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結構設計要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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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房地產;股權信托;風險控制;融資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0422(2007)01―0078-03
收稿日期:2006-07-23
作者簡介:薛繼安(1974-),男(漢族),湖北荊門人,高級經濟師,從事產業投資工作。
1 前言
房地產股權信托是集合資金股權信托在房地產行業運用的一種表現形式,從大的歸類講屬于管理型股權信托。集合資金股權信托是指集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的資金以股權形式進行投資的信托產品,包括基于信托股權的受益權轉讓(但不包括投資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證券信托產品)。目前市場上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中,絕大多數為貸款投資。雖然貸款類信托無論在發行數量和募集資金量方面仍占有絕對優勢,但仍存在投資模式單一,抗風險能力差的缺陷。集合資金股權信托作為我國信托市場上的創新,兼顧投資的收益性與安全性,較好地克服了貸款模式的不足,代表了集合資金信托未來的發展方向。
集合資金股權信托可以區分為四種情況。一是委托人先將持有的公司股權委托信托機構設立股權信托,然后再將股權信托受益權向社會投資者進行轉讓,從而實現融資的職能。第二種情況,為了避免股權過戶,委托人將股權收益權設立信托,然后再將股權收益權信托的受益權向社會投資者進行轉讓,以股權質押實現風險控制。第三種情況,信托公司設立股權投資信托,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權投資對象的關聯方)到期回購股權來實現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權投資資金信托計劃。這種情況雖然形式上是股權投資信托,但本質上是實現融資的目標,因此也可以理解為是股權融資信托的一類。第四,股權投資信托的變異模式,即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股權投資對象(企業)的控制力,受益人設計成優先和劣后兩種形式,股權投資對象的關聯方成為劣后受益人,從而放大了信托公司對股權投資對象的控制力。
由于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房地產股權信托在操作過程中可能存在行業風險、項目自身及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政策和法律法規風險、管理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多種風險,為了盡可能將信托運作整個過程中的風險控制在最小,必須從最初項目的選擇、信托存續期間的風險控制、信托結束時信托資金的退出等方面嚴格把握。下面對相關要點予以分別闡述。
2 項目本身質量
集合資金股權信托與房地產融資的結合主要是利用股權投資的方式增加了項目公司的資本金,通過行使股東權力優化項目公司的治理結構。股權信托給一個項目提供的通常是前期啟動資金,如果這個項目不能從銀行順利取得后續融資,或者銀行因其資質有問題而不發放后續貸款,那么基于該項目的信托計劃就會受到巨大的關聯風險。因此項目本身的質量直接關系著股權信托的成敗。
通常來看,項目本身質量體現在三個方面。
2.1項目是否有好的盈利預期。項目預期收益的實現是信托收益的根本保證。一個好的項目必須要有一個好的盈利預期。項目的收益一種是項目自身的收益能力:如電力、高速公路等有穩定收入來源的項目,其支付收益的能力較強(如蘇州信托推出的蘇嘉杭高速公路項目,在蘇嘉杭高速公路北段未通車的情況下,南端的車流量在2003年初已達到設計水平,項目公司已經開始盈利):另外一種情況是對收入不穩定或沒有收入來源的項目,投資者需要了解政府補貼、財政支持的具體情況,以判斷項目的預期收益水平實現的可能性。2003年上半年上海愛建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設立了上海外環隧道資金信托計劃,成功募集資金5.5億元。上海外環隧道建設項目系城市建設規劃中的重點建設項目,得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優惠。根據相關政策,項目公司從運營期開始,每年可得到與上海市人民政府約定的項目投資余額9.8%的補貼。該項目僅政府補貼一項就高達9.8%,且收益相當穩定,是難得的好項目。
2.2項目是否能有效管理。信托作為一種杠桿融資,其風險管理的實質應該是對項目的管理,在項目控制上有兩方面的內容須提起重視:(1)事前控制,(2)現金管理。(1)事前控制,《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集合信托計劃運用于信托投資公司推薦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信托投資公司必須向委托人出示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提供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和項目評估報告。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應著重財務分析,尤其是現金流量分析,為信托的規模、期限與收益做出科學的分析和判斷。這一事前控制階段相當重要。(2)現金管理,現金流量管理是貫穿一個信托項目始終的管理重點,在前期主要是分析預測,在中期為資金運用審查,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應對措施,在后期則要確保及時變現,支付信托收益。
2.3項目公司股東實力。項目公司股東的實力與資源調動的能力是項目順利開發的最有力保障,因為一旦項目預期收益的實現出現困難,項目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調動其網絡資源,籌集資金,實現信托的安全退出。
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項目,可以肯定的說這是好的項目。
3 項目風險控制機制
一個好的股權信托項目必定是一個有著好的項目風險控制機制的信托項目。股權信托項目的風險控制一般是通過股權信托產品股權結構設計、項目監管和提供擔保(或抵押)來實現。
項目監管,通常的做法是信托公司向項目公司若干重要崗位派駐人員。比如在浙江水泥股權信托計劃中,工商信托充分利用其股東權力對信托資金進行有效監管,在信托成立兩年期限內,浙江水泥所有股東均不得分紅;信托成立兩年期限內,由工商信托派駐董事、財務總監和辦公室主任各一名。重慶國信的景龍國際公寓股權信托,重慶國信的項目人員分別擔任項目公司的董事長、財務總監等重要職位,從而有效地對信托資金進行監管。
擔保(或抵押),有實力雄厚的第三方提供擔保或有實物(或股權)抵押將是控制信托風險、保護投資人收益的有效保障。在浙江水泥股權信托計劃中,設置了三重擔保,一由馮光成個人出具連帶責任《保函》,保證光宇集團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二由浙江水泥所有5個自然人股東將所持浙江水泥股權質押給杭州工商信托:三由非關聯第三方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和浙江展望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連帶擔保。其中,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系中國建筑業十強企業。浙江水泥的三重擔保既有回購《保
函》、股權質押,又有外部擔保,將風險層層分解,涵蓋了股權投資的基本保證手段,相當于工商信托100%控制了浙江水泥。如果信托結束之日馮光成及其控股的光宇集團不能履行回購義務,杭州工商信托只需將浙江水泥的全部股權賣出2.4億元即可實現信托資金及收益的回收。即使無法實現預期收益,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和浙江展望集團有限公司也將為此提供連帶擔保。
股權結構,優先股的股權結構設計是控制信托財產風險的最有價值的金融創新。優先股是介于債券與普通股之間的一種金融工具,優先派分且收益穩定是其主要權利特征。首先,優先股排在普通股之前,公司盈利首先應支付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繳納稅金;其次是支付優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息。無論公司盈利水平如何變化,優先股的股息率不變。第二,剩余資產分配優先。在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上,優先股股東排在債權人之后、普通股股東之前。
在信托計劃中優先股的設計一般是將信托受益權區分為優先受益權和劣后受益權,受益人也分為A類和B類,分別簽署優先受益資金信托合同和劣后受益資金信托合同,信托收益首先用于分配優先受益權項下的信托利益,在優先受益權項下的信托利益足額分配前,劣后受益人不得分配信托利益。在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發行的《濱江花苑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中還直接約定了優先受益權項下的信托利益可以股權形式進行分配。即在大股東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可以提前終止信托計劃,對信托股權進行評估,按評估值根據優先受益權項下信托利益范圍計算優先受益權分配的信托股權比例。股權評估值低于優先受益權的信托利益范圍的,優先受益人按持有的優先受益權份額平均分配信托股權。
股權信托中優先股股權結構的設計是最為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之一。與公司中優先股不具有表決權不同的是,集合資金股權信托中的優先股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一個創新,在信托期限內,享有重大事項表決權。集合資金股權信托中的優先股設計實際上是具有表決權的優先股。
4 項目信托資金退出機制
股權信托的最終風險來自信托到期但信托資金無法從項目中退出。有效的信托資金退出機制的設計將大大增加信托產品的安全性,從而增加其吸引力,實現有效的資金募集。
信托資金的退出機制應該包括信托資金的退出方式和相應的保障措施。信托資金的退出可以分為個別信托的退出和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資金的整體退出。
個別信托的退出一般不會對整個信托計劃產生破壞性影響,對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風險不大,一般情況下,信托公司能夠化解。比如,幾乎所有的信托計劃中都對這種個別退出有相關條款約定,即“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形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并具體要求在受讓方面,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必須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資金的整體退出是一個信托計劃設立時要首先考慮的問題。根據股權信托合同的約定,股權管理和處分權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權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可能擁有部分股權管理和處分權,此時受托人行使股權的投票權和處分權時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受托人如果擁有全部股權管理和處分權,此時受托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對股權進行獨立的管理和處分。根據受托人對股權擁有權利的不同,信托資金退出的方式可有回購、轉讓等,若由于風險事件的發生,不能按事先約定方式退出,也可以通過拍賣股權方式強行退出。信托資金退出的保障措施通常有關聯方擔保、多方聯保、實物(或股權)抵押、當事方出具承諾函、設置專用帳戶專款專用等。也有非常用方式,比如北京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2006年3月發行的鄭州市土地儲備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用增級方式是: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批準鄭州市人民政府將償付信托計劃貸款資金納入同期同年度財政預算。這是特殊項目的特殊保障方式,只能是特例。
目前,一種對幾乎所有信托資金退出都能起到保障作用的一項保障措施正在討論中,即建立信托保險制度。信托保險制度的概念來源于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信托保險制度的權威定義。但借鑒存款保險制度的定義,我們可以將其界定為:由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信托財產受損或兌付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的一種制度安排。建立信托保險制度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信托投資者的利益,實現及時兌付。由于信托投資過程中可能存在違規行為,而且本身也面臨著諸多不可控因素,信托投資出現不能按時回款,或者項目失敗等情況是可能發生的,而到期支付的剛性和信托憑證缺乏流動性的特點使信托公司極有可能無法按期兌付,信托保險制度的產生可以通過保險的形式為信托機構清償債務,避免出現兌付危機。
當然,要防范股權投資模式下融資企業道德風險,除了上文所說的事后補救措施外,還應該建立事前防范措施。比如完善限制性契約,在契約中明確限制資金用途,并規定信托公司按照持股比率對項目公司有監督權力,對于企業從事不合信托公司意愿的過高風險的投資項目,信托公司有權終止契約關系;同時,信托公司可以要求購買方及項目公司定期提供會計報表來反饋其經營活動信息,并有權對涉及的聯保方、購買方及項目方的賬目進行審計和檢查,從而使信托公司對項目進行有效監督,及時掌握項目方的投資策略和經營管理動向,從而有效地防范相關方的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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