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業稅收思考

時間:2022-07-02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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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業稅收思考

在我國加入WTO后,作為服務貿易領域的一個重要行業,國際貨物運輸業正面臨著巨大的機遇和挑戰。如何加強該行業的宏觀稅收管理、確保國家稅款不流失、切實維護我國稅收利益,已成為擺在稅務部門面前的重大問題。在此,筆者結合曹妃甸開發建設實際,對如何加強國際貨物運輸業稅收征管談一些粗淺的認識。

一、當前境內國際貨運業發展概況

國際貨運行業的形成,是國際商品流通過程的必然產物,是國際貿易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快速發展,我國貨運行業已經發展到相當的規模,特別是近年來各地都在大力發展沿海經濟,興建各類型港口,港口年吞吐量也逐年大幅遞增,2007年全國港口吞吐量已達55億噸,為國際貨運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舞臺。以港口為依托的貨代企業這時便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許多貿易公司也紛紛開辟業務,參與業務的競爭。這些貨代企業通過包括攬貨、結算運雜費、報關、報驗、保險、相關的短途運輸、咨詢乃至交單議付和結匯等在內的一條龍服務業務,不僅促進了外貿事業和地方經濟的發展,拓寬了就業渠道,而且培植了新的稅源增長點,促進了稅收增收。

二、國際貨運業稅收征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際貨物運輸業的蓬勃發展,在帶來巨大外貿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因其涉及面廣、業務跨境等特點,導致了稅收征管工作中出現了諸多問題,極易形成稅款流失漏洞,使國家的稅收利益遭受巨大損失。

(一)納稅主體良莠不齊,非法貨代魚目混珠,逃避稅收監控,擾亂市場秩序

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對外貿運輸工作實行計劃管理。當時僅有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一家企業為8家外貿專業公司提供國際貨運服務。進入改革開放時期后,隨著進出口貿易量的迅速增長,外貿、交通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打破了船、貨統得過死的局面,逐步放開貨代、船代市場,允許多家經營,鼓勵競爭,為貨運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在這種情況下,有相當一部分并不具備中國一級貨代資格的內資企業和外商代表處也在公開或半公開地進行經營活動,而且非法貨代(包括大量的外國或境外企業在華辦理機構)的數量遠遠超過合法的貨代企業。這些非法貨代機構憑借成本低、信息網絡資源方便、經營方式靈活等優勢,至少占領了我國貨代市場三分之一以上的份額。從目前了解的情況看,非法貨代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境外貨代機構悄然大舉“入侵”,搶占、瓜分市場分額,對境內貨代構成強有力的競爭。目前全球最大的貨代企業中,如德國的德順、辛克,瑞士的泛亞班納,日本的三井、日通、日新,都已在我國主要口岸設立代表處,以委托的方式開展業務。另一種是掛靠合法貨代的、游離于體制之外的大量個體戶、皮包公司等非法貨代的存在,嚴重侵害著貨主或承運人的合法權益。

(二)代墊費用稅前標準、項目不統一,極易形成稅款流失漏洞

在“費用包干、代墊”運作模式主導貨代市場的情況下,代墊費用稅前扣除范圍、項目的不統一、不明確,既不便于稅務部門從嚴執法,也客觀上為不法貨代企業偷逃稅款提供了政策空子。根據我國現行營業稅相關政策規定,從事業的納稅人一般不墊付資金、與委托方進行全額結算(所發生的費用原票轉交)的,以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作為計稅依據,不存在稅前扣除相關代墊費用問題。但現實經營情況卻復雜得多,目前,貨代企業費用包干(并代墊付部分費用)已成為主導貨運市場的主要運作模式。這種模式給我們稅收征管帶來很多問題,集中表現為貨代企業代墊付費用在稅前的扣除問題。雖然對于業如何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發[1995]76號文中就已經給出了一個總體的原則,即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但“實際收取的報酬”這一概念很難界定,因此,實際執行中掌握不一。特別是對于報關業務究竟如何繳納營業稅,各地執行的政策口徑更不一致。因此,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稅函[2006]1310號文,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規范。總體來講,報關者可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一)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臺費、倉儲費;(二)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三)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應該講,總局在文件中列舉的報關中可以扣除的費用項目基本是較全面的了,但還要提醒納稅人的是,要進行差額繳納營業稅必須要取得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在具體征管業務操作中,由于總局文件中并沒有明確貨運業的代墊費用的具體扣除項目和范圍,各地稅務部門在對貨代企業代墊代付費用確認和稅前扣除標準和尺度的理解把握上不盡一致,執行起來隨意性也較大。一些不法貨代企業便借扣除代墊付物流費用之名,將五花八門不允許扣除的費用“擠”進或塞入稅前扣除費用中,從而大行偷逃稅款之實。

貨代市場“費用包干”運作模式的出現,貨代企業代墊付費用現象的通行,也造成了不同資質貨代企業間的稅負不公,嚴重束縛了貨代企業的健康發展。

(三)部分貨代企業混淆稅前費用扣除范圍,混水摸魚少繳稅款

為加大稅前扣除費用,有的企業在賬務處理上將代辦進出口業務與自營業務、其他業務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不分開核算。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把自營業務、其他業務及其他有關費用也列入扣除項目,增大扣除比例,偷逃應納稅款。許多企業采用“移花接木”手法,將本應由企業自營(貿易)承擔的有關費用以及其他毫不相干的費用,如企業人員工資、電話費、倉儲租賃費等,全額或部分轉移轉入代墊代付費用中,以達到“增收”和偷稅的目的。

(四)一些貨代業主與委托方相互勾結,采用瞞天過海手法侵蝕雙方稅基

由于貨代企業稅前不可扣除費用越多,其稅負越高、利潤也就越小,所以一些企業便千方百計地減少不可扣除費用。在巧立名目仍有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的情況下,他們就在簽訂貨代協議時要求委托人在結算時允許他們把不可在稅前扣除的部分費用,開成運輸發票直接入委托方的賬,在本企業賬上以暫收暫付的方式出現,以達到“把在稅前不可扣除的費用變成可以扣除費用”,甚至“讓渡”一部分“利益”給委托方的目的。由于一般納稅人支付的正規運輸企業的運輸費用,可以以7%的比例作為進項稅金進行抵扣,委托方為加大稅前抵扣額,也想方設法多取得運輸發票,受托方便抓住委托方這種心理提出“轉嫁”不可扣除費用的附加條件,委托方為了自身利益,自然“樂而為之”,這樣雙方為了“共同利益”,一拍即合,達成“交易”,直接造成稅收的流失。

(五)以票控稅形勢較為嚴峻

從1998年10月上旬起,外經貿部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治理整頓國際貨運市場,特別是實行貨運專用發票制度,各地嚴格按照貨代企業自身資格條件和業務量確定發售發票以后,非法紛紛尋求合法貨代掛靠,利用不正當手段虛開發票以逃避稅收負擔,或采取異地開票結算的方式減輕稅負,掛靠戶只向該企業上交一定的管理費,該企業向他們提供空白發票,并接受掛靠戶發生的代墊費用票據,而掛靠戶收入并不在該企業的賬上反映。這樣,不但掛靠戶逃了稅,無形中也加大了該企業稅前列支費用,也直接導致掛靠企業少交稅收。

三、對策及建議

要解決國際貨物運輸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積極深化我國貨代企業管理體制改革,將審批制改為符合國際慣例的登記制,為境內外貨代企業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適應WTO新形勢,我們要秉著“對外開放首先要對內開放”的方針,深化貨代業管理體制改革,如將現在的審批制改為符合國際規則的登記制,實行登記制后,可提高貨代的注冊資本,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加以確認,建立信用備案機制等,使符合條件的非法貨代轉變為合法貸代。同時,還要大力扶持本土的貨代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發展,給予其與外資同等的待遇,保證我國的貨代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與外資企業競爭。要針對國內貨代企業缺乏規模、網絡以及資源分散的劣勢,推動在國內貨代企業之間的廣泛合作,促進國內貨代企業向集團化、規模化、社會化發展,并逐步實現從做中間人向做物流商的轉變和跨越。

二是要嚴格國際貨運企業資格鑒定,防止非法貨代渾水摸魚,擾亂貨運市場稅收秩序。在(或兼營業務)企業取得工商執照,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后,應填報《業營業稅納稅人資格鑒定表》,經審理符合稅務機關確定的會計核算要求,能準確反映納稅人從事業務的全部收入、費用、成本、利潤情況,特別是能準確申報具體分項的扣除費用項目等條件的,經批準,并錄入納稅人稅收信息資料庫予以確認。與此同時,按照經貿部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代業的管理規定》、《關于外國投資國際貨代業的審批規定》、《關于國際貨代業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等規定,由外經貿、海關、工商、稅務等部門聯手,聯合打擊非法經營活動,切實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三是要嚴格“以票控稅”措施,切實堵塞稅收流失漏洞。要嚴格票證管理,加強準期申報和日常監控管理。凡業的納稅人必須使用專用的電腦版業發票,不得使用手工票據,稅務機關可對發票實施不定期的檢查和監控。納稅人按月申報扣除項目明細表,作為附列資料。對有轉交被人費用票據的,要保留原票復印件以備查證。對納稅人申報的扣除率波動較大的或有所疑問(扣除率明顯高于同類企業的納稅人)時,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其他資料并說明情況,或者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征管法》的規定,以納稅人上一年度或同行業納稅人扣除率,要求納稅人先行預繳,待年終過后進行匯算清繳。

四、對曹妃甸工業區強化國際貨運業稅收征管的建議意見

曹妃甸建設規劃顯示,這里將建成礦石、石油、天然氣、煤炭、集裝箱、散裝碼頭近百個,形成5億噸以上的吞吐能力,將成為中國最大的綜合性港口。未來的曹妃甸將成為河北經濟發展引摯,成為華北乃至東北經濟發展的增長極。在此發展機遇下,為推動我省貨運業健康發展,省局應參照上海、山東、廣東等沿海港口地稅部門較為可行的做法,明確貨運業的費用扣除范圍,對省局列舉范圍以外,也確屬代墊費用的,經納稅人申請,并提供具體、詳細的扣除項目清單,出具合法憑證、單據,經上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檢查把關后,可以據實予以扣除。為準確計算扣除費用。納稅人有關費用必須分別核算,按船(航舶)、按貨(一票或一類)進行核算收入、費用,同時要設立扣除五大類費用明細賬(如裝船費、卸船費、等港口費用;報關費、注冊費等繳付國家機關有關稅費;倉租費、裝箱費、短駁費、搗箱費等倉庫費用;海運費、陸運費,貨物保險費、危標費、換單費等),具體分類有條件的企業可在計算機核算程序中具體記載、備查。對于有混合銷售、兼營業務的,必須分別進行核算,不得混同于業務之中。否則,稅務機關有權取消其業納稅人資格并停止供應業專用發票,并按稅負從高的原則征收稅款。在做好日常控管的同時,對納稅申報不正常和費用扣除比例居高不下的企業,要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年度終了后,對重點監控的企業的要進行逐戶核查,對比分析企業的稅源變化情況,測算當年度的費用扣除比例,作為下一年度稅收征管的一個參照,并錄入企業稅收信息資料進行管理。此外,還要適應加入WTO后的貿易量增大、貨物結構變化快以及貨運業務向綜合物流發展的新趨勢,加強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加快稅務電子網絡與口岸聯檢單位、鐵路、港務局、船檢等港口口岸系統服務聯網進程,通過“科技加管理”嚴格港口貨運企業稅收監控,促進貨運市場稅收的穩定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