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時間:2022-01-13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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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追究對象
各縣(市、區)、*新區、開發區、管理區新農合管理中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鄉(鎮)衛生院負責人及新農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及醫務人員、其他相關人員。
二、責任追究范圍
(一)縣、鄉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衛生局追回損失,責令改正。構成違紀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主管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規操作、出現漏審、錯報、瞞報的;
2、貪污、截留或挪用合作醫療基金的;
3、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
4、擅自變更參合人員報銷比例的;
5、擅自批準不屬合作醫療報銷項目的;
6、伙同他人弄虛作假騙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7、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
(二)定點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衛生局追繳全部違規資金;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機構定點資格,限期整改;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定點。對負直接責任的醫務人員依據《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的處理。構成違紀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合作醫療有關記帳規定,將非合作醫療費用項目記入合作醫療補助帳內的;
2、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管理及大型檢查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或造成較大影響的;
3、違規收費的;
4、病史記錄不真實,或誤導病人就醫,增加病人醫療費用負擔的;
5、搭車開藥及串換藥品的;
6、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病情的;
7、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住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8、采取掛床住院、做假病歷等手段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9、偽造病歷、處方、發票,騙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10、醫務人員授意未參加合作醫療的患者借用他人《合作醫療證》或允許病人冒名頂替住院,更改住院患者姓名領取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的;
11、定點醫療單位不能及時兌付補助資金的;
12、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違紀違規行為的調查與處理
(一)違紀違規案件的查處。對新農合管理機構及人員和定點醫院及人員的違紀違規案件,由同級紀委、監察局或衛生局負責調查,并按管理權限作出處理;涉及參加合作醫療農民黨員的,由縣級紀委直接處理或責成有關黨組織作出處理。
(二)按本《規定》應追回的違紀違規資金,屬定點醫院及醫務人員的,從定點醫院補助結算金中扣除;屬參合農民的,由所在鄉鎮政府責成相關部門追繳。所有違紀違規資金均由縣級新農合管理中心統一納入合作醫療基金帳戶,用于參合病人住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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