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管護合同

時間:2022-10-28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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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護合同

編號:

甲方:林業主管都門(林業廳、局)

乙方:管護單位(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村集體、集體林場等)

為切實加強重點公益林管護,甲乙雙方根據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精神,經協商一致,就重點公益林管護達成下列協議:

一、管護區域與面積

甲方將畝重點公益林委托(承包)給乙方管護。四至界限為東至:,南至,西至,北至。管護區域包括村(林班、小班),分別是:村(林班、小班)畝,村(林班、小班)畝,……(具體情況詳見附圖)。

二、甲方權利與義務

1、向乙方指明管護區域、面積、四至界限,明確管護要求。

2、及時向乙方支付中央補償基金,標準為元/畝·年,全年總額元。

3、對乙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考核。

4、對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管護義務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整改;對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或扣減乙方中央補償基金;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占林地情況嚴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關規定追究乙方相應責任。

三、乙方責任與權利

1、依法組織人員對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進行管護,加強對管護人員上山巡查管護的監督。

2、建立健全重點公益林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盜砍濫伐、亂捕濫獵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機制,有效預防、發現、撲救重點公益林管護區域內火災,并及時報告;監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發現后及時上報和治理,保證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壞,無濫捕濫獵現象。

3、嚴格執行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4、接受、服從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對重點公益林管護和中央補償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履行了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有獲得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權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負責人:(簽名)負責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