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共享平臺建立指導意見

時間:2022-05-29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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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平臺建立指導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tǒng)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和省、市人口計生工作精神,實現全縣人口基礎信息整合,為經濟社會事業(yè)發(fā)展提供高質量的人口基礎信息數據,現就建立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持政府牽頭、部門共建、資源共享、互惠互利,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范圍內,相互提供共享信息,各取所需。

二、任務目標

充分發(fā)揮部門優(yōu)勢,整合部門基礎信息,建立覆蓋全縣、互聯(lián)互通、運轉高效、協(xié)調有力的人口基礎信息共享網絡,在縣級人口基礎信息平臺共享的基礎上,形成以部門、單位橫向交流,以省、市、縣、鎮(zhèn)縱向貫通應用的信息共享、使用和管理平臺,切實提高人口和計生管理工作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

三、實施步驟

(一)成立機構、組織動員階段(7月1日—7月10日)。成立縣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動員會議,制定切實可行的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實施方案,安排部署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工作。

(二)調試軟件、配置設備階段(7月11日—7月20日)。調試信息共享平臺運行軟件,完善部門、單位模塊功能;配置服務器和相關網絡設備,相關部門、單位配備專用微機和設備;連接、調通政務網絡,做好軟件、硬件、網絡方面的基礎性工作。

(三)數據錄入、試運行階段(7月21日—7月31日)。對有關人員進行操作培訓,對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所需數據進行審核,按照統(tǒng)一表格要求將數據錄入或導入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做好硬件管理和日常維護,組織好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試運行工作。

(四)健全機制、規(guī)范操作階段(8月1日—8月10日)。建立完善工作規(guī)范和工作制度,確保共享信息及時、準確采集和傳輸,由縣人口和計生局牽頭組織對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情況及數據質量進行檢查驗收,確保平臺正常運轉。

四、保障措施

(一)組織領導。為切實加強領導,縣政府確定成立縣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人口計生信息平臺的信息提供、技術支持等工作。人口基礎信息共享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主動搞好配合協(xié)調,將其作為統(tǒng)籌解決人口問題和加快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舉措和重點工程,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工作穩(wěn)步推進。

(二)職責分工。

1.縣人口和計生局。通過省、市、縣、鎮(zhèn)四級專線網絡以及村級計生人員,縱向收集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及時變更相關數據。每月10日前向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提供總人口、死亡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婚姻、人口計劃、懷孕、生育、避孕節(jié)育以及人口流動等個案信息。負責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的網絡維護、服務器和客戶端軟件的安裝、維護以及相關操作人員的培訓,及時更新共享軟件。

2.縣民政局。每月10日前向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提供當月結婚登記、協(xié)議離婚和嬰兒收養(yǎng)等個案信息。個案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登記(離婚)日期、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家庭住址、工作單位、收養(yǎng)時間、孩子性別等內容。

3.縣衛(wèi)生局。每月10日前向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提供當月醫(yī)院接生、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辦理、節(jié)育手術等個案信息及出生缺陷基本信息。個案信息包括:夫婦姓名、出生年月、生育孩次、性別、生育地點、身份證號碼、戶籍地、現居住地、工作單位、以及節(jié)育手術、出生醫(yī)學證明編號等內容。

4.縣公安局。每月10日前向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提供育齡婦女遷入和遷出、流動人口、新生兒落戶、死亡注銷等個案信息和明細到鎮(zhèn)(街道)、經濟開發(fā)區(qū)的每月總人口數。個案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現居住地、工作單位等內容。

5.縣工商局。每月10日前向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企業(yè)成立和企業(yè)注銷登記信息以及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的流動人口個案信息。企業(yè)成立和企業(yè)注銷登記個案信息包括:企業(yè)名稱、住所、負責人、聯(lián)系電話、成立(注銷)日期、企業(yè)類型。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的流動人口個案信息包括:育齡婦女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戶籍地、所經營店鋪的名稱、位置。

6.縣人保局。每月10日前向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提供就業(yè)失業(yè)登記人員、個人人事、城鄉(xiāng)居民社會養(yǎng)老保險人員等個案信息。就業(yè)失業(yè)登記人員個案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戶籍地、現居住地、工作單位等內容;個人人事個案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婚姻狀況、生育情況、身份證號碼、戶籍地、現居住地、工作單位等內容;城鄉(xiāng)居民社會養(yǎng)老保險人員個案信息包括:編碼、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個人身份、婚姻狀況、健康狀況、聯(lián)系電話、郵政編碼、戶籍性質、戶口所在地、上報日期、上報單位、區(qū)縣代碼。

7.縣房管局。每月10日前向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提供買房、賣房人員信息。買房、賣房人員個案信息包括:房屋所在地、當事人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流入人口個案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婚姻狀況、生育情況、身份證號碼、戶籍地、現居住地、工作單位等內容。

8.縣教育局。每年10月底前向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提供接受義務教育城鄉(xiāng)適齡兒童的個案信息。個案信息包括:父母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戶籍地、現居住地、工作單位,學生出生年月、性別、所在學校名稱、入學時間等信息。

9.縣統(tǒng)計局。提供六普數據及年度抽樣調查相關數據。每年初向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上年度總人口、人口分布、人口結構、出生、死亡等相關人口數據和統(tǒng)計公報。

以上各部門、單位要建立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明確責任科室、工作人員和主管負責人,具體負責人口信息的登記錄入、傳輸和所需信息的下載工作,保證信息交換及時、準確、有效;要加強對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工作的監(jiān)督和審查,嚴禁出現虛、假、錯、漏現象。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的數據采集在縣直相關部門、單位間進行,數據的采集和傳輸要充分體現開放性、兼容性和時效性,要嚴格保護共享資源中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不得將交換的信息隨意公開,并做好網絡安全工作,避免信息泄露。

(三)保障投入。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大對人口信息化建設工作的投入力度,確保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和資源共享工作的正常運轉。

(四)監(jiān)督落實。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和運行情況將納入2011年度人口目標責任書和部門履行職責年度考核。對領導不力、行動遲緩,或不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導致平臺運行達不到預期目標的,將在年終考核時作扣分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