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采購國產設備稅對策

時間:2022-08-2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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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采購國產設備稅對策

當前實際工作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涉外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申請抵免所得稅是目前保留下來需要稅務機關審批項目的主要內容之一,本人多年來長期從事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發現設備抵免所得稅無論是文件規定上還是實際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采取對策給予解決。

一、具體政策規定

為了擴大吸收外資,鼓勵涉外企業使用國產設備,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定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9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第090號),兩文件基本內容是對符合條件的涉外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其設備金額的40%可從購買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2005年又總局出臺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488號),對包括進口件、追加投資及合并分立等抵免問題做了進一步細化,現階段設備抵免所得稅工作主要是根據這三個規范性文件規定開展進行。

二、當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1、稅額抵免不合理。目前稅收減免主要分為稅率式減免、稅基式、稅額式三種,因購買國產設備金額的40%可從購買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也就是直接沖減應納所得稅額,屬于稅額式減免。從理論上講這種減免側重稅收利益的直接讓渡,操作簡單,但是從稅務機關角度分析不利于組織稅收收入。因為生產性的涉外企業本身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定期優惠,企業在開業前購買的設備可以在基數為零的前提下連續抵免七年,特別是對于投資強度大的機械制造等企業,如果購買設備較多,開業十年即使每年獲利,基本上也將出現無所得稅可交現象。另購置設備金額通過折舊方式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文件規定讓其直接沖減應納所得稅額很不合理。

2、時間要求不實際。文件對設備抵免時間做了規定,要求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應在購置國產設備后兩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申請報告。該規定與實際執行非常不切實際。因按照程序,企業購買設備需要經過申請退設備所含增值稅環節,需要經過專用發票認證、資料準備、報經審批,退稅機關核實發票信息、實地調查、逐級批復、審批退稅等相關手續,僅退稅工作就無法在兩個月內完成,更不要說在兩個月辦理抵免申請。如果不能核實已退增值稅金額,就無法準確計算抵免所得稅,所以必須要等到企業已拿到實際退稅款后方開始受理。而且對于有的企業工程改造或新上項目的采購行為歷時較長,有的甚至長達幾年,每兩個月申報一次的規定過于頻繁,甚至可能出現一套設備需要多次進行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的情況。對于主管稅務機關而言也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重復工作。

3、文件規定不具體。一是固定資產標準難以掌握。文件規定設備必須是作為固定資產管理,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所的得稅法細則三十條固定資產的認定標準,對設備使用年限判斷比較困難,只能由企業自行申報。二是全部出口類難以判斷。指導目錄鼓勵十三大類產品全部出口類,日常如何進行判斷,是依據上年度還是當年,是否要等到年底核實企業產品是否全部出口后方可以辦理。三是進口組件價格無明確,文件規定對于進口料件可以從設備總額中扣除,如何確定進口件的金額。如果設備的關鍵部分是進口,其他部件為國內生產組裝,那整個設備能否稱之為國產設備。對此,對使用進口零件組裝的以多少比例來界定為國產設備,文件中沒有明確。四是運輸費裝卸費扣除問題。企業在購貨合同上注明了設備總額是包含運費、安排費、裝卸費等費用,而申報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金額時沒有扣除相應的費用,審核過程中應以怎樣的比例予以扣除難以把握,文件中沒有明確。

4、工作流程不規范。國稅發〔2004〕80號文下放了審批權限,設備抵免所得稅審批由省轄市級稅務機關負責,但對基層分局如何上報,市局怎么批復,以何種形式等各地執行不統一,缺乏規范。有的地方自行開發抵免軟件,要求企業報送電子信息,有的地方手工書面審核;在審批過程中有的以正式公文形式進行批復,有的則是由管理部門以審批單形給予回復等。在CTAIS江蘇優化版上線后,第一批工作流未將抵免所得稅納入業務需求之中,造成信息管理系統的盲區,仍需要機外審核,形成管理資源的浪費,沒能解決各地執行程序不規范的問題。

5、部門配合不協調。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抵免所得稅分屬兩個部門審批管理,目前這兩個部門之間配合還不夠,表現在退稅部門審批時間較長,容易給企業錯失抵免時機;對于設備的商品海關代碼、是否構成固定資產以及具體程序上等兩部門之間年因為各自政策理解上的不同,造成有的設備退稅后,而抵免部門認為不符合條件應不予抵免等,或者讓企業多次修改商品海關代碼等現象,讓企業無所適從。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無論是退稅還是抵免,都需要對設備是否是未使用過的,是否是進口,以及合同采購的真實性等進行核查,因兩部門之間缺乏信息交流,造成重復對企業設備的情況進行核查,增加了企業不必要的負擔。對屬于鼓勵13類產品全部出口類企業,退稅部門現在做法是暫時不予以退稅,而是監管期間結束以后方允許退稅,而抵免所得稅是需要退還增值稅后才可以辦理,存在時間上的矛盾。另外,對設備退稅或者抵免五年以后存在出租出借轉讓,需要退回已退增值稅或者已抵免的所得稅,因部門之間缺乏一個相應的信息交換渠道,造成不能互通有無。還有一點就是最近國家發改委和總局對購買設備退稅政策進行較大的改動,而抵免所得稅未有發生變化,一直沿用以前政策,不適應新形式下的退稅和抵免所得稅工作的銜接。

6、后續管理不到位。49號文第七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款。”。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產品更新換代加快,有的設備因加速折舊的方式造成幾年以后不適應需要,需要進行處理,或者有的企業直接將購買設備后廠房后通過投資、出租設備獲取利潤,按規定應補繳設備已抵免的所得稅款,而在現實工作中卻容易忽視這個環節。稅務部門存在重前期審批,輕后續管理的現象,還有因為設備過多,無法甄別,沒有時間也無法進行核查,以及由于機構改革或是人員變動等原因,起不到監管的作用。有的在稅務管理人員變動后,對企業已經享受抵免政策的設備實質上處于完全不管的狀態。

三、建議對策

1、完善現有規定。設備金額的40%可直接從新增的所得稅抵免規定缺乏合理之處,兩者之間并無相同或者類似可以相互沖抵的可抵因素,而且嚴重侵蝕了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稅基,容易給企業逃避所得稅帶來可乘之機。建議修改現行規定由抵免應納所得稅稅額改成應納稅所得額,即設備金額的40%按照企業實際適用的稅率,給予抵免所得稅。同時抬高可抵免企業的門檻,只有符合國家特別鼓勵類產業,或者兩密企業、高新技術產業等項目方可以享受抵免范圍,對于一般初級加工制造,技術含量低,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可不予辦理。

2、延長申請時間。為了解決和退增值稅時間的沖突,以及企業多次購買設備多次申報的弊端,建議適當延長企業購置設備后申請抵免的時間要求,由原先的兩個月修改為企業辦理退稅后的兩個月,或者直接要求企業在年底前統一辦理當年度購置設備的抵免申請,稅務部門在第二年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給予批復,不影響企業抵免,同時延長時間也能解決屬于鼓勵類十三大類產品全部出口類企業取得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政策盲區。

3、細化具體辦法。488號文對部分要求做了細化,但是內容還不是很具體,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再出臺文件規定,明確可抵免設備的范圍標準,對組成整套設備購進的零部件等允許納入抵免范圍,對合同金額注明包含運費、裝卸費,建議按發票金額一定的比例計算扣除。對于企業所購買的設備,明確關鍵部件超過者50%以上即不再為國產設備,已經不屬于國產設備的范圍,不予以抵免,同時對什么是“簡單組裝所形成的”,給予明確規定,便于基層部門實際工作中掌握。

4、統一工作流程。盡快完善業務需求,利用CTAIS優化版的信息平臺,收集現有抵免政策,落實開發適合全省統一使用的抵免所得稅業務工作流程,從企業申請所需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初步審核、省轄市稅務機關終審,反饋批復信息等方面制定流程,規范文書格式,形成統一有效的抵免工作流程。

5、強化部門配合。負責退稅管理和抵免兩部門之間建立工作聯宜機制,對企業辦理設備退稅時,退稅機關將信息主動反饋給抵免管理部門,后者實行提前介入,即在設備退稅時,開始審批前期的準備工作,與退稅部門一同開展實地開展,減少重復核查。對于各方發現的涉及出租出借轉讓信息,加強信息交流,互通有關情況,可以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6、落實后續管理。據調查涉外企業的很多設備使用期不到五年就更換或者出租、轉讓。因此,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強監管,如建立健全所得稅抵免管理臺帳,詳細記載每套設備的名稱、設備規格、購置時間、金額等,要求企業申請時同時附送設備電子照片信息,逐一核對,防止企業同一套設備多次申請抵免。另外要加強抵免以后時期的實地核查,定期對設備的狀態進行檢查,對于設備抵免多的企業采取抽查或者審查“固定資產清理”賬戶的方法落實后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