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時間:2022-11-01 10:07:00
導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基本情況
**位于河北省東部偏南,地處衡水市東部的南運河西岸。地理位置為東經115о54'—116о27'、北緯37о28'¬—37ο51'之間,北靠阜城,南連故城,西接武邑,東南鄰山東省德州市。土地總面積118778.1公頃(1781671.2畝)。1996年總人口48.2萬人。
第二條規劃目的
加強全縣土地利用的宏觀控制和科學管理,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以土地供給約束需求,在土地供給能力允許情況下,先重點后一般地科學安排各項建設用地,實行耕地占用與開發、復墾掛鉤,嚴格控制增量用地,建設用地走內涵挖潛之路,切實保護好耕地。
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由用地數量調整逐步轉向以質量調整為主,實行規模經營。充分開發利用非耕地、存量地、閑散地,進行土地綜合整理,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積,進行用途分區管制。
解決好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合理、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綜合效益,促進全縣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
第三條規劃任務
在規劃期內,確定出全縣土地利用基本方針和目標。通過對全縣土地資源特點、土地利用現狀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各部門之間用地需求的分析研究,在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基礎上,確定出全縣非農業建設用地指標,用土地供給約束并引導土地需求;縣城及鄉鎮居民點、工礦、交通、水利工程等建設用地指標,按實施階段落實到鄉(鎮)、村;制定土地資源開發、整理、復墾計劃指標;根據土地用途劃分用途區,制定用途分區管制規劃;提出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為政府部門制定土地利用宏觀調控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條規劃期限
基期:1996年
規劃期:1997-2010年
其中:近期1997-2000年
遠期2001-2010年
展望到:2030年
第二章土地資源利用狀況
第五條土地資源利用現狀及潛力
一、現狀
**位于衡水市東部,地處黑龍港流域。全縣土地總面積118778.1公頃(1781671.2畝),其中耕地83585.1公頃(1253776.5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70.4%;園地3607.8公頃(54117.2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3.0%;林地606.7公頃(9100.9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0.5%;牧草地305.5公頃(4583.1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0.3%;城鎮村居民點及工礦用地16217.4公頃(243261.1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13.6%;交通用地4109.0公頃(61636.2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3.5%;水域6297.4公頃(94460.8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5.3%;未利用地4049.0公頃(60735.4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3.4%.
二潛力
(一)土地開發潛力根據適宜性評價和布局情況,未利用地可開發1732.0公頃(25979.4畝),其中開發為耕地893.3公頃(13400.0畝),開發為林地193.7公頃(2905.1畝),開發為其它用地645.0公頃(9674.3畝);灘涂可開發287.6公頃(4313.3畝),其中開發為耕地165.9公頃(2488.0畝),開發為其它用地121.7公頃(1825.3畝).
(二)土地整理潛力包括農村居民點整理和特殊用地整理.
根據農村居民點用地現狀分析,"空心村"整理潛力達6602.0公頃(99028.0畝).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整理的可行性,可整理為耕地510.5公頃(7658.0畝),占整理潛力的7.7%,其它整理潛力主要為新增人中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挖潛所用.
全縣有特殊用地600.4公頃(9006.0畝),其中墳地整理潛力為211.2公頃(3167.7畝),占特殊用地的35.2%,全部整理為耕地.
(三)磚瓦窯復墾潛力全縣磚瓦窯面積678.0公頃(10198.8畝),根據磚瓦窯使用年限到期情況取土深度及重新復墾利用適宜情況,復墾面積可達526.4公頃(7896.3畝),占磚瓦窯面積的77.4%.其中復墾為耕地406.3公頃(6094.1畝),復墾為其它用地120.1公頃(1802.2畝)
(四)農業結構調整潛力農業結構調整主要指對低產零星分布的果園退園還耕,通過退園還耕可增加耕地85.2公頃(1278.1畝).
(五)中低產田改造潛力全縣有3783.3公頃(56750.0畝)村邊或路邊閑散撂荒地需要綜合整理為成片高產農田;有20000.0公頃(300000.0畝)中低產田需要增加物質科技投入,使其逐步成為高產穩產農田.
第六條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利用率低,農村居民點用地超標現象嚴重.全縣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292.5平方米,景州鎮廣川鎮北留智鄉劉集鄉杜橋鄉五個鄉(鎮)人均用地大于300.0平方米,村莊大散空現象普遍,土地占用量大,利用率低.
二土地利用結構單一,以農業為主.耕地面積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70.4%,園地林地牧草地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比率合計為3.8%.園林草地面積過小,易發生風沙旱澇等自然災害,中低產田和鹽堿地面積大,土地生態環境脆弱.
三居民點土地利用程度高,利用率低,后備資源開發潛力小.全縣地勢均為平原,已開發利用的土地占全且土地總面積的90.0%,未利用地和水域共同才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8.7%,開發潛力較小.居民點整理潛力大,但因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整理難度較大.
第三章規劃方針、目標與展望
第七條規劃方針
一、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精神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有關耕地保護的文件,把耕地保護和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作為本次規劃核心目標。
二、控制兩個總量。控制耕地總量,實現規劃期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控制非農業建設用地總量,實現建設用地合理、集約利用。
三、體現兩個掛鉤。一是交通、水利、能源等重點基礎建設所占耕地要與土地開發、復墾增加耕地掛鉤,實現耕地增減平衡;二是城、鎮、中心村發展確需所占耕地要與整理“空心村”、獨立廢棄礦掛鉤,做到耕地增減平衡。
四、實現兩個轉變。規劃中要體現土地管理方式的轉變,貫徹土地用途分區管制的原則和指導思想,劃分土地用途區,制定用途規則;體現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即由粗放型利用轉向集約型利用,用土地供給制約并引導土地需求,做好各類用地保護、開發、整理和利用。
五、實現兩個促進。規劃的制定要有利于促進全縣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持續利用,有利于促進全縣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第八條規劃目標
一、到2010年,全縣人口控制在55.0萬人以內,耕地保有量85302.3公頃(1279534.5畝),其中基本農田79295.7公頃(1189435.5畝)。
二、到2000年,縣城人口規模控制在7.8萬人,縣城規模控制在858.0公頃(12870.0畝);到2010年縣城人口規模控制在13.5萬人,縣城規模控制在1416.7公頃(21251.2畝)。城鎮村居民點及工礦用地2000年控制在16470.6公頃(247059.5畝),2010年控制在16297.5公頃(244462.5畝)。規劃期間,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指標控制在591.9公頃(8879.0畝),耕地補充指標要達到2197.0公頃(32955.0畝),耕地可凈增1605.0公頃(24075.0畝)。
三、保證交通用地150.2公頃(2253.1畝),確保水利工程用地183.4公頃(2750.7畝)。
四、規劃期間,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實現占補掛鉤。補充耕地1605.0公頃(24075.0畝),其中1997-2000年補充4815公頃(7222.8畝),2001-2010年補充1123.5公頃(16853.2畝)。通過開發、復墾、整理等途徑完成。
五、基本農田保護79295.7公頃(1189435.5畝),耕地保護率94.9%,人均保護耕地不少于2.4畝。
第九條土地利用與展望
根據全縣人口發展和經濟發展速度預測,到2030年全縣人口將達到63.3萬人,即在2010年人口基礎上再增加8.2萬人.2011-2030年正是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量仍會增大,由于本縣未利用土地多分布在邊蠡地帶,分散不易利用,所以建設用地會大量占用耕地.按規劃期間耕地減少速度預測,2011-2030年建設用地還需占用土地2190.0公頃(32850.0畝),其中占用耕地842.0公頃(12630.0畝).屆時人均耕地面積由2010年的2.3畝下降到2.0畝,人均基本農田(按2010年基本農田面積計算)僅為1.8畝.人土矛盾更加突出.因此,2011-2030年土地利用方針應以保護耕地、保護基本農田、進一步增加科技物質含量、改善土地生產條件和提高土地質量為主,非農業建設用地由內涵初層次挖潛向深層次、高質量挖潛轉變,即全縣城鎮村居民點用地進行科學建設規劃,工業用地由目前的分散布局向工業園小區發展,非農業建設由土地規模型建設向效益型發展,在集約用地的同時提高土地效益.在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基礎上,促進全縣經濟高速、持續、協調發展。
第四章土地利用結構調整
第十條耕地
1996年全縣耕地總面積為83585.1公頃(1253776.5畝).到2000年耕地總面積達到84013.6公頃(1260204.3畝).期間耕地增加:退園還耕26.4公頃(396.3畝);村莊整理93.4公頃(1400.3畝);磚瓦窯復墾123.0公頃(1844.8畝);特殊用地整理129.8公頃(1947.6畝);開發灘涂42.1公頃(631.9畝);開發未利用地243.3公頃(3650.0畝).期間耕地減少:城市建設占用66.7公頃(1000.0畝);工礦建設占用13.1公頃(197.0畝);交通建設占用106.4公頃(1596.1畝);轉換為水域用地43.3公頃(650.0畝).耕地凈增加428.5公頃(6427.8畝).到2010年耕地總面積達到85289.0公頃(1279334.9畝).期間耕地增加:退園還墾283.3公頃(4249.3畝);特殊用地整理104.8公頃(1571.6畝);灘涂開發123.7公頃(1856.1畝);開發未利用地650.0公頃(9750.0畝).期間耕地減少:城市建設占用252.3公頃(3784.9畝);工礦建設占用28.3公頃(424.3畝);交通建設占用43.8公頃(657.0畝);轉換為水域用地38.0公頃(569.7畝).耕地凈增加1275.4公頃(19130.6畝).耕地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比率由1996年的70.4%分別調整到2000年的70.7%和2010年的71.8%。
第十一條園地
1996年全縣園地面積為3607.8公頃(54117.2畝)。到2000年總面積達到3577.9公頃(53668.3畝)。期間退圓還耕26.4公頃(396.3畝);轉換為水域用地3.5公頃(52.6畝);園地共減少29.9公頃(448.9畝)。到2010年總面積達到3519.1公頃(52786.5畝),期間退圓還耕58.8公頃(881.8畝)。園地占全縣土地總面積比率基本保持在3.0%左右。
第十二條林地
1996年全縣林地面積為606.7公頃(9100.9畝)。到2000年林地總面積達到669.9公頃(10048.9畝)。期間林地增加:磚瓦窯復墾10.5公頃(158.0畝);開發未利用土地52.7公頃(790.0畝);林地共增加63.2公頃(948.0畝).到2010年總面積達到869.5公頃(13042.6畝).期間林地增加;磚瓦窯復墾58.6公頃(878.6畝);開發未利用土地141.0公頃(2115.1畝);林地共增加199.6公頃(2993.7畝).林地占全縣土地總面積比率由1996年的0.5%分別調整到2000年的0.6%和2010年的0.7%。
第十三條縣城用地(包括景州鎮建成區)
1996年縣城用地總面積為710.5公頃(10657.3畝).到2000年控制發展到857.0公頃(12858.7畝).期間縣城用地增加:開發灘涂33.3公頃(500.0畝);開發未利用土地47.5公頃(712.7畝).期間縣城用地轉換為水域用地0.8公頃(11.3畝).縣城用地凈增加146.8公頃(2201.4畝).到2010年控制發展到1416.7公頃(21251.2畝).期間縣城用地增加:占有耕地252.3(3784.9畝);村莊用地轉換41.6公頃(623.3畝);工礦用地轉換35.6公頃(534.6畝);特殊用地整理10.2公頃(153.1畝);占用水域用地88.4公頃(1325.3畝);開發未利用地131.4公頃(1971.3畝).縣城用地凈增加559.5公頃(8392.5畝).縣城用地占全縣土地總面積比率由1996年的0.6%分別調整到2000年的0.7%和2010年的1.1%.
第十四條農村居民點用地
1996年全縣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為12712.5公頃(190686.9畝).到2000年總面積達到12633.0公頃(189494.3畝).期間農村居民點用地增加:開發未利用地23.3公頃(349.0畝).期間農村居民點用地減少:整理為耕地93.4公頃(1400.3畝);轉換為水域用地9.4公頃(141.3畝).農村居民點用地凈減少79.5公頃(1192.6畝).到2010年總面積達到12227.1公頃(183406.1畝).期間開發未利用土地增加11.3公頃(169.5畝),整理為耕地減少417.2公頃(6257.7畝),農村居民點用地占全縣土地總面積比率由1996年的10.7%分別調整到2000年的10.6%和2010年的10.3%.
第十五條工礦用地
1996年全縣工礦用地面積為1367.6公頃(20514.8畝).到2000年總面積達到1329.9公頃(19949.0畝).期間工礦用地增加:占用耕地13.1公頃(197.0畝);開發未利用土地97.3公頃(1460.0畝).期間工礦用地減少:復墾為耕地123.0公頃(1844.8畝);復墾為林地10.5公頃(158.0畝);轉換為水域用地14.7公頃(220.0畝).工礦用地凈減少37.7公頃(565.8畝).到2010年總面積達到1132.3公頃(16985.1畝).期間工礦用地增加:占用耕地28.3公頃(424.3畝);開發未利用地210.9公頃(3163.9畝).期間工礦用地減少:復墾為耕地283.3公頃(4249.3畝);復墾為林地58.6公頃(878.6畝);城鎮建設占用35.6公頃(534.6畝);轉換為水域用地59.3公頃(889.6畝).工礦用地凈減少197.6公頃(2963.9畝).工礦用地占全縣土地總面積比率由1996年的1.2%分別調整到2000年的1.1%和2010年的1.0%.
第十六條特殊用地
1996年全縣特殊用地總面積為600.4公頃(9006.0畝).到2000年總面積達到470.6公頃(7058.4畝),期間整理為耕地129.8公頃(1947.6畝).到2010年總面積達到355.6公頃(5333.7畝).期間整理為耕地104.8公頃(1571.6畝),城鎮建設占用10.2公頃(153.1畝).特殊用地共減少115.0公頃(1724.7畝).特殊用地占全縣土地面積的比率由1996年的0.5%分別調整到2000年的0.4%和2010年的0.3%.
第十七條交通用地
1996年全縣交通用地總面積為4109.0公頃(61636.2畝).到2000年交通用地總面積達到4215.5公頃(63232.3畝).期間占用耕地106.4公頃(1596.1畝).到2010年交通用地總面積達到4259.3公頃(63889.3畝),期間占用耕地43.8公頃(657.0畝).交通用地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比率1996年和2000年為3.5%,2010年為3.6%.
第十八條水域用地
1996年水域用地總面積為6297.4公頃(94460.8畝).到2000年水域用地總面積達到6394.8公頃(95921.7畝).期間水域用地增加:占用耕地43.3公頃(650.0畝);占用園地3.5公頃(52.6畝);城鎮建設用地轉換0.8公頃(11.3畝);村莊用地轉換9.4公頃(141.3畝);工礦用地轉換14.7公頃(220.0畝);開發未利用地101.2公頃(1517.6畝).期間水域用地減少:開發灘涂42.1公頃(631.9畝);城鎮建設占用33.3公頃(500.0畝).水域用地凈增加97.4公頃(1460.9畝).到2010年水域用地面積達到6302.0公頃(94529.9畝).期間水域用地增加:占用耕地38.0公頃(569.7畝);工礦用地轉換59.3公頃(889.6畝);開發未利用土地22.0公頃(330.0畝)期間水域用地減少:開發灘涂123.7公頃(1856.1畝);城鎮建設占用8814公頃(1325.3畝)水域用凈減少92.8公頃(1391.8畝).水域用地占全縣土地總面積比率基本保持在5.3%.
第十九條未利用地
1996年全縣未利用土地總面積為4049.0公頃(60735.4畝).到2000年總面積達到3483.7公頃(52256.1畝).期間開發為耕地243.3公頃(3650.0畝);開發為耕地52.7公頃(790.0畝);開發為城鎮建設用地47.5公頃(712.7畝);開發為村莊居民點用地23.3公頃(349.0畝);開發為工礦建設用地97.3公頃(1460.0畝);開發為水域用地101.2公頃(1517.6畝)未利用土地凈減少562.3公頃(8479.3畝).到2010年總面積達到2317.1公頃(34756.0畝).期間開發為耕地650.0公頃(9750.0畝);開發為林地141.0公頃(2115.1畝);開發為城鎮建設用地131.4公頃(1971.3畝);開發為村莊居民點用地11.3公頃(169.5畝);開發為工礦建設用地210.9公頃(3163.9畝);開發為水域用地22.0公頃(330.3畝)未利用土地凈減少1166.7公頃(17500.1畝).未利用土地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比率由1996年的3.4%分別調整到2000年的2.9%和2010年的2.0%.
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和耕地平衡情況分別見表一、表二。
第五章土地利用分區
第二十條農業用地區
農業用地區是為發展農業生產而劃定的土地區域,規劃期間總面積為84013.0公頃(1260204.3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70.7%,分布于全縣,為全縣糧、棉、油、菜等種植業用地區。該區土地利用中存在著土地生產力水平低、中低產田改造任務大、科技投入少等問題。該區土地利用方向是增加科技、物質投入,改善生產條件,提高土地質量等級,逐步建成高產、穩產田。
農業用地區根據土地生產力水平和利用難易程度進一步劃分為基本農田和一般農田。
一、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包括:城鎮建設用地區范圍以外的農田,村鎮建設周圍和交通沿線以外的生產條件較好、集中連片、產量較高的農田。根據生產力水平,基本農田又可以分為三個等級,其中一級農田37979。3公頃(569689.2畝),二級農田19913.2公頃(298697.9畝),三級農田21403.4公頃(321051.6畝)退園還耕的土地劃入農業用地區的基本農田,基本農田面積79295.7公頃(1189435.5畝)占農業用地區總面積的94.4%
二、一般農田
一般農用面積4717.9公頃(70768.8畝),占農業用地區總面積的5.6%.主要包括:南運河、北運河、北江江河、躍進渠、惠民渠等行洪區內的耕地,規劃近期內確定開發為耕地的宜農后備土地資源,確定復墾為耕地的廢棄工礦地及坑洼閑散地等。一般農田受自然災害影響大,數量與質量不穩定,土地質量差,應以加強投入,進行綜合治理,提高土地生產力為主。
為了合理利用農業用地區內的每寸土地,保護好基本農田,特別定以下農業用地區管制規則:
一、全縣通過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將保護區內耕地保護具體落實到鄉(鎮)、村及地塊,做到切實保護好耕地。
二、禁止占用農業用地區內的基本農田進行城鎮、村鎮、開發區和工業區建設,禁止在基本農田上建窯、建房、建墳或擅自挖坑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禁止城鎮、工礦廢水排放污染基本農田。
三、對農業用地區內的零星地、閑散地進行整理,對宜農地進行開發,禁止宜農地開發它用。在規劃中,作為農業結構調整的退園還耕土地不得挪為非耕地使用,而應直接用作耕地。
四、建立嚴格的用途轉用許可制度,對規劃期內確定的用途可轉用的土地,嚴格履行用途轉用許可登記制度,對未進行規劃而擅自轉變用途的要給予經濟處罰,嚴重的給予刑事處罰。
五、建立基本農田和一般農田數量、質量檔案,嚴格執行農用地用途管制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制定土地開發利用政策,后備資源的開發整理要有償使用,為農田保護積累資金。對農業用地區的保護,各村要在總規劃、鄉(鎮)規劃指導下編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園地區
園地區面積為3577.9公頃(53668.3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3.0%.此區土地利用中存在著果品種類雜、面積小、產量低等問題。應增加科技投入,加強管理,調整品種,建成規模型名、優、特、新園地,建成青蘭鄉、溫城鄉、龍華鎮、安陵鄉、王千寺鄉等果園生產基地。
為管理好園地區,特制定以下管制規則:
一、已劃入園地區的土地要用于果園及為之服務的設施建設使用,不得擅自轉變用途。
二、園地區內的其它零星用地按規劃要求調整到適宜的用地區,未劃入園地區的小片果園(小于30.0畝),在規劃期內逐步退園還耕,按基本農田管制規劃管制,退園還耕之前按園地區管制.
三、控制園地區內的耕地用途的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按轉用許可制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規劃期內園地調整以在質量上下功夫為主,擴大或縮小園地面積要嚴格落實到規劃方案中,禁止隨意性擴大或縮小園地面積.
四、嚴禁各類建設占用名、特、優新種植園用地。
第二十二條林業用地區
林業用地區包括現有林地和近期規劃發展為林業用地未利用土地,總面積669。9公頃(10048。9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0。6%。其中現有林地606。7公頃(9100。9畝),占該區面積的90。6%,規劃期內確定開發為林業用地的后備資源有63。2公頃(948。0畝),占該區面積的9。4%。林業用地主要為田間林網和四旁綠化工程,集中成片的林業區很少;在有的林地中,成材林少,幼林、疏林地多,木材畜積量低;樹株密度、間伐、培育等缺乏科學管理。林業用地應以加強管理、穩定現有林地、適當開發未利用土地、增加林地面積為調整方向,以加強全縣農業生產環境及生態環境的保護功能。
為保護好林業用地,特制定如下管制規則:
一、林業用地區內的土地主要供林業生產的生態環境保護及為之服務的設施使用,不得擅自轉變用途。
二、控制林業用地區內耕地用途的改變,除法律規定的為改善生態環境而確需退耕還林的耕地外,其它耕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三、嚴格各類建設用地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防風固沙林及其它各護田、護路、護堤等防護林的用地。
四、四旁植樹為小片林地,在所在用途區內保持林業用途不變。
第二十三條城鎮建設用地區
城鎮建設用地區面積1683。6公頃(25254。8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1。4%,包括**縣城建成區和五個建制鎮,其中縣城用地與景州鎮連為一體。具體情況為:
一、縣城及景州鎮建成區用地統計為縣城用地區,面積857。2公頃(12858。7畝),中城鎮建設用地區面積的50。9%,其中現狀建成區710。5公頃(10657。3畝),占縣城區用地的82。9%,近期規劃為建設用地區146。8公頃(2201。4畝),占縣城用地區的17。1%。該區土地主要用于縣城區各項建設。
二、王瞳鎮、廣川鎮、龍華鎮、降河流鎮四鎮現狀面積826。4公頃(12396。1畝),占城鎮建設用地區面積的49。1%。人均占地標準遠遠超過小城鎮,最高120。0平方米的標準,因此,現狀用地即為城鎮用地區,不新增用地。該區土地利用中存在用地超標、空閑地多、土地不節約等現象。土地利用方向應為:編制城鎮用地規劃,科學布局各項建設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各鎮建設走內涵挖潛之路。
為強化城鎮建設用地區的土地管理,特制定如下管制規則:
一、劃入城鎮建設用地區內的土地應主要用于城鎮建設,嚴格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鎮建設用的數量、建設布局、方向、內容及建設標準等的控制,嚴格執行城鎮總體規劃。
二、城鎮建設優先利用空閑地,努力提高城市容積率,確需擴大的應首先利用規劃范圍內的非耕地和劣質耕地。
三、規劃建設區內的土地,在規劃項目實施以前,應按原用途使用,不得隨意改變。對廢棄撂荒地、閑散地,應優先整理為耕地使用,直到批準改變用途時再變更。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禁止建設用地占用規劃已確定保護的菜地和基本農田,禁止隨意調換地塊使用。
第二十四條村鎮建設用地區
村鎮建設用地區包括村鎮居民住宅、村鎮企業、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需要的用地,面積為12633.0公頃(189494.3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10.6%,分布于全縣各鄉(鎮)。該區人均用地416.0平方米,用地粗放,“空心村”現象普遍,土地整理潛力大。該區土地利用方向:控制村鎮規模發展,進行村鎮規劃,加大村莊整理力度,各項建設在村內解決。個別確需增加用地的,按國家規定標準給未利用土地,逐步建成用地規范、集約、環境優美的新型農村。
為管理此區土地,特制定如下管制規則:
一、村鎮建設用地區數量控制后,其建設要嚴格執行村鎮規劃,走內涵挖潛之路,優先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和空閑地,將零星分布的自然村通過遷建整理方式向村鎮建設用地區集中。
二、嚴禁在村鎮建設用地區以外新增耕地用于村鎮建設,嚴禁用規劃建設用地以外的耕地置換規劃區以內的土地使用,新增用地的標準為人均135。0平方米,以優先利用“空心村”和未利用地為主。
三、保護和改善村鎮環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二十五條獨立工礦用地區
獨立工礦用地區是指獨立于城鎮、村鎮建設用地區之外的工礦建設用地區域。全縣該用地區面積1329.9公頃(19949.0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1.1%。該區用地規模小,布局分散,受市場影響波動大,土地效益低。應調整布局,加強管理,開發未利用土地,向工業園區方向發展,提高土地利用率。
為加強該區土地管理,特制定如下管制規則:
一、劃入獨立工礦用地區的土地,使用目標要明確,應主要用于工礦生產建設及直接為之生產服務的設施建設使用。
二、生產建設過程中要厲行節約、集約用地,用地規模嚴格按著行業標準進行控制性建設,禁止攤大求洋。
三、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應及時復墾,宜農土地應優先復墾為耕地。對現已停產的零星分布的獨立工礦,鼓勵調整到獨立工礦用地小區中。
四、嚴禁擅自占用獨立工礦用地區內土地進行非工礦項目建設,獨立工礦用地區內的工業生產要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為基本準則,嚴禁三廢污染環境。
第二十六條其它用地區
其它用地區主要指特殊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域用地,三部分用地面積為11080.8公頃(166212.4畝),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9.3%,其中特殊用地面積470.6公頃(7058.4畝),占該區面積的4.2%,交通用地面積4215.5公頃(63232.3畝),占該區面積的38.0%,水域用地面積6394.8公頃(95921.7畝),占該區面積的57.7%。該區土地利用粗放,缺乏有效管理,交通線兩側土地易因管理不嚴而挪為它用,水域中河流眾多,疏通治理差,一遇澇災易沖毀良田。土地利用應加強交通線兩側土地的管理,疏通河道,鞏壩固堤,充分利用水面發展養殖業,整理特殊用地為耕地。
該用途區內土地禁止隨意改變用途或進行破壞性使用,規劃方案中確定變更用途的(如墳地)、整理成耕地的要嚴格執行變更許可登記制度,不允許隨意挪為他用。
各用地區情況見表五。
第六章重點項目用地概況
第二十七條交通建設用地
交通建設用地150.2公頃(2253.1畝),其中:
一、景桑公路,線路為:景州鎮-東徐莊-第十屯-縣原種場-吳橋縣界,占地29.9公頃(447.9畝),全部為耕地。
二、辛德路,路線為:龍華鎮-青蘭鄉-王瞳鎮-馬營村,占地76.5公頃(1148.2畝),全部為耕地。
三、景孫路,路線為:景州鎮-梁集鄉-孫鎮鄉,占地43.8公頃(657.0畝),全部為耕地。
第二十八條水利工程建設用地
水利工程建設用地165.0公頃(2475.5畝),其中:
一、江江河擴挖,從孫鎮鄉至王瞳鎮,南北縱貫全縣境,用地39.8公頃(596.5畝),其中耕地20.0公頃(300.0畝)。
二、惠民渠擴挖,線路由北向南穿越降河流鎮、景州鎮、留智廟鄉,占地21.5公頃(323.2畝),其中耕地11.3公頃(170.0畝)。
三、躍進渠擴挖,線路由西北向東南穿過降河流、溫城鄉、王謙寺鄉、青蘭鄉、王瞳鄉、留智廟鄉等,占地46.7公頃(701.3畝),其中耕地12.0公頃(180.0畝)。
四、引江干渠,線路為廣川鎮-王謙寺鄉,占地42.0公頃(630.2畝),其中耕地為40.0公頃(600.0畝)。
重點建設用地指標見表三,非農業建設控制指標見表四。
第七章土地保護、整理、復墾與開發
第二十九條土地保護
土地保護對象為各類用地,但重點是保護耕地。規劃期內耕地保護面積84013.6公頃(1260204.3畝),其中重點保護基本農田,其面積為79295.7公頃(1189435.5畝),保護率95.0%。在保護耕地數量的同時,強調耕地質量保護,以使耕地實現可持續性利用,土地生產力得到提高。對耕地以外的其它各類用地,應以穩定面積、加強質量管理、提高利用率為主。
采用用途管制方法進行基本農田保護,對規劃已確定變更的土地要嚴格按用途轉用許可制程序進行,變更后的土地按其變更后用地類型進行保護性管制。
第三十條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對象包括村邊和路邊的零星地、閑散撂荒地、村鎮居民點空心地、工礦代停產廢棄地、退園還耕地及中低產農田等。通過采用綜合治理和調整布局等措施,增加耕地及其它農業用地的有效面積,提高土地生產率,改善環境。具體整理內容如下:
一、閑散撂荒耕地質量整理3783.3公頃(56750.0畝),規劃期間增加科技、物質投入,進行綜合整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全縣現有20000.0公頃(300000.0畝)中低產田作為農業用地重點整理對象,通過增加科技投入進行綜合治理,到2010年全部整理為高產、優質產田。
三、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巨大,僅在人均350.0平方米用地標準以上的農村居民點用地就有595.1公頃(8927.0畝),規劃期內由于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僅可整理成耕地510.5公頃(7658.0畝)。
四、規劃期間對低產、零星布局的果園逐步退園還耕85.2公頃(1278.1畝),通過整理,增加耕地有效使用面積。
第三十一條土地復墾
土地復墾對象主要是指全縣63個磚瓦窯,共占地678.0公頃(10198.8畝)。根據磚瓦窯占地情況、取土面積的深淺程度,確定不同類型的復墾內容。分兩期進行復墾,其中1997-2000年復墾任務為148.2公頃(2222.8畝),2001-2010年復墾任務為378.2公頃(5673.5畝)。到2010年復墾耕地406.3公頃(6094.1畝),復墾林地69.1公頃(1036.6畝),利用取土坑開發漁業用地68.7公頃(1030.9畝),整理為城鎮用地35.6公頃(534.6畝)。
第三十二條土地開發
土地開發對象為土地后備資源,包括未利用土地和灘涂,全縣有未利用土地4049.0公頃(60735.4畝)。土地開發分兩期進行,其中1997-2000年開發565.3公頃(8479.3畝),2001-2010年開發1166.7公頃(17500.1畝)。規劃期內共開發耕地893.3公頃(13400.0畝)、林地193.7公頃(2905.1畝)、城鎮用地178.9公頃(2684.0畝)、農村居民點用地34.6公頃(518.5畝)、工礦用地308.3公頃(4623.9畝)、水利工程用地123.2公頃(1847.9畝)。
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情況見表六。
第八章規劃實施措施
第三十三條行政措施
一、建立領導責任制,縣政府及各鄉(鎮)要加強“規劃”、“計劃”、“實施”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制,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要把規劃實施列為縣政府及各鄉(鎮)領導任期考核目標的重要內容,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強化新聞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土地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土地利用“計劃”、“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確保“計劃”、“規劃”付諸實施。
二、縣土地局是在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規劃的主管部門,要抓好日常工作,要明確專人具體負責縣、鄉(鎮)規劃實施和管理工作。利用鄉(鎮)村土地監察組織開展土地利用監察活動,依法查處各種違法用地行為,運用規劃手段對土地利用實行宏觀控制和調節。在規劃期內,每年由政府牽頭組織計劃、土管、農業、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門檢查規劃實施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
三、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嚴格審核其占地規模、位置和用途,實行“規劃許可證”,加強各項用地規劃跟蹤管理。
四、認真落實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措施,制定保護區管理細則,明確責任人,建立崗位責任制。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荒蕪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因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需占用一級基本農田的,須報上級政府批準,并按占一補一原則,補充耕地數量。
五、土地用途管制涉及到的土地管理各個業務部門,必須環環把關,互相制約,特別是要建立規劃審批、用地審批、土地登記發證、監察處理批地上圖的制約機制,正確行使土地管理部門職責,發揮保護耕地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法律措施
一、鄉(鎮)政府制定基本農田保護規章制度,約束基本農田使用者行為,對破壞性使用或造成基本農田地力下降者,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給予處理。
二、縣級政府建立土地用途分區規章管制和用途轉用許可規章制度,鄉(鎮)、村兩級認真執行,共同貫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違背用途使用或破壞使用用途的,按管制規則依法處理。
三、縣、鄉(鎮)、村通過各種形式,大力宣傳土地有關法律、規章,使保護耕地,按規劃合理用地的重要性家喻戶曉。
第三十五條經濟措施
一、嚴格執行用途管制制度,對各用途區土地進行分等定級和估價,成立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及技術人員組成的評估機構。對規劃區允許使用的土地,特別是非農業建設用地進行評估,要按土地的經濟價值獲得土地使用權;對改變用途使用土地,要執行用途轉用許可制,嚴格數量、質量等級,占補掛鉤,土地占用與土地占用費、使用稅等經濟補償掛鉤,控制建設用地,有經濟手段制約用地量。
二、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占用基本農田時,應提高用地審批的常規權限,并要根據用地區的土地等級和價格,支付開發基本農田的建設基金費。
三、大力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培育完善地產市場,制定保護耕地、集約利用土地的有關經濟政策。
第三十六條技術措施]
一、各級政府積極籌措資金,多渠道增加物質和科技投入,在土地利用中采用先進技術和科技成果,使每項土地利用力求實現科學、合理、集約、高效益。
二、對城、鎮、村存量土地、閑散地等進行清查,建成清查結果檔案,根據規劃方案要求,制定綜合整理計劃,提高土地的綜合效益。
三、縣農業開發辦公室繼續抓好常規技術與高科技技術結合,治理中、低產田,提高土地生產率。開發整理要堅持制定土地開發整理實施辦法,總結開發整理中的經驗和問題,并結合開發、整理的難易程度制定優惠政策、開發整理程序、資金籌措辦法等,以保證規劃中各項開發整理目標的實現。
第三十七條動態監測措施
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后,縣土地管理局要制訂年度計劃的規劃實施動態監測措施,及時有效的核查耕地保護和規劃階段落實情況。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情況變化,進行滾動式的修改,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批。
- 上一篇:國土資源局半年總結
- 下一篇:在全縣經濟會議上發言
精品范文
10土地利用規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