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時間:2022-12-15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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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根據縣政府關于建設規范化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一次性告知是指單位或個人到*縣城市管理局辦事或電話咨詢有關辦理事宜時,屬于本局職能范圍內的,經辦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辦理該事項需要的手續、資料、辦理程序、受理時限及要求。
第四條對單位或個人所辦事項涉及其他或多個部門,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經辦人員應當主動協助或予以引導。
第五條經辦人員在向服務對象一次性告知時,可采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告知。以書面方式告知的,應發放相應的辦事須知。
第六條經辦人員應當認真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科室、局屬各單位或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縣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條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