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家庭養老交流

時間:2022-10-20 1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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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家庭養老交流

一、農村家庭養老制度面臨的困境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經濟逐步發展,農村老人的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但是由于農村家庭供養意愿和供養水平普遍較低,老人的生活水平還停留在溫飽線附近。由于代際關系“輕老重幼”格局的形成,一方面家庭物質資源的代際間分配嚴重扭曲,老年人處于被忽視被排斥的地位;另一方面,老人在家庭和社區中的話語權也在迅速失落,他們不但缺乏與子孫交流和溝通的機會,而且連表達個人意見和不滿的權利也經常被剝奪。老人生活質量和社會經濟地位的弱化與農村整體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之間的結構性矛盾,反映了農村以年齡和代際為界的社會分化業已形成,并在不斷擴大。

農村老人的貧困化并不完全歸因于經濟發展水平,調查表明,所到地區無論貧富,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都有著高度的相似性。這一問題更深刻的原因還在于,隨著農村社會結構和文化的變遷,家庭養老制度的傳統的支持性資源逐步萎縮、流失,而新的替代性資源又未能有效形成。

第一,家庭養老的制度基礎已經改變。一般認為,家庭養老是在長輩對知識和家庭經濟具有控制權威的社會中形成的制度性傳統,父輩對財產等資源的控制地位是其賴以獲得子孫贍養的主要制度基礎。我國農村經過近半個世紀的經濟社會結構變遷,特別是改革開放后,隨著人口流動與交往范圍的擴大,資源配置方式的改變,長輩對家庭經濟和其他資源的控制性地位已不復存在,他們可用于與子女交換贍養的物質基礎亦非常有限。在農村,兒孫對老人的贍養意愿和贍養水平,通常與老人的財產和收入狀況密切相聯。由于父權基礎的普遍衰落,除親情約束之外,養老不再具有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力和保障,較大程度上主要依賴子女的個人意愿和內在道德的支撐。

第二,家庭養老的支持性文化正在衰落。有研究認為,我國獨特的文化傳統,即“孝”文化可以成為當今家庭養老制度的主要依托性資源。但調查表明,“孝”文化的支撐作用并不樂觀。在農村,對贍養內涵最具共識的看法是“給老人吃飽”,這種基本義務也成為普遍的標準贍養行為。例如,兄弟幾人每年合供每位老人500斤谷子或300元錢后,對老人其余衣食寢飲、情感悲歡不聞不問,以“供”代“孝”,有“養”無“孝”。雖然農村目前還能普遍接受家庭養老制度,但是在養老的制度基礎逐漸瓦解后,作為其文化基礎的“孝道”觀念也已逐漸式微。

第三,人口流動背景下的老人照料資源短缺和血緣關系弱化。調查顯示,貧困農村家庭的養老仍然主要依賴子女數量。農村勞動力在地理上的流動和遷移,使得因計劃生育和家庭小型化而出現的老人供養及其照料資源短缺的問題進一步加重。流動帶來的影響主要是改變了家庭養老所賴以存在的重要條件―――緊密的血緣聯系。地理間隔使得農村老人從兒孫方面獲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變得不現實。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的另一個重要后果是,農村人口“城市化”、“公民化”過程的開啟將會導致血緣關系的重要性逐步降低,人們對家庭養老模式的認同程度也會隨之下降,從而進一步削弱家庭養老的基礎。

第四,養老行為的規范資源消失或功能減弱。作為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家庭養老制度還包含一套規范人們養老行為的制度維護機制,如法律、社區行政組織、宗族制度和公共輿論等,對不贍養行為予以規范和懲戒。但農村的現實情況是,除法律外,其他傳統的制度維護機制作用都在顯著消退,而囿于農村老人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等方面的原因,法律從來都不是農村養老行為最主要的規范資源。家法族規和公共輿論曾經是農村最重要的規范資源,但是這兩種資源目前都處于消失或逐步消解的狀態。村級組織曾經是集體化時代養老秩序最主要的維護力量,但是這項制度資源的功能也在弱化中。村干部對眼皮底下發生的一些贍養糾紛通常持消極態度,“民不舉官不究”,“管不了,沒法管”。一旦發生不贍養或其他虐待事件,老人能夠從制度渠道獲得的救濟非常有限。

第五,新的制度資源開始進入,但是遠遠不夠。一些新的支持性制度資源正在進入農村并且受到老人們的歡迎,如農村合作醫療、計劃生育獎勵制度等。但是這些制度資源目前還存在著資源量小、覆蓋面窄等問題,總體而言,還只是杯水車薪。

二、解決農村家庭養老困境的政策思路

農村養老制度目前面臨兩難選擇,所謂資源困境實際折射的是農村經濟、社會和文化變遷的背景下,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因其制度化基礎改變而難以為繼。對此,首先要改變對農村養老方式的自然主義態度,加強國家對農村養老行為的積極干預、扶植和管理;其次,要創造新的資源形式,立足農村資源的開發,鼓勵探索和實驗新型養老方式。

第一,政府主導在農村興起尊重、關懷老人的風氣,以政府的威望代替老人在社區和家庭中日益沒落的權威。除必要的大力倡導和宣傳工作之外,還應考慮采取一些制度措施,如成立老年人協會等,并規定其在村莊相關事務決策中的一定地位,以提高老年人在社區中的話語權來帶動老年人其他權利地位和權利意識的提升。此外,各級政府還應建立專項資金用于投資農村老人的文化精神生活,如建立村老年活動室、開展定期的文化和體育交流、匯演和比賽、推行健康保健和醫療常識的普及工作等。一方面通過老年人在村莊中的活躍帶動新農村建設,另一方面也可彌補勞動力外流造成的老年人精神貧困等問題。

第二,強化村級組織在社會風氣、道德建設方面的規范、監管職能。在養老制度以道德自律方式難以充分維持的情況下,應補充以行政手段,建立新的尊老敬老的村規民約,以及群眾投訴和舉報的受理責任制,切實解決不贍養和其他虐待老人的行為。

第三,倡導移風易俗,鼓勵女兒贍養,挖掘農村新的養老資源。調查發現,盡管根據傳統家庭養老制度兒子享有繼承權利和承擔贍養義務,但是在現實農村養老活動中,女兒參與娘家父母的贍養已經成為普遍行為。在多數老人看來,兒子供養是出于義務,女兒贍養則是出于親情,女兒的重要性在精神和物質兩方面都能得到體現。但傳統的風俗習慣制約著老年人在兒子和女兒間自由選擇贍養者。對女兒而言,因有義務而無權利也存在諸多不平等問題。所以在農村,倡導新觀念,宣傳和推進兒子女兒平等的繼承和贍養地位,不僅有利于普法而且有著更為現實的意義。

第四,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社區集中供養試點,探索社區和鄰里相助的福利功能。如在外出務工人員較多的村莊,由村委會負責,子女部分出資,嘗試將老人的贍養或部分贍養職能集中在一起,建立老人的疾病、照料、閑暇等統一管理和相互照顧制度等。

第五,針對改革開放后進入中年的“準老人”,逐步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這些“準老人”與集體化時代過來的老人不同之處在于,他們大多數有自我養老的意識,也經歷了一定的市場化洗禮,并且具備一定的財富準備。只要養老保險制度制定合理,經過若干年后,農村能夠實現從完全的家庭養老過渡到合理的家庭與保險制度并重的養老方式。

第六,針對老年人是疾病多發群體、醫療消費的最困難人群,應在合作醫療制度中設置傾斜性資金??梢钥紤]國家撥付???,對65歲以上老人提高一定的醫療報銷比例。還可針對老人“大病等死”的窘境,建立專項的“大病扶助基金”,規定家庭和國家不同的出資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