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精細化管理考核制度
時間:2022-01-18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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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對象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建設局、環衛處、交通局、環保局、工商局、公安局、農安鎮人民政府。
二、考核辦法
由縣政府城市精細化管理辦公室組織城市管理督查人員,不定期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巡回檢查,每天至少檢查兩次。發現問題及時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反饋給各責任部門,并按本辦法確定的評分標準予以扣分。城市精細化管理辦公室在下發通知的同時,對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時限并進行跟蹤考核。責任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將需改進的問題徹底解決并經驗收合格的,原扣分減半,未徹底解決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乘2倍扣分。
精細化管理辦公室設立舉報電話,接到群眾舉報或投訴時,辦公室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核實,核實結果計入考核內容。
考核工作實行月總評和不定期通報制度。通報范圍為副縣級以上領導及各相關部門。
三、時間安排
本辦法擬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試運行階段
時間:7月15日-8月5日。
主要任務:
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辦法和城市管理考核辦法;并以農安大路、農安至哈拉海出口、農安至萬順出口為考核對象,對本辦法的可行性進行試運行,根據運行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
相關部門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相關部門做好基礎設施完善和修補工作,做好前期準備。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
時間:8月5日-9月5日。
縣城市精細化管理辦公室對縣城所有區域進行全天監督檢查,每10天通報一次檢查結果。
第三階段:鞏固保持階段
時間:9月6日開始至年末。
縣城市精細化管理辦公室每天至少檢查二次,每月通報一次檢查結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已經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年末總結表彰。
四、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戶外廣告牌匾設立管理
(1)沒有審批手續在戶外擅自設立廣告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
(2)臨街兩側懸掛的牌匾、廣告、標識破損、殘缺、陳舊等影響市容觀瞻的,每處扣0.2分。
(3)臨街兩側設置小牌子、小燈箱等影響市容觀瞻的,每處扣0.2分。
(4)未經執法局審批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的每處0.1分,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條幅、彩旗、遮陽篷、充氣球等廣告的,每處扣0.1分。
(5)在縣城主要街路建筑物、構筑物等處刻畫、涂寫、噴涂標語及宣傳廣告、門窗貼字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
(6)路名牌破損、丟失的,每處扣0.2分。
2、戶外攤點的管理
(1)未經審批新增設戶外攤點或雖經審批,但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2)在門前擺攤設點、店外經營、堆放商品貨物、構件設備、清掃物品、生活用品和花盆等雜物的,每處扣0.2分。
(3)臨街商鋪出現門前亂挖、亂堆等情況的,每處扣0.2分。
(4)未經行政執法局審批,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商亭、電話亭、大排檔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
(5)銷售農副產品不在指定場所經營,沿街叫賣、流動經營的,每處扣0.25分。
(6)早點、夜市攤點不按指定地點經營,或戶外攤點雖經審批,但未按指定地點擺放商品,造成市場外溢的,每處扣0.5分。
(7)早、夜市攤點及季節性市場產生的垃圾,未定時清理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8)未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批,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開展經營性的宣傳、咨詢、演出等促銷活動的,每發現一次扣0.5分。
(9)未經執法局審批,在道路兩側搭建構筑物的每發現一處扣1分。
(10)農安大路、興華路、黃龍路、寶安路、寶塔大街、德彪街、古城街不得占用人行步道從事車輛維修、清洗活動,每發現一處扣1分。
3、居民日常生活行為管理
(1)城鄉出入口道路兩側堆放建筑垃圾,每發現一處扣0.5分。
(2)居民在人行道和綠化帶內亂倒生活污水、垃圾、建筑渣土、亂棄動物尸體的;往垃圾箱內傾倒污水的,一處扣0.2分。
(3)居民在垃圾箱內焚燒垃圾,每次扣0.5分。
(4)在臨街公共設施、綠化設施或自行設立晾曬設施進行晾衣曬物的,一次扣0.1分。
(5)因管理不善,導致沿街果皮箱遭受損毀、丟失的,每處扣0.2分。
(6)寶塔街、興華路、農安大路實行垃圾袋裝化管理,因督促不力,居民隨意丟棄垃圾的,每人次扣0.1分。
4、運輸車輛管理
(1)畜力車在每天早7時至晚7時期間禁止在縣城規劃區內主要路段行走,有違反的每發現一次扣0.25分。
(2)畜力車在城區行走不帶糞兜的,每發現一次扣0.25分。
(3)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和垃圾、糞便的車輛不采取封閉措施的,發現一次扣0.5分
(4)運輸車輛帶泥上路對路面造成污染的,一次扣1分。
5、城市樹木、綠地管理
(1)在城市綠地挖坑、取土的;在城市綠地上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的、設置攤點、放養禽、畜;在樹木和綠地設施上拴牲畜或搭掛晾曬物品;攀折樹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的、損壞綠化設施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2)在居民小區綠地內種植農作物和各種蔬菜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
6、臨時建筑物、堆放物管理
(1)未經審批的非法設立臨時建(構)筑物的,一處扣1分。
(2)臨街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未做到日產日清的,一次扣1分。
(3)臨街用戶擅自新搭建馬路邊石護坡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4)縣城內相關單位或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傾卸垃圾、殘土的,每處扣1分。
(5)在街路兩側亂倒基建殘土,未及時清除的,每處扣2.5分。
(6)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道路未經批準擅自挖掘的,每平方米扣0.2分。其中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未經批準自行挖掘的,每平方米1分。
(7)在圍墻、護欄或圍布以外堆放廢棄料或開展施工作業的,每發現一處扣2分。
7、冬季清雪管理
(1)白天雪停后沒及時上段清理積雪的,每個單位扣0.25分。
(2)積雪不能及時清除、清運的,每一清雪路段扣1分。
(3)在清雪中往路面撒鹽或融雪劑的,每個單位扣0.5分。
(二)對建設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城市道路管理
(1)因城建管理部門把關不嚴,道路挖掘恢復質量較差,出現坑洼的,每發現一處扣2分。
(2)施工單位超出批準面積挖掘道路,每平方米扣0.2分。
(3)施工單位在批準施工期間未完成全部施工,不能使道路按時恢復原狀的,每延遲一天扣1分。
(4)經批準挖掘的城市道路施工現場未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施工圍檔的,每發現一處扣1分。
(5)市政設施(井蓋、井篦子、邊石)和公園、廣場方磚丟失或破損,未及時更換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6)路面破損,出現翻漿、坑槽未及時處理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按市政所遞交的時間表開始考核)。
(7)需要清除的馬路邊石護坡,有一處未清除的,扣0.5分。
(8)利用路燈桿設置的條幅廣告,出現破損、斷裂未及時拆除的,每處扣0.2分。
2、城市規劃管理
(1)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或建設手續不齊全,私自動工修建違法違章建筑的,單層建筑每發現一處扣2分,樓房每發現一處扣5分。
(2)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及規定施工建設的,每發現一處扣5分。
(3)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筑達到使用時限后,未及時拆除的,每發現一處扣5分。
(4)在臨時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每處扣5分。
(5)未經審批,在道路兩側搭建建筑物的,每發現一處扣2分。
以上五項如建設局對所發生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或未下達處理意見的,按所定分值扣分;已下達處理意見,但問題未解決,又未移交行政執法局的,扣原定分值的4/5;已下達處理意見,但問題未解決,已移交行政執法局處理的,扣原定分值的2/5。
3、建筑工地管理
(1)縣城內主要街路兩側的建筑工地現場、未采取圍擋設施的,每處扣5分。
(2)施工工地外運渣土、液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未采取相應措施,造成沿途泄漏、遺撒的,每次扣0.5分。
(3)工地出口未設置硬化路面和沖洗設施的,每處扣1分。
(4)因車輛未沖洗上路,在街路上甩帶泥土的,每發現一起,扣5分。
(5)施工用水漫流,影響環境衛生狀況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6)停工場地未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未將殘土、物料等清理干凈的,每發現一處扣1.5分。
(三)對環衛處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市容衛生管理
(1)清掃工作未做到“五凈”(即馬路牙子凈、路面凈、垃圾箱凈、人行步道凈、井口凈)的;“四無”(即路面無雜物、無糞便、無積水、無冰包);“三根清”(即馬路牙子根清、墻根清、樹根清),每發現一處扣0.15分。
(2)垃圾清運做到日產日清,重點街路隨產隨清。主干道垃圾點垃圾不準超過半推車,次干道和磚路垃圾不準超過一推車,每發現未達標一處扣0.25分。垃圾點垃圾超過2立方米,每處扣0.5分。
(3)滲水井滿溢、冒井,每發現一處扣0.5分。
(4)無特殊情況,滲水井、公廁的清掏車輛在早7時后至晚6時間,仍在作業的,每發現一臺次扣0.25分。
(5)公廁深度達到1.5米以下,不達標每處扣0.5分;每日清掃三次以上,周圍3?5米內干凈,每發現未達標一處扣0.1分。
(6)清運垃圾、糞便的車輛,不采取封閉措施,行駛時有撒落的,每發現一次扣0.5分。
(7)垃圾箱滿溢,每發現一處扣0.25分。環衛處職工在垃圾箱內焚燒垃圾,每發現一次扣1分。
(8)縣城區實行垃圾袋裝化管理,未做到定點定時收集清運的,每處扣0.2分。
(9)在上班高峰期,有垃圾清運車輛仍在興華路、農安大路、寶塔街、德彪街、文化街路段清運垃圾的,每發現一臺次扣0.2分。
2、園林綠化管理
(1)新植樹木,規模達到100棵以上的樹種,考核成活率,成活率達到8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85%的,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規模在100棵以下的,每死亡一棵扣0.2分。
(2)已成活樹木,因養護不善導致死亡的,每棵扣0.5分。3、冬季清雪管理
(1)責任區內積雪未及時清掃的,每處扣0.5分。
(2)責任區內積雪未在指定時間內及時清運的,每處扣0.2
分。
(四)對公安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交通管理
(1)在人行步道非停車泊位區域亂停亂放機動車輛的,每臺次扣0.1分。
(2)縣城內發生交通堵塞10分鐘后,現場仍無執勤交警及時疏導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3)交通信號發生故障失靈,未在24小時內維修完畢的,每處扣1分。
(4)履帶車、鐵輪車和總質量超30噸以上的重型貨車,在城內道路行駛的,每臺次扣5分。
(5)總質量低于30噸的重型貨車,在6時至21時期間,在縣城環城路(具體指北環路、站前街、寶安路、古城街)內路段行駛的,每臺次扣0.5分。
(6)縣城人力三輪車各行其道,嚴禁無牌照人力三輪車上路載物載客,每發現一輛扣0.5分。
(7)非機動車必須在公安部門劃定的停放區域停放,并擺放整齊,在其他區域停放或擺放不整齊的,每臺次扣0.05分。
(8)上午6時至下午21時,德彪街、興華路自農安鎮政府以東路段、文化街自工商樓以南路段有人力三輪車通行的,每臺次扣0.25分。
2、治安保障管理
(1)在城市管理執法活動中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關人員向公安110報警后5分鐘內,仍沒有警察及時趕赴現場處理的,每次扣5分。
(2)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關人員向公安110報警后,一直沒有警察趕赴現場處理問題的,每次扣10分。
3、養犬管理
在縣城區街道及公共場所,每發現一只無證犬扣0.5分。
(五)對交通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總質量超30噸以上的超載車輛、履帶車、鐵輪車未在城外道路得到控制,駛入縣城的,每臺次扣5分。
2、公交車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不按規定站點停車攬客的,每發現一次扣0.25分。
3、公共交通站點設施破損嚴重,有礙市容觀瞻的,每處扣0.5分。
4、發現公交車輛超員載客的,每臺次扣1分。
5、未辦理運營手續“黑車”載客的,每發現一臺次扣0.5分。
(六)對環保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城區內工業生產噪音、娛樂場所噪音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每處扣2分。
2、建筑工地夜間22時至次日6時施工工地仍產生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噪聲的,每次扣2分。
3、因對排煙鍋爐治理不力或監管不到位,而導致縣城內鍋爐超標排污,出現“黑龍”且持續時間達5分鐘以上的,每次扣1分。
(七)對工商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對位于縣城北環路、農安大路、興華路、黃龍路、寶安路、站前街、寶塔大街、文化街、德彪街、古城街等主要街路兩側的車輛維修、沖洗、廢品收購、門窗生產加工經營企業進行審批或年檢時,未履行行政執法局前置審批手續的,每發現一戶扣5分。
(八)對農安鎮政府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城區內土巷道垃圾正常情況下做到日產日清(雨天2日后清除,冬季3天清一次),垃圾點垃圾達到半馬車未清運的,每處扣1分。
2、城區內土巷道排水溝因垃圾清運不及時而堵塞不通的,每處扣1分。
3、責任區內滲水井井口確保能夠通暢,存在垃圾未及時清除清運的,每處扣0.5分。
4、縣城出口責任區內有垃圾堆、柴草堆或其他有礙觀瞻雜物的,每處扣0.5分。
五、組織領導
成立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政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孫國坡同志兼任,工作人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環衛處和縣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組成。
六、獎懲辦法
(一)獎勵
縣政府年末設專項獎金最高限額為60萬元,用于獎勵城市管理工作中涌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其中的30%獎勵集體,70%獎勵個人。
具體評獎辦法由縣領導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后,經集體研究確定:
1、根據城市管理結果是否達到或基本達到領導和群眾滿意的預期目標情況,決定獎金總額度。
2、根據部門承擔職責完成情況及群眾對該項工作的改觀狀況的認可程度。
3、部門在城市管理過程中所承擔任務量的大小情況。
4、部門對精細化管理辦公室下達需要整改問題的整改速度和整改結果情況。
5、部門克服客觀不力條件,努力開展本職工作情況。
6、部門及時足額繳納城市管理罰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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