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節水灌溉工程資金監管工作辦法

時間:2022-02-10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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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節水灌溉工程資金監管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在投放、使用和財務核算等環節中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根據國家、自治區和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專項資金,是指各級政府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灌溉水和自然降水,通過采用水利、農業、管理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水從水源地通過輸水、配水、灌水直至作物耗水過程中的損失,最大限度地降低單位耗水量,提高作物產量和產值而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使用和管理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專項資金,須遵循本辦法。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來源

第四條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專項資金來源于國家財政、自治區財政、市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和縣區配套資金以及其他方面投入的各類資金。

第五條國家、自治區財政安排的資金(以下統稱自治區專項資金)主要包括可用于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的各類專項資金:現代農牧業生產發展資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土地整理資金、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扶貧資金、糧食增產工程資金等。

第六條市和縣區財政根據每年高效節水灌溉工程任務將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專項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七條縣區高效節水灌溉工程配套資金先上解市財政,市財政根據各地高效節水灌溉工程任務,同市本級和上級安排的高效節水灌溉工程資金(不含自治區專項資金)一并下達縣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高效節水辦公室(水利管理部門)的申請,及時將用于購買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的各類材料款匯入市高效節水辦公室設立的專戶(可走直接支付程序),市高效節水辦公室根據采購計劃適時進行采購,并對縣區及時準確調撥相關材料物資。

對自治區專項資金按原渠道不變、保持項目的完整性、符合項目驗收要求的原則,把其中用于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的各類材料資金通過項目實施單位匯入市高效節水辦公室設立的專戶。自治區專項資金需要縣區配套的資金將從縣區上解資金中解決。

第九條市和縣區高效節水辦公室(水利管理部門)設立高效節水灌溉專項資金專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封閉運行”管理。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高效節水灌溉專項資金的調度,并對專戶資金的核算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的安全高效運行。

第十條自治區專項資金和市級、縣區配套資金下達縣區財政后,各地須按市里要求及時將資金匯入市級專戶,未按時匯款地區,市財政將從該地區財政往來資金中抵扣。

第十一條市高效節水辦公室負責高效節水灌溉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購、登記、發放,并根據縣區的要求負責提供材料的清單和發票等相關票據。市高效節水辦公室將對高效節水灌溉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購、登記、發放等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二條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制度、政府采購制度,資金撥付遵循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及管理,實行縣區人民政府負總責的制度。縣區人民政府應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加強對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的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五條各級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