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意見

時間:2022-10-24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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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幾年來,特別是連續三年實施“暖促”工程后,有效緩解了我市漁農村培訓和就業難問題,奠定了城鄉統籌就業的良好基礎。為進一步統籌城鄉就業,建立長效機制,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城鄉統籌就業的指導意見》(浙政發〔20**〕4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政策促進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的通知》(浙政發〔20**〕21號)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暖人心、促發展”工程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漁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舟委〔20**〕1號)精神,現就全面推進我市城鄉統籌就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及**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按照“以港興市、全面跨越”的總要求,抓住重點環節,突出重點領域,建立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加大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力度,全面推進城鄉統籌就業,促進我市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目標任務。圍繞城鄉統籌就業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鄉人力資源市場;構建城鄉統籌就業政策體系;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就業服務、勞動用工管理、就業失業登記、職業培訓、社會保障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機制,實現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素質就業和穩定就業。從20**年起,力爭每年實現8000名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轉移就業職業技能培訓8000名;到2010年底,力爭我市第一產業從業人員比重下降到20%以下。

二、工作內容

(三)建立城鄉勞動者統一的就業管理制度。

1.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憑證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圍內統一使用《**市就業失業手冊》,作為記載城鄉勞動者就業、失業、再就業、職業培訓、享受公共就業服務、簽訂勞動合同、失業保險金申領等勞動保障信息的憑證。具體發放管理辦法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

2.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建立完善城鄉勞動者的就業、失業統計登記標準,將本市戶籍的漁農村勞動力納入統計范圍。進一步完善漁農村勞動者就業、失業資源信息庫,全面反映漁農村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的總體狀況,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和失業統計監測體系,確定社會失業率,作為政府宏觀調控和制訂就業政策的依據。具體辦法由市統計局、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和市新農辦(暖促辦)另行研究制訂。

3.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用人單位招用城鄉勞動者應依法到當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錄用登記備案手續,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與所招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在工資分配、工時、休息、休假等方面對城鄉勞動者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四)突出重點,加大城鄉統籌就業政策扶持力度。

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并有向非漁農產業轉移就業愿望的漁農村勞動力均可享受扶持政策,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包括:“4050”大齡勞動力、低收入家庭勞動力、零就業家庭勞動力)作為政策扶持的重點。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免費發放《**市就業失業手冊》,并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吸納本地漁農村勞動力就業。凡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社區公益性崗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勤雜崗位安排漁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月100元崗位補貼。用人單位(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國家限制行業外,以下簡稱國家限制的行業)新增崗位新招用漁農村勞動者,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每人300元就業補貼,其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給予用人單位每人600元就業補貼。

2.完善促進漁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培訓扶持政策。漁農村勞動者參加緊缺職業(工種)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800元的培訓補貼;已享受其他職業培訓補貼的,可重復享受一次部分緊缺職業(工種)的培訓補貼。就業困難人員、漁農村其他勞動者參加非緊缺職業(工種)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600元、300元的培訓補貼,其中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初級以上技能鑒定的,可申領最高不超過100元的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緊缺職業(工種)目錄由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確定。

對符合當地支柱產業發展,企業用工急需緊缺的職業(工種),經依法審核批準舉辦的訂單式定向培訓,漁農村勞動者培訓后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實現定向就業,其培訓費用超過上述最高標準的,給予全額培訓補貼。

3.鼓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漁農村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實際經營在六個月以上的,憑工商營業執照給予一次性800元的創業扶助補貼,其中就業困難人員一次性補貼1500元。自工商部門批準經營之日起,就業困難人員可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免收費項目參照城鎮就業再就業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4.推行小額貸款政策。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貸款到期后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從業人數和經營項目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國家限制行業的除外)的,由當地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小額貸款及擔保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各縣(區)參照城鎮就業再就業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5.實施就業帶頭人補貼政策。就業帶頭人介紹(吸納)漁農村勞動者就業(指當年新增就業,不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崗位),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實際工作半年以上,每成功介紹1人給予就業帶頭人50元補貼。對就業帶頭人中的項目承包人每吸納1名漁農村勞動者,且實際工作半年以上,給予項目承包人50元的補貼。

6.設立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促進獎。對促進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用人單位、職業培訓機構和就業帶頭人,各級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以上扶持政策同時作為“暖促”工程第二階段就業培訓扶持政策,與城鎮就業再就業政策適時同步調整。

(五)健全城鄉統一的就業服務體系。

1.建立覆蓋城鄉的人力資源市場網絡體系。按照**市就業服務“新三化”建設三年規劃要求,繼續加大財政投入,在20**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保證全市就業信息四級網絡建設及業務軟件的更新換代。市場就業信息網絡和就業服務延伸到社區,形成以市級人力資源市場為中心、縣(區)級人力資源市場為重點、街道(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平臺為支撐,四級網絡聯通、城鄉信息共享的市場就業服務體系。

2.實行城鄉統一的公共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服務窗口,對有轉移就業愿望的漁農村勞動力,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培訓服務、職業指導、求職登記、職業介紹等服務。

3.加強勞動保障平臺建設。各級政府結合城鄉統籌就業制度建設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就業服務機構建設。市、縣(區)就業服務機構應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和經費,以適應城鄉統籌就業工作需要;街道(鄉鎮)應完善勞動保障就業服務機構建設,社區勞動保障室應配備專兼職人員,切實做到機構、人員、場地、經費、制度、工作到位。要加快完善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規范化建設,建立工作職責、業務流程、基礎臺帳、服務規范、管理制度統一的勞動保障平臺。

4.積極穩妥發展勞務派遣事業。充分發揮勞務派遣在擴大就業、穩定就業、依法維權方面的作用,積極探索勞務派遣“社會化、市場化”路子,允許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成立勞務派遣機構,并把勞務派遣組織網絡向漁農村延伸,進一步提高轉移就業的組織化程度,主動為我市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服務,使勞務派遣成為推動我市轉移就業工作的重要平臺。

5.找準企業用工緊缺和勞動力資源配置的結合點,加大就業服務的力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與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需求聯系制度,及時掌握用人單位尤其是重點企業的用工需求,提前做好就業培訓和勞動保障等方面的銜接工作,并實行全程跟蹤服務;大力開展區域間的勞務協作,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務協作基地,作為緩解企業用人不足矛盾有效途徑;采取多渠道投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根據企業用人實際和預期,在企業集聚區或工業園區等規劃建設民工公寓,解決轉移就業漁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

(六)強化城鄉統一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1.加快發展技工教育事業。各級各類職業院校要結合本地產業發展和企業用工需求實際,加大教育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合理設置技能培訓專業,重點培養船舶修造、航海技術、機械加工等我市支柱產業及其它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技術人才。不斷提高技工教育的管理水平和辦學質量,努力擴大招生規模。對培訓條件不足或培訓力量不足的職業工種,可聯合外地院校共同開展培訓。

2.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建設。各級政府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提高層次、突出特色、服務就業”的方針,加大資金投入,扶持培育一批適合當地產業發展的特色職業技能培訓基地,認定公布一批社會效益好的優質培訓資源,積極鼓勵其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各縣(區)要做大做強現有的培訓基地,逐步將培訓基地向街道(鄉鎮)延伸,產業相對集中的金塘、六橫、衢山、洋山等經濟大島及新城應先行建立綜合性的技能培訓基地,形成覆蓋城鄉的市、縣(區)、街道(鄉鎮)三級職業技能培訓組織體系。

3.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各縣(區)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組織漁農村勞動力、被征地農民、轉產漁民、遷移漁農民、新成長勞動力開展以轉移就業為目的的職業技能培訓,深入實施“千萬農村勞動力素質培訓工程”,提高城鄉勞動者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就業穩定性。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和培訓基地要積極與用人單位開展合作,大力推行“訂單式”、“定向式”培訓,促進培訓與就業緊密結合,解決企業用工的需求。鼓勵企業自主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在職人員的職業技能水平,用足用好企業稅前列支職工培訓經費的政策。

4.積極開展自主創業培訓。鼓勵被征地農民、轉產漁民和有轉移愿望的漁農村勞動者開展自主創業,為他們提供創業培訓、項目推介、開業指導、政策促進、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提高其創業能力。

(七)健全完善城鄉社會保險制度。

1.各類用人單位招用漁農村勞動者,應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低門檻進入、低標準享受”的漁農村勞動者養老保障制度。

2.各類用人單位招用漁農村勞動者,應當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各類用人單位招用漁農村勞動者,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全部將其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建立健全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許可的聯動推進機制,依法規范參保繳費行為。切實做好漁農村勞動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確保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各類用人單位招用漁農村勞動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繳費范圍,實行與城鎮職工同比例繳費,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待遇。

(八)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

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網絡體系,相關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于20**年年底前分別在金塘、六橫、衢山三大島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派出機構,對具備條件的其它街道(鄉鎮)也可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派出機構或配備兼職人員。及時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各類投訴舉報和勞動爭議案件,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等各類違法行為。依法規范企業用工秩序,堅決查處用人單位招用城鄉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收取押金和克扣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以及隨意裁減人員等行為。

三、保障措施

(九)統籌規劃工作。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把調整完善城鄉就業結構,開發城鄉勞動力資源,加快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促進城鄉就業協調發展,實現城鄉勞動者比較充分的就業,有效控制社會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作為推動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列入政府工作重要目標。在繼續做好城鎮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同時,把漁農村就業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統籌協調,整體推進。

(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和完善各級促進就業聯席會議制度,將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納入促進就業聯席會議的議事內容,加強指導和協調。各縣(區)要加強對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的領導,指導街道(鄉鎮)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協調機制;落實責任,建立完善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目標考核制度。

(十一)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將開展城鄉統籌就業所需經費納入政府公共建設項目計劃,設立城鄉統籌就業專項資金,保證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可將土地出讓金中提取的用于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和農村就業的經費,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統一管理使用,并相應調整資金籌集渠道和使用范圍。要加大投入,確保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職業培訓、勞動管理工作的建設和運行資金到位。同時,要保證促進就業扶持政策資金的到位,嚴格按照規定范圍、項目、標準和程序管理使用。扶持政策補貼資金原則上由各縣(區)承擔,“暖促”期間市里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新農辦(“暖促”辦)、市財政局和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研究制定。

(十二)積極推進配套政策改革。深化與城鄉統籌就業相銜接的戶籍、土地、住房、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制度改革,為城鄉統籌就業提供政策支持。逐步解決長期在城鎮就業和居住的漁農民戶籍問題,探索引導已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農村勞動力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為漁農村勞動力有效轉移和在城鎮穩定就業創造條件。

(十三)做好輿論宣傳。加強對城鄉統籌就業工作意義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及時總結和推廣各地的先進經驗和工作成果。進一步加強對城鄉勞動者的擇業觀念教育,宣傳一批自主創業、轉移就業的先進典型,樹立以創業致富、轉移就業為榮的觀念。進一步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城鄉統籌就業的良好氛圍。

(十四)各縣(區)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

(**)本實施意見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六)本實施意見從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