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調解與判決審限的比較與思考

時間:2022-08-06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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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調解與判決審限的比較與思考

當前,法院結案方式之一的訴訟調解,正逐漸成為人民法院維護穩定、創建和諧的首選。各級各類媒體有關訴訟調解的文章甚多,在此僅從判決與調解在審限方面的比較,探討人民法院提高辦案效率的更佳方式,與各位同仁商榷。

筆者所在*縣人民法院,是位于陜西東南角,三面**省的山區法院,具有案件類型少、標的不大、法律關系相對簡單、當事人法律知識貧乏等特點。探究辦案方式,提高辦案效率,對維護山區百姓合法的訴訟權益具有特殊的意義。筆者通過采取查閱本院立案庭收結案登記簿、統計報表、到檔案室抽卷查看、走訪辦案法官等方式,以本院*年1月至2007年6月的結案情況為基數,計算出判決與調解的結案比例等數據,并從婚姻家庭類、合同類、權屬類案件中各抽調30個案件,對判決與調解的審限等量化指標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對比分析如下:

一、調解與判決案件審理時限比較與分析

(一)整體情況分析

*年1月至2007年6月,*縣法院共審結各類民事案件548件,平均審限42.5天,其中判決結案223件,平均審限66.4天;調解(含調解撤訴)結案321件,平均審限29.1天;其它方式4件,平均審限23.3天。所結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402件,其中判決135件,平均審限45.6天;調解267件,平均審限22天。普通程序審結案件141件,判決88件,平均審限130.2天;調解54件,平均審限101.3天。綜上可見,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由于法律關系簡單,調解結案率高,審理期限短;普通程序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審理期限長,當事人對立情緒相對較強,調解率偏低。但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調解案件與判決案件相比,審理期限都短得多,調解案件審限總的來說僅有判決案件的一半左右。

(二)民庭、速裁庭與基層人民法庭審限比較

在所結548件民事案件中,人民法庭審結385件,判決122件,平均審限49.8天;調解261件,平均審限21.1天;以其他方式結案3件,平均審限12.2天。民庭審結82件,判決65件,平均審限84.5天;調解17件,平均審限43.6天。立案庭所設速裁庭審結81件,判決36件,平均審限84.3天;調解43件,平均審限45.6天;其他方式結案1件,平均審限24.3天。從上述情況分析,民庭的判決率、審理期限均高于速裁庭和人民法庭,而調解率則低于速裁庭和人民法庭。這主要是因為*縣人民法院實行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基層人民法庭和速裁庭主要審理簡易程序民事案件,而將繁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分流到民庭審理。速裁庭、人民法庭的精力主要用在簡易案件審理上,且速裁庭和人民法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居多,因而所辦案件期限明顯縮短,所辦案件很少超過三個月。而民庭審理普通程序的案件較多,難度較大,審判周期相對較長。總的來看,各庭調解案件的審理期限都比判決案件的審理期限少得多。

(三)各類主要案件分類量化比較。

根據*年的統計報表來看,各類民事案件的判決、調解周期情況為:婚姻家庭類結案總數166件,其中判決46件,平均審限74.5天;調解120件,平均審限39.2天。合同類結案總數168件,其中判決74件,平均審限49.5天;調解94件,平均審限43.3天。勞動爭議類結案總數24件,其中判決10件,平均審限98.6天;調解14件,平均審限54.2天。相鄰糾紛類結案總數33件,其中判決15件,平均審限67.7天;調解18件,平均審限52.4天。財產權屬類結案總數57件,其中判決31件,平均審限70.2天;調解31件,平均審限32.5天。損害賠償類結案總數96件,其中判決47件,平均審限70.3天;調解49件,平均審限41.3天。由此可見,無論是婚姻家庭類、合同類案件還是其它各類案件,調解案件的審限全部都短于判決案件的審限。

從上面三個方面的量化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調解案件的審限普遍短于判決案件的審限,調解案件的效率普遍高于判決案件的效率。

二、民事調解結案平均審限明顯低于判決結案的原因分析

對各人民法庭和速裁庭、民庭的案件,經綜合分析比較,筆者認為調解結案的審限短于判決結案的審限,有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調解在程序上比判決更靈活,不像判決那樣要受到程序的嚴格限制。調解可以在審前、審中、審后等審理的各個環節進行,不受普通程序中有關期限規定的約束,比較靈活,因而案件審理期限較短。而判決結案案件必須經過開庭審理,才能判決,而開庭審理受到民訴法關于答辯期限、舉證期限等規定的限制,因而審理期限相對較長。特別是一些較為疑難、復雜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案件承辦人需要大量時間了解案情,花功夫做化解矛盾工作,因而審限就更長。

2、判決案件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的要求高于調解結案的案件。調解結案的不少案件,只要當事人能夠彼此相互諒解,調解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就能調解結案,而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和適用法律,要求并不象判決那么高。調解主要側重于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而判決結案則要求認定事實要清楚,事實不清不能下判;適用法律要準確,只有這樣處理結果才能確保公正。因而,審判人員在處理判決結案的案件上所花費的時間要遠遠大于調解結案案件的時間。

3、判決結案的案件涉及鑒定、評估、公告等事項的比例遠遠高于調解結案的案件。這些案件主要是房地產案件、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很大一部分需要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舉證期限為一個月,有時當事人還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在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中,還有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與法院查明不一致的情形,法官要依法行使釋明權,由當事人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一旦變更訴訟請求,又要給對方當事人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有些案件案情復雜,需要開幾次庭才能查清事實,因而審限相對較長。而簡易案件中涉及鑒定、評估的比例要遠遠比適用普通程序少得多,延長審限和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極少。

4、判決結案的案件審批環節多,占用時間相對較多。*縣法院為了提高民事案件的質量,加強對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規定了法律文書簽發權分別在獨任審判員、審判長、庭長和分管院長。核簽調解書所花費的時間遠比判決書用的時間少,多數都是當即簽發。而對一些疑難、復雜的案件,庭長在吃不準的情況下,還要提請分管院長討論,這樣等待的時間就會長,特別是一些等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時間會更長。這也是判決結案的這些案件比調解結案的案件審限要長得多的原因之一。

5、考核、激勵機制的影響。近年來,*縣法院廣大法官充分認識到訴訟調解可以簡化訴訟程序,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減輕訴累,便利群眾等優點。*縣法院從各種途徑加大調解力度,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建立健全了多元調解工作機制,把調解率和辦案審限作為考核審判人員的重要指標,一定程度上激勵審判人員創新調解方法,提高調解結案率。如*縣法院西營法庭探索出“調解五法”,即法制宣傳法、賠禮道歉法、案例教育法、分頭調解法、交叉調解法;全省調解工作先進單位——*縣法院構扒法庭多年總結出來的調解經驗——“三調模式三方法”,將“冷卻”擇機調解法、親情感化調解法、案例提示調解法貫穿在庭前、庭中、庭外訴訟全過程。這些調解方法的運用與推廣,使*縣法院的調解率得到了有效的提高。

6、案件承辦人工作責任心的影響。工作責任心較強的審判人員,往往善于做思想工作,調解能力強,工作方法得當,因而調解結案的比例高,判決結案的少,平均審限也偏低。

三、降低判決案件審限的思考

目前,基層法院的調解審結案件的周期短于判決審結案件的周期是一個普遍現象。這一現象的出現,確實有許多主、客觀方面因素。從當前的實際情況看,判決審限比調解審限略高是可以理解的,但高出這么多,確實值得探討其深層次的原因:

一是審判監督的加強,特別是錯案責任追究的細化,使部分審判人員因對判決把握不準而更青睞訴訟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對審判人員的責任從立案到執行都作了十分詳細的規定,甚至因過失導致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也要追究責任。這使得法官十分謹慎以明哲保身。此外,各地法院還出臺了案件質量評查細則,對每一個案件進行具體的評查。這些評查細則具有可操作性,對提高審判質量很有好處,但在客觀上也使審判法官更傾向于首選調解,尤其面對疑難、新型案件時更是有近調遠判的心理。

二是判決必須先經庭審的規定,使判決案件的審理期限在一定程度拉長。盡管民訴法也規定了簡易程序,但并未明確規定未經庭審可逕行判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1條規定: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缺席判決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表現之一。事實上,審判實踐中的所有民事判決都是在開庭審理后作出的。

三是公民法律素質整體偏低,影響法院當庭宣判率的提高。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力度加強,“五五普法”的啟動,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當前不僅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律水平、法律素質未得到根本的轉變,就是一些領導干部也對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觀念不夠強,依法行政的理念還未深入人心。正是由于公民法律素質的偏低,法官即便在庭審中已將事實查清,不少案件特別新型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以及政府部門可能敗訴的涉府案件,都不能當庭作出宣判。這些案件都需要在庭后做大量的工作,甚至要向當事人暗示甚至明示可能的敗訴結果,讓其有心里準備后,才能作出宣判。

四是因交通、通訊等客觀條件的限制,制約了速判。山區法院尤其是像*縣法院這樣各法庭均位于大山之中的法院,客觀條件的影響比較突出。如最遠的西營法庭,距*縣城60余公里,因山路險峻,行車需三個小時,案件若當庭宣判,而審簽、文印、校對、用印全需到縣法院進行,判決書很不容易在法定期限內送達至當事人手中。而因有填充式民事調解書存在,調解結案則要便捷許多。

五是法官的審判水平和庭審駕馭能力是影響快速判決的最大因素。由于目前法官隊伍在法律知識、業務技能、審判經驗和職業道德三個方面差異較大,法官個體間素質參差不齊,造成部分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結果。而且,因為歷史原因,部分老法官業務水平不高,法律知識更新不快,而年輕干警或難于通過司法考試,或通過了司法考試又嫌山區法院條件差待遇低調離,致使老法官成為法院審判的中堅。如*縣法院,近三年來通過司法考試的7名年輕干警,有3名已調離,1名因無公務員身份不能任命法官,任命為法官的僅2人。40歲以上老法官占法官總數的87%,其中部分老法官法律知識不夠新,靠經驗辦案,對定案信心不足,請示、匯報成了家常便飯,因此也造成了判決案件周期的加長。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要縮短判決案件的期限應解決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在堅持錯案責任追究的同時,區別對待主觀辦錯案和對法律理解不同造成的錯案,不追究法官在實體裁判上的責任。實行法官責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但進行錯案責任追究時一定要給予法官充分的職務保障,這是法官職業特點的需要,又是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需要,更能有效提高法官的社會責任感,使法官敢判、會判、判好,充分發揮判決本身給人民大眾以法律標準衡量是非對錯的看法,誘導了群眾對法院的評價,并引導社會加快向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化方向發展的速度。

二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不斷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法制宣傳工作,盡快提升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公民對法院依法作出的對己不利判決的心理承受力。對人民法院而言,則應充分發揮審判機關熟悉法律知識,掌握大量案件的優勢,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廣泛進行以案講法,開展法律宣傳活動,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普法宣教等活動。近年來安康中院曾與安康電視臺聯合開辦的“現在開庭”欄目,以及各縣區法院分別建起自己的網站,在網上大量公布裁判文書及以案說法案例,就是充分運用各種宣傳平臺,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有力舉措,社會效果顯著。

三是進一步推進法官職業化進程,淘汰不合格法官,不斷提高法官業務技能,努力解決法官的職業物質保障,提高法官的職業地位尊榮,吸引高素質人才到法院,將審判權集中到少數精英法官手中。進一步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加強對現職法官的培訓及繼續教育,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道德高尚的職業法官隊伍。

綜上,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加大訴訟調解力度,努力保障社會和諧;同時更應當早日創建精英化的法官隊伍,從根本上保障判決的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