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綠線管理方案

時間:2022-04-08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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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綠線管理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于縣城(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和建制鎮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縣縣城及建制鎮規劃控制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與城市用地紅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縣縣城(經開區)綠地系統規劃》由縣、區規劃部門和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居住區園林綠化、單位園林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園林綠化應當符合《縣城市各類用地規劃綠地率指標》(見附件)的標準。

其他集鎮以及不在城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和規模以上工礦企業的園林綠化參照《縣城市各類用地規劃綠地率指標》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縣、區規劃和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縣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七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用地圖則、提出的不同類型的用地界限、規定的綠地率控制指標、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是城市綠線的劃定依據。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源泊、水塘、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1、撈刀河及松雅河、瀏陽河兩岸堤腳起各50米。

2、高速公路兩側各30米,省道、縣道兩側各15米。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原生林植被、園林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公園設計規范》、《縣縣城(經開區)綠地系統規劃》、《縣城市各類用地規劃綠地率指標》等標準進行建設。

第九條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態綠地的規劃設計方案,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評審后,報縣、區主管領導審批,由各責任單位負責組織施工。

第十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開發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傾倒垃圾、排放污水、葬墳、用水以及其他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內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十一條所有新建項目、需改變或影響園林綠化景觀的改建和擴建項目,在向縣、區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同時,應向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送該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景觀設計方案,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參與整體設施方案評審,對符合園林綠化要求、達到規劃綠地率指標的方案加蓋“縣城市園林綠化審批專用章”后,規劃管理部門方可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確因特殊情況不能達到園林綠化建設指標的,或需要期占用綠地、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需報經縣城園林綠化委員會研究決定,由縣、區規劃和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建設單位必須在同類區域內完成所缺(減)面積的異地綠地建設任務,或按照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的規定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費,由財政監督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十二條縣城和建制鎮規劃控制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園林綠化景觀設計方案,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園林綠化設計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時,要按照園林綠化總面積不減少、設計方案更合理、植物配植更科學的原則進行,且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各類建設工程配套的園林綠化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園林綠化方案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

第十五條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參與組織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進行專項驗收,確認綠線范圍和建設質量合格的加蓋“縣城市園林綠化合格專用章”后,規劃部門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第十六條縣、區規劃和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管理人員定期對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狀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城管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執法,及時糾正各類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傾倒垃圾、排放污水、葬墳、用火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水庫以及瀏陽河、撈刀河非城區段兩岸的綠化保護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年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