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意見

時間:2022-04-29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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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意見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總體目標;創新建管機制,探索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營有效模式;加強監督管理,維持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正常秩序;落實優惠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營;強化組織領導,推進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順利實施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指導思想、工作原則、總體目標、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推進供水企業改制、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工程驗收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特許經營、用水價格管理、計量收費管理、加強水質管理、采用合資合作、產權轉讓等形式運作的供水項目,在履行相關程序后,可按項目轉讓價優惠5%、供水企業按照規劃實施管網建設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或3年期部分貸款貼息、采用BOT、TOT等形式運作的供水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按協議成交額給予適當補助、有關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劃貸款或通過其他方式籌措資金先期建設的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給予3年期的貸款貼息、對集中供水管網難以輻射到的偏遠地區,由農民自籌資金建設的水塘、高位水池、集水井和雨水利用設施等小型飲水工程、對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的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是農村居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是利在當代、功在千秋的大事,也是推進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精神和我市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規劃,為改善農村飲用水條件,提高農村居民生活質量,經研究,現就實施全市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指導原則,創新建管機制,整合供水資源,促進城鄉供水一體化進程,提升農村飲用水供應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確保農村居民長期喝上安全衛生水。

(二)工作原則。農村飲用水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先急后緩、普遍受益,城鄉統籌、科學管理的原則。

(三)總體目標。按照我市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規劃,“十一五”期間,我市要全面解決210萬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問題,其中:20*年16萬人,20*年20萬人,20*年70萬人,2009年60萬人,2010年44萬人。農村“家園建設行動計劃”創建村和血吸蟲疫區優先納入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實施計劃,使其在全市農村率先實現飲用水安全目標。安全飲用水標準:水質指標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水量達到60L/人·日;方便程度指標達到至取水點的往返時間不超過10分鐘;水源保證率不低于95%。

二、創新建管機制,探索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營有效模式

各地可結合實際,積極引進社會資本參與,加快供水企業改制,創新供水管理模式,探索各方面力量參與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營的有效形式,促進該工程加快實施。

(一)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各方力量可采取合資合作、產權轉讓、委托經營、BOT(建設—運營—移交)、TOT(移交—運營—移交)等多種形式,投資和經營農村飲用水基礎設施,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社會資本進入應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投資供水設施(村級除外)的資本金不低于總投資的30%;

3.有良好的銀行資信;

4.有相關運營管理的業績;

5.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二)推進供水企業改制。各有關區應當根據實際,對現有供水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進行企業改制,保障供水企業長期良性運行,推進供水事業可持續發展。

供水企業改制方案可由其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制訂,也可由其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委托中介機構或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制訂,并按有關程序報批后實施。

(三)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堅持以區域集中供水為主、分散供水為輔的原則,搞好城鄉統籌,促進農村飲用水區域化、規模化發展,充分發揮市、區供水廠的規模效應,向周邊農村延伸供水管網,對農村供水設施維護、水費收取和水質檢測等實施統一經營管理。

各有關區可結合各自實際,以改制后的區級供水公司為依托,整合現有及新建的街(鄉、鎮、場)供水廠、供水管網等資產,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組建區域性供水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實行公司化經營管理。

各街(鄉、鎮、場)根據需要可設立供水站,負責所在區域的農村飲用水工程設施維護管理、水費收取等工作。

村級及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應因地制宜,逐步實行產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管理模式。

1.用水戶協會或村委會管理模式。政府投資新建的村級或分散供水工程,形成的資產歸受益群眾集體所有,可組建用水戶協會行使“業主”職能,也可經2/3以上用水戶同意由村委會行使“業主”職能。供水工程的運行維護和經營管理由用水戶協會或村委會負責。

2.個人投資經營管理模式。村級飲用水安全工程可由村級集體通過招投標確定個人投資建設,并由個人負責經營管理,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管理、維護和收費由投資者負責,經營權年限原則上不超過30年。

3.租賃承包經營管理模式。村級集體可通過拍賣或者其他公開擇優方式,將新建或經集體改造完成后的村級飲用水工程的經營權出租,由承租人在承租期內獨立經營,經營權年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

三、加強監督管理,維持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正常秩序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監測,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質量可靠、產權明晰、運行規范、收費合理、水質達標。

(一)工程驗收管理。項目竣工驗收由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單項工程驗收由水務部門組織。

(二)國有資產管理。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中,政府投資取得的收益應專戶儲存,專項用于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或補償供水政策性虧損。政府投資形成的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和處置。

(三)實行特許經營。對從事供水經營的企業,按照《*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遵循相關法定程序和規定,由區水務部門與其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供水項目的特許經營,由有關區人民政府授權區水務部門管理和具體實施。

(四)用水價格管理。農村飲用水供水價格依法實行政府定價。各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遵循國家供水價格政策和“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轄區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價格。區域集中供水實行“同網同價”,考慮農民的承受能力,在供水方與用水戶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實行躉售水價。村級或分散供水工程,應當確保運行費和維修費,控制最高水價。對“五保戶”和農村低保家庭等生活貧困的用水戶,水費可由民政部門核定后由公共財政給予補貼,切實讓群眾用得起安全衛生水。

(五)計量收費管理。農村飲用水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實行集中供水的,各村應安裝總水表,并按戶安裝戶水表,由專人負責計量和管理。采用分散供水進戶的,也應按戶安裝戶水表。供用水應實行合同管理,簽訂供用水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推行基本水價制度,具體方案由各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

(六)加強水質管理。各有關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各項開發活動和排污行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責成對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單位實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治污,并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要強化地下水管理,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防止無序開采地下水。要建立農村飲用水監測網絡,制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對農村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質及農民飲用水水質的監測。

水務部門應當加強供水行業管理,建立供水水質檢測體系,加強水質督查,定期供水水質公報,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各供水企業要建立供水水質檢測制度,及時掌握供水安全狀況,發現飲用水不安全因素,要按規定及時上報,并采取措施予以處置。

四、落實優惠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營

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采取下列措施鼓勵各方力量參與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

(一)采用合資合作、產權轉讓等形式運作的供水項目,在履行相關程序后,可按項目轉讓價優惠5%。

(二)采用BOT、TOT等形式運作的供水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按協議成交額給予適當補助。

(三)供水企業按照規劃實施管網建設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或3年期部分貸款貼息。

(四)有關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劃貸款或通過其他方式籌措資金先期建設的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給予3年期的貸款貼息。

(五)對集中供水管網難以輻射到的偏遠地區,由農民自籌資金建設的水塘、高位水池、集水井和雨水利用設施等小型飲水工程,市財政在“十一五”期間每年安排不少于500萬元資金,通過“以獎代補”方式予以扶持。

(六)對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的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在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優先安排用地計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臨時用地由有關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五、強化組織領導,推進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順利實施

保障飲用水安全是農村居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是利在當代、功在千秋的大事,也是推進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各有關區和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推進農村安全飲用水工程的順利實施。水務部門是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的主管部門,要組織、指導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實施,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運營、維護、服務體系及相關產品的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報批、項目審批、投資計劃下達及建設與管理的監管工作;財政部門要及時落實建設資金,加強資金的監管;衛生部門要加強對血吸蟲病疫區改水工作的指導,宣傳、普及飲用水安全知識,對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監測;教育部門要積極配合水務部門加強對農村中小學校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的實施工作;稅務部門對新投產的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在“十一五”期間要減免各種稅收;建設部門要結合“百鎮千村”示范工程建設,做好城鎮供水設施向周邊農村延伸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工作;供電部門要保證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的用電負荷要求,實行同網同價,執行國家規定的統一電價標準;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為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務,優先為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安排年度計劃指標;各有關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安全飲用水的責任主體,要將農村飲用水安全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列入考核街(鄉、鎮、場)及有關部門和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實行年度考核。市、區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簡化手續,特事特辦,大力宣傳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的重要意義,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的氛圍,切實將這項惠及廣大農村居民的“民心工程”抓緊、抓實、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