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鎮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時間:2022-11-26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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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關于推進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關于推進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
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省財政廳
為加強廣東省鎮(鄉)財政管理,建立完善基層政權運轉的財力保障機制,進一步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省人民政府決定在東莞市、潮安縣進行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在蕉嶺縣、徐聞縣進行鎮(鄉)財政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在德慶縣、清新縣進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現就改革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與改革目的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改革鎮(鄉)財政管理方式,規范財政收支行為,確保基本支出需求,切實緩解鎮(鄉)財政困難,防范化解財政風險,促進鎮(鄉)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管理,促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維護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基層組織正常運轉和社會穩定,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基本原則
(一)積極探索,依法推進。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的新方式,依法推進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
(二)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不搞一刀切。各試點地區可自行選擇改革模式,在堅持本指導意見基本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改革措施。
(三)循序漸進,逐步推開。各試點地區可先在財政較困難的鎮(鄉)和財務矛盾較為突出的村開展改革試點,積累經驗后再逐步推開。
三、主要內容
(一)改革鎮(鄉)財政管理方式。除東莞市采用財政收支集中管理模式外,各試點地區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選擇確定鎮(鄉)財政管理模式,積極推進鎮(鄉)財政管理方式改革。
1.鎮財縣管模式。由縣財政部門直接管理并監督鎮(鄉)財政收支。在堅持鎮(鄉)財政管理“三權”不變的前提下,充分發揮鎮(鄉)理財的積極性。“三權”不變包括:一是預算管理權不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繼續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鎮(鄉)政府在縣財政部門指導下,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組織本級預算執行;二是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鎮(鄉)政府對其資金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資金結余仍歸鎮(鄉)政府所有,鎮(鄉)原有各項債權債務仍由鎮(鄉)政府享有和承擔;三是財務審批權不變,屬于鎮(鄉)財權和事權范圍內的支出,仍由鎮(鄉)政府按規定程序審批。鎮財縣管模式的主要內容是:
(1)預算共編。縣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結合財力實際,充分考慮改革的需要和可行性,明確預算安排順序和重點,提出鎮(鄉)財政預算安排的指導意見,報同級政府批準;鎮(鄉)政府根據縣財政部門的指導意見,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并按程序報批。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鎮(鄉)政府提出的預算調整方案,須報縣財政部門審核;調整數額較大的,須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程序報批。
(2)賬戶統設。取消鎮(鄉)財政總預算會計,由縣財政部門鎮(鄉)財政總會計賬務,核算鎮(鄉)各項會計業務。相應取消鎮(鄉)財政在金融機構的所有賬戶,由縣財政部門在各鎮(鄉)金融機構統一開設財政賬戶,并結合實際設置有關結算明細賬戶。
(3)集中收付。鎮(鄉)財政預算內外收入全部納入縣財政管理,鎮(鄉)組織的預算內收入全額繳入縣國庫,預算外收入全額繳入縣財政預算外專戶,由縣財政部門根據鎮(鄉)收入類別和科目,分別核算。鎮(鄉)支出以鎮(鄉)年度預算為依據,按照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優先保障人員工資,逐步實行工資統發。為方便鎮(鄉)及時用款,各地可建立公務費支出備用金制度。
(4)采購統辦。凡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鎮(鄉)各項采購支出,由鎮(鄉)提出采購計劃申請,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當地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辦理。
(5)票據統管。縣財政部門負責管理鎮(鄉)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嚴禁鎮(鄉)坐收坐支,轉移和隱匿收入。
2.財政收支集中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集中財力,上級所撥經費、補助以及鎮(鄉)屬企業等各項收入由鎮(鄉)財政集中收繳;二是集中支付,個人經費支付到個人,專項經費等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直接支付給供應商或承建商;三是集中核算,將財政供養的行政事業單位賬務統一集中到鎮(鄉)財政所或財政結算中心,實行集中核算。
3.鎮財縣統模式。將鎮(鄉)財政收支并入縣本級預算,實行收支統管。
(二)改革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應堅持村級“三個民主”(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和“四權”(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和財務審批權)不變。管理模式的選擇應尊重村民意愿,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村財鎮代管模式,即委托鎮(鄉)財政所或財政結算中心記賬的管理方式。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清產核資的基礎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鎮(鄉)財政所或財政結算中心簽訂委托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村設報賬員和出納員,村的原始憑證每月定期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由村報賬員送鎮(鄉)財政所或財政結算中心記賬。為完善村級各項財務管理制度,鎮(鄉)財政所或財政結算中心對村級會計實行“五個統一”(統一制度、統一票據、統一記賬、統一公開、統一建檔)管理。有關報表定期向群眾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2村級會計委派制、選聘制模式。
(1)村級會計委派制。經鎮(鄉)政府統一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會計人員,由鎮(鄉)政府委派到村任職,承擔村級財務會計工作。委派會計受鎮(鄉)政府及主管部門領導,為所在村提供財務會計服務,做好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會計核算以及財會檔案管理等工作。鎮(鄉)財政所或財政結算中心為村級委派會計的主管部門。
(2)村級會計選聘制。經鎮(鄉)政府統一向社會招考、擇優錄取的會計人員,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聘任到村任職,承擔村級財務會計工作。受聘會計接受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鎮(鄉)政府雙重領導,鎮(鄉)財政所或財政結算中心為受聘會計的業務主管部門。
村級會計的人員經費來源問題,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自行研究決定。
3委托中介機構管理模式。通過公開、民主的方式,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依法引入社會中介機構,將村級會計賬務核算、檔案管理等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管理。鎮(鄉)政府、社會中介機構、村集體經濟組織三方簽訂委托協議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鎮(鄉)財政所或財政結算中心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各試點地區在推進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的同時,可以將改革模式延伸至組(經濟社)一級,也可以將組賬委托村代管。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領導,精心組織。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由試點地區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試點地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完善措施,及時解決改革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實事求是,分步實施。各試點地區應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試點工作進度,并制訂具體實施辦法,于2008年起正式開展試點,爭取兩年內全面推開。各地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請于2007年底前報省財政廳備案。
(三)密切配合,協同推進。鎮(鄉)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制訂相應的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提高改革的綜合效應。各試點地區要合理劃分市、縣、鎮(鄉)財權與事權,不斷改革完善市、縣、鎮(鄉)財政體制;要建立對鎮(鄉)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鎮(鄉)經濟和財政發展;要積極推進鎮(鄉)綜合改革,切實加強對鎮(鄉)和村債務的管理。
(四)加強監督,嚴格紀律。各試點地區的上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地區工作的指導;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紀律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紀律責任。
主題詞:財政財務改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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