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撥付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5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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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撥付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基金和再就業資金支出管理,規范撥付行為,確保基金安全完整,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和《*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資金撥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資金(以下簡稱基金和資金)的撥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類社會保險基金和資金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年度預算。

第四條基金和資金支出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

第五條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支付范圍和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政策規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項目和改變支付標準,任何非統籌項目不得在基金中列支,財務人員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支付憑證,對手續不全、內容不合法的支出有權不予支付。

第六條關于養老保險基金撥付管理。

1、嚴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放管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數據庫確定專人負責管理,修改匯總數據必須依據參保單位或托管機構報送的結算報表,由專人復核后調整。每月社會化發放的養老金由經辦機構與各單位結算后,打印出社會化發放支付表,經經辦人、復核負責人簽字,基金中心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后由基金結算中心向機構劃撥資金,保證發放。

2、按月正常與單位結算的喪葬費、撫恤費、遺屬補助費和養老金補發,機關事業單位差額撥付養老金等,由經辦機構編制支付結算表,經辦人、復核人簽名,負責人審批,基金結算中心核對無誤后,撥付給參保單位。

3、參保人調出需轉移養老金時,由經辦人簽字、負責人審核后報基金結算中心通過銀行匯轉,不得提現。省內轉移只轉關系不轉基金,省外轉移除轉關系外劃轉關系外劃轉個人帳戶儲存額。

4、農保參保單位或個人因特殊原因需退出保險關系,由單位或個人出具退保申請手續,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由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基金退付。

第七條關于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撥付管理

1、嚴格加強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管理,正常的醫療費結算(3萬元以下)必須附原始發票,與醫療機構、藥店結算(10萬元以下)必須附結算憑證。經保險經辦機構經辦人審核、復核人簽字,負責人審批后撥付。

2、醫療保險基金大額費用結算(正常結算3萬元以上,藥店、醫院結算10萬元以上)、特殊人員照顧支出、醫療保險基金綜合費用支出以及大病救助基金的使用,除經上述程序外,還需報局分管領導批準,方可支付。

3、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撥付,由經辦人、復核人共同簽字,經辦機構負責人審核,其中萬元以上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需經局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基金結算中心支付。

4、涉及到參保人員關系轉移,參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

第八條關于失業保險基金的撥付管理

1、嚴格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失業保險人員數據庫要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并隨時調整變化,每月社會化發放的失業金由經辦機構負責結算并打印出支付情況表,經辦人員、復核人員簽字,負責人審核,基金結算中心核實后向機構劃撥資金。

2、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后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次性撥付的喪葬恤費用等支出,需由失業職工及其家屬提供有效證明,經辦機構經辦人與其結算后,經復核人、負責人簽字,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憑結算手續由基金結算中心撥付。

3、各項培訓、職介補貼支出按規定填寫補貼申請表,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后,報財政部門撥款。

4、涉及參保人員的保險關系的轉移,參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辦理。

第九條關于再就業資金及托管費使用管理

1、加強再就業和托管資金管理,“三置換一保障”人員、按“56號文件托管”人員生活費支出,必須通過銀行、郵政實行社會化發放,每月發放數據需由經辦機構人員審核、負責人簽字,基金中心根據審核無誤的發放清單向機構劃撥款項。

2、解困生活費、用人單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貼息及其他解困方面的支出應由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再報財政核撥資金。

3、市政府審批的支出項目按規定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