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清理監察實施辦法

時間:2022-03-20 0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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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清理監察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省民政廳、省監察廳決定,2012年上半年在全省集中開展社會救助專項清理監察行動。根據2012年全省民政工作會議、社會救助工作會議精神和《省民政廳、省監察廳關于切實加強民政社會救助監察工作的通知》(民政發〔2012〕1號)要求,為確保我縣社會救助專項清理監察行動取得明顯成效,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社會救助專項清理監察行動,是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要舉措,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建設、源頭治理腐敗的重要內容。深入開展社會救助專項清理監察行動,從嚴從快,舉一反三,堅決清查糾正違反低保政策、擴大低保范圍、擠占低保資金,以及“人情保,關系保”等社會救助工作中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違規違紀行為,進一步強化政策觀念,完善工作程序,加強規范管理,嚴格責任追究,切實維護和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促進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二、監察內容

這次社會救助專項清理監察行動,主要是全面了解各鄉鎮社會救助政策執行情況,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具體內容有:

(一)各鄉鎮執行社會救助政策的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地方自行擴大救助范圍和亂開政策口子的情況;是否存在單位和個人違規干涉社會救助工作的情況;是否存在社會救助政策與行政管理工作掛鉤的現象。

(二)救助對象審核審批情況。重點檢查各鄉鎮是否依據現行社會救助政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對象納入救助范圍,及時取消已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特別是嚴格清查糾正“人情保,關系保”的情況;是否嚴格執行救助對象申報審批程序,特別是鄉鎮入戶調查,村(居)民主評議和救助對象在鄉鎮城鄉低保固定公示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的情況。

(三)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按規定落實地方配套救助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有遲撥、截留、擠占、挪用和冒領現象。救助資金是否嚴格遵循“民政部門核定對象和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銀行到人”的發放程序。

(四)經辦能力建設情況。重點檢查是否按照省政府政發〔〕41號文件要求,落實鄉鎮農村低保專職工作人員的情況,以及是否按省政府規定要求落實救助專項資金及工作經費的情況。

三、方法步驟

這次專項清理監察行動采取鄉鎮自查自糾,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民政局聯合督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以鄉鎮自查自糾為主。專項監察行動從3月初開始至6月底結束。各鄉鎮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分階段、分步驟狠抓落實。

(一)宣傳發動(3月份)。各鄉鎮根據本方案細化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專班,召開專題會議動員部署。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務公開網、鄉鎮低保公示欄、村(居)務公開欄及時通報本地社會救助專項清理監察行動情況,深入宣傳救助政策和申報審批程序,充分發揮輿論作用,擴大社會影響,增強工作透明度,營造社會救助專項清理監察行動良好氛圍。

(二)自查自糾(4月份)。各鄉鎮對照民政發〔2012〕1號文件和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屬政策執行問題的,迅速采取措施,糾正錯誤做法;屬對象不準,存在“人情保,關系保”的,迅速清退,張榜公示,并建立專檔備查;屬擠占挪用資金的,迅速歸位,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同時,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的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按照黨紀政紀規定嚴肅處理。各鄉鎮社會事務辦要在4月底之前向縣低保局報送本地開展自查自糾的情況報告。

(三)檢查督辦(4月—5月份)。縣監察、財政、審計、民政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赴各鄉鎮檢查督辦,檢查采取聽匯報和實地查看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督查組要聽取所檢查單位專項清理監察工作情況匯報;查看政府、民政、財政有關文件、資料。督查組隨機抽查所到鄉鎮30%的村,每個村不少于5個戶。

(四)總結整改(6月份)。各鄉鎮要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結合縣聯合督查組檢查發現的問題,逐條逐項制定整改措施,6月底前整改到位。縣監察、民政部門要對所屬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辦,并在6月底前形成書面總結報告,報縣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省監察廳。對重視不夠、行動遲緩、整改不力的鄉鎮,縣監察局、縣民政局將予以通報批評。

四、保障措施

本次專項清理監察行動涉及部門較多,工作范圍廣,縣政府成立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監察、財政、審計、民政、低保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清理監察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民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工作專班,對此項工作進行領導和督導。參與本次專項清理監察行動的縣直部門和工作人員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嚴謹的工作態度、扎實的工作作風,圓滿完成專項清理監察任務,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度。對專項清理監察行動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堅決糾正,對違規違紀人員,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