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名規范措施
時間:2022-01-14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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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市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城市地名管理的前瞻性、規范性、延續性和科學性,提高地名標準化水平,從源頭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關,優化城市地名環境,提高城市地名文化內涵和品位,規范和美化城市形象,方便群眾生活,有利于對外開放、互相溝通,適應信息時代,與國際接軌,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繼承與創新并舉。做到創新與繼承的有機結合,堅持解放思想,開拓創新,使地名最大限度地反映出我市歷史、文化和社會發展狀況。
(二)因地制宜。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的原則,對已經命名的地名不搞一刀切,推翻重來。對能夠反映當地特色和群眾已經熟知的地名,一般不作變更,以保持地名的特色和相對穩定性,方便群眾社會交往。
(三)局部與整體相銜接。每個地名區塊根據各自的思想內涵和外在特征,確定不同的地名采詞。通過相互之間的區別和聯系體現地名方位特征。同時地名在結構上分為不同的層次,如城市街道按規模、交通地位等劃分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個層次,并通過地名通名表現出來。通過地名層次化、序列化建設,控制隨意命名等混亂現象,加強地名規范化、標準化管理。
三、規范地名通名
(一)規范地名用字。
均應按照國家確定的規范漢字書寫,各類地名名稱。不用自造字、簡化字、繁體字、異體字。地名的漢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為準。
(二)規范地名通名。
1道路通名層次。
市道路通名層次分為大道、街(路)巷三級。
大道—路面寬度在45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稱大道。
街(路)路面寬度10-45米的城市主、次干道稱街、路。
大體按照道路的性質和功能劃分,市道路通名層次確定。交通性道路稱“路”生活性道路稱“街”
巷—路面寬度在10米以下的城市街道稱“巷”
2城市居民生活區通名層次。
有較完善的生活配套設施,小區(新村)占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相對獨立集中的住宅區;
公寓—高層住宅樓或多棟占地面積較小的住宅群;
花)園、花)苑—花草林木面積較大的住宅區;
花園、草坪面積大于建筑占地面積的高級住宅區。別墅—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
3城市綠地通名層次。
綠化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公(游)園—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有娛樂設施,供市民休閑的大型公共場所;
作度假旅游使用,度假村—位于城區外圍或風景區。占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有較完善設施的大型旅游場所。
4城市大型建筑物通名層次。
大廈(樓)10層(含10層)以上建筑或占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高層建筑物或大型樓宇;
尚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硬化地,廣場—除地面建筑物占地面積外。供市民聚會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場所;
封閉或半封閉式的具有商務、辦公、娛樂等綜合性多功能大型建筑群。城—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
四、地名更名、命名程序
(一)住宅區、高層建筑的命名、更名程序。
1建設單位向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附立項批復一份、總平面圖兩份、商鋪分布圖兩份、樓層戶室分布表兩份)
2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審核。
3市地名委員會批復。
(二)道路、廣場、橋梁等公益設施的命名、更名程序。
1建設單位向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附立項批復一份、總平面圖兩份)
2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審核。
3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將審核意見報市政府并反饋申報單位。
4市地名委員會批復。
(三)公告。
由地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一公告,地名經批準后。公告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四)說明。
1居民區、高層建筑名稱的更名。申報單位事前應征得業主委員會或產權單位同意。
2市區路、街、巷、橋梁、廣場名稱的更名。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向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五、方法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
落實工作職責及要求,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媒體廣泛宣傳貫徹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省地名管理辦法》召開動員大會。為順利開展城市地名規范管理工作奠定基礎。
(二)調查摸底階段。
掌握情況,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對全市城區范圍內已形成未命名的所有道、路、街、巷、建筑物、居民地的情況進行全面摸底。并向市地名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征求意見階段。
按照全市地名規劃和地名法規對需要命名道、路、街、巷、建筑物、居民地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根據申請。召開聽證會,進行公示。
(四)審批公告階段。
由市地名委員會下發命名批復,將擬命名的道、路、街、巷、建筑物、居民地等呈報市政府審批。并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公告。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為確保城市地名規范管理工作順利推進。市政府辦公室、市民政局負責人為副組長,市史志辦、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為成員單位的市規范城市地名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負責具體指導工作。
(二)經費保障。市財政列支5萬元作為規范城市地名管理工作專項經費。
(三)部門配合。市城市地名規范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相關部門的職責是
負責市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的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審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項;審核本市各類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申報,市民政局(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地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公布標準地名;負責全市地名標志的制作、設置、管理。
及時到地名辦申報住宅區名稱,并把地名標志的設置列入工程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房屋買賣、房屋產權變更、產權證發放及辦理各房地產開發單位房屋預售許可證時,所涉及的地名必須以地名辦公室發放的門(幢)牌證為準;確定風景點名稱時,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對轄區范圍的新建道路、橋梁和公共設施的名稱、擬將命名、更名方案提供給市地名辦;檢查、督促房屋開發商執行地名管理有關規定。必須按規定申報批準,使用經批準的標準地名。
市交通局:協助做好長途汽車站、碼頭、公路橋等名稱命(更)名。同時做好標志的設置和管理;做好省道、縣道沿線有關鄉鎮、村地名標志的設置。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地名管理工作的經費保障。用于地名標志的設置、更換和維修。
市公安局:戶籍管理工作中。辦理戶籍登記以及變更名、戶籍地址時,憑門牌證制發居民身份證和更換戶口冊,使門牌管理真正做到規范化。
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證發放及土地出讓、劃撥時。所涉及到地名或地址的必須以市地名委員會公布的標準地名或地名辦公室核發的地名使用批準書》及《門牌證》為準。
市史志辦:負責提供有關地名的相關資料。為地名命名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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