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登記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4 02: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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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為在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或有本市戶口,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符合北京市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3、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學校名稱的一般形式為,中學:“北京市×××中學”;小學:“北京市××區×××小學”或;中小學:“北京市×××學校”;
(2)取名范圍遵循以下原則:學校名稱要準確反映其辦學層次;可用有教育意義的詞匯命名;用全市統一序號命名的中學須向市教委申請北京市序號;企事業舉辦中小學,可冠以本企事業名稱,無須加“北京市”和區名;一個名稱只能命名一所學校,同一校名應用在兩所以上的學校時,第一所學校不加“第一”二字,從第二所學校起加“第×”字樣;必要時可使用“高級中學”、“綜合高中”、“初級中學”、“中心小學”等字樣。
4、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中小學、幼兒園,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合理的收費標準和相應的生源保證,(公司營業注冊資金1000萬以上);有經過公證的經濟風險擔保,擔保額需不低于學校一年收取學生費用的總和(150萬元以上)。
5、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與學校級別和規模相適應的師資、自有獨立校(園)舍、場地和其他辦學設施條件。其中,職業高中要分別達到《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置標準》或《中等藝術學校設置標準》;普通中小學必須分別達到《北京市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幼兒園達到《北京市幼兒園、托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試行)》。
6、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7、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并報審批機關核準。按原國家教委頒布的《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教人(1991)38號)或《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要求確定的校(園)長人選。
8、實施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但是,民辦學校應當將其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幼兒園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9、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和財務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其教師總數的1/3。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 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所需材料
1、辦學申請: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 、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
2、 舉辦者資格證明: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舉辦者的名稱、地址;舉辦者為個人應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出示原件、交復印件);舉辦者為社會組織應提交單位法人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聯合舉辦學校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3、驗資報告(或資信證明)文件(其中合作辦學需提供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合作辦學協議書);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包括①學校的名稱、地址;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④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首屆學校理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簡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6、辦學場地,校舍產權證明,校園校舍、實驗、實習場地(具有符合標準的自有辦學條件)使用有關證明。
7、擬任校長的有關材料:校長資格證明文件,包括決策機構聘任書、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上崗資格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8、師資配備和生源論證,教師、財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9、填寫《ХХХ學校設置情況一覽表》。
10、校內規章制度。
11、學校擬設置的學段、辦學規模、發展規劃及專業名稱、課程設置、教學計劃、選用教材等內容。
12、董事會章程。
三、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設立流程
1、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學許可證。
所需材料包括:辦學申請;舉辦者資格證明;學校(教育機構)章程;擬任校長(負責人)的有關材料。
2、籌設批準后3年內申請正式設立。
具體流程為:根據辦學申辦報告準備辦學條件實地核查合格辦學許可證。
3、到民政局申請設立登記。
相關法律規定參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所需材料包括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其它流程。
(1)公安局:辦理刻章(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刻章介紹信、教育局批文、法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民政局:辦理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教育局批文、場所使用權證明、驗資報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章程草案)。
(3)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企業章程、組織機構代碼、法無產權、法人身份證明、驗資報告.
(4)財政局:辦理票據購領證。
四、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變更程序
1、變更舉辦者應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變更,提供如下變更材料:
(1)原舉辦者不再擔任該校舉辦者的申請。
(2)新舉辦者辦學申請: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承擔舉辦學校的債權債務。
(3)新舉辦者資格證明: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舉辦者的名稱、地址;舉辦者為個人應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出示原件、交復印件);舉辦者為社會組織應提交單位法人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4)經費來源證明(或資信證明)文件(其中合作辦學需提供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合作辦學協議書)。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5)董事會決議
(6)審計報告
2、變更校長應提供如下材料:
(1)現任校長的申請。
(2)擬新任校長(負責人)的有關材料,校長資格證明文件,包括決策機構聘任書、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3)董事會決議。
3、變更辦學地點應提供如下材料:
(1)變更申請。
(2)校園校舍、實驗、實習場地(具有符合標準的自有辦學條件)使用有關證件證明
(3)董事會決議。
4、增加辦學范圍應提供如下材料:
(1)變更申請
(2)教學計劃和師資情況.
(3)董事會決議。
5、變更校名應提供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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