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3-29 19:35:4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政策背景
原發票管理辦法自1993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施行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管理辦法在執行中出現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制售和使用假發票、不依法開具發票等違法行為花樣翻新且日益嚴重,管理辦法規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應完善;二是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偏輕,難以有效懲處和制止發票違法行為。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國務院、財政部對管理辦法作了修改。
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587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修訂的《發票管理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簡化發票領購程序
新辦法簡化了發票領購程序,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從正面引導納稅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用假發票。新辦法規定: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新辦法增加禁止代開發票的規定
近年來,制作、兜售、使用假發票的現象比較嚴重。新辦法根據新情況,增加規定:
第十六條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三)拆本使用發票;(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新辦法進一步細化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
新辦法對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目前,比較常見的虛開發票行為是在發票聯多開金額(多報銷)而在記賬聯和存根聯上少開金額(少繳稅),很難查證。近幾年,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推廣使用稅控裝置,并試點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借此直接監控納稅人開具的發票聯信息,不必再依賴記賬聯和存根聯信息,故新辦法增加規定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有效防范虛開發票行為:
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新辦法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修改后的新辦法進一步加大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增加了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新辦法對其他罰則進行了細化修訂,加強了可操作性,具體見以下內容: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四)拆本使用發票的;(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I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
政策背景
2010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明確了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免租金期間房產稅繳納問題以及房產原值是否包括地價等三項財產稅問題。121號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121號文不一致的,按121號文執行。
文件的適用問題
關于121號文的適用問題,業界人士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此文件只適用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也有觀點認為除文件第一條適用安
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外,第二、三條適用于所有納稅人。我們認為,從第二、三條規定的內容來看,應該是適用于所有納稅人的。文件第二、三條對納稅人影響不小,期待國家稅務總局能做進一步的明確說明。
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引1988]15號)第十八條第四項同時廢止。
免租金期間房產稅繳納問題
121號文第二條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因此,不少納稅人認為在免租期內由承租房屋的應納稅單位繳納房產稅。但根據121號文規定,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由此明確了無租使用視為出借,而非租賃交易行為。免收租金期間是指基于發生的租賃事實,并在租賃交易中,租賃雙方約定一定時期租金為零的行為,從形式上可以表現為出租方根據約定在一定期限內豁免承租方租金,承租方根據租賃約定在一定的期限內當然享受免予支付租金的權利。在房產租賃行為中,除房產產權未明確或存在未解決的租典糾紛外,房產所有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最終承擔房產稅。
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121號文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人房產原值的地價。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企業外購的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也就是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單獨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其價值并未包括在賬簿中固定資產――房屋的價值中。財稅[2008]152號文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因此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計算繳納房產稅時是不包含土地價款的,各地稅務機關也是按照此原則執行的。121號文則明確了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息,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杈的行為。
三、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lOO%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做好201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
2010年是實現我國大中型企業全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目標,進一步擴大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成效的關鍵之年。為了促進我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以下統稱各類企業)更好地執行會計準則,切實做到會計指標真實可靠、口徑可比,全面提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發揮企業會計準則在企業可持續發展和市場經濟運行中的政策效應,現就做好2010年年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切實做好本地區各類企業執行會計準則和2010年年報工作
(一)會計準則實施情況和年報工作是各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其他監管部門、稅務機關等,進一步完善聯合工作機制,統一協調和部署本地區執行會計準則和2010年年報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要求,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到位。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和有關方面應當認真學習本通知和證監會、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對各類企業2010年年報工作的相關文件,充分理解企業會計準則及其解釋第1號、第2號、第3號、第4號和《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新舊變化,全面掌握《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講解等的相關內容,為做好執行會計準則和2010年年報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繼續采用跟蹤分析、調查研究和現場檢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區各類企業在會計準則執行和年報編制工作中的問題,重點關注創業板上市公司會計準則執行情況,確保企業會計準則在本地區各類企業有效實施。
(三)各省級財政部門在做好上述相關工作的基礎上,應當參照財政部會計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報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區上市公司2010年年報分析報告,同時形成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情況的工作總結,于2011年5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會計司。
二、各地財政部門做好對本地區各類企業執行會計準則和2010年年報工作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
(一)應當做好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擁日銜接。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編制《新舊會計準
則股東權益差異調節表》,做好首次執行日的新舊銜接轉換工作,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2010年發生的交易或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編制年報。
(二)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當如實反映企業的交易或事項,應當保持統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業2010年變更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應當在附注中充分說明變更的性質、內容和原因,不得濫用會計政策或隨意變更會計估計。
企業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企業集團的會計政策應當統一,子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應當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三)同一交易或事項在A股和H股的財務報告中,應當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得在A股和H股財務報告中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
內地與香港會計準則已經實現等效(長期資產減值轉回除外),同時發行A股和H股公司的財務報告不應存在差異。2010年年報中’內地與香港會計處理差異仍未消除的,應當在附注中充分說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四)企業應當采用適當且可獲得足夠數據的方法來計量公允價值,而且要盡可能使用相關的可觀察輸入值,盡量避免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公允價值在計量時應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企業在計量日能獲得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報價的,以該報價為依據確定公允價值;第二層次是企業在計量日能獲得類似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或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在非活躍市場卜的報價的,以該報價為依據做必要調整確定公允價值;第三層次是企業無法獲得相同或類似資產可比市場交易價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場參與者對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的參數為依據確定公允價值。
企業在披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相關信息時,應當分別披露確定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是否發生改變以及改變的原因、各個層次公允價值的金額、公允價值所屬層次間的重大變動、第三層次公允價值期初金額和本期變動金額等相關信息。在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器中,如果估值技術中使用的一個或多個輸入值發生合理可能的變動將導致公允價值金額發生顯著變化的,應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影響。
(五)正確識別企業集團內涉及不同企業的股份支付交易中有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的規定,確認企業所獲得的職工服務的成本或費用及相關的所有者權益或負債。
(六)嚴格按照會計準則中有關“控制”的規定,對企業合并和合并財務報表作出正確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關注企業合并是否構成業務。企業合并如產生巨額商譽,應當予以重點關注。僅通過合同而不是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一或特殊目的主體)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企業合并,也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第五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的規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存在對該子公司的商譽的,在計算確定處置子公司損益時,應當扣除該項商譽的金額。
(七)正確對因發行權益性證券而發生的有關費用進行會計處理。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包括作為企業合并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交易費用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是,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路演費、上市酒會費等費用應當計人當期損益。
(八)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規定,確定和披露構成其他綜合收益的項目和金額。目前,其他綜合收益主要包括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產生的利得(損失)金額、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現金流量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金額、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等內容。企業不得隨意改變其他綜合收益的構成內容。
(九)企業對于上述交易或事項的處理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但是,涉及第四個問題、第六個問題和第七個問題的,應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各地財政部門等有關方面應當關注和重視本地區各類企業的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工作
有關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梳理業務流程,開展風險評估,完善內控制度,優化信息系統,積極推動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為2011年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的正式施行做好準備。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的要求,對本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同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企業在內部控制評價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生產經營風險和重大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在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應對措施,不斷完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
四、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應當認真做好各類企業2010年年報審計工作
認真學習和領會本通知和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切實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密切關注國際金融危機和我國當前經濟形勢可能對企業造成的影響,謹慎確定重大會計風險領域嚴格按照執業準則的規定,實施重要財務報表認定層次的實質性審計,充分履行函證、監盤、減值測試、分析性復核等程序,獲取足夠的審計證據保證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年報整體發表審計意見
五、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財政部門應當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對各類企業2010年年報的監督檢查
(一)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強化和完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有機結臺的監督模式,充分利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創新會計監督方式和手段,堅持把監督執行會計準則作為重要工作。在開展2011年會計監督工作時,應當繼續將各類企業執行會計準則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二)各地財政監察專勛、事處應當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行政監督工作的通知)×財監[2009]6號)的要求,結合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重點關注中央企業、上市公司和金融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情況,進一步強化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2010年年報審計的監督檢查力度。
(三)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將地方大中型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情況繼續作為2010年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的重點,確保會計準則在地方大中型企業得到有效實施。
(四)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財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具有典型性的違規案件。
篇2
摘 要 在假發票越來越泛濫之際,期盼已久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終于出臺了。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對于打擊如意猖獗的發票違法行為效果如何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關鍵詞 發票 管理辦法
新《發票管理辦法》加強了對“真票加開”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 真票加開”也是發票違法行為的主要形式。所謂“真票假開”系指開具的發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記載的經濟業務內容卻都是虛假的。“真票假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真票擁有方自己用真票填開虛假的經濟內容;二是將真票賣給他人由他人填開虛假的經濟內容。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加強了對“真票假開”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而且是從“開票方”和“中間人”兩個方面明確了法律責任,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賣方市場”將起到更強的震懾作用。具體地講,新《發票管理辦法》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強“真票假開”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一、新設定了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新《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明確的第一和第三種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即“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和“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并在第三十七條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高處罰標準達到50萬元,是原《發票管理辦法》設定處罰最高標準的10倍。這些規定實際上是針對“真票加開”的開票方和虛開發票違法行為的“中間人”所明確的懲罰規定。
新設定了非法代開發票違法行為,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懲罰。”這是對非法代開發票中開票方的處罰規定。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新增了對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等違法行為,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高懲罰標準達到50萬元。這是對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的“中間人”的違法行為的懲罰規定。
新增了“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的規定。讓全社會共同監督發票違法行為。
二、新《發票管理辦法》并不僅僅重點打擊發票違法的“賣方市場”
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加重了開票方的法律責任,高額罰款和違法行為公告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賣方市場”將起到更強的震懾作用。但并不等于是放松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買方市場”的監管。事實上,《發票管理辦法》同樣也加強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買方市場”的打擊力度。
對發票違法行為“買房市場”不僅僅在《發票管理辦法》中明確了相關的處罰條款,而且在相關的實體法中也明確了懲處的規定:違反規定的發票其金額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得用于抵扣進項稅額,不得用于申請退稅等等。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部署各地稅務機關對房地產、建筑安裝、藥品經銷、交通運輸、金融保險、商業銷售、營業性醫療機構與教育、培訓機構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發票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2010年前10個月抽查發現違法受票企業32094戶,查處非法發票308萬余份。各地將這項工作與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稅收專項檢查、區域稅收專項整治緊密結合起來,查稅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賬必查票.
三、新《發票管理辦法》為建立發票違法行為的防范監控機制奠定了法律依據
新《發票管理辦法》不僅僅加重了打擊發票違法行為的“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的力度,同時還對建立發票防控機制、方便發票核對和檢查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第二十三條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部門制定。
區分“善意”和“惡意”,有利于精準打擊發票違法行為。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刷、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條文中的“知道”是說明稅務機關應當取得證據證明行政違法行為人已經知道其所“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發票是“私自印刷、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也就是說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故意的,而不是“善意”的。
四、簡化發票領購程序,運用技術手段防范虛開
篇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在實際業務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涉及稅前扣除項目時,稅務機關往往都會要求企業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甚至有的稅務機關按照“以票管稅”的理念,狹義理解為對于成本費用支出的項目,凡沒有取得發票的,都不能在稅前扣除。那么,除了發票以外,到底哪些是合法有效憑證,能夠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呢?本文就此問題進行探討,認為以下費用真實發生的證據憑證,都是合法有效憑證,能夠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可以扣除的費用及其合法有效憑證
(一)工資、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社保費用、工會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以上費用取得的社保繳費憑證、《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等都是合法有效憑證,可在企業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三)內部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福利費支出應根據列入職工福利費范圍支出的具體情況來確認扣除:購買屬于職工福利費列支范圍的實物資產,應在取得發票后,予以稅前扣除;而列支屬于職工福利費范圍的其他相關費用。那么,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只要是能夠代表職工利益的決定和證明其實際發生的依據,都可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四)財產損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應當在發生損失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篇4
1、去餐廳吃飯不給開發票消費者可以拒絕付款,商家以任何不正當理由拒絕開具發票,是一種偷逃稅行為,飯店如果拒開發票,消費者有權利拒絕付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3、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來源:文章屋網 )
篇5
一、凡在我縣注冊銷售汽車、摩托車、二手車的經銷商必須到縣國家稅務局領用全國統一的、并加蓋“縣國稅局辦稅大廳核發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在我縣注冊銷售電動車的經銷商必須到縣國家稅務局領用《江西省贛州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或《通用機打發票》,并在銷售時應如實開具發票,發票上必須加蓋銷售商的發票專用章。
二、凡是在我縣購買汽車、摩托車的購車人辦理車輛購置稅時,必須憑我縣國稅部門發出的,并加蓋“縣國稅局辦稅大廳核發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方可辦理,否則不予辦理。
三、各商業銀行在辦理我縣汽車銷售消費分期付款時,必須憑我縣國稅部門發出的,并加蓋“縣國稅局辦稅大廳核發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方可辦理,否則不予辦理。
四、在我縣銷售的汽車、摩托車、二手車,交警、農機部門在辦理上戶或過戶手續時,必須憑我縣國稅部門發出的,并加蓋“縣國稅局辦稅大廳核發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方可辦理;在辦理電動車上戶手續時,必須憑我縣國稅部門發出的《江西省贛州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或《通用機打發票》方可辦理,杜絕憑收據辦理。
五、國稅和交警、農機部門應建立協作機制,共同打擊經銷商利用發票偷逃稅行為。交警部門或國稅部門應根據市場行情核定各種型號二手車和各種型號電動車上牌的最低銷售價或最低計稅價格,對低于銷售價格的,交警、農機部門應督促辦證人補足差額部分的稅額后方可上牌,有效杜絕納稅人少開發票金額現象的發生。
篇6
發票存根聯是指已開具發票的存根聯或未開具的空白發票,與發票聯、抵扣聯、記賬聯組合成為四聯發票。普通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用;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賬聯,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存根聯及結算聯給財政、稅收、審計等部門,以進行財務稅收檢查的重要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屬于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對此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原始憑證的保管期限是15年,先可由會計部門保管一年,一年后編制移交清冊給本公司的檔案管理部門,保管期限到期后,應由該部門進行銷毀。
(來源:文章屋網 )
篇7
“以票控稅”是旅游業稅收管理核實的主要手段,但是目前核實發票的真實性十分困難。由于旅游業不是按票面額全額納稅,而是按收入扣除成本的差額納稅,容易出現發票填開混亂的問題。大多數旅行社均存在票據使用混亂現象,一是不開具正式發展。如自費旅游者,由于是自費旅游,很多人沒有索取正式發票的習慣也不需要發票。因此不但不給自費旅游者開具正式發票還未將這部分收入全部入帳。二是開具發票不規范。如無開票日期、內容及付款單位名稱,旅游線路起始地點、代墊費用、為多列成本、少記收入預留空間。三是入賬票據不規范。以白條、自制單據代替正式發票,虛增成本費用,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同時有的在填開發票時,套用復寫紙,大頭小尾,以達到少列收入的目的。
導游收入不實,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
導游工資不同于從事其他行業有統一規范的發放標準,由于代扣代繳機制不健全,從導游的服務行為來看,導游的收入屬于向游客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服務活動收入,從賬面收入的確沒有到達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但導游帶團掙回扣已是公開的秘密。大多數導游的實際收入中占比例最大的是通過拿回扣、多報支出等手段獲得的。由于點多面廣,收入較難掌控,因此對其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目前基本處于失控狀態。
旅游帶動相關行業稅收“漏斗”現象嚴重。由于旅游業的發展,帶動了交通運輸業、旅店、餐飲、娛樂業、購物等相關行業的發展。而目前相當一部分旅行社的不規范運作,采取現金收付不入賬的手段,不光自身偷稅,也造成了運輸收入、娛樂業收入、餐飲收入、中介收入、旅游傭金等大量收入轉為“隱形”,稅收流失嚴重。
加強旅游業稅收征管的建議和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地稅部門應以規范稅收管理為著力點,特別是在旅游業剛剛起步的初級階段,既要防止熱了旅游,涼了稅收,又要避免“窮追猛打”、“殺雞取卵”。為此,筆者認為:
(一)加大稅收政策宣傳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行為。宣傳可以提高納稅人主動依法納稅的意識,處罰則可以對納稅人產生威攝作用,因此稅法宣傳與違法處罰是提高旅游業稅法遵從度的兩個重要抓手。地稅部門要通過這兩個抓手,及時將有關政策宣傳到位。旅游企業反映對稅收政策了解不夠透徹、深入,對營業稅扣除范圍、個人所得稅代扣、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等政策不甚明了。稅收管理員要主動和強化稅收宣傳,廣泛開展了稅法輔導,幫助納稅人理清在納稅中應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清楚不承擔相關義務將受到的損失或處罰,促使其增強自覺納稅意識。同時要創新工作方法,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加大對旅游業的稅收監控,對偷稅、逃稅嚴重的企業和個人,要加大打擊處罰力度,從源頭上切實解決大旅游、小稅收問題。
(二)規范財務管理、加強稅源監控管理。一是要加強對旅游企業財務人員專業培訓的力度,財務人員要持證上崗,并定期對財務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督促企業財務人員自覺遵守財務制度和稅收法規;二是要規范旅游企業自身財務核算制度,建賬建制,做到記錄完整,資料齊全,核算準確,真實申報營業成果,并依法納稅。對不符合要求的旅游企業,要采取公開曝光與稅務處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處理。三是要強化對導游個人所得稅源泉控制,對導游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四是要加強對旅游企業的納稅評估,提高納稅遵從度。充分利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對納稅人相關指標進行對比分析、測算,定期對旅游企業進行納稅評估,對納稅評估中有重大問題的旅游企業要進行稽查提醒和稅務約談。五是要針對旅游業的特點,及時調整旺季稅收定額,以合理稅負,增加稅收收入。六是要強化稅務稽查的作用。稅務稽查有利于保證稅收收入,公平稅負,同時,也有利于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有利于進一步增強稅法的剛性,從重從嚴打擊偷、逃、避稅行為。因此要通過重點稽查達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
(三)加強發票管理。規范發票使用行為。“以票控稅”是旅游業稅收管理核實的主要手段,也是目前唯一直接有效手段,所以我們必須一是要在發票管理上注重發票銷售環節。抓住發票的“核定、發售”兩個環節,堅持發票“核、售分離”原則,即發票審核與發票發售必須分別操作,同時制定相關制度,對發票開具、取得、繳銷等各相關的環節進行控制;二是要擴大稅控收款機的運用,對旅行社和相關消費場所要安裝稅控裝置,以掌握旅游收入和回扣情況。三是要在條件具備的景區景點推廣使用電子門票管理,實現景區景點與地稅征管軟件的有效對接,實現景區景點及旅游、物價等部門信息共享,以確保旅游數據的真實性,這是規范旅游稅收征管的關鍵。四是加大監管力度。定期組織人員對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審核、分析、評價和處理,以確認和評價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以及用票行為的規范性,從而建立納稅人購領發票的監控和審核機制,將違規使用發票的現象從源頭開始管理;五是定期分析。地稅管理部門應為每家旅行社建立發票領售臺賬,認真審查其發票填開范圍及填開內容,掌握其發票填開金額。六是加大處罰力度。加強對企業發票繳銷的檢查,促使企業必須嚴格遵循《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完整填開發票。
(四)完善征管手段,強化稅收管理。隨著鄂西生態文化旅游圈的開發、武陵山試驗區的建立。旅游業必將成為恩施州各縣(市)局的重點稅源,建議可否考慮在現有機構設置格局上以專業化管理為契機,增設重點稅源(旅游業)管理分局,實行專業化管理,同時為了規范和加強我州旅游業稅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稅收流失,保障旅游業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征收入庫,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積極探索制定與之相適應的征管辦法和管理手段,盡快出臺我州旅游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確保稅收不受侵蝕。
篇8
2、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3、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4、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
篇9
一、充分認識加強國稅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發票作為現代經濟活動的主要商事憑證,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特別在稅源監控、定額核定、稅款抵扣、出口退稅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較為健全、手段較為先進,而普通發票由于以手工開具為主,開票信息無法準確采集,與納稅申報脫節,管理基礎相對薄弱,普通發票違法違章行為時有發生。這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稅收管理秩序,也損害了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導致國家稅款的流失。同時,也為腐敗行為滋生提供了可能,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各級國稅機關要認清形勢,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工作緊迫感和責任感,把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作為提升征管質量的關鍵措施來抓,完善規章制度,創新管理手段,以實現網絡稅控開票為重點,進一步提高發票管理水平,促進稅收征管質量的不斷提高。
二、明確國稅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
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我市稅收征管實際,本著積極穩妥、逐步推行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行使用網絡稅控普通發票,逐步取消手工版普通發票,在全市建立起“以信息技術為依托、專業化管理與社會化管理相結合、政府支持、部門配合、公民積極參與”的社會化發票管理體系,促進普通發票管理和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保證經濟發展成果體現到稅收穩定增長上來,實現“以票控稅”的目的。
三、全面推行網絡稅控普通發票
(一)推行范圍。應交納國稅的納稅人,除達不到起征點的個體業戶可統一使用定額發票外,其他使用普通發票但沒有納入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應逐步使用普通發票網絡稅控管理系統開具。
(二)開票種類。主要包括“卷筒式”和“平推式”兩種。“卷筒式”機打發票主要適用于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自行開發計算機開票軟件的大型商業零售企業以及從事商業零售的個體雙定業戶;“平推式”機打發票主要適用于使用“卷筒式”機打發票以外的其他納稅人。
(三)推行時間。按照以點帶面、逐步推行、先易后難、分步實施的原則,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推行工作。從2010年7月1日開始,原則上停止使用手工版普通發票。
(四)開票方式。主要分自開和代開兩種。凡是有條件的納稅人盡量使用普通發票網絡稅控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在業戶比較集中的市場,可協調市場建設和管理部門集中為市場內納稅戶代開。暫時不具備自行開具網絡稅控普通發票條件的納稅人或超過核定開票限額開具大額發票的,可按規定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
四、完善社會化國稅普通發票管理體系
(一)嚴格落實普通發票發售、驗舊、繳銷及定期查驗制度。根據納稅人相關信息,準確核定納稅人購票種類、金額版本及發票用量,按照規定發售發票,實行定期查驗管理,執行交舊購新或驗舊購新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綜合征管軟件V2.0的流程標準操作。
(二)建立普通發票公眾查詢系統。建立全市統一的普通發票存根聯票面信息和普通發票票源信息公眾查詢數據庫。普通發票公眾查詢系統支持納稅人查詢、稅務查詢、公開查詢三種模式。納稅人查詢適用于使用電腦版普通發票的業戶查詢與本納稅人相關普通發票的信息;稅務查詢適用于稅務人員查詢納稅人普通發票信息;公開查詢適用于發票聯持有者查詢納稅人普通發票信息,可通過登錄國稅網站或者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進行查詢。
(三)開展發票有獎活動,全面落實機具開票。對“網絡稅控普通發票”全面實行“即開即獎”,加大獎勵資金額度,擴大中獎面,提高中獎概率。對通過國稅網站和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普通發票信息查詢的,市國稅局將按季度組織搖獎活動。對舉報普通發票違法違章行為的實行獎勵,提高消費者索要發票和查詢發票的積極性,有效促進納稅人依法開具發票,落實好全面開票制度。
(四)完善普通發票開具信息和申報數據審核比對功能。對納稅人使用網絡稅控普通發票的開票信息,與其同期申報銷售額進行審核比對。核定達不到起征點的個體業戶,如月開票匯總金額超過起征點的,應主動申報繳納稅款;小規模納稅人,如月開票金額超過申報銷售額的,應按開票額申報繳納稅款;個體雙定業戶,如開票金額連續3個月超過原核定定額20%(含)的,國稅機關應重新核定其定額。
(五)開展發票協查,構筑普通發票協查網絡。在查驗存根聯以及對外發送協查函的基礎上,要開展逆向檢查,采集普通發票聯信息,與對應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存根聯進行核對(包括紅字發票聯與存根聯),實現大范圍的交叉稽核和信息共享,及時發現利用普通發票進行涉稅違法犯罪的行為。要加強與公安、工商、地稅、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協調聯系,建立社會化的管票護稅體系。
(六)采取多種形式,加大發票的檢查力度。定期開展普通發票檢查工作,采取專項檢查與日常檢查相結合、分類檢查與劃片檢查相結合等多種形式和方法,把普通發票檢查納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要在搞好經常性檢查的基礎上,分行業、分系統、有重點、有步驟地進行專項檢查,對問題集中及難以控管的行業進行重點檢查,針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七)依法嚴厲打擊普通發票違法違章行為。對發現的普通發票違法違章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國稅普通發票管理取得成效
篇10
一、房產交易人(指房產的出讓方和受讓方,下同)在房產交易過程中必須開具或取得“浙江省*縣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憑“浙江省*縣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或“不征收營業稅證明”及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申報資料辦理房屋契證和房屋產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四點,涂改發票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對于變更(涂改)姓名的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不得作為申報資料辦理各類房屋產權證件。對歷史遺留問題,如確實更改了發票的正常交易行為,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作為申報附列資料辦理房產產權證件。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二、“浙江省*縣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的取得。房產交易的出讓方在房產出讓時,應當向*縣地方稅務局城關稅務分局申請開具“浙江省*縣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憑“浙江省*縣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向房產受讓方收取款項。房產出讓方在取得發票時,必須填報“*縣房產交易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協議),并視稅收征免規定的要求提供有關營業稅營業額減除項目的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能證明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城關稅務分局對出讓方提供的上述資料審核無誤后,給予辦理減免稅、繳納應納稅款、開具“浙江省*縣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等有關手續。
對于房產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或不合理的,又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房產出讓方必須提供房產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書由*縣房地產管理處有相應評估資格的人員出具。
三、因下列原因變更房屋產權的行為不屬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1、企業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整體轉讓企業產權是指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
2、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
3、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
4、房產共有者對共有房產的分割行為。
對上述不征營業稅的房屋產權變更行為,由申請房屋產權變更人提供足夠的證明材料,經城關稅務分局審核無誤后,開具《*縣房屋產權變更不征收營業稅證明》。
四、其他房產交易行為的稅收政策規定及管理
1、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額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按5%計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單位和個人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5%計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除此以外的房產轉讓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房產轉讓取得的全部收入額,并按5%計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納稅人申報的上述全部收入額明顯偏低的,以*縣房地產管理處出具的評估價格作為計算依據。
2、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否則不得扣減營業額。除下列情況以外,以“浙江省*縣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為減除項目憑證:
(1)20*年8月1日前已發生房產交易的房產再次交易的,以原辦理房產證時的“產權轉移申請審批表”及房屋買賣合同(協議)作為扣除項目憑證,扣除額為產權轉移申請審批表中注明的成交價或評估價(按孰高原則處理);
(2)房改房轉讓以“浙江省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為扣除項目憑證,扣除額為“浙江省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注明的金額;
(3)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其他有效憑證為扣除項目憑證,扣除額為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其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金額。
3、企業、單位(屬地稅征管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轉讓房產按其全部收入額的1.5%預征企業所得稅;屬國家稅務局征管的所得稅納稅人,應附國稅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
個人轉讓房產原則上按其全部收入額的1.5%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4、其他地方稅費征稅規定
房產轉讓人的房產轉讓除按上述規定征收營業稅、所得稅外,還應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征收5%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4%的城鎮教育費附加,領受人按其領受的房產證按件繳納五元的印花稅,領受人的印花稅可由城關稅務分局委托房產管理部門代征,城關稅務分局應按規定付給代征手續費。除對居民個人出售擁有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稅外,其他房產的出售按收入總額的1%預征土地增值稅。
五、有關減免稅規定及操作辦法
(一)營業稅減免稅規定及管理
1、對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并居住的時間從房屋買賣合同(協議)簽訂的日期起計算;商品住房銷售的時間以房屋買賣合同(協議)簽訂的日期為準。
2、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個人建房審批呈報表等為依據確定是否屬個人自建自用住房。自建自用房免征營業稅原則上限一套。
3、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對符合營業稅減免稅條件的房產轉讓,房產轉讓人應按規定填報《*縣房產交易營業稅減免申請審批表》和附送其他有關營業稅減免的資料,城關稅務分局對房產轉讓人上報的申請資料應按規定進行認真審核,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在《*縣房產交易營業稅減免申請審批表》審核意見欄簽署符合營業稅減免稅條件的理由。
(二)個人所得稅減免稅規定及管理
1、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按市場價購房后一年內出售原有住房的,其賣房金額大于購房金額的,按照購房金額與住房銷售額的比例減征個人所得稅;賣房金額小于購房金額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符合個人所得稅減免稅條件的房產轉讓,房產轉讓人應按規定填報《*縣房產交易個人所得稅減免申請審批表》和附送其他有關個人所得稅減免的資料(如售房、購房合同,交易憑證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城關稅務分局對房產轉讓人上報的申請資料應按規定進行認真審核,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在《*縣房產交易個人所得稅減免申請審批表》審核意見欄簽署符合個人所得稅減免稅條件的理由。
六、城關稅務分局應當對房產轉讓中的征稅、減免稅等情況在《*縣房產交易稅收征管登記臺帳》上進行認真登記。并在每月終了后十日內將上月審批的《*縣房產交易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縣房產交易個人所得稅減免申請審批表》一份報縣地稅局備案。
七、城關稅務分局要及時做好房地產交易稅收政策的落實工作,及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稅收的征收管理和委托代征工作,對納稅人在交易過程中不按規定申請填開或取得“浙江省*縣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或進行虛假申報少繳稅款的,應嚴格按《征管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