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設施保護工作方案

時間:2022-09-17 10: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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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設施保護工作方案

為加強城市供水設施保護管理,確保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障城市生產、生活用水需求,依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省城市供水條例》及釋義、《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城區供水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保護對象

包括凈水廠、泵站(供水泵站、取水泵站、無負壓加壓泵站)、取水構筑物、輸配水管網、閥門、消火栓、遠程監測設備、結算水表、伸縮器、流量計、壓力表、壓力監測儀、窨井(井座四周)和二次供水設施及附屬設施(儀表儀器、排氣閥、排水閥、井室、井蓋、管道支墩及其他設施)等的城市供水設施。

二、保護范圍

(一)城市凈水廠、泵站(供水泵站、取水泵站、無負壓加壓泵站)周圍不低于30米范圍內,應劃定安全保護區,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安裝電子監控設備。在離凈水設施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6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物。

(二)輸水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劃定為管道兩側各10米區域,在岷江段安全保護范圍為管道上游500米內、下游1000米內的區域;

(三)直徑1000mm以上(含1000mm)的供水管道保護范圍為管道中心線兩側各10米內的區域;

(四)直徑500mm以上(含500mm)的供水管道保護范圍為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內的區域;

(五)直徑100mm以上(含100mm)、500mm以下的供水管道保護范圍為管道中心線兩側各1米;

(六)消火栓、伸縮器、流量計、壓力表、壓力監測儀、窨井(井座四周)保護范圍為設施外1米范圍;

(七)直徑15mm—80mm的立戶注冊水表,排水閥、排氣閥保護范圍為設施外0.5米范圍,其他管道附屬設施保護范圍為設施四周0.5米范圍。

(二)至(七)項,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并設立明顯保護標志。

三、保護措施

(一)凈水廠、泵站。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活動:

1.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2.進行爆破、打井、采石、挖沙、取土等;在150米以外近距離爆破工程,應經供水、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在安全保護范圍外100米至200米近距離打井、開礦,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規定距離執行,并由供水、國土、水務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在安全保護范圍外200米至500近距離挖砂、取土,應經環保、水務、國土行政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3.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泵站(房)、凈水廠的安全警示標志;

4.其他危及泵站(房)、凈水廠安全的行為。

(二)城市輸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1.新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2.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因種植而挖、翻、取土或者開鑿農用排灌淺溝,深度從地面起小于1米的除外);

3.爆破,采、堆沙(石)、堆放重物、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4.埋設線桿、種植深根系植物,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排放腐蝕性物資或者有毒有害物資;

5.未經批準,擅自從輸水管道上分水;

6.覆蓋、涂改或損毀警示標志;

7.其他損壞或危害輸水管道安全的行為。

在輸配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已有建筑物、構筑物,未經批準不得重建;禁止改建、擴建,有條件的應當實施遷建。

(三)城市供水設施技防要求,嚴格按照《公共供水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設置。公共供水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原則符合GB50348的規定,并應嚴格按照《公共供水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基本配置》的要求設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應符合GA/T75的規定。自來水劇毒化學品集中存放場所的安全技術防范應符合DB31/329.2的規定。配電站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DB31/329.5的規定。

四、保護標志

野外輸配水管道標志樁采用高度為1米的鋼筋砼三面體,三面體側面上部噴“輸水管道”,下部噴“服務熱線號碼XXXX”字樣,高度為0.3米,標志樁埋深為0.7米,安裝間距為100米/根,管道拐角、上坡下坎、穿越魚塘、河流等可根據實際埋設;城市管線標示采用長寬為0.3米×0.12米的黃色噴墨標示,標注管道走向,內容為“供水管線->”,安裝距離為25米/個,可根據現場實際調整安裝間距。

五、職能職責

(一)市水務局是城市供水設施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供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并依法查處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

(二)市級相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沿線鄉鎮、開發區等有關單位、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供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

(三)市供排水總公司負責供水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管理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