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創業園建設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7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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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提升融臺農業合作交流水平,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的若干意見》(政〔2012〕44號)精神,經市十六屆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研究,特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加大資金投入。采取企業、社會、政府等多渠道籌資辦法,積極籌措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資金。臺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要積極向上爭取項目資金,完成創業園內基礎設施配套項目。核心區所在地的陽下街道及洪寬工業村,每年要安排一定額度建設經費,逐步完善創業園核心區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配套項目。市財政每年從現代農業專項資金中安排300萬元建設經費,優先支持臺灣農民創業園的基礎設施建設。農口各有關部門應優先扶持創業園規劃區內企業集中連片300畝以上的土地整理、中低產田改造、標準農田建設、標準化池塘改造、節水灌溉等建設項目,進一步完善農田基礎設施,對從事山坡地或海域集休閑觀光、現代農業和科普實踐于一體的綜合開發予以重點扶持。交通部門對通往創業園的主干道或園內企業的主要道路,優先按省級農村公路網規劃項目予以扶持。鑒于臺資農業企業投資農業的特殊性,上述經批準實施的項目,由業主自行組織實施,經有關部門驗收后按規定程序撥付項目資金,或參照我市新農村建設以獎代補形式予以補助。
二、出臺優惠政策
1、供地優惠。凡在臺灣農民創業園內落地臺資農業企業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包括種植、養殖)和附屬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屬于出讓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勵類涉臺農產品加工業項目且屬節約集約用地的,按不低于國家頒布的工業用地最低標準的70%確定出讓底價。利用符合規劃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按國家頒布的工業用地最低標準的50%確定出讓底價,并經依法批準,可將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延長至一年。繼續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利用我市山海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屬山坡地的,市直有關部門及有關鎮(街)應主動靠前,無償服務,協助做好土地流轉手續,并適當降低用地租金;屬海域的,市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提前介入,協助做好海域承包及規劃等有關工作,并按規定全額返還地方留成的海域使用金。
2、用電價格優惠。“十二五”期間,凡在臺灣農民創業園內落戶的涉臺種養企業,其用電價格,按省物價局批復的電價執行。
3、稅收優惠。凡進入臺灣農民創業園內的涉臺企業投資項目,其投資經營期10年以上的、在項目投產后的3個納稅年度內,企業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省、福州市及我市財政按稅收級次分年度給予企業實際入庫稅款等額的獎勵,從第4年起至第8年,給予企業實際入庫地方留成部分50%的獎勵。
4、其它規費優惠。對來融投資農業的臺商實行“一條龍”服務代辦制度,凡在臺灣農民創業園落戶的種植、養殖、農副產品加工、農產品自產自銷零售業臺資農業企業或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一律免收工商行政性收費、注冊登記費等其它地方行政事業收費。
三、加強“五新”推廣。鼓勵園內涉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引進推廣臺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農藥、新肥料和新機具。園內涉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申請購置農機具時,按照《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目錄》及國家有關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規定,與我市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優惠政策。
四、鼓勵品牌建設。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創建品牌,臺灣農民創業園內臺資農業企業在申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上報審批。已獲得福州市級以上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優先申報農業產業化專項補助和貸款貼息。積極扶持園內企業創建企業品牌、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和農產品商標、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志使用權。從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園內企業產品凡獲得省級以上名牌產品、馳名(著名)商標等,按市政府其它相關規定獎勵補助。
五、創新融資、保險產品。金融機構要積極創新金融產品,為創業園內企業和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試點開辦土地經營權和茶果樹等抵押貸款業務,支持各類信用擔保機構為創業園內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提供貸款擔保,支持臺灣同胞投資協會或臺商組建信用擔保機構,為臺灣農民創業園提供金融擔保服務;保險企業要根據園內臺資農業企業的自身特色、主導產業、生產需求,積極提供保險業務,減低企業生產經營風險。
六、健全領導機制。加強臺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機構建設,配備專職人員,臺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可向省、福州市有關部門申報有關項目,在有關部門的批準下,可直接選聘臺灣農業專家擔任管委會有關職務,優化管委會各科(室)的職能職責,強化服務意識,積極為園內臺資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市直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服務意識,對臺商來融投資農業繼續實行“一條龍”代辦服務制度,積極為入園投資的臺資農業企業解決立項、用地、用山、用海、用水、用電、稅費、工商等方面的手續報批等。教育部門要努力開辟臺商子女入園、入托、就學綠色通道;公安、司法部門要強化社會治安管控力度,嚴厲打擊侵犯臺商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應指定分管領導,指派專人負責轄區內臺商入園及其它有關工作,無償為臺商解決土地流轉、信息咨詢、糾紛調處等服務,協調解決臺資企業經營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為臺灣農民創業園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七、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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