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暫行制度

時間:2022-01-26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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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暫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人事管理體制,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和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完善人事社會化服務體系,根據國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遼寧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和《葫蘆島市人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事,是指市人事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依據人事管理的法規及有關規定,受單位或個人委托,承辦人事局授權的具有中等專業以上學歷和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各類人才的人事業務的全部活動。

第三條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國營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三資”企業、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和公民個人辦理人事業務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人才市場服務活動應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尊重人才擇業自主權,尊重單位用人的自主權。

第五條市人事局是我市人才市場及人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有培育、指導、管理和監督職責。

人事局設立的人才服務機構(人才中心)受人事局的委托,具體負責人才市場和人事業務。

第六條計劃、財政、教育、勞動、工商、公安、機構編制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協助人事局做好人事工作。

第二章人事對象及內容

第七條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員均為人事對象: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的工作人中;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要求流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外商投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中方人員;

(四)除我市定向師范教育類以外的各類待業大中專畢業生;

(五)尚在國(境)外的自費出國(境)人員;

(六)外省、市駐興單位的*籍雇員;

(七)未落實工作單位的軍轉干部;

(八)農村鄉土人才;

(九)人事部門認為可以接受人事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人事內容: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確認和保留委托人員原干部身份并連續計算工齡,辦理人事關系及其他手續;

(二)為待業、自謀職業或到非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提供人事服務,在委托保管檔案的同時,按有關規定辦理就業及戶口、糧食關系等手續;

(三)按規定為委托人代辦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考評和專業外語考試的歸口申報與證書發放;

(四)按規定為委托人辦理按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檔案工資,在期內按此類工資標準進行工資晉升等工資管理;

(五)人才中心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辦學機構中職務考核合格的專任教師進行教齡認定;

(六)為流動人員辦理有關合同鑒證;

(七)為委托人代辦失業、養老、醫療等保險業務;

(八)為委托人辦理因私出國(境)的政審;

(九)受用人單位委托,為其招聘各類人才;

(十)為委托人出具自然情況、工作簡歷、工作業績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十一)為委托單位或個人提供人才流動的咨詢服務。

第九條人事實行有償服務,其收費標準嚴格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人事關系

第十條人事采取單位或個人委托的方式,委托范圍包括單項、多項和全權委托。

第十一條委托方要求方辦理人事業務時,應向方提交有效證件。

(一)單位委托人事需提交下列證件:

1、委托人事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委托人員的身體證及復印件。

(二)個人委托需提交下列證件:

1、委托人事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辭職、辭退、解聘證明;

4、無就業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提交本人畢業證書;

5、其他人事關系變更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人才中心接到人事申請15日內審查有關證件、材料,并調查核實委托單位或委托人的情況。經審查同意,方與委托方應簽訂《委托人事合同》,明確委托期限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按合同書規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十三條委托人事合同期滿,委托單位或個人欲繼續委托的,應在期滿30日前攜帶《委托人事合同》及相關材料續簽合同。逾期不續簽的,雙方關系解除,合同自行廢止。

第四章人事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各類流動人員的檔案必須由市人才服務機構統一管理,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留存管理。

第十五條人才機構憑國家規定的人員流動有關文書,向委托人原單位開具調檔函,原單位接到調檔函15日內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隨《檔案轉遞通知單》轉交人才中心。委托人事的大中專畢業生的檔案可直接轉入人事機構。

第十六條人事檔案轉遞,應通過機要途徑或派專人送取,不得交流動人員本人或他人轉帶。

第十七條人才服務機構接收人員檔案,由專人負責簽收、登記、清點,經審核無誤,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單位。

第十八條查(借)閱人事檔案,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索取有關檔案證明材料須經人才服務機構管理人員審核,并經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直系親屬檔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銷毀或偽造檔案材料。

第五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條人事局應加強對人事工作的監督與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人事發生爭議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擅自管理流動人員檔案的;

(二)擅自涂改、抽取、銷毀或偽造流動人員檔案的;

(三)擅自公布,泄露檔案內容的;

(四)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條人才服務機構的管理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