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規范農村財務管理意見

時間:2022-12-21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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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規范農村財務管理意見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有效解決新形勢下農村財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努力構建和諧社會?,F就我縣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夯實村級財務管理工作基礎

(一)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是事關社會穩定和集體經濟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群眾關心的"熱點",誘發干群矛盾的焦點。因此,廣大農村干部要把管好村級財務工作作為新農村建設的一件大事和要事來抓,切實將村級財務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級財務管理負主要監管責任。要切實加強對村級財務管理的組織領導,嚴肅財經紀律,做好對村級管理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檢查。

(三)縣農經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加強村級集體財務規范化管理職責,財政、審計、民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加強對村級財務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嚴格、不做帳、做假帳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二、加強制度建設,保障村級財務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要進一步制定完善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帳戶、票據、現金、村級工程項目款、非生產性開支、村級資產債務等管理,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村級財務管理問題。

(一)加強帳戶管理。

1、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實行"收入全額上繳,開支計劃支付"制度。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只能在鄉鎮、街道中心開一個結算戶,所有收支必須通過鄉鎮、街道中心。嚴禁坐收坐支,設立"小金庫"。

2、村級每筆收入必須及時解繳"中心"銀行存款賬戶。鄉鎮、街道中心要每月(季)對各村收入入賬情況與收入檔案進行核對,對未入賬的收入查明原因,杜絕該收不收,已收不入和亂收費等現象的發生。

3、資金支付堅持"量入為出、先批后用、先審后用"的原則,根據各村編制的收支計劃,以用款報告或代管資金領款單等書面形式寫明領款用途和開支事項,報鄉鎮、街道中心審核后按開支用途領取代管資金。

4、生產隊(組)的集體資產通過村級納入到中心管理。

(二)加強票據管理。

1、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款項時只能使用金華市財政局監制的金華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收款收據實行統一領用、核查、銷號、歸檔。票據由報賬員負責填制,嚴禁轉讓、出借、贈送、代開、代用、盜用等行為。嚴格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往來憑證的購買、保管、領用、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記錄使用情況。

2、預付和支付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款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工程款結算票據(即稅票),嚴禁白條子支付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款。

3、所有票據在入帳報銷時必須有經手人(或證明人),稽核人,監委會,審批人簽名。

4、嚴格控制白條子入帳的使用范圍。除村內部管理工資,村民勞務及會議工資,村民內部結算外,其余一律不準白條入帳,如有特殊情況,須經鄉鎮、街道紀委審核后方可入帳。

(三)加強現金管理。

1、預(支)付工程款大于20000元時,必須通過轉帳支付方式進行;其它生產性開支大于20000元、非生產性開支大于10000元也必須通過轉帳支付方式進行。

2、各村的備用金數額原則限定3000元,各中心可以根據各村的資金流量大小、交通便利等實際情況,對備用金數額作適當的調整。備用金的領取必須執行"一報一領"制度。

3、嚴禁村報帳員以外的人員管理貨幣資金,嚴禁村書記和主任直接經手現金收付,嚴禁村書記和主任到中心領取備用金和代領工程款。

(四)加強工程建設管理。

1、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各行業承包經營、資產租賃、大額物資采購、工程項目建設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招投標辦法按縣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采用村二委討論決定方式決定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投標中,必須堅持整體項目總包,嚴禁人為分割工程發包。項目發包合同、工程項目預決算書、工程項目審價書等材料須報鄉鎮、街道中心備案。

2、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有預算、決算和社會中介機構的決算審價。

3、變更工程(增加工程量或支解工程)時,須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同時報鄉鎮、街道中心備案。

4、工程款的(預)支付。按規定的程序和合法的結算票據結算項目工程款。各村在預付項目工程款時最多只能預付80%,剩余部分的工程款待完成工程決算審價后才能支付。

(五)加強債權債務管理。

1、設立債權債務登記簿,切實掌握村級債權債務家底。嚴禁村級組織以任何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提供擔保,由于擔保而形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自行承擔并追究法律責任。堅決制止新增不良債務。

2、各村兩委會應于每年年初按村經濟實力,制定本年度收支計劃和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實施計劃,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同時報鄉鎮經管站備案。對沒有列入年初計劃的工程項目建設必須嚴格按"一事一議"制度進行。

3、嚴禁超負荷高舉債進行項目工程建設。

(六)加強非生產性開支管理。

1、嚴格控制招待費和禮品等非生產性開支標準。公務活動實行零招待,商務活動的招待可與業務掛鉤,招待費比例具體由各鄉鎮、街道確定。

2、嚴禁村干部、黨員、群眾代表等以學習考察的名義進行公款旅游。

3、各鄉鎮、街道已統一發放的費用和補貼,各村領導不得在村里重復報銷領取。

三、完善管理體制,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

(一)規范鄉鎮、街道村級財務中心工作。

1、鄉鎮、街道要重視中心建設,保障會計中心獨立的辦公場所和必要待遇。鄉鎮、街道要加強對農經干部的管理,不能對農經干部進行移崗、混崗。

2、整合現有人力資源,加強中心工作隊伍的力量。鄉鎮、街道中心會計、出納必須持證上崗。對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各中心聘用人員予以解聘。

3、鄉鎮、街道會計應當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年初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業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財務收支、原始憑證進行逐筆逐項審核,對實物、款項、財產清查進行監督。拒絕內容不真實、手續不完備票據入賬,將違規違紀情況記錄在冊,及時向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鄉鎮、街道及縣農經站反映有關情況。

4、鄉鎮、街道總出納要及時敦促各村報帳員按時報帳,控制各村報帳員手上的備用金數,做好與開戶銀行、各村的對帳工作。

(二)加強中心內部控制體系建設。

1、嚴禁各中心超范圍記帳和管理貨幣資金。各中心只能本鄉鎮、街道范圍內的各行政村(自然村)的村級財務以及村集體下屬企業(單位)的帳務。各中心要及時清理超范圍的帳戶,穩妥做好帳務的移交工作。

2、實行基本賬戶制度。各中心取消存折戶,實行基本賬戶制度,基本帳戶中的銀行票據和財務印鑒要按規定分開保管。

3、嚴禁鄉鎮、街道中心進行擔保和借貸。

(三)嚴格村報帳員管理。

1、要按《會計法》有關規定保持村報帳員的相對穩定,維護報帳員的合法權益,保證報帳員依法行使其工作職責。

2、各村對財務人員的任用更換要報送鄉鎮、街道農經站復核。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親屬、配偶不得擔任本村報帳員。村報帳員離職要按照有關程序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3、積極組織對村報帳員的培訓,提高村報帳員的政策法規素質和業務水平。縣財政預算內每年安排一定的培訓經費進行統一培訓。

(四)積極推進村級財務計算機監管網絡建設。

各鄉鎮、街道嚴格按照《浙江省村級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建立健全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全面實行農村會計電算化。在全縣范圍內積極推進縣、鄉鎮、街道、村三級聯網的財務計算機監管網絡建設,實現財務數據實時傳遞、實時查詢,實時監控。

四、強化監督檢查,促進村級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化

(一)縣農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各中心的內部審計制度,定時組織互審工作。

(二)對村級財務管理有隱患或管理混亂、群眾意見大的村,縣農經站和各鄉鎮、街道要組織專業人員組成村級財務審計組,強制審計財務收支。需要審計的項目村由鄉鎮、街道核定上報,由縣農經站統一安排。

(三)對村級固定資產類的投資項目、公益性投資項目進行強制審價,規范預決算行為。項目的審價方法參照國家財政投資類項目進行。

(四)對違反農村集體資產和村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