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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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篇1

一、 中國奴隸制時期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制度

我國奴隸制社會經歷了夏、商、周和春秋四個時期,有關夏、商的文獻記載傳世不多,因此當時的經濟責任審計狀況無法掌握,經濟責任審計的開端要追溯到西周時代。周王設置宰夫,具體負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據周禮記載:“宰夫之職,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敘群吏之治,以待賓客之令,諸臣之復,萬民之逆?!雹僭追颉皻q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證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②,“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乘其財用之出入。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足用長財善物者,賞之”③??梢姡芡醭鸵呀浿懒私洕熑螌徲嫼蛻{官員的功過進行任免、賞罰的重要意義??梢哉f宰夫是歷史上最早記載的審計官員。美國學者邁克爾?查特菲爾德在其《會計思想史》一書中指出:“在內部控制、預算、和設計程序方面,周代在古代世界是無與倫比的”④

二、 中國封建制時期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中國封建社會經歷了較長的歷史時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經歷了機構更迭、制度變異的不斷演化過程,其功能也處于不斷變遷中。

(一) 戰國時期的“上計”制度。“上計”是以年終送審報表的方式,考核地方行政官吏政績的制度。這種制度實質上是從經濟責任的角度來考核官吏,并根據考核結果按功過進行賞罰。

(二) 秦代的御史制度。御史輔助帝王掌管政治和財政的稽查工作,代表皇帝直接審理每年由中央和郡縣上報的財政收支報表,對貪污瀆職的官吏進行懲處,行使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雙重監督職能,豐富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內容。如秦法中規定:如果會計賬目被審計出錯誤、漏記錯記和隨意注銷等情況,不僅要罰款,而且會責令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審出倉庫過多超儲、虧空不足、以多報少、瞞而不報非法注銷而造成損失的,要進行賠償和責任追究。而且秦律還特別規定了,新舊官員交接之時,對于經管的庫存實物要進行清查,賬實不符,造成差錯事故的,不論問題輕重都要進行經濟處罰。

(三) 西漢的受計制度。各級地方官吏定期將其轄區內有關戶口變遷墾田增減、錢谷收入等造冊,逐層逐級匯總上報審核,君王聽取報告,謂之“受記”。“上計律”中規定了詳細的上計法律制度,使上計制度具有了強制的法律效力。如果上計報告有內容不實、計算不準、呈報不及時等情況,經“受記”發現,均會依照相關法律條文治罪。史料記載,漢武帝層處理過許多上計中出現問題的官員。

(四) 隋朝的公務費管理制度。在《大業律》、《開皇律》中均有涉及財務出納及財務管理方面的相關責任制度。對于厲行節儉并善于理財的官吏,考核后給予獎勵,對于貪污腐化的官吏,從嚴處置。隋朝的公務費管理,改領用報銷為“咸置廨錢,收息自治”⑤,公務費的管理由隋文帝親自抓,實行由國家撥付各部門一筆金錢用作本金,收取利息作辦公費用的制度,并規定不許濫用利息。

(五) 唐代的比部與御史臺制度。唐律許多方面有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且規定更為細化,對一些具體的違反內容例如造假或者篡改報告文書、違反報告期限、丟失簿書而至賬面誤差等具體細節規定了詳細的刑罰標準。唐朝的比部具有了一定的專業性,唐律規定,官員犯法要報御史臺彈劾,凡經濟上發生的犯罪行為,要報刑部中的比部勾復核實,再由御史臺上奏彈劾加以處罰。而政府部門的上計報告,均先送戶部和度支部審查,再由比部復核,如果在復核中發現由于違法、失職或者是差錯等情況,可按照情節輕重處以笞杖、賠償、革職查辦、流放甚至死刑。

(六) 宋朝的審計院建制。宋朝更加強了對百官職責履行情況的審計考核,太祖乾德三年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又命“上一級軍政官員或束官監臨”,于是“外權削而利歸上,并據以考核官吏政績之優劣”。宋太祖又詔令由朝官充任的各路府、州通判官、轉運使,到任后要親自審核財務賬籍,使官吏無法舞弊。十五路轉運使,專主一路財賦“巡查轄境,稽薄考籍,舉劾官吏”。其后宋朝設置了審計院,對政府財政收支進行稽查。可惜的是,宋朝中期撤下了審計機構,財政收支久未檢查,造成“錢帛、約粟、積虧不可勝計”。宋朝的經驗從反面證明不實行嚴格的經濟責任審計,財政制度就如同虛設。

(七) 明代的戶部制度。據《古今圖書集成》記載:“郎中等官,遇有升遷及吏役滿日,一應經手錢糧案卷,本部委司務公同清查明白,方許離職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項殲弊,叫部參究?!庇纱丝梢姡鞒覈墓賳T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已經比較完善,對審查的范圍和內容都有了規定,對審查的要求和處理的規定也較為具體。

(八) 清朝督察院戶工兩科的審計制度。戶科賦有支領財物、直省錢糧交盤、鹽課考核、考核秋收成分等審計職權,如發現有“浮冒、蒙混、違限”都要揭發其罪狀。在“直省錢糧交盤”職權中規定:“凡藩司交代,必將其任內收放錢糧交盤,出級造冊。若州縣錢糧完欠不清,長官提同捏報,或抑勒放任接收,許接人官清理,直揭戶科題參。”由此可見,在清朝對地方行政長官的經濟責任同樣要進行審計。

三、 總結和對我國現階段的啟示

我國歷史上的皇權過于集中化使得法律具有很大的隨意性,破壞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法律依據,總結歷史上各個的發展與漸變,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首先,古代統治者為了維護自身統治地位,向來重視吏治,而加強吏治的手段之一就是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因此我國的審計法律制度向來比較發達?,F階段,還是應當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構建,維護群眾利益。

篇2

(一)審計委托滯后和臨時集中交辦,不利于整體審計計劃科學合理安排

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制定程序,一般是每年先由經濟責任審計領導機構(即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分別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提出計劃草案,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由組織部門向審計機關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審計機關依據委托書將審計項目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依法組織實施。由于計劃醞釀環節多、過程長,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往往滯后于審計機關整體審計項目計劃下達時間,同時由于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也造成部分任務安排的臨時性或集中性,特別是在換屆時,時間剛性,任務集中,有時不得不暫停正在進行的計劃性工作,完成交辦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如果與業務上級安排的時間性較強的審計項目相沖突,就會給審計力量協調帶來一定難度,影響了審計部門工作全盤安排的計劃性。

(二)先離或先任后審,不利于維護審計制度的嚴肅性

現有制度規定: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鑒于干部調整工作的敏感性,組織部門大多是在干部已離職,或到達新的領導崗位后,才安排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即“先離或先任后審”。這樣做容易造成:第一,法制嚴肅性降低,社會威信提不高。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是組織部門、審計部門和離任者三方面的事,一定程度上是社會非常關注的政治性工作,“先離或先任后審”容易給人造成“走過場”、“馬后炮”的感覺,影響了工作的嚴肅性。第二,易使干部降低責任意識,產生僥幸心理,推諉扯皮:反正是生米已成熟飯,審與不審已不影響本人的調動和升遷。審計審出了問題,前任已不在原崗位,無法執行審計結論;而接任者又推給前任,拒不執行審計決定,造成新官不理舊賬,審計部門反而進退兩難。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惡性循環,同一問題會在同一單位屢查屢犯。第三,審計結果難以充分利用,隱性風險易給組織部門造成被動,影響黨的形象。由于干部調動或者升遷命令已經下達,審出了一般性問題,也不好改動任職決定,只好權當沒問題;而審計一旦審出了重大問題,造成干部任用的失誤,會使黨政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陷入被動,影響組織威信。這與“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加強干部考核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求相違背,給審計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三)制度覆蓋面有缺口,輪審周期比較長,不利于對審計對象的公平及時有效監督

中央兩辦制度規定,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是指對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而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時,有的從制度上留下了審計缺口,一般要求在領導干部任期內,原則上應安排一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任職時間較長的,重點審計近一任期年度,重大問題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并對特殊審計對象予以免審,如:對任職的單位已經撤并一年以上的、已經離開任職崗位一年以上的、已被提拔使用可能影響審計公正進行的領導干部不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同時,目前大多數情況下,經濟責任審計是在干部離任或轉任時進行,有的領導干部任期長達十幾、二十年,任期中從未審計過。這樣一方面易使當事人在麻痹中放任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積累較多問題得不到及時制止和糾正,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另一方面使審計工作量加大,審計風險也隨之進一步增大。此外,制度覆蓋面的缺口,也對干部監督有失公平,使個別特殊領導干部脫離審計監督。

(四)審計結果運用和公告制度尚待完善,不利于審計在干部管理監督中的作用有效發揮

兩辦《規定》雖然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但目前由于各地審計結果運用辦法和運用程度不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尚在起步探索階段,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隨意性大、運用缺乏標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相結合,使審計結果在干部管理監督中的作用難以充分有效發揮。

二、解決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審計計劃管理,促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與審計機關整體審計計劃統籌安排

改進審計項目計劃安排方式,建立審計對象信息共享平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時溝通情況,嚴格落實兩辦《規定》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委托程序,在每年年底前就應確定下一年審計對象,組織部門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應在領導干部屆滿、辭職、退休前或有職務變動的意向性考察期間下達,委托的審計對象數量應與審計力量相匹配,審計機關也要根據組織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使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與審計機關整體審計計劃有效銜接,并保證足夠的審計力量對每一個項目審深審透;結合當地黨委政府的實際,建立健全審計對象分類審計辦法,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從全局和長遠考慮,規劃好五年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好當年的具體審計工作,減少臨時調整和集中交辦,力爭做到對審計對象至少在其每一屆任期內輪審一遍。

(二)不斷加大任中審計比重,促進降低審計風險

采取審計對象分類管理、突出重點、任期輪審等有效方法,不斷加大任中審計比重,將“先審后離(任)”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目標去努力實現。在現階段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暫不排除“先離或先任后審”,應靈活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審計的時機和方式。對擬升遷或擬調任重要領導崗位的,應堅持“先審后離或后任”,增強干部的責任感,也使其能夠積極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審出了問題,也能及時下結論和處理,避免給社會上造成“走過場”的感覺,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誤,提高組織威信;對離崗、離職、退休或免職又不再安排新的領導崗位的,因其社會影響不大,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單位能盡快地開展正常工作,視情況可以采取“先離或先任后審”,等將來干部監管機制完備了,條件成熟了,再全面推行“先審后離”,使法規規定和實踐完全統一起來。

(三)完善制度頂層設計,實現對審計對象全覆蓋的公平有效監督

應進一步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嚴肅性和強制性,盡量減少制度覆蓋缺口,不留盲點,達到用制度約束人,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杜絕審計對象僥幸和特殊化心理,體現干部管理監督的公平有效性。加強審計與干部管理監督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數據庫及相關數據庫,不斷提高審計效能和信息化水平。同時,將經濟責任審計與預算執行審計等其它專項審計相結合,合理配置資源,縮短輪審周期,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任中審計周期的最長年限和任職條件,如:每3年或5年必須審計1次,未經審計不得任用等,真正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

(四)上下統一建立專職機構,強化運行機制,充實審計力量,奠定經濟責任審計深化發展和質量提高的基礎

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最高層次的領導機構是由國家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省市縣各級各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機構各不相同,且未建立健全。有的是聯席會議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一般在審計機關,但具體審計業務由審計機關各業務部門分擔實施,而有的審計機關專門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局,組織機構保障力度相對較強。應上下統一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專職機構,選配與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審計人員,充實審計力量,強化聯席會議運行機制,從機構、人員、設施等方面予以保障。

(五)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和公告制度,加大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力度,有效發揮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合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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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問題探析

1.審計工作缺乏計劃性

經濟審計工作具有相當的嚴謹性,主要表現在計劃性和規范性。例如離任審計工作,如果屬于臨時追加和臨時決定,會和預先制定的常規性審計工作相沖突,導致事前準備工作不足、產生倉促審計,從而對審計工作的規范性、有效性產生重大影響。此外,經濟責任審計要覆蓋國有資產使用、管理、保值增值情況、財務收支、債權債務情況等內容,對任期較長的離任審計工作,往往對審計工作時間要求較高,容易出現所有經濟事項難以審計到位的現象,使得審計結論不完整,審計評價不公允,審計風險加大。

2.審計結果缺乏時效性

目前,諸多現實案例顯示,離任審計一般采取“先離后審”的方式,即采取后置的審計方式。這種方式存在很大的問題,在審計的各個環節如搜集證據、征求當事人意見、具體問題處理、結論落實等方面都存在無法完整銜接的可能性,產生的評價結果往往會有一定的偏差,對干部任免決策的影響力也有所削弱。一些被審計對象容易在“先離后審”中逃避相關責任,特別是對于轉任、離任、升遷的領導干部,約束力較差,一旦發現其在履職期間的重大違紀違法行為,將給相關組織部門處理問題帶來很大的難度。同時,審計報告置后于組織部門任用,審計結果缺乏時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削弱了審計監督的作用。

3.審計評價標準不一,結論難規范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和審計結論的最終體現。目前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尚處于摸索階段。審計人員仍難以真正貫徹運用現頒布《實施細則》中的有關條款,原因在于《實施細則》中的部分內容沒有足夠細化,覆蓋范圍過于寬泛,使審計人員在操作實務中無法把握,最終造成審計評價結果缺乏科學性和規范性。另外,審計評價指標不夠精細化,影響了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客觀評價,削弱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實際效果。

二、新常?B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對策

1.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性,大力推進任中審計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與干部管理部門溝通,以便對當年可能發生的人事任免情況有所了解,盡早對經濟責任審計做好安排,納入當年審計計劃。建立重點部門主要領導干部任中審計制度,堅持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以任中審計、任期內輪審等為主,逐步前移審計監督關口。同時建議領導干部任免一般情況下須“先審后離”,審計監督常態化成為領導干部任免的重要程序,審計評價成為領導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有效性。

2.健全相關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推進審計監督標準化建設

審計評價事關干部獎懲和任免,是相關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衡量領導干部工作業績、評價履職責任的主要參考依據。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應堅持獨立性、客觀公正性和謹慎性相統一,按照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原則,企事業可以結合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設計審計評價指標。評價指標可包含完成上級下達各項任務情況、經營決策、經營管理和廉潔自律情況等。同時評價時需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進行界定,如工作失職和工作失誤的界線、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的界線、現任責任和前任責任的界線、直接責任和其他責任的界線。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和關鍵,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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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質量控制

近年來,公安系統的“審計整改年”活動是審計工作難得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十報告又把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確提出“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如“先離后審”現象時有發生,審計重點不突出、手段較單一,審計評價不準確、責任難劃分,審計結果不透明、運用不到位等。這些問題影響了審計工作的質量提高,制約了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發揮。本人認為,要解決好這些問題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四個環節。

一、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由結果審計向過程審計轉變

對領導干部任期終結給予客觀評價,就要全面考核任期內各年度的經濟責任,做到定期跟蹤審計,將重要單位和部門的基本情況和有關財政、財務數據進行分類匯總,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數據實施監控,使審計人員能夠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被審計單位的資金流向和基本情況,分析審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并對照檢查其內控制度、執行財經紀律等情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動態管理。通過定期審計,一方面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任期內存在的問題,防止發生短期行為,有效解決“審用”脫節和“先離后審”的問題,使結果審計向過程審計轉變;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干部的責任感,也使其能夠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工作,減少任期終結時的審計工作量,審出了問題也能及時下結論和處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一紙調令到手,拍拍屁股就走”的不良傾向,更重要的是為組織部門考察使用干部提供了一個回旋余地,使審計評價更客觀、用人更得當,使審計結果得到及時、有效地利用。

二、創新審計方法,實現模式轉型

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控制必須依托審計方法的革新,積極推行“1+N”審計模式,把經濟責任審計與預算執行審計、績效審計、計算機審計等緊密結合起來,采取靈活多樣的審計方式,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擺脫“微觀審計”的低層次形象。

一是要與預算執行審計相結合。只有牢牢抓住預算執行審計這個牛鼻子,創新審計監督方式,特別是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采取與財務部門聯審、單一項目(資金)復審、獨立組織審計力量會審等方式,形成“拳頭”力量,以增強預算的執行力,提高監督管理的時效性和有效性,才能不斷為基層黨委科學理財提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二是要向效益審計層次拓展。經濟責任審計要由“查錯糾弊” 的合規性向績效管理職能逐步轉變,促進審計轉型。上級審計部門應盡快出臺合乎基層實際的效益審計工作標準和指南;在實踐中,注重借鑒國家關鍵指標的概念,重視收集部隊公用經費消耗、裝備信息化等方面指標信息;在標準制定中,要盡可能量化審計內容、細化各項標準,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使效益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規可查”。三是要以科技手段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上級部門要發揮人才物力雄厚的優勢,采取向基層部門傾斜的政策,研究開發適合基層實際的審計應用軟件,整合審計作業和審計管理兩大平臺,實現審計工作信息傳輸網絡化、審計監督程序化、數據匯總自動化、審計文書格式化,從而杜絕 “效率低下、手段不強、人情審計”等無序局面,達到“信息共享、網絡監督、網上聯審”的目的。

三、客觀審計評價,合理劃分責任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集中體現,是各級黨委管理、監督、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涉及到領導干部個人的切身利益。為此,應本著慎重、負責的態度對被審對象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主要應把握好三個方面:一是獨立評價。本著對單位和對被審對象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行使審計評價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規制度為準繩,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二是緊扣主題。審計部門作為一個經濟監督部門,審計評價僅限于審計所涉及的經濟范疇和內容,對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證據不足或標準不明確以及超出審計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三是分清責任。在審計評價時要根據不同性質嚴格區分責任,必須分委決策與個人決定、直接與間接、前任與現任、主觀與客觀的責任;對責任界限難以分清的,只做客觀敘述,不作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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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

1、任期內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包括上級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和各項財政財務指標、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2、任期內部門、單位賬務收支情況。審查預算內外收入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情況。審查財務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其支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3、任期內資產、負債情況。4、任期內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5、任期內重大經濟決策實施和效益情況。6、本人主要經濟責任其他需要審計的情況。有無個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國有資產、等違法違紀問題,遵守國家廉政紀律、廉潔自律規定情況。針對審計查出的任期內單位、個人存在的違反財經紀律和經濟方面等問題,確定主要負責人應負的經濟責任。

二、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計劃安排不夠切實。一些人事組織部門沒有本著“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的原則進行安排,而是采取“批發”的辦法,凡有調整的領導干部“一攬子”委托審計,造成審計機關任務過重;有的人事組織把已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或已被提拔的領導干部委托審計,甚至把不是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也委托審計,造成審計機關難以實施,潛在審計責任和風險。

2、審計實施不規范。現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可依據的操作標準只有中辦、國辦的兩個《暫行規定》,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多、范圍廣、時效性強的特定工作來說是遠遠不夠的,基層審計部門只能依照《暫行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自我探索,形成了“摸著石頭過河”的局面。具體表現為:一是各地操作辦法不統一。經調查,各縣(區)審計機關都有自定的操作規范,而且各地在做法上也不盡相同;二是實施形式不統一。在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時,有的是單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的則是同時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及對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或專項審計,無論是對被審計單位,還是對審計組本身的各環節工作都帶來了不便;三是審計結果報告格式及內容要素不統一。目前,審計機關向政府和組織部門提交的審計結果報告沒有統一的文書格式和內容要素,一定程度上影響審計的操作規范化和應有的嚴肅性。

3、審計評價不規范。目前,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面還存在一些比較難把握的問題:一是對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缺乏具體評價依據。一個行業、一個單位究竟應建立哪些內控制度才是健全的,如何執行才是有效的?僅憑審計人員經驗判斷難免有疏漏,會影響審計評價的客觀性、正確性;二是審計評價缺乏統一適用的量化指標。在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評價時,由于被審計單位的工作性質、生產規模、財會和統計數據不一致等原因,造成審計人員在實際應用中很難把握,最終給審計評價結果的可比性帶來了難度。

4、審計結果運用不夠。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效果并不明顯,經濟責任審計反映的一些問題,由于各種原因,有的該誡勉和打招呼的,沒有誡勉和打招呼;有的該調整崗位的,沒有調整崗位;移送有關部門的經濟案件線索,也未能得到及時查處。這些現象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削弱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作用,同時浪費了審計資源。

三、經濟責任審計對策

1、對人事組織工作機制進行創新。一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二是積極探索任中審計制度。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任中審計,前移經濟責任審計關口,把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可緩解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防范作用;三是配備配齊機構人員。加強對領導干部權力制約和監督是一項長期的艱巨任務,并不是權宜之計,必須在各級審計機關設立經濟責任審計專職機構,配齊審計人員,并將經濟責任審計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穩步發展。

2、完善審計內容,規范審計程序,注重多種審計方法的結合運用,從而提高審計質量。首先,在審計的內容上,無論何種類型的經濟責任審計,都應該進行全方位、深層次的審計,否則就會使審計內容顯得較為零散,影響審計質量。其次,應進一步規范審計程序,不可擅自簡化或更改審計程序,使審計程序能夠環環相扣。第三,在運用審計方法時,應注重多種審計方法的結合運用。比如,進行函證查詢和外調延伸工作。另外,還可以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審計。

3、積極采取措施,把經濟責任審計中產生的審計風險降到最低限度。一是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制度和具體操作辦法,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規范性和統一性。二是在審計成本和審計資源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加大審計力度,以降低審計風險。三是強化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后續教育,進一步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技能和水平。

4、利用好審計結果。審計結果能否正確運用和處理,是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作用的關鍵。干部管理部門必須重視審計結果,使其真正成為干部使用和監督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問題的原因不清楚不放過、問題的責任不明確不放過、問題的整改不落實不放過。認真執行重大問題審計報告制度,切實做到“審而要究、審而要改、審而要用”,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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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主要問題

(一)計劃性與臨時性的矛盾。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造成了任務安排的臨時性,直接影響了審計部門的計劃性,審計力量的協調成為突出問題。由于審計任務的臨時性、沒有計劃性,最明顯的表現形式就是“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樣一來經濟責任審計就流于形式,起不到監督領導干部廉政勤政的效果。

(二)審計風險與審計質量的矛盾。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化,人動頻繁,離任審計對象較多,如領導換屆,一次性的離任審計委托少則三~五個、多則十幾個(有的時間跨度較長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在較短的時間內拿出審計結果報告),而審計部門力量較少,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審計方法還多停留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方法上,審計資料的連貫利用也較差,往往使離任審計工作“人疲馬乏”效率不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很難保證,存在一定的審計風險。

(三)審計評價與評價標準的的矛盾。審計評價也是一個較難的問題,如何客觀、準確、具體地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事項進行評價,一直是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以及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的評價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評價體系,沒有量化界定,審計人員難以操作。

(四)審計結果與公開透明的矛盾。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抄送干部管理和紀檢監察部門,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也不利于審計人員在群眾監督下,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

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采取的對策

(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領導,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審計機構,選調和配備一批政治素質好、熟悉審計業務、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以盡快適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展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從多方面給審計工作尤其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必要的支持,為盡快全面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二)實行真正意義上的部門聯動。成立一個由黨政有關領導參加,組織、人事、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布置、反饋和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地方黨委、政府要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確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模;干部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共同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名單,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再提交黨委、政府批準,納入審計機關年度項目計劃。組織部門嚴格應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做到不審計、不任、不重用,參考審計結果,再決定人事去留。將“離任審計”的觀念轉變為“任職審計”的觀念上來,積極推行“任中審計”有利于分解工作量,避免突擊性,從而使得審計部門有充裕的時間來澄清問題,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結果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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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領導干部 審計質量 機制

隨著近年領導干部違規現象的日益突出,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顯得更加嚴峻,切實提高和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顯得更有必要。因此,針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問題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環境因素的影響

1.經濟環境。在經濟市場化的轉型期里,經濟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普遍存在;經濟成分的多元化發展也導致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在設計和執行上顯得滯后,在內部控制弱勢的情況下,干部權力相對集中,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決策失誤等現象頻繁發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又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而難以查證,種種原因都使得審計人員難以對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進行全面的了解和評價。經濟市場化引起的后果是審計難度的提升,這大大影響了審計質量。

2.政治環境。我國政治體制的特性決定了我國的國家審計體制屬于行政主導型。由于審計機構直接附屬于行政機構,國家審計在形式上屬于“內部審計”,審計獨立性爭議一直存在,加之我國公眾參政和監督意識普遍薄弱,并未能形成規范的群眾性監督體系,使得審計質量水平不高。

3.法律環境。新的《審計法》雖然明確提到了經濟責任審計,但并沒有具體提及相關的細節;而最新頒布的《規定》也只概括性地提到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一些要求,至于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的具體方面例如具體的審計內容、詳細的評價標準、審計結果公開披露等規定仍然留有空白。

4.審計文化宣傳環境。經濟責任審計屬于國家審計范疇這是毋容置疑的,但自其誕生以來,其地位始終是異常的尷尬。經濟責任審計文化宣傳不到位導致了該審計模式并未受到審計人員與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足夠重視,從而無法保證審計的高質量。

(二)審計風險因素的影響

1.固有風險方面,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重,主要表現為審計范圍大、審計內容多,而且審計時間比較倉促,由于審計人員有限,審計人員通常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保證審計質量。

2.控制風險方面,由于領導干部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的缺陷,相當部分的領導干部出現個人專斷的情況,在進行審計前有些領導干部會故意將有關資料尤其是會計資料操縱到滿意為止再簽字接受審計,造成了信息傳遞受阻,使得審計實施的難度悄然增大。

3.檢查風險方面,受到審計人員自身因素的影響,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取證時可能會發生程序不合規、方法和技術不合理、檢查內容不全面、職業判斷失誤而導致的審計遺漏或審計低效情況,影響審計的過程質量。

4.社會風險方面,在公眾較高的社會期望下,經濟責任審計在承擔重要的社會責任之余,承受的社會壓力也是非常大的。經濟責任審計一旦失效,便會產生巨大的社會期望差,極可能引起一定的社會震動。

(三)審計資源因素的影響

1.審計人力資源。審計人才緊缺是我國國家審計的一個長期性頑疾,表現為審計隊伍建設不夠完善,整體素質不高?,F時國家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仍然偏向單一化,由于缺乏充分的后續教育,知識水平顯得滯后,綜合素質仍未能很好地迎合國家審計工作的需求,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2.審計實務資源。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的審計機關所擁有的實務資源差異較大。例如,先進地區現今已經實現審計信息化,但還有部分極度落后地區并無此條件。落后地區的審計機關可能由于審計所需設備的缺失或者功能低下而大大影響審計效率從而降低了審計質量。

3.審計無形資源。審計無形資源對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審計技術障礙。由于經濟責任審計長期以來缺乏強有力的理論體系支撐,因此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技術困難,審計評價往往帶有隨意性。

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的政策建議

(一)宏觀層面的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

1.經濟責任審計環境的完善。

(1)政治環境。隨著經濟責任審計政治功能的日益突出,應考慮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支持力度。現時經濟責任審計受到重視程度不足,更需要各地方黨委、政府加大對審計工作的政治支持力度,這也十分符合我國現時行政主導型審計體制的特性。此外,在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條件下,應該將審計監督與政治參與有機地結合起來,為媒體、公眾創造一個積極、寬容的審計工作監督環境,從而為審計工作的外部監督提供政治保障。

(2)經濟環境。經濟體制改革使得我國經濟發展迅猛,經濟體制和經濟管理體制亦顯得日益復雜化。由于經濟關系的復雜,加之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權力過于集中,其隱藏錯誤或經濟問題的可能性就將會大大增加,使得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更容易發生錯判、漏判,大大影響審計質量。因此,在經濟環境方面,建議從優化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入手,建立完善的干部管理機制,加強約束領導干部的行為,降低審計機關的審計風險,從而提高審計質量。

(3)法律環境。雖然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文件越來越多,但到現時為止,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性文件仍然缺失,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詳細的指導性文件亦未形成。由于法規條例的缺失使得經濟責任審計仍然未形成統一的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審計報告制度,各地方在審計業務運行上仍然各自為政,這勢必會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性。因此,建議盡早頒布諸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具體界定方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準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南》等指導性文件,以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施。

(4)文化環境。文化環境建設主要體現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宣傳力度,培育良好的審計文化和輿論環境。審計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不斷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力,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氛圍。同時,應加大社會公眾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認知度,通過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社會宣傳工作,鼓勵公眾參與,培養大眾監督文化,以加強外界對公共機構運行狀況、領導干部履職情況的輿論監督。

2.宏觀層面的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的構建。

(1)體制內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的構建。根據新《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由此可知,聯席會議各機構都負有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監督責任。此外,聯席會議的組成機構均隸屬于政府,因此,聯席會議的監督活動屬于行政監督。但受制于審計體制的缺陷,僅靠聯席會議的行政監督并不能確保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施充分有效的監督。要實施充分有效的監督,就必須做到“多管齊下”。體制內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主體包括領導干部、審計機關和監督機構,但監督機構不應只局限在政府下設的其他行政機構,還應該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體制內要實現對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全面、有效監督,應充分運用現有的監督資源,構建一個集立法、司法、行政等機構于一體的經濟責任審計質量評估和問責機制。

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評估機制。建議聯席會議應該設立由國家審計人員和社會審計人員共同組成的專門的審計質量評估中心,專職對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進行評估工作。在具體的評估流程上,首先由評估中心出具質量評估報告,交給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再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報告呈遞給人大進行二次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人大決定是否對審計機關進行問責。

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問責機制。經濟責任審計質量評估完畢之后,必須根據評估報告由問責機構決定是否對審計機關實施問責。若評估報告反映審計機關存在審計質量問題時,相關問責機構應立即啟動問責機制。

(2)體制外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的構建。體制外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主體包括大眾傳媒與社會公眾,要從外部實現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有效監督,必須建立政府、傳媒與公眾之間的審計信息傳導和溝通機制,這也是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擴大公眾參政的內在要求。

信息傳導機制。設立面向媒體、公眾公開信息的渠道。最根本的手段是實施信息公開,審計工作的信息網絡披露是重要的途徑。審計機關和監督機構應針對公眾意見和舉報等隨時做好信息接收準備。

溝通機制。溝通機制的建立需要以培育良好的輿論環境為前提,這就有賴于在審計工作評價中不斷地擴大公眾參與。

(二)微觀層面的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

1.基于質量文化的審計機關內部治理機制。該機制包括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于質量文化的內部約束機制,主要發揮約束性作用,包括對組織成員觀念上的引導和規范等功能;第二部分是基于質量文化的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發揮的則是激勵性作用,體現的是對組織成員意識上的認同和凝聚等功能。

2.經濟責任審計業務的過程質量保證機制。若審計機關內部能夠做到優化治理,各方面(包括人力、物力、制度)都已齊備,便具備了實施高質量審計的基礎,接著要解決的就是審計業務過程中的問題。在具體的審計過程中,在審計人員本身素質水平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審計程序和審計技術將會決定著審計效率和效果,對審計質量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建議針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業務過程建立“程序+技術”的質量保證機制,以確保審計過程質量。

審計程序的優化?,F階段,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一般先接受相關部門的委托,再制定相應審計計劃,送達審計通知書,然后進行現場審計,審計工作程序在計劃、時間和地點等方面普遍顯得僵化。審計雖然是“良藥”,具有“免疫”功能,但審計程序若沒有任何變化,容易使領導干部出現“抗藥性”,審計質量必定下降。建議審計機關應該活化審計程序,建立審計程序優化機制,具體可以從審計計劃、審計時點和審計地點等入手。

審計技術的優化。審計技術方法不成熟是經濟責任審計多年來一直未能徹底解決的問題,審計機關應該力求在審計技術方法上有所突破,保證審計過程質量,因此建議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技術方法創新機制,鼓勵審計人員進行創新。審計機關在探索創新審計技術方法時還應該通過完善員工技術培訓機制來實現。

3.經濟責任審計業務的報告質量保證機制。加強審計配合,完善審計結果傳遞機制。在審計結果傳遞上,審計機關應與其他部門加強審計配合,與其他部門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在保證審計結果及時準確地傳遞到相關部門的同時,也應該確保相關部門的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到審計機關。對此,審計機關應設立專職小組,專門協調與審計報告利用部門的溝通協作。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披露機制。多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雖然取得了相當的發展,但遺憾的是至今為止始終未能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意義上的公開化,多數審計結果只被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人事檔案,且只有特定的機關和部門才能進行查閱,社會公眾根本無法了解到詳細情況。應盡快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機制,實現審計報告的全民共享。

完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機制。建議今后應該繼續完善相關的審計結果運用法規,積極推行任前、任中審計,推動審計監督關口的前移,這有利于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領導干部的選拔和任用進行關聯,并將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調職、升遷的重要參考標準之一。

三、結論

綜上所述,認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的設計和運行只是過渡性措施,對于未來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保證審計質量就必須徹底改革審計體制,大概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是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從現行國家審計體制中的剝離;第二是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去行政化。

(注:本文系浙江省審計廳2012年審計科研課題資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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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對策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對所屬單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負責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有著自身顯著的特點:首先,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既是對“事”的監督,又是對“人”的監督;其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涉及期限長,審計范圍廣,所依據的審計標準多且變化大;第三,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群眾性較強;第四,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結論將為干部的使用和任免提供直接依據。

為了科學界定責任,促進廉政建設,本文試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進一步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

一、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環境,不利于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由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黨政領導及企業領導,他們手中握有不同程度的權力,面對復雜的人際關系以及方方面面的說情壓力,個別審計人員顧慮重重,不想碰硬,不敢碰硬;另一方面,個別被審計單位領導認為,審計是組織對領導干部的不信任,存在消極情緒,甚至有個別領導怕暴露問題不愿接受審計,不配合審計,缺乏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審計工作的開展。

(二)內部審計評價體系不規范,影響了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通過對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審計,查清內部財政財務收支目標完成情況,但如何界定原任責任和現任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等沒有明確的標準,影響了審計的效果。

(三)“審用脫節”的問題比較突出,審計成果的運用比較滯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在開展審計工作時很被動,一是對查出的問題不好處理,二是查出的問題大多數拖而不決,對審計部門查出的問題采取不置可否的態度,常致使審計走了過場。

(四)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導致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難以進一步深入開展。審計主要是通過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有些違法違紀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明顯反映,或者是用審計手段難以深入查證,一些問題還不能從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角度查深查透,必須由有關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審計,勢必造成審計質量不高。

(五)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夠高,影響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內容很廣,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既要懂得行政財務,又要懂得企業財務、投資基建的財務,不僅要具備查賬技能,還應具備宏觀經濟管理知識、政策法規及審計、會計專業知識、口頭及書面表達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等,如果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就會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二、解決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具體對策

(一)確定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重點,明確審計步驟,嚴格控制審計的質量。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應采用定期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形式。應在被審計單位內部不間斷地進行,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離任審計是內部審計的最后一個環節,重點是對被審計人離任時所在單位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同時對被審計人內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為作好離任審計,必須開展定期審計。

1、堅持查帳與調查相結合,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前,要開展審計前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對象的有關情況,進行審計時,一方面通過查帳收集審計證據,另一方面通過座談和咨詢等形式分別聽取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代表和群眾代表的意見和情況反映,并作好記錄,這樣有助于了解單位的真實家底和被審計對象執行財經紀律和廉政情況。

2、在審計內容上要緊緊圍繞委托書的要求以及群眾意見大、反映強烈的問題,重點抓住被審責任人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展開審計,對重大問題及重要情況進行重點審計,要在審前調查的基礎上,周密部署,統籌安排,集中力量打殲滅戰,準確地抓住重點并查深查透,保證審計質量。

3、以測試內控制度為基礎,以審核內部經濟責任目標為主線,以核實資產、負債、損益為重點,結合查究違規違紀行為,相關審計內容交織穿插,相互印證,把握要點,突出重點,形成對責任人內部經濟責任的全方位審計監督。

(二)建立完善的考評體系。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應注重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整體性評價,從中鑒定被審計人的經濟業績、落實其經濟責任。因此,首先要對被審計單位的主要業務信息進行確認,從財務報表人手,運用比較、比率分析、趨勢分析、因素分析等手段,尋找突破口,在對財務報表審核的基礎上,結合調查分析、內控測試等手段,審查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其內控管理狀況、經濟效益以及重大決策活動的實施效果進行考核評價。

評價內容可歸結為以下六個方面:(1)預算執行情況;(2)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實際運行效果;(3)風險控制和風險預警系統的建立健全情況(4)財會管理系統的嚴密性、獨立性,資產、負債損益核算的合規性、效益性;(5)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三)將經濟責任審計與經濟效益、環境審計等聯系起來。

進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和經濟效益審計、環境審計、生態審計等相結合,這樣才能全面、正確、客觀和公正地考察領導干部的行政能力和綜合政績,把政績觀與科學發展觀正確結合起來,才可以反映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管理業績和承擔的責任。

(四)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從實際出發,客觀分析,要堅持全面的、歷史的觀點,審計評價要擺正審計工作在干部考核管理中的位置,做到“參謀而不決策,盡職而不越位”。

1、審什么就評什么,要有針對性。審計證據不足或不太清楚的事項不做評價,超出審計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評價的措辭要恰當,有分寸。

2、對所發生的問題,要分析問題產生的主、客觀原因,該由誰負責任,使有問題的人跑不了,沒問題的人冤不著。

(五)審計結果的應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落腳點,充分運用審計結果,可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威懾和懲戒作用,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為選拔人才提供依據。

一是對被審計的領導力爭做到“未進行審計的暫不離任、未落實審計決定的暫不離任、未清理債權債務的暫不離任”,將審計結果存入干部管理檔案,為推進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提供決策信息,使審計工作真正成為領導決策和民眾的眼睛。

二是利用審計結果將干部監督關口前移,認真分析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傾向性問題,不斷完善制度,從源頭上防止干部在經濟活動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規范經濟秩序,促進反腐倡廉,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使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純潔黨政領導干部隊伍,懲治腐敗,促進廉政建設的有力措施。

(六)堅持經濟責任審計創新,建立一整套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相結合、事前審計與事后審計相結合、財務報表審計與管理業績審計相結合、國家審計與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相結合的現代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以充分發揮現代審計的監督、評價和鑒證的功能。

1、創新人才觀念。審計機關應立足長遠,改革現有的教育培訓模式,采取年度培訓和年度業績考核相結合的模式,建立以資格認證為中心的人才選拔機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人才培養與選拔機制,從源頭抓起,提高審計人員進入門檻,以人為本,把好入門關。

2、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審計領域的擴大,更需要一支懂電算化、法律、管理、工程技術等專職復合型審計隊伍。針對不同職級、崗位、專業和知識結構人員,進行財務、審計、基建、工程、管理、法律等后續教育,使審計隊伍的知識結構層次呈現一種多學科、多領域的狀態,培養出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全面提升審計人員業務素質。

3、加快審計信息化建設的進程,積極探索信息化環境下新的審計方式,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逐步實現審計與人事、組織、紀檢、監察部門計算機聯網,與會計核算中心、政府采購中心、財政部門聯網,建立審計對象情況資料數據庫。這樣,既可以實現資源共享,又可以為全面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全程實施審計監督提供便利,也可據此確定審計的側重點,節約現場審計的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4、在全面提升審計質量的同時,積極探索通過對權力運行過程的監督,逐步實現由單一的、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為主,向經濟責任審計、管理績效審計、財經法紀審計等多種相互結合的審計方式轉變,促進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

(七)審計風險隨時存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采取措施去發現風險,預防風險,降低風險。經濟責任審計難度大,需要審計人員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和業務素質,只要有了過硬的思想作風和業務技能,掌握審計方法,審計質量才會有保障,審計風險也才能得以控制。

參考文獻

[1]王國華.淺析交通系統內部審計的現狀與對策.

[2]中國站長前線.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初步探索.

[3]潘應祥.淺談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及防范措施.

篇9

關鍵詞:高校 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 對策

在高校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的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一項重要的依據,是以領導干部的有關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為基礎,對領導干部遵守法律法規、廉潔自律的情況進行審計核實,是有效防止領導干部腐敗行為以及加強對權力運行監督制約的一項重要手段。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方方面面的許多問題,因此必須進行完善和規范。這不僅關系到學校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公平公正,為學校選好領導干部,保持領導干部的清正廉潔,也是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完善審計監督制度,確保學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是內部審計的一個重要分支,不僅具有內部審計的一般特點,還有其特有的要求。

(一)接受任務的被動性

在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對一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是得到上級部門的書面委托后,才能開展這項工作,具有非常明確的指令和授權的性質,是一種被動的審計行為,因此,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接受任務具有被動性。

(二)必須熟悉政策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的個人廉政情況以及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監督權等進行評價和審計,監督并審計領導干部權力運行情況是否規范,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熟悉政策,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才能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所發現的問題能夠恰當的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計對象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和工程項目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等其他審計工作有所區別,工程項目審計的對象是一項工程,財務收支審計的對象是一個單位,均是對事不對人。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的經濟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人的審計,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具有特殊性。

(四)審計的內容綜合性較強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具有多樣性,有學校的領導干部,黨政負責人,也有校辦企業的領導干部,下屬經濟體的主要負責人等。審計對象所處的崗位不同,職責也不一樣,所以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比較多樣化,包括財經法規、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等。同時,還要對領導干部在個人的任期內廉潔自律的情況進行評價,另外,還包括廉政建設等審計內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在內容和方法上具有較強的綜合性。

(五)具有較為嚴格的時效性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活動和履職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審計時間是領導干部任職的時間段內,審計的內容是任職期間的相關內容,任職期間之外的事項不屬于審計的范圍。另外,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將歸入領導干部個人檔案,作為其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據,作為評價依據的審計結果,在運用的時間上,也具有很明顯的時效性。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對時間范圍的界定較為敏感,具有嚴格的時效特征。

(六)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領導干部的任職時間較長,很多達到七至八年,某些領導干部的任職時間甚至能到十年以上。這就導致了對這些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跨度很大,需要查閱的資料多。而且和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經濟管理資料、會議資料等本身就比較多,有些資料因為時間太過久遠,根本就已經遺失或者無法查詢。再加上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報告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達不到理想的高度,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行為具有一定風險。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缺乏獨立性,機構設置有待完善

根據高校內部審計有關文件的規定,高校應設置獨立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也應該達到一定的要求。但實際上,多數高校的內部審計機構,都是與紀檢監察部門合署辦公,能夠獨立運行的不到50%。偏遠地區的地方院校以及高職高專等,設置獨立內審機構的更少,甚至連內審機構都沒有設置。由于機構上的不完善,審計人員數量不足,對內部審計的作用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同時,高校內審部門是學校的內設機構,受到學校領導的直接管理,人、財、物權都受到學校的控制,審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不自覺的受到學校內部的人際關系影響,因此高校內部審計缺乏一定的獨立性。

(二)評價指標不統一,評價體系不健全

當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制度還不完善,相應的評價體系也不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尚處在研究階段,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不統一,缺乏明確的依據。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不同,層次也不一樣,所處的崗位更是多種多樣,不同的崗位經濟運行的方式不一樣,因此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也不一樣,評價指標當然不會完全相同。而且大多數高校沒有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明確,與其簽訂責任狀,使得審計人員無法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高校的經濟活動越趨復雜,領導干部承擔的經濟責任越來越多,沒有健全的體系和統一的評價指標,要準確的界定和評價比較困難,達不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

(三)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

高校的審計人員大多數是財會專業畢業,在知識結構上比較片面,缺乏工程預結算、計算機運用以及合同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知識,能熟練掌握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多種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更少。而且高校內部審計人員的編制有限,配置較為“精簡”,使得高校內部審計隊伍的力量不強。如果遇上學校領導干部整體換屆,大批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集中進行,審計任務更加繁重,必然會使審計力量不足的缺點更加突顯。這必然導致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缺乏足夠的覆蓋面和深度,對領導干部履職情況的評價不夠全面,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四)部門之間缺少配合,不能全面運用審計成果

根據有關規定,各級黨政領導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支持,組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分別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以及審計等部門組成,協調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相互關系,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力量,發揮聯席會議中各部門的優勢,形成合力,解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各種問題。目前,國家審計的聯席會議制度運行良好,有效地協調了各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作用。但是很多高校并未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審計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很少與其他部門溝通,沒有將資源進行共享,互相配合較少,基本處于獨立審計的狀態,降低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力量。另外,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報告,一般只在組織人事以及被審計人員的部門內公開,范圍有限,導致審計意見和建議不能完全發揮作用,審計成果被削弱,沒有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三、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研究

(一)創造良好工作環境,完善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高校應該為內部審計部門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制定完善相關的的審計制度,明確審計部門的權力與義務,規范審計流程,提升審計部門的獨立性,確保每一項審計工作都能夠順利進行。另外,高校的主管部門還應該大力支持內部審計的工作,從人員的編制、經費的使用以及機構的設置上積極配合,盡量滿足審計部門工作的需要,加強審計的力量,提升審計的質量,使內部審計能夠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完善評價體系,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標準

每一項經濟責任審計的證據搜集工作完成后,該如何準確評價被審計對象,如何妥善的作出審計報告,一直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個難點。要做好這項工作,不僅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認真負責,還應該具有一個規范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評價指標,并且隨著學校的發展,不斷進行修改和完善,為準確評價學校領導干部提供科學的依據。另外,學校應根據各部門的權力和職責,與各部門的負責人簽訂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書,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范圍,提高他們的責任危機意識,為日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此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一定要科學嚴謹,把握“質量第一、評價準確、妥善總結、降低風險”的原則,抓住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題,評價的對象要與審計的對象一致,審計到什么范圍就評價到什么范圍,沒有確鑿證據或者超出職責范圍的事項,堅決不予評價。

(三)不斷建設審計隊伍,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

高校內部審計質量的高低,與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思想政治水平、職業態度等綜合素質息息相關。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新的形勢對高校內部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以及精通的業務能力。因此,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必須重視對審計隊伍的建設,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加快知識的更新,提高知識的層次,并加強審計人員思想道德教育,使審計人員具有德才兼備的綜合素質。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具體需要,派遣審計人員參加有針對性的后續教育,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溝通協調能力,使審計人員能夠更有針對性的獲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相關知識。同時,審計制度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也必須同步推進,規范審計過程,加強審計質量的監督,嚴格執行審計復核制度,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能夠做到按制度辦事、按法律法規審計。

(四)加強配合,促進審計成果運用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包括編制審計計劃、實施審計項目、審計成果運用等方面,它屬于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個部門配合完成。這就要求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在一起,發揮協同作戰的能力。因此,通過加強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制定合理的審計工作計劃;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提高審計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協調和處理審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促進各部門的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整體有效地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及審計成果的運用。

隨著高校不斷加大經濟建設步伐,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的要求也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和反腐倡廉建設的關系日益密切,使其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新型的綜合審計項目。因此,通過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重點崗位的審計監督,對促進高校經濟建設健康發展,保障我國教育事業穩步推進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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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按照集團關于開展XXX案件專題警示教育活動的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各二級企業的不同特點及共性問題,內部審計工作應把握好以下三個方面。

一、提升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

站在集團公司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內部審計是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的需要,內部審計要堅持監督定位,加強對各個二級企業關于集團重大政策的落實和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二、突出重點領域專項審計,堵塞管理漏洞

圍繞集團新的功能定位,針對各二級企業不同特點及共性問題,不定期對二級企業進行專項審計檢查,對經營管理中的的重點、難點、熱點開展專項審計工作,對多發問題、易反復發生問題,開展專項檢查整治工作,舉一反三,建立長效機制,堵塞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