妻、養娃”是他們外出務工的根本目的,當目的達到后就回到農村享受天倫之樂,而新生代農民工外出務工的目的已不再限于此,他們更多是為了去實現自己的理想和人生目標。新生代農民工具有朝氣與活力,這也是他們時代性的體現。
1.3新生代農民工的維權意識有所增強 維權意識淡薄,沒有樹立起正確積極的法制觀是體現在老一輩農民工身上的不足之處,而隨著教育的普及化,新生代農民工在法律和維權的意識上相對老一輩農民工有了很大提高。在個人素質與就業意識上相對于老一輩農民工有了很大轉變。
2.新生代農民工就業所面臨的問題
2.1新生代農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和個人文化素質不高,工作后勁不足 雖然農民工中的新生代群體的受教育程度及個人素質都相對過去有了很大提高,但從總體上看,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程度和個人素質遠遠滯后于城市勞動力市場需求,這也是阻礙其在城市長期穩定就業的關鍵性因素。隨著知識技能逐漸代替簡單體力勞動,就新生代農民工目前的技能水平來看,僅有大約30%的人能在城市長期穩定就業。所以,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就業問題,提高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水平仍是一項關鍵性任務。
2.2新生代農民工在就業過程中勞動權益受損問題突出 盡管相對過去而言,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環境有了很大改善,拖欠工資的現象少了許多,新生代農民工的地位也提高了不少。但從總體上看,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環境仍相當惡劣,拖欠工資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他們也經常受到歧視,人格上經常受到傷害。
2.3新生代農民工的基本社會保障得不到有效保證 近年來,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房價漲幅過大,在很大程度上已超出了目前新生代農民工的承受力,使得大多數新生代無法安家于城市,這無疑對他們在城市長期穩定的工作帶來了極大阻礙。
2.4心理問題在新生代農民工就業上日顯突出 經濟的發展,時代的更新,各方面壓力的匯集,使新生代農民工心理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他們的心理問題已逐漸變得不可忽視,對社會秩序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從而影響了我國社會的安定與和諧。目前,新生代農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趨勢,其原因多是由于進入城市后心理失衡,從而導致犯罪。由此可見,能否有效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心理問題已成為影響他們在城市長期穩定就業和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之一。
3.對策與建議
能否在務工城市長期穩定的就業、生活,已成為新生代農民工能否更好發展的關鍵所在,而由于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與制約,新生代農民工長期穩定的在務工城市就業已成為一大問題,所以必須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力爭盡快取得新進展。
3.1加大職業教育、培訓投入,全面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綜合素質 學習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發展的不竭動力,而我國是一個以農業人口為主的大國,農村人口占到2/3以上,所以,我國教育是否發展關鍵是看農村人口的整體素質是否提高。據統計,我國80%農村人口都沒有接受過高等教育與職業培訓。所以,他們在就業方面往往競爭力不足,很難找到一份穩定工作,即使找到了,也是工作條件很差、工資很低、很累的工作。而他們并非不想接受更高的教育,很多情況是由于學費太高,難以支付而選擇提前就業。所以,國家應加大對農村學生中高等教育的補助,這不僅有利于新生代農民工長期穩定就業,同時也是將我國人口大國轉變為人才大國的重要舉措。
3.2保障物價水平,給新生代農民工創造一個寬松的發展環境 房價、藥價是目前民生問題突出的重要因素,是否控制好房價、藥價直接影響到老百姓的生活質量、社會的穩定以及國家的發展。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絕大多數,而他們絕大多數的收入卻遠低于國家的社會平均工資,所以,在他們這個群體中民生問題尤為重要,也尤為突出。如今80、90后的新生代農民工的數量在日益增加,而他們又被目前昂貴的房價和藥價所困擾,生活壓力大。因此,嚴格控制房、藥價格將有給新生代農民工創造一個寬松的就業與生活環境,有利于他們長期穩定的就業。
3.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維護農民工的權益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將為新生代農民工提供法律后盾,創造出一個和諧、正義的法制社會,有利于我國法制國家的形成。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闡述:一是國家完善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治國原則,嚴厲打擊損害新生代農民工的行為,這不僅能維護新生代農民工的權益,同時也是凈化社會空氣、維護法律尊嚴的必要舉措。二是國家堅持依法治國,以法律作為人民的后盾和保障,將大大減少人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協思想,進一步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樹立起法律信念,使新生代農民工由消極被動維權轉變到積極主動維權。所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將給新生代農民工堅實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們長期穩定的就業。
3.4改革戶籍制度,促進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 據目前各項調查數據可發現,目前我國的戶籍制度已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子女入學)及很大程度上給新生代農民工帶來了許多不便,對其長期穩定工作帶來了很大影響。改革目前的戶籍制度將使新生代農民工在很多方面都受益,如社會保障的滿足、子女教育問題的解決、心態上的平衡與滿足等;對國家也意義重大,如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城鄉二元結構的打破、增進城市化進程、縮小城市與農村差距,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邁進。所以,可見改革目前的戶籍制度將有利于新生代農民工長期穩定的就業,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國家的發展,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大舉措。
篇3
為加強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以下簡稱“補助專戶”)是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在國庫開設的,用于單獨核算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專用賬戶,不同于各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等補助資金,必須及時轉入該“補助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并根據本通知所附的《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補助資金使用的進度,撥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下級“補助專戶”。“補助專戶”內資金一律不得與國庫內其他資金混用或挪作它用。
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支出,并將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列入預算。經地方人大批準后的有關預算安排情況要在每年3月底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匯總上報財政部備案。
三、從2001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都必須在人民銀行國庫設立“補助專戶”。各級國庫要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并于2001年6月底以前完成專戶開設工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也應在其預算撥款銀行賬戶內設立“補助專戶”,對中央財政和兵團安排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項管理。
附件:
1.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2.年季度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收支季報表(略)
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以下簡稱“補助專戶”)正常運行和資金專款專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財政及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等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財政部門負責“補助專戶”的開設,并按預算確保資金到位、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辦理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在上下級財政之間的清算。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負責“補助專戶”的設置,并根據財政部門開具的撥付指令進行資金撥付、柜臺監督、銀行間資金清算及統計匯總“補助專戶”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條、地方縣級(含縣)以上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同級國庫開設“補助專戶”,并在財政“國庫存款”科目下對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收支實行專項核算。各級國庫在人民銀行“財政預算專項存款”科目下開設“補助專戶”,專項核算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并在“補助專戶”中設置“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補助資金”明細賬,分別登記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上級財政撥付的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安排撥付的資金。
第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國庫應根據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和資金種類分別設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財政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分類明細賬,分別核算相關社會保障補助資金。
第六條、中央財政及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第二條規定范圍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須及時足額地從各級國庫撥入相應“補助專戶”。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用于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的補助資金,以及原行業統籌企業下放地方管理后降低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補助資金,年初一次性下達指標,按季撥付。
地方財政安排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缺口補助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助等的資金必須在預算確定后及時轉入“補助專戶”,中央財政根據地方財政安排資金撥入“補助專戶”的情況撥付補助資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中央財政對地方的補助資金,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財政總預算會計通過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國庫轉入同級“補助專戶”;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本級支出和對下級財政的補助)由同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從同級國庫轉入同級“補助專戶”,對下級財政補助資金的撥付由國庫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指令通過上下級“補助專戶”辦理。
第八條、“補助專戶”的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標準、對象和實際需要數額支用,并按照資金使用的進度,及時由“補助專戶”撥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下級“補助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不得與國庫內其他資金混用或挪作他用。
第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將收到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從“補助專戶”撥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時,作預算支出處理,并在“社會保障補助支出”類下“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款級科目中列支,不得相互調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通過“補助專戶”補助下級的支出作“與下級往來”處理。
各級國庫和支庫的會計核算手續,遵照《國庫會計核算管理與操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必須根據年度財政預算,按月將地方安排的資金從國庫撥入“補助專戶”。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在到達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國庫的當日撥入省級或計劃單列市“補助專戶”。國庫要按財政部門填制的撥款通知書及時足額地將資金從國庫轉入“補助專戶”,并在資金到達“補助專戶”的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補助專戶”資金的到位情況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及上級國庫。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文件,必須同時抄送上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國庫。
國庫收到財政部門出具的撥款通知書后,必須與財政部門下達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文件核對,于當日,最遲不得超過下一個工作日將資金如數撥入下級“補助專戶”或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如發現所需撥付資金不符合規定的賬戶和用途或與撥付文件的規定不一致時,國庫應暫緩劃撥資金,并自接到撥款通知書的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通知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必須在2日內查明原因,重新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和國庫均應確保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及時轉入“補助專戶”,“補助專戶”內的資金不得串戶使用,不得調劑用于其他財政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補助專戶”年末各項結余資金仍留存“補助專戶”,如數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補助專戶”的會計、出納,建立內部制約機制。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四條、各級國庫要加強審核監督,保證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及時撥入、撥出。各級財政、國庫要對“補助專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往來活動情況建立季度對賬制度,定期核對“補助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建立“補助專戶”季報制度,及時反饋補助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各級國庫要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規定編制“補助專戶”資金收支統計匯總季報,反映各級國庫“補助專戶”資金收入、支出、季末結余等情況,一式三份,由國庫與同級財政部門對賬后加蓋公章,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國庫各一份,留存一份;各分庫在季后法定工作日的5日內,根據逐級匯總的季報匯總編制各級國庫的統計季報上報總庫,統計報表報送方式由總庫另文下達。省級或計劃單列市財政社保部門于季后5日內將本系統上報的“補助專戶”資金收支統計匯總季報表加蓋本單位公章后正式上報,并通過電子郵件將季報傳送財政部社會保障司。對于不按時報送季報,或正式上報與電子郵件上報數字不一致的地區,中央財政將推遲或停止撥付補助資金。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收支季報表附后。
第十六條、對于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并即時追回資金。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財政部及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有關規定對“補助專戶”開設、資金匯付及劃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篇4
論文關鍵詞:經濟發展水平 差異性 非均衡性 農村社會養老
論文摘要:經濟發展水平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模、結構及社會化程度,我國農村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性較大,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收入、農村東中西部收入及各地區內農民收入差距明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應區分經濟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落后地區分別進行設計,建立非均衡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就開始探索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新途徑。然而,由于我國地域遼闊,農村人口眾多,地區間差異大,發展極不平衡,盡管自20世紀90年代起各地都在積極探討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但由于制度設計缺乏可行性,總是問題多多或中途流產,以致1999年國務院中途叫停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設計、建立與地區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勢在必行。本文從經濟發展水平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影響、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性等方面著手,對我國建立非均衡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進行探討,以求教于同人。
一、經濟發展水平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
(一)經濟發展水平決定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模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施中需要國家給予財政支持,實施范圍愈廣,保障規模愈大,所需要國家財政撥款愈多。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社會保障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較高,由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模較大,而發展中國家經濟實力弱,其社會養老保障的規模、水平大大低于發達國家。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落后,經濟發展水平低,在我國歷年的國民收人中,消費基金一般占70%左右,而消費基金的大部分用于以按勞分配為主要形式的工資部分,只有大約占消費基金10%的部分用于社會保障,這一部分僅占國民收人的7%。而這部分的社會保障基金也只有小部分被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以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很小,只集中在經濟較發達地區。
(二)經濟發展水平決定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結構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結構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種保險項目之間的比例關系。在經濟發展水平低的情況下,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需求受到抑制,也只能選擇低水平的保險項目,無法選擇高水平的保險項目,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結構表現為低層次性和不完整性。反之,如果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國家有充足的財力滿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需求,農民有繳費的經濟能力,就可以選擇高水平的保險項目,這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就會依據社會成員多方面的需求走向項目齊全化和體系完整化。我國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較低,農民的財力有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較低,僅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經濟發展水平決定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是反映其模式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主要包括籌資的社會化、保障對象的社會化、服務的社會化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主要是由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來決定的,當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高時,農民支付能力高,保障模式水平的社會化程度就比較高,資金來源渠道多,保障對象全民化,保障的覆蓋面寬。如瑞典模式,其社會化程度較高,保障對象為全體公民,實現了保障對象社會化;在資金來源上,實行個人和企業納稅并與國家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實現了籌資的社會化;在資金的籌措與管理上,普遍采用了基金化、經營化、貨幣化的方式。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低,因而其社會化程度比較低,籌資渠道也比較單一。
二、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性
1.我國城鄉居民收人差距顯著
改革開放以來,盡管我國的整體經濟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大多數農民生活水平仍然很低,城鄉差距逐漸拉大,從表1可以看出,2004年,我國城市居民人均純收人9 421.6元,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僅為2 936.4元,由此可見,與城市相比,農村居民人均收人水平還相當低,而且差距顯著,因此,不能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只能建立不同于城鎮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農村東中西部地區居民平均收人差距明顯
黨的之后,針對當時的國情,我們黨提出讓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思想的指導下,我國的經濟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但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如全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極不平衡、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1978年,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的收人水平基本持平,但進人1985年以來,地區收人水平差距逐漸拉大。從表中可以看出,西部和中部發展相對較慢,而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較快,1985年,東部農村家庭總收人為西部地區的142%,2004年達到169%(見表2)。
3.各地區農村居民的收人差距不斷拉大
我國農村居民的收人差距也在不斷拉大,收人分配極不均衡,低收人農戶與高收人農戶的收人差距進一步擴大。按農戶人均收人水平進行5等份分組(每組各占總戶數的20 0,6 ) ,2001年高低收人組農戶的收人比為6.76:1(以低收人組農戶的收人為1),2002擴大為6.88:1,2003年進一步擴大為7.32:1(見表3)。
由上述可見,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東部沿海地區的許多省市的農村經濟發展較快,經濟發展水平已經很高,農民的經濟實力也較雄厚,與發達地區相比,中西部地區農村經濟水平還很低。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性決定了在目前不可能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只能進行分類設計和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經濟發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供物質基礎,即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必須遵循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客觀規律,非均衡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須以一定的經濟基礎為前提,這種經濟主導性規律是導致農村養老非均衡保障的支配性規律,其內涵是農村養老保障實質是一種經濟現象,其保障的非均衡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經濟發展的區域差異性。一般而言,農村不同地區,經濟愈發達的地區,社會化養老的需求愈高,保障水平愈高,而落后的地區則相反;農村同一地區,收人愈高的群體,社會化養老的需求愈高,保障水平愈高,反之亦然。
三、非均衡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
從當前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水平來看,大體可以分為三類:
(一)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制度
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已經具備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條件,應積極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努力建立城鄉一體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為了構建城鄉一體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參照城鎮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體做法為:
1.保障項目多樣化
經濟發達地區農民生活比較富裕,觀念也比較開放,除了基本生活以外,他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有更高的需求,在保障標準上,可以多設定一些檔次,并適當地提高每個檔次的水平,以適應發達地區農民的保險需求。
2.加大集體補助與財政支持比例
經濟發達地區是改革開放的前沿,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動了農村集體經濟的大發展,集體經濟的厚實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集體經濟支持,集體經濟承擔部分農民養老保險的保費也是其責任和義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經濟發達地區集體經濟對改善當地農民生活質量和水平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但對農民養老問題卻很少投人,多為直接的現時支付,應該利用集體經濟這一優勢條件,加大農民養老的集體經濟支持力度。同時目前經濟發達地區建立的農村社會保障,當地財政很少支持,保障制度抗風險能力很脆弱,必須從制度上規定連續性向基金注人適量財政資金,加大基金的公共積累水平。
3.規范繳費基數,實行與城鎮一體繳費
以農村勞動力人均純收人作為繳費基數,以與農村勞動力的收人狀況相適應,一方面保證征繳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實現保障與生活水平的對等性,繳費率與城鎮一致,實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性。
4.向農民開征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稅,實現農村社會養老的“社會性”
將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障稅,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費征繳困難和參保群體不穩定性問題,開征保障稅在實現擴面的同時,更能強化征繳,降低管理成本,保證基金的征收和穩定。
5.健全基金的保值、增值機制
發達地區的保障資金的各種管理機制比較健全,投資的機會較多,應該健全機制,有效地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經濟欠發達地區是指收人水平介于貧困與富裕之間的地區,這類地區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占據的比例較大。從收人水平角度而言,是介于貧窮與小康之間的一種收人水平和生活水平。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類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有所提高,農業的產業結構有所調整,收人水平和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改善。這表明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已經走出了貧困線,但還沒有達到富裕階段。我國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低,而且區域內部經濟差異也很大,不完全具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經濟條件。
欠發達地區應采取以家庭養老為主體,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欠發達地區以家庭養老為主體是指在條件不具備或不適合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區暫不普遍推行農村社會化養老,當一些地區滿足了社會化養老條件后再實施,以及在一些已經滿足了實行社會養老的特殊人群中率先實施社會養老。欠發達地區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過程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1.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為基本原則
欠發達地區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時,在保障標準上,應堅持宜低不宜高,以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為前提,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標準。切忌保障水平超出當地經濟承受能力,給國家造成困難和負擔。
2.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管理與財政支持
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一定要建立監督機制,增強透明度。由于欠發達地區投保檔次一般較低,每年收取保費較少,因此,其各級管理機構的人員工資應由財政撥付,其辦公費用,每年按所收保費的一定比例由縣管理處統一提取,分級使用。
3.優先保障重點對象
欠發達地區農村由于經濟發展水平還較低,社會保障能力和群眾承受能力有限,因此欠發達地區農村的社會保障必須堅持優先保障重點對象的原則,包括五保對象、殘疾人、優撫對象、特困戶等,這對于穩定社會,促進欠發達農村經濟發展,密切干群關系,加強國防建設和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三)經濟落后地區的農村養老
我國農村經濟落后地區所占比例比較大,20世紀80年代中期農村貧困線的標準為206元,在此線以下的低收人農村人口有1.125億,占農村人口總數的14.8%,到2004年農村貧困線的標準為668元,在此線下的農村人口有2 610萬,貧困發生率為2.8%,其中東部地區人口為374萬,中部地區為931萬,西部為1 305萬。農村低收人人口為4 977萬,占農村人口的比重為5.3%,東、中、西部低收人人口分別為837萬、1 744萬和2 396萬。經濟落后地區的經濟主要表現在生產方式原始,生產手段落后,基礎設施薄弱;農民的收人普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收人低,消費差,投人少,自我發展能力弱,生活困難;消費水平和消費質量低,僅能維持最簡單的消費。由于收人水平低,有限的收人全都用于生活消費,決定了其生產的低投人,導致了自我發展能力弱。
篇5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總體部署,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
(一)統一思想認識。創業是勞動者通過自主創辦生產服務項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市場就業的重要形式。勞動者通過創業,在實現自身就業的同時,吸納帶動更多勞動者就業,促進了社會就業的增加。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有利于發揮創業的就業倍增效應,對緩解就業壓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是實施擴大就業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是新時期實施積極就業政策的重要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通過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優化創業環境,鼓勵和扶持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二)明確指導思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創新,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從創業意識、創業能力和創業環境著手,逐步形成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工作新格局。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強化創業服務和創業培訓,改善創業環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不斷激發勞動者的創業激情,增強創業意識,鼓勵更多的城鄉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
(三)突出工作重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地方的優勢產業、特色經濟,確定鼓勵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創業者進入國家和地方優先和重點發展的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貿易促進型、社區服務型、建筑勞務型和信息服務型等產業或行業。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創業領域。重點指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積極采取措施促進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力爭用3到5年的時間,實現勞動者創業人數和通過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使更多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成功創業。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
(四)放寬市場準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礙創業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對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并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制定促進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優惠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以及返鄉農民工創業的市場準入條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辟創業“綠色通道”。依法保護創業者的合法私有財產,對嚴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對創業者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政府部門要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要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強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實有利于勞動者創業的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資金補貼、場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扶持勞動者創業。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細化操作辦法。多渠道籌集安排資金,支持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展開。要針對經營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場環境變化的情況,兼顧行業穩定發展和結構調整升級,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護創業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鼓勵創業企業擴大就業規模。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勞務輸出地區要積極探索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七)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支持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積極探索抵押擔保方式創新,對于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有利于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項目,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提供融資支持。全面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管理模式,提高貸款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并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創新農村貸款擔保模式,積極做好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金融服務。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鼓勵利用外資和國內社會資本投資創業企業,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各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三、強化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
(八)加大培訓力度。建立滿足城鄉各類勞動者創業的創業培訓體系,擴大創業培訓范圍,逐步將所有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加強普通高校和職業學校的創業課程設置和師資配備,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參加創業培訓的創業者,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其按規定享受的職業培訓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開支。
(九)提高培訓質量。從規范培訓標準、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斷提高創業培訓的質量。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培訓進修、研討交流活動,加強師資力量的培養和配備,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識講座、企業家現身說法等多種方式,增強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根據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開發推廣創業培訓技術,不斷提高創業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地,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優先保障創業場地。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或利用原有經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小企業孵化園等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進入基地的小企業提供有效的培訓指導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強創業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市場競爭能力,提高創業穩定率。
四、健全服務體系,提供優質服務
(十一)健全服務組織。依托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創業指導服務組織,開發創業指導技術,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承擔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各類創業咨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推動創業咨詢服務工作的開展,建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專家隊伍,逐步形成創業服務指導專兼職隊伍。
(十二)完善服務內容。根據城鄉創業者的需求,組織開展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建立創業信息、政策平臺,搭建創業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監管、企業與個人開發、市場運作的創業項目評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通過上門服務、集中服務、電話服務等多種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開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后續服務和跟蹤指導,注重對創業失敗者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他們重樹信心,再創新業。
(十三)提供用工服務。為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及其所吸納的員工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指導創業企業結合生產經營需要,落實職工教育經費,做好職工的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用工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培訓,為創業企業提供合適人才。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符合條件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和戶籍制度改革,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創業者及其招聘的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創辦企業工作,擴大創業帶動就業的規模。
五、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工作開展
(十四)強化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促進創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上就業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推廣經驗典型,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全面開展。重點指導推動工作基礎較好,條件相對成熟的城市,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實施以創業帶動就業相關扶持政策,在組織領導、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和社會參與等方面積極探索,率先完善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各地區要發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中小企業管理、教育、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商務、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共同參與、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工作小組,共同研究制定和實施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計劃。把優化創業環境、完善落實創業政策以及提高創業培訓效果、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衡量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主要工作指標,列入當地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十六)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創業教育,提高創業意識,建設創業文化,使更多的勞動者樂于創業、敢于創業;發揮社會各方面支持和推動創業工作的積極作用,營造全民創業的社會氛圍;加強輿論引導,弘揚創業精神,樹立一批創業典型,特別是面對失敗不屈不撓成功實現再創業的典型,營造崇尚創業、競相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和諧創業環境和良好輿論氛圍。對在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
篇6
江西省勞動廳、省總工會:
你省贛工險(90)61號文收悉。所詢根據《關于原長期接觸矽塵職工精減回家又從事矽塵作業檢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處理復四川省勞動局的函》〈(77)勞薪字60號文〉第一條規定改按退休處理的精減退職人員,死亡后可否按因工死亡處理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考慮到這部分精減退職人員是由于患職業病而改按退休處理的,因此他們死亡后可以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二、上述改按退休處理的精減人員已經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也可以從本復函下發之月起改按因工死亡撫恤待遇處理。過去的不補。
三、上述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費用,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按職工因工死亡費用開支渠道解決。此復。
篇7
林業要適應新常態、實現新發展,必須始終堅持改善生態改善民生的根本任務不動搖
林業要適應新常態、實現新發展,必須始終堅持改善生態改善民生的根本任務不動搖,堅持發展生態林業民生林業的旗幟方向不走偏,堅持服務大局服務基層的職責使命不放松,以更大的拼勁、更強的韌勁,堅定不移地推進林業改革發展。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學習領會總書記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觀,堅持以建設生態文明為總目標,以改善生態改善民生為總任務,以全面深化林業改革為總動力,緊緊圍繞建設美麗中國,認真實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創新林業體制機制,轉變林業發展方式,完善生態文明制度,加快依法治林進程,著力解決生態林業民生林業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加快推進林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充分釋放生態林業民生林業強大功能,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斷創造更好的生態條件。
一、全面深化林業改革,著力轉變林業發展方式,不斷激發生態林業民生林業發展活力。要堅持改革的方向和底線,圍繞改善生態改善民生的目標,堅決守護保生態、保民生的底線,堅決守護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的紅線和高壓線,真正為子孫后代留下美麗家園。要精心制定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試點方案,狠抓各項改革任務的落實。要注重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良性互動,加強改革成效評估。
二、全面加強依法治林,著力推進林業治理法治化,為生態林業民生林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要全面推進林業治理法治化,更加注重依法履行政府職能、依法約束開發利用行為、依法保障群眾生態民生權力。要繼續完善林業法律法規體系,增強自然生態系統保護管理的科學性、協同性和有效性。要嚴厲打擊涉林違法行為,依法強化行政權力制約,為生態林業民生林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堅決嚴格保護天然林,著力解決資源保護和木材供給問題,筑牢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根本基礎。天然林是結構最復雜、群落最穩定、生物量最大、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生態功能最強的森林生態系統。要把所有天然林都納入保護范圍,果斷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要著力提升天然林生態功能,對獨特的天然林實行重點保護。要提高天然林保護補助標準,配套建立國家用材林儲備制度,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提供堅實保障。
四、繼續加強森林資源培育,著力解決質量不高和總量不足的問題,如期實現森林資源增長目標。要全面提升重大生態修復工程質量效益,及時謀劃啟動一批新的重點生態修復工程。要不斷擴大干旱半干旱地區森林面積,科學恢復干旱半干旱地區林草植被。要大力推進森林經營,提高森林質量,確保如期實現到2020 年森林覆蓋率達到23% 以上的森林資源增長目標。
五、加快發展綠色富民產業,著力破解投入瓶頸制約,有效促進綠色發展和農民就業增收。發展生態林業民生林業,推動綠色發展,為億萬農民增加就業崗位和財產性收入,是新常態下林業服務國家大局的最佳切入點和著力點。為此,要發揮增長潛力、市場潛力、就業潛力、投資潛力,為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優化經濟發展空間格局作貢獻。
六、在生態資源監管中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產權不清和監管不力的問題,確保自然生態系統得到嚴格保護。要加快建立生態資源產權制度和監管制度,深入開展非法侵占林地排查專項行動。要加大濕地保護和恢復力度,擴大生態效益補償、退耕還濕、濕地保護獎勵試點。要嚴格保護沙區森林植被,更加重視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自然保護區建設,更好地發揮政府在生態資源保護和監管中的重要作用,確保自然生態系統得到嚴格保護。
七、在資源配置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著力盤活林業資源,最大限度釋放生態林業民生林業發展潛力。要牢固樹立用市場手段推動林業發展的理念,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提升生態服務產品的品質和效率。要著力培育多元化市場主體,創新林業融資平臺,引導工商企業在堅持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發展林業。要逐步完善林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堅持發揮市場形成價格作用。積極探索林業資產化管理模式,完善市場服務和監管體系。
八、全面實施科技創新驅動戰略,著力提升林業科技進步貢獻率,切實增強生態林業民生林業發展動力。要緊緊圍繞林業發展的現實需求和產業化發展方向,加快實施林業科技創新驅動戰略,推動林業發展由以投資拉動、要素驅動為主向以科技創新驅動為主轉變。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要加速集聚林業創新人才,全面深化林業科技體制改革。
篇8
一、村級干部法治能力建設狀況
法治能力包含學習法治知識、運用法治思維、采取法治方式三個要素。筆者從上述三個角度設計問題,在對北京市某區下轄行政村進行調研后,得出對該區村級干部法治能力建設狀況的基本認識。
1.部分村級干部法治知識掌握程度有待提高。
黨的十以來,特別是隨著“四個全面”重大戰略部署在全國范圍內的不斷深化,村級干部對法治的重視程度不斷增強,干部自身學法、用法的熱情也隨之高漲。調查顯示,89.9%的村級干部認為法律在基層工作中重要或很重要,96.5%的村級干部愿意參加提高法治能力的講座或培訓。
然而,對法治知識的渴望和熱情并不能簡單等同于對于法治知識的理解和掌握。調查顯示,對一些常見的法律問題,村級干部的掌握程度差強人意。例如,“村民委員會三年一屆,任期屆滿須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一般不得提前或超過六個月”這一問題,僅有33.1%的村級干部能夠正確回答。78.1%的村級干部認為“法律知識缺乏制約村級干部法治能力”。 具體而言,目前村級干部的法治知識呈現出“兩個不夠”。一方面,表現為村級干部法治知識的儲備不夠。鄉村工作涉及領域多、內容雜,法律法規儲備需求量大,相當一部分村級干部認為所學法治知識不足以完全用于指導日常村務工作。另一方面,表現為村級干部對法治知識的理解深度不夠。這突出反映在大多數村級干部對法治知識的掌握程度僅停留在能夠知道某條法律法規的層面,但對法律法規具體應用的界限和程序等方面的認識略顯不足。
2.一些村級干部實際工作背離法治方式的現象有待改善。
調查結果表明,大多數村級干部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根據問卷調查顯示,90.3%的村級干部非常同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3.4%的村級干部不認同“親親相隱不為罪”的說法,72.8%的村級干部認為只有依法定程序,政府才能征用農民土地。
然而,村級干部在處理實際工作時,卻往往容易偏離遵照法治方式的軌道。比如,69%的村級干部表示“遇到法律規定與領導意見相左,聽從領導的意見”;處理群眾問題時,“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80.8%的村級干部表示這比較符合或非常符合工作實際。但這并不是說村級干部在實際工作中完全脫離法治方式。面對繁雜的農村基層工作,村級干部在多數情況下還是能夠基本按照法治方式來解決的。例如,在涉及訴訟案件時,62.4%的村級干部表示肯定不會“給法官打電話、遞條子”;對于征地補償款問題,66.4%的村級干部表示肯定不會“怕農民一夜花光,暫時扣留一部分征地補償款”;“在工作中發現行政機關制定的政策跟現行憲法與法律相抵觸時”,52.5%的村級干部表示肯定會堅持法律規定。
3.村級法治環境有所改善,提高村級干部法治能力具備一定條件。
從調研結果來看,大部分村級干部能夠正視自身法治能力的實際狀況,在積極參與教育培訓的同時,主動尋求法治資源,為基層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在該區,61.2%的村級干部表示, “肯定會在項目實施前主動咨詢法律顧問”。同時,筆者通過走訪座談了解到,法律服務進村在該區農村基本實現全覆蓋和常態化。每個村都配備法律顧問,定期進村開展法律咨詢,為村級干部和居民提供法律服務。村級干部通過洽詢法律顧問、建議當事人前往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解決等方式,不僅實現了對法治資源的整合,而且對彌補自身法治能力的不足、推動鄉村建設不斷朝法治化方向發展等方面均起到促進作用。
二、制約村級干部法治能力提升的因素
1.傳統“村民社會思想”制約法治權威的樹立。
目前來看,在廣大農村地區憲法法律的權威地位尚待進一步鞏固,不敬法的現象時有發生。相比之下,傳統“村民社會思想”在鄉村治理中影響更為深遠。調研中,村級干部不敬法現象表現為多種形式,有的內心不擁護法律,將法律視為“絆腳石”;有的奉行“我的地盤我做主”的觀念,忽視民主集中制;有的認為按法律程序辦事束縛了手腳,不利于干事創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部分村級干部對法治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回答“對工作來說,只要目標合理,可以不計手段”一題時,有近82%的人認為這是非常符合或比較符合實際工作的。這顯然與我國樹立憲法法律權威的理念相悖。另一方面,更為深層的原因是,農村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人們出現問題時,習慣依靠血緣、親緣、地緣關系,用地位和情感解決。雖然有相當比例的村級干部已經初步具備用法律思維去認識和分析問題的能力,但處理實際問題時,村級干部更多的卻是希望憑借自己的身份和威信去解決問題。
篇9
“與其他辦案部門不同,社區檢察不觸及正向程序辦案,那么它設立的意義在哪里?在于通過逆向監督實現檢察職能由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預防。社區檢察的設立初衷便是將檢察職能在法治軌道上延伸。我們現在談的創新思維、科技引領也都是為了更好地輔佐檢察人員提升專業化能力和監督水平,將檢察職能長效發揮。”
在10月26日召開的上海市社區檢察部門“依托檢察職能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專項工作交流會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社區檢察指導處談劍秋處長對社區檢察的釋義簡明有力。
2010年6月,上海檢察機關開始探索派駐社區檢察工作,把法律監督的觸角延伸到了基層。社區檢察室是基層檢察機關向街道、鄉鎮派駐的,在社區群眾身邊的檢察機構。目前,上海全市已設立45家社區檢察室,建立了由處、科、室三級機構組成的獨立條線,也成為全國唯一一家有完整派駐基層檢察部門機構序列建制的省級單位。并基本實現對全市公安派出所和街鎮司法所監督的全覆蓋,既監督派出所受理、立案等刑事執法活動,也監督監外執行。
當然,構成社區檢察重要職能的還包括――基層職務犯罪社會化預防,以及依托檢察職能,參與社會治理。社會治理的主要責任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職責應當是通過發揮檢察權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作用,更好地實現社會治理體制的良性運作,進而參與并推動社會治理創新。因此,社區檢察部門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中的職能定位,便主要集中在檢察監督職能上。
“我們推進這項工作,要聚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利用社區檢察室扎根基層的優勢,著力發現問題,依托檢察職能,積極開展前端治理和后端整治,立足監督定位,促進相關機構職能履行,加強法律服務,引導矛盾化解。”說這話時,談劍秋的眼神透出堅定。“當然,我們承擔了這份職責,開展了這項工作,就要與時代并行,不斷探索創新,積極提升我們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其實,在基層設立社區檢察室,本身就是檢察機關檢力下沉,延伸觸角,依托檢察職能推動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創新舉措和有效手段。檢察機關通過執法辦案,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解決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的紛爭矛盾,懲罰犯罪,引導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規范守法,就是檢察機關直接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
在年初的條線會和專項工作會上,市院社區檢察指導處就對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做了新形勢下的重點部署,提出了“適應改革發展,主動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加強內部聯動,形成檢察工作整體優勢;把握監督定位,有效參與社會治理;著眼法治化建設,積極建言獻策”的工作要求,各區社區檢察科也結合檢察建議回訪監督或自選主題開展了專項工作。
10月26日,全市社區檢察部門的負責人再次共聚一堂,交流探討社區檢察部門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切入點和方式方法,如何更好地發揮聯動融合作用,在社會治理工作中真正有所作為,并展現更大成效。
融入基層,延伸法律監督的觸角
社區檢察工作的“社區屬性”,不僅僅指檢察室設在社區,或者能為地區老百姓提供多少法律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應該是主動融入社區建設,在靈活變通的專項工作中,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觸角價值,發揮“監督觸角”的作用。
這些年來,全市社區檢察部門逐漸熟悉了街鎮治理模式,檢察室除了面向所在地街鎮,更主動輻射區域內其他對應街鎮。和各鄉鎮“穩定辦”、“綜治辦”、街道“平安辦”等機構建立工作聯系,宣傳社區檢察面向社區開展法律監督、保障法律一體實施的工作職能,及時掌握社區治理狀況。并且,在街鎮綜治中心、網格中心等窗口,公開設置社區檢察職能介紹和聯系方式的公告牌,通過窗口指引妥善處理和檢察職能相關的涉法涉訴問題,及時發現法律監督線索。
“咦,奉城鎮這幾年好幾個村書記都‘出事’了……”通過橫、縱比對各種數據材料,奉賢區院社區檢察科的檢察官們發現,位處該區的奉城鎮從2012年以來,50個村居就有5個村書記發生職務犯罪,都是通過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利,收受賄賂。犯罪領域也集中在村級工程建設領域,比如協助政府管理村莊改造、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等過程。
結合社區檢察室近年來法制宣傳進村居活動的開展情況,檢察官們了解到奉城鎮的基層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在對村干部的監督、教育和管理方面非常薄弱,大量村干部本身缺乏法制觀念和廉潔意識,存在“你拿我也拿”、“不拿白不拿”的效仿心態,導致村干部腐敗問題接連發生,甚至同一個村的多名干部相繼發生問題。
經過研判,奉賢區院社區檢察科鎖定了村官職務犯罪的專項治理主題,并立即聯合本院反貪、案管、公訴部門,通過網上辦案軟件查找歷年案件,借閱卷宗材料,向案件承辦人詢問了解具體情況,分析查找專項檢察的工作切入點。最終形成了有效的村級工程建設領域村官職務犯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同時與奉城鎮紀委聯合開展專項檢察,并陸續走訪當地黨委、政府、案發單位等,從權力配置、權力監督、財務管理等方面分析案發原因,逐一找出管理癥結,提出基層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章立制,堵漏防患,并對必要的回訪也做了安排。
不僅如此,促進轄區綜合治理,要從社區、村鎮、基層、老百姓身邊最常發生的問題入手。基于從檢察建議回訪監督中提煉出社會治理工作項目的經驗,奉賢社區檢察科強化了這項認知,主動加強了和街道各相關部門的聯系,從派出所刑事執法監督、社區矯正監督,以及行政案件申請監督、受理等多種渠道,探尋其中常見、多發、影響地區老百姓生活和社會治安的苗頭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并于今年,結合區域刑事案件,延伸開展了跨境賭博衍生社會問題、電瓶車盜竊防范等多個社會治理專項。“我們的主動拓展就想使社區檢察工作變得更富有生命力,并在基層社會治理工作中找到支撐點,充分體現社區檢察的‘社會屬性’。”奉賢區院社區檢察科科長向記者介紹。
無獨有偶。松江區院結合地區實際選擇轄區工業園區的大型企業作為調研對象,會同街鎮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園區及企業周邊的綜合治理工作,在專項工作的選擇上也突出了貼近重點工作和現實需求。
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中心城區制造業溢出,松江制造業規模不斷壯大,在大量外來人口導入的同時,社會管理和治安問題也日益凸顯。全區每年發生的刑事案件中,外來人口犯罪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其中發生在大型企業廠區及周邊生活區的案件占據相當大的比例。
其中,世界最大的筆記本電腦生產商、長期位列上海市出口創匯榜前列的達豐(上海)電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豐公司”),更是長期受到刑事案件高發的困擾。坐落于松江出口工業區內的達豐公司,廠區和生活區占地達100萬平方米,現有員工約4萬人(高峰期時有近8萬人),月入職、離職人員達兩千人。據統計,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在達豐公司廠區及生活區范圍內,公安機關接到報警逾4500件。雖然治安情況有逐年好轉的趨勢,但像達豐公司這樣的大型企業仍然是松江區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高發地,在松江工業區中也具有代表性。
針對這一區域特點,松江區院社區檢察科將開展綜合治理的重點聚焦于轄區大型企業,選取案件多發的典型企業,從分析案發原因、查找防控短板和制定針對性治理措施入手,探索社會力量和廠方合力推動廠區綜合治理。尤其對達豐公司這樣的松江出口工業區龍頭企業,推動落實好“廠區+社區”綜合治理工作,對帶動區內其他大型企業完善綜合治理有很大的借鑒作用,對促進區域社會治理也有積極意義。
松江社區檢察科以推進達豐公司綜合治理工作為重點,根據前期與相關職能部門達成的共識,發揮檢察、法院、公安、司法、街鎮和工業區綜治部門等各自的職能優勢,在預防犯罪法制宣傳、勞務市場招聘監管、企業周邊環境綜治等多方面入手,推進“廠區+社區”綜合治理模式,多管齊下營造企業發展和地區平安的良好社會環境,受到轄區內企業一致點贊。
無縫對接,源自內部聯動
從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監督和監外執行監督中發現社會管理問題,是社區檢察部門的一項重點工作和有效思路。通過加強和區院各部門特別是刑事檢察部門的工作溝通,亦可了解到一段時期內區域發案特點和社會治理盲點、難點,并從區域內有影響、有典型意義的案(事)件中捕捉線索,由點及面挖掘優化基層社會治理的價值點。
2016年1月31日,閔行區臨滄路某碼頭發生了一起事故,犯罪嫌疑人張某無證駕駛大型自卸貨車運載建筑黃沙,在倒車時與行人廖某相撞致其當場死亡。區院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張某工作至今從未取得過駕照,所駕駛的貨車系拆車場買來的報廢車輛,經過鑒定,該車制動、轉向、燈光信號均不合格,張某供稱碼頭老板在明知其無證的情況下仍雇傭其工作了近三年。
由于閔行區毗鄰黃浦江,水域面積較大,區內沿江碼頭較多。對于本案反映出的問題,閔行區院的檢察干警第一時間聯想到,類似情況也可能存在于其他碼頭,如果碼頭內無證駕駛情況不少,車輛又得不到及時監管,將對本碼頭安全生產埋下系列隱患……沒有猶疑,閔行區院社區檢察科立即派員與轄區內有沿江碼頭的街鎮溝通,聯合對碼頭進行抽樣走訪調查。經排摸發現,閔行轄區內共有39個碼頭,其中16個為私人承包碼頭,上述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于這些私人承包的碼頭內。
檢察干警兵分兩路,一邊前往事發地深入調研,另一邊將“私人承包碼頭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第一時間匯報給區院分管檢察長和市院業務處。“碼頭堆場內無證駕駛車輛監管問題”專項綜合治理方案也在市院業務處的指導下出爐。很快,轄區內碼頭數量最多的吳涇檢察室被點名負責開展各碼頭的實地調查、找出問題癥結,有針對性地開展綜治工作。
為確定監管責任歸屬,干警們先后走訪了市政建設養護公司(涉案碼頭的出租方)、安檢所、交通委及航務所。通過梳理法條,最終確認了區航務所對碼頭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負有安全監管職責。
之后,閔行社區檢察科立即召開工作現場會,聯合碼頭、區航務所等單位,通報專項檢察情況,以案論法,制發《檢察建議書》以促使相關責任單位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責任,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依托與本院辦案部門的信息聯動、案件篩查機制發現類案問題,閔行區院社區檢察科還開展了法制宣傳進村居、規范社區服刑人員納管宣告、公安派出所受案立案等專項檢察活動。
不得不說,以問題為導向,利用好立足社區的優勢,單獨或會同辦案部門開展社會治理工作,既凸顯了“社區檢察”的檢察特性,又能體現“社區檢察”對檢察辦案工作的延伸,努力實現“打一案,防一片”,成效顯著。
檢察+科技:
法治思維糅合創新思維
不同于以往“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運作模式,社會治理將法治放到了更為重要的位置上。
篇10
“城鎮化”是一個地區經濟社會演化的寫照,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反映。“城鎮化”與工業化密切相連,國內城鎮化已經形成了珠三角、長三角等經濟發達城市群,這些早期區域的城鎮化大力推動了區域經濟的發展,但在早期城鎮化的理念中,只單純片面地追求自身的發展建設、沒有有效地把城鎮化發展與城鄉統籌發展結合起來,缺乏對農業與糧食、生態與環境的恰當定位。中原經濟還是農業產業比重大的省域,尤其當前處于資源制約愈加顯著的時期,如何合理地沖破城鄉二元框架的壁壘,謀求在區域間協調互動的發展至關重要。
新型城鎮化是加快中原經濟區建設的必然
新型城鎮化是以農業為基石,以工業為主導,發揮城鎮經濟引領帶動作用的具有區域特色的發展模式,是不同規模的城市與城鎮、新型農村社區之間的協調互動發展、優勢互補促進的城鎮化新格局。以新型城鎮化格局引領新型工業化、新型農業現代化,是由河南的省情及其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決定的,符合河南省域的實際,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新型特色城鎮化作為一種理念在河南省城鎮化發展中已成為一個指向標。新型特色城鎮化是全新的城鎮化過程,其能有機化解工業化、城鎮化與保護資源的矛盾,能大力保障糧食產量與富民強省的目標,能有效解決農業人口轉化與戶籍制約的沖突,能逐步實現新型城鎮化與農民利益保障相統一。
從河南的實際來看,在5萬多個行政村中生活著7 000多萬農民。隨著城鎮化的深入,全省城鎮化率將要達到50%。當原有農民轉型為新農村社區成員時,會衍生相應的投資和消費需求,會對工業化發展及延長農業產業鏈起到巨大的調整作用。同時,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在土地集約優化使用、農業規模化經營、農民多元途徑就業以及推進生產方式轉變的過程中,也將對新型農業現代化變革產生巨大的推動力。
與傳統的城鎮化相比,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為基點的新型城鎮化,更突出以下特點:
一是張揚人本主義。城鎮作為現代人類經濟社會活動的重要區域,人是主導。人既是城鎮發展的源泉,更是城市發展的目的和歸宿。城鎮化的核心價值在于讓城鎮居民的生活品質更高。因此,要把是否有利于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物質文化需求作為衡量城鎮化水平的根本標準。在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將人與自然、人與社會有機配置起來,為城鎮化發展奠定良好的人文環境。
二是強力回歸自然。回歸自然是全球經濟發展的大方向,也是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必然趨勢。保護生態環境,最大限度地節能減耗,是評判城鎮化綜合水平的重要指標。新型特色城鎮化要求強化知識、技術、信息的作用,提倡規模效應,注重城鎮功能的升級,形成集約型、環保型、高效型、社會和諧型的城鎮化新模式。
三是協調城鄉統籌發展。城市帶動鄉村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共同規律。城鎮化表現為農村人口向城鎮的分流和集聚。城鎮的形成與鄉村的轉型是城鎮化進程中相互依存的兩面。傳統城鎮化是建立在農業減退的基礎上,而城鄉統籌兼顧是經濟發展的結果,也是新型特色城鎮化理念的重要內容。新型城鎮化的協調發展,可以促使農村產業鏈的深化和農村多元經營模式的增加,使農民充分就業,可以污染集中整治,建構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的協調發展。
河南省新型城鎮化法治環境建設中若干法律問題探究
正如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中提出的:“如果沒有城市法律意識和一種城市法律體系,那就根本無法想象歐洲城市和城鎮的產生。”
城鎮化是城市法治理念、法律制度不斷向農村、城鎮居民普及滲透的過程。這不僅是單一的經濟發展、行政運作過程,究其本質是一種法律規范的推行及接納的過程。因此,在推行城鎮化的過程中,不能僅靠經濟、政治手段,還必須從法律上維護城鎮化過程中農民的合法權利,才能持久有效地保障城鎮化的順利進行。法治是優化城鎮發展軟環境的一個關鍵因素。城鎮發展到一定階段,軟環境更具有可持續性,法治環境比經濟發展速度更重要。
一、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可能遇到的社會問題
1.征地拆遷中農民利益缺失,權利弱化發展。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城鎮規模不斷擴大,農村土地無可避免地被征收或征用,土地成為城鎮化必然沖擊的主要資源。在已經推進的城鎮化過程中,土地征用成了“圈地運動”,產生了大量引發矛盾的社會問題,例如補償政策不到位,社保、就業等保障措施配套不起來,利益分配不公等,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和新型城鎮化的順利推進。
2.生態環境難免被破壞。城鎮化中工業發展所引發的環境污染隨著城鎮化的推進,不可遏制地擴散到農村地區。若不以生態化城鎮發展戰略為指引,只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生態保護,那么就會造成生態環境惡化,且現階段有關生態保護立法尚未到位,如何解決好這個難題,是決定著中原經濟區城鎮化水平的重要因素。
3.城鄉規則相沖突,鄉村倫理道德異化。城鄉差異主要是文化理念的隔閡。鄉鎮以傳統習慣為準則,在宗法傳統為主的鄉鎮,法律意識總體上比較差,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常會經過熟人、村委會的私力來解決。新型城鎮化使村民成為市民,隨著身份的改變,人們意識也會轉變。隨著城鎮化的推進,法治理念強烈顛覆著鄉鎮傳統文化思想,同時城市的糟粕思想也會對鄉鎮予以滲透,使傳統習俗規范和道德理想出現盲從狀態。在推行城鎮化過程中,如何從意識領域解決好兩種理念沖突而引發的問題,是推動發展步伐的重要環節。
4.城市務工人員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全面保障。雖然國家加快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著力解決流動人口就業、居住、就醫、子女就學等問題,但城鄉戶籍制度的二元框架仍然存在。大量城鎮農民的合法權益常被忽視和侵犯,如工資待遇常被拖欠,子女難以同等接受教育等。
5.違法犯罪及治安案件加劇。犯罪是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惡性產物。河南省已進入城鎮化深入發展階段,近年來犯罪及治安問題凸顯。城鎮化的過程必然需要大量的人力資源,隨著大規模外來人口流動、集中到城鎮,在當前經濟社會結構不斷調整時期,利益關系失調,貧富分化嚴重,各種理念和價值觀互相沖突,在政府協調機制滯后的狀況下,城鎮犯罪居高不下仍難以有效控制。因此,如果不對違法犯罪及治安問題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將影響社會穩定,阻礙城鎮化的進程。
二、解決新型城鎮化社會問題的支撐因素
區域城鎮化發展進程中可能遇到的諸多問題,要保障新型城鎮化得以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需要推動其發展的制度支撐、經濟產業支撐、公共服務支撐的系統作用。
在公共服務支撐上大力推進法治宣傳并建立社會公共供給制度。在中原區域經濟發展提速增效的關鍵時期,應著力倡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營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圍。樹立政府良好的服務形象,提升行政執法主體在社會各界心目中的地位;引導社會成員學法知法、懂法守法,著力培養誠信守法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增強守法自覺性和維權主動性;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訴求、解決問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法律制度支撐上切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最重要的職責。優化區域經濟發展環境,提高行政機關特別是基層部門的服務意識,規范行政行為,加強行政處罰和綜合執法法律規范,通過健全的法制和職能的合理配置,減少執法層次和交叉重疊執法的矛盾;要明確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控制自由裁量范圍,防止執法隨意性,促使行政執法行為更加合理;嚴格規范執法程序,強化對行政執法環節、步驟的具體規范,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提升服務保障區域發展戰略的行政執行力。
三、保障新型城鎮化順利推進的法律對策
城鎮化是一項綜合經濟活動,在新型城鎮發展法制化進程中必須以良好的法治環境為基礎。在推進河南省城鎮化進程中,把握法治建設的切入點和著力點,切實為中原經濟區建設提供法律支撐和法治保障,充分發揮法治在中原經濟區建設中的作用,需要建構和完善的法律制度還很多,上到國家經濟政策法律制度,比如財政撥付法律制度、經濟區域規劃法律制度、經濟扶助法律制度、區域經濟技術合作法律制度等;下到社會區域個體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比如優化推進戶籍法律制度、區域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保障性住房及教育資源合理配置等。本文僅從城鎮區域個體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來闡述。
1.加快完善征地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權益。我國當前對征地拆遷補償所適用主要依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也僅部分條款對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作原則規定,實際操作性不強。在現有的法律中,對城鎮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等都沒有明確規定,致使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為解決城鎮化進程中征地拆遷而引發的諸多問題,2012年實施的《行政強制法》及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有力法律依據。然而這些法規尚不足以解決關于城鎮集體土地房屋的征收與拆遷的相關問題。為進一步推動區域城鄉一體化,應從保障農民基本權利出發,以法律制度將其納入城鎮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中,使其享有和城市居民同樣的權利義務。
2.加強環境保護的立法和執法。新型城鎮化必須走集約資源、天然環保的道路。農村環保領域覆蓋面廣,現有環保法律法規對涉及農村環保方面的問題還沒有妥善的解決路徑。河南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主要涉及《河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其主要立法重點也是對農業環境的保護而非系統化的農村整體環境保護。這與實際需要明顯不相適應,因此要刻不容緩地確立環境與資源立法體系,為中原經濟區新型城鎮生態化建設提供環境立法支撐。例如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重金屬排污治理;通過確立水資源管理標準,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制度等,為中原經濟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導向。這是城鎮化過程中環境法治建設中的關鍵一環。
3.以立法手段消除戶籍壁壘。城鄉二元框架源于我國長久以來的戶籍制度,它所帶來的影響成為制約城鎮化發展的重要原因。目前,全國戶籍改革旨在通過建立城鄉統一戶籍登記制度打破城鄉隔膜,實現城鄉勞動力的自由遷移。河南省應從立法層面上進一步弱化戶籍所承受的各種利益,在國家法律、法規滯后的情況下,結合河南省實際進行探索試點。比如,打破原有關于進入城鎮戶口的規定,嘗試確立依托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穩定的職業背景,同時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例如納稅、辦理社保等,即可申辦城鎮戶口,享受城鎮居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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