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處罰公正調研報告
時間:2022-03-09 0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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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處罰是城管行政法律部門根據司法法律的受權或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違背城市管治司法、法律及規章的公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依法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人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在依法行政的進程中,城管行政法律機構被賦予了很多的行政處罰權,假如這些行政處罰權不能獲得公平、公開的行使,不只影響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形象,并且嚴格損害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損害司法的莊嚴。
一、城管行政處罰公平、公開制度的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則:“行政處罰遵照公平、公開的制度。”將公平、公開制度寫入司法,作為施行行政處罰必需遵照的主要制度,有利于完成司法所追求的公平、公道,有利于加強行政處罰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強人民群眾對行政處罰約有用監督,有利于加強行政法律人員的責任心。
(一)城管行政處罰公平制度的基本要求
公平,要求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在施行行政處罰時必需以現實為根據,對被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司法法律的要求運用統一標準,對現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風險水平相當的違背城市管治司法、法律的行為,不管違法當事人的位置、勢力、關系如何,應天公地道地予以處罰。公平制度是依法行政在行政處罰中的一個主要表現,其詳細顯示在:第一,行政處罰必需過罰相當、即行政處罰的詳細內容該當與違法行為的現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風險水平相當,第二,行政處罰必需正當合理,即行政處罰必需以司法為繩尺,做四處罰法定。還,在行使自在裁量權時,要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第三,行政處罰必需堅持逃避制度,即施行城管行政處罰時,案件查詢人員、聽證掌管人員及案件審批人員與當事人或案件有直接短長關系的,該當逃避。堅持逃避制度,目標是避免施行行政處罰時徊私作弊或許發生成見。相關人員該當逃避而未逃避,不只顯掉公平,并且組成順序違法。第四,行政處罰必需聽取當事人陳說意見。在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必需事前聽取當事人的陳說意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則,“回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說、申辯,行政處罰不能成立”。
(二)城管行政處罰公開制度的基本要求
公開,是指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對有關城管行政處罰的司法法律和規章規則、法律人員身份、主要違法現實、處罰決定等與處罰有關的狀況,除能夠風險公共利益或許損害別人或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并由司法、法律特別規則的以外,應該向當事人公開。公開是法的實質屬性,法所具有的奉告、指引、評價、教育和強迫等效果,其前提前提是公開。堅持公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根據公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則:“對違法行為賜與行政處罰的規則必需;未經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根據。”但凡要人們恪守的,首先要事前。要做到實時、完好,的內容既包括司法法律的標準文件,也包括其附件。第二,身份公開。施行行政處罰,必需公開法律人員的身份,第三,處罰公開。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該當奉告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現實、理由、根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益。對符合法定前提的行政處罰案件還必需公開舉辦聽證,讓當事人能充分行使陳說和申辯的權益,以避免違法、欠妥的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的正當權益。處罰公開包括處罰順序公開、處罰文書公開、處罰后果公開等。
二、當前在執行城管行政處罰公平、公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公平、公開制度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城管行政法律必需堅持的主要制度。當前,在不斷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歷程中,各地城管行政法律部門依法行政認識日益加強,城管行政處罰日趨標準。但不能否定,當前城管行政處罰在遵照公平、公開制度方面,仍存在不少函待處理的問題。
(一)重實體輕順序
城管行政處罰在順序上的公證與否,直接影響行政處罰的內容能否有用和成立。須知,順序是公平的前提。但是,因為受傳統的重實體、輕順序觀念的影響,一些城管行政法律部門以為行政處罰只需現實清晰、證據確鑿,到達了處罰目標就行了,順序上的不足對行政處罰的效能沒有影響,因此在施行城管行政處罰時違背法定順序,如先執行后判決,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不實行奉告順序等。有些當地在行政處罰中雖然按照順序作出處罰決定,但因為法律人員本身本質制約,對順序的實用往往流于方式,不夠嚴謹,如濫用口頭傳喚、單人查詢取證等。
(二)重正當輕合理
行政處罰公平、公開制度是行政處罰合理、正當的內涵統一,2004年3月國務院公布的《具體推進依法行政施行大綱》,將“正當行政”、“合理行政”作為依法行政兩條最基本的要求。這就是說,行政處罰既正當又合理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內容,二者不成偏廢。要完成行政處罰公平,就必需在施行行政處罰的進程中,做到既正當又合理。但在當前的城管行政處罰實踐中,重正當輕合理的傾向相當遍及。局部城管法律人員在案件查詢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重定性輕情節,只看與定性直接關聯的違法現實的基本證據,卻不思索與量罰親密相關的情節、責任、來龍去脈等相關要素。如在處罰占道經營亂擺賣時,只思索占道行為違法,不思索占道面積的巨細,對數名違法當事人“天公地道”地處以相同數額的罰款。別的,在查處違法行為進程中,法律人員經常受到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合法律性要素的影響,招致辦案不合理、不公平。
(三)濫用自在裁量權,隨意處罰
自在裁量權是指行政法律主體在司法所答應的范圍內,基于司法的目標,依據詳細狀況和意志,自行判別和選擇本人以為準確的行為的權利。自在裁量是相對輯束裁量而言。竭束裁量是指在施行行政處罰時,必需嚴格依照司法、法律的規則進行,沒有任何選擇的自在。然則,城管行政處罰量大面廣,擁有極大的自在裁量空間。自在裁量權是城管行政處罰的主要構成局部,但也是城管行政處罰的一柄雙刃劍。運用妥當,有利于完成公平和效率,反之,便會招致權利濫用、越權法律、進犯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并嚴格損害司法的莊嚴。因而,在行使城管行政處罰自在裁量權時,該當思索司法所規則的該當思索的各方面要素,最大限制地尊敬當事人的權益,公道合理,不帶任何成見,對當事人對等地實用司法,遵照過罰相當的制度。
三、影響城管行政處罰公平、公開制度執行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標準滯后
我國現行的觸及城市管治的司法法律雖然較多,但不系統,散見于其他的司法法律之中,很多司法法律條則又貌同實異,可操作性不強,甚至互相矛盾,司法標準內部的協調性、統一性、配套性不能知足行政法律的詳細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招致城管行政處罰不足完善、精確的處罰根據。面臨這一難點,城管法律隊員處于被動境地。關于分明處于管治權限范圍內的違法、違規事項,如對其進行管治,尤不足對應的處罰根據;如紕謬其進行管治,則又是行政不作為的傾向。特別是統一行為還違背兩個司法,觸及到數種分歧的處罰時,終究實用何種司法、何種處罰,城管法律人員很難掌握,難以棄取和定奪。
城管行政處罰是城管行政法律部門根據司法法律的受權或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違背城市管治司法、法律及規章的公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依法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人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在依法行政的進程中,城管行政法律機構被賦予了很多的行政處罰權,假如這些行政處罰權不能獲得公平、公開的行使,不只影響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及城市縣政府的依法行政形象,并且嚴格損害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損害司法的莊嚴。
(二)城管體制不順
城管行政法律隊伍當前仍處于較紊亂的情況,雖然有些城市設立城管行政法律局或許還設城管局,相對集中局部行政處罰權,但大多數城市照樣城市建設管治監察支(大)隊,且不是法律主體,而是受委托法律的事業單位,在人員、經費上沒有足夠的保證,法律力度較弱,有的當地的城管行政法律甚至是自籌經費。法律權益被約束后,尤其需求較為完善的配套辦法,如從物質上等方面大力共同。城管隊伍做為較為年青的重生隊伍,不足響應的指導管治體制,獨樹一幟,不足透明監督。當它所管治的事項需求其他部門的共同時,卻又顯得慘白無力。這種情況直接招致處罰彈性大,處罰后果不不變,也形成了行政處罰的堅苦越來越大、糾紛愈益增多,不斷激發暴力抗法事情。
(三)長官意志制衡
在城管行政處罰進程中,一些部門指導、上級指導以及其他外部力量對城管行政處罰進行過多攪擾,招致城管行政處罰申“長官意志”流行,直接影響行政處罰的公平、公開。呈現這一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很主要的一點就是城管隊伍不足較為自力的機制。廣大法律隊員在基層與市民群眾進行有理有據的工作,然則這并不能抵御指導喜歡于人情所說的話,處于經費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一些行政處罰往往是有出無行,長此下去,嚴格減弱了行政法律力度,影響行政法律形象。
(四)其他原因
隨著法制歷程的不斷加速,公民的司法認識提高很快,公民學會用司法兵器維護本人的正當權益。這對行政法律部門及法律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很多城管法律隊伍提出了“文明法律”的標語,然則當你面臨群眾以“進犯權益”的外表理由進行維權,當你面臨無理群眾的圍攻咒罵,當你面臨英雄主義認識激烈出面的圍觀群眾聲聲征伐時,如何文明法律就成了一浩劫題。一時的讓步能夠招致今后反復呈現相似的問題,然后成為指導時刻不忘、群眾口口相傳、隊員大家頭疼的“刺頭”。此時,處于基層的一線法律隊伍似乎應針對狀況進行行政處罰,來更好的表現行政處罰的公開與公平制度,而不是一味的姑息將就。
一心一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的一向主旨,但當前不少當地的城管行政法律部門存在著“官貴民賤”思想,拜金主義流行,往往經過施行行政處罰追求部門利益、當地利益和個人利益,阻礙公平、公開制度的執行。還,城管法律人員本質低下,也是招致城管行政處罰有掉公平、公開的主要原因。
四、對保證城管行政處罰堅持公平、公開制度的建議。
保證城管行政處罰堅持公平、公開制度,要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加強公民和組織的司法認識、城市認識和自我維權認識。但更主要的是,要改革體制,增強立法,以必然的辦法、制度來加強制約和監督城管行政處罰權的公平、公開行使,
(一)加大城管行政法律體制的改革力度
加速城市管治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措施,建設權責明確、行為標準、監督有用、保證有力的城管行政法律體制,建議成立國家城市管治行政法律機構,相對集中城市管治領域的行政處罰權,明確職能范圍和工作工作,筆者以為,這是提高城管行政處罰效率和水平,標準城管行政處罰行為,加強隊伍建設,完成全國城管行政法律機構設置統一化、標準化、科學化,促進城管行政法律順序化、法定化,優化城管法律社會情況,建設健全城管行政法律主體資歷制度,保證城管行政處罰權公平、公開行使的必經之路,
(二)加速城管行政法律領域的立法措施
如前所述,城管行政處罰難以做到公平、公開的原因之逐個是司法標準滯后,因而,加強城管行政法律,促進城管行政處罰權公平、公開行使,建設健全城管司法法律至關主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大勢所趨,也符合我國改革行政法律體制的客觀需求,所以,必需從相對集中城市管治領域行政處罰權的角度動身,制訂、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治法》及其系列法律、規章,將散見于其他司法法律中的內容綜合起來,使其系統化、科學化、司法法律根據專一化;在規則自在裁量權時,盡能夠減少自在裁量的幅度;要嚴格規則城管行政處罰順序,經過嚴格的順序遏制行政處罰顯掉公平、公開等不正當、不合理現象。
(三)加強城管行政法律隊伍的本身建設
再完善的司法都是由人來執行的。假如沒有一支高本質的城管行政法律隊伍,就很難構成正當、公平、公創辦案的場面,城管行政處罰的公平、公開制度就會大打扣頭。因而,建設一支規律嚴正、公平無私、政治堅決的城管行政法律隊伍,是完成城管行政處罰公平、公開的主要要素。城管行政法律部門應堅持常常性地組織廣大城管法律人員學習政治埋論和政策法律,加強城管法律人員的業務培訓,促進城管法律人員養成優越的職業品德,培育城管法律人員的分析才能和邏輯思想才能,不斷提高城管法律人員的管治水平、法律水平和法律效率,然后真正完成城管行政處罰的公平、公開。
(四)建設完善城管行政處罰的監督機制
法諺說:權益的賦予是為了更好的行使權利。如何較好的行使權益是擺在每一個享有權利的機關和個人面前堅持到底的問題。依照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道理,其相同要從表里兩方面來保證。從外部來說就是建設完善城管行政處罰的監督機制,以促進城管法律隊伍行使手中的行政權益。監督的路子和手段有很多,無論是從實踐照樣從實際來說,要完善城管部門的內部管治機制,建設健全各類制約機制。如我局制訂的百分制審核機制、表里監督機制、獎懲鼓勵機制等一系列制度,都無異于是在這一方面有益的測驗。還,完善人大、政協、社會言論等外部監督機制,既歡迎上級指導、同級其他部門的批判建議,也歡迎廣大市民群眾火眼金睛的監督告發,將城管行政處罰至于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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