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制度若干意見
時間:2022-05-09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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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保障和提高我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根據上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按照城鄉統籌、分類指導的要求,以低保為基礎,開展醫療、教育、取暖、養老扶助等專項救助,逐步建立起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救助體系,為構建和諧創造有利條件。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
社會救助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政府要充分發揮社會救助的主體作用,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落實責任,加大救助資金投入,保證必要工作經費,規范管理運作程序。同時,要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形成多元化的社會救助格局。
(二)依法救助,規范管理
堅持重在制度建設,把工作重點放在建章立制和完善機制上,從建立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決生存問題,然后解決發展問題,分步實施,逐步到位,使社會救助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確保各類救助對象得到有效救助。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組織網絡建設,不斷提高社會救助管理和服務水平。
(三)擴面增容,逐步提高
保障基本生活,提高救助水平,使擴大救助覆蓋面同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相結合,同步提高,讓困難群眾都能充分享受社會經濟、文明進步的成果。
三、救助項目
(一)醫療救助
1.救助對象
低保對象;社會散居孤兒;低保邊緣困難群眾;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失業下崗或困難企業傷殘軍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救助承擔范圍:未經定點醫院批準,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提供定點醫院的診斷病歷、診斷證明、住院憑證,以及應提供但不提供有關醫療費用報銷、減免、補助憑證;隔年度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因賭博、吸毒、打架斗毆、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法定贍(撫、扶)養人未按規定履行應盡義務;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2.救助標準
(1)門診醫療救助:對低保對象、社會散居孤兒執行市統一規定。對患有常見病、慢性病、需要長期藥物維持治療以及急診、急救的低保邊緣對象、困難優撫對象給予門診救助,個人負擔超過1000元以上的救助20%,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
(2)住院醫療救助:對低保對象、社會散居孤兒執行市統一規定。低保邊緣對象、困難優撫對象的住院醫療費用,在扣除相關補助、救助資金后,個人實際負擔住院醫療費用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救助30%;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救助35%;10000元以上的救助40%。最高救助資金限額為8000元。
(3)醫療優惠政策:低保對象、社會散居孤兒和困難優撫對象憑低保證、兒童福利證、優撫對象相關證件到指定醫療機構診治可享受以下優惠:免收門診普通掛號費、病歷工本費、門診診療費、急診觀察床位費、住院空調費、住院暖氣費;大型醫療設備檢查費(按照《省醫療機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規定執行)減收20%;、常規化驗費、心電圖檢查費、腦電圖檢查費、B超檢查費、血電解質測定費、放射透視檢查費、血葡萄糖測定費、腎功能檢查費減收20%;住院床位費、手術費、護理費減收20%。
3.救助程序
(1)救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有關材料:
①低保證、兒童福利證及其復印件,優撫對象相關證件及其復印件;
②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③低保邊緣對象應提供收入類證明;
④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病歷、住院憑證、住院醫療費憑證、醫療費優惠減免憑證等及其復印件;
⑤有關醫療保險機構報銷憑證及其復印件;
⑥有關部門、單位及其社會幫困資助情況證明材料;
⑦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后,應進行初步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意見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提出評議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無異議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申請人填寫《區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將其他材料一并報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
(3)街道辦事處對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和其他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
(4)區民政局對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填寫批準意見和救助金額,同時委托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地及時進行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委托街道辦事處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教育救助
1.救助對象
低保對象子女、低保邊緣困難群眾子女、困難優撫對象(傷殘軍人、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現役軍人)子女、社會散居孤兒等。
2.救助標準
(1)低保對象、孤兒每年救助1000元;
(2)低保邊緣困難群眾、困難現役軍人家庭、困難優撫對象子女按照低保教育救助標準的50%執行;
利用業余時間學習的電大、夜大、函大、成人教育、進修教育、遠程教育等非全日制教育的,不享受本教育救助;
已享受省、市相關教育救助的,不能重復享受本教育救助;
經舉報有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救助資格。
3.救助程序
(1)宣傳
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通過有效途徑公開救助信息,包括救助條件以及申請、審核、批準、監督程序等。
(2)申請
教育救助由本人通過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村)委會向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科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區教育救助申請審批表》。
證明材料包括:低保證、兒童福利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優撫對象提供其相關證件及復印件)、戶口薄、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學生(幼兒園)的入學通知書或學校證明,低保邊緣家庭需提供收入類證明以及區民政局需要的其它證明,所開據證明必須加蓋單位行政公章。
(3)調查
社區居(村)委會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4)公示
受助名單必須在學生家庭所在社區居(村)委會轄區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申請材料及評審公示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審核確定。公示的內容包括救助項目與金額,公示期為3天。
(5)審核、審批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發放《區教育救助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由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科及學生所在學校復核后,報區民政局審批存檔。
(6)發放
教育救助每年申請一次,由區民政局按年度統一發放。
(三)取暖救助
1.救助對象
正在我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社會散居孤兒、低保邊緣困難群眾、重點優撫對象。
2.救助標準
(1)低保對象按市統一標準執行;社會散居孤兒享受低保對象同等救助標準。
(2)低保邊緣困難群眾、重點優撫對象按低保標準的50%執行。
3.救助程序
以10月或11月低保臺帳為準,由財政局撥付各辦事處實行社會化發放。
(四)臨時救助
1.救助對象
具有區常住戶口的居民。
2.救助標準
(1)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家庭成員死亡,或導致傷殘且家庭無力救治的;
(2)因遭受火災及颶風、雹災、雷擊等自然災害,導致居民家庭重大財產損失,自身無力解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3)因其他突發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仍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
在根據市臨時救助規定實施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難的,由區予以再次救助。臨時救助為一次性救助,每年最高給予3000元。
3.救助程序
在申請、審核、審批過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金額“四公開”,申請原因、審核意見、審批結果“三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1)申請
申請人申請臨時救助時,應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戶口本、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調查
社區居(村)委會受街道辦事處委托,對申請人家庭造成實際生活困難的原因進行調查核實并張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無異議后,填寫《區困難居民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連同其它證明材料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3)審核
街道辦事處對接到的申請審批表和證明材料逐一認真審核,并及時進行會審,符合救助條件的,報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委托社區居(村)委會以適當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審批
區民政局對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申請材料及時進行復核,并簽署審批意見,審批結果通過社區居(村)委會張榜公布。
(五)物價補貼
1.補貼對象
正在我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社會散居孤兒、低保邊緣困難群眾、重點優撫對象。
2.補貼標準
低保對象、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年補貼200元,低保邊緣困難群眾、重點優撫對象每人每年補貼100元。
3.補貼程序
(1)由區物價局負責監測生活必需品價格,當價格發生較大幅度增長時,對轄區居民實行物價補貼;
(2)區民政局負責確定救助對象;
(3)區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
(六)養老扶助
1.扶助對象
(1)一類標準:年滿70周歲,享受低保待遇的“三無”孤老,及省(市)級以上勞模、重點優撫對象且子女無力承擔贍養義務的老年人;年滿70周歲,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獨居且僅與殘疾子女生活的老年人;年滿60周歲,日常生活需要介助(半護理)或介護(全護理)的困難“二無”(無子女、無勞動能力)老年人;年滿70周歲,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護的獨生子女家庭的困難老年人。
(2)二類標準:年滿70周歲,低保邊緣的“三無”孤老;年滿70周歲,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老年人;年滿60周歲,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護困難老年人;家庭有特殊困難,經區民政局委托的評估機構認可的老年人。
2.扶助標準
委托家政服務公司給予一類標準老人每小時9元、每月30小時的居家養老服務,給予二類標準老人每小時9元、每月20小時的居家養老服務,為其提供生活照料、家庭保潔、精神慰藉服務。
四、監督管理
區財政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的保障職能,及時劃撥專項資金用于救助工作,按照要求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區民政局、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切實讓困難群眾知曉申請條件、申請程序,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認真把握標準,嚴格審批程序,真正使各類困難群眾得到救助。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審計制度,加強救助資金的管理力度,切實做到專款專用。要建立立卷歸檔制度,做好有關資料的保存。對經費使用不當、弄虛作假和未能落實的,一經查出,嚴肅追究主要領導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的,應當追回救助資金,并且兩年內不受理其任何救助申請。
區紀檢審計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審計職能,做好專項資金的專項審計和年度審計工作,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本實施意見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于年5月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所需資金并隨全區經濟增長水平相應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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