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范文

時間:2024-03-14 10: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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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

篇1

關鍵詞 城管 城管執法 防衛權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1城管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城管的暴力負面形象已逐漸深入人心,許多民眾都對城管有強烈的恐懼感與憎恨感。城管負面形象的主要成因是城管隊伍的不規范及城管人員素質的良莠不齊,同時與輿論的負面渲染等原因有關。

1.1城管本身執法的問題

首先,城管職權范圍不明確。城管的法律依據是1996年出臺的《行政處罰法》,依據《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在國務院的的領導下,各地城市管理綜合部門紛紛建立,如今,城管似乎已然成為中國城市執法職責最寬泛的公權力機構。其次,城管執法環境惡劣。城管在執法過程中,大部分執法對象是社會的底層人員,為了謀生而從事一些違法行為,而且城管的執法是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過程,行政處罰又是種硬性的行政方式。因此,城管執法相較于其它行政機關的執法而言,更容易與執法相對人發生沖突。再次,城管中除有正式編制的公務人員外,還有很大部分是臨時工或協管員,很多城管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基本素質培訓, 法制觀念淡薄,與執法要求差距較大。最后,城管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監督制度為城管執法人員濫用公權力提供了條件和可能,導致不當粗暴執法,而導致執法中的小矛盾發展為大爭端,引發暴力事件。

1.2媒體網民的不當宣傳

近年來,關于城管的負面新聞通過報刊、雜志、網絡媒體紛紛進入民眾的視野中,百度輸入“城管打人”共搜出200多萬條相關結果,百度“”共搜出進100萬條相關結果,而且新聞標題各種觸目驚心:城管打孕婦、城管打老人、城管圍毆群眾、城管打警察……如此多城管的負面新聞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城管制度還有諸多漏洞,城管人員執法中確實存在粗暴執法的情況,另一方面是由于媒體方面為博民眾眼球,在新聞中有夸大或斷章取義的成分,甚至有人說“無城管,不新聞”。由此可見,城管在媒體中的地位可謂是臭名昭著了。

1.3大眾心理傾向于同情弱者

城管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尤其是其最主要的職權在于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擁有強大的公權力,而執法相對人又多是社會弱勢群體,在此種情況下若發生沖突,民眾傾向于同情弱者而向強大的一方發難,傾向于指責城管的粗暴執法而忽略某些執法相對人在事件中的不當舉措。當今社會,城管似乎已經成為了暴力、欺行霸市的代名詞,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發生“暈輪效應”這一社會心理現象,即民眾對城管人員的行為有壞的印象,會使其對所有城管人員及城管的其他行為的評價低。

2城管的特殊性

2.1執法權vs生存權

受傳統文化影響,我國自然經濟狀態的生活方式已根深蒂固,對于大多數普通民眾而言,從事無照經營、非法運營、流浪乞討的人員雖影響市容衛生、交通秩序、生活環境,但并未給其生活帶來太多不便,甚至帶來了便利。城管制度的設立無疑為維護城市秩序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與此同時行使公權力與保障公民權利之間的矛盾也越發凸顯出來,有強大公權力的城管在其執法過程中一直處于社會矛盾的最前端。一方面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實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另一方面作為執法的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而且其從事的工作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非常需要的。城管執法對象大部分屬于弱勢群體,這些弱勢群體為了生存不得不從事違法活動,這就使他們與城管執法主體發生了直接的利益沖突,甚至分裂成對立的兩個陣營。一定程度上來看,這些城市弱勢群體在城市中生存的同時,給城市管理帶來了巨大的壓力,這些弱勢群體從事的非法活動的產生與擴大與城管部門的設立與擴張是分不開的。

正是因為城管執法人員與執法相對人雙方執法權與生存權的尖銳對峙,執法相對人往往不能或不愿承擔城管對其進行的懲罰,有時行政相對人甚至會產生絕望的情緒,導致慘劇的發生。城管執法相對人從事的活動往往與其的生活息息相關,很容易造成城管執法不被理解,再加上執法相對人的來源、社會背景、文化程度、職業、性格等方面非常復雜,這決定了他們對城管執法的要求呈現出多元化特征,加劇了城管執法雙方的矛盾,也增加了城管執法的難度及危險性。

2.2城管保護措施不完善

城管作為集中行使處罰權的綜合執法機關,其工作跨度大, 難度也大,大城市的城管動輒綜合數百項處罰權,其執法難度是顯而易見的。可以說, 在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同時也在集中社會矛盾。城管與行政相對人易有肢體接觸,但城管并不像警察一樣擁有治安處罰權,也沒有配備武器和警械。面對執法過程中“暴力抗法”,城管有比其他行政執法人員更大的危險性,卻沒有加強對其保護,這有違公平原則,因此,筆者認為應對城管設立特殊的保護制度。

3城管的特殊保護

在城管的執法過程中,主要受到威脅的是城管的人身安全,城管易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在此情形下,對城管進行保護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擴大城管的職權;二是完善城管的防衛權。

3.1擴大城管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城市管理局是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其職權主要在于行使行政處罰權,其所具有的行政強制權范圍也應只限于保障其權限內的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所以城管執法并不需要擴大其行政強制權,而且若擴大城管的行蹤強制權會造成城管權力的過度擴張。另外,城管在執法過程中,非常容易與行政相對人產生矛盾,且一般遇到的都是輕微的違法行為,如果擴大城管的行政強制權,卻沒有相關規定限制其權力的使用,則很容易侵害執法相對人的權益,且加深民眾對城管的恐懼及民眾與政府的矛盾,這是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因此,筆者認為不應該擴大城管的職權。

3.2完善城管的防衛權

要完善城管的防衛權,首先應當確定城管人員的防衛權與普通公民的防衛權是否有區別。筆者認為,城管人員的防衛權與普通公民的防衛權是有所區別的,且城管人員的防衛權與普通公民的防衛權相比,應予以限制,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正當防衛是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然而公力救濟不可及的緊急情況下采取的私力救濟。孟德斯鳩指出:“在公民與公民之間,自衛是不需要攻擊的。他們不必攻擊,只要向法院申訴就可以了。只要在緊急情況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難免喪失生命,他們才可以行使這種帶有攻擊性的自衛權利。”城管部門作為國家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在遭遇不法侵害時及在受到不法侵害后獲得公力救濟的機會遠大于普通公民,因此對其私力救濟應適當限制以免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其次,我國對于正當防衛的刑事政策是鼓勵公民合理地行使正當防衛權,勇敢同違法犯罪做斗爭,我國對正當防衛的限度是做從寬掌握的,鼓勵對緊急情況下的不法侵害進行私力救濟。國家承擔了保護公民權利的職責,城管雖然不具有治安保衛的職責,但城管作為國家機關,其人員在遭遇不法侵害時,應當趨向于由有權機關對該不法侵害進行評價而不是積極的與之斗爭。

再次,城管執法時以強勢的態度出現,具有強大的公權力,其執法者的身份首先就給執法相對人造成一定心理上的恐懼感,執法相對人處于弱勢的地位,一般不敢于與國家對抗。而且,執法相對人的抗法行為,經常是伴隨著執法相對人的僥幸心理,希望通過抗法來免受或減輕行政處罰,所以其采取的抗法行為一般手段并不激烈,經合理協調后其抗法行為也容易被說服,因此較容易制止。而且城管執法時,人數上一般處于優勢狀態,在遇到不法侵害時,共同執法的城管一齊制止不法侵害的話,力量對比較明顯,一般不需要造成重大損害就能緩解當下的緊迫危險狀態。

最后,城管在執法時遭遇了抗法,若給相關人造成危害后果,其承擔的責任與其造成傷害是不相當的。因此,若不對城管行使防衛權作具體的限制,則一方面將導致市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易導致城管權力的膨脹,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

根據對比對城管進行保護的兩種方式,筆者認為,應當對城管的防衛權進行明確規定及完善,使城管人員能正確行使自己的防衛權來保護自己。

4城管防衛權的立法展望

近年來,城管制度遭到眾人非議,這與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城管執法規范不無關系。城管體制的最高及基本法律依據是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除此之外,城管的設立、權限、行為規范等的法律依據都來自于國務院文件、地方政府文件等。迄今,城管制度設立已有十幾年,全國有三百多個城市設立城管,但城管制度卻依舊存在很大問題。“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很多時候城管隊員在執法時,面對指責的尷尬,面對挑釁的無奈,面對抗法的困窘,都是因為沒有完備的法律依據和執法手段來保障。

面對以上問題,很多人提出應當制定一部全國性的城管執法規范。首先,學界存在大量關于城管執法合法性的質疑。“在法治社會,一切權力都必須接受法律評價,權力普遍受法律評價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城管設立的最高法律依據僅僅是《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但這樣一個單薄法條卻衍生出城管的諸多職能,這導致城管執法在主體資格和法律地位存在著不足與缺陷。其次,在城管執法缺乏統一的具體法律規范。全國各地城管的執法范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很多城管人員不明確自己的職權及職責,而且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可以說,在全國各地的城管部門中,執法范圍是一個具有彈性的領域,今天城管不能管的領域,明天可能一個紅頭文件就允許管了。最后,城管執法保障機制不健全。城管執法在法律保障機制、強制執法權力保障機制、財政保障機制幾方面都不健全,這都要求制定完備的法律來規范。

雖然目前要由國務院統一制定一個“城市管理執法條例”條件還不成熟,但只要城管制度繼續在中國存在著,這樣一個執法規范必將會制定出來。

參考資料

[1] 周執前.中國古代城市管理法律初探[J].河北法學,2009(7).

[2] 彭君.必須盡快制定一部全國性的城管執法規范[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9(4).

[3] 劉華.城管的歷史:擴權與限權[J].昆明理工大學學報,2009(1).

[4] 陳斯彬,馬.我國城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分析[J].甘肅聯合大學學報,2008(1).

篇2

關鍵詞:中國城管;權力清單制;去“污名化”

DOI:10.19354/ki.42-1616/f.2016.17.149

一、中國城管及其“污名化”

城市管理(文中簡稱“城管”)是指狹義的城市管理,是以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資源、公共服務等為主要管理對象,以發揮城市經濟社會整體效益為目的進行綜合管理的城管執法機構及人員,即上文提到的“小城管”。因為在執法依據方面,城管的執法依據主要來自衛生、環保、園林、工商、規劃、交管等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這種交叉法律的明確性和制約性都沒有專項法律的強,導致城管執法依據不明確、執法權限模糊;在執法主體方面,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從事城管綜合執法必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才具備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執法主體資格。但是,我國大部分城市的城管機構并未依照上述法定程序申報批準并取得執法主體資格,致使其合法地位受到質疑;在執法職能方面,城管似乎“無所不管”,其職能與衛生、環保、園林、工商、規劃、交管等部門均有交叉,且缺乏穩定性。

二、中國城管權力清單制的建立及其推行

(一)權力清單制。權力清單制度在我國是一種新型的管理模式,將其運用與中國城管的管理中,對于中國城管建立“民生品牌”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簡單的說,權力清單制就是界定每個職能部門每個崗位的職責與權力,即權力只能在某個部門崗位被明確賦予的職責和邊界之內活動,一旦有人越界便可依法問責。權力清單具有具有公共性、明晰性、公開性及合法性的特征,能夠規范管理主體的行政權力,限制其濫用妄為;能夠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讓其合理合法。

現今的城管執法難困難、不被理解,甚至在執法過程中產生沖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存在不少城管的情況,群眾不了解、不理解也就不相信城管執法權力來源,自然而然就會產生沖突。所以在行使行政權力時,要防止權力專斷與濫用,就必須用權力制約權力,用權力清單規定、公示、約束權力,建立中國城管的權力清單制對于管理行政權力濫用現象具有重要意義。

(二)權力清單制的建立與推行。對于中國城管面臨的共性問題,中央政府應當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積極科學求證、民主決策,開展全國性調查,要明確城管權力邊界,通過“清權、確權、限權、控權”,制約權力的專斷與濫用,打破權力暗箱,追求公共價值,實現公共價值與管理效率之間的平衡。中央政府應以清單的形式明確中國城管行政權力事項及相關要素,如辦事流程、相關的法律依據、崗位的權責范圍以及獎懲措施等,能夠既以確定的文本形式讓行政權力結構化,又能在公開中讓公眾清楚的識別;對于中國城管面臨的個性問題,地方政府應該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調查城管執法是否面臨著與中央政府所列的城管職責職權不一致,是否與其他省份存在不同,對于一些中央政府沒有特殊規定列出的城管職責權限,地方政府應該本著盡量縮減、盡量有效的原則,切實調查本地的實際情況,列出針對這些本地區才有的特殊問題的權力職責,并進行整理合并,刪除與中央政府頒布的中國城管的權力清單相交叉的權力,并上報上級政府審批。

推行中國城管的權力清單制,應做到:(1)覆蓋全面、標準統一。中國城管的權力清單應縱橫全覆蓋,有效杜絕權力盲區,規避權力暗箱操作的可能性。(2)制度規范、詳細具體。中國城管的權力清單制應通過制度的嚴格性及規范性來清理、確定權力清單與公開流程,確保權力清單制定及管理標準的一致性。權力清單的內容應盡可能詳細具體,涵蓋行政權力行使主體對外行使的影響相對人權利或義務的所有權力事項。(3)公開透明、共同監督。中國城管的權力清單及權力運行流程圖一旦編制完成,即應采取各種方式使之公之于眾,主動“曬”出政府的權力邊界,接受公眾監督。另外,權力清單的公開環節也應由政府以規范的制度形式加以固定下來,以增強權力清單制度的有效性,只有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與程序清單有效結合起來,權力清單制才能發揮制約權力運行的機制作用。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城市管理;行政效率;依法行政;行政指導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4―123-01

改革開放以來,北京市為完善城市日常環境秩序的管理工作,首先建立了城市綜合管理執法機制,在這十多年來的發展過程中,這一機制一直備受關注。客觀的說,我市城市管理機制在日趨成熟,現就此行政機制的可取之處和完善建議進行簡述。

一、我市綜合管理執法機制取得的經驗

(一)綜合管理執法機制的積極意義

我市城市綜合管理執法機制,于1998年在北京市原宣武區試點成立,試行一年后在全市試行。綜合執法機制的突出特點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將過去各行政機關分別行使的執法權,統一交由城市綜合管理機構行使,極大改善了過去各行政機關之間因為交叉管理而產生的推諉扯皮、辦事效率低下等現象;對困擾地方城市環境的痼疾頑癥,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二)綜合管理執法機構的組織模式

1.行政組織機構體系。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架構為,市一級設置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下屬區一級設置各區執法大隊,再在街道一級分設各執法分隊形成三級執法體系。市局向上一級不再有專門的行政機關,在隸屬關系上,各區各街道執法隊還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在受市執法局直接領導的同時,還要接受各區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指導。

2.執法權的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授權了綜合執法機構行政執法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表明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范圍。

二、我市城市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城管執法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國的城管執法制度還停留在各地方政府自管的階段,為實現在城市管理綜合體制的長遠發展和健康發展,應當從法律文件角度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確市級以上的專司城市綜合管理執法的組織部門,理順組織架構,明文說明同市政市容委員會的業務關系、從屬關系;明確同平級職能部門,如工商、衛生、環衛等部門的權責問題,建立一個工作目標清晰,工作權限透明的組織機構;明確全國統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專業法律,聚合現行的地方性市容類法律法規,聚合已交由綜合執法機關的各項行政權,研究制定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的城市管理法律。

(二)完善城管執法的職能范圍

城管執法工作的建立初衷是為了解決多部門間交叉管理的問題,集中行使多個部門的執法權,包括14個大項100余項行政處罰權,這其中也包括了類似食品安全、燃氣安全、環境污染等專業性很強的領域。針對這樣的行政執法工作,還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和完整全套專業設備的專職部門來行使執法權,由城管部門發揮協調能力強,同社區居民、商戶單位聯系緊密的優勢,開展監督和協作工作。這樣既避免因為不專業造成執法權行使過程中出現失誤或執法對象對執法工作產生反感,又能使執法者的執法權來源得到公眾的信服。

(三)完善城管執法的執法手段

解決目前執法工作中存在執法隊員同執法對象間存在的“貓鼠游戲”,解決城市環境秩序管理中同一類問題,同一違法相對人,甚至在同一地點重復違法的問題。考慮到城市管理工作中處罰過程簡單、單一且社會效益成本高昂,而處罰金額只有50至200元,無法對存在暴利的違法行為,起到有效遏制的問題。

1.依靠行政指導,探索柔性執法方式。順應近幾十年來行政民主化、柔軟化的潮流,作為通過行政相對人自愿同意和協力而起作用的行政指導行為得以廣泛應用。這種兼具柔軟靈活性質的行政指導方式,對于沒有行政許可權的城管,不失為一種為其減輕矛盾的手段。對法律未能及時覆蓋的行政管理領域,盡量不使用過于強硬的手段、或采取消極態度不作為的方式來處理,積極推行行政指導的方式,多用建議、示范、勸導的辦法,在問題發生之前加強監督、提示,吸收國外先進經驗,開創行政執法新格局。

2.聯合主責部門,有效解決痼疾頑癥。對由于前期行政審批不到位造成后期產生管理漏洞的問題,協調原職責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對由于“暴力抗法”或惡意不配合、不執行等行為,造成正當執法程序受阻的問題,應完善同其他行政部門的合作機制,采取有效手段,堅決維護法律尊嚴。

篇4

淺談城管行政執法文書的特點及填寫時應注意的問題

制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書(以下簡稱執法文書)是執法人員的一項基本功,是城管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可逾越的重要法定程序。如何規范制作執法文書不僅是辦案人員政治、業務素質以及生活閱歷、社會經驗的綜合反映,也是其基本業務技能高低的具體表現。下面,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對執法文書的特點、分類及執法文書制作應注意的問題談一點粗淺的認識。

一、執法文書的概念及其含義

執法文書是按照法定程序,為正確實施法律、法規而制作的重要文件。城管行政執法文書主要是指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違法案件過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文書的總稱。這個概念包含以下幾層含義:一是執法文書的制作主體是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二是執法文書的適用范圍是在具體的行政執法活動中。三是執法文書的制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四是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

二、執法文書的特點與分類

(一)執法文書的特點

1、制作的合法性。這是指制作執法文書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特別是《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按照不同的文種、要求和時限進行制作。

2、內容的規范性。執法文書是一種高度程序化的書面文件,各類執法文書的寫作內容、形式結構等都有嚴格要求。

3、內容體現法律規定。執法文書的內容所反映和體現的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體地體現實體法律規范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程序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行為人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方式、方法、步驟等。

4、語言表述的準確性。執法文書是莊重嚴肅的文書,在語言文字的運用上,要求十分嚴格,不能模棱兩可、似是而非,也不能任意夸大或縮小事實。

5、具有法律上的確定力。這是指執法文書一經制作完畢并送達到當事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或撤銷。執法文書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具體適用法律的書面表現形式,一旦發生法律效力,就不得以其它文書代替,其執行就具有國家強制力為保證。如果要改變或撤銷,只能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除人民法院和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外,其它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予以認定、變更或撤銷。

(二)執法文書的分類

1、執法文書按其用途可分為內部文書和外部文書。內部文書是指在行政執法活動過程中執法機關為行政管理活動需要而制作的在行政機關內部運轉的書面文件,如立案審批表、案件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結案報告等。而外部文書是指執法機關在具體執法活動中制作的涉及到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或調查取證過程中有行政機關以外的人員、組織參與的文書,如調查筆錄、勘驗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

2、執法文書按其形式可分為筆錄式和填寫式。城管執法文書主要以筆錄式執法文書和填寫式執法文書為主。筆錄式執法文書主要是詳細記錄當事人違法的客觀事實及執法人員的調查結果。填寫式執法文書的格式相對固定,如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當場處罰決定書等,這類文書在制作時只需在空白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即可。

三、制作筆錄式執法文書應注意的問題

(一)制作《調查筆錄》應注意的問題。制作調查筆錄是獲取違法客觀事實的重要手段,通過調查筆錄既能幫助調查人員分析案情,又能幫助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最后的處罰決定提供重要證據。在制作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格式。調查筆錄一般采取一問一答的格式進行制作,制作時“問”與“答”要分行進行,即便問話和回答只有一個字,也要分行進行,不能出現幾個問題一起問一起回答的情況。當然有些問題也可以一次性綜合詢問,由被調查人回答,比如調查當事人情況時,可以詢問“請將你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一下”,此時被調查人可一次性回答單位的全稱、法人代表、地址、聯系電話等

2、筆錄的正文。筆錄的正文要明確主題,一問一答時問要問的明確,答要答的清楚,一般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相對人的確認。相對人的確認也就是確定違法的主體,在詢問時要將違法行為的地點及事件表述清楚,以達到能初步判定案情,為后面的調查作好鋪墊的目的。例:“位于的房屋是你(單位)出資建設的嗎”;“路面被污染,是你(單位)的施工車輛粘帶泥土帶出工地造成的嗎”,在得到當事人確切回答后,應接著詢問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當事人單位全稱、法人代表、地址、聯系電話等,最后是被調查人身份的確認。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人一般應選擇單位的負責人或熟悉情況的人,如果被調查人沒有工作單位的應記錄有效證件號碼,對被調查人回答不完全的要提示補充。

第二部分是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要弄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就要搞清楚兩個問題:一是這件事是否是當事人干的,二是這件事是否違法。這一部分對當事 人違法的時間、地點、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經過合法有效的批準等都要詳細記錄。第三部分是當事人的最后陳述及詢問內容的真實性。包括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的補充說明、陳述的理由等,最后筆錄交被調查人閱讀后回答以上內容是否屬實并簽字確認。

一般情況下,筆錄的正文都要根據以上三部分依次詢問,先核準違法事實,再確認行為違法,不能前后顛倒。

3、筆錄要語句準確無錯別字。筆錄語句要力求準確,不能出現方言、口語化的詞語及“大約、可能”等模棱兩可的語句。

4、調查人員不能互相代替簽名。行政執法調查必須是兩名執法人員共同操作。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是一名執法人員代行兩名執法人員的權利,代替他人簽名,這些都是違反操作程序的。

5、筆錄修改處必須被調查人認可。調查筆錄從內容上講,它是被調查人就其了解的案情所提供的陳述,只是這種陳述是在執法人員的組織下進行的。筆錄制作完畢后,應將記錄內容交由被調查人核對,對于無閱讀能力的被調查人,調查人應向其宣讀記錄的內容,若有刪改,則應由被調查人在刪改處按手印,核對無誤后,由被調查人在記錄內容的下一行注明“經核對,內容記錄無誤”并簽名,若筆錄有多頁,則經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由被調查人逐頁簽名,未經被調查人加按手印確認的增添、刪除、涂改的調查筆錄,被調查人有權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制作《勘驗筆錄》應注意的問題。勘驗筆錄是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現象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測量、繪圖、拍照,并將情況和結果如實記錄而制作的筆錄。在制作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應根據現場情況確定方向,并在勘驗圖上標出方向。繪圖時違法的標的物應明確。有經驗的勘驗記錄人員,一般情況下會在現場選擇幾個參照點,這些參照點應是長期固定存在的東西。勘驗中除標明勘驗對象情況外,還要標明勘驗對象與參照點之間的距離方位關系。如被勘驗的建筑與四鄰建筑的關系,以界定是否影響相鄰建筑的安全、通風、采光以及建筑物的開間、進深和是否移位等。如果勘驗的建筑臨街或是在臨街院內,應詳細測量建筑物到圍墻的距離及圍墻到路牙石的距離,以界定是否壓線或是否占壓管道。

2、作為《勘驗筆錄》補充的圖片拍攝角度要清楚、合理,能反映現場情況。比如查處污染路面案件,在拍攝取證時就不能簡單的拍地面被污染的情況,而應該在鏡頭內涵蓋周圍的情況,做到從圖片上看就能了解被污染路段的大置。

3、查處在建違法建設案件應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制作《勘驗筆錄》時應體現出執法人員在調查責停后該建筑處于何種狀態,即在建違法建設的施工進度狀況。

四、制作填寫式執法文書應注意的問題

填寫式執法文書的特點是擁有固定的格式,內容主要包括案由、當事人、違法行為、法律依據等方面,在制作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一)案由應具體明了,說明案件核心問題。案由處填寫當事人違法行為種類的名稱,主要是用簡明扼要的語言說明所調查的是什么案件。實踐中有的執法人員在填寫案由時僅填寫違法事實或性質,如“違法建設”、“亂搭亂建”等,很不明確,不能表明案情。在制作筆錄時應將案由表述完整,如處理某違法建設案,可具體表述為“某單位未經審批違法建設平房”,此案由表述就較為完整,解決了三個問題:①違法行為主體是某單位;②性質是未經審批;③行為是擅自建設平房。

(二)“當事人”欄目處應填寫當事人的全稱。當事人欄目應詳細填寫具有法人資格的違法相對人的全稱,實踐中,有的執法人員僅填寫簡稱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名稱等都是不規范的。

(三)“違法行為”部分應填寫明確。在制作填寫式執法文書時,違法行為部分包括時間、地點、違法行為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例:某單位違法建設平房案件,在填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或限期改正通知書等文書時,就不應該簡單地寫為“你單位違法建設”,應按規范寫為“你單位自年月,在(地址),未經審批擅自建設平房間㎡”,詳細載明當事人違法的時間、地點、違法行為等。

篇5

關鍵詞:城管;行政職務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救濟

我們通常認為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相關行為是職務行為,因此城管在執法時的打人行為可以理解為職務行為。但公權力具有法定性,且法律沒有賦予城管打人的權力,因而城管打人的行為不能理解為職務行為。如何理解這一矛盾及城管打人行為的性質?所以,要想解決好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對城管打人的性質做一個界定,也便于為被害人的救濟尋找途徑。

(一)城管的行政主體地位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具有三個特征:第一,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第二,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第三,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城管”即“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簡稱,“綜合執法”又稱“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即把原來多個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罰權集中起來,交給某個專門機構行使,其目的在于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等問題。

城管產生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決定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城管”的出現從理論上講,是為了優化行政權能的配置,提高執法效力和力度而設計的,有其科學性和必要性。因此,城管屬于行政主體毫無疑問。

(二)行政職務行為的定義及其判定

行政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

城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打人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職務行為,可以從行政職務行為的幾個特征角度進行判定。

第一,行政職務行為主體的特定性,往往指具有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特定身份的人。城管隸屬于城市管理機關,享有執法權,有特定身份;第二,行政職務行為的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行為應嚴格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而“打人”并不是法律授予城管的一種執法方式,因此,城管的打人行為不具有職權性;第三,行政職務行為的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范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城管在執法時的行為,具有行政職務行為時空性的特點;第四,行政職務行為的目的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而城管打人行為并不具備維護社會治安,提高全社會公民的綜合素質的目的。因此不具有合法的目的性。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認為城管打人的行為不完全符合行政職務行為的幾個特征標準,因此,不屬于行政職務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但他作為社會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對生活秩序、安定起到了應有的作用。根據法理的價值位階,對公民住宅自由、生存的自由高于社會秩序,秩序必須接受正義的規制。因此,從保護公權的角度分析,可以得出城管打人是非職務行為。

(三)城管打人行為的定性

1、行政事實行為的定義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于職權實施的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具有行政性、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可致權益損害性的三大特征。行政事實行為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職務相關的個人恣意行為,有三個構成條件:第一,有損害事實的發生。第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主觀上有重大過錯。第三,造成侵權的行為與職務有緊密聯系。

2、城管打人行為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第一,城管打人是城管基于行政職權所實施的行為。城管打人的行為基于行政職權這一要素,并且運用了行政職權,只是產生的后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效果,是行政主體或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

第二,城管打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是不具備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在法律沒有賦予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有打人的權利的情況下,部分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恣意妄為,在行政相對人不聽從執法人員的執法要求的情況下就大打出手,存在有明顯的傷害故意。但其行為并不體現作為行政主體的城管局的意志,并不具備維護社會治安,提高全社會公民的綜合素質的目的,雖會對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造成事實上的影響,但是其不具有法律目的性。因而,城管打人是不具備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第三,城管打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事實的發生。在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情況下,也只能嚴格按照法定內容和程序進行相應的懲罰,而不能打人。否則,作為執法人員的城管就造成在自己執法的同時自己也觸犯了法律的窘境局面。

第四,城管打人和公民損害事實的發生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城管執法在沒有國家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會導致執法的自由度太大,容易侵害公民的權益。并且在現實中,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損害也大多是城管執法人員直接造成的,因而存在明顯的因果關系。

綜上可知,城管執法人員打人是一種不存在主觀意思表示,但在客觀上產生了侵害后果的行為,這種行為就被定性為行政事實行為。

(四)城管打人行為中受害者的救濟

雖然城管執法時是以國家的名義實施職務行為,但是由于“打人”這一行為并不包含于職務行為之內而最終界定為個人行為。既然城管打人不是職務行為,那么將城管打人作為個人行為來界定,不僅對政府的形象有好處,更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在相關權利受到侵害時更好的獲得救濟。

第一,如果將城管打人行為作為職務行為,打出了事還要國家賠償,這對國家不公平,而且也會給予城管以后盾感。這樣無疑是將暴力執法予以合法化,這是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愿看到這樣的結果。

第二,如果城管打人作為職務行為的話,那么當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唯一的救濟途徑就是國家賠償。眾所周知,司法實踐中的國家賠償不僅耗時周期長,認定程序復雜,而且賠償數額也不盡理想。而且很多人受害人缺乏法律意識,在自身權益受侵害的情況下還擔驚受怕,不愿意也不敢提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如果將城管打人行為作為城管的個人行為來界定的話,在構成民事侵權的時候就提起民事訴訟,造成了嚴重后果,就可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我認為,這樣的賠償結果對被害人來說會更理想一些。并且,由于不涉及國家賠償,出了事只能城管自己承擔法律責任,這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他們在執法過程中必定也會少一些囂張,而多一些法律后果的考慮。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張林華,郭瑛.政府信息公開公權與私權的相對性[J].業務縱橫,2008(9).

[2]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篇6

(一)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范圍,推進行政決策過程和結果公開,把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加快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在作出重要行政決策之前或因新情況、新問題作出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時,先行咨詢縣法制辦、局法律顧問的意見,發揮法律把關作用。

(二)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程序制度建設,細化執法管理流程,明確執法管理環節和步驟,保障程序公正。堅持文明執法,推進說理式執法。

(三)落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繼續開展說案評查活動,提升行政管理人員綜合素質。通過>:請記住我站域名/

(四)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相關立法工作。結合城管重點問題的經驗總結,反復研討、科學預測,做好《縣中心城區洗車場所管理辦理》的調研和制定工作,力爭使新出臺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更加符合城市管理需求,為更好地開展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進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法律體系。

(一)強化領導責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將局長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對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定期舉行小組會議,將依法行政與城管發展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

(二)強化學習培訓。制定完善局年度學習培訓計劃,深化隊伍教育培訓和管理,采取集中培訓、業務交流、參觀學習等多種方式,提高培訓針對性,重點加強隊伍思想作風、業務知識、法律法規、行為規范、溝通技巧等內容的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城管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制定全年培訓計劃,以提高城市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法律應用能力,健全完善上崗培訓和日常培訓工作機制,全年組織學習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15天。

(三)執法證的申請與管理。按照縣法制辦申領執法證的要求,做好相關執法管理人員執法證件的申領和管理;做好執法證人員的信息維護工作。

(一)繼續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深入推進行政權力信息化建設,實施權力運行標準化管理。堅持依法行使權力,重點公開在實施行政許可中履行職責情況,進一步推行許可結果網上公開、抄告制度。

(二)深入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點推進市場化管養項目招投標和實施的信息,依法公開本部門信息相關制度。提升投訴受理窗口服務水平,加強投訴受理工作力度,以解決好市民群眾身邊的問題、關注的問題為目的,結合督查督辦制度的落實,提高“一次解決率”和“案結事了率”,力爭全年重復投訴率明顯下降,切實提高市民群眾的滿意度。

(一)加強新法普法宣傳。結合新出臺的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繼續開展好“六五”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加強普法學習和宣傳,及時更新法律知識,及時宣傳法律新規。

(二)拓展法制宣傳陣地。要豐富法制宣傳形式,如選取典型案例,以案說法;開展法制宣傳服務活動,在廣場、街區發放法律資料、宣傳手冊;在社區設置法制宣傳欄;注重發揮好新聞媒體和網絡在法制宣傳中的積極作用,通過城管法制宣傳力度的加強,提高群眾的文明素質和法制意識,營造遵紀守法的城市管理法制文化氛圍。

五、加強行政行為的監督

(一)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繼續規范和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對人民群眾投訴、新聞媒體等各個來源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輿論監督。

篇7

自人類社會出現商品交換以來,流動商販就已經存在,并且數量居高不下。我國的大中城市中流動商販大多為下崗人員、無業人員、進城失業者,他們大多生活無依靠,有的甚至不能享受到最基本的社會保障,為了維持生計從事城市流動經營職業,他們不繳納租金或管理費,也沒有相應的營業執照,終日游走于繁華的街道或者人口較多的社區和城管打游擊戰,在城市管理制度和城管嚴格執法的夾縫中謀求最后的生存。

眾所周知的“李志強事件”其背后是目前每天仍在全國各個城市不斷上演的城管執法隊員與流動攤販數不盡的矛盾和沖突。據報道,2006年上半年,全國各地的媒體對城管隊驅逐小商小販隨意擺攤的執法沖突暴力事件的報道就有千篇之多。另據有關調查了解,隨著北京市城市管理力度的加強,城管部門在執法中遭遇“暴力抗法”事件呈上升趨勢。2006年至8月11日,“暴力抗法”事件為79起,89名城管隊員在執法中受傷或死亡,平均每個月有近10名隊員傷亡。暴力抗法、執法事件的愈演愈烈使得城市流動商販的管理現狀更是雪上加霜,不光城管的形象受損,而且使得商販和城管的矛盾逐步加深。

城市流動商販的境況始終被政府管理政策所影響。政府對流動商販的整治總是一再陷入“取締―回潮―再取締―再回潮”的怪圈。以廣州市為例,2007年6月19日,廣州市城管監控指揮中心正式啟動擁有380多路攝像頭的“天眼系統”,以此來監視商販的一舉一動。2007年12月5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又公布了《廣州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對城市流動小販和城管執法行為做出嚴格規范。有的區、街道甚至安排大量城管執法人員“三班倒”嚴格執法。這以堵為主的管理辦法不僅牽制了城管執法隊員太多的精力,浪費了政府大量的行政資源,同時也損害了城管執法隊伍形象,而且在短時間奏效后又再死灰復燃。這次失敗也讓有關部門吸取了教訓,并開始向市民征求意見爭取解決流動商販的管理問題,市民大多數比較希望以疏為主的管理辦法。2009年8月,國務院《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流動攤販也可以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在當地政府或工商部門制定或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但許多商販因為經營成本、營業額少等而不愿意申請登記。

二、對城市流動商販管理現狀的權益分析

城市商販的管理現在面臨著危機。無可置疑,都市中眾多流動商販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公共空間的環境、衛生、公共交通、以及影響城市市民的休息等,但如果強行取締,則不僅會影響到市民的利益,而且將剝奪他們在都市中賴以謀生的手段。

政府管理使管理主體和客體遭遇了雙重壓力。在管理過程中,商販們在追求自己的生存本能的需要,城管則在為消除城市的頑癥而盡職盡責。本質上這是生存與管理之間的矛盾。城管們一方面知道這些百姓是為生活所迫而同情他們,一方面在承受著老百姓的責罵下要對上級負責,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和整潔的環境。城管出現本身就是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必然產物,他們享有政府授予的權利希望全面“潔凈”城市,根治流動商販。現行的管理模式下,城管績效和城管自身利益密切相關。他們的執法手段多以處罰為主,直接損害了流動攤販的經濟利益,間接地導致商販的抗法。

三、對策

(一)給流動商販、城管執法合理定位,并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城市流動商販有其長期存在客觀條件,中低收入階層、下崗人員等有其尋找基本工作或基本生活的必然需求。首先我們要像法國政府一樣將流動商販作為“服務對象”和“管理對象”。要承認他們在市場經濟的作用和合法地位,服務于他們,提高他們的經營形象地位。

正確看待維護城市公眾利益為職責的城管執法隊伍,他們是環境社會秩序的維護者。我國的城管執法其上位的法律依據欠缺也不完善的,依據的只有《行政處罰法》。在我國城市化率不斷提高且已經接近50%的情況下,有關部門要呼吁促成中國的城市管理立法,完備法律并且強化執法4。

(二)建立流動商販網絡管理體系

將網絡管理引入網絡技術,可以有效的克服流動商販的流動性而帶來的管理困難,使管理科者在最短時間內獲悉商販們的狀況為他們合理安排職位,方便城管的統一管理,他們的任務是監督為主、管理為輔,緩和了兩者沖突。同時政府可以在網絡上對商品進行質量檢測并且消費者可以通過網絡對其監督和維權。借鑒法國的流動攤販經營證照的簡潔辦理方法,他們可以本人直接辦理、郵寄或網上投寄等,盡量減小辦理證照成本,真正地使流動商販感到方便便宜。

(三)合理規劃布局,保護經濟發展同時又要為流動商販帶來利益

我們應在繁華地帶或者街道等地盡量開辟流動商販的經營區域,分區域、分場所、分時間來合理安排流動商販經營模式。學習香港、紐約等大都市的經驗,在這些城市中,即使在最繁華交通最擁擠的街道上,也都有指定的流動商販在經營。合理規劃布局,保障各方利益均衡,比如,在手機店前不得經營手機,在服裝店前面不得經營服裝等。這些布局當然限制了流動商販的經營自由,但是這兼顧到經營場所商販的利益,也有其合理性,有利于各方利益平衡。

篇8

2011年11月26日,廣州市2011年公開選拔市直機關副局級領導干部筆試開考,約有500余位處級考生競爭13個“副局”崗位,平均每個崗位有40人競爭。由于本次公選考試并沒有指定具體的考試內容和考察范圍,許多考生基本是“盲考”,并沒有復習,只能在考場上“見招拆招”。那么,這些公選考題究竟應該如何破解?筆者以2道當次公選考試中的真題為例,試圖從多種角度,深入剖析解題奧妙。

第一道題剖析

【真題】如何認識城鄉規劃管理中的公眾參與?

【破題步驟】

(1)概念解釋――解釋什么是“公眾參與”。

(2)思考“為什么”――解釋城鄉規劃管理為什么需要“公眾參與”

(3)思考“如何做”――解釋城鄉規劃管理中如何讓“公眾參與”其中。

(4)總體評價――“公眾參與”與“專家參與”、“政府參與”之間有何區別。

【詳細解題剖析】

【第一步】解釋題目中“核心概念”

考生如果沒有記過相關的概念,也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公選考試過程中,更多是考察考生多年的公共管理素養的積累,而不是考察考生死記硬背的能力。所以,考生遇到這類題目時,可以考慮先用自己的“語言素材”或“個人理解”,甚至只需要做簡單的“分拆解釋”,即可初步解釋題目中的核心詞――“公眾參與”。

【“書面化”的概念解釋】“公眾參與”是指具有共同或不同利益基礎的社會群體對政府有關公共事務的決策及其過程的介入和干預。

【“口語化”的概念解釋】如果考生不知道“公眾參與”的書面解釋,沒有關系,可以考慮將概念進行“切分”。即將“公眾參與”分為“公眾”和“參與”兩個部分。

談到“公眾”,考生應該很容易聯想到“廣大的人民群眾”。而談到“參與”,考生可能會馬上思考到“參與什么”,就是“參與政府的公共管理”。

把兩個部分連起來,再加上適當的邏輯串聯,就變成了――【“廣大的人民群眾”通過合適的方式“參與政府的公共管理”,簡稱“公眾參與”】。于是,答案就出來了,與書面化的概念解釋相比,確實有差別,但是大意是基本一致的,至少可以獲得3/4左右的分數。

【核心提示】公選考試,考察范圍極廣,沒有人可以提前知道題目范圍,也就意味著沒有人可以準確背誦每一個核心詞的“標準解釋”。因此,如何用自己的語言素材,大致地解釋清楚核心的含義,尤為重要。

【推敲出來的答題要點(1)】

“公眾參與”,即廣大的人民群眾通過合適的方式,參與到政府的公共管理工作當中來。而題目中的個性化含義是,廣大的人民群眾,可以通過一些合法的、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參與到城鄉規劃的管理當中來。

【第二步】思考為什么會出現這一現象?

題目要求是談如何“認識”城鄉規劃管理中的公眾參與?這里的關鍵是:“城鄉規劃管理”為什么需要公眾參與?

【思考方向】“城鄉規劃管理”涉及公眾哪些方面的利益關系?

很多考生考試前不可能去“背誦”,于是在考場上就要依賴“邏輯分析能力”和“聯系社會現實的能力“了,這里試著幫助考生聯系一些常識,看看能否串聯出一些重要的利益關系。

(1)考生可以想一想,你家附近有沒有好學校,與城鄉規劃有無關系?

【聯想結果】城鄉教育資源的分配,與城鄉規劃方案有重大關系。

(2)考生可以想一想,你家附近有沒有三甲醫院,有沒有好醫師給你們看病,與城鄉規劃有無關系?

【聯想結果】城鄉醫療資源的分配,與城鄉規劃方案有重大關系。

(3)考生可以想一想,你有沒有一種感覺,同樣是市中心,有些地段特別堵車,有些地段就相對沒那么堵車。這種情況與城鄉規劃有無關系?

【聯想結果】道路的走向、車流規劃,直接影響到道路交通的暢通,這與城鄉規劃方案也有重大關系。

其實還可以有很多很多的,在考場中的“即時聯想”………

【綜合思維】總體來看,你會發現,你身邊的很多“公共資源”的設置與分配,似乎都與“城鄉規劃”的方案有關系,于是你可以得出以下的答案:

【推敲出來的答題要點(2)】

城鄉規劃的方案,涉及到城市中眾多“公共資源”的分配問題,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所以,城鄉規劃管理的過程中,需要“公眾參與”。讓公眾參與城鄉規劃,有利于傾聽不同利益群體的聲音,更好地實現公共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步】思考具體的解決對策、實施方案

【思維過程】“城鄉規劃管理”是非常“專業”的一個領域,但是“公眾”是一個很大的群體,不可能都具備非常專業的知識,于是,如何讓“不專業的”公眾參與“非常專業的”公共管理領域,是考生需要重點思考的問題。

首先,要讓“公眾參與”的第一步,就是要讓“公眾知曉”。這時,就需要思考宣傳渠道的問題,考生可以在考場上迅速思考自己日常生活中所接觸的媒體渠道:電視、報紙、雜志、網絡等等。

其次,要充分考慮如何使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讓公眾了解“城鄉規劃方案”,然后才有可能讓公眾“參與進來”。

最后,就是考慮,用何種方式讓群眾參與,這時可以結合目前民主監督的一系列模式:比如聽證、公示等。

【推敲出來的答題要點(3)】

城鄉規劃方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成通俗易懂的圖片方案、動畫方案,在報紙、廣播、公告牌、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并設置專門的咨詢電話和電子信箱收集意見。人民群眾可以通過參加座談會、公示、聽證、監督等不同方式參與城鄉規劃管理。

城鄉規劃方案,在組織編制前期,由規劃委托單位組織召開座談會,邀請市民代表參加討論。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建設項目,已經或即將對周邊居民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及損失的,須由政府相應的職能部門組織召開聽證會論證其可行性,參加聽證會的公眾參與人員為有關專家、市民代表、涉及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聽證會按照國家法定程序舉行。

【第四步】做出“整體性的評價”

【思維過程】考生需要思考,從長遠角度看,城鄉規劃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對未來有怎樣的影響,偏向正面,還是偏向負面?城鄉規劃中的參與主體很多,包括了“專家參與”、“政府參與”、“公眾參與”,這三者有怎樣的區別?

【推敲出來的答題要點(4)】

城鄉規劃涉及眾多利益關系,“公眾參與”有利于平衡各個階層的利益,體現公平性原則,減少后續執行過程中潛在的民意阻力。

城鄉規劃中的“專家參與”體現的是“科學性”,“政府參與”體現的是“合法性”,而“公眾參與”體現的是“民主性”。科學、合法、民主,三者缺一不可。

第二道題剖析

【真題】2011年5月18日,國內首份“城管網絡形象分析報告”顯示,部分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失當,造成其網絡形象妖魔化,這一形象在網民中有固化趨勢。請結合實際,談談如何塑造良好的城管形象。

【破題思路】這道公選題目實際上是一道“對策題”,很多公選考生,在拿到這道題目之后,往往急于“提出對策”,而忽視答題的“思維高度”。其實這道題目談及的是“執法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公選考生如果想與其他對手拉開差距,關鍵在于“從法理學的高度去思考執法問題”。

法理學告訴我們,法有五大規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行為起到的導向、引路的作用;其對象是每一個人的行為。(2)評價作用: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人們對他人行為的評價標準所起的作用;其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3)預測作用:預測作用是指人們根據法律可以預先估計人們相互間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其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其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5)強制作用: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來制裁、強制、約束違法犯罪行為;其作用對象是違法犯罪者的行為;同時法的強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規范作用的保證。

要“塑造良好的城管形象”,我們可以發現,除了第五個作用“強制作用”之外,考生可以考慮從前面4個角度出發,進行深入分析。破解這四個角度之后,只要在“宣傳角度”進行鋪開,整個問題就安全解決了。

【詳細解題剖析】

【破題角度一】指引作用

【存在的問題】城市攤販普遍認為自己的“亂擺攤行為”并非一個違法行為,他們認為只要“不偷不搶”就不是一個違法行為,不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更有甚者認為城管的執法行為是一個“非正義行為”。

【解決對策】執法過程中,不能一味強調“禁止”,需要城管執法人員,向城市攤販出示相關的法律依據,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國家的政策,告知城市攤販,“亂擺攤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先解釋法律條款,然后再執法。

【破題角度二】評價作用

【存在的問題】當城管進行執法時,旁觀的人民群眾對違法擺攤者往往存在一種盲目的同情心,因為違法擺攤者大多都是弱勢群體。于是,在城管進行執法時,周圍群眾往往對執法的正義性持懷疑態度,加上個別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失當,城管形象便迅速地“被妖魔化”。

【解決對策】法的評價作用是人們對他人行為的評價標準所起的作用。因此,必須讓人們知道哪些是違法行為,哪些行為應當給予否定的評價。對此,就需要城市管理部門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協調,引導媒體輿論,加強全民普法教育,使得廣大民眾能正確認識和評價城市攤販“亂擺攤”的非法性。

【破題角度三】預測作用

【存在的問題】正常來說,人們應當根據法律的事先設定,估計到他人“不應當”進行亂設攤這一行為,一旦這一行為發生必然會遭到國家執法機關的制裁。而目前,許多“違法擺攤者”似乎錯誤理解:“違法擺攤”很大可能會不需要負法律責任,而且也不一定會被抓到,使得法的預測作用失效。

加之,目前許多城管部門在執法時往往缺乏“連貫性”,“時嚴時松”。打擊力度缺乏連貫性,常常導致在“執法寬松期”結束后,若城管部門突然加大“執法力度”,往往導致各種執法沖突的出現,嚴重影響城市管理部門的形象。

【解決對策】城市管理部門應保持執法力度的連貫性,應避免“在上級檢查的高峰期,執法力度較大”,而到了“相關的非檢查期,卻出現執法力度不足”的現象。并成立督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城市執法機關的“執法連貫性”。

【破題角度四】教育作用

【存在的問題】在實際的城市管理過程中,我們的一些執法工作者,由于自身文化層次的制約,對執法條文、執法原則的認識往往過于膚淺化,使得我們的執法工作,往往側重于強制性的執法手段。執法過程中,“強制有余,教育不足”。

【解決對策】一方面,城市管理部門應該嚴把人員準入關,在各大高等院校中,優先選拔一批文化層次較高的大學生,充實到城市管理機關當中。另一方面,加大對在職機關工作的業務培訓,提升執法人員對執法條文、執法原則的認識和把握能力,從而學會在執法過程中,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擺攤群眾”傳遞法律常識,引導其自覺支持城市管理工作。

【破題角度五】宣傳角度

【存在的問題】從部分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失當,造成其網絡形象妖魔化,這一形象在網民中有固化趨勢。

【解決對策】“部分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失當”,首先需要加強對這部分犯錯的城管人員的教育力度,一方面需要對其加大業務能力的培訓,另一方面,可以考慮將群眾的評議、評價納入到城管人員的績效考核機制當中。

篇9

【關鍵詞】精細化管理;城市市容;網絡;模塊

城市市容環境作為一個城市的硬性指標,它不僅是客觀反映城市經濟實力、文化程度、開放性意識、文明程度、社會道德的基礎,更是指導城市未來建設的依據。然而在我國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因為投入少、管理體制欠缺以及市民思想意識差、素質低等原因,大多地區的城市市容管理都存在管理混亂、效果不佳的特征。為了更好的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制定一個科學、高效的精細化管理策略不容忽視,是未來人們必須重視的城市建設問題。

1.精細化管理概述

城市管理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社會管理的核心內容。實施城市精細化管理是提高城市管理的根本途徑,也是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近幾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質要求的加強,人們對城市市容管理的要求越來越強烈,這種社會背景不僅讓傳統的城市管理方式無法滿足時代要求,還大力推進了城市精細化管理研究,為加快形成協調一致、管理范圍及安全、管理策略科學、責任到位的城市管理工作新格局提供了基礎。

1.1城市精細化管理內涵

所謂的精細化管理主要指的是在管理工作中以國家現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提高管理效率為依據,優化管理體系為目的,利用現代管理策略對管理對象實施精準、快捷、迅速的管理。這一技術最早出現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西方國家,當時主要是以工商管理的方式來提高公共部門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的,在近四十年代的發展中,這一管理策略在全世界已經趨于普及,我國也積極的引進這一管理思想,并在包含城市管內在內的各領域積極推廣。經過幾年的研究與試行,精細化管理方式的應用有效地轉變了我國傳統粗放型市容管理方式,改變了以往落后、低效的管理方式,讓整個管理工作變得更加科學、規范和標準。

1.2城市市容精細化管理特點

首先,現代城市市容精細化管理工作的開展,是通過提前在城市管理組織中設立獨立的市容管理部門,并且對市容管理部門的工作內容、工作范圍做了詳細、明確的規定,統籌各項管理工作,并且制定了科學的獎懲制度,讓每一項管理工作都成為有規可循、有法可依的精細化工作流程,從而實現了市容精細化管理的現代行政管理要求。

其次,市容管理在政府決策、制度以及管理方面的引導下,逐漸實現了內容的精細化制定、管理統籌的現代化要求,讓整個管理制度變得更加科學。在這種背景下,各項管理制度的開展變得更加有效,能夠在規范、有序的環境下自我負責、自我約束,并對管理行為有著更進一步的提升。

再次,利用各種現代技術和方法,引導市民積極主動參與到各項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來,讓市民從自身做起認識到城市市容環境的重要性,做好自身與市容環境的改善要求。面對這種要求需要從提高市民個人素質入手,增加市民對城市的歸屬感、使命感和榮譽感,徹底解決傳統城市市容管理中存在的各種阻擋、制約以及不配合現象。

2.城市市容精細化管理的關鍵技術

要想更好實現城市市容的精細化管理,需要從城市硬件和軟件兩個不同的方面入手。這離我們所說的硬件主要指的是各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而軟件環節則是對市容精細化管理技術的選擇、信息安全體系建設、制度標準建設以及信息平臺等。具體來說,在城市市容精細化管理工作中,我們需要從以下方面入手。

2.1建立健全城市市容管理體制

對于城市市容的管理而言,由于它本身是一個綜合執法工作,有著內容豐富、難度大、場所復雜以及流動性強烈的特征,因此要想更好、科學的開展管理工作就需要完善、科學、扎實的法律依據,利用法律武器來開展各項工作。但是一直以來,我國城市市容管理中都存在眾多的地方特色,使得管理工作很難達到標準統一的管理目標。針對這種現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制定統一的城市管理法,來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法律地位,改變“借法執法”的被動情況,并以此來解決執法依據過多,內容繁雜,操作困難的問題;制定專門法律法規來規范城管執法,包括統一隊伍稱謂、管理體制、職能范圍及職能劃轉原則真正做到職責法定;理順城管執法隊伍與相關部門間的縱向和橫向關系,建立相應的協調配合機制,確定相應的協調形式、程序以及責任,明確行政機關之間的一些必須履行、相互負責的義務,切實保證執法協調工作的落實。二是加緊修改和完善現有的城市市容管理法規,認真梳理執法的依據。修改或廢止已經歸并到城市管理部門執行后的相關職能的法律依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茅盾。針對實際執法過程中發生的法律依據不足的情況,應及時加以補充和完善,從而減少立法縫隙,消除立法盲區,克服法律法規之間的抵觸現象,切實增強法律法規的支撐能力。

2.2采取先進技術手段和管理方法,破解精細化管理執行難

一是管理手段現代化。“在信息化迅猛發展的今天,應用信息化手段科學管理城市市容已經成為現代城市市容管理的基本立足點和戰略制高點,以城市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來帶動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現代化,推動高科技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的運用已成為改善城市市容管理方式和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競爭力的必要手段。”二是管理理念人性化。“從某種角度看,法的功能和目的就在于調節社會利益關系,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維護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3提高執法人員的忠誠度和滿意度

一是滿足執法人員自我實現的需要。如果執法人員晉升空間狹小或者沒有晉升空間,并重復著一些簡單的工作,就難以保持長時間的工作激情,這種現象在年輕人比較集中的單位表現的尤為明顯。因此,政府應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復函的精神,解決執法人員的身份問題;單位也應努力創造積極向上的競爭氛圍,并多組織一些有挑戰性的活動來滿足廣大執法人員的優勢需要。二是對內進行人性化的管理。管理學中的“社會人”假設理論認為:管理人員不能只注意指揮、監督、計劃、控制和組織等,而更應重視職工之間的關系,培養和形成職工的歸屬感和整體感。通過改善工作環境及生活學習條件,滿足執法人員的實際需求,增加滿意度,從而來激發工作熱情。

3.結束語

城市市容是社會發展的中心,城市市容的管理又是一個動態的、系統的工程,需要長期不懈地努力。市容精細化的城市管理還處于探索階段,還存在很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這就要求我們每一個城市管理人從小事做起、從細節著手,堅持不懈,為實現城市市容管理的長效化、精品化而努力。

【參考文獻】

[1]郭鴻懋.城市市容資源的建設與管理[J].中國城市經濟,2000(04).

篇10

1.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差。

(1)流動人員多,人口綜合素質較低。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的擴大、招商引資的力度加大,也帶來了人財物的大流動。大量涌入的外來工為浙江現代化都市的繁榮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同時外來工的素質良莠不齊,都市生活意識淡漠,個別的利欲熏心,只要有錢賺什么都干,開辦無牌無證服務場所、任意擺攤設點、隨意收購廢品、擅自占道經營等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現象屢見不鮮,給城市管理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帶來很大的難度。

(2)政府各職能部門銜接溝通不夠。沒有明確協調機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有時只能“單打一”。相關部門大都從本部門的利益出發,協助義務不明確,執法職責不清,配合不力。行政執法部門就目前政府授予的權利而言只是處罰權,法律賦予的強制權過少,扣押物品時亦只能采取先行證據保全。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既無人身限制權,又無物質保障權,行政執法工作缺乏強制力作保障,一旦遇有阻礙和暴力抗法事件發生時,也只能報警求助,依靠公安機關協助來完成行政執法行為。

2.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目前,國家沒有一部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律,各城市也沒有統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實施細則,依據的是《城市規劃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單行法,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規章。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依據的法規不統一,給群眾造成錯覺:法律依據不統一,執法太隨意。

3.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

提倡文明執法,放不開手腳,有時畸輕,處罰力度不夠。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行政執法人員的一項行政權力,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基于法律規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尋求判斷事實和法律的最佳結合點,據此作出或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在行政處罰時,要根據違法事實的輕重、影響范圍的大小、行政相對人的態度來斟酌使用,不能濫用。相同情況不同對待,不同情況相同對待,長此以往,引起群眾懷疑、產生對立情緒,在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就會直接影響到行政執法機關的整體形象。

4.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1)、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現有的城管執法人員以復轉軍人和原城管人員為主,這些同志有熱情、有社會經驗,但是缺少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更主要的缺少行政執法的工作經驗。在現實工作中表現為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偏差,在執法的程序上不完備。

(2)、政令難以通暢,制度欠落實。行政執法部門組建時間短,不象軍隊、警察等部門紀律嚴明,令行禁止,但行政執法部門同樣肩負著維護法律尊嚴的重任,同樣屬于有組織有紀律的部隊。言必行,行必果。而目前的行政執法部門仍存在對上級要求的工作推托,制定的規章制度難以落實,行政案件不及時上交移送,執法程序不規范,行政罰款、暫扣物品、先行保管物品法律手續不齊等問題。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幾點建議

1.要制定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實施細則。

要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辦案的程序、管轄范圍加以明確規定現行。現行的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完善,且無具體的實施辦法。要加快行政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定期檢查、考核、評比,使行政執法人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盡量減少訴案的發生。

2.要注意行政執法的“三性”。

首先,行政執法要講究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是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的體現和具體化,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要遵守權限不越權,履行職務不失職,符合法律目的而不,遵守程序而不違反,行政合理而避免失當,這是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守的法律義務。堅持合法性體現的是依法行政。其次,行政執法要講究合理性。合理性要求講究的是公正、公平,體現的是執法為民,要以人為本,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處處為人民著想,要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切實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要求,落實到我們行政執法的行動中,這也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再次,行政執法要講究效率性。堅持效率是行政執法的價值準則,是行政執法的特點所決定的。行政執法的職能具體管理的是社會公共事務,經常需要及時處理一些應急事件,應當遵守高效率的要求。只有堅持高效率原則,及時排除各種干擾,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才能實現法律賦予行政執法主體的各項法定職責。

3.要完善各項監督機制。

(1)、要加強案件審查制度,實行執罰分離。在行政執法工作中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除此之外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由執法人員提出處罰意見后,由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的定性、案件的適用法律、案件的調查取證、案件的處罰幅度審核后,報局領導批準(較重的或復雜疑難案件,由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將行政案件的執法權和處罰權分離,可以避免執法人員辦人情案和亂罰款的現象。

(2)、案件的處罰嚴格實行罰繳分離。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除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和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情況,適用當場收繳。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要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實行罰繳分離。適用當場收繳的案件,要按規定二日內將罰款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這樣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防止辦案中出現偏差。

(3)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有錯必糾,監督與指導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范圍首先是行政立法的管轄、立案、結案、調查取證、行政決定等行政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和適當。其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適用和執行暫扣、查封、沒收財物、罰款、拆除違法設施等是否合法和適當。再次各級人民政府賦予行政執法機關承擔的其他的執法職責的履行情況。監督檢查可采取閱卷審查方式進行,就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適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書是否規范、完備等內容進行審核。也可以適時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對一段時間的執法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同時要及時妥善處理政府相關部門移送的案件和群眾投訴的案件,并予以及時回復。

(4)、行政執法工作要實行公示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將自己的執法范圍、職責、收費標準、辦案程序等內容向社會公開,防止行政執法工作的暗箱操作。以明確的執法規則公之于眾,便于社會及公民監督,便于權力機關監督,也便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執法監督檢查、考核、評議。

4.行政執法工作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是我國法律法規的重要特征。處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對于行政相對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主動糾正違法的,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日常的行政執法工作中,要加強教育引導,同時還要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疏導工作。因此在查處有關行政違法案件時,應始終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5.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行政執法隊伍剛剛組建,因此要加強管理,盡快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內強素質,外塑形象,開展淡化權力、強化服務意識的宗旨教育。將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化、制度化,將行政執法工作文明化、人性化、藝術化,從而建設一支新型的有戰斗力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

6.行政執法工作要加大宣傳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