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稅務局維護建設交流材料
時間:2022-05-15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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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和建設,穩定和擴大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開征的一個稅種。從19*年分設機構到20*年,我地區累計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71,505萬元,年收入由19*年的3.979萬元,到20*年增加到11.022萬元,年均增長速度為16%。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穩定增長,為增加地方財力,加快城鎮基礎建設,迅速改變城鎮面貌等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然而,隨著分稅制的實施和稅務機構的分設,在這一稅種的實際征收和管理中,我們卻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值得研究和探討。
一、在目前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與“三稅”的征收不同步
從19*年分設國家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以來,稅收征收的主體由原來的一家變為兩家,而且又都有各自分管的稅種和征收任務,在這種情況下,地方稅務機關為完成自己的收入任務,在屬于地方稅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過程中,不是按照《條列》的規定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部分是按納稅人應繳納“三稅”稅額為依據計算征收的。特別是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征稅款上,不論國稅是否征收增值稅,地稅機關一律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在稅收定額調整中,一些地方稅務機關采取以自行典調、測算的經營收入為依據,計算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核定定額,另外,地稅機關在國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因當期經營收入超過核定稅額超開發票部分而補征稅款時,由于不掌握相關信息而仍按原定額征收稅款,與以增值稅為計算基數的實際征收稅額產生差異而不同步。
(二)由于受“三稅”的制約,收入穩定性較差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于以企業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必然受“三稅”本身的制約。因為只有在繳納“三稅”后,才發生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而該稅種的納稅時間明顯滯后于“三稅”,而且收入穩定性相對較差。特別是繳納“三稅”的企業,在拖欠、偷漏主體稅種的情況下,其收入的穩定性受到的影響是更大的。由于流轉稅的主體稅種增值稅本身受企業購銷情況的影響較大,尤其是在企業購銷不均衡情況下,以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所受的影響就更大。特別是在企業進項稅大于銷項稅時,按現行政策規定則無法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影響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和城市維護建設穩定的資金來源。
(三)在稅務檢查和處罰上有爭議
在實際工作中,對于該稅種的稅務檢查和處罰,在地稅內部意見不一致。一種意見是在企業未計提主體稅種的情況下,地稅部門可以率先查補該稅種及其課征滯納金。另一種意見是在企業未計提“三稅”的情況下,就不能單方面進行查補該稅種和課征滯納金。按現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只有在發生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偷、逃稅行為時才能形成對其進行補稅、罰款、課征滯納金。除此之外,當納稅人由于計算錯誤和少申報等其他原因而發生的少繳“三稅”等情況,都不應發生城市維護建設稅課征滯納金和罰款問題。這樣才能符合“條例”精神。實繳“三稅”與應繳“三稅”,文字不同,意義也不同,征收方法也就不同。沒有“三稅”的繳納金額也就沒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額,更談不上稅款的征收和組織入庫。
(四)主體稅種和附征稅在征收工作中相互脫節
分稅制本身就是以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或共享收入,并分別由國家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組織各自的收入。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屬于地方的固定收入,其征稅對象除營業稅外,增值稅、消費稅則屬于中央稅。如果繼續采取附征的辦法,征收工作就容易脫節,不利于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此稅種的征收和管理。
(五)國、地稅各自測算納稅人定額,基數不一造成矛盾
由于各定各的稅,造成測算結果和稅負不一致。當地稅部門發現國稅部門對有些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測算定額偏低時,則不按國稅的定額依據測算城市維護稅。因而,形成不同的測算依據和測算結果,由于測算結果不一引起納稅人的不滿。
(六)在查補稅方面,工作難度較大
目前,在國、地稅兩個機構之間協作配合與日常聯系協調機制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地稅部門不能及時掌握國稅相關的稽查信息。如國稅部門在查補增值稅和消費稅時,地稅部門不能同步進行城市維護稅的查補工作。特別是在國稅部門先行對一些偷、逃稅案件查補稅及罰款入庫的情況下,待到地稅部門進行查驗時,企業往往因資金問題或已破產而使稅款無法征收。另外,當地稅部門發現納稅人有少繳“三稅”或偷、逃稅現象時,由于國稅部門還未實施對增值稅的檢查或未組織稅款入庫,而沒有形成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地稅部門又無法對該稅種組織入庫。
(七)企業之間稅負相差懸殊
對繳納消費稅的企業來說,一項銷售收入在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還要分別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其稅負高于其他企業。以20*年為例,生產卷煙的企業,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高達2.28%。酒廠生產的白酒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達2.2%,即便是按最低檔5%的稅率征收消費稅的商品,該項稅負也占0.35%,和其他無消費稅的企業相比,企業間稅負相差十分懸殊,不能體現負擔與收益相一致的原則。
(八)城市維護建設稅為何欠稅居高不下
按“條例”規定納稅人只有在繳納“三稅”后,其未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才能形成欠稅,據調查,納稅人在繳納“三稅”后,無力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為數不多。20*年底,全州累計欠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就達2,971萬元,是什么原因造成欠稅數額如此距高不下?據我們分析,問題主要出現在稅額的統計上,部分納稅人因資金或其他原因而發生欠繳“三稅”時,把城市維護建設稅實現的應繳稅額全部反映到欠繳數中。而按“條例”規定,納稅人在“三稅”未繳納前,帳面只反映應繳稅收實現數,“三稅”未繳,則城市維護建設稅哪來的計算依據,在納稅義務和納稅時間還未發生時,進行錯誤的納稅申報,是城市維護建設稅欠稅距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二、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幾點改革設想和建議
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一個完全屬于附加性質的地方稅種。(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三稅為征收依據)在國家實施分稅制以前,由于一個稅務部門各稅統管、統一征收、該稅種的征收難度小,簡便易行,附征的矛盾和問題還不很突出。但目前在實施分稅制的情況下,如果仍然采取附征的辦法,以三稅為征收依據,在征收工作中的有些矛盾和問題就很難理順和解決。因此,對城市維護建設稅這一稅種,進行一些改革和相關的政策調整是十分必要的。
(一)在維持目前稅制前提下的幾點政策調整意見。
1、在減免稅政策上“三稅”和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要區別開來。一是對由于政策因素而減免“三稅”的企業,不再相應地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因為“三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從稅種性質及其作用上截然不同,只是在稅制設計上把它作為“三稅”的附征稅進行征收。但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目的,就是國家采取征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辦法,以穩定和擴大城市維護建設的資金來源,使社會群體和公民受益于城鎮建設公益事業。由于企業在主體稅收上已經得到了相應的減免稅政策照顧,而沒有理由再享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二是按照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原則,對“三資”企業也應征恢復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使“三資”企業在享受城市維護公益設施的同時,也要承擔所在城鎮的維護和建設義務。這樣,既體現出稅種之間的不同性質和作用,保證城市維護建設稅有可靠的資金來源。
2、要改變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以解決征收不同步的問題。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條例》,是在分稅制以前制定出臺的,在當時一個稅務部門各稅統一征管的條件下,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是基本可行的,而且可以避免征收工作容易脫節的矛盾。但在國家實施分稅制的體制下,為解決稅款征收上的實際矛盾和問題,我們認為,必須改變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稅款的計稅依據,將納稅人實際繳納“三稅”改為應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使該稅種的征收工作不受“三稅”本身的制約,不論企業是否繳納“三稅”,凡發生應納“三稅”行為的,地稅部門都可以直接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這樣既保證收入的穩定性,又可以避免其他一些征收上的矛盾和問題。
3、切實加強國、地稅兩個部門的協作配合。在測算定額和起征點工作中,共同協商兩家攜手測算一個定額,這樣即有利于形成稅收征管合力,又避免矛盾的發生,同時也方便了納稅人。
(二)對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改革的設想。
城市維護建設稅,自從1985年開征之日起就是以“三稅”為計稅依據,包括一系列的征管辦法以及減免稅規定,均比照“三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完全依賴于“三稅”之中。但鑒于在實施分稅制的情況下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矛盾,我們認為對這一稅種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改革的可行性也是比較大的。所謂改革,是將城市維護建設稅由附加稅改為獨立稅種,進行單獨征收和管理。
1、按經營收入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將原來以“三稅”實際交納稅額為依據,改為以各個行業的經營收入為依據,并采取擴大稅基和低稅率的形式征收。這樣使該稅種收入會隨著經濟的增長而同步增長,并能做到收入的相對均衡和穩定。
2、作為獨立稅種,單獨征收。從征收管理上說,城市維護建設將附加改為獨立稅種,單獨征收,不再受制于“三稅”的征收情況制約,兩家稅務機關分別組織入庫,可以減少部門之間的矛盾,更有利于地方稅務機關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
3、合理調整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將附加改為獨立稅種征收后,根據稅基情況,要科學設計不同行業的稅負,在絕大多數企業都能可以承受稅收負擔的前提下,按照不同行業設計出差別稅率。對生產卷煙、白酒等征收消費稅的企業可適當降低原有的稅負,以解決不同行業之間稅負相差懸殊的問題。
以上是我們對城市維護建設稅在多年來的征收過程中發現的矛盾和問題,提出我們還不成熟的幾點個人看法,供稅制改革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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