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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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篇1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保障農民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障權益有著重要作用.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及實施以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在運行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不足,通過對財政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支出結構以及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等不足之處進行研究,提出相關建議,以便不斷完善,更好的發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

關鍵詞:

養老保險;財政對策;社會和諧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把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來,我國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過程中,財政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斷完善財政責任,更好的發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實作用,促進整個社會公平、和諧、穩定的發展.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現狀

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差異,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也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如:財政在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傾向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顯得相對較小.不同地區的養老保障的財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區差異化明顯.

1.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支持的總體狀況據統計,2014年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8423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萬人.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7620億元,比上年增長11.7%.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23326億元,比上年增長17􀆰7%.全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25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1.6%.年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1800億元.年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5010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5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14313萬人.全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2.6%.基金支出1571億元,比上年增長16.5%.結合以上統計數據和表1、圖1可知:在財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在基金收入與支出、財政的補助方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遠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受益程度比較低,這是不符合當前社會發展要求的.

1.2財政支持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由于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地區對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差異,因此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養老保障的財政支持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據相關資料顯示:2015年各省(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在繳費檔次、財政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等方面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其中有16個省份在國家設立檔次基礎上向上增設繳費檔次、19個省份在國家補貼標準上增加繳費補貼、20個省份結合實際建立可操作的長繳多得機制、28個省份在國家70元標準上適當提高,而這些省份大都位于東部沿?;蚪洕l達地區.究其原因,主要從以下三點具體說明:第一,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從而各地區的財政收支存在差異,這就使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缺乏經濟支撐,最終將會導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存在地區差異;第二,由于各地區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差異以及政府在對不同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規模上存差異,從而使得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的財政支持也存在明顯的不同;第三,由于財政補貼的激勵措施規定的不同,使得在選擇相同繳費檔次的情況下,財政補貼的多少也存在著地區差異.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財政政策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之處.在國家財政快速增長的情況下,財政在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過程中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現了諸多問題,如:財政支持力度相對較小、支出結構不合理、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不合理等問題.

2.1財政支持的力度相對較小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雖然國家在財政方面給與了大力的支持,但與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不能相適應,仍然較低.從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鎮企業職工參保人數多于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的情況下,城鎮企業職工的財政補助仍然多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財政補助占財政總支出也處于一個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一判斷:財政在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還有待提高.

2.2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由于二元城鄉結構的存在,而且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險支出項目上財權與事權劃分不明確,從而導致國家在養老保障財政支出結構上并不合理.國家的社保資金主要投向于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事業中,而在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支出的資金總量遠低于城市.據統計,2013-2015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分別為18416.7、21752.4、25798.6億元,而同期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分別為1453.7、1656.7、2230􀆰4億元,二者相差甚遠.所以說財政在社會保障支出的結構上還存在缺陷.

2.3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不合理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責任不合理.從結構上來看,中央財政衛生事業費支出比重過低,雖然近年來中央財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與中央政府在公共衛生領域應承擔的職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進一步提高.從具體支出科目來看,就業與社會保障本應屬于中央財政的職責,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但在建立全面覆蓋的養老保障制度過程中,僅僅依靠地方財政是遠遠不夠的,由于各地經濟發展差別較大,從而各地補助差別也較大,這無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3.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對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與發展關乎國計民生,對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和諧,建成完全小康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過程中應針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解決.

3.1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應當根據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增加資金的投入,加大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水平,確保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能夠達到25%左右的目標,同時,還應完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確定合理的財政社會保障的比例.這樣一來就可以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補助,從而使得財政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僅僅局限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總而言之,財政支持力度應當根據當前經濟的水平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和目標予以適度增加.

3.2優化財政的支出結構對于農村養老保障的水平嚴重滯后于城市,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較大的問題,應當合理調整現行的財政支持政策,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不斷縮小城鄉社會保險的差距,明確各級政府間財權與事權的責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的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改變社保財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農村社會保險在財政總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證城鎮企業職工享有合理的養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還應加大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障事業的支持力度.這樣一來,可以更好地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也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責任由于各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中央與地方應當明確各自的財政支持責任.從財政支出上來看,中央財政相對于地方財政較寬裕,應當承擔較大的比重,地方財政起輔助作用.對于欠發達地區,應當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比如: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寬對落后地區提供配套資金的要求.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政策實施過程中不僅要促進養老保險區域化的公平,中央財政也要承擔相應的財政責任.

參考文獻: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Z].人社部,2015G5G18.

[2]鄧大松,丁怡.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視域下的財政支出結構研究[J].理論與改革,2014,(03):72G76.

篇2

一、浙江省“城鄉居?!敝贫冗\行情況

(一)制度發展。

浙江省“城鄉居?!敝贫冉洑v了以下四個階段,得以建立和發展起來: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1992~2002年)。20世紀90年代,國內迫切的需要擁有一套自己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來解決農村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的難題,為此國家民政部在1992年頒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提供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依據。1999年國務院在《國務院批轉整頓保險業工作小組保險業整頓與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1999]14號)中指出,要清理整頓我國農村地區已經開展但沒有條件普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區。受此影響,浙江省農村地區參保人數開始減少。

2、部分縣市進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大膽創新和實踐(2003~2008年)。面對此前的發展困境,黨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2005年,《關于切實做好2005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委[2005]1號)號召探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將重點放在城市化發展較快的地區。

3、全面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2014年)。2009年9月,《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表示從2009年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并對制度實施的參保對象、基本原則、待遇享受、籌資模式等作了統一的規定。根據國發[2009]32號文件的基本要求,浙江省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頒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9]62號),文件標志著浙江省全面建立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2014至今)。2014年2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重新規定了個人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調整了政府補貼標準。在國家文件的指導下,浙江省為了配合國家政策,將原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改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標準均有所調整。在特色政策的探索中,浙江省在個人繳費與統籌賬戶之外,還建立了繳費年限養老金,鼓勵參保人在繳費15年的基礎上多繳多得。截至目前,浙江省無論是在政策的先進性還是待遇水平方面都高于國家制定的基本標準,在全國省級行政區劃中位居領先水平。

(二)運行情況。

浙江省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五年以來,總體水平呈現平穩上升的趨勢,參保人數逐年增加,基礎養老金水平穩步提高?;緷M足了城鄉老年人養老保障方面的基本需求,他們的生活質量也得到明顯的改善。

二、浙江省“城鄉居?!敝贫热〉玫某尚?/p>

(一)制度設計層面

1、激勵參保繳費待遇機制。浙江省增設了繳費年限養老金。按繳費年限的不同采取分段累加計發的方式:繳費年限為15年的參保人員,月繳費年限養老金為30元;繳費年限為16年以上的參保人員,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在30元的基礎上,從第16年起,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發5元。浙江省還超前增設了喪葬補助費,規定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是20個當地當月的參保人基礎養老金金額。

2、制度銜接通道通暢。浙江省建立了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贫鹊日叩你暯臃桨?。其中,“城鄉居保”轉為“職?!保梢詡€人賬戶全額劃轉,通過個人賬戶的總額折算繳費年限來進行銜接。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個人賬戶全額轉入,根據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來折算繳費年限,?!奥毐!鞭D為“城鄉居?!?,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全額劃轉,按劃轉時當年當地的平均繳費額來折算繳費年限。

(二)制度執行層面

1、制度適應性。從“城鄉居?!钡慕y計公報來看,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與浙江省農村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人口結構都是相適應的。浙江省各市不同層次收入水平和需求的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需求都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繳費檔次來得以滿足。

2、資金保障。據統計,每年浙江省各級財政補貼增長幅度都較大,2010年全年補貼共55.7億元,而目前僅2015年6月一個月的財政總補貼額就達到了14.54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比2010年多了2.84個百分點,提高了4倍多,共占比3.67%。政策財政補貼是2010年的2倍,占浙江省財政總支出比重的2.94%。

3、制度監管。從健全內控制度入手,防范和控制經辦風險。制定出臺了《浙江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風險防范和控制暫行辦法》,對參保登記、基金收繳、基金管理、個人賬戶管理、關系轉移接續到待遇核發等各個業務經辦環節可以出現的風險以及相應的防范和控制、監督和檢查等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三)實施效果層面

1、制度覆蓋率。制度覆蓋率是衡量社會保障成果的一個重要指標,它反應了有多少應參保人數已被納入制度覆蓋范圍,得到了制度保障。“城鄉居?!睂嵤?年期間,基本實現了人員全覆蓋。截至2015年6月,全省60周歲以上人員全部參保領取基礎養老金,“城鄉居?!钡目倕⒈B蔬_到了95.1%。分地市來看,參保率最高的是溫州市,為97.92%;最低的是紹興市,為90.3%。

2、保障水平。浙江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經過兩次待遇調整,從60元/月起步,目前全省平均養老金待遇為126元/月,其中最高的市縣(寧波)已調整到210元/月,最低水平也已調整到100元/月。此外,從2011年起,浙江省還建立了高齡老年補貼制度,年滿80周歲的高齡老人,可以享受每月給予不低于30元的高齡補貼,對有效提高老年生活質量、緩解老年貧困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制度實施中的問題

(一)政府財政補貼效率問題。

在現行的政策中,參保人繳費100元至300元,政府補貼均為30元,相對于100元的繳費檔次,30元的財政補助是總繳費額的33%,而相對300元的繳費檔次來說,30元財政補助僅占比10%。那么,遵循“逆向選擇”,絕大多數農村居民會選擇最低的繳費檔次,因而獲得相對最高回報的財政補助,這種現象不利于繳費檔次的提高以及制度的可持續性。

(二)激勵參保問題。

雖然現行制度在籌資方式上建立了政府雙向補助的激勵機制,對參保對象從繳費和待遇享受上進行雙向補助,但激勵參保的效果令人堪憂,“老年人積極參保,中年人熱情不高,青年人等待觀望”的局面普遍存在,即60周歲以上的老人非常擁護“城鄉居?!敝贫龋?5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因離退休剛好還有15年左右,因此參保也較為積極,但16~45歲的青年人普遍抱有較強的觀望心理,參保率較低。

(三)基礎養老金待遇的調整不夠科學性。

在財政分擔上,中央財政對東中西部地區的補貼比例是不同的,如表2所示。對于東部地區中央只給予50%的補助,且對于浙江省根據本地情況增加的基礎養老金的部分不予補貼,這部分錢完全由地方財政負擔。且浙江省的基礎養老金每次調整都是依據政府發文,沒有一個合理、持續、穩定的調整機制,不利于制度的長期發展。

(四)經辦管理配套不足。

(1)人員、機構短缺。從人才建設來看,不少縣市沒有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從機構設置上來看,設置專門的經辦機構的地區有限。根據浙江省調查結果顯示,只有21.4%的地區設有專門的經辦機構,還有42.9%的地區有兼職的經辦機構,有35.7%的地區則完全沒有設立經辦機構;

(2)基層單位經費不足。雖然浙江省經濟發達,但經費不足的問題依然存在。尤其是村級單位,經辦人員工資較低,其余的工作經費嚴重不足;

(3)信息化程度不高。浙江省開發了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毕到y的軟件,但使用率僅58%,有30%的縣自行開發業務操作系統,大多數的鄉鎮農村還在使用紙質版來登記與保存信息。再加上軟件無法覆蓋全部功能,一些特殊業務只能由人工操作。并且一些數據僅留存在縣級,并未上報省里,未能實現省級統籌,影響了數據的分析和應用。

四、政策建議

(一)合理劃分各級政府財政責任,財政補貼機制進一步完善。

筆者建議明確各級政府在“城鄉居?!敝贫葘嵤┲械呢熑螝w屬,合理優化各級財政的籌資比例。一方面要加大省級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積極爭取中央財政的支持,合理規劃各級政府的支付比例。在貧困縣、財政收入低的縣,建議縣級財政承擔少一點,省、縣(市)按1∶1來分擔。在富裕、財政收入高的縣,縣級財政承擔多一點,省、縣(市)二級財政可按1∶2或1∶3來分擔;協調各地財政部門與社保經辦機構共同來撥付財政補助資金。

(二)建立有效的激勵參保機制,鼓勵農村居民早參保多繳費。

首先,本文建議在財政條件允許的前提下適當提高用于鼓勵繳費的那一部分補貼的標準。適當提高繳費補貼,以參保人個人繳費標準的適當比例對其進行補貼,向中間繳費檔次傾斜;其次,政策宣傳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來提高城鄉居民對此項政策的信任程度;最后,加強對辦事人員的業務培訓,充分發揮他們的基層作用,使他們能夠更好地辦理業務。

(三)探索基礎養老金標準的調整機制。

根據國際公認養老金的給付標準,平均給付水平為當地當年用于生活消費支出的60%?!?015中國居民營養與慢性病報告》顯示,2014年居民每人每天平均能量攝入量為2,172千卡,碳水化合物攝入量為301克,蛋白質攝入量為65克,脂肪攝入量為80克,三大營養素供能充足,能量需要得到滿足。“城鄉居?!钡倪m宜水平應為365~671元/月,能保障農村居民的正常生存所需。

(四)強化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完善經辦管理方法。

篇3

養老制度在其直觀目的上,既保障了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使得其在年老后可以老有所養,減輕子女的養老壓力。同時也解決了農村勞動力遷往城市障礙,縮小了城鄉居民經濟收入差距。其公平性理念更進一步的有效緩和了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增強了居民的安全感和與政府之間的凝聚力,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參加養老保險也促進居民的消費需求,拉動了國民經濟的增長。

二、面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由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項工作還只剛開始,相關制度還有待不斷完善,在其運行過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況,發現了一些問題。

1.經辦人員待遇低,工作量大,隊伍不穩定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點多面廣,縣、鄉、村三級經辦人員走村串戶,征繳相關費用工作量大,任務較為繁重。大部分鄉鎮基層經辦人員力量不足、待遇過低、流動性過大等現象較為突出。待遇過低,隊伍不穩定,也直接影響了政策的落實和管理服務的質量,這也對新農保的統計管理、基金安全和長遠發展構成一定的挑戰。解決辦法:政府要盡快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增加相關編制,加強縣鄉村三級經辦力量,穩定縣鄉村三級經辦人員隊伍,提高經辦人員待遇,明確縣鄉村三級經辦人員工資標準和相關補貼并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村級經辦力量建議由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管理,將整個過程中登記、繳費、資金發放等全部交由服務人員管理,職能部門也要對其在流程監督上加強管理。

2.養老待遇離群眾的期盼還有差距

從一些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情況來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相比,新農保待遇還不夠高,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對養老問題所真正起到的作用較小。比如目前六十歲以上的居民月領基本養老金80元,盡管比以前略高一些,但還遠低于當地一個低保的月補助,離群眾的期盼還有差距。尤其是那些當地經濟發展比較滯后鄉村,繳費就相對比較少,養老保險并不能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和解決基本問題,這樣一來,也導致居民參保積極性不夠強,熱情也不高。解決辦法:政府要逐年增加這方面的財力投入,提高保障水平,激勵居民了解和辦理相關養老保險的熱情,在真正意義上解決居民養老壓力大的問題。3.銜接問題新舊制度的銜接和轉化一直是政府反復討論和關注的一個難點,銜接是否合理關系著居民的切身利益,合理的利用轉化不同制度和模式的優缺點,是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而目前,由于對于一些零碎的相關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銜接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辦法,有的則是重復和遺漏,因此也阻礙了該制度的推廣和試點。解決辦法:按照“制度并軌,賬戶統一,待遇疊加,平穩過渡”的原則,分類實施,穩步推進。需要政府根據相應的外部環境,在探索中尋找最優方案。同時加強相關機制的調節和完善,將零碎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行有效的整合,在保證其基本的保障的前提下,也要廣泛覆蓋各個方面,并且能夠持續性的發展下去,讓居民沒有后顧之憂。

三、結束語

篇4

一、黑龍江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由于當時經濟政策條件的限制,中途一度出現養老保險政策推進的停滯。到了2010年,黑龍江省開始推行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費用征取上采用家庭與政府分擔、集體額外給予補助的機制。至此,黑龍江省農村居民的參保積極性得到大幅提高,新農保的推行取得迅速發展。黑龍江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可以分為三個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11年,黑龍江省政府舉行會議初步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城居保試點暨新農保的試點工作。會議在全省范圍內選取了59個縣區作為第三批新農保試點,農村居民參保覆蓋面超過70%。自試點工作開展以后,新增參保農村居民人數超過157.8萬。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 號)精神,為了進一步提升養老保障統籌層次和保障水平,由人社部和財政部共同協調整理制定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補貼標準及工作指導方案,將原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相關財政賬戶按照意見給定的比例進行合理配置,保證方案合并工作順利進行。自此,黑龍江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進入初步探索與發展階段。

黑龍江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制度實施的具體內容如表1 所示。

雖然目前黑龍江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發展已經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但與同期的其他省份比較,進展程度及覆蓋面還處于相對落后階段。從養老保險方面來看,在全國范圍內已有超過半數的省市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發展上已經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而黑龍江省目前則只達到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標準大致相同,在參保人數及管理模式等方便還在不斷努力,要在真正意義上實現黑龍江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還有許多實際問題需要通過努力去解決。

二、黑龍江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

黑龍江省的人口老齡化速度較全國其他省份相比,略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但也已于2005年步入人口老齡化階段,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達到7.68%,比同期的全國平均老齡化水平低1.39%。2012年,黑龍江省的老年人口數(65歲以上)達到318.9萬人,人口老齡化率達到8.32%;與2005年的數據相比,人口老齡化率上升了1.74%。黑龍江省老年人撫養比由1985年的5.9%上升至2012 年的11.2%,其間雖有所波動,但總體趨勢是穩步上升的,使勞動力人口負擔加重。黑龍江省近幾年老年人口情況如表2所示。

(二)養老保險基金待遇水平不均等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來源分為三大支柱,即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政府財政補貼。其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的標準是由當地的村民集體會議通過民主合議的方式確定,當地政府的補貼標準和行動方案也由當地政府自主設定。以目前的繳費狀況看,政府的財政補助主要來源于中央及上級政府的財政投入,縣級區域的自主補貼比例僅僅是很小的一部分。不同地區之間的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的金額差異很大,這是因為要受限于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減了部分村民的參保積極性。

通過黑龍江省目前的狀況來看,由于地區條件限制,黑龍江省部分地區財政狀況緊張,在支付養老保險基金方面有一定難處,不能穩定維持基金的持續供給。以哈爾濱市為例,其市區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養老金為每人65元/月,高出國家統一規定的最低標準10元;而其轄區周邊的11縣(市)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則是每人55元/月。

(三)城居保與新農保政策銜接不暢

在國家審計署對全國范圍內的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狀況的審計結果中顯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范圍內有112.42萬人重復參加新農?;虺蔷颖?。2013年,黑龍江省清復參保人數2 314人,2014年清查1 289人。近幾年來,黑龍江省年外出打工人數均超過100萬,其中絕大多數都是跨省域的外出務工,其中就不乏有很多從外省轉回黑龍江省社保的人員。

因為黑龍江省目前存在著城居保與新農保保障標準不同的情況,兩種制度在轉移銜接上有很大的問題。外出務工人員在辦理省外養老保險返鄉時,只能將其個人賬戶金額轉移,不能將統籌基金的部分轉移,影響了參保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水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二元狀況存在,透露出兩種制度在統籌上公平性、規范性及可持續發展上的缺失,是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道路上必須要解決掉的阻礙。

想要社會保障制度長期穩定的發展,一定要依靠法律法規的保障,而目前黑龍江省在執行2014年國家出臺的《意見》上沒有明晰的執行條例。許多標準并不明確,實際操作上缺乏參照標準。兩種制度并軌上各自為政、地區色彩濃厚。由于沒有相關的法規標準,一線人員在處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實際問題時沒有標準可供參考,而且由于外部環境的限制,兩種制度并軌工作上的權責劃分不明晰,致使實際工作的統籌規劃也存在著極大的問題。

三、推進黑龍江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積極引導居民參保,擴大參保覆蓋面

想要擴大參保覆蓋面,首先要做好引導宣傳工作,講明參加養老保險的利害,規避在制度統籌上可能會存在的問題,疏通參保人員對于養老保險的資金安全、保障方式及基金領取等方面的疑慮。廣泛應用多樣式的傳播媒介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改革工作進行大范圍的普及,引導城鄉居民從強迫參保到自愿積極參保,轉變參保人員的參保思想意識。其次,建立長期持續的參保反饋機制,對參保人員在參保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疑慮進行解答,積累經驗,以便對未來的居民參保工作進行及時的改善。最后,建立長期走訪參保人員工作機制,及時與群眾溝通,仔細講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傳達上級工作指示精神,強化參保人員參保意識,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等性和效率性。

(二)發展制度頂層設計,建立多層次保障體系

以社會保障的公平性與效率性為前提,針對不同經濟狀況人群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服務體系。打破區域內經濟收入差距的限制,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合理統籌規劃和層次設計。確定明確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對整體規劃工作進行系統性的設計,整理出一套切實可行的工作指導方案。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下進行結構調整、制度優化,逐步從“統賬結合、混賬管理”的“部分積累制”模式過渡到包括基礎養老金制度、個人賬戶養老金制度(即強制性企業年金)、自愿性企業年金制度、個人儲蓄性保險在內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三)加強養老基金運營,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根據馬可維茨組合投資理論,投資方式的多樣化可以有效降低投資風險,以最小的風險獲取合理程度上最高的收益。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式大多分為三種:一是如國債、銀行存款這種穩定、風險小但是收益較低的投資方式;二是如金融債券、基金這種具備一定投資風險,但收益適中的投資方式;三是如股票、企業債券、企業投資等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方式。現在,黑龍江省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單一,政府決策部門應盡快制定出切實有效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辦法,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能力,以保證養老金的定期足額發放。在制定運營辦法的過程中,應以基金安全為前提,在充分考慮經濟環境和現實條件的狀況下,合理地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不同比例采用多元化的投資手段進行投資,以盡可能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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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制度

中圖分類號:TM71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5-0297-01

近年來,時有媒體報道死亡或不符合領取社會保障資格人員冒領社會保障待遇的事件,可見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已經越來越成為社會保障經辦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中國已經建立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員日益擴大,目前全國約有1.24億城鄉居民領取基礎養老金,如何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提高城鄉居民主動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意識,尤其值得我們去研究和探討。本文著重分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一、什么是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是指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是否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資格進行審核和查驗,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主要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的工傷職工,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的人員,領取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領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人員。如果按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的居住地來分類,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可以分為屬地人員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和異地人員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基本現狀與面臨的困難

1.覆蓋全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初具雛形。 2009年9月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11年6月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啟動,到2012年9月底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全部納入國家兩項試點,全國兩項制度參保人數達到4.49億人,其中,1.24億城鄉老年居民領取養老金,再加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總計覆蓋人數已超過7億,中國基本實現了世界上最大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2.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尚處起步初始階段,各級保險經辦機構及隊伍建設亟需充實與完善。作為國家普惠式的養老保障制度,中國全面施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時間不長,各地在制度建設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能力方面差異懸殊。

3.城鄉差異及交通地理條件影響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開展。國務院規定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是每月55元,雖然實現了從無到有的跨越,但較低的待遇標準影響了領取人認證的主動性,尤其是在中國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領取人對認證的重視程度不夠,而西部偏遠地區受地廣人稀,居住相對分散,交通不方便,居民外出打工掙錢等因素影響,領取人認證往往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和精力,開展認證工作存在一定的難度。

4.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與經濟快速發展的現狀與人們較快的生活節奏不相適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技術和手段較落后,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認證工作仍然停留在傳統的手工操作基礎之上,驗證效率往往“事倍功半”,離認證工作的科學化、信息化、精確化、專業化的要求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三、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制度的探索與建議

1.落實各項認證措施,規范操作流程,完善認證制度。中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廣,各地社保經辦機構千差萬別,應當因地制宜,采用集中認證與實時認證相結合的方法開展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2.建立崗位目標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社保經辦機構的經辦能力建設。對社保經辦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定期開展業務輪訓,采用定期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進行業務指導和業務監督,提高經辦工作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業務技能、提高經辦人員的責任意識和責任心。對經辦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要責令其追回冒領的保障待遇,對當事人進行通報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3.明確界定各類保障待遇享受的資格與條件。中國社會保障政策管理政出多門,涉及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部、殘聯、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多個部委部門,國家應統籌考慮各個部門、各項社會保障政策,明確界定哪些社會保障待遇可以同時享受、哪些社會保障待遇不能同時享受,哪些社會保障待遇可以合并發放。保護領取人的正當權益,提高困難人員的保障待遇,減輕其生活困難,保證特殊領取人的保障待遇不降低,生活不受影響。

4.加大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宣傳力度。逐步提高城鄉居民主動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意識,營造廣大城鄉居民主動參與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社會環境和氛圍。每年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中認證之前,可以利用電臺、廣播、報刊等新聞媒介認證公告,在本地區各個街道(鎮)、社區(村)及人口集中居住地張貼宣傳告示,讓認證對象充分了解掌握認證信息。

5.逐步推廣領取待遇資格實時認證,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績效。完善公共基礎信息資源,建立本地區、本省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跨地區比對系統。首先要制定實施統一的數據比對標準和比對措施,提高采集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人口信息的精準度,建立本地區的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比對系統;其次要加強與本省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比對系統跨地區聯網建設,強化跨部門技術協作;最終要加快與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待遇狀態比對查詢服務系統聯網工作。

6.不斷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創新待遇資格認證措施和技術手段。一是借鑒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經驗和做法,增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領取人員享受一次性喪葬費待遇的政策,。二是利用現代化設備和科學手段做好認證服務工作,可以開發建立“指紋認證”、“視頻認證”應用系統。三是研究探索與發放保障待遇的金融機構加強合作,利用金融機構的網點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開展待遇資格認證,為認證服務對象提供更便捷的服務。

綜上所述,中國建立城鄉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改善城鄉生活、推進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舉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認證是一項嶄新的工作,不會一蹴而就,只有不斷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規范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流程與認證標準,改進認證措施和手段,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認證管理和監督力度,才能杜絕社會保障待遇的冒領和騙保現象,才能有效維護領取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為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監管構筑起一道堅實的防火墻,實現廣大城鄉居民“共同富?!?、“老有所養”的目標,讓廣大城鄉居民共享國家改革發展和進步的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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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鎮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影響效應

一、城鎮化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的促進效應

(一)降低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成本

在城鎮化建設發展過程中,城鄉之間的制度差距不斷減小,這很大程度的解決了不同群眾的社會服務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城鄉之間的公平,同時降低了中國城鄉二元結構所產生的經濟負面影響,推動了城鄉一體化發展[1]。而從養老保險制度分析,在城鎮化還未推行時,養老保險分為多種形式,如職保、新農保、城居保等,這樣的分散劃分就易出現制度上的銜接不明,同時若是居民遷居或者崗位職業調動,由于制度形式銜接斷裂,這些遷居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會被迫終止,這無疑會為參保人帶來不小的經濟損失,而人口流動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以往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一種固有弊端,同時也有影了居民參保的積極性。但是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與農業現代化的不斷推進,全體居民享有的養老保險服務差異化逐漸縮小,這樣養老保險制度就可以在各個區域內廣泛推行,因此即使人口流動或者遷移,也不再有養老保險金方面的損失,同時最重要的是在城鎮化發展進程中,居民老保險參保成本不斷降低,更好的提升了居民參保的積極性。

(二)推動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在城鎮化推進發展的過程中,新農保、新城保合并為城鄉居保,整體形勢與職保十分相近,都為參保人員設置了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但不同的是職保是由企業和個人承擔,但是城鄉居保卻是通過個人繳費與政府津貼的形式完成的,在這個過程中政府不但要提供最低繳費標準,同時對于一些有實際困難的群眾承擔著一定的代繳責任,并且為了能夠更好的響應中央要求,還要鼓勵參保人員選擇更高的繳費檔次,提供獎勵性政府津貼。由此可以看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社會性公共服務,政府在這個過程中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與義務。但是由于不同區域財力物力存在差異,因此地方政府承擔的財政補貼金額也各有不同,通常情況下政府會從兩個方面出發,首先是從參保人的利益出發,通過參保形式與參保檔次,從而選擇出更加適合地域的參保模式,其次是從區域治理的角度分析,選擇更能夠降低運營成本、降低公共服務成本的參保形式。但是在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發展模式與發展質量都在不斷的變化,這樣就可以創建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推動促進地方經濟區域發展。

二、城鎮化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的阻礙效應分析

(一)聯保對城鄉居保形成負面示范效應

城鎮化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也會形成一種阻礙作用,由于我國特殊的歷史原因,社會養老保險金渠道窄、效率低、基金缺口大,并且在人口老齡化加快以及退休人口規模劇增的過程中,養老基金缺口對居民參保情況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同時由于我國養老金政策還沒有實現全國統籌,當期缺口和當期結余仍然存在。因此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改革難點與重點就在于養老金代率方面的設定,以及政府對養老金的出資問題,這些問題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勢必會使人民群眾對社會養老保險失去信心[2]。而在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群眾對于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公正性追求更高,同時城鎮化推進的過程中,農民與居民之間的接線也越發不明。在參保的過程中,城居保參保時間短,抵抗能力弱,而新農保由于以往的政策問題,很多群眾對其失去信心,這使得城鄉居保也難以獲得保障,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二)城鎮化建設對養老補貼形成擠出效應

受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影響,地方財政收入減收嚴重,同時,落實國家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等結構性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在一段時期內還將進一步擴大地方財政收入減收規模。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離不開地方財政資金的有效支撐,但是短期內的城鎮化速率,使得城鎮內公共服務擁擠,各個方面都需要政府的財政資金撥款,如交通問題、住房問題、教育問題等等,而地方政府的財力又十分有限,在這種僧多粥少的情況下,政府在進行財政資金撥款時必須要慎之又慎。而在進行財政資金撥款篩選時,往往會從一些收益快、效益明顯的項目出發,這些項目會成為政府的優先資金撥款目標,而很顯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不符合這種篩選標準,這種情況下就形成了城鎮化建設對養老補貼形成的擠出效應。

三、通過城鎮化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相關建議

(一)消除公眾對養老金的錯誤認識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難以覆蓋的原因,很大程度就是居民對保險金的錯誤解讀,因此為了能夠加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消除公眾對養老金的認識誤區就顯得十分重要。為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3]。加大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常態化宣傳,讓人們群眾對養老保險制度有正確性、公眾性的解讀,從而更好的緩解養老金歷史遺留問題,從本質上幫助公眾消除對養老保險金的悲觀態度與不信任情緒,進而增強公眾對養老保險制度的信心。其次是要建立公開、公正、透明的信息傳遞制度,減少由于信息誤導或者信息不對稱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的阻礙,從而在城鎮化進程過程中,更好的推進養老保險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降低運營制度成本,提高養老保險金使用效率,這樣才能夠在城鎮化推進中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

(二)多方位增強地方財力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過程中離不開地方財政資金的支持,這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先決條件,因此多方位增強地方財力將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提供基礎性保障。為了能夠更好的緩解地方政府財政壓力,筆者認為應在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的政策,切實發揮政策紅利,實現“放水養魚”效應,支持經濟發展的同時,還應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加快推進財稅體制改革,通過完善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及建立健全地方稅收體系,有效加強地方財政收入,使地方財政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發揮。其次是要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之間的掛鉤機制,根據居民的養老保險繳費信息情況,發展移動支付方式,同時在這個過程中形成自上而下的省級分擔比例,這樣才能實現養老保險公眾福利與經濟增長之間的互惠互補,從而實現城鎮化進展過程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

四、總結

在城鎮化進程發展過程中,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普及覆蓋越發重要,但是城鎮化進程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會形成正反兩個方面的效應,因此在進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過程中,應該趨利避害,這樣才能利用城鎮化推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從而實現我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李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收入再分配效應研究[D].河北經貿大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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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瑞典;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武陵山片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研究”(14BJY203);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武陵山區扶貧開發研究中心”學術成果;武陵山片區扶貧與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項目:“湖南武陵山片區城鎮化進程中多元文化沖突與融合路徑研究”(14YBA322)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3月8日

一、瑞典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歷程

瑞典是福利國家的典型代表,其養老保險制度從誕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瑞典政府于1905年依據瑞典養老保險委員會長達5年的調查報告,制定了養老金法案,并于1913年在議會獲得通過。此社會養老保險法案的成功頒布,標志著瑞典正式開始建立全民性的養老金制度。根據該法案的規定,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者需要履行繳費義務。參保對象為所有18~65歲的瑞典公民。瑞典政府對于那些確實無能力繳費的公民,進行養老救濟。1946年,瑞典引入國民基礎養老金制度,所有參加養老金制度的67歲的老人都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1976年,瑞典形成包括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第一層次為國民基礎養老金,資金來源于一般稅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第二層次為國民附加養老金,養老金來源于企業以及基金利息收入;第三層次為“部分養老金”,資金來源于雇主或是個體經營者以及基金產生的利息。

20世紀80年代,在經濟低迷和人口老齡化的雙重壓力下,瑞典政府又一次開始了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拋棄傳統的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確立起積累制的籌資模式。同時,改待遇確定性繳費為繳費確定型模式。從1999年開始,瑞典全面實行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新的制度包括不同于以往的三個層次,即公共基礎養老金、工作單位養老金以及商業養老金。公共基礎養老金是新制度的第一層次,由最低保證金和收入關聯金組成。其中,最低保證金保障的對象是沒有收入來源或者低收入的老年群體。收入關聯養老金來源于個人、雇主以及國家財政。個人繳費計入個人名義賬戶,財政補貼與雇主的繳費一并計入現收現付基金。參保者個人達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有權利領取退休金,具體的標準與名義賬戶中的個人繳費相關聯。工作單位養老金屬于第二個層次,這一制度的對象不具有普遍性,主要適用于白領,中央組織的工作崗位強制適用。商業養老金又稱私人養老金,為第三層次,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公民自愿選擇是否參加,目的在于滿足公民多層次的養老需求,保證公民退休后生活質量不降低。

二、瑞典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內容

(一)賬戶模式、籌資方式及標準。公共基礎養老金由最低保證金和收入關聯金組成。最低保證金制度不需要公民繳費,資金完全來源于國家稅收。收入關聯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于勞動者、政府和企業三個渠道?;I資標準為工資總額的18.5%,由勞動者和雇主均等分擔。所繳費用的去向為兩個賬戶:一是名義繳費確定型賬戶(NDC);二是實賬繳費確定型賬戶。NDC賬戶計入繳費總額的16%,采用現收現支模式,支付同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這體現了養老金在代際之間的轉移功能。實賬繳費確定型賬戶計入繳費總額的2.5%,采用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FDC)。兩個賬戶的收益率有所區別,NDC賬戶的利率就是對象工資的增長率,FDC賬戶除了工資增長率以外還附加了投資收益率。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儲蓄余額不用于繼承,而是分配給健在的同齡參保人。NDC雖然記錄了個人的繳費情況,但只是名義上的,里面的保險費隨時會發放給當期退休人員。

(二)養老金待遇及領取條件。領取最低養老保證金的老年人,必須在瑞典不少于3年的居住時間。收入關聯養老金的領取者沒有居住時間的限制,達到法定退休年g就可以獲得(65歲)養老金支付。瑞典實行彈性的退休年齡制度,提前退休者可以從61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但不能足額領取。每提前一年按相應的比例減少領取的養老金的數量,65歲以后領取的養老金低于按法定從65歲退休所領取的養老金水平。達到法定退休年g者也可以推遲領取退休金,但最遲不能超過70歲。每推遲一年,領取的養老金按一定的比例增加。

最低保證金給予單身者的水平要高于已婚者。最低保證金對于全額領取者有嚴格的條件:一是退休年齡的要求,要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65歲)或是65歲以上;二是居住時間的要求,必須是從25歲開始在瑞典居住滿40年。收入關聯養老金與最低保證金掛鉤,國家負責補助低于一定標準的收入關聯養老金。以2005年為例,參保公民的收入關聯養老金低于44,000克朗時,國家負責補助26,000克朗,達到70,000克朗的標準。參保公民的收入關聯金在4,4000~105,000克朗時,國家財政采取比例補助。國民年金隨收入關聯養老金的增加而遞減,當收入關聯養老金超過105,000克朗時,則不再享受任何國民年金。

(三)養老基金的管理及運營。瑞典社會保障實行的分級管理,議會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負責社會保障法律的最終批準。全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由社會事務部、衛生部、勞動部和工商部等4個部門組成,各部門之間分工合作。社會事務部下設15個局,國有社會保險局在地方設有21個機構。國有社會保險局負責具體的社會保險事務。養老保險資金的支付和養老服務等工作由240個基層社會保障辦公室具體負責。實賬繳費確定型賬戶中積累的資金,將由國家進行投資運營。投資的渠道主要是進入資本市場,投資收益關乎著退休者領取養老金水平的高低,因此瑞典政府成立了國家養老金管理局,對個人賬戶實行嚴格規范的管理。國家養老金管理局實施一系列的管理行為,包括詳細記錄公民的繳費情況、基金投資收益、轉移養老基金買賣的凈差額以及集中投資指令。國家基金管理局每年要統一向制度參加者年度末的賬戶說明書,而制度參加者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費用。

三、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內容

城鄉居保是依法合并新農保(2009)和城居保(2011)的新型制度,它為我國最終建立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因面向的對象數量之多,城鄉居保成了世界上參加人口最多的養老保險制度。2013年,參保人員達到49,750.1萬人,領取待遇人數達到14,122.3萬人,基金收入2,052.3億元,基金支出1,348.3億元,累計節余3,005.8億元。2014年,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達到50,10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14,313萬人,基金累計結存3,845億元。截至2015年4月,領取養老金的老年居民達到1.44億元。

(一)賬戶模式。我國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模式。個人所繳保險費完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給予政策支持,養老保險金實際上是參保居民的個人儲蓄,缺乏收入分配功能。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采用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模式。個人賬戶資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以及集體補助組成,產權歸個人所有。參保人或領取人中途遠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可以由繼承人繼承,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明晰的產權調動了參保居民的積極性。基礎養老金采取社會統籌模式,資金來源于稅收,很好地體現了稅收取之于民用之民的職能。同時,來自于中央財政的基礎養老金,實現了收入分配向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的轉移,體現了公共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

(二)籌資方式及標準。除在校生以外,凡是年滿16周歲的居民,不屬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該制度基本上保留了新農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的籌資機制,實行“個人、政府及集體”三方共擔籌資方式。

1、個人繳費。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費占工資的8%不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了固定的檔次和標準。在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基礎上增加了三檔,個人籌資標準為100元~2,000元12檔次,其中100~1,000元每增100元上升一個檔次,共10檔,1,500為第11檔次,2,000元為第12檔。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從全國制度運行來看,各地區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及檔次上各具特色。如湖南省的個人繳費為14檔次,標準為100~3,000元;海南省個人繳費檔次為13檔,標準為100~3,000元;福建省個人繳費檔次為20檔,標準為100~2,000元。繳費檔次和標準的規定考慮了我國農村居民收入的差異性,目的是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居民納入制度內,實現盡可能高的參保率。

2、政府補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屬于全國范圍的公共品,由政府提供可以很好地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按照規定,地方財政主要是從“進口”進行補貼。對于選擇年繳費為100元的參保居民,地方財政給予不少于30元的補貼。對于選擇500元及以上標準參保的居民,地方財政給予60元的繳費補貼。地方財政補貼與個人繳費部分一并計入個人賬戶。但對于選擇100元以上的參保居民,各地梯次補貼的標準有很大的不同。如青海省,個人繳費選擇100元的居民地方財政補30元;100~500之間,每增加100元,增加10元;500~1,000元,每增加100元,增加10元;1,500元補165元;2,000元補185元。各地區給予個人繳費的財政補貼體現了激勵作用,對選擇高檔次繳費的給予更多的補助,有助于參保者盡可能選擇更高的檔次。這種梯次財政補貼,改變了目前大多數選擇最低檔的現狀,同時有利于壯大城鄉居民基本保險基金規模,使參保者60歲以后能享受到更高的養老待遇。

3、集體補助。參保居民可以享受到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具體的補助數額。國家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集體能否成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還應視地區而言。在發達地區,集體經濟發達,有能力為參保居民提供補助資金。而在集體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籌資主體實質上只有個人和政府。

(三)待遇享受水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居民繳費滿15年的,年滿60周歲,可以領取養老金,按月領取,支付終身。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個人賬戶儲蓄額除以139。基礎養老金來源于中央財政,2009年試點新農保時,基礎養老金為55元,西部地區參保居民全額領取基礎養老金,東部地區給予50%的基礎養老金補助。2015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提高待遇從2014年7月1日算起。盡管基礎養老金提高幅度達到了提高幅度為27.3%,個人養老金待遇依然偏低。以選擇100元繳費為例,繳滿15年后,按4%的利率計算,個人養老金的待遇為[1300+(100+30)×4%×15]/139+70=84.96元,明顯低于現行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標準(419.5元/人.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免除了新農?;虺蔷颖V贫葘嵤r已年滿60周歲的居民的繳費,這部分群體的養老金待遇完全由中央財政支付,直至終身。

(四)養老基金的管理及運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納入財政專戶,由縣級財政機構管理運營,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國家的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投資渠道是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縣社會養老保險局履行監管職責,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四、瑞典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啟示

(一)選擇與經濟協調發展的籌資模式――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過渡。改革以前,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沉重的財務負擔。圍繞減輕財政負擔、防范未來支付風險的改革,瑞典建立起了部分積累制度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地抑制了養老金支出的快速增長。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增長趨于協調。2004年,瑞典養老金支出占GDP的37.9%,在2000年(37.3%)的基礎上僅提高0.6個百分點。養老金支出增長的減緩大大減輕了社會福利支出的壓力。2004年,瑞典社會福利的支出占GDP的比重為32.7%,在1995年(34.6%)的基礎上下降了1.9個百分點,這為瑞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了條件。我國處于老齡快速發展期,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均難以很好地滿足我國養老需求。部分積累制度由于具備了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度的優點,當之無愧地應成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佳籌資模式。

(二)注重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養老金待遇給付方面,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只根據個人繳費的多少以及繳費時間長短進行確定,完全不考慮個人退休前的收入情況。除了保證低收入群體的最低養老金有居住年限(按瑞典法律規定,最低時間為3年)要求外,收入關聯養老金不設時間限制。最低保證養老金的資金籌資完全是來自國家的一般稅收,公民不繳納社會保險,這體現了國家保證公民公平的基本生存的權利。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將直接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投資經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面向農民和城鎮居民的一項新型制度,應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參保的城鄉居民,保證其參與的機會公平與年老時待遇公平。同時,還應體現制度的效率性,拓展投資渠道,選擇有效的投資工具,保證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多層次的居民養老保障體系。瑞典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三個層次,屬于典型的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最低層次具有普惠性質,針對的是全體國民,目的是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屬于生存保障。我國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嚴格意義上來說,屬于最低層次的保障制度,基礎養老金具有普惠性特征。由于參保人數眾多,基礎養老金大幅提高是不現實的。但是,單純靠基礎養老金,一方面保障不了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同一標準的養老金待遇已不適應農民群體分層的現實。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即使在同一區域內部也存在不小的差異。階層分化派生出養老需求的多樣性,社會化的養老金待遇遠遠滿足了不了收入較高的農民群體。因此,建立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第一層次,商業保險為最高層次的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是滿足不同階層農民養老需求的必然選擇。

主要參考文獻:

[1]張民省.瑞典的多支柱養老金制度及啟示[J].中國行政管理,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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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維護農民工權益的現實需要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城鎮化進程中逐漸形成了2.6億農民工群體,這部分農民工群體積極參與到城市化的建設中,為我國經濟的發展貢獻了巨大的力量。然而,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他們很難同城鎮戶籍勞動者一樣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務,這已嚴重影響到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就養老保險而言,目前,農民工由于工作不穩定,在頻繁的流動過程中,他們很難實現在一個地區累計滿15年的最低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再加上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統籌層次低而帶來的分割化和碎片化,許多農民工因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而無奈選擇退保,這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勞動權益,也有悖我國為勞動者提供退休保障的初衷。因此,如何確保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銜接,以切實維護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的參保權益是我國當前急需解決的一個難題。

(二)加快城鎮化發展步伐的迫切要求

城鎮化是人口向城市不斷遷移而積聚的一個過程,也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走向現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國正處于城鎮化進程之中,且城鎮化的速率呈現不斷加快的趨勢。據相關數據統計,2012年,我國城鎮化率按常住人口測算已達到52.57%,若按現有的發展速度估計,2020年我國城鎮化率將達到60%,2030年則將逼近70%??焖俚某擎偦沟檬袌鰧趧恿Φ男枨蟛粩嘣黾?,而農村遷移勞動人口在城鎮的就業正好滿足了這種需求。截止2012年底,我國進城務工農民數量達到1.63億人,占城鎮就業的比例高達44%。然而,在向城市流動的過程中,農村勞動力人口也面臨著一定的阻礙,例如,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問題便是其中一個重要的障礙。合理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銜接方法,可以促使農村流動人口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同時也將促進城鎮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因此,在快速的城鎮化進程中,研究城鄉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具有一定的迫切性。

(三)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理念的必然舉措

早在2012年,黨的十報告中曾明確提出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同年,國務院關于批轉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國發〔2012〕17號)也指出:“推進制度整合和城鄉銜接,促進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梢?,政府對于我國城鄉社會保障統籌建設已給予高度的關注,“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發展”也一度成為最熱門的詞匯之一。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城鄉割裂已是不爭的事實。通過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進行研究,將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社會壁壘,實現城鄉協調發展,以全面貫徹現階段我國所倡導的城鄉統籌發展理念。因此,在城鄉統籌的大背景下,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與銜接實為題中之義。

二、對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方案(暫行辦法)的分析

(一)《暫行辦法》的突破點

1.將新農保與城居保整合,實現城鄉養老保險順利銜接?!稌盒修k法》頒布以前,我國有關養老保險制度轉移接續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社會保險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及《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等,這些方案旨在對新農保與職保之間、城居保與職保之間以及新農保與城居保之間的銜接進行規定。由于所涉及到的項目過多,方案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顯得較為繁瑣?!稌盒修k法》的頒布,在承認將新農保與城居保整合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情況下,無需考慮城居保與職保之間以及新農保與城居保之間的銜接,明確提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即可進行自由銜接轉換,大大簡化了方案的內容與操作過程。

2.設置合理的時點作為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銜接標準?!稌盒修k法》在第3條中明確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應待遇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在此,《暫行辦法》以是否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以及在職保繳費是否滿15年作為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銜接標準是該方案的一大突破點。這主要是因為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規定以繳費年限滿15年作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且職保的待遇較高。依據規定,只要滿足累計繳費年限15年無論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并計算待遇,有利于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權益,再次,考慮到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民工群體,這部分群體中的一些人在城鄉頻繁流動,部分人在進城務工時會選擇參加職保,其后又會因為返回農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能面臨養老保險關系的多次轉換。而統一在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確定養老保險的銜接手續,將有利于簡化程序,降低社會的管理成本。

3.進一步規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程序。《暫行辦法》頒布以前,我國所涉及到的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往往側重于轉移銜接的條件和方法,而對轉移銜接的程序缺乏較為詳細的論述?!稌盒修k法》中的第9條按照一到四步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保轉移銜接的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從而在程序上保障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保的順利銜接。

4.關于重復參保問題的處理。目前,由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存在障礙以及各制度規定的繳費時間存在差異等原因,致使許多往返城鄉就業人員中出現重復參保、重復交費甚至是重復享受待遇等現象。根據2012年審計署第34號《審計結果公告》的顯示,截至2011年底,我國重復參加三類養老保險的人數高達112.42萬,而重復領取養老金的則有9.27萬人?;诖?,《暫行辦法》第7條和第8條規定: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二)《暫行辦法》本身存在的問題

1.轉移銜接的條件不對等。《暫行辦法》中的第3條明確規定:參加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若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從該條的規定來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轉入職保必須達到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最低要求,而從職保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則沒有對參保繳費年限做出相應要求,這就使得從待遇較高的職保轉移到待遇較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對容易,而進行反方向轉換時則顯得比較困難,致使部分在城鄉頻繁流動的農民工群體由于很難達到職保繳費年限15年的要求,而被迫轉入待遇較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從而影響農民工參加職保繳費的積極性。

2.城鄉養老保險與職保的繳費年限折算政策不合理。按照《暫行辦法》第5條規定,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保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職保個人賬戶,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在此,筆者認為,對于參保人員而言,倘若不屬于對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行重復繳費情況,那么此舉措無疑相當于達到職保退休年齡后,他們被迫選擇退保,稍微存在差別之處只是在于轉換時,個人賬戶中的地方財政繳費補貼(30元/年)依然存在,但是,這些繳費補貼的累積數額畢竟有限。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轉入時,繳費年限既不累加也不折算,實在是有失妥善與公平。其次,這在年輕人看來,一旦他們有自信參加職保滿足繳費年限最低要求15年,那么他們目前參保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終將會與退保的實質并無多大差異,何況,《暫行辦法》也做出規定,不能同時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職保待遇,因此,他們會選擇放棄對現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加入。這無疑不利于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尤其是年輕人群體的參保繳費的激勵,也會使我們計劃中的轉移接續工作失去意義。

3.職保的統籌基金不轉移,有失公平。按照《暫行辦法》中的第6條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職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而并未提及將職保的統籌基金進行相應轉移。對此,官方給出的解釋是:

(1)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如果職保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2)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屬于個人所有,不轉移統籌基金,不影響參保人個人的權益。然而,筆者認為,在職保繳費的資金籌集過程中,參保者任職單位所繳納的20%的部分雖然是納入統籌基金,但這與參保者的勞動卻息息相關,試想如果參保者并未給企業創造相應勞動價值的話,企業何來的資金為參保者繳納保費。但是對于部分往返城鄉就業的特殊群體而言,由于在城鄉頻繁流動,他們很難滿足職保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要求,因而,最終只能被迫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倘若依據《暫行辦法》的該條做法,職保統籌基金不進行相應轉移,那么對于他們而言無異于為城市待遇領取人員做貢獻,而自己本身的利益卻受到損害,再加上轉入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后,他們所享受的待遇相對較低,《暫行辦法》的該條規定實在是有失公平。

三、關于《暫行辦法》完善的建議

(一)設置合理的年限折算方案,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保的順利銜接

針對《暫行辦法》中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保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的規定。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案對繳費年限進行折算,一是設置合理公式直接計算折算年限,可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參照公平、合理的標準進行折算,在此,筆者建議采用職保制度最低繳費標準(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率),主要是考慮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積累額相對較低,再加上農民工群體實際工資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以此作為折算標準,可以確保農民繳費積累資金在年限折算過程中的價值。具體操作思路如下: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每年的繳費額分別除以統籌區對應年度職保制度最低繳費標準,最終所得到的各年限之和即為總的可折算年限。二是通過對差額補足后,可視同二者繳費年限。簡單來說,按照職保繳費標準,計算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用年份應繳的職保繳費額,再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抵沖職保繳費額,若存在差額,則需將其補齊,補齊之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份即可視同職保繳費年限,但不能重復計算二者交叉的年限。

(二)職保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統籌賬戶基金應按適當的比例隨個人賬戶相應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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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老保險;差異性;原則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6)02-0089-02

一、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該制度是國家以立法形式確立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用人單位和在職人員共同承擔繳納費義務,面向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及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務工人員、及在我國就業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實施的,在上述人員因年老或其他原因退出勞動崗位后為其提供物質補償和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在層次上分別由三個層次構成:一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二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三是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法定保險,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法繳費參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是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補充。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可自行選擇參保。

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繳費比例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月工資收入的8%繳費;2.職工月工資收入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以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3.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最高按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4.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自愿參保人員,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60%中的20%履行繳費義務,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人員,履行繳費義務累計達十五年以上,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A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用公式表示為: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該制度是面向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實施的在城鄉居民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為解決其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

該制度以自愿參保的方式實施,參保人員主要為兩類人員:一類是16周歲以上無勞動關系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生)在戶籍所在地自愿選擇參保;另一類為自愿選擇參保類型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務工人員。繳費方式以定額繳費的方式進行,共分為12個檔次,由參保人自行選擇。參加者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相關人員,履行繳費義務累計滿十五年以上,不分男女,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用公式表示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總額/139。

二、各種養老保險制度葬老保險待遇的差異性

上述類型養老保險制度,由于繳費基數,計發辦法不盡相同,實際的領取待遇往往存在較大的差距。

(一)城鎮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差異性

依照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辦法。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就理論層面而言,兩者之間并無較大的差異。但在實際生活中,兩者之間由于在繳費基數和計發指數上存在差異,實際領取待遇往往存在明顯的差距。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于工資收入水平普遍較高,通常均在當地平均工資以上,在繳費基數上,均按社平工資及以上繳費,繳費指數基本都在1以上。企業職工和部分自愿參保人員,由于工資收入相對普遍較低,不少人大都低于當地的社平工資,在繳費基數上通常按當地社平工資的60%或40%繳費,繳費指數普遍較低,通常為0.6或0.4。依照相應的計算公式,所得結果往往存在不少的差距。以同樣兩人60歲退休,繳費年限均為40年,社平工資為4000元,但繳費指數一個為2,一個為0.4為例:繳費指數為1時,基礎養老金為(4000元+4000元×1.0)÷2×40×1%=2400元,繳費指數為0.4時,基礎養老金為(4000元+4000元×0.4)÷2×40×1%=1120元。兩者相差1280元,尚且不包括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差距。另一方面,在機關事業單位,由于普遍建有職業年金制度,加上職業年金的收入,養老保險待遇的收入則更高。而不少企業職工,尤其是那些民營企業的職工,不要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就是正常的基本養老保險,不少單位均難以正常繳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對不少企業職工而言,基本仍停留在政策的層面上,未得以正常實施。一般而言,企業職工的養老金通常為原工資60%,有的甚至更低,而機關事業單位一般在原工資的80%以上,雙方之間的差距通常為1.45倍至1.83倍,有的甚至懸殊高達10倍以上。

(二)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差異性

與城鎮職工保相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部分不與社會平均收入掛鉤,而是一個定額,全部由財政負擔,但保障水平較低。以貴州為例:2015年,貴州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70元,全年為840元,而同期,貴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別為一類地區460元/月,二類地區435元/月,三類地區390元/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別為一類地區2330元/年,二類地區2260元,年,無論是城市居民低保還是農村居民低保,目前的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待遇都遠遠低于上述標準,即使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也不過200元左右。而2014年貴州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每年15254.64元,每月為1271元,農村居民人均5970.25/年,每月為497.5元。目前的養老保險待遇明顯太低,雖然農村和城鎮居民也納入了公共養老保險體系,但實際保障水平有限,可能難以激勵城鄉居民參保。

當然,由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沒有雇主為其繳納保險費,基礎養老金全部依靠財政資金投入,養老金水平要與有工作的人員完全拉平也是不理性和不現實的。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看,就業人員與非就業人員間,就業人員中不同職業間的養老待遇存在差異也是很普遍的現象。

三、推進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上述各種養老保險待遇的差異性,不同程度的引起了社會各階層的不滿,有人甚至發出了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退休公民,卻享受不同養老待遇的呼吁和感嘆,深感社會不公。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由于各個社會成員的能力是參差不齊,對經濟社會發展所作的貢獻不盡相同,因此,即便是退出勞動領域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也不應是整齊劃一,否則就是平均主義,大鍋飯,不利于調動社會成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不利于推動和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也不利于推動和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推動和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無疑同樣遵循一定指導思想和行為準則。

(一)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即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享有權利的大小與義務承擔的多少有著密切的聯系。養老保險不同于完全由政府提供資金的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等制度。要享受養老保險的待遇,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也就是說只有按時足額繳納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才能享受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而且待遇的多少,與繳費時間的長短和數額多少有著直接的聯系。以城鎮職工為例,城鎮職工在崗期間,按照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其繳費比例為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本人工資的8%,兩者相加為28%,若以工資收入每月4000元計算,則需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1120元,每年繳費養老保險費13440元,而城鄉居民則是按年繳費,每年的繳費為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由參保人自愿選擇繳費,兩者相比較,顯然城鄉居民的繳費數額大大低于城鎮職工的繳費數額。自然,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兩者自然存在較大的差距,不可能處于同一水平。否則難以調動社會成員的繳費積極性。也不利于推動和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公平是指作為我國公民都有參加養老保險并享受相關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所謂效率則是指以繳費時間的長短和數額的多少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鼓勵多繳多得,允許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存在一定差距。所謂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則是指養老保險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個重要手段,既體現和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及城鄉居民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勞動者在職時,不同的勞動者其勞動能力是不盡相同的,其本人及其所在單位的收入水平也是不盡相同的,在養老金的享受上應體現這一過去勞動的差別,以調動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增進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事實上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上,國家設置了12個檔次的繳費標準,也體現了這一原則和精神。當然,基本養老金畢竟是勞動者退休后維持生活、安度晚年的物質保障,作為國家和社會必須盡可能確保有勞動能力時給社會作過貢獻的勞動者到年老力衰時都可以一律平等地得到“物質保障”,使勞動者在退休后老有所養,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公平。

(三)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這一原則包含兩個方面的深層含義,其一是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即與國民收入的基本情況相適應,既不能高于國民收入的水平,也不能低于國民收入的水平,其二是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隨著國民收入不斷增長,養老保險保障水平也將隨之不斷提高。

篇10

據悉,目前已有15個省份整合了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定實施了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水到渠成

新農保和城居保合并的消息甫一出臺,便引起各方熱議。其實近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農民的養老保障制度改革,一直在向前推進,朝著全民“老有所養”的目標在邁出堅實的一步又一步。中央有決心、群眾有期盼、財政有基礎、社會有共識、實踐有經驗,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是水到渠成。

2008年,為逐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出現新的階段性特征和農民的期盼,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決定新農保首批試點規模為全國10%左右的縣(市、區、旗,以下簡稱縣),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到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12月,全國27個省、自治區的320個縣和4個直轄市的部分區縣啟動試點工作。

從這一刻起,試點縣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人,即便是此前從未交過養老保險費,每月都可以領到基礎養老金,使他們老有所養,無后顧之憂。隨后,新農保試點不斷擴大,向老少邊窮地區重點傾斜。

在當時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我國政府向億萬農民發出信號,國家為他們建立由財政全額支付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并將經濟不發達乃至貧困地區的農民納入新農保制度之中,使農村居民有了社會養老保障。

北京師范大學經濟學院院長賴德勝認為:“建立新農保制度,實現了城鄉居民在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制度平等,不僅是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更是整個國家朝著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一個重大步驟,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程?!?/p>

2011年,國務院決定加快新農保試點進度,啟動城居保試點。6月,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提出,兩項工作同步推進,年內覆蓋面都達到60%。

2012年7月,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在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全面實施;9月,基本實現兩項制度全覆蓋。這標志著我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基本建立,比原計劃提前了8年。至此,我國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幾千年來中國人“老有所養”的愿望初步實現。

最容易的突破口

目前,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分為5種: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和新農保。2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并的是后兩種。

賴德勝認為,由于標準相似,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并軌相對容易,是統籌城鄉養老制度最容易的突破口。

在接受筆者采訪時,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詳細分析了這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它們的設計非常相像”。比如,首先都設立了個人賬戶,個人向賬戶里繳費,繳費公式也類似,其中新農保每人每年繳費從100元到500元不等,共有5檔選擇,城居保每人每年從100元到1000元有10檔選擇;第二,融資方式非常相似,賬戶養老金是由個人繳費形成,但統籌養老金主要是來自財政補貼,還有少量集體資助;第三,兩種制度養老金發放公式也類似,都是到60歲,每人每月固定開始領取養老金,跟以前的繳費記錄沒有任何關系;第四,兩個制度的基金運營管理方式是一樣的。

“不管你是否曾經繳費,到了年齡都可領取基礎養老金。所以,這兩個制度都帶有救質,學界稱之為社會養老金。而保險制度就不同了,保險制度的核心技術是繳費與權益具有內在邏輯關系。”鄭秉文說。

“雖然兩項養老保險制度看起來好像水平不高,但也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是在取消農業稅后,中央做出的最大的惠農工程,是最大的反哺農業的財政舉措。”鄭秉文說,世界各國的農民養老保險制度都是一個難題,養老保險需要繳費,而我國打破了這個原則。2009年設立新農保時,凡是到60歲的農民,都能每月領到55元錢,幾乎沒有什么條件,世所罕見。2011年,我國建立了制度模式幾乎完全一樣、針對城市16歲到60歲處于工作年齡但沒有工作的人的城居保,等于是將對農村的優惠政策擴展到了城市,將對農民的財政支持延伸到了城市戶口的無就業群體身上。

截至2013年3月底,全國城鄉居民參保人數達到4.86億,其中領取養老金的老年居民1.33億人。有13個省級和1572個縣級行政區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國月人均養老金水平81元,基金累計結余2504億元,其中個人賬戶基金累計結余2200億元。

為全面并軌打下基礎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未來10年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確立了方向,全會明確提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合理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險學會副會長鄭功成表示,2014年是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年,各項改革的具體方案設計將不斷出臺并實施。

鄭功成認為,合并新農保和城居保,意味著將加速消除戶籍和“身份”帶來的養老保障差異的進程,并通過頂層設計打通兩個制度,對居民的基本養老需求進行“兜底”設計,有利于消除城鄉二元結構,推動城鎮化進程,也為將來建立統一的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打下基礎。

賴德勝認為,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合并,有助于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并為下一步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體系并軌,最終形成更加公平的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了鋪墊。

由于新農保和城居保兩種制度極為類似,又是先后設立,重要的是,城居保制度的參保人數很少,有些省份在2011年城居保起步之初就已將兩種保險制度合二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