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支農貼息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26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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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支農貼息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區級財政支農貼息資金包括:區級以上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貸款貼息資金以及區財政安排的其他支農貼息資金。

第二條:建立財政支農貼息資金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揮財政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強化科技與經濟、產品與市場的有機結合,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優化生產經營方式,促進我區農業特色產業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

第三條:區級財政支農貼息資金由區財政籌集、安排和管理,積極支持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二、貼息對象和范圍

第四條:貼息對象

(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在本區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農業出口創匯企業、農村種植養殖大戶等。

(二)其他符合區級財政支農貼息資金扶持條件的對象。

三、貼息方式和貼息期限

第五條:區級財政支農貼息資金采用全貼方式,即根據承擔單位的貸款額度和區下達的貸款貼息資金控制指標,按銀行(信用社)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進行貼息。

第六條:財政貼息資金貼息期限原則上為本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0日。

四、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符合財政支農貼息資金使用范圍和條件的項目單位,向農口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有關貼息項目資金申請表,經區財政局審核把關,上報區項目評審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第八條:申報與審批時限: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

第九條:每個貼息項目承擔單位年度內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財政貸款貼息。對社會貢獻大、產業帶動性強的區屬農業龍頭企業,可以連續享受扶持政策。

五、貼息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為保證區級財政支農貼息資金來源,貼息資金納入區級財政年度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后,請按實際情況,分別作如下會計處理:

(一)對項目建設期內的固定資產借款所取得的財政貼息資金,作增加“資本公積”處理。

(二)對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借款貸貼息,作沖減“財務費用”處理。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區級財政支農貼息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加強與有關項目主管部門的工作協調和互相銜接。對貼息項目年終要組織人員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和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