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證券投資范文
時間:2023-05-05 11:34:5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私募基金證券投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篇2
10月市場雖震蕩向上,但由于局面依舊復雜,多數基金仍偏保守。私募基金開始加倉但較為審慎,因此整個10月間883只股票型私募基金的平均回報率為1.37%(上月同期為-6.24%);相對業績上也僅有210只產品戰勝了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23.8%;而優于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的私募產品則不足四成,為37.6%。
華潤信托提供的數據顯示,MCRI成份基金10月重新提高了倉位。截至10月末,總倉位已經回升至65.2%,高于過去一年63.9%的平均倉位水平,倉位超過八成的基金也從9月末的40%快速回升至46%。主要原因是10月下旬市場信心的逐步恢復以及市場成交量的回升。
而從行業來看,10月私募基金繼續增持信息技術、社會服務和金融保險業,少量減持食品飲料和農林牧漁業。截至10月底,私募基金重倉的前五大行業為:機械設備、金融保險、食品飲料、社會服務和信息技術業。與9月相比,房地產業的持股占比排名最終讓位于信息技術業。
從絕對收益情況來看,截止到10月底,有616只基金取得正收益,占比近七成。但我們注意到這些基金的回報中位數僅為1.19%,平均回報也僅為1.37%,均落后于市場平均水平。從業績表現來看,主要是由于部分基金跌幅較大對私募的整體業績產生較大的拖累。
最近兩年,市場呈現震蕩下行的走勢,不過私募的整體表現可圈可點。具有兩年以上歷史的私募基金有313只,有278只私募產品戰勝了同期的滬深300指數,占比88.8%;優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的則有235只,占比75.1%。
當然,由于市場的震蕩下行局面,兩年間取得正收益的產品數量下降較多,僅183只。
而波動率方面,星石投資、涌金投資、國泰君安、楓嶺投資、新同方、曉牛資產等投顧等產品的波動率維持在較低水平。
篇3
國家統計局3月10日公布的數據顯示,受國際市場初級產品價格下跌和其他因素的影響,2月CPI同比下降1.6%,為六年來首次出現同比負增長;PPI同比下降4.5%,下降幅度比上月擴大1.2個百分點。但2月的M1(狹義貨幣)和M2(廣義貨幣)同比增速,從1月的增速低谷開始回升,分別達到10%和20%左右。新增貸款更是超過1萬億元。如此強勁的貨幣信貸增長,預示著將來幾個月投資活動可能會首先復蘇,而政府的經濟刺激政策似乎也初見成效。
本月滬深300指數自上月末的2140.49點,伴隨著成交量的穩步回升,一路上揚至月末的2500點以上,再創反彈以來的新高。滬深300指數月漲幅為17.16%。
晨星數據顯示,按各基金公布凈值的時間為結點計算的最近一個月里,在所有171只基金中(3只未公布凈值),共有119只基金獲得了正收益,占比約為71%;其中有23只基金的收益率超過了10%(見圖1);有57只基金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34%。有64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約為38%。
(點擊查看大圖)
為了更好地反映3月私募基金的表現,我們選取了168只基金中在下旬(20日及以后)公布凈值的120只基金作為樣本。統計數據顯示,只有23只基金充分享受了3月的上漲并戰勝了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僅為19%;而有63只基金幾乎沒有參與這波行情,落后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10個百分點以上,占比約為53%;其中更是有38只基金的凈值幾乎紋絲不動。同時,共有34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約為28%。
從各統計指標可以看出,3月,出于對宏觀經濟的擔憂和風險控制的考慮,大部分私募基金將自己的股票倉位保持在極低的位置。所以總體上,私募基金的月度表現落后于大盤和公募基金。
另外,今年以來,共有159只基金獲得了正收益,占比約為94%;但只有22只基金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見圖2),占比約為13%;有50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約為30%。
中期表現評價(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歷史數據的共有123只基金。其中獲得正收益的僅21只(見圖3),占比約為17%。
統計數據顯示,123只基金中有111只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90%。有93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76%。
總體來看,私募基金的中期表現強于大盤和股票型公募基金,但也僅有少數基金能獲得正收益。
波動率
波動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風險的主要指標之一,因為最近一年來市場的劇烈波動以及各私募公司的風險控制方法不同,各基金的波動率出現了很大差別(見圖4)。
風險調整后收益―夏普比率
在123只可計算最近一年風險調整后收益(年化夏普比率,Sharpe Ratio)的基金中,僅20只基金的風險調整后收益為正值(見圖5),其中只有重慶國投?金中和西鼎及深國投?星石3期、4期的夏普比率值超過1,表明這3只基金最近一年來所承受的風險獲得了超額回報。
長期表現(最近兩年、三年)
共有22只基金具有最近兩年的歷史記錄(見表1)。其中有11只基金獲得了正收益,占比為50%;有14只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64%;有10只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45%。綜合來看,私募基金長期(兩年)以來的表現強于大盤,但微弱于股票型公募基金。
(點擊查看大圖)
由夏普比率可以看出,只有3只基金獲得了超額收益,即云南信托?中國龍1期、云南信托?中國龍穩健1期以及深國投?億龍中國1期。
具有最近三年歷史記錄的3只基金表現如表2所示。
(點擊查看大圖)
篇4
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篇5
“基金”已是當下最時髦的金融名詞之一。各類“基金”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和獲取利益的工具,其觸角更是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也開始介入基金市場,借助基金模式搭建政府融資平臺,推動金融創新和產業創新的融合,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區域經濟發展,實現保持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的特定經濟和行政目的。基金市場不斷發展壯大,但是基金運營管理的風險仍值得特別關注和研究。因此,本文結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優劣分析,探討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法律問題及建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及優劣分析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四種: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從法律規定與實踐運作經驗角度分析,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具體如下:
(一)公司制。即按照《公司法》組建投資公司,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與監事會,再由董事會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或由董事會自己直接來管理基金資產。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具備較完整的公司框架、組織結構和規章制度,普遍運營比較規范;二是投資人成為公司股東,私募基金重大事項和投資決策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且受到《公司法》保護,因而投資比較放心。不足之處:一是投資者籌資壓力較大且可能閑置。因按《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首次繳付的出資不少于注冊資金的20%,其余必須在5年內募足,且在5年內何時募足必須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投資者必須按時籌資。而在無合適項目時募集來的資金可能成為閑置資金。二是存在雙重稅賦問題。公司制基金股東,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組織。基金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獲得股息或財產轉讓所得時,基金公司首先要繳納最高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這部分所得在股東分紅或股東再轉讓私募股權基金公司股權時,還要再次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股東是企業,還可能要再次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PE基金一項收入至少要由不同主體繳納兩次所得稅。三是基金管理人承擔有限責任,不利于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激勵制度,不利于調動基金管理人進行項目投資運作的積極性。
(二)信托制。即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簽訂協議組織一個信托計劃,并成立信托公司管理籌集的資金,信托計劃實際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資質的信托公司專營。同時,信托公司一般不負責基金管理,而是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和業績提成。該類基金的優點在于信托產品是一種標準的、受到較嚴格監管的金融產品,投資者保護程度相對較高。不足之處:一是信托公司取代原始投資者行使投資者權利,從而徒增一層法律關系與一個中介費用;二是信托產品只能一次性募集,會出現暫時的資金閑置。
(三)契約制。即基金管理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為投資者提供委托理財服務。一般不依照《公司法》成立公司,也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處于一種“暗箱操作”的狀態。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投資決策的效率一般較高。投資者只是希望委托專家理財,一般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受托管理機構集基金資產經營權、所有權和處置權于一身,可自行決策投資產品;二是基金運作一般采取“一事一議”,具有節稅效果。不足之處:投資者只能主要依據發起人事先擬定的契約來約束受托管理機構,基金本身無法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但是契約關系不夠穩定。容易滋生法律糾紛,司法實踐中對保底條款認識不一,可能會被認為是擾亂金融秩序而被認定無效,不利于各方權益的保護。因此,此類基金在實踐中有逐漸萎縮之勢。
(四)有限合伙制。即依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私募基金。該類基金的投資者能夠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資金并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具體負責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則以少量資金介入成為普通合伙人并承擔無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資金的運作與管理,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該類基金主要有以下優勢:一是避免雙重納稅。合伙企業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獨立的納稅單位,因而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待遇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即自動享有。投資者只需按照應分得的投資收益繳納相應的所得稅,二是資金募集靈活方便,可避免資金閑置。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一般不需一次性繳納出資。國外此類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經常采用call capital機制,即基金在決定投資項目之后,給投資人一個撥付資金的時限,投資者只要約定的時限內,向基金撥付資金即可。這樣意味著如沒有選好投資項目,可暫行不出資,因而能夠較好地避免資金閑置問題。三是激勵機制比較完善。按照有限合伙基金的利益分配機制,有限合伙人雖然投入99%的資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潤,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雖然只投入1%的資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潤。這樣能夠有效激勵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去實現基金增值。而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利于增強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心,促使基金管理人盡心盡力地管好用好基金。四是投資者權益保護較為妥善。有限合伙協議一般都設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披露經營信息及投資者隨時查閱會計賬簿權利等內容,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選擇的投資事項進行審議,多數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投資決策,避免了投資決策草率和獨斷;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信息,能夠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強化了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監督,更加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因此,在實踐中合伙制被認為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選擇。
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問題及建議
當前我國大力發展私募股本市場或產業投資基金,各地政府也紛紛參與主導設立了創投引導基金。北京市在電子信息、高技術服務、生物醫藥、
新能源與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業等領域,探索設立或正籌劃設立“北京服務?新首鋼股權投資基金”、“北京創新?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投基金”、“小城鎮建設發展基金”等北京市探索設立或正籌設多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入約13億元,籌集社會投資約110多億元的基金規模,積極扶持相關產業、領域的大發展。當然政府投資設立私募基金一般不在于追求高額利潤,而在于實現特定的經濟和行政目的。但是政府部門作為行政機關,直接介入市場經濟活動,參與社會投資主體的商務談判等,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從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資行政風險的角度,政府在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規范私募基金設立程序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牽頭十個部委共同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備案監管進行了具體規定,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2006年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有限合伙企業擁有了合法地位。因此,政府投資設立基金在組織形式,原則上可以選擇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中的任何一種,但是從上述對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分析看,建議可以將有限合伙制作為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首選模式。
(二)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確定。
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設置是國際上產業投資基金的通行做法。政府設立產業投資股權基金雖然不是為了追求高額利潤,但是也應當設定合理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因為投資期固定能夠有助于促使基金管理人及時選擇適合的投資項目、提高投資效率,同時可以限制基金投資者所承擔的出資責任。投資期和回收期是計算基金管理費的基礎,政府要想用少量的財政資金吸引其他社會投資者,應當充分考慮其他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問題。從國外經驗看,基金管理費的收取基數,在投資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認繳的資金總額,在回收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實際出資總額。因此,政府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時,應當考慮是否設置基金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及具體時限。如以基金存續期10年為例,投資期可設為7年,回收期為3年。
(三)基金收益分配機制的確定。
基金的收益分配既關系到基金投資人的投資安全,又關系到對基金管理人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問題,因此通常是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談判的重點問題之一。按照行業內通行的做法是,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以8:2的比例享有相關績效分成。對于政府引導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來說,因政府為實現推動區域發展、產業發展等特定經濟目的,一般可不注重收回投資,但是可以將有關投資收益作為平衡其他社會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的調節器,激勵基金管理人努力實現政府特定的目的。如政府可與基金管理人約定,當基金收益高于預期目標(一般可設定為10%)以上時,政府投資應分得的收益成立政府推動產業發展“資金池”,這些資金既可以持續地跟進對基金后期的滾動投資,也可設定獎勵基金,以此作為定期考核、評估基金績效時對基金管理人的獎勵基數。當基金收益低于預期目標時,政府可不提取投資收益,適當讓渡給其他投資者。
(四)基金退出渠道的選擇。
“退出決定進入”是PE投資行業奉行的最高“法則”。PE投資基金的收益方式或目的就是要實現循環投資,即“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的循環過程,其中退出是實現資本循環流動的關鍵環節,這也是政府投資設立PE投資實現政府資金“以小博大”的主要動因之一。只有建立暢通的退出機制才能為私募基金提供持續的流動性和發展性,更好地實現投資者出資投入基金的目的。因此,在基金作出投資決策前就應當充分考慮退出渠道,甚至在政府引導設立基金之初時就應當根據退出渠道設定合理的基金存續期限。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基金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IPO)、并購、回購和破產清算四種退出方式。在政府設立PE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政府雖然對基金投資決策有一定話語權,但是政府并不是控股的投資者,基金運作的風險對政府來說實際上難以控制,因此,建議政府不必要限定基金的退出渠道,可以同意基金采用任何合法的退出機制,以此激勵基金管理人運用適當的退出渠道來實現相應的投資目的。
(五)建立高效便利的監管機制。
篇6
目前市場上具有私募性質的理財產品主要有私募股權(PE)、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公司專戶理財、券商集合理財等產品。
私募股權投資――風險收益雙高的游戲
私募基金是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申購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按照募集資金的用途可以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其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以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或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是以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為主要投資對象。
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可以分為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和PE三類。投資起點比較高,經常為幾百萬、上千萬,但由于其高收益的特性,在財富爆炸的時代,受到漸多的投資者關注。
類型 投資標的 適合階段 風險與收益
天使投資 股權 創業公司 最大
風險投資 股權 處于擴張階段的公司 中等
PE 股權 即將上市公司 較小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008年炙手可熱
一般來說對于資金量較大的投資者適合選擇私募股權來進行投資,當然這樣的產品風險較大但收益也頗豐。對于一般的中產階級來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起點經常在100萬,相對私募股權起點較低,更適合投資。相對而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是主要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因為沒有最低持倉比例的限制,因此比公募基金更具有靈活性,在震蕩和下跌的行情下該類產品可根據市場行情及時調整倉位和投資比例,以規避風險,為投資者帶來收益,因而在今年以來的震蕩下跌行情中,備受關注。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根據投資標的不同,一般分為投資于固定收益類產品(例如修建高速公路、飛機場、房地產等項目)、結構類掛鉤產品(例如部分掛鉤債券,部分掛鉤黃金等)以及投資股票二級市場類產品,另外在市場震蕩較大的時候,還可以通過套利方式獲取收益。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一般人眼中比較神秘,但相信大家一定對其中一部分走到陽光下的陽光私募耳熟能詳。陽光私募是指通過信托機構向特定投資人發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這種通過信托機構發行組織運作的基金就稱為陽光私募基金。陽光私募的全面研究、篩選推薦正是展恒理財為您提供的服務之一。
基金公司專戶理財――雨后春筍
基金公司的專戶理財業務是基金公司面向高端客戶推出的一款頗具特色的服務,其產品設計較為靈活,也更細化,會根據不同客戶的偏好設計出相應的不同收益風險的投資組合,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有“量身定做”的感覺,一般基金公司已經得到廣大投資者的青睞,所以相對而言其投資理念和策略更容易讓投資者認可和接受。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船小好掉頭
篇7
關鍵詞:私募基金;運作模式;海外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1)04-0071-03
2004年2月20日我國第一個合法化的私募基金――“深國投?赤子之心(中國)集合資金信托”募集成立,這標志著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開始走向規范化、法律化的道路。在金融開放的環境下,特別是在當前流動性充裕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的發展空間越來越大。參考海外成功經驗,有助于規范、促進我國私募基金發展。
一、海外私募基金主要運作模式
(一)美國
美國私募基金,不論是對沖基金,還是風險投資基金,都以有限合伙制為主,且有限合伙制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產生了諸如有限責任企業、業主有限合伙等組織形態,具體特點如下:一是有限合伙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構成。前者對基金投資的目標限制不嚴,基金管理人有足夠的靈活性進行投資操作,保證投資活動能夠順利進行。后者提供大部分資金但不得參與基金的運作。二是對投資人數有明確限制(100人以內)。三是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即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并且年均收入高于20萬美元,或包括配偶的年均收入高于30萬美元;如以機構的名義進行投資,則機構的資產至少在2500萬美元以上。四是在推廣方式方面進行限制,如規定禁止在任何報紙、雜志及類似媒體,以及計算機等電子媒介上進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廣告宣傳等。五是根據1993年《證券法》和《所得稅法》享受免稅待遇。六是明確了私募基金反欺詐規則,主要包括發行人或基金管理人誤導性陳述、不實陳述的責任等。七是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被稱為“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密、操作自由度大,如不透露投資組合和操作方式,外界很難獲得私募基金的系統性信息。八是規定了利益分配方式。首先,普通合伙人提供絕大多數的理財服務,通常會得到一份激勵性收費。其次,私募基金的經理只能根據其經營表現獲取一般獎勵。九是明確監管制度。美國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重點強調兩點:一是強調對投資者結構的要求。二是強調對其銷售渠道的限定,即嚴格限定基金的銷售渠道,禁止公開銷售。
(二)英國
英國的“私募基金”主要指“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即指不向英國普通公眾發行的、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之外的其他所有集合投資計劃,也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238(1)條款約束的投資計劃,以單位信托或私人信托的形式存在。英國私募基金特點如下:
一是契約型私募基金十分盛行,因為契約型私募基金既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又可以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二是《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將集合投資計劃的發起人和管理人局限于“被授權人”和“經財政部豁免的人”兩類,除非特別規定(豁免),這些人不得邀請他人參與投資活動或集合投資計劃。三是監管主要體現在對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限制和對私募基金廣告宣傳的限制兩個方面。其中私募基金的廣告宣傳必須是授權人本人發出廣告、或廣告內容經授權人認可、或得到法律的豁免。四是監管體制主要靠自律。自我監管系統由三個自我管理機構組成:證券交易商協會、收購與兼并專門小組、證券業理事會。自律組織具有一定的管理權力,此外,私募基金必須由接受金融服務管理局監管的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
(三)日本
日本在1998年通過《投資信托暨投資法人法》,允許設立私募信托投資,在此后數年中,其私募基金規模迅速膨脹。日本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追求分散化、低風險的金融機構、養老金,另一類是追求高收益的富人。除少數境外基金和地域基金外,日本的私募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統一受《證券投資信托法》及證券投資信托協會的監管。目前,尚未建立明確完整的對沖基金監管體系,但從其監管目標來看,日本更傾向于間接監管模式,監管目標簡單明確,即保護投資者利益和保護市場完整性。
(四)中國香港
中國香港對私募證券基金的管理比較嚴格,主要法規有《證券及期貨條例》和《單位投資及互惠基金守則》等。只要是向社會公開招募或宣傳的基金,都必須經香港證券監管機關認可。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中規定:“在香港刊登廣告或邀請公眾投資于未經認可的集合投資計劃,可構成違反《保障投資者條例》第4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香港未認可基金一般是以私募方式進行、集合投資人數不超過50人的互惠基金公司或單位信托公司。銷售或管理私募基金的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要取得相關從業資格擁有專業執照。
(五)中國臺灣
私募基金在中國臺灣地區已經合法化,其法律制度受美國的影響很大,同時又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了有益的取舍。中國臺灣的《證券交易法》明確規定了私募有價證券的募集程序。一是對私募對象的資格及人數進行了規定,列舉了三類人可以成為私募的對象:(1)銀行業、票券業、信托業、證券業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準的法人或組織;(2)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3)該私募基金關聯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其中后兩類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二是明確了信息披露要求。《證券交易法》第43條規定,“公司應第一項第二款之人的合理要求,在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有價證券私募有關的公司財務、業務或其它信息之義務”。三是明確了私募發行方式。規定有價證券的私募及再次賣出,不得通過一般性廣告的方式進行。此外,從事客戶全權委托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投資信托公司須具備一定條件并經證監會核準。
(六)我國與海外在私募基金管理上的差異
1、監管方式。海外對私募基金注冊都給予較少的法律限制,主要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來對私募基金進行監管。我國現在采用的是核準制度,由證券主管部門本著“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則,對所發行的證券、發行條件、發行人等進行審查評估。
2、基金的流動性。海外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主要通過直接談判的方式進行,可以保證私募證券發行與轉售的非公開性和僅面向特定對象。私募基金大多只允許投資者每季或每年進行申購贖回,有的甚至要求的投資期限更長。我國的封閉期相對較短(大多1年),或者干脆沒有硬性規定。
3、投資者參與私募基金的目的。海外投資者參與私募基金的目的是為了投資而非轉售。各國對私募基金的轉售都有一些限制。我國在這方面(適用主體、數量限制、轉讓方式等方面)的規定不夠明確,實踐中我國部分投資人通過集資或借貸來進行私募基金的投資,帶有明顯的轉售傾向。
4、信息披露的要求。海外多豁免了私募發行者的登記注冊和信息披露義務,從而客觀上降低了融資成本。我國目前沒有這方面規定。
5、投資方向。私募基金的客戶往往有能力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投資方式和面對
的投資風險,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因此,海外證券監管機構通常不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而我國對此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現狀
(一)目前國內私募基金主要類型
我國現有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托投資管理公司發行的信托投資計劃、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有限合伙企業型私募基金以及民間私募基金。
1、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目前逐漸演變為由券商負責管理(非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共同基金:不收取業績表現費只收取管理費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所體現的私募基金特點越來越少,而具有的共同基金特點越來越多。
2、信托投資計劃。信托投資計劃必須依據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設立,由銀監會負責基金設立和日常監管。信托公司不負責其投資管理,而是聘請其他投資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費和一定比例的業績表現費,費率結構和費率水平與海外私募基金接軌,與海外私募基金的主要差異在于投資限制仍較多。
3、投資公司型。一些大企業有時以單個企業出資或聯合幾家企業共同出資,成立投資公司管理企業自有資金。這類投資公司用于證券投資的是自有資產,因此屬于合法的私募基金。采用這種方式,必須承擔較高的稅收和管理成本,在投資者變更時手續比較繁雜。
4、合伙企業運作的私募基金。通常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兩類不同性質的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人以一定比例的資金(1%-5%)參與基金,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則在自己出資范圍內對合伙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自行納稅。
(二)我國私募基金法制建設狀況
我國私募基金相關法規嚴重缺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規均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定義、主體資格、資金來源、組織方式和運行模式等做出明確規定,僅存在一些原則性或模糊規定。如《證券投資基金法》原則性地承認了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合伙企業法》首次承認了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模式。《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則規定:“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費率、托管費率不得低于同類型或相似類型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的60%。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約定,適當提取業績報酬。在一個委托投資期間內,業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的20%。固定管理費用和業績報酬可以并行收取”。公募基金開展私募業務已經得到法律的許可。
篇8
兩方面重要意義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實施《辦法》具有兩方面重要意義。
一方面,為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22號)、《中央編辦綜合司關于創業投資 基金管理職責問題意見的函》(編綜函字[2014]61號)和為《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提供操作 性管理規則,確立符合私募基金行業運作特點的適度監管制度,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為建立健全促進各類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體系奠定法律基礎,以便于下一步推動財稅、工商等部門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財政、稅收和工商 登記等相關政策,更好地促進私募基金發展,并發揮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平穩運行、優化資源配置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項制度安排
《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五項制度安排。
一是明確了全口徑登記備案制度。《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二是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辦法》從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三個方面規定了適度的合格投資者標準。考慮到養老 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具備專業能力,并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將其視為合格投資者。為防止變相公開募集,《辦法》明確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對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辦法》將其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三是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具體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 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2)不得向投資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3)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 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選擇向風險識別 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5)要求投資者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6)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 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四是提出了規范投資運作行為的有關規則。具體包括:(1)要求根據或者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2)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安排基金托管事 項,如不進行托管,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3)提出了堅持專業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機制的要求;(4) 列舉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的投資運作行為;(5)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此外, 還在信息報送及重要文件資料保存方面進行了規定。
五是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1)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明確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結合目前基金業協會已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已在網上公開的登記 備案流程,基金類別分為主要投資于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于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 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單獨列出)。
(2)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至于 具體采取設子公司、事業部還是相對獨立管理團隊,可由市場自行決定。
(3)對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機構,不強制其加入基金業協會;對其從業 人員,不要求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證券基金的管理人機構則必須加入基金業協會,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4)私募 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5)對創業投資基金,《辦法》設專章進行特別規定,強調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并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
三大特點
《辦法》主要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是體現了功能監管原則。《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市場上以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 并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辦法》。同時,考慮到機構監管的特殊要求,《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是體現了適度監管原則。按照監管轉型的要求,《辦法》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于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進 行事后行業信息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在基金托管環節,未強制要求基金財產進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環節,未要求進行公開信息披露,僅對需要向投資者披 露的重大事項進行了規定,其他事項均由相關當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中自行約定;在行業自律環節,充分發揮基金行業協會作用,進行統計監測 和糾紛調解等,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實現會員的自我管理。
三是體現了負面清單式的監管探索。為維護并激發私募基金行業活力,《辦法》秉承“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在總體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方面以及 信息披露方面,均規定了若干禁止從事的行為。如《辦法》第二十三條就私募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列出了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 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等九項禁止性規定。上述規定便于市場機構了解運作底 線,也便于其根據自身特點和投資者的具體情況,規定更高的運作標準。
公開征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58份書面反饋意見,總體來看,社會各界對《辦法》普遍認可,認為《辦法》符合監管轉型要求和市場化原則,體現了功能監管和適度監管的理念。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八項修改
根據市場意見,《辦法》主要作了八項修改。
一是為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夠在各個環節適用《辦法》,將有關表述補充完善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二是為明確《辦法》與相關規定的關系,體現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協調配合,在第二條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有關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表述。
三是刪除了自然人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規定。
四是為便于市場理解,明確“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五是為切實防范非法集資,增加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匯集他人資金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的規定。考慮到銀行理 財、信托計劃、保險資管等合格投資者標準要求較低,為防止監管套利,通過上述計劃將非合格投資者卷入,《辦法》將“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 管的投資計劃”修改為“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六是為更好體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將第十七條中的“向合格投資者說明”修改為“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七是為給合法匯集資金留出空間,將“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修改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八是為提高有關專業化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規定的針對性,將相關表述修改完善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未采納的三點意見
《辦法》沒有采納的意見主要有:
一是關于合格投資者標準。有意見認為《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標準比較適當,也有意見認為偏高。綜合考慮國際國內實際情況,為避免將不具備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公眾投資者卷入其中,《辦法》仍維持公開征求意見稿的標準。
二是關于宣傳推介。有意見認為《辦法》對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方式限制過嚴。鑒于對私募基金宣傳推介的規定是沿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表述,且近期最高法院等部門出臺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變相公募方式作了趨嚴解釋,《辦法》仍維持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表述。按照《辦法》第十四 條,并不排除私募基金可以通過講座、報告會、短信、微信等可以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
篇9
以下為部分摘錄:
過去一年,基金行業發展的政策環境發生了重要的變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新《基金法》配套規章陸續出臺;“新國九條”的,對新時期資本市場改革、開放、發展,為充分激發市場和市場主體活力創造了寬松條件。證監會推進監管轉型,旗幟鮮明地提出監管轉型九大任務。近日,證監會了《關于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意見》,明確了今后一段時期推進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總體原則、主要任務和具體舉措。
過去一年,我們欣喜地看到行業創新發展的亮點。一是基金管理公司發展穩步,截至2014年5月底,共有公募基金管理人94家,管理規模合計5.43萬億元。基金子公司從無到有,新設立的67家子公司規模達到1.6萬億。此外,券商資管規模也達到6萬億。
二是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啟動,集中登記備案基本完成。截至6月12日,已經有4503家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登記申請,辦結登記3491家,管理基金5220只,管理規模1.96萬億。其中,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登記1009家,管理基金1885只,管理規模2579億元;股權基金管理機構2043家,管理基金2666只,管理規模14794億元;創投基金管理機構413家,管理基金613只,管理規模1792億元;其他類型基金管理機構26家,管理基金56只,管理規模400億元。上述16萬億資產為資本市場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撐。
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激勵取得突破。私募基金混合所有制和多種組織形式為資產管理業提供了新鮮經驗。整體公司治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四是基金管理人多元化取得進展,拓寬了行業發展的疆界。電商控股基金公司獲得批準,證券公司直接取得公募基金牌照,保險公司直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直接成立了基金管理公司。
五是移動互聯網與基金密切合作,增加了公募基金一億多客戶,貨幣市場基金規模增長前所未有。
六是國有資產、養老資金、保險資金交由各類資產管理公司的規模大幅增長,大大提高了資金的收益率和使用效率。
基金業協會見證了這些變化,也參與和支持著這些變化。一年來,協會繼續秉承“服務、自律、創新”宗旨,積極探索以會員為主體、專業委員會為平臺、人員行為管理為核心的“三位一體”自律管理模式,支持行業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公司治理水平和開放意識。為此,協會成立了戰略創新、公司治理等12個專業委員會,建立了投資總監聯席會、第三方銷售機構聯席會,成立了基金估值等若干工作小組,完成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年報(2013)》、《投資者調查報告》、《社會責任報告》、《中國資產行業稅收研究報告》等專題報告,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等自律規則。同時,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和國際交流,組織行業研究雙向開放環境下的發展戰略。
篇10
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募集,投資者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資金管理方式。根據投資范圍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為進行直接投資的私募基金和進行證券投資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運作方式
私募基金主要有三類,不同私募的運作方式也不一樣。
陽光化的私募。這類私募基金是通過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發行的,由于有了信托公司的介入,事實上形成了對操作者的保護,通過信托公司的參與,使得合法性得以解決。
賬戶制。這其實是目前私募基金的主要存在方式,說白了就是代客理財。這項活動其實屬于一種民事委托行為,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盈利后給乙方20%~30%的績效提成。此種方法從資金安全性上分析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客戶資金現在是第三方存管,證券公司已經和客戶自己選擇的銀行建立了三方存管關系。在操作層面上,操作者和客戶利益是緊密相連的,所以也不會故意讓客戶賠錢。到目前為止,這類操作方法還沒有發生太大的問題。此種方法所帶來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操作者的權益得不到保護,說來好笑,這種方法,私募基金經理竟然是受害對象,表現形式就是給客戶好不容易賺了50%甚至100%,客戶改掉密碼,從此玩起了失蹤,私募基金經理毫無辦法;另一方面是有些所謂的私募基金經理操作水平低下,但吹起牛來震天響,為了迎合某些客戶的避險心理,直接和客戶承諾采取保底操作的方式,即賺了五五開,虧了由其承擔的方式。
會員制。這類方法一般失敗率較高,都是業務員亂吹分析師帶盤,實際就是胡亂推介幾只股票騙些客戶而已,分析師從來沒有和客戶直接溝通過。原因就是分析師和客戶在咨詢公司的框架內是不能接觸的,如此的模式下如何保證客戶的利益不受損失?有些咨詢公司獅子大張口敢收取幾萬元,這更是徹頭徹尾的欺騙行為,很多投資者匯去幾萬元,公司沒了蹤影,急得直跺腳。至于網絡上的先盈利后會付款的所謂操作方式,更是一場概率游戲,向100個不同的投資者推介100支不同的股票,總會出現30支上漲的,只要其中20%的善良投資者獲利后匯款過來,對于者就是無風險利潤。
選擇私募基金的策略分析
上海一位知名的私募基金經理提醒投資人在選擇私募基金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看基金經理。看他的從業經歷和過往業績。私募基金的繁榮發展,衍生出了各種派別,券商派、公募派、留洋派、民間高手派等。有沒有正規的從業經歷,過往業績是否穩定,有無大起大落,尤其關注行情不好時的投資策略及業績。
二,看投資風格。由于目前還沒有監管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規,私募基金的投資沒有限制,可以很靈活,不僅投資股票,還可能包括期貨、外匯、黃金等,投資人需要在合同中確定投資品種。同時,對于證券投資,也可以參考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對基金經理有個約束,比如多長時間內波動超過50%的股票不能買,或者是哪個行業的股票不能買。
三,看基金規模和進入門檻。每個基金都有自己的成立規模,這與其投資計劃相關。同時,私募基金還有一個門檻問題。比較負責任的私募基金會規定投資人所投資的金額占投資人總資產的比例,不能過高。
四,看模式。私募的模式有很多種,有的是不轉移資金占有的協議式;有的是公司制;有的是合伙制;還有目前比較多的信托式,這是在目前法律環境下,私募基金陽光化的一種模式,由于法律要求資金信托必須托管,那么相對來說,風險低一些。投資人在選擇信托模式時,最好選擇有一般受益人和優先受益人的信托計劃,基金管理公司把自有資金投入與投資人的資金一起操作,自己作為一般受益人,投資人作為優先受益人。虧損時,優先保證優先受益人的利益。
五,看公司管理是否規范。有嚴格的風控制度的公司,相對比管理簡單的公司或者單靠一個明星基金經理的公司安全一些。
六,分成方式。不要完全看收益率,收益率高,不一定自己的投資回報就高,還要看分成比例。隨著收益率的提高,從二八分成直至到二八的比例都有,收益率階段分的越詳細越好,投資人對自己能獲得的收益和付出的報酬有清楚的認識,同時對基金經理也是一種明確的激勵。
七,一定要簽訂合同。即使是股市行情好的時候都有可能引起糾紛,更何況股市行情總是有波動的,虧損的情況下,糾紛更是在所難免。所以,合同是必須要簽的。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李燕教授提醒投資者在簽訂委托合同時,需要注意一些條款:
1、承諾保證條款。基金經理承諾所提供的過往業績資料真實、完整、無虛假記載、無重大遺漏、無重大誤導;
2、約定投資期限。對于證券投資來說,一年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期限。如果投資人對合作比較滿意,可以在期滿前,書面同意續簽,使得合同相應順延。如果不滿意,期滿后,合同就終止了。如果期限太長,對投資人則風險較大。
3、投資取回的情形。公募的基金一般可以贖回,私募基金的投資取回,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投資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何種情況下持續多長的情況下,投資人可以取回投資以及極端情況下基金經理的賠償責任。
4、業績報告周期。基金經理多長時間報告一次業績情況,不宜過頻,也不希望期間太長,一般一個季度報告一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