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補貼制度
時間:2022-12-02 0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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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社會保險補貼的管理服務工作,充分發揮社會保險補貼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再就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穩定就業崗位,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積極作用,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市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就業促進就業的意見〉的通知》(常政發〔2009〕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各類用人單位當年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按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
1、補貼標準根據當年我市企業參保單位實際繳費基數,按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合計單位繳費比例計算。
2、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需提供:企業開戶銀行帳號、當年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勞動合同》、《就業登記證》、用人單位為招用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憑證和工資清單等材料,到市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就管中心)辦理申報手續。
3、對20*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本辦法仍由市就管中心辦理申報手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從2009年起按本辦法享受全額社會保險補貼。
二、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按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
1、補貼標準根據當年我市企業參保單位實際繳費基數,按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合計單位繳費比例計算。
2、提供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需提供《*市公益性崗位認定申請表》、企業開戶銀行帳號、當年招用人員的《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單位為招用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憑證和工資清單,到市就管中心辦理申報手續。
3、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且繼續在原崗位工作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
三、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到戶口所在地鎮(管理區)申報就業并通過勞動事務,同時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1、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當年度我市公布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下限所確定的社會保險繳費額的50%。
2、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就業登記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醫療保險證》,到戶口所在地鎮(管理區)勞動保障所申報就業,辦理社會保險補貼申報手續;鎮(管理區)勞動保障所核準材料,將申報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人員類別、經濟收入狀況等在所在社區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匯總上報市就管中心審核確認。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錄入就業管理系統。
四、經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職培中心)創業培訓結業的人員,自辦實體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年12月31日前經核準享受創業培訓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其社會保險補貼3年期限滿后可以延長一年。
1.補貼標準參照當年企業參保繳費基數下限,按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合計單位繳費比例計算。
2.創業培訓結業人員攜本人居民身份證、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就業登記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自辦實體的工商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登記證》、開戶銀行帳號,到市職培中心辦理申報手續,送市就管中心審核確認。
五、本辦法所指就業困難人員是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象:(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二)女40周歲和男48周歲及以上人員;(三)特困職工家庭人員;(四)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貧困家庭人員;(五)殘疾人員;(六)女35周歲和男45周歲以上的被征(使)用土地農民;(七)女35周歲和男45周歲以上失業登記后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
其中就業轉失業的第(二)、第(六)類對象其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界定是:因本人原因失業的須連續失業一年以上,非本人原因失業的須連續失業半年以上。
六、單位或個人的社會保險補貼,從核定符合享受補貼條件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月起計算,至單位按規定辦理退工停繳社會保險費之月或規定期限到達之月止。單位或個人欠繳或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含補繳),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凡屬上述第一、三條規定對象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審批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女45周歲、男55周歲以上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七、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先繳后補”的辦法,每半年申報一次,于每年的1月和7月辦理。凡符合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在享受期內應連續申報。社會保險補貼的撥付由市就管中心審定后,經市就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定意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務與基金監督科劃撥相關費用。其中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補貼撥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撥付到個人社會保險費銀行結算戶。
八、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登記證》上應予以記載。
九、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的,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十、對單位和個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年檢制度。未通過年檢的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十一、申報單位、個人及有關部門弄虛作假、瀆職、冒領社會保險補貼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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