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事訴訟中如何指導當事人舉證
時間:2022-02-16 09:07:00
導語:淺談民事訴訟中如何指導當事人舉證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當今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自己在日常生活所遇的難以解決的問題已被越來越多的人采納,那么人們應采取怎樣的訴訟行為才能達到自己所希望的目的,如何收集證據,如何在訴訟中舉證,將是至關重要的問題,特別是在民事訴訟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民事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既然法律這么規定,那么人民法院為什么還要指導當事人舉證呢?
我們知道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是分幾個階段進行的。立案庭和來信來訪接待室,是法院和訴訟當事人接觸的第一道窗口,這里應該是給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最重要的地方,很多人當他們的權益和他人發生沖突時,他們想到法院來訴訟,但他們手中的材料往往很凌亂,證據材料不符合要求,這就要求法院工作人員不能簡單地告之能否立案,還要就有關事項進行耐心細致地講解,說明他所要求的訴訟是否為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應到哪個部門尋求解決,不能簡單的一推了事。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根據事實,依法區分案件的所屬類別,對不同性質的案件,有針對性地審查當事人訴訟手續,材料是否齊備,不同性質的案件給予不同的舉證指導,在時機成熟的時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多年來所受理案件的不同特點,法律的不同要求進行分門別類,結合當前民事訴訟的實際狀況,以及公民在法院訴訟之前尋求法院欲幫助其解決的疑難問題等,將這些材料匯編,制定“舉證指南”。將訴訟規則中一般性常識問題,給來訪者予引導,這樣既能使來訪者對所尋求解決的問題一看就懂,又能減輕法院任務,提高工作效率。而針對一些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案件類別,法院工作人員要對來訪者針對該案的特殊性進行指導,如對因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要告之需經仲裁前置,即由有關勞動部門仲裁以后,才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般的民事案件適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所提出的訴訟請求負有舉證責任,但法律規定了在發生特殊民事責任訴訟中或發生在原告人難以舉證的特殊情況下,免除原告對其所主張的事實的舉證責任,而把舉證責任調換位置轉移由被告承擔。如違反國家環境保護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給他人造損害,飼養動物給他人造成損害等,受害人只要舉證自己受侵權的事實就可以對責任人提起民事訴訟。讓每位帶著疑問、擔心而來的人,帶著滿意輕松而歸。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民事訴訟進入審理階段,人民法院的工作重點應該是查明案件的事實,以及對當事人圍繞案件所舉的證據進行質證、核證、認證,在開庭審理前,可根據案件所舉證據的繁簡,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聽證會,讓各方當事人對自已舉證情況心中有數,根據自己舉證情況及時補遺拾漏,為開庭審理打下良好的基礎。但應值得注意的是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應始終處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對訴訟當事人因不懂法律,造成舉證不能,法官可以給予法律上的闡明,但不能代替舉證責任人去調查取證。雖然法律規定,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法院依職權主動地調查、收集、核實證據。筆者認為這種主動調查權應當盡量少用,應對當事人,就有關法律規定不甚明了的問題,引導其用合法的民事訴訟行為來保護自己民事權益,對因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盡量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并且法院有必要向各方當事人闡明,避免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法官偏袒一方的印象。同時,對當事人舉證不足,法院提供法律指導的同時,不能因此而無限制地延長審理期限,規定一個合理期限,敦促舉證責任人履行舉證的職責。在訴訟中遇到證據可能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告之舉證責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必要時法院可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總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不能簡單地就案辦案,在遵從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指導各方當事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力爭人民法院的每項工作讓人民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