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繳納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7-07 17: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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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納管理辦法

篇1

1.設立了健全的社會保險體系,但是管理不完善。大部分鐵路企業都為自已的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設立有社保處或社保中心等管理部門,部分險種還有自己的經辦中心,配備有專兼職管理人員。效益好的企業還設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為本企業全體在冊人員參保。但是有些企業只有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沒有實施細則和考核措施,導致部分單位存在不及時繳納社保基金的情況。也有漏交和少交現象。有些基層單位多險種合并由一人管理,或者兼職兼崗來管理,這些人員往往崗位不固定,又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險管理專業知識,工作任務繁多,管理不細致,基礎工作不扎實。從而導致企業社會保險管理水平不高、社會保險作用發揮不明顯。

2.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基礎薄弱。社會保險檔案在社會保險各項工作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參保職工今后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時的有效依據,直接關系到參保職工的切身利益。可是對社會保險的認識是一個不斷提高的過程。前期的管理中考慮不周,沒有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制度,對檔案管理的內容、格式、標準、年限及交接均沒有明確規定,只是通過實踐摸索,不斷總結積累,邊做邊改,造成檔案材料管理良莠不齊,流于形式,基本由管理者的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決定。這給職工查詢和了解自己社會保險繳費、變更、待遇支付信息帶來極大的不便,引起部分職工思想上有情緒,影響鐵路的安全生產,完全不適應鐵路社會保險事業日益發展的需要。

3.社保政策宣傳渠道少。社保政策均通過企業內部文件形式公布,文件的傳閱范圍很小。又由于鐵路企業點多線長,班制繁多,居住分散,工作流動性大,所以不具備集中學習文件的條件,有些重要的文件,會采取記名傳達的方式,但是鐵路企業上班時間有嚴格的工作規范,下班時間要求你回家休息,班組多利用班前會議傳達文件,時間有限,匆匆而過,職工多半記不住,沒印象,好政策用不上。

二、加強鐵路社保管理的幾項措施

1.重視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體制。積極爭取各級領導對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視與支持,加大對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投入,本著對職工負責、對企業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和工作規范。設立獨立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經辦中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制定完整的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規范,要求各單位嚴格遵守社會保險法律義務,按規定及時足額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基金。管好用好職工的“養老錢”、“救命錢”,使他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保,傷有所療,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失業、工傷、患病時的基本生活沒有太大的影響,同時也降低企業自身的風險。

2.加強社保系統隊伍建設,提高業務經辦能力。社保工作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專業性,事關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如職工買房,子女就學等均需社保證明,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直接享受待遇。應配備一支全面掌握社保管理知識,具有良好的專業工作經驗,精通信息化管理手段,實施人性化服務管理的高素質專業人員。每年定期加強業務知識培訓和學習,逐步更新知識,對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進行研究和探討,及時發現并解決好問題,做到愛心獻職工、熱心講政策,關心在細處,服務有誠心。

3.重視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工作。根據鐵路社會保險工作的特點和管理機制,制定適合鐵路職工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特點的業務規范和管理辦法。特別是社會保險檔案的歸檔范圍、保管期限的劃分和整理要詳細規定,嚴格統一。由于社會保險檔案的價值特征是以憑證價值,維護個人權益為主,其保管期限宜劃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積極探索社會保險檔案管理信息化,實現電子檔案管理。于每年年底將本年度參保單位、參保個人、繳費、支付、變更、清算等業務數據文件,刻錄到光盤上,形成本年度電子檔案,進行歸檔。職工調轉及主管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變更時,應借鑒職工人事檔案管理辦法,進行職工個人社會保險檔案的登記轉遞工作,單位社會保險檔案的移交工作。徹底改變社會保險檔案資料遺失,管理無序狀態。

篇2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鎮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快城市化進程,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同意〈*市小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小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鎮保”)是本市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基本制度,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基本社會保險和補充社會保險。

基本社會保險由政府強制征繳,實行社會統籌,保障基本生活;補充社會保險由政府指導鼓勵,建立個人帳戶,實行多種用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

原已參加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適時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

已與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城保”)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參加城保的從業人員;用人單位招用原參加城保,并經協商一致繼續參加城保的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組織機構)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市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市醫保局”)是本市鎮保的行政主管部門。

本市鎮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是具體承辦鎮保事務的機構。

第五條(征繳規定)

鎮保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執行。

第二章基本社會保險的繳費和管理

第六條(登記手續)

參加鎮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基本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0天內辦理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的基本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時,應當在30天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手續。

第七條(繳費主體)

基本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第八條(繳費基數和比例)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乘以本單位應當繳費的人數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比例為24%。其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17%;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5%;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2%;生育保險費暫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另行規定。

基本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繳費記錄)

用人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后,經辦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做好相應的繳費記錄,并定期告知從業人員。

第十條(費用列支渠道)

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可列入成本,稅前列支。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從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從業人員在城保、鎮保、農保的繳費年限可按規定銜接或者折算,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另行規定。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二)繳費年限(含按國家和本市規定認定的1992年底前的連續工齡)不低于15年,其中參加基本社會保險后按月繳費年限(以下簡稱“按月繳費年限”)不低于5年。

第十三條(申領和核準)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核準后,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四條(續繳、補繳規定)

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人員,可延續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后,再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

男性延續繳費至65周歲、女性延續繳費至60周歲,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但按月繳費年限已滿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

補繳基數和比例按本人辦理手續時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確定。

第十五條(養老金計發辦法)

按月領取的養老金根據從業人員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滿15年的,養老金按其辦理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相應增加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的養老金,但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第十六條(養老金調整)

按本辦法規定按月領取的養老金,根據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變化情況定期予以調整,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七條(社會化發放)

經辦機構通過銀行、郵局等機構向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發放養老金。

第十八條(復核和注銷)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應當按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復核手續。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死亡后,社會保險關系終止,其直系親屬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30日內向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中止發放的情形)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發放養老金: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復核手續;

(二)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三)被判刑收監執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其他支付)

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撫恤金等,具體辦法參照《*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享受條件、范圍)

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足額繳費后,從繳費的次月起,從業人員或者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發生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門診大病(即:在門診進行重癥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門診化學治療和放射治療、精神病治療)的,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支付辦法)

小城鎮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支付的參保人員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第一次起付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起付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5%。

從業人員每次住院所發生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70%;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每次住院所發生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參保人員自負。

醫保基金支付的參保人員門診大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從業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保基金支付70%;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參保人員自負。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基礎上,根據其繳費年限的長短,可以再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具體辦法由市醫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最高支付限額)

醫保基金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設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醫保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4倍。

第二十四條(部分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用支付)

參保人員因工傷、職業病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負擔。

參保人員因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后遺癥所發生的費用,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

(二)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定點醫療、支付、結算辦法)

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具體辦法及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支付與結算辦法,由市醫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未盡事宜)

本辦法未盡的其他有關醫療保險的基本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范圍和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事項,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領取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未到達按月領取養老金年齡中斷就業但本人有就業愿望;

(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四)已辦理失業、求職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申領和核準)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經核準后,從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條(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1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一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按本辦法規定核定的個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按《*市失業保險辦法》核定的期限可以接續。

第三十一條(領取標準)

失業人員第1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第13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至第12個月的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不高于本市當年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具體標準按照《*市失業保險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中止發放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

(三)從事有勞動報酬的工作;

(四)被判刑收監執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停止發放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一)到達按月領取養老金年齡;

(二)移居境外;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

第三十四條(失業補助金)

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失業補助金: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因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可申領1至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二)具有本市農村戶籍的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可領取失業補助金。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根據用人單位為其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每滿1年,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為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三十五條(醫療補助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失業補助金的人員,在領取期間,因患大病或者住院,且符合《*市失業保險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因患大病或者住院所發生醫療費用的70%。

第三十六條(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辦法參照《*市失業保險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享受范圍)

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屬于計劃內生育的婦女(以下簡稱“生育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項目)

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第三十九條(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和享受期限)

從業的生育婦女繳費年限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其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應當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發放,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生育婦女,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或者本市同類人員當月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或者失業補助金標準。

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期限參照《*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計算。

第四十條(醫療費補貼標準)

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參照《*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章被征用土地人員特別規定

第四十一條(參保規定)

本市被征用土地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人員”)中的征地勞動力,應當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

被征地人員中,男性年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的,可以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

第四十二條(一次性繳納和補繳)

被征地人員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安置補助費首先應當用于支付一次性繳納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

本辦法實施前的征地勞動力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原參加城保或者農保,但按規定銜接或者折算后鎮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一次性繳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原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一次性繳納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原安置補助費應當用于繳納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不足部分由各區縣政府制定具體辦法予以落實。

被征地人員一次性繳費的基數和比例,按照辦理繳費手續時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確定。

第四十三條(就業期間的繳費規定)

被征地人員在一次性繳費年限內就業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可以免繳,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其他基本社會保險費。

被征地人員在一次性繳費后就業,并由用人單位繼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十四條(基本保險待遇)

被征地人員自一次性繳費次月起,在繳費年限內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待遇。一次性繳費期滿后繼續繳費的,或者到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可以繼續享受相應的基本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章補充社會保險規定

第四十五條(參保原則)

按規定履行基本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根據經濟能力及有關規定參加補充社會保險。

第四十六條(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補充社會保險的,應當到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繳費基數、比例、列支渠道)

用人單位繳納補充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確定;從業人員個人繳納補充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確定。

繳納補充社會保險費的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自主確定。其中,繳費比例在23.5%(城保基本社會保險繳費比例減去鎮保基本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后的部分)以內,由用人單位繳納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部分,在稅前列支;由從業人員個人繳納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部分,不計入個人所得稅計稅基數。

第四十八條(被征地人員特別規定)

被征地人員安置補助費用于一次性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后的剩余部分,應當首先用于繳納補充社會保險費。具體繳費水平及實施辦法由各區縣政府確定。

第四十九條(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征地單位、從業人員按規定繳納補充社會保險費后,經辦機構應當為參加補充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被征地人員建立個人帳戶。用人單位、征地單位為從業人員、被征地人員繳納的補充社會保險費和從業人員個人繳納的補充社會保險費全額記入個人帳戶。

第五十條(補充社會保險金的用途)

補充社會保險金主要用于:

(一)補充養老金;

(二)補充醫療保險金;

(三)被征地人員生活補貼費;

(四)本市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條(補充社會保險具體管理辦法)

補充社會保險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二條(基金來源)

鎮保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鎮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鎮保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

(四)依照規定所收取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鎮保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五十三條(支付范圍)

鎮保基金的支付范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等保險待遇以及按規定應當支付的其他費用。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基金的管理)

鎮保基金實行市級統一管理,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五十五條(基金的監督)

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對鎮保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市財政、市審計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鎮保基金實施監督。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欺詐行為處理)

用人單位、個人以虛假材料辦理參保繳費的,由經辦機構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個人已經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予退還,納入社會保險基金。

用人單位、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理)

經辦機構未經嚴格審核,將不符合參保條件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納入鎮保范圍、以及向不符合條件的個人支付鎮保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醫保局責令改正。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致使鎮保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醫保局負責追回。對負有責任的個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理)

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結算醫療費用的,由市醫保局責令改正,追回已經支付的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辦法)

本辦法實施后,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勞動組織從業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六十條(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爭議仲裁)

篇3

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落實來穗人員積分制入戶管理,根據《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的學歷指納入國民教育序列等國家承認的學歷,且取得了有關學歷鑒定或者驗證證明。

辦法所稱的職稱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評審、認定取得有效的專業技術資格。

辦法所稱的在本市就業(創業)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一年期及以上勞動合同且已辦理就業登記的勞動者,或者在廣州轄區內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出資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辦法所稱的繳納社會保險滿四年是指在廣州地區正在參加五項社會保險且已經累計繳費均滿四年。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是指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凡繳納社會保險時限計算至申請截止日的上月底。外地轉入社保、補繳社保不計算年限,重復參保期間不重復計算年限。已領取了失業待遇的申請人,其原失業保險參保年限納入累計繳費時間。根據《關于非廣州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勞社醫〔20xx〕7號)參加外來工醫保的申請人,其繳納外來工醫保時間納入累計繳納時間。

辦法所稱的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滿3年,是指至申請截止日的上月底,已在本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滿3年及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辦法所稱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是指申請人無違反計劃生育,并經申請人在本市的現居住地鎮或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審核。辦法所稱的無違法犯罪記錄由本市公安機關負責核查。

辦法所稱的合法住所證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的分房證明、租賃證明;直系親屬擁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及同意遷入的書面意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租賃備案手續、租賃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申請人借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一)業主房產證和允許借住書面證明;(二)本市實際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出具的證明;(三)物業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年度積分制入戶的人口總量控制計劃,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制定積分制入戶職業資格及職業工種目錄。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及具體實施積分制入戶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及其有關窗口開展相關工作,并負責積分制入戶資格及《廣東省居住證》的審核、資料歸檔和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工作。

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及其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具體負責申請受理、資料錄入、資格初審和資料整理上報等工作。

廣州鐵路集團負責本系統員工社會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時間核定。

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戶口簿、身份證,查核無違法犯罪記錄,核準落戶地址,辦理入戶手續。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本市技工學校畢業證書、核定繳納社會保險證明、負責審核就業登記憑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核合法住所情況。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無償獻血情況審核,負責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并出具證明。

有關教育部門按規定負責學歷證書(不含本市技工學校畢業證書)的審核并出具學歷鑒定或者驗證證明。

市民政部門負責義工服務情況審核。

團市委負責志愿服務情況審核。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牽頭協調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的項目立項和驗收。

市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列入創新創業積分指標單位目錄。

地稅部門負責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審核。

市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本級積分制工作所需的各項經費。

市監察部門負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問題進行查處。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在區、街(鎮)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積分制入戶工作。

第四條 優化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基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實行積分制入戶網上報名、網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實現積分制入戶管理工作信息化、網絡化。

第五條 申請積分制入戶人員可于每年規定時間開始30天期限內進行網上申請,如實填報自評分和錄入個人相關資料,并到居住所在區積分制入戶窗口提交相關紙質資料。

第六條 各區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自接收申請人紙質材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建立申請資料檔案。

第七條 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資格初審,自接收窗口上報的申辦資料檔案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把初審結果和申辦資料上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

第八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對申請人積分制入戶條件進行審核排名。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在我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時長排名。凡經兩輪排名時間依然相同的,作并列排名處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積分制入戶資格。

須將申請人信息發送到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的,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將申請人信息發送至審核部門,各相關部門自收到申請人信息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處理并反饋審核結果。

篇4

【關鍵詞】社會保險 檔案管理 規范標準

社會保險檔案是社會保障管理的重要對象,可以全面反映參保人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社保待遇的真實情況。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保障范圍的越來越廣,如何做好社會保險檔案工作,已成為社保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筆者結合自己的實踐,就如何做好社保檔案工作談一些粗淺的見解。

一、加強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必要性及重要意義

(1)加強社會保險的檔案管理,是深化社會保險改革的需要。隨著社會保險改革的逐步深化,“單位人”勢必要變成“社會人”。社會保險部門不但要履行社會保障的責任,同時還要承擔起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與管理職能,如此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若無完整準確的個人資料記載,即安全有序的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部門的工作就會陷入困境,甚至會影響到社會保險改革的進程。

(2)加強社會保險的檔案管理,是社會保險業務本身的必然要求。一個參保人從辦理參保手續到離退休以及中間失業等享受社會保險的各項待遇,要經過諸多環節。在辦理參保手續時,首先要填寫保險卡及個人詳細情況表等,作為最原始的資料存入個人檔案,其后要不斷繳納社會保險費、劃撥個人賬戶、計算利息,有時還要對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及養老金發放標準進行調整。伴隨人才的合理流動,還要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基金的轉入轉出手續等,這些詳細的個人檔案記載,就成了今后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好壞,將直接關系到參保人的切身利益。

(3)加強社會保險檔案管理,有利于社保部門提高業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實際上是對業務工作進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效的歸納。對已完成的業務工作進行回顧整理、總結,從中找出經驗教訓,將對正在進行或進一步開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鑒和推動。可以為決策者提供準確的各項統計數據,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服務,提高辦事效率。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與利用是我們做好社會保險工作的前提條件。

二、目前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現狀

(1)對社會保險檔案重視不夠。由于社會保險檔案數量巨大,工作環節繁瑣,加之有關領導的不重視,對社會保險檔案的管理缺少相應的軟硬件投入,人員配備、經費不到位的情況,在全國普遍存在,有些部門沒有專門的檔案室,該歸檔的檔案沒有歸檔,檔案隨意保存、丟失的情況比較嚴重,部分業務人員也存在概念不清,認識不高的問題,認為當前的工作都忙不過來,哪有時間去整理檔案資料,檔案意識淡漠。

(2)社會保險檔案多頭管理。管理不統一。社會保險檔案由于涉及的面比較廣泛,在我國不一樣的類別社會保險檔案分別歸屬不一樣的部門管理,形成了多頭管理問題,造成不一樣的檔案分屬不一樣的部門,各部門之間資訊溝通困難,一個人的保險資料分別保存在不一樣的機構, 不少社保經辦機構不遵循檔案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綜合檔案室只保管文書檔案,其余業務材料都存放在業務科室。且管理辦法各異,沒有一個完整的檔案資訊中心能夠查詢到一個人的全部社會保障檔案資訊。

(3)缺乏專業社會保險檔案的管理標準和規范。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缺乏國家標準,造成社會保險檔案的各地管理辦法不統一。在社會保障檔案的不一樣專業類別中,管理的規范和水平也不一致。哪些資料需要整理歸檔,如何進行整理歸檔;哪些資料不需要歸檔,如何銷毀;哪些資料需要分類、分級管理;哪些資料需要集中統一管理,如何管理;客觀上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和工作秩序。主觀上也需要建立標準化、規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4)手段落后,管理水平低,跟不上社會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快節奏。近兩年隨著社會保險業務量的逐步加大,有的社會保險機構實施了檔案的微機化管理,但由于軟、硬、人三者沒有實現有機結合,有的缺乏相應軟件,有的缺乏專業人才,因而未能發揮出應有的效能。大部分社會保險機構仍然延用過去手工操作的陳舊管理模式,效率十分低下,查找資料費時費力,搞數據統計更為艱難,直接影響了工作的進展。

(5)社保檔案人員業務培訓少,業務水平亟待提高。社保經辦機構對檔案人員的業務培訓較少,開展經驗交流的機會也不多;雖然一些社保機構有較多高學歷的兼職檔案工作者,但檔案專業人才很少,未經檔案專業培訓的兼職檔案工作者往往業務水平偏低,影響了檔案管理工作。

三、加強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設想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積極組織社保工作人員學習檔案知識,提高檔案意識,樹立依法管檔的觀念,增強做好檔案管理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2)健全制度,規范程序,理順社保檔案工作管理機制。對各門類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存檔等要有一個明確的程序,做到既符合工作進程,又符合檔案管理要求。平時工作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業務報表、臺帳、圖表、會計賬簿等,要及時立卷歸檔,遵循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避免社會各保障職能部門間交叉重復而造成的浪費,實現社會保險檔案的集中管理。

(3)盡快制定社會保險檔案管理辦法,將社會保險檔案工作納入規范化管理。管理辦法應就社會保險檔案存儲的內容及范圍、檔案室的配套設備、檔案室的管理、檔案管理人員的職責、檔案管理軟件的開發與應用等做出較為詳實的規定,以徹底改變社會保險檔案管理上的無序狀態,逐步形成上下管理一致的社會保險檔案管理體系。

篇5

一是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和注銷等手續

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參加社會保險。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帶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及單位印章等相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按核定金額要求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如發生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撤銷、合并及其他終止行為時,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事項。

二是按規定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

按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員工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由所在企業予以代扣代繳。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也成為企業的法定義務,企業不得拒絕執行代扣代繳義務,也不得要求職工個人自行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企業每月在計算工資時,應將職工個人承擔的各項保險費在工資總額中扣除,并需在工資表中體現各項保險扣繳的明細情況。由于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關系到職工各項社會保險權利的享有和實現,職工有權知曉,這即體現了企業的告知義務,也體現了職工的知情權。

三是按規定及時申報社會保險費

企業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業務后,應當每月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申報單位當月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企業應根據在職職工人數、繳費工資基數增減變化情況,每月在規定期間,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報送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社會保險費變動申報表等資料。如果企業無特殊原因而不按時申報或申報不符合事實或不符法律規定的報表,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依法推算社會保險費應繳納數額,并按推算的金額收繳社會保險費。

四是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企業在按月申報社會保險費后,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申報的金額將足額的保險費繳納到指定的社會保險費專戶。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費征收實行按月繳納。如果企業未依法履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責,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將會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同時企業還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加收滯納金或受到其他行政處罰。但當企業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時,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申請緩繳、減免社會保險費。如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的事由,如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導致企業無法按時足額繳納,可以申請緩繳。一般在不可抗力等法定事件消除后,企業應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緩繳或減免的申請;社會保險征收機構在查明事實后,予以審核辦理,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五是按規定為失業人員出具失業證明

按《社會保險法》規定,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有義務配合職工進行各項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同時還應當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企業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出具失業證明,主要是為失業職工享受失業保險提供證明資料。企業為職工出具的失業證明應注明失業人員的姓名、年齡、工種、工作時間、工資級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等基本資料,并應告訴失業員工申請失業保險的地點及申請機構,確保失業員工能夠在失業期間享受到失業保險金。同時企業應在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七日之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送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六是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義務

按照現行社會保險法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保險費全部由企業承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為了防止企業逃避繳納工傷保險費,有效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企業工傷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當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期間發生的以下費用,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是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是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是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企業未履行工傷保險繳費義務,發生工傷事故時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社會保險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在以后由用人單位償還。如用人單們不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可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追償,并有權對企業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七是接受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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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費 征收管理 欠費清繳

一、引言

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基金來源的主渠道,是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的基礎。社會保險費征繳不上來,各項保險待遇支付就會成為“無米之炊、無源之水”,職工的切身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既是整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源頭,也是社保機構管理的核心。然而,在全國范圍內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舉步維艱。集中反映為政策性欠費問題依然突出并日益嚴重,清理回收欠費的任務日益繁重艱巨。雖然全國各級征收部門針對性地采取了多方強化措施,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開展清欠,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深層次的問題未能得到有效解決,使得欠費問題依然突出并日益嚴重,給社會保障工作帶來了一定壓力,并引起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二、社會保險費欠費問題研究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建立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舉措,沒有一定的資金作保證,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就會成為一句空話。然而,長期以來,一些單位總是以各種理由拖欠甚至拒繳社會保險費,使社會保障基金嚴重“缺血”。

(一)社會保險費欠費現狀

目前,五個險種都存在欠費問題,尤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更為突出。養老保險費欠費主要是由于部分大中型國有企業由于改制、轉型、經營不善、連年虧損等原因,造成資金匱乏而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日積月累造成欠費數額持續加大甚至死欠。失業保險費欠費主要是由于實行單位繳費,個人享受,多數人繳費,少數人享受,企業繳費積極性不高,少數人漏繳情況突出;同時部分縣區由于財政資金吃緊,不能及時足額撥付所屬事業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也導致了欠費問題的日益增多。

(二)造成企業欠費的主要原因分析

1.國有企業經營困難,是目前企業欠費的最主要的客觀原因

當前國有企業經營狀況普遍不容樂觀。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部分企業因企業管理機制落后、生產效率低下等原因陷入經濟困境,甚至面臨停產、破產的境地。有些國有企業由于長期經營困難,負債累累,資金嚴重匱乏,長期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欠費數額隨著時間的增長日益增大,呈現滾雪球效應,形成了舊欠無人繳納,新欠仍不斷產生的局面。還有部分繳費單位已失蹤,但因政策關系不能正常注銷,社保經辦部門仍然核定其應征數,致使征收機關找不到繳費人催收,無形中形成了“無源之費日益增多,清理回收四處無門”的尷尬境地。

2.社會保險費主體繳納社保費的積極性不高,依法繳納社保費的意識不強,是導致企業欠費的主觀因素

目前,企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觀念普遍不強,認為欠繳社保費是社會普遍行為,且不同的企業性質對待社保費采取不同的繳納態度。對國有或集體大中型企業而言,即便企業本身愿意繳納社保費,但是由于企業經濟效益普遍較差,企業承擔不起,因此大部分經營狀況不佳而負擔又重的困難企業也都采取拖欠社保費的做法。

另外,民營、三資企業參加社保的意識普遍淡薄,覺得給職工參保是從自己口袋里往外拿錢,認為辦社保好像是為別人做事,因此瞞報少報職工人數、繳費工資基數,甚至逃避繳費現象嚴重。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雇主本身不愿投保,更不愿為職工投保。這類企業的雇主往往是到了45歲以上,其繳費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達不到15年,按條例規定無法享受到社會統籌部分的社保費;二是職工本身不愿投保。這部分職工大部分來自外省的民工和本地的農民工,他們較多地關注眼前利益,對社保費這種投入與產出周期長的制度難以認同,而且對將來領取社保費心存疑慮,參保信心不足;三是部分民營企業認為當前的社保制度不規范,運行機制模糊,加之職工流動性強,因此不愿意參保。

三、社會保險費在欠費清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一)社會保險立法滯后,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覆蓋面狹窄且不統一

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中規定得征繳范圍覆蓋面只限于城鎮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和城鎮個體工商戶,而對于鄉鎮企業及農民工關于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及征繳范圍,直到目前為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文件還沒有一個明確具體規定,這給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帶來了難度。

(二)征收的法律手段不夠,如凍結賬戶、銀行扣款等征繳措施缺乏法律依據,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未能得到充分體現

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專門社會保障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多是以部門行政規定出臺,對企業的約束力十分有限。已經出臺的一些行政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缺乏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較為突出。對不參加社會保險,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和個人,缺乏強制性的制約手段,而是靠征收機構和社保機構工作人員“說破嘴皮、跑破鞋底、撕破面皮”去做工作,或是用一些行政的手段去推動,這與一般市場經濟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推行社會保障的力度相差甚遠。近幾年,國家雖然在社會保障方面加大了行政力度,各級地方省政府也出臺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方面的處罰辦法,但是,因為力度不足和層次不高,缺乏執法機構和金融機構的配合,發揮的作用也不是很大。

(三)社會保險費的強制征繳力度不足

整個征收法規體系中,最薄弱也是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增強社會保險費強制征繳力度。目前,社會保險費強制征繳措施只有加收滯納金和罰款以及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參保人本身連社會保險費都不能或不愿繳納的情況下,加收滯納金的措施就如同虛設;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手續多,時間長,相應成本也隨之增大。

(四)社會保障費欠緩費管理辦法有待完善

按照《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欠繳,不得豁免。在目前經濟環境中,這樣的規定是不切實際的,事實上也是做不到的。同時,對經營較為困難的企業權限,既不利于調動企業繳清欠費的積極性,也不利于擴面工作的開展。

四、對加強社會保險費欠費清繳工作的幾點建議

社會保險關系到每個人的生老病死,關系到社會發展的穩定,它如同一個“蓄水池”,只有不斷地注入,參保人才能不斷地獲取,因此,必須加強社會保險費的欠費清繳工作。

1.加強立法。國家應加快社會保險立法步伐,從法律法規方面約束企業行為。有關部門要全面研究社會保險所涉及的各主體之間的各種法律關系,制定《社會保險法》,用法律來規定企業社會保險責任的內容和履行的要求。對不參保、不繳費的行為除經濟的、行政的處罰外,還應建立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特別是對有履行義務能力而惡意選擇性參保、不參保、不繳費的行為應明確相應的罪名和成立要件,并給予法律制裁。

2.對欠費實行分類管理,先清新欠,再清陳欠,針對不同情況的欠繳企業要區別對待,對欠費大戶,尤其是欠繳千萬元以上的企業作為清欠重點,實行督繳制度。要根據清欠對象的實行繳費能力,督促企業制定補繳欠費計劃,按月督繳,定期公布欠費情況和追繳情況。對欠繳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征收部門可依照規定程序通知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依法扣繳社會保險費款,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對企業破產、季節性生產企業以及因繳費單位欠費而法院強制執行繳費的情況,可采取預收社保費的辦法。同時,設置“預收社保費備查簿”,詳細記錄預收社保費的單位或個人名稱、應計入統籌帳戶和個人帳戶的金額、預收期限等情況。因特殊情況緩收的社保費,設置“緩收社保費備查簿”,詳細記錄緩收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名稱、緩收金額、緩收期限等情況。對于歷史舊欠,屬于歷史和國家制度因素的,政府要適當給予補助。對于破產、轉產的企業的欠費可以考慮由資產抵債進行劃撥,通過將部分國有資產變現的方式彌補所欠保費。上市公司的欠費可采取“債轉股”的方式,把優先股權交給征收機構作為欠款補償。

4.采取靈活有效的征繳措施。針對企業“少”“欠”“漏”“逃”的情況,國家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加強協調,采取有效的制約措施。一是對欠費單位,國家有關部門要減少其基礎項目建設投資,凡是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準搞新的項目建設。二是注意加強同新聞、工商、法院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對繳費任務完成不好的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向新聞媒體曝光,并追究其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三是定期公布欠繳單位個人賬戶繳費情況,讓職工監督企業參保行為,防止企業克扣、挪用社會保險費。只有這樣,才能使征繳工作得到改善。

5.加強社會保險宣傳力度,使各類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廣大多保個人深刻認識參加社會保險的意義,主動參保,主動申報繳費。參照商業保險的運作方式,制作簡單易懂的宣傳材料,通過新聞媒介開展廣泛宣傳;同時加大對不參保和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的打擊力度,促進社會保險意識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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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原則和目標

目前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為省級統籌的初級階段,主要標志是以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為基本形式。省級統籌的初級階段,應遵循以下原則:在統籌項目上,堅持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在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比例)調整上,堅持以支定收、略有積累,先實行差別繳費比例,逐步向全省統一繳費比例過渡的原則;在建立調劑金制度上,堅持全省統一提取,平衡調劑,確保基本養老金足額發放的原則;在基金的收繳和撥付上,堅持省、地市、系統(農墾、森工、煤炭、建筑)、行業(鐵路、郵電、電力、有色金屬、航運、民航、石油、金融)分級管理,共同負責的原則。經過3至5年的努力,在全省范圍內,要基本實現統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統一管理和調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范圍和對象

全省轄區內的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以及離退休人員。

三、調劑金的籌集和使用

省級調劑金以通過平衡調劑,在全省范圍內保證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原則進行籌集。省級調劑金數額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為了保證調劑金的提取,在各地市、系統現行企業繳費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個百分點,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增加0.5個百分點。調劑金的提取比例根據需要每兩年調整一次。

各地市、系統、行業上解調劑金的數額,由省勞動、財政部門每年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核定。各地市、系統應于每季度末之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調劑金。各中直行業上解的調劑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從行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提取。省級調劑金實行提取和撥付分別核算的管理辦法,即無論當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是否存在缺口,都要按規定上解調劑金。對不按規定參加省級統籌的地市、系統,要扣減其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款,并將扣減款納入省級調劑金。

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之后,地市、系統的結余基金仍歸地市、系統自行管理,確需動用時,必須事先征得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省級調劑金使用范圍:

(一)基本養老金足額發放有困難的。

(二)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影響基本養老金正常發放的。

(三)統一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因基金短缺無法兌現的。

省級調劑金在本地市、系統自行調劑的基礎上使用。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由本地市、系統先通過拆借結余基金自行調劑余缺。經本地市、系統自行調劑仍有缺口的,按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在綜合考慮其收繳率、覆蓋率、待遇水平、離退休費負擔程度和非正常退休人數的控制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調劑金的下撥數額。對沒按時足額上解調劑金的不予調劑。

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率超過85%的,每超過1個百分點,調劑金上繳數額相應減少1%。

省級調劑金實行兩級調劑。省負責對地市、系統、行業進行調劑;地市、系統、行業負責對所屬縣(市)及企業進行調劑。申請使用省級調劑金的地市、系統、行業,需寫出報告,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經省勞動、財政部門批準后,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劃撥。省級調劑金按季度下撥。

上解省級調劑金時,各地市、系統、行業先上解到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然后轉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撥省級調劑金時,從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撥入地市、系統、行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再轉入地市、系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省級調劑金應與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分帳管理。省及省以下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省級調劑金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地市、系統、行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業務、財務、統計報表及有關數據,保證省級調劑金的合理使用。

四、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項目

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項目應隨著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逐步完善加以規范統一,根據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需要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中確定。由于受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的局限,各地市、農墾、森工、建筑系統的統籌項目暫時不變,未經省政府批準不得增加新的統籌項目。中直行業和煤炭系統的統籌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直行業和煤炭系統已經離退休的人員,按原勞動部、財政部批準的統籌項目內的部分由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行業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由企業負責支付。

五、企業繳費比例

根據我省各地市、系統企業繳費比例差別過大,一時難以統一的實際情況,全省暫不統一企業繳費比例,仍按現行的企業繳費比例執行。按現行的企業繳費比例提取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能保證養老金足額發放的,要以保證足額發放為原則進行適當調整。中直行業企業繳費最低要調整到保證養老金足額發放的比例。1999年根據全省企業繳費平均比例,適當調整中直行業企業繳費比例。現行企業繳費比例在13%以下的,要調整到不低于13%;確定適當的調整坡度,用3至5年的時間逐步過渡到全省企業繳費平均比例。

企業繳費比例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確定。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等措施,逐步把企業繳費比例降下來。

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與帳戶

從1999年起,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低于4.5%的,要提高到4.5%。

從1998年1月1日起,各地市、系統、行業要統一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調整或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前后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與撥付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繳撥結算方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和職工個人全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應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在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緩繳的情況下,對企業離退休人員要按時足額支付基本養老金,不得發生拖欠。要不斷增加社會發放窗口,或委托銀行,加快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進程。

八、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照省政府1998年第16、17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中直行業按原行業統籌時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的待遇,高于按省規定的計發辦法計算的部分,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補貼標準逐年調整,5年后執行省的計發辦法。

在計發基礎養老金時,暫用本地市、系統、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礎養老金的基數。

九、基本養老金調整

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按本地市、系統、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比例由省勞動部門確定。

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省級統籌以后,各地市、系統、行業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發放和管理各自負有重要責任。各地市、系統、行業應切實負責,不斷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管理,努力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水平,盡快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

省勞動、財政部門與各專業銀行應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省、地市要分級設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構,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發放、調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十一、職工退休審批權限

各地要切實加強對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不得自行擴大提前退休的范圍。對經主管部門認定不符合政策規定辦理的提前退休人員,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拒絕支付基本養老金。森工、煤炭系統及中直行業企業職工退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省勞動部門審批。

十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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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轄區內的下列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股份制企業;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

(五)軍辦企業;

(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私營企業;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

第三條  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并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七條  本規定由各級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負擔過重的市、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確需超過20%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離退休、退職人員交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管理的,破產企業應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離退休、退職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稅前列支;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及其職工因停發或者減發工資暫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社會保險機構批準后,方可緩繳。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第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開戶銀行和企業代為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并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存入社會保險機構收入、支出專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機構編制,經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核查,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及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于:

(一)支付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離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并核發《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的11%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計入部分;

(三)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記帳利息。

記帳利率參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確定,并由省社會保險機構定期公布。

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后,個人帳戶余額繼續計息。利息的計算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建立職工個人帳戶,并記入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由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計入部分的全部儲存額予以保留,合并計入本規定施行后的個人帳戶。

第二十三條  個人帳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社會保險機構和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個人帳戶內容,定期向職工公布個人帳戶儲存額。

第二十四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在統籌區域內調動工作的,不轉移個人帳戶;跨統籌區域調動的,個人帳戶隨同轉移。

省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調入省內的,應當將其個人帳戶隨同轉移到調入地的社會保險機構。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及其職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職工失業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計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重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并補繳間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職工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退休年齡;

(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下同)滿15年。

職工離退休年齡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辦法前參加工作,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退休時市、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過渡性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辦法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再乘以1.4%計發。

按照前款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數額低于國家原規定職工離退休費計發標準的,應當用調節金補足。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調節金的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規定。

高于國家原規定職工離退休費計發標準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二十八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辦法后參加工作,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退休時市、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

第二十九條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照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金按照國家原規定職工離退休費計發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企業下崗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下崗前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與下崗后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合并計算,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本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失業以后達到退休年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三十三條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已領取完個人帳戶儲存額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繼續支付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四條  職工或者退休人員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帳戶儲存額死亡的,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或者余額,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中從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五條  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1日按照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20%至80%進行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時不作調整。具體調整比例、數額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社會統籌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規定。

對當年退休的人員,自下一年起納入調整基本養老金待遇范圍。

調整增加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照職工離退休、退職時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帳戶儲存余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職工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可以把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計入個人帳戶部分,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離退休、退職人員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每6個月提供一次生存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享受調整基本養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七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辦法后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無故不繳、拖欠或者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處以欠繳額20%以下罰款。

(二)虛報冒領基本養老金的,責令改正,收繳虛報冒領的基本養老金,并處以冒領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企業無故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允許企業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二)擅自增加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三)擅自減少或者增加撥付基本養老金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所稱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職工退休時市、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歷年年繳費工資與當年的市、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比值的平均值。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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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討論的是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狀況。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是指由專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對象征收社會保障費(稅)的一種行為。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渠道,又稱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它是國家依法確定的用于社會保障事業所需專向基金取得和形成的渠道,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環節。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模式籌集和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運行的前提和財力保證。

一、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渠道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渠道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主渠道: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籌基金的籌資渠道,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企業繳費、個人繳費三方面。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國家、企業及勞動者個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勞動者所在經濟單位(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必須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基金份額。例如:1999年頒布《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為本人工資的2%;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其余70%左右建立統籌基金;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個人不繳費。政府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生育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的籌資機制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從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支持角度看,國家財政主要負擔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管理社會保險支出的行政費用,這是因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屬于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其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開支理所當然應由財政支出;二是通過財政撥款彌補社會保險費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國家財政扮演著“最后出場”的角色,是社會保險的后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各個項目發生困難、收不抵支的情況下,國家財政包括各級地方財政在內要給予適當補貼。政府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主要應該承擔的是那些只能由財政支撐的保障項目,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區服務四項。

(二)輔助渠道:基金的運營增值等。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增值,包括儲蓄增值和投資收益(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社會保障基金通過儲蓄取得的利息和通過投資而獲得的利潤,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之一。社會保障基金數額較大,投資收益率越高,則獲得的回報和收益越多。

(三)特殊渠道:減持國有股,變現國有資產,發行長期國債等。

二、現行籌資方式的缺陷

(一)主渠道不暢,收入能力偏低。主要表現在:

1、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監督的法規不健全,致使主渠道來源收入獲得不穩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只有《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勞動保障部成立后,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些政策規定。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等。但總的來看,這些文件和規定都停留在部委一級,法規層次不高,特別是不能設定處罰權,缺乏對違規行為的有效制約。而我國現時人們的社會保障法制觀念不強、相當一部分企業經營效益不好的情況下,有些負有繳納社會保障稅費法定義務并具有繳納能力的義務人,拒繳、拖繳或者以各種手段逃避繳納義務的現象,并非鮮見。

2、社會保障覆蓋面低,導致主渠道籌資收入低,保障能力不高。有一些特殊群體,如自由職業者、農民工等被排除在體制之外。這樣既難以體現公平性,也使當前籌資能力降低。這些人群當前若加入制度中,必然可以緩解當前支付壓力。

(二)養老保險基金存在貶值風險,保值增值壓力較大。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營運方式僅限于購買特種定向債券、其他國家債券和專戶存款方式。這幾種方式很難滿足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

(三)減持國有股,變現國有資產由于受當前法律環境及金融環境的影響,操作難度較大。對于如何劃撥國有資產及如何變現這些資產,還處于摸索階段。

三、改革建議

(一)盡快在《憲法》的指導下,進行《社會保障法》的立法工作,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籌集、運營的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措施。首先,為了維護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秩序,對負有繳納社會保障稅、費的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社會成員以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申請權,或者向司法機關提訟的權。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社會成員依法享有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申請權和向司法機關提訟的權利,可以通過行政裁決或者司法裁判的手段,強制不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繳納義務并支付逾期利息和罰款;對于給被保障對象造成損害的,責成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對于維護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秩序,促進資金及時、全額到位,形成規模,是必不可少的。其次,為了維護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秩序,對于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由于失職、瀆職而拒付、遲付或少付,使被保障對象遭受損害的;對于單位和個人采取欺詐、脅迫、賄賂等非法手段取得社會保障金的,社會保障受益人和經辦機構有權提請行政裁決或司法裁判,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按照我國現階段生產力和社會經濟發展不均衡狀況,可以考慮率先建立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制度,失業保險金實行省級統籌管理,提高養老金的全社會統籌能力和調劑水平。這樣,可以緩解資金不足和抗風險能力,克服目前全國養老和失業保險繳費率和支付標準差別過大的問題,提高基金的安全性。

(三)積極穩妥地擴大社保基金投資范圍,盡可能使社保基金實現保值增值。目前,我國的股市還不太成熟,因此,社保基金應該慎入。而城市基礎建設以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由于是國家主持項目,所以投資風險較小,而且收益也較高。并且通過支持國家建設,推動經濟發展,提高人民收入,從而使社保基金收入增加,實現良性循環。但是,其缺點是流動性較差。可以通過不同的投資組合來彌補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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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重慶賽迪熱工環保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賽迪熱工環保)各項人工成本的管理細則。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年號的引用文件,僅此年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年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Q/CISDI5M6.5—2019財務管理基本規范

Q/CISDI5M6.6—2019主要會計政策

Q/CISDI5M6.11—2019成本費用管理規定

3術語與定義

3.1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支付給員工以及代為員工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職工薪酬、五險一金、企業年金、福利費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務派遣成本等。

3.2五險一金

五險是指按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由公司或公司與職工個人共同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含大額醫保)、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住房公積金是指根據國家和企業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長期住房儲金。

3.3企業年金

是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對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

3.4職工福利費

公司直接或間接發放給職工的各項福利性補貼,包括醫療費、取暖費、清飲費、工作餐等費用。

3.5工會經費

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并上繳上級工會或撥付給公司工會的費用。

3.6職工教育經費

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并用于職工教育的費用。

3.7勞務派遣成本

企業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以及代為支付的所有費用。

4職工薪酬

4.1管理原則

4.1.1薪酬定義

職工薪酬是指公司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報酬。職工薪酬包括職級工資、工齡工資、執業資格津貼、績效工資、項目管理獎、項目簽約提成獎以及各類嘉獎等。

4.1.2管理原則

1)依法管理公司的薪酬總額、經營者年薪及外派人員年薪。

2)堅持薪酬與效益掛鉤的原則。

3)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辦法,但其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實行工效掛鉤的同類企業,其工資總額的發放應嚴格控制在賽迪熱工環保下達的工資總額計劃以內。

4)公司要加強工資總額管理,在核定的工資總額以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任何工資性項目(工資性項目包括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5)進一步完善與企業改革發展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及用工制度,理順內部各類人員收入分配關系,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增強公司競爭力,促進公司科學發展。

4.2職工薪酬確定

1)賽迪熱工環保的工資總額由賽迪集團根據賽迪熱工環保的年度經濟指標和效益指標等情況確定。

4.3統計與監督

4.3.1計提與發放

1)職工薪酬均為稅前收入。公司在發放時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嚴格按照賽迪集團下達的預算和年度考核計提和發放職工薪酬,不得超標準、超范圍計提和發放,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結余工資總額。

4.3.2統計管理

人力資源部負責職工薪酬的統計工作,定期與財務部對賬,財務部予以支持和配合。

4.3.3監督管理

財務部負責對公司職工薪酬的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4.3.4責任追究

公司違反本辦法超標計提(發放)薪酬的,超標計提部分沖減該公司當期成本費用;超標發放部分責令退回,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五險一金

5.1基數與費率

原則上按照每個職工上年度的實際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其五險一金的繳費基數,限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水平,并按政府有關部門的通知進行調整。社會保險的繳費比率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住房公積金的繳費比例不得超過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上限。。

5.2費用列支

應當由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公司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應當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從成本費用中列支。

5.3支取與領用

五險一金的待遇支取或領用按照國家和企業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

6企業年金

6.1方案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中國冶金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年金方案》,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由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負責擬制定公司的《企業年金實施細則》,由集團審定,并報中國中冶交有關機構審批后,履行民主程序后執行。

6.2方案調整

按照《企業年金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年金,并根據實際情況制訂調整方案報投資人審批后進行調整。

6.3責任部門

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企業年金的具體管理工作,財務部予以支持配合。

6.4繳納管理

實施企業年金的,公司繳費部分從公司成本費用中列支;個人繳費部分由公司從職工個人的工資中代扣代繳,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5管理與支取

企業年金的管理、支取等事項按照前述有關法規及公司《企業年金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7職工福利費

7.1開支范圍

職工福利費開支的范圍、標準按照現行制度執行,具體制度由人力資源部牽頭制定。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時福利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時,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牽頭制訂方案,經公司黨委會審議討論批準后執行,需要上職代會的,還需履行相關程序,需要報投資人批準的,上報投資人批準后執行。

7.2列支渠道

公司職工福利費從公司的成本費用中列支。

7.3總額控制

職工福利費的開支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年度工資總額的14%。超支部分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8工會經費及職工教育經費

8.1計提比例

工會經費的計提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公司年度工資總額的2%,具體比例按照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執行;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或使用原則上不超過公司年度工資總額的1.5%,如果實際發生額超過當年計提數和上年累計結余數,可以根據實際發生數計提,但不能超過公司年度工資總額8%。

8.2計提與使用

1)工會經費或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數從公司的成本費用中列支,職工教育經費使用時從計提數中列支,財務部根據工會申請將工會經費從計提數中分別撥付上級工會和本級工會賬戶,按照全國總工會、重慶市工會以及集團相關規定、標準使用。

2)計提的工會經費按照規定撥付上級工會。

3)超標計提未使用的工會經費或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