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規范措施

時間:2022-01-06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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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規范措施

一、解決面的車的辦法

一市運管所應對“面的車業主的身份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其他車主冒充頂替的現象發生。

二允許面的車在逐步更換規定車輛,進入三家出租汽車公司以下稱三家公司繼續從事城市出租車經營。

三新進入三家公司的出租車的經營截止期與年市政府出讓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截止期一致;期滿后,想繼續從事城區客運的待市政府第二輪城市出租車有償公開出讓時再按新的規定公平參與競爭,同等條件優先。

四面的車主中不愿意進入三家公司的處理辦法

1面的車主中,如不愿意進入三家公司承包出租車的可以繼續使用面的經營;使用面的經營的必須辦理《道路運輸證》或申請《道路運輸證》年審。一是更換出租車號牌,安裝計價器、頂燈,車主提供車輛行駛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承運人責任險等資料復印件,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后,領填出租客運類別的道路運輸證》申領表或領填出租客運類別的道路運輸證》年審表,報市運管處審核發證;申辦《道路運輸證》過程中,市運管所要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幫助。二是按每車每年1500元交納出讓金,不足一年按月折合。

2無《道路運輸證》經營的市運管所應當依據《省道路運輸條例》和《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后,一律予以取締。

3持有《道路運輸證》面的經營截止期與我市年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截止期同步。期滿后,無論車輛狀況如何,市政府一次性給予1.2萬元補償,面的無條件退出出租車市場。有效經營期內,面的如達到報廢年限的必須提前退出出租車市場,不得再更新任何車輛。

二、對現已購回的12臺紅色千里馬轎車的處理辦法

一紅色千里馬轎車的車型和顏色不符合市政府的規定,不允許其進入我市出租車客運市場。

二已購置了12臺紅色千里馬轎車的面的車主,如愿意進入三家公司的其已購置的車輛由市規范出租車市場秩序指揮部下稱指揮部與三家公司協商處理。處理過程中的損失,由指揮部給予每臺車一定的補助。

三已購置了12臺紅色千里馬轎車的面的車主,如不愿意進入三家公司的其所購的紅色千里馬轎車自行處理,不得作為我市出租車使用。

四對面的車主中已給付紅色千里馬轎車購車定金的如愿意進入三家公司的憑定金收據抵付三家公司的承包費;如不愿意進入三家公司的由車主自行解決。

三、對三家公司的管理辦法

一繼續履行年市政府與三家公司簽訂的城市出租車經營權轉讓合同。

二年我市城市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截止期前,一律不再許可組建新的出租車公司,一律不再審批三家公司以外的其他車輛從事出租營運。

三由于新上出租車對在營出租車的經營效益將產生一定的影響,指揮部將給在營出租車一次性補償,具體標準為:面的中每更換一臺新車,給在營出租車每車補償30元。

四三家公司新購置的出租車車型、顏色及承包經營辦法

1三家公司新購置的出租車的車型確定為富康手動典約版1.4L轎車,顏色仍為草綠色。

2新車的購置、上牌、辦證、安裝防護攔、計價器、頂燈、GPS等事宜,由三家公司與車主或車主代表共同組織實施,市運管所全程監督。

3仍沿用在營出租車的經營方式。考慮車價、上牌辦證費用、經營期限等因素變化的前提下,三家公司應比照在營出租車的標準,收取新進入三家公司承包出租車的承包費,承包合同的具體條款必須經指揮部審定。

4三家出租車公司必須在年之內上足150臺出租車。三家公司只能將政府特許的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優先給與48位面的車主;三家公司可以自主擬訂承包合同,剩余指標向社會公開發包。

5凡進入三家公司承包出租車的指揮部將根據承包合同條款,一次性給予面的退出出租車市場的相應補償;原面的必須退出出租車市場,其面的車自行處理,但不得進入鄉鎮客運市場;已到報廢年限的作報廢處理。

五運管所要調研制訂加強三家公司管理辦法。促進三家公司依法規范誠信經營。

四、對其他多種型號出租車的處理辦法

一持有有效《道路運輸證》經過年度審驗車輛,必須逐步更換成草綠色富康自由人1.4L轎車或富康手動典約版1.4L轎車。原車輛退出市場,自行處理。

二無《道路運輸證》或持無效《道路運輸證》經營的車輛,自本措施實施之日起,堅決予以取締。

五、GPS系統產權屬城市客管處,管理權先行移交金達公司,原服務方式、服務價格不變,市運管所加強監管。待下一步經有關部門對GPS系統進行評估后,作價將產權移交金達公司。

六、本措施由市交通局、建設局、公安局、物價局、工商局等部門參加的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通過。本措施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七、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