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銷售管理工作安排意見

時間:2022-11-22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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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銷售管理工作安排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葡萄銷售行為,維護好種植戶、客商、消費者利益,加快推進產銷一體化,拓寬銷售渠道,打造葡萄品牌,促進全市葡萄產業健康持續發展,實現農民增收,現對全市葡萄銷售市場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嚴格落實標準化生產措施

(一)加強葡萄田間管理。農村各鎮、葡萄專業合作組織要進一步引導農戶嚴格按照《葡萄標準化生產技術規程》落實各項技術措施,畝產量嚴格控制在2000-2500公斤以內,含糖量16度以上,紅地球葡萄單粒重12克以上,在葡萄成熟采摘前15-20天禁止灌水,不得噴施激素、催熟類藥物。

(二)加強農資使用監管。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和農村各鎮要指導種植戶按照“無公害、綠色葡萄”標準和要求,認真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技術要求,加強對農藥、生長調節劑、果品專用肥等農資的處方化管理工作力度,堅決禁止激素類農肥、催熟類藥劑和禁限用的高毒農藥化肥在果品生產中使用,確保果品質量。

(三)確定適時開園時間。農業農村局、農村各鎮要定期監測葡萄含糖量等理化指標,對達到采摘要求的葡萄要適時確定開園時間,及時采摘銷售。

(四)落實分級定價采摘。在葡萄銷售中,對確定開園采摘的葡萄實行分級采摘、分級銷售、按質論價、優質優價,不得以次充好,更不能摻雜摻假。種植戶的葡萄果穗、果粒、成熟度、色澤、含糖量等質量標準必須達到品種成熟及客商要求,果粒整齊度必須達到95%以上。采摘裝箱過磅后按購銷商要求迅速入庫預冷保鮮,確保外銷果品質量。

二、嚴格審核葡萄銷售經營資質

(一)嚴格經紀人管理。葡萄經紀人必須掛靠在所屬鎮葡萄合作社(協會),于每年葡萄銷售前15天到合作社(協會)填寫《經紀人從業申請表》和簽訂規范、有效的書面合作協議,并到鎮政府備案;對無掛靠、未簽訂書面協議和繳納責任押金的經紀人,嚴禁從事葡萄產品收購工作。

(二)依法審查經營資格。凡從事葡萄收購的經紀人、合作社(協會)、購銷商等經營組織或個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采取鎮政府審查和農戶監督相結合,由鎮政府全面進行主體認定、資質審核、歷年收購信用度、資金到位情況、備案登記等各項認定核查工作,并將符合收購條件的經紀人名單在全鎮進行公示,廣泛接受群眾監督。

(三)簽訂書面代辦合同。農村各鎮登記備案的葡萄合作社(協會)及其經紀人在與購銷商合作收購葡萄時,必須在所在鎮司法機構參與監督下簽訂規范的葡萄收購代辦書面合同,并將合同文本及其他資質復印件一起報送所屬鎮政府備案。

(四)全力降低銷售風險。在全市從事葡萄收購的購銷商(自行銷售的農戶除外)除與合作社(協會)負責人簽訂合法有效的合作文件并上報備案外,還需向合作社(協會)、鎮政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務局提供由本地各大銀行出具載有以下內容的資信證明:(1)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全市各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并報送葡萄年度收購計劃;(2)在全市各銀行及其各經營網點開立的賬戶,必須注入高于葡萄收購計劃總量所需資金總額10%的資金。

(五)做好經營者信息公示。對取得經營資格、且往年無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紀人、合作社(協會)、購銷商和恒溫庫(氣調庫)業主等經營者,經鎮政府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商務局等部門會商確認無誤后,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后在全市予以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三、嚴格規范葡萄銷售市場

(一)規范購銷商收購行為。購銷商在收購葡萄時,采取銀行轉算和現金結帳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貨款結算,銀行轉帳必須兩日內結清,嚴禁拖欠貨款或向種植戶打白條。購銷商要據實除皮,合理定級定價,并主動與合作社(協會)、經紀人、種植戶簽訂分級定價采摘協議。嚴格要求經紀人在鎮政府指定的購銷場所(或恒溫庫集中地)進行交易,通過鎮政府設立的交易結算大廳及時向農戶開具由銀行提供的票據,告知督促購銷商和農戶在交易結算大廳憑票據完成票證(即貨款結清證明)換取和貨款兌現。嚴格落實訂單葡萄的各項承諾,堅決制止壓級壓價、打白條、欺行霸市等坑害果農的不正當銷售行為發生。農村各鎮與合作社(協會)、購銷商之間要建立葡萄銷售登記臺帳。由各銀行負責監督經紀人,客商葡萄收購資金的支付情況。由農村各鎮負責監督本轄區葡萄收購經紀人,客商收購葡萄的資金兌付情況,確保不出現打白條現象。

(二)嚴格落實產地檢疫。農村各鎮在葡萄成熟前上向農業技術推廣中心上報葡萄種植面積及產量,由農業農村局要嚴格按照要求出具產地檢疫合格證,確保葡萄質量安全,防止危險性病蟲害傳播蔓延。

(三)推行質量追溯制度。由農業農村局牽頭,農村各鎮負責,合作社(協會)落實葡萄追溯制度,建立葡萄產銷檔案,記錄生產地點、產地認證、質量等級、葡萄品種等信息。根據檔案信息,對所有外銷葡萄一律填寫果品信息標識卡,并打卡入箱。由市場管理部門牽頭,農村各鎮、商務局、農業農村局、金融辦等部門緊密配合,加強督查和考核力度,對銷售市場進行引導、整頓和規范,樹立葡萄品牌形象。若在葡萄銷售中發生質量問題或糾紛,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農村局、發改局等相關部門,根據投訴和標識卡反饋的信息,依據各自職責及法律法規進行嚴肅查處。

(四)加大銀行監管力度。為了方便農戶的葡萄銷售,農商銀行、銀行、農行等銀行要大力支持葡萄購銷商,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一定的貸款額度。葡萄購銷商必須在全市農商銀行、銀行、農行等銀行開立賬戶。各協作銀行要積極支持葡萄銷售的貨款管理,加強對葡萄購銷商的資信審查以及資金監管,不得給無經營資格證、自籌資金不足、誠信度差的經紀人、購銷商(包括加工企業)發放貸款。各協作銀行應根據經紀人、購銷商經營規模、經營能力和存入賬戶的收購資金等因素,合理確定年度最大信貸額度、發放葡萄收購貨款結算票據(由購銷商、或其委托的合作社領取,在鎮政府登記備案后分發經紀人)數量,并向市商務局和農村各鎮提供葡萄購銷商的自籌資金額度和信貸額度證明。

葡萄購銷商的收購資金必須先打入其在全市各協作銀行開立的賬戶內,再依據與經紀人的合作協議將收購款及時轉入當地經紀人在農商行、銀行、農行等銀行開立的賬戶內。在葡萄收購款結算支付未結清前或收購業務未結束前購銷商不得將資金退出開戶行賬戶。同時各協作銀行應做好購銷商賬戶資金監管工作,對于異常資金流動或大額度抽款行為應及時向商務局、金融辦、農村各鎮和合作社(協會)、經紀人提出預警告知,及時做好風險防范。特別是當購銷商賬戶收購資金支付達到收購計劃所需資金總額或賬戶剩余收購資金低于5萬元時,各協作銀行應及時向農村各鎮和合作社(協會)、經紀人、購銷商發出停購通知,并向市商務局、農村各鎮政府和合作社(協會)報告,防止購銷商和經紀人拖欠貨款或向葡萄種植戶“打白條”。

四、全力抓好葡萄外銷外運

(一)加強預冷儲運管理。農村各鎮、合作社(協會)和恒溫庫(氣調庫)業主要根據不同品種葡萄品質特性、購銷商要求確定恒溫庫(氣調庫)預冷溫度和時間。對葡萄預冷保鮮未達到雙方約定要求而恒溫庫(氣調庫)業主強行要求出庫,給購銷商造成損失的,由恒溫庫(氣調庫)業主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違規情節嚴重者,經舉報,市場管理等部門調查核實后,由鎮政府牽頭,會同合作社(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商務局等部門研究拿出意見,并提請市政府同意后,督促進行整改;對整改時限到期后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安全運行隱患以及不具備預冷保鮮條件的恒溫庫(氣調庫),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二)加強葡萄運輸管理。農業農村局牽頭,協調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門在葡萄購銷運輸方面予以配合和支持。農村各鎮按照各自具體情況,成立葡萄銷售檢查組,每天對各銷售點、合作社、經紀人的購銷情況進行巡回檢查,重點核查運銷車輛的貨款兌付、打卡入箱、商標粘貼、購銷檔案建立等措施的落實情況。交通部門要協助開辟“綠色通道”,著力加強道路安全管理,確保道路暢通,減少和避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強化包裝設計創新。效谷綠源農業發展公司牽頭,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商務局、金融辦、文旅公司等部門配合,要按照統一規格、統一標準、統一標注內容的原則,做好包裝箱、包裝袋、包裝盒和標識卡、合格證等葡萄產品包裝及附件的外觀設計和標注內容確定,使包裝產品符合農產品儲藏、運輸、銷售及保障安全等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在包裝物上設計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應標明產品品種、品名、產地等內容。未包裝的農產品,應當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產品的品名、生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等內容。要對外包裝設計和標識使用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對違規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包裝和標注內容的現象要及時糾正處理。

(四)落實獎勵扶持辦法。為進一步提升葡萄品牌的知名度,拓寬葡萄的市場占有率,加大葡萄的外銷量,市政府將對今年在葡萄銷售上表現突出的葡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紀人、葡萄儲藏戶等進行獎補扶持。獎補扶持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2021年農業農村重點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敦辦發〔2021〕21號)文件中的林果產業扶持政策執行。請農村各鎮做好各自轄區內各客商、合作社、經紀人銷售出庫總量,于11月5日前匯總上報農業農村局,按照政策依據進行獎補。

五、切實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農業農村局、商務局負責人任副組長,農村各鎮、發改局、財政局、交通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金融辦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葡萄銷售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綜合督查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農業農村局,由農業農村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并明確一名領導和專干負責日常業務,統一協調全市葡萄銷售管理工作,研究解決葡萄銷售中的具體問題。綜合督查辦公室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農業農村局、發改局、金融辦等執法部門配合,主要負責整頓規范葡萄銷售市場秩序,隨機進行市場檢查督查,協助農村各鎮依法對違法違規的購銷商、合作社(協會)及經紀人、恒溫庫(氣調庫)業主、葡萄種植戶進行查處和懲戒,并將處理情況報辦公室。同時農村各鎮也要成立相應的葡萄銷售機構,負責對轄區內葡萄銷售的協調管理,及時分析市場行情和價格走勢,掌握銷售市場動態,迅速、準確、如實地向綜合督查辦公室報送《市葡萄收購資金兌付報表》,跟蹤資金支付情況,研究解決相關問題,確保本區域葡萄產品銷售規范有序進行。如有瞞報、漏報、錯報,或因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則要追究部門、鎮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靠實工作責任。農村各鎮、相關部門、各協作銀行以及合作社(協會)要按照各自分工和職能歸口管理、協調配合,明確工作職責,靠實工作責任,層層狠抓落實。領導小組在銷售時期定期檢查,各部門要采取聯合執法與獨立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一步強化責任管理,落實監管措施,嚴厲查處葡萄銷售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監管責任不到位、法規政策不落實等違規違法行為,對在葡萄銷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確保葡萄銷售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三)加強輿論宣傳。葡萄銷售管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進一步加大國家、省、市有關葡萄生產與銷售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教育廣大種植戶和購銷商樹立品牌意識;各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媒體監督作用,對葡萄生產銷售相關法規政策進行廣泛宣傳,對管理混亂、質量不達標等問題和違規行為予以曝光。同時,深入農村農村各鎮,積極挖掘葡萄種植示范戶、全面落實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的合作組織等先進典型集體或個人進行正面宣傳報道,為全市葡萄標準化生產和銷售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農村各鎮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穩步推進葡萄產業向三產延伸,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交通便利、設施較好的區塊,建設1-3個集觀賞、采摘、餐飲、休閑為一體的葡萄觀光園。各相關部門也要完善各項補貼獎勵政策,加大對產銷工作突出、增收業績顯著的經紀人、合作社(協會)以及購銷商的獎勵力度,鼓勵經紀人、合作社(協會)和購銷商開展業務合作,共同拓展葡萄銷路,擴大葡萄銷量。

(四)開拓銷售市場。農村各鎮、相關部門以及合作社(協會)要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學習現代市場營銷知識,掌握市場銷售信息,積極宣傳葡萄資源優勢,逐步實現“農超”對接、“農貿”對接。在引進市外購銷商的同時,要不斷培育、壯大市內營銷隊伍,在內外購銷商共同參與下,努力拓寬銷售渠道,最大限度降低市場風險,促進葡萄銷售規范運營,為全市葡萄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強大支撐。

(五)暢通信息渠道。為了不影響葡萄銷售工作,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農村各鎮必須提前與衛健局對接,確保確保拉運葡萄車輛及人員進出快捷方便。農村各鎮要安排專人,及時、全面、準確的統計、匯總每天的葡萄銷售量,從9月18日開始每天下午17:00時前,將葡萄銷售量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匯總后上報市委、市政府,并及時反饋情況解決銷售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確保今年葡萄順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