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衛生制度實施意見
時間:2022-02-09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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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是依法加強城市管理的重要舉措,對夯實城市管理基礎、維護市容環境秩序、實現依法治市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為進一步落實市容環境長效管理,增強全社會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責任感,依據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決定在市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以“五包”為重點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實施意見如下:
一、組織領導
市城管局成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陳國寧任組長,副局長李鎮國、方毅軍任副組長,市容處昝浩、執法處鄧雅萍、法規處沈志剛,錫山、惠山、濱湖、崇安、南長、北塘、新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局長王彪、吳偉君、唐國良、李東海、孫意德、肖偉民、洪斌,市城管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孫文軍、市城管治安分局局長虞廣仁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方毅軍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市城管局相關業務處室人員組成,實行定期例會制度,以確保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有效開展。
二、責任分工
(一)市城管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檢查考核。具體職責是:
1.研究制定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進展,做好牽頭組織、日常指導及與各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2.制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檢查考核辦法和達標標準,結合“太湖杯”城管創優考評及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績效考核,定期、不定期組織進行檢查考核。
(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為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責任主體。各區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對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職責是:
1.根據市統一部署,制訂本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對街道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
2.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的執法保障,依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情況同步落實執法管理監督責任,并對執法監督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3.了解與掌握本區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市主管部門報告。
(三)各街道負責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具體職責是:
1.按照市、區部署,制定本街道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計劃,負責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工作及日常監督管理。
2.定期向上級部門報告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內容詳實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
(四)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設、公用事業、規劃、園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旅游、體育、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產權所有及《無錫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要求,確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和相關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立面整潔。
市公安城管治安分局要積極支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對阻礙城市管理人員及城管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管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范圍要求
二環以內主次干道沿街、沿廣場經營戶單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簽約率達100%,二環以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簽約率達90%以上,執法管理監督責任與責任書簽訂同步落實。
四、方法步驟
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1、1月15日至1月31日為第一階段。宣傳發動、調查摸底準備階段。
2、1月31日至5月1日為第二階段。結合市容環境整治,由各區城管部門配合各街道在二環以內的主次干道,與沿路、沿廣場經營戶逐一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逐一落實執法保障責任。“春節”前各區應至少完成1-2條主要道路的簽約任務。
3、5月1日至10月1日為第三階段。在鞏固提升市容環境整治成效的同時,與轄區內所有沿街(路)單位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4、10月1日以后為第四階段。通過邊簽約邊管理,全面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確保履約率與簽約率的同步提高和落實。
五、執法保障
執法隊伍的執法效能和監管力度,直接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實施效果,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落實負有執法、管理、監督之責。
(一)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要積極主動配合街道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工作,對每一份簽訂的責任書均要同步把執法保障責任落實到具體執法人員,以切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杜絕責任書簽訂搞形式、走過場現象,使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長效管理作用充分體現出來。
(二)與簽訂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相對應的執法管理監督人員,應認真履行執法職能,加強日常監管,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違反規定或者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以確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落實到位。
(三)執法保障人員對責任區制度落實的監管情況,將作為2007年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在日常或定期督查考核中重點加以考評,凡發現已簽約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存在違反市容環境“五包”現象的,將對執法監督管理責任人工作績效酌情予以扣分處理,并與市對所在區局總體考核成績掛鉤、與考核獎金掛鉤。
六、有關要求
1、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級城管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會同街道、社區(村)加強對道路沿線單位的宣傳教育,督促發動地區單位和市民群眾依法履行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義務,確保做到市容環境齊抓共管、社會各界人人有責。
2、明確要求,規范設置。在簽約過程中,各級部門要把工作做細做實,告知聯系電話,以便及時溝通和銜接。要向簽約單位提出明確要求,督促沿路單位把責任書懸掛在店堂、單位的顯要位置,便于檢查督促和接受社會監督。
3、加強監督,強化執法。各級城管行政執法隊伍要著重抓好責任區制度的落實率,按照市容管理示范路、達標路和一般道路三個層面,結合商業繁華、人流量密集程度等實際情況,分片劃段合理配置執法管理監督人員,落實崗位責任制,確保已簽訂的責任書執法保障責任不留空白,落實率100%。執法管理監督責任人因工作需要不再承擔監管責任的,應及時落實新的執法監管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