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3 19:53:4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管理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人力資源管理轉正申請書 下面是由第一推薦的人力資源管理轉正申請書
在這一年里,我主要從事的是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工作。雖然自己所做的也許只是專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領域的皮毛,但善于思考和總結的我,總能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提煉出專業的內容,積極認真的學習,也讓我對公司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發展歷程有較為深刻的認識;同時,身邊優秀的領導和同事也成為我學習的源泉,讓我能夠在這個和諧的環境中提升個人素質,增長專業技能和知識。在這一年里,我也有幸參與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幾個較大的項目。如崗位說明書的編寫、易迅空間人力資源管理手冊的編制、職稱評審、人事檔案制度化管理和競崗工作等,這些以及其他大量的事務性工作涉及到人力資源規劃中的崗位分析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規劃、人員招聘、績效考核等各方面,同時, 因申報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的考試而接受專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知識的學習更讓我能夠緊密的將實踐同知識有機的結合。
在這一年里,我也有過短暫的迷茫和情緒的低谷,但各位同事的幫助和關心讓我順利突破困境。找回自信和充實!通過踏踏實實的做事,認真深刻的總結和思考,我的工作規劃更加清晰,對自己今后的發展充滿自信!當然,在這一年里,我也有很多不足需要改進,比如正如胡總所言,有時對某些工作或事物我有些不錯的看法,但卻因過分謙謹而羞于表露;同時,自己在交流與口才方面的特長也似乎被自己擱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繼續保持踏實認真的工作作風,保持積極向上的工作態度,勤于思考,求是拓新,不僅把工作做完、做好,更要做的專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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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申請人:xx;男;現年xx歲;漢族;共青團員。
申請競聘“齊車物業公司板房物業小區外業管理員”一職位。
首先非常感謝各位領導給了我們這次展現自我,發揮自我、公平競爭的機會。
本人XX年畢業于齊車職業技術學校物業管理班,并由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經考核鑒定合格,成功獲得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中級)”,XX年正式加入齊車物業公司參加工作,曾在齊車物業公司光榮三區物業小區擔任綠化管理員一職,又于XX年調任于齊車物業公司城管所職任城管監察員至今。
XX年被共青團中國北車集團齊車公司委員會授予“青年崗位能手”這一榮譽稱號,作為齊車物業公司的一名員工我感到十分的榮幸。通過幾年的實際工作我獲得了很多的寶貴經驗,個人能力也得到了很大提升,我選擇競爭這個崗位,誠然,我在許多方面還不足,但是我會繼續的努力學習,勤奮做人,認真工作。希望各位領導能給我一次實現自我的機會,我一定會鞠躬盡瘁履行好崗位職責。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能更好更快地提高自身水平,更好的為物業公司服務為老百姓服。
此致
敬禮!
篇3
as a graduate of an institu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i have a few very basic expectations. chief among these is that my direct superiors have an intellect that ranges above the common ground squirrel. after your consistent and annoying harassment of my co-workers and me during the commission of our duties, i can only surmise that you are one of the few true genetic wastes of our time.
asking me, a network administrator, to explain every little nuance of everything i do each time you happen to stroll into my office is not only a waste of time, but also a waste of precious oxygen. i was hired because i know how to network computer systems, and you were apparently hired to provide amusement to myself and other employees, who watch you vainly attempt to understand the concept of cut and paste for the hundredth time.
you will never understand computers. something as incredibly simple as binary still gives you too many options. you will also never understand why people hate you, but i am going to try and explain it to you, even though i am sure this will be just as effective as telling you what an ip address is. your shiny new imac has more personality than you ever will. copyright dedecms
you walk around the building all day, shiftlessly looking for fault in others. you have a sharp dressed, useless look about you that may have worked for your interview, but now that you actually have responsibility, you pawn it off on overworked staff, hoping their talent will cover for your glaring ineptitude. in a world of managerial evolution, you are the blue-green algae that everyone else eats and laughs at. managers like you are a sad proof of the dilbert principle.
since this situation is unlikely to change without you getting a full frontal lobotomy reversal, i am forced to tender my resignation. however, i have a few parting thoughts.
篇4
我向公司正式提出辭職。
我自XX年x月x日進入xx公司,到現在已經一年有余了,正是在這里我開始踏上了社會,完成了自己從一個學生到社會人的轉變。 在過去的一年多里,公司給予了我許多學習和鍛煉的機會,開闊眼界、增長見識。我對公司給予的照顧表示忠心的感謝!但是,經過近段時間的思考,我越來越迷惘!我越來越覺得現在的工作、生活離自己想要的越來越遠。所以,我必須離開,去過我思想深處另一種有別于目前的生活。我想,生活應該是在選擇到適合自己的道路以后,再持之以恒地堅持!
公司目前已經過了一年最忙的時間,是充電、整頓、儲備人才的時刻。相信,我的離開會很快有新生力量補充。因為這不是我想要的工作、生活狀態,所以,我現在對工作沒有激情、對生活也極其懶散。本著對公司負責的態度,為了不讓公司其他同事受到我消極情緒的影響,也為了不讓公司因為我出現業務上的紕漏等,我鄭重向公司提出辭職,望公司給予批準!
祝公司穩步發展,祝公司的領導和同事們前程似錦、鵬程萬里!
此致
敬禮
篇5
繼勞動節和端午小長假之后,職場人將連續4個月沒有小長假可休。面對青黃不接的假期安排,HR不知又要接到多少千奇百怪的請假理由了。
CareerBuilder曾發起一項調查。當被問及“為什么要裝病請假”時,近三分之一的被調查者表示,只是自己不想去上班。有趣的是,這項調查也顯示,員工裝病常常被社交媒體“出賣”――25%的雇主表示,他們曾通過社交媒體找到員工裝病的證據。
對于HR來說,當發現員工請病假參加某單位應聘面試或者外出旅游等騙假行為時,到底該不該管?又該如何管呢?
棘手的請假申請
王先生剛出任Z公司人力資源部主管不久,老板即要求他招聘一名出納人員,來替代原出納員劉女士。原來,劉女士平時工作態度散漫,常隨隨便便離崗玩失蹤。礙于劉女士與公司某要害部門的負責人有親戚關系,老板一直沒好意思直接辭退她,只好把難題交給了王先生。
王先生從公司的考勤表上發現,劉女士平時出勤非常隨意,時常在既不請假,也無異常考勤說明和外出申請的情況下無故消失幾天。很顯然,劉女士的行為已構成“曠工”。公司明文規定:連續無故曠工3天或者累計曠工7天視同自動離職。
既然有章可循,人力資源部門就在劉女士再次連續“消失”3天后向其發出了自動離職通知書。隨后,劉女士突然露面,向人力資源部出示了一張醫院出具的懷孕診斷書,并要求公司準她三個月的保胎假。事件發展至此,公司的處境極其被動。
經過周密考慮,人力資源部門首先批準了劉女士的請假要求,并打電話向她表示祝賀和慰問。隨后,公司馬上完善了出納崗位職責說明書,并著手招聘新的出納人選,提前做好補崗儲備。出納崗位不可能空缺數月,劉女士本人對此也并無異議。接下來就是全面整頓公司的工作紀律,完善考勤制度。對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情況,嚴格按照制度執行。沒有規范嚴謹的工作紀律,就談不上高效工作。這對于劉女士也是一種警示,為之后的勸解工作做好思想鋪墊。三項工作都落實后,與劉女士的面談時機也到了。由于前期準備工作充分,劉女士表示愿意自動離職。
堅持原則,立住規矩
“非常規請假”的審批不外乎是“理”和“法”之間的取舍和平衡。即在某些原則性問題上必須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在堅持原則的同時,結合員工請假事實、理由及其過往綜合表現,適當靈活處理。
制定規章制度時要注意合法性
不管是事假、病假、婚假、喪假,還是年假、頻繁請假或其他特殊請假,企業都應有相對完善的請假制度,其中囊括了申請流程、最高請假天數、違規后的處罰辦法等,企業要通過入職培訓及員工手冊的宣導讓員工了解并熟知。
同時,企業不能單純把缺勤多少天定性為“違反公司制度”,因為員工有可能因為醫療期或者產假等缺勤。如果一定要對請假天數加以限制,可以通過附加規定來實現,比如規定員工請病假需有三甲醫院的病歷證明,一年內事假不得超過20天并需得到上級主管批準等。
審批有薪假要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對有薪年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喪假等的享受條件和請假審批流程有明文規定,對于這類休假,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理。以病假為例,員工因病不能提前辦理病假手續的,必須當天向部門主管說明情況,事后需補開公立醫院出具的病歷和請假單。與事假規定不同,企業不能在制度里明確規定員工請病假的時限,要特別留意醫療期的計算和本地病假工資的特殊規定。
對有薪假的審批要慎重,一旦執行結果與規章制度中的審批標準不符,就會導致處理上的不公平,從而引起員工的不滿,影響工作效率。
審批事假要以理服人
每個人都會有個大事小情,審批事假時就需要以理服人。只要員工確有合理緣由,且工作安排妥當,不會因請假而影響工作的,通常就可以批準。當然,制度再完善,也避免不了一些特殊情況。面對特殊的請假要求,基本原則就是不能損害公司和部門利益,不能有違常理。同樣,這些要求要在員工入職時就廣而告之,或在員工手冊中做出明確規定。
審批長期事假要先查原因后下結論
員工請長期事假通常出于三種原因,要么是對公司或部門領導不滿,要么有跳槽的意向,要么就是個人或家庭真的遇到了難事。員工一次性請長假或在請假途中又續假會對崗位工作造成影響。因此,對于此類請假申請,HR不要急于給出準假與否的答案,要先問明其中原因,再根據性質按章辦事。基于人性化管理的需要,如果員工確因私事無法返崗,而公司又希望挽留員工,可以根據崗位性質為員工辦理停薪留職,或者允許其遠程辦公或在家辦公等方式,等員工將事情處理妥當后再重新返崗。比如對請半年長假在家照顧孩子的女員工,公司可考慮其特殊情況和工作性質準許她在家遠程辦公,讓員工可以兼顧家庭和工作。
對于找理由拖延假期的員工,企業要警惕其是否有辭職傾向,并著手進行崗位人選儲備。為了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企業可考慮將長期事假與績效考核、薪酬調整、培訓機會、職位晉升等關聯起來,納入制度中。
虛假病假,奈何如之
《勞動合同法》對員工利益的保護力度大大加強,但很多員工卻濫用自己的權利。筆者就曾經碰到過員工以奶奶去世為由請假,其實是去面試新工作。虛假病假確實會給企業造成損失,更重要的是給企業和員工之間建立起的信任蒙上了陰影。那么,如何避免員工虛假病假申請?
加強企業文化教育
或許有人覺得強調企業文化是務虛,但試想,如果員工對企業沒有起碼的誠信,缺乏歸屬感,而企業也對員工喪失了信任,那么獎懲制度再完善、再嚴密,也總會被別有用心之人找到漏洞。而對于企業文化的培育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企I可以通過集體活動、獎優罰劣、領導表率等來實現對員工歸屬感的培育。有些企業,其制度是專門束縛員工的,領導可以行使持權,領導的言與行不能保持一致。這樣的企業只能造就鉆空子的員工。因此,對員工進行企業文化和規章制度宣貫,首先要從上至下一把尺子,領導要身先士卒、做好表率,這是減少甚至杜絕虛假病假的治本之策。
完善制度,嚴密流程,管理辦法兼顧情、理、法
病假的審批手續要齊全,出具病歷的醫院的資質不能太低,以確保員工請病假的真實性。建議企業進一步規范病假手續,要求員工請假必須提供醫院的醫師證明以及看病繳費發票、病歷本等證明資料;對醫院開具的醫師證明,HR可以與醫院行政單位進一步核實。這些制度流程辦法,需要不斷收集完善。
針對重大疾病或周期較長的病假,企業可以派人前往員工家中或醫院探望,讓員工感受到企業關懷。
將騙假的嚴重后果公諸于眾,讓員工有所顧忌
對于人數眾多的公司,不可能審核每一個人的病假單是否作假,只要是按要求提供的病假手續,并提供三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就可以審批通過。所以,對于開假病假單的員工,一經查出,要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嚴厲處罰。
騙假屬于誠信問題,同時也讓其他員工感到不平,或者暗地效仿,所以必須給予嚴肅處理。至于如何處理,主要根據事件的影響以及本人的貢獻大小,可以給予最后警告、全年不調薪、不得參與優秀評估、取消年終獎等嚴厲處理,情節嚴重的,企業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有理有據,保全證據
騙假事關員工的誠信及品質,因此,企業對此類問題的定性一定要經過嚴密的調查才能最終確認。對騙假員工的處理要以合法的規章制度為依據,并與企業工會做好協商,盡量避免勞動糾紛。
篇6
一、 社會需要
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達到總人口的17%。老有所依,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無所憂,是每個老年人面臨的實際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社會養老與經濟社會發展不適應、不協調問題日益凸顯。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由于大環境影響、大量年輕勞動力進城務工,出現許多“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鑒于這種情況,我們決心開辦一家融中華傳統文化與養老、托幼為一體的公益服務場所,打造赤峰市內環境最好、規模最大、服務內容最多、人性化特色最鮮明的老人“城堡”,命名為“淑德夕陽城”。
二、 基本宗旨
堅持 “以人為本”的思想,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針對人們傳統生活習慣與心理特點,順應社會養老工作規律,為60歲以上老人提供養老服務。作到“三個結合,實現三個創新”:一是把社會養老事業同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結合起來,實現理念創新;二是把社會養老事業同公益事業發展結合起來,實現機制創新;三是把社會養老事業同幼教事業結合起來,實現道路創新。促進社會養老設施、管理模式等與國際接軌,發揮樣板示范作用。
三、項目地址
選址于平莊鎮管轄區域,涉及三個村:一是:水源村西樹林子(原興發養雞場);二是:興隆莊村(一處廢棄的旅游景點);三是:前進村西梁山。有山有水、空氣清新、環境優雅。有效利用面積約300余畝。
四、建設模式
根據實際要求,按系統化要求,體現六個特點:
(一)“田園型”
1、純天然糧食生產基地。城內所食用糧食都是園區內種植的純天然作物。不用任何化肥與化學制劑,確保身體健康!
2、純天然蔬菜生產基地。夕陽城內建溫室大棚,種植各種有機蔬菜。
3、純天然水果采摘基地。所吃水果無公害,并允許游人們親自進園采摘。
(二)“園林型”
按照植物多樣性要求,精新設計,合理布局,實現整個園區綠化美化。做到林木、花圃、草地有機結合,形成良好生態環境,共享美麗園林。
(三)“居家型”
1、內設“松鶴居養老中心”。經“一城兩會”組織機構調查、核實無誤的貧困老人、孤寡老人、老軍人,不收取費用,確保老人安度舒適、安逸、幸福晚年。
2、內設“天倫軒托老中心”。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為“日托”。安排吃飯、午睡,安排集中娛樂活動。下班后由家人接回。減少孤獨感,使家人白天安心工作。
第二種為“周或月托”。實行工作日托管,安排集中娛樂活動。節假日由家人接回。
(四)“別墅型”
城內設置40-60座單體觀景老年公寓。面積約6分地大小、獨門獨院(四合院式)。統一設計、外形為三層仿古單體觀景公寓房、在第三層外圍一圈,除車道外。公寓園包括住宿區、生活區、健身區、娛樂區,配置讀書室、聊天室,休閑室,會客室,接待室等。
(五)“學堂型”
建立以孔孟教育模式的育兒園,安置留守兒童與孤兒。并設立傳統文化大學,輔之以報告交流、展示觀摩等配套活動場所。形成濃厚的傳統文化氛圍,成為國學教育基地。
(六)“休閑型”
城內設置體育、健身、文化、娛樂場所,向公眾開放,不但可以滿足人們日常休閑娛樂需求,而且能夠舉辦文藝演出與體育運動會,成為全區重要精神文明殿堂。
五、服務內容
(一)餐飲服務:建立餐飲配送中心,提供個性化、家庭化餐飲服務。
(二)家政服務:提供保潔、洗衣、采購、送飯、洗浴、陪護、理發等全方位家政服務。
(三)文化服務:組織開展書法、繪畫、棋、牌、廚藝、聊天、旅游及其他文體活動。
(四)醫療保健服務:完善養老醫療網絡,開設醫療、保健、健康護理、心理咨詢等項目,和醫院合作在與夕陽城之間開設一條安全通道、保證全天(二十四小時)有一輛救護車、以免有老人健康方面出現突發事件。給老人建立健康檔案。
六、設計布局
整個城堡為直徑500米圓形、梯式結構。共三層、每層80米寬、4米高,4米坡式綠化。所有建筑全為鋼筋混凝土結構,1至3層不等,全為齊驥仿古房。建筑部分包括四個區域:
第1層:
一、城門樓(正面):三層,40米長*20米寬。
二、城門西:“國學文化”及孤兒、留守兒童教育、培訓區域。共10棟,1至3層不等,50米*15米/外跨三米長廊古建筑騏驥房。
三、城門東:托、敬、養老區域、共10棟,1至3層不等,50米*15米/外跨三米長廊古建筑騏驥房。
1、天倫軒托老中心。一棟50米*15米/外跨三米長廊古建筑騏驥房。
2、松鶴居養老中心。二棟、50米*15米/外跨三米長廊古建筑騏驥房。
3、淑琴老年公寓。三棟、50米*15米/外跨三米長廊古建筑騏驥房。
4、康復中心、護工站。1棟50米*15米/外跨三米長廊古建筑騏驥房。
5、餐廳。1棟、50米*15米/外跨三米長廊古建筑騏驥房。
6、文化娛樂中心。1棟、50米*15米/外跨三米長廊古建筑騏驥房。
7、探親招待所。1棟、50米*15米/外跨三米長廊古建筑騏驥房。
第2層:
無公害蔬菜大棚40米X10米外跨、4米X10米監測房X100棟。和無公害水果采摘園。
第3層:
1、一城兩會,辦公地點。(淑德夕陽城、赤峰中華傳統文化協會、助孝聯義志愿者協會)
1、大型階梯、隔音電動墻式會所。50米長X50米寬,X8米高。
2、傳統文化展廳。50米長X30米寬X8米高。兩棟一層齊驥仿古房30米長X15米寬外跨3米長廊6米高。
3、中間觀光仿古塔式建筑物。50米直徑,展示國學文化。設觀光塔。
七、建設周期
初定待區、市發改委核準后,于20xx年5月份開工。整個項目建設周期4年時間,分3期工程,滾動實施:其中一期工程于20xx年底前竣工,并迎入首批老人;二期工程于20xx年底前竣工,三期工程于20xx年底前竣工,完成全部規劃任務。
八、組織結構
建立由有關部門領導、助孝聯義志愿者協會負責人、赤峰中華傳統文化協會負責人、管理人員、老年代表組成的理事會。進行調控、綜合、協調。根據需求內設高效、有序的工作機構。
九、運行措施
(一)運行機制社會化。實行“會員制”,建立老人檔案,實現良性發展。
(二)服務方式多樣化。針對老年人不同層次需求,提供個性化服務,形成完善的服務體系。
(三)服務隊伍專業化。完善用工合同。堅持“五統一”標準(即:統一培訓內容、統一服裝標識、統一管理措施、統一服務標準、統一指揮行動),建設員工隊伍。逐步建立職業資格與職稱序列管理制度,提高員工專業化水平。組織開展“養老”志愿者服務活動,促使志愿者與老人結“對子”,使他找到奉獻愛心舞臺,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四)各項服務公開化。為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通過各種渠道,加大養老工作宣傳監督,提高知名度和信譽度。以高效真誠服務,贏得老人滿意、政府滿意、人民滿意。
十、籌備情況
(一)在初步可行性研究基礎上,制定《淑德夕陽城建設方案》,并制定《淑德夕陽城規劃圖》。
(二)在開展社會調查前提下,對淑德夕陽城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服務內容、管理方式等方面進行了界定。
(三)在可能條件下,進行一定范圍物質準備。
十一、有關需求:
(一)希望政府能無償劃撥300畝荒山或荒地,作為建設用地。
(二)要希望政府能把該項目地段納入平莊新區規劃,優化外部環境,為老年人建設幸福樂園。
(三)希望政府能依據有關扶持政策,請多多給予幫扶。
篇7
我校是一所位于縣城的重點高中,大部分學生來自農村,家庭條件一般。每年國家都要發放一次助學金,以資助家庭確有困難學生,支持他們完成學業。今年我班分到7個受助名額,可是班級內申請受助的人數遠遠超過7人。而按照規定,每個受助名額不允許拆分給多人,那么助學金發給誰更合理呢?
二 其他班主任的做法
A老師每年都是先讓學生寫申請書,然后根據學生申請書中所描述的家庭困難程度親自篩選出應受助的學生。但是這種做法的弊端是那些沒有入選的學生會認為老師“暗箱”操作,老師根據自己的好惡或學生的成績來篩選受助對象,這種方法缺少公開透明的程序。雖然老師憑著一顆公心去做這件事,但是往往事與愿違,很容易被學生誤解。
B老師的做法是先讓全體學生投票,選出家庭最困難的學生,然后再讓這些被選上的同學寫救助申請。這種做法的弊端是:這些被選出來的同學無疑會被認為是這個班里家庭最窮的人,就相當于給這些同學扣了個貧窮的“帽子”,對他們的自尊心是個不小的打擊,有的同學被選上后并不愿意寫申請書。
C老師的做法是讓學生先寫申請書,然后在班內宣讀或張貼出來,再讓全體學生投票選出應受助學生。這種做法也有弊端。這些學生家庭貧困的原因往往都是因為單親、父母親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突然遇到變故等。他們往往自尊心很強,并且有些學生不希望讓班內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家庭狀況。教師的這種公示的做法雖然看起來公開透明,但是無異于在這些貧困生的傷口上撒鹽一樣,讓他們以后在班級內抬不起頭來。家庭貧困并不是他們的錯,他們申請助學金的出發點也是為了給父母減輕一些負擔,作為老師應保護這些同學的自尊心。
D老師的做法是讓學生寫申請書,然后找來班干部當評委進行評審。這種做法同樣也存在問題。首先班干部成員之中可能有同學也申請了助學金,如果不進行“回避”的話,結果會缺乏公信力。另外,寫申請的學生很多,但是真正入選受助的學生很少,讓班干部閱讀全部學生的申請書同樣面臨著泄露申請者家庭隱私的風險。
三 筆者的做法
怎樣才能做到讓評審的學生不知道申請者身份的同時還能客觀公正地篩選出最應當受助的學生呢?
我想到了論文評審中的“雙盲評審法”。論文的雙盲評審就是首先把論文的作者信息進行處理,使其在文章中不能顯現出來,然后找到相關專家匿名對論文進行評審,評審者和論文作者雙方都不知道對方是誰。這樣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感情因素對評選結果的影響。
第一步:要統一申請書的書寫格式。老師要求所有想要寫救助申請書的學生采用相同的紙張和統一的格式書寫申請書,在申請書的內容中不能帶有本人姓名和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僅在申請書的最后一行附上申請人的姓名。
第二步:把申請書進行排序和編號。班主任分別在每份申請書的題目處和姓名處標上同一序號,然后再把姓名部分裁下來,這樣就做好了若干份只帶有編號的申請書,而且每個編號都對應著一位申請者的名字。
第三步:推選評審小組成員。讓班內的所有同學共同推選出沒有寫助學申請的6位同學作為評審小組的成員。評審小組成員的組成,首先要保證所有成員都沒有寫助學申請,其次在男女生比例上各占一半,班干部和普通學生各占一半。按照這些原則推選6位同學作為評審小組成員。
第四步:評審小組商討評選標準。6位同學經過討論確定如下評選標準和流程。首先把所有申請者根據申請書的內容劃分成ABC三個層次。A層的申請者屬于最應受助的人員,如單親家庭或父母有重病等。B層的申請者屬于不好確定困難程度的。C層的申請者家庭只是暫時困難或困難程度不嚴重,屬于最不應受助者。每個層次的人數各占三分之一。
第五步:統計結果。評審小組每位成員在閱讀所有申請書之后對每一位申請者進行層次劃分。最后按照申請書被劃分到A層的次數的多少來確定受助人員。其中有2位同學的申請書被6次劃分到A層,有2位同學5次被劃分到A層,有3位同學3次被劃到A層。最后再把序號和學生的姓名對應起來篩選出應受助的7位同學。
篇8
一、行政復議申主請書概說
按照《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照本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自從實施《行政復議條例》以來,機關工作中就有了“行政復議申請書”這一文種。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性質
行政復議申請書,是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國家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請求重新審查所制作的文書。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必須是《行政復議條例》中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見《行政復議條例》第二章),并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否則不屬于行政復議申請范圍,復議機關也不會受理。由于具體的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罰涉及的對象可能是公民個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書有的是私人文書,有的是公務文書。無論為公為私,它都屬于行政復議申請書。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作用
行政復議申請書是行政復議行為實施和作出決定的書面依據,其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當申請人認為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才提出復議申請,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種監督由內外監督組成。先說內部監督,由于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是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所以行政復議是上級審查下級工作的一種行為。它成為行政管理的一種內部監督方式。再說外部監督,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復議申請。表明群眾對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異議。這是一種很好的民主監督方式,已成為行政管理成效的一種檢驗方式和信息反饋,有利于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作要求
制作行政復議申請書是一種嚴肅的行為,需要明確有關要求:
(一)把握行政解決的原則
提出復議申請要立足于用行政手段解決,相信復議的行政機義能夠妥善罷甘休解決問題。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訴訟,另一種是行政復議。有些行政復議,具有一級復議、終局裁決的特征。需用行政訴訟手段解決的爭議案,不宜選擇終局復議的審理程序。
(二)符合申請復議的時限要求
《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lO天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決定。可見在法定時限內提出申請很重要,否則,復議機關將不予受理。
(三)符合行政復議的規范程序
行政復議是從行政復議申請程序開始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是申請復議,還是提訟,應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同一行政爭議不能同時用兩種方式進行。如果已向人民法院且已受理的,就不得申請復議;同樣,已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且已經受理的,除非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就不得在法定期限或在行政復議作了終局裁決后又向法院。
三、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的結構
行政復議申請書由標題、首部、正文、尾部組成。
1.標題。要寫明行政復議申請書,不能只寫申請書,“行政復議”四字標明了申請書的性質。
2,首部。要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有關情況。申請人的簡況要寫清楚:如是公民的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如果是法人或組織的要寫明單位或組織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有關情況即復議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主要是寫明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4.尾部。寫明申請人和申請時間。如有附件,可附在正文之后。
篇9
1.格式一商標注冊申請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現擬以____商標,使用于商品分類表第____類的下列商品,申請注冊。
────┬────┬────┬───────────────────
││││技術標準│
│商品名稱│商品用途│主要原料├────┬────┬────┬────┤
││││國家│部頒│行業│自定│
├────┼────┼────┼────┼────┼────┼────┤
││││││││
││││││││
├────┼────┼────┼────┼────┼────┼────┤
││││││││
├────┼────┼────┼────┼────┼────┼────┤
││││││││
────┴────┴────┴────┴────┴────┴────
申請人: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
附送:
──────────────────┬───────────────
││申請費元。│
│商標圖樣十張(指定顏色的,送著色圖樣│注冊費元。│
│和黑白墨稿一張)。其他____│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費│
││用收訖專用章│
──────────────────┴───────────────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意見:
(章戳)
年月日
格式二商標注冊申請書
申請日期___________
申請編號___________類別____
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
申請人地址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章戳)
電話號碼______年月日
經濟性質______商標規費:
郵政編碼
證件名稱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
人:______
地址:______
(章戳)
年月日
───────────────────
│商標種類:__________│
│(將一張商標圖樣貼在格內,另附十分圖樣│
│商標設計說明:________│
│,指定顏色的附著色圖樣十份和黑白墨稿一│
│份)_______________│
│是否是第一次申請:______│
│在其它哪類上已│
│注冊了相同商標:_______│
│商標是否指定顏色。│
───────────────────
類別:______同時在哪些類提出申請______
───────────────────────┬──────────
│服務項目│備注│
├───────────────────────┼──────────┤
│││
├───────────────────────┼──────────┤
│││
├───────────────────────┼──────────┤
│││
───────────────────────┴──────────
2.說明
商標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使用的,用以區別商品來源的獨特標識。商標由文字、圖形或者它們的組合構成,具有顯著特征以便于識別。商標標志著商品的來源,表明該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體現著商品的穩定的質量水平和商品的信譽,具有宣傳、推銷商品的作用,有利于開辟和鞏固市場,發展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上述兩種表格,是申請人注冊商標時應當填寫的。格式一為商品商標,格式二為服務商標。
(1)商標注冊程序包括:
①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申請注冊商標變更注冊、商標續展注冊的,應提交《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書》、《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地址申請書》、《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②審查。包括:a.形式審查。即關于商標申請人申請權、文件是否齊備等事項的審查。b.實質審查。即關于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屬于商標法禁止或是否與在先已注冊的、初步審定的商標相沖突而進行的審查。c.初步審定。經形式審查、實質審查通過后,作出合乎商標法的判定,給予初步審定編號,建立審查檢索卡片,將有關材料存檔。
③公告。將初步審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刊登在國家發行的專門刊物(商標公告)上,公布于世,接受公眾監督,征求公眾對初步審定商標的異議以及利害關系人對商標的爭議。
④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經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審查,認為違反商標法規定,不應予以注冊的,由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書面通知商標申請人或其人,即為駁回申請。
⑤駁回商標的復審。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天內申請復審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此進行重新審查。經審查后,評審委員會認為該項申請應予審定的,應將有關材料移交商標局辦理初步審定并予公告;認為仍應駁回的,要作出駁回決定。兩種情況均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決定。
⑥異議。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商標局根據異議人的異議書和申請人的陳述書,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
⑦終局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不服商標局駁回和異議裁定而提出的復審申請。對不滿1年的新注冊商標發生的爭議申請,對不服商標局撤銷商標的行政處理的復審申請,作出的決定、裁定,是終局決定,商標局必須執行,當事人不得上訴。
⑧核準注冊。對合乎商標法規定,經初步審定,異議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裁定為不能成立的,由商標局在商標注冊簿上登記,刊登公告并發給商標注冊證。
(2)商標注冊申請書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注冊條件、原則和程序,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的法律文件。辦理商標注冊應注意的問題有:
①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和申請條件。注冊商標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或者是《商標法》第9條規定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必須具備以下4個條件:商標應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標不能違反禁用條款,不能使用《商標法》第8條規定的禁用文字、圖形;商標不得混同。凡申請注冊的商標,不論其構成的文字或圖形,如發現其與已注冊商標和申請在先經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則不能取得商標注冊;按照商品類別提出申請。商品分類表是劃分商品類別和進行商標注冊管理的重要依據。過去,我國根據商品用途、性能、原料、生產、銷售等條件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共分8類。
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國際經濟貿易往來的擴大,該商品分類表已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1988年9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關于實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的通知》,決定從1988年11月1日起,實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該表共包括商品和服務兩項42類。
②如何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第一,確定自己所要申請注冊商標的商品屬于商品分類表劃定的哪一類商品范圍內。如果所申請的商標使用于幾種商品上時,而這些商品都屬于商品分類表劃定的哪一類商品范圍內,就可作為一個商標提出申請;如果是屬于不同類別,應當分別提出注冊申請。第二,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圖樣10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10份)、黑白墨稿1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可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刷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第三,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字跡必須工整,清晰;第四,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企業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企業經營范圍;第五,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煙草制品的商標注冊,應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
篇10
內容提要: 問題專利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后果,提高專利授權質量具有迫切性。高質量的現有技術檢索是提高專利授權質量的前提,這在專利申請數量巨大的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專利申請人及其人在專利審查過程中,應向專利審查部門依誠信原則披露其所知悉的、對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具有關鍵性價值的參考資料。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符合專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利益平衡原則,節約現有技術檢索的社會成本,從而保障專利審查中現有技術檢索的質量。我國《專利法》第36條規定了該義務,但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我國應通過立法和司法兩方面來完善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
一、問題的提出
知識產權日益成為知識經濟時代最重要的財產權之一,與此趨勢相同的是,世界主要國家的專利申請數量也呈快速增長態勢。以我國為例,截至2010年3月31日,我國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量累計突破200萬件,僅2009年的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即達到314,573件;除此之外,我國2009年的發明專利授權量也同比增長了37.1%(注:參見“我國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量保持較快增長”,http://www.sipo.gov.cn/sipo2008/mtjj/2010/201005/t20100520_519134.ht-ml,訪問時間:2010年7月3日。關于更詳細的數據,可訪問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的“統計信息”網頁。)。大量的專利申請案涌入專利審查部門,導致了專利審查的大量延滯;而對于已經審查完畢的專利申請案,審查員也是在非常有限的條件下做出的決定。據美國學者的研究,在美國專利審查員處理每項專利申請所花費的時間僅為18個小時,這包括了審查申請書、搜索和審讀現有技術、做出多個專利審查決定、審查申請人的申辯,以及有時還包括與申請人進行多次面談的時間;在我國,保守估計也不會超過30個小時(注:Dan L.Burk and Mark A.Lemley,The Patent Crisis and Howthe Courts Can Solve It,15(2009).另有學者對美國專利審查時間的評估是16小時至18小時之間。See John R.Thomas,Collusion and Col-lective Action in the Patent System:A Proposal for Patent Bounties 2001U.ILL.L.REV.305,314(2001).在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共有專利審查人員2107人(數據來自于該中心網站的“組織結構”中對“人員配置”的介紹,訪問時間:2010年7月3日),其審查任務還包括實用新型等,以全部人員來進行發明專利的審查,按2009年發明專利的授權量(128489件)來計算,我國專利審查員對每一件專利的審查時間也僅為33.5小時。)。因此,有限的審查時間難以保障專利審查的質量,這是問題專利大量出現的重要原因之一。人們普遍認為,問題專利增加了人們的訴訟成本,形成浪費資源的專利叢林,產生了棘手的反公地悲劇以及專利劫持現象。[1]
毫無疑問,保障專利授權的較高質量是專利制度的重要使命,而提高專利授權質量必然涉及專利審查制度的完善與改革。從專利審查制度來看,專利授權需要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可專利性的條件,如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而判斷這些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授權的實質性條件,專利審查員必須要進行與發明創造相關的現有技術(prior art)檢索,用以確定權利要求(claim)所界定的發明是否符合專利法授予專利權的法定條件。通常,專利審查員需檢索并審讀這些文獻,并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進行比較,從而做出授權或不授權的決定。故而,相比于整個專利授權程序而言,提高現有技術檢索的質量是提高專利授權質量的首要門檻。然而,專利審查員面臨工作負荷過大的局面,大量的專利申請案需要處理是各國專利審查面臨的重要問題。因此,如何保障專利審查員獲取高質量的現有技術信息是專利制度構建中應該予以著重考慮的問題之一。我國《專利法》第36條規定,申請人在請求實質審查之時,須披露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但該條并沒有規定任何有約束力的法律后果。本文主張我國應該完善《專利法》第36條之規定,建立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規則,從而保障專利審查員獲取高質量的現有技術文獻,最終保障專利授權的質量。
二、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制度比較
為了保障專利授權質量,各國專利法大都要求專利審查員在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時必須進行現有技術的檢索。至于專利申請人是否負有現有技術的披露義務,以及該披露義務是否具有強制性,則存在以下不同的做法。
(一)歐盟模式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歐盟模式強調專利審查部門獨力承擔現有技術的檢索。依《歐盟專利條約》(EPC)之規定,現有技術的確定系由專利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獨立所完成;而專利申請人并不負有披露現有技術的法定義務,即使是明知與發明可專利性相關的現有技術,也完全可選擇沉默(注:See Gina M.Bicknell,To Disclose or Not To Disclose:Duty of Candor Oblig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Foreign Patent Offices,83CHICAGO-KENT L.REV.425,460,(2008).)。歐盟專利局建立了各自擁有不同審查員的檢索和審查部門,由前者專職負責對專利申請案所涉發明之新穎性和發明步驟(inventive step)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檢索,審查員通過檢索本局內部的數據庫和收集外部文獻,并在此基礎上形成EPC所規定的書面意見。審查部門的專利審查員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從而做出該發明是否可專利的最終裁決。
(二)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強調專利審查部門的現有技術檢索,但專利申請人負有現有技術文獻披露義務,或須依專利審查部門的要求而披露相關的現有技術信息。2002年修訂的日本《特許法》第36條第4款第2項規定了專利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專利申請人在遞交申請之日,如果知曉與其申請的發明相關的、至少一件現有技術文獻,就必須在專利說明書中披露現有技術文獻的標題,但無須向日本特許廳遞交現有技術文獻的復制件。對于專利申請之時所不知曉的、與發明有關的現有技術文獻,申請人需要在專利說明書中申明其理由和后果;如果在專利說明書中未能聲明其后果,審查員可以向申請人補充通知(注:《日本特許法》第48條第7款。)。申請人收到通知之后,須在指定的期限(60日)內遞交書面說明或遞交在原專利說明書上增加現有技術文獻標題的修正文件。
在日本法下,依該法第49條第5款之規定,未能滿足現有技術文獻披露義務是駁回專利申請的理由;但該法第123條之規定,并非是專利無效的理由,因為未能履行該義務不屬于發明在可專利性方面的實質性缺陷。但是,對于主觀上故意隱瞞現有技術等行為,如果構成欺詐的話,依《日本特許法》第197條之規定,通過欺詐行為獲得專利或審決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此謂“專利欺詐罪”。其主觀上要求具有欺騙他人之故意,并使其陷入錯誤的違法行為。欺騙行為主要包括捏造事實,例如,沒有說明書記載的效果,但以虛假的事實(實施例等),或提供虛假的資料來證明,從而獲得專利的授權;也包括故意隱瞞真正的事實之行為。專利欺詐行為導致了專利行政審查中的專利授權結果,而不包括專利司法中的裁決、決定和判定等。在日本“機杼案”中,法院裁定:申請人明知為公知的機械,卻說無此種事實,“佯稱是被告自己的發明,以欺騙官員”,此類行為構成了專利欺詐罪。[2](P660-661)
(三)美國模式
美國模式強調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審查部門承擔基于“誠實善意”的信息披露義務。在美國專利申請制度中,申請人及其人對美國聯邦專利與商標局(PTO)負有誠實善意的義務(duty of candor and goodfaith)。申請人及其人在專利審查過程中,須對PTO誠實且毫不保留的告知其所知悉的、對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具有關鍵性價值的相關信息(注:See 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1.56(2010).)。一般認為,專利申請人的誠實善意披露義務是司法創制的產物,美國最高法院于Precision Instrument一案中主張,專利申請人“負有不可推卸的義務以向(美國聯邦專利與商標局)報告對申請案的審查有可能產生欺詐或不公平后果的所有事實”。[3]但也有觀點認為,美國最早的1790年和1793年專利法允許第三方對因欺詐方式獲取的專利權啟動無效宣告程序,1952年專利法之前的法律已經對欺詐方式獲取的專利權建立了私人救濟措施。[3](P38-40)1977年,PTO在其審查條例中首次將該義務規定為申請人的積極義務。該條例第56條規定:“發明人,所有準備或參與申請以及與發明人有聯系的律師或人,受讓人或有責任承擔申請的所有人,都對PTO負有誠實善意之義務。上述個人有義務披露其所知曉的、對專利審查具有關鍵性價值的信息。”而何謂“關鍵性信息”,該條例解釋為:“當合理的審查員在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時認為重要之可能性極大(substantial likelihood)時,該信息即屬‘關鍵性’信息。該義務須與準備或參與專利申請的程度相匹配。”(注:See 37 C.F.R.1.56(1977).)
該條確立了判斷“關鍵性信息”的“合理審查員”標準。但是,法院和PTO對其法源的解釋卻截然不同。“巡回法院認為1977年版《條例》第56條是早期案例法的法典化;但從PTO1977年立法評注來看,‘第56條從整體而言是本局關于欺詐和不公平行為政策的法典化,也符合聯邦巡回法院的先例。它將影響本局未來的審查決定,也將為法院審理案件提供參考’。PTO指出,判斷‘關鍵性’的‘合理審查員’標準借用自聯邦最高法院在關于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的案件中所表達的原則,并認為該規則符合‘下級法院在最近專利案中所廣為采納的概念’。”[4]而對于該標準,PTO也承認其不夠客觀、難于適用以及不太準確;它也承認該標準過于含糊,且與專利法的其他領域關系不大。[4]由于這些缺陷的存在,導致該制度在專利訴訟中被頻繁引用,其急劇擴張致使美國聯邦巡回法院在1988年的Burlington Indus.,Inc.v.DaycoCorp.案中宣稱,以不公平行為原則作為侵權的抗辯事由,幾乎在所有主要專利案件中都用來為侵權人辯護,成為絕對的“瘟疫”。[5]
與美國聯邦巡回法院采取限制其適用范圍的措施相似,PTO在1992年也對本條進行了修訂,從而試圖界定更為清晰的披露義務。“關鍵性信息”判斷標準從“合理審查員”標準轉為客觀性標準,“通過專利審查員作證”來證明“關鍵性”的規則也被廢除(注:《聯邦條例法典》第104.22與104.23條禁止PTO雇員在未經局長授權時作證。See 37 C.F.R.§104.22,§104.23(2010).但從美國法院的司法實踐來看,“審查員標準”似乎并未走進歷史博物館,而是繼續發揮其作用。See Nicole M.Murphy,Inequitable-Con-duct Doctrine Reform:Is the Death Penalty for Patent Still Appropriate93MINNESOTA L.REV.2274,2280(2009)。)。該條由五款構成,其中第b款界定的是“關鍵性信息”。依該款規定,需要履行披露義務的信息是:(1)有初步證據(獨立或與其他信息共同)表明該信息能夠證明某一權利要求的不可專利性;或(2)與申請人的立場相反或不相符合的信息,包括對專利局不可專利性的申辯和申請人主張可專利性的信息。該款還規定,作為專利申請的一部分而提交給PTO的累積性信息無須予以披露。
除了界定“關鍵性信息”的含義,該條還對負有披露義務的主體、披露方式和披露時間進行了澄清。所有與專利申請相關的人都負有披露義務,包括發明人、專利申請人、專利律師等。信息披露方式須以法定方式向PTO遞交,“信息披露聲明”取代“現有技術聲明”,該聲明的內容包括現有技術等信息的清單、具有可讀性的復制件、對各現有技術之相互關系的簡要闡釋以及對非英語文獻的譯本等(注:See 37 C.F.R.§1.98(2010).),此外,申請人須披露的內容不局限于現有技術的信息,所有與可專利性相關的信息都有披露的義務。IDS遞交的具體時間系依第1.97條而確定。例如,IDS必須自國內申請日起或自國際申請進入國內審查階段之日起的三個月內予以遞交(注:See 37 C.F.R.§1.97(2010).),該條還指出,欺詐或試圖欺詐PTO、惡意或有意誤導性地履行披露義務的申請案,都將不會被核準(注:See 37 C.F.R.1.56(2010)),此為該義務的主觀條件。一般認為,申請人并不具有主動檢索現有技術的義務,而僅是對其知曉的現有技術予以披露;故而,違反該義務的行為主要包括不予披露或誤導性披露兩類。而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該申請案不予核準;二是在訴訟中,將被認為構成“不公平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 doctrine),該專利權不得執行。[6]在過去,不僅與未能披露信息相關的權利要求不可得到保護,它還將及于所有相關的權利要求。但在2011年審理的Therasense案中,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以全體出庭方式裁定,不公平行為原則的適用范圍僅限于未能履行該義務所影響的權利要求(注:See Therasense,Inc.v.Becton,Dickinson and Company(Fed.Cir.2011)(en banc).該案還澄清了不公平行為原則的其他要件,但并未改變傳統的主流司法判例。關于該案之前美國法上該原則的司法適用,參見梁志文:《美國專利法上的不公平行為原則》,《法令月刊》2011年第7期。)。此外,2011《美國發明法案》第12節修改原專利法第257(c)條的規定,專利權人申請進行的補充審查程序中可以不限于原先遞交文件中所披露的現有技術,從而使得該復審程序不適用不公平行為原則。
(四)中國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專利法》第36條規定:“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本條意在通過申請人相關資料的提供,減輕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負擔,提高審查工作效率和質量;申請人所應提交的資料,主要是發明人在完成發明過程中,為解決技術問題所參考過的現有技術文獻,如專利文獻、科技書籍和期刊等;遞交該類文獻的時間是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之時,或專利行政部門的指定期限之內。[7](P89)
此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專利說明書應當包括背景技術的內容,“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如)有可能的(話),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其撰寫時,要求“用詞規范、語句清楚”。另據該細則第44條之規定,對專利申請的形式審查也包括第17條之內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但依該細則第53條之規定,這并不屬于駁回申請案的事由。
《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七章以“檢索”為題,詳盡地規定了專利審查員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方法和程序,且本部分第4.1條規定,“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審查員不必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據”,“如果申請人不同意審查員的意見,那么,由申請人決定是否提供證據來支持其主張”。第5.1條規定:“對專利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同時,該部分也為公眾參與提供了制度渠道。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的意見,應當存入該申請文檔中供審查員在實質審查時考慮。如果公眾的意見是在審查員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慮。專利局對公眾意見的處理情況,不必通知提出意見的公眾。”
綜上所述,我國專利法并沒有規定申請人在實質審查請求書或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中對現有技術進行披露的具體要求,也并未規定申請人不予披露或未能真實披露的法律后果。
三、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正當性
(一)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符合專利制度的立法目的
占主導地位的專利制度正當性理論建立在實用主義哲學基礎上,“專利對價”理論(patent bargain)是其中重要的代表之一。對價理論強調發明創造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屬性,即發明一旦創造完成,其共享的成本為零或很低。該理論的基本假設是,如果沒有專利的保護,企業將會對其發明以商業秘密方式保護;它將專利視為發明人和社會之間的合同,即通過國家授予發明人臨時性的財產權以換取其技術公開。該理論認為,專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促進技術進步及創新知識的擴散。[8]
對價理論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成為專利法中許多制度的理論依據,例如,“技術充分公開”標準是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之一。對價理論也常為法院所采納而防止申請人通過欺詐行為獲取壟斷權以維護基本的專利對價,成為專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本質上看,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意在防止專利權人從專利申請中的欺詐行為獲取利益,因為通過欺詐而使不符合可專利性的發明獲得壟斷權是不符合對價理論的。專利權人是否存在申請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其判斷方法是其披露現有技術的行為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由于專利授權行為被視為由專利審查部門代表社會與發明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故而,向專利審查部門履行基于誠信原則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被認為是對公共利益的保護。美國法上申請人信息披露義務便是建立在此基礎上。誠如美國聯邦條例法典第1.56(a)條所指出的:“專利在本質上影響公共利益。在審查專利申請案時,專利局知曉并對所有與發明的可專利性有關的關鍵信息予以評估,是最有效的專利審查、也是促使公共利益得以最佳實現的途徑。”在美國判例法中,公共利益也常常成為法院進行利益衡量的政策工具。例如,在被視為該制度奠基性判例的Precision Instrument Manufacturing Co.v.AutomotiveMaintenance Machinery Co.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稱,“擁有和行使專利權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專利在本質上影響公共利益,如同憲法所揭示的,特定的特權(privilege)系用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進步’這一公共目的。專利權是禁止壟斷和自由競爭市場之一般原則的例外。因此,專利最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是,使有重大利益關系的社會公眾能夠應對因欺詐或其他不公平手段獲取、并試圖維持通過不當手段獲取的專利壟斷權”(注:324 U.S.806,815-16(1945).)。因此,申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向專利審查部門披露其所掌握的現有技術信息,禁止其提供有意而為的誤導性信息或消極的故意忽略現有技術,以及披露錯誤的或不準確的信息,從而避免影響專利授權質量,最終保障公眾對現有技術之自由使用的公共利益。
(二)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符合利益平衡原則
利益平衡原則被視為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它是指在知識產品各利益主體之間進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在保護權利以激勵創新與促進知識傳播以推進社會發展之間取得適度平衡。較高的專利質量有益于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創新活動的可持續性。穩定可靠的專利授權質量,既符合社會預期,也符合權利人進行專利商業化的投資要求。大多數學者將專利質量問題視為信息和資源分配問題,[9]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所涉及的利益主體主要包括:申請人及其人、競爭者和第三人,將該義務賦予申請人符合利益平衡原則。
從該義務涉及的外部關系來看,申請人承擔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可矯正信息不對稱,以及應對策略性行為。對申請人而言,有關專利質量的信息秘藏不宣最符合其利益,因為擁有不合格的專利權對申請人而言同樣具有價值。這些不合格的專利在未予無效宣告之前也同樣是推定為有效的,該專利的持有人同樣可以進行相關市場的許可而獲取使用費,也可限制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劫持競爭者而獲取不當利益。而競爭者試圖掌握專利是否有效的信息和申請人所掌握的信息相比,存在信息不對稱。因為發明人或其他與專利申請有關的人是最有可能掌握發明相關技術領域中現有技術的人,這種信息優勢使得申請人可以在申請過程中隱匿對其專利審查不利的信息,阻礙潛在的被許可人或侵權人知曉該專利的真實價值。在我國專利法中,公眾的意見是審查員在實質審查時可考慮的因素,但專利審查制度缺乏第三人參與審查過程的程序保障。而即便能夠參與,譬如可以啟動無效程序,第三人參與的動力也會不足。由于專利無效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潛在地面臨集體行動的困境,專利權成功地被宣告無效將產生搭便車的后果,因為訴訟成本由行為人所承擔,而所有同業競爭者都將獲得無效后的收益。在此情況下,潛在的挑戰者最好的選擇是將無效之信息留為己用,只有在直接被訴侵權時才予以使用。[5](P753)因此,通過競爭者、第三人來保障專利審查中的現有技術信息披露以改善專利授權質量,可能難以產生有益的效果。
從該義務涉及的內部關系來看,申請人承擔現有技術披露義務能夠保障專利申請案撰寫的較高質量。大量的專利申請文件是由專利人撰寫的,從保障授權質量的角度來說,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件應該充分公開發明,以使得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予以實施;授權的發明與相關現有技術相比,其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然而,隨著專利競爭的加速和專利申請量的擴大,現代專利申請中出現了一些不充分披露或使用模糊性語言來披露的情形。專利撰寫實務中,專利申請人常常試圖在公開的專利申請文件中保留其關鍵技術,一些技術訣竅(know-how)往往需要向申請人咨詢才能獲得。[10]如果需要使用專利技術,通常需要獲得專利許可和相應的商業秘密許可。強化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不僅可以保障發明技術信息的充分公開,也將有助于糾正實務中欺詐專利審查部門的專利文件撰寫“技巧”。
(三)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能夠節約社會成本
依我國專利法之規定,現有技術指在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包括已有同樣的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已有同樣的發明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的技術(注:參見《專利法》第22條第4款。)。現有技術文獻的載體形式主要包括專利文獻、科技期刊與書籍、會議宣講、與發明有關的產品宣傳冊以及在產業中予以實際使用等。
據美國學者的研究,在美國,現有技術的平均搜索成本在5000到7000美元之間。[11]正因為現有技術的檢索需要花費較高的成本,且對于專利申請人而言,這又意味著其申請案可能因這些現有技術而被駁回。因此,專利申請人自愿公開現有技術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對美國專利申請人現有技術檢索的經驗分析表明,專利申請人很少引證先前的專利文獻,甚至連其自己的在先專利也未引證。該研究也表明,不同領域的申請人對于現有技術的披露是不同的。在同一領域,甚至在同一企業,申請人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是不同的:對其認為具有重要價值的發明,可能會引證更多的現有技術;反之,則引證較少的現有技術。[12]這表明,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大都采取了策略性的行為。加之專利審查員缺乏足夠的資源、能力和動力去對專利申請進行全面的現有技術檢索,這導致了大量低質量的專利被授權。故而,為提高專利申請和授權的質量,要求申請人承擔合理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是必要的。
從搜索成本的負擔來看,對于本國和外國的專利文獻之現有技術,專利審查員具有足夠的資源和便利予以獲取;而于此之外的現有技術之檢索,在專利申請數量巨大之情形下,則難于獲得完美的檢索結果。[5](P754-755)首先,對于非專利文獻的現有技術而言,專利申請人是低成本的信息提供者。發明創造的完成須建立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申請人或發明人對于現有技術的了解與專利審查員相比,有比較全面的認識,也是準確理解其發明的最佳信息提供者。其次,專利申請費是申請人所負擔的一項審查成本,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申請人或人一般都會進行一定的現有技術檢索,并對其與發明的相關性予以評估,以確定其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可專利性,從而避免申請費的浪費。再次,由于申請人所披露的現有技術,只是其所掌握的現有技術,法律并沒有要求其進行現有技術的額外檢索,因此并沒有與專利審查員進行現有技術檢索的費用相重合而浪費資源。最后,申請人提交的現有技術信息有可能并未為審查員用于對申請案的審查,但也有可能啟發審查員在不同的技術領域獲取與發明相關的信息,這將大大提高專利審查員現有技術的檢索質量。
因此,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并沒有增加專利制度關于現有技術的搜索成本,反而改善了審查員獲取現有技術的質量,而對非專利文獻以及某些技術領域而言,還會節約現有技術的搜索成本。故此,它符合法律制度安排的效率原則。
(四)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需要克服的可能問題
由于專利申請人對現有技術進行披露的動力不足,如果沒有配套的制度來保障該制度的實施,通過現有技術披露義務來提高專利授權質量,將如同“讓黃鼠狼去給雞當護衛”。[6](P720)因此,為保障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有效實施,申請人有意進行虛假披露從而誤導專利審查員的行為,以及有意隱瞞現有技術的行為,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些法律后果包括駁回專利申請案;在美國法中,對于欺詐而通過審查的專利權還將不可執行。
然而,申請人所進行的現有技術披露仍有可能產生如下問題。一是申請人提供的現有技術信息太多,其中有些信息可能與申請案不相關,這將浪費審查員的閱讀、分析和確認的時間,甚至還可能誤導審查員。由于申請人擔心未能履行披露義務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美國,不公平行為原則的適用將及于涉嫌欺詐的權利要求,故而申請人常常采取的披露策略是,將其所掌握的所有現有技術都予以披露。盡管法律大都規定,申請人僅需披露“與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但“相關性”系依申請人的主觀判斷而定。二是申請人提供的現有技術信息不準確。申請人的披露義務系依誠信原則而產生,因而,對于申請人依其主觀善意而認為準確的現有技術信息,事實上可能存在錯誤。這同樣將會產生誤導審查員或浪費審查資源的后果。三是申請人提供的現有技術在時間上有可能太晚。由于我國專利法并沒有明確申請人提供參考文獻的具體時間,如果在審查員進行了現有技術檢索之后再披露,則該制度的適用價值將變低。
這些問題對于完善該制度具有重要價值。該制度在強化該義務法律約束力的同時,應該為申請人提供更為清晰、具體且具可操作性的指引。由于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并不取代審查員現有技術的檢索任務,提高申請人承擔該責任的條件,構建其安全港原則是具有合理性的。即,申請人依誠信原則所做出的披露,因其主觀上并不具有欺詐之故意而不具可歸責性,故無須承擔相應之責任。這也符合該制度的基本精神。
四、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中國化
(一)模式選擇
人們認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專利制度是完美的。[12]是否規定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以及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強制程度如何,也是如此。因此,對該制度價值的判斷,也必須從一個國家專利制度的整體出發才能予以評價。
歐盟模式否認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建立了專門的、與授權部門不同的現有技術檢索部門,從而保障了現有技術檢索的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產生了質量較高的現有技術檢索報告。這被認為是歐洲授予的專利質量優于美國的原因之一。但如前所述,有些與發明有關的、關鍵的現有技術信息常常在申請人的控制之下,專利審查員難以通過有效途徑獲取。盡管一般來說,其競爭者也掌握這類現有技術,歐盟專利制度中的異議程序允許其競爭者提出該類現有技術,但如前所述,由于存在搭便車的情況,掌握該類信息的競爭者常常缺乏參與的動機。此外,分設不同的專利審查部門將提高其制度運行的成本,間接地影響到專利申請人所承擔的專利申請費。據有關學者統計,歐盟專利的申請費用是美國的三倍。[14](P918)從社會成本的節約來看,由申請人披露其所掌握的現有技術信息可以節約這部分成本。
申請人披露現有技術信息能否節約成本的關鍵問題,是保障申請人披露的信息與申請案的“相關性”和“準確性”。美國模式強化申請人的法律責任來保障專利申請中的現有技術披露,但由于強調申請人承擔“不公平行為原則”下專利不可實施之法律后果,在訴訟中,侵權人常常濫用它來抗辯以試圖逃脫侵權責任的承擔。法院也需要花費大量時間糾纏于申請人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而不是聚焦于專利實質性方面的審理。例如,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和專利權是否有效等方面的審理,尤其是申請人主觀上并不具有欺詐故意的情形下,如果過寬地予以適用則顯得不甚公平。這是導致信息披露過度的原因之一,也是美國專利改革法案中不同改革方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注:在美國,自2005年以來,國會連續五年提出專利改革法案,“不公平行為原則”是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而是否限制或強化其適用范圍,則不同的法案有不同的改革方案;但基本分屬于聯邦貿易委員會2003年的《促進創新:競爭和專利法律政策的適當平衡》(強化該原則的建議)和國家研究委員會2004年的《21世紀的專利制度》(限制該原則的適用范圍)所提出的觀點。PTO也采取了類似于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態度。)。與美國模式不同的是,日本模式規定的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并不影響權利的效力,也無法為侵權訴訟中的被告所援引,但不當披露或不予披露將是駁回申請的事由。
我國專利法僅原則性地規定了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其具體制度的構建仍需借鑒成功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和專利制度的整體架構予以考慮。提高專利申請費來建立歐盟模式下的專門審查部門,將對我國的專利申請人產生經濟上的負擔,不利于我國民族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我國專利法并沒有授權前的異議程序,如果將違反該義務的行為視為可啟動無效程序的事由,則不符合TRIPS等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為保障該義務的充分實施,建立有法律約束力的相關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國模式下,違反該義務的行為將導致專利的不可實施;而日本模式下,它僅是駁回申請的事由。前者可能導致信息的過度披露,從而影響審查效率;后者則沒有公眾的參與,由專利審查部門來負責判斷義務履行的情況,也難以克服欺詐行為的存在。
因此,綜合美、日的立法長處,我國應該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即,申請人違反該義務,將是專利審查部門予以駁回或視為撤回的事由,但不屬于專利無效的事由;而對于社會公眾而言,申請人所披露的現有技術不能構成侵權中的等同技術,它也是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為鼓勵披露,對申請人而言,履行了披露義務的專利將推定為有效,推定該發明區別于所披露的現有技術,故不能以此來宣告該發明屬于所披露的現有技術而無效;僅針對有意進行欺詐性披露的申請人使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制度構建
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制度構建應該由兩部分組成,其一是披露義務的要素,其二是違反披露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一,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主要由義務主體、主體的主觀狀態、披露內容、披露時間和披露方式等組成。
從義務主體來看,所有參與專利審查程序的當事人都應該負有該披露義務,主要包括申請人、發明人和專利人。這能促使這些當事人為提高專利授權質量而協力履行披露義務。當然,這也在三者之間尤其是申請人與人之間產生了內部的法律責任問題。例如,如果由于專利人的過錯導致未能履行該義務,其法律后果最終由誰來承擔,這可依據民法上關于專家責任的法律規定來予以解決。
從義務主觀要件來看,該義務系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的法律義務,因而它要求申請人符合主觀善意之條件,即不能屬于“有意”(intent)忽略與申請案的可專利性有關之信息,或者有意誤導審查員。申請人的主觀狀態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知道”該現有技術的信息,二是“知道”或“應該知道”該現有技術的信息與其申請案是否具有可專利性之間具有重要相關性。前者并不表明申請人有檢索現有技術的義務,而僅是披露其掌握的現有技術;后者則須依其合理注意義務來分析其披露的現有技術信息是否影響到其申請的發明之可專利性。由于申請人的主觀狀態難以認定,這可依據客觀事實來予以判定。民法上的理性人標準和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原則也可以用來確定行為人主觀狀態。
從披露的內容來看,申請人須披露對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具有關鍵性價值(material)的相關信息。首先,該信息必須是與其所申請的發明之可專利性有關,即必須涉及創造性、新穎性判斷的現有技術信息。其次,該信息必須是對發明的可專利性判斷具有關鍵性價值,而非一切相關的現有技術。但何謂“相關”信息、何謂“關鍵性”信息,其判斷標準是應該依申請人基于誠信原則所判斷,或者依合理審查員之標準,還是依某個客觀標準來確定,在美國判例法中存在爭議。[4](P1338-1341)筆者認為,從該義務的法理基礎來看,依申請人基于誠信原則來判斷的標準具有合理性,但當專利審查員需要申請人遞交與申請案相關的現有技術文獻時,申請人未能披露也應該是違反披露義務的行為。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基于合理審查員標準而確定需要披露的現有技術,如果申請人未能披露,則申請人須證明其披露行為系基于誠信原則的判斷而做出的,從而證明其披露行為符合法定要求。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申請人披露的信息是否必然構成專利無效的信息,則也有值得討論的地方。如果要求披露的信息僅限于有可能構成專利無效的信息,則該義務的披露范圍將有所減少,可以防止申請人過度披露而造成信息過多從而影響審查員的審查活動。
從披露方式和時間來看,申請人以法定的書面方式予以披露是適當的,因為書面原則是專利申請的基本原則;而在所有專利審查程序過程中,申請人均負有披露義務,主要是在專利申請與實質審查請求之時,須依法定形式遞交披露文件,也包括在依專利審查員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現有技術信息時,在法定期限內予以披露。
第二,披露義務的法律后果。它包括履行該義務的法律后果和未能履行該義務的法律后果。
履行該義務將產生有利于申請人和不利于申請人的法律后果。從有利于申請人的法律后果來看,如果通過專利審查員審查而獲得授權的發明創造,其效力在被無效宣告之前是推定為有效的;而且,對于審查通過的發明創造,在專利權無效糾紛中應該推定區別于其所披露的現有技術,不能以其披露的現有技術來否定該發明的可專利性。從不利于申請人的法律后果來看,其披露的現有技術將不能成為專利權所及的范圍,涉嫌侵權人可以此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事由,也是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和捐獻原則的事實依據。
對于未能履行該義務的行為,申請人(專利權人)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專利審查過程中,審查員認定未能履行披露義務的申請案將會被駁回,如日本法和美國法的規定;或者視為“撤回”申請,如我國法的規定。但在專利授權之后,未能履行該義務并不屬于專利無效之情形,因而不能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盡管對發明的可專利性具有關鍵價值的現有技術可能成為專利無效的重要事實,但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立法目的不同于無效宣告制度,前者主要是基于誠信義務以節約檢索成本,后者是直接保證專利授權質量,故申請人所未能披露的關鍵性的現有技術信息,并不一定會成為發明不可專利的原因。盡管未能履行該義務并不使該授予的專利權無效,但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將承擔其權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后果。
判斷違反該義務的法律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未能合法披露與申請案可專利性具有關鍵性價值的現有技術信息。二是未能履行披露義務的申請人主觀上屬于有意而為。三是需要衡量行為人的主觀狀態與未能披露的現有技術之性質,以及衡量有意違反披露義務的行為是否和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相匹配。申請人主觀可歸責性程度較低或未能披露的現有技術與發明之可專利性相關性不太大,則適用該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較少;反之,則可能承擔不同的不利之法律后果。四是對于上述要件須有確鑿且令人信服的證據來予以證明。它要求用以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具有高度可能性或合理確定性,因而高于民事訴訟中一般采用的優勢證據,但要低于刑法中的“排除合理懷疑”規則。
(三)我國專利制度改造之可能路徑
我國專利制度的完善可通過立法與司法兩個方面來實現。從我國專利法的現行規定來看,第36條規定了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因此,可以通過第36條的配套規定(如《專利法實施細則》或《專利審查指南》)來建立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披露義務制度。這些配套規定應該包括該義務的履行主體、主體的主觀狀態、披露內容、披露時間和披露方式;也應該規定,未能履行披露義務的行為將視為“撤回”申請。但是,第36條規定申請人履行披露義務的時間是在專利實質審查請求之時,因而在專利申請文獻公開之時,申請人并不承擔現有技術披露義務。這表明在現有技術的披露時機上仍需要改進。因為對于社會公眾而言,了解與申請案有關的現有技術也是具有重要價值的;對于專利的形式審查而言,專利審查員了解這些現有技術也有一定意義。因而,可以借鑒日本專利法完善第26條關于專利申請文件的規定:申請人須在申請書的“背景技術”中履行現有技術的披露義務,從而完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各要素及其法律后果。
由于我國專利立法的簡略性特點,許多專利制度的具體內容是通過司法途徑來予以構建的。例如,我國專利法第59條規定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侵權認定的判斷原則等等,都是通過司法的方式予以確立的。因此,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也完全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判例的方式來予以完備。法院可以通過兩個方面來強化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一是通過現有原則的司法擴張來實現。例如,在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現有技術抗辯等原則中,可以強調申請人披露的現有技術具有約束力。再比如,在專利權無效糾紛的司法解決中,法院可以推定申請人予以披露的現有技術是區別于發明之技術。二是發揮適度的司法能動性,建立新的舉證責任標準和侵權的抗辯事由。為了鼓勵申請人披露現有技術,對于違反該義務的舉證責任標準可以借鑒美國法的做法,要求主張者承擔“確鑿且令人信服”的舉證責任。而為了制裁未能履行披露義務的行為,法院可以限制專利權人權利行使的部分權能,譬如,降低損害賠償的數額,或者限制停止侵害責任的適用,等等。對于情節非常嚴重的欺詐行為,法院可以借鑒美國法上的“不公平行為原則”,即專利權中所涉及的權利要求將不得在司法中予以執行。
五、簡要結論
我國專利法第36條已經建立了申請人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第26條也規定專利申請書的“背景技術”部分須描述與申請案有關的現有技術,但我國并沒有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為了保障專利授權質量,建立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披露義務規則符合專利制度的立法目的,也符合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原則的要求,同時能夠節約專利審查過程中檢索現有技術的社會成本。我國專利制度可以通過立法修正和司法創制兩個方面來完善現行專利法所規定的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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