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25 10: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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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是深化平安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隨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深層次矛盾糾紛觸點增多、燃點降低,且帶有明顯的行業性專業性特點,往往涉及利益群體復雜、激化升級誘因較多、社會關注度較高,一旦不能及時化解,極易演變為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有助于從源頭上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對于深化平安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2.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是創新社會管理、促進行業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行業性專業性調解是指各行業專業領域及相關部門為化解發生在本行業、本領域的矛盾糾紛,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規定,在本行業專業領域建立的一種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機制和方式方法。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有助于進一步健全社會管理網絡,增強各行業及相關部門的社會管理能力,推動行業專業領域矛盾問題的依法妥善解決,為行業自身健康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3.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是做好群眾工作、依法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舉措。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是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就是要充分發揮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在各行業專業領域直接面對人民群眾的優勢,通過宣傳教育、組織引導、聯系服務群眾,準確把握群眾意愿,暢通群眾利益訴求,切實解決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不斷開創群眾工作新局面。
二、準確把握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4.基本原則。(1)依法原則。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處理矛盾糾紛,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2)中立原則。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作為第三方開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調解組織應積極吸納離退休法律工作者和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職調解員隊伍。調解工作中既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說服各方當事人相互理解、互諒互讓。(3)公開原則。調解組織的成員、職責、調解程序要在工作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本行業及法律專家庫人員應方便當事人查詢,調解過程和結果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行業主管部門要著眼于推動行業自身發展,切實負起責任,積極為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的設立、運轉及工作保障等提供支持,為充分發揮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作用創造有利條件。
5.任務目標。積極推進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力爭年內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勞動人事爭議、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物業管理、住房和建設、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婚姻家庭糾紛、校園安全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工作保障,實現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開展規范,基礎保障到位,預防化解及時有效,明年年底前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達標率90%以上,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90%以上。
三、著力構建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體系
6.建立完善組織工作體系。構建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綜治委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企事業單位共同參與的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體系。成立縣、鎮(街道、產業
園)二級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
7.依法履行工作職責。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建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項規章制度;指導開展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做好統計分析;對轄區內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行檢查考核;組織人民調解員教育培訓和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宣傳。
8.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成立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領導機構及工作機構,負責研究制定本行業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任務措施,建立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和工作方案;建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及法律人才專家庫,落實工作保障;指導重大復雜疑難糾紛調處化解和督查督辦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
9.夯實企事業單位工作基礎。企事業單位應按照《人民調解法》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有效化解單位內部矛盾糾紛和與服務對象發生的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數量一般為3至9人,人民調解員的推選及選聘應充分體現本單位的工作性質和特點,適應工作要求。規模較大、人數較多、分布較廣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分支機構等工作單元成立調解小組。
四、健全完善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機制
10.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防制度。建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定期排查制度,及時發現、掌握各種矛盾糾紛及苗頭。要建立臺賬,認真分析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研判發展演變趨勢。要根據矛盾糾紛的特點、涉及人數、社會影響等,準確劃分矛盾糾紛種類。對一般性矛盾糾紛,要制定應對措施,及時有效化解;對重特大矛盾糾紛,要有效控制事態發展,及時報告情況并跟蹤掌控。
11.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化解制度。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要按照人民調解程序和制度受理糾紛,及時、準確做好受理登記。對受理的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及調解員要全面深入了解情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工作原則進行調解。對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應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或填寫《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并適時進行回訪,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對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要引導雙方當事人選擇正當渠道和方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人民調解員每調解一件糾紛,一般應當制作調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歸檔及時。要及時填寫《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匯總登記表》,定期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報送《人民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
12.建立健全銜接配合制度。要加強部門、單位、調解組織間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工作合力。要在信息共享上加強銜接配合,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總結工作,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問題;構建網絡共享平臺,形成橫向覆蓋各行業主管部門、調解組織,縱向貫穿各級各單位的信息網絡,共享各類專家庫和各行業、各單位的好經驗、好做法。要在調解實施過程中加強銜接配合,對自身難以化解的矛盾糾紛,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有效措施,及時整合本行業專家和調解員,集中力量進行化解;對涉及群體性、跨行業(單位)、跨地域的矛盾糾紛,各級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統一調度,協調各方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對分流、交辦的矛盾糾紛,各行業主管部門應認真組織調處,有關部門、行業應密切配合,積極提供支持和幫助。要在協議履行上加強銜接配合,建立協議履行保障機制,在程序上,要強化銜接,落實重大矛盾糾紛交辦、督辦制度,做好回訪工作,防止出現反彈;在效力上,要強化調解與司法確認的銜接,對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提高協議履行率;在損害賠償上,要強化調解組織與保險公司等單位的銜接,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化解成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五、切實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組織保障
13.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要將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得力措施,明確責任分工,密切協作配合,扎實推動工作開展。要建立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考核機制,對主動化解矛盾糾紛、調處措施有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成效顯著的,要及時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進展緩慢、搞形式走過場的,要進行通報批評。要加強檢查指導,及時掌握調解組織建立和工作開展情況,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14.落實工作保障。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將調解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建立與本地區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增長機制。要積極拓寬融資渠道,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行業協會籌措、吸納社會捐贈、公益贊助以及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自行解決等方式,落實調解組織工作經費。要加強調解員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推進調解員隊伍專業化建設,提高調解工作質量和水平。
15.加強社會宣傳。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電臺、網絡等媒體,不斷拓展宣傳渠道,廣泛深入宣傳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方式方法,積極引導人民群眾更多地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紛爭。要注意發現、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發揮模范引導作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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