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墻體材料基金征收和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6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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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推廣新型墻體材料,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管理規定》、省財政廳、省墻改辦《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摻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燒結的實心磚以外的具有保溫隔熱、輕質高強的建筑墻體材料。
第三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和使用管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墻材基金)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墻材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條市、市(縣)區財政部門和墻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墻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財政部門是墻材基金的征收主體,財政部門可委托同級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征收墻材基金。
第六條墻材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墻改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七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開工前必須到所在地墻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預繳墻材基金。已備案的工程如果墻體保溫、屋面保溫、門窗保溫等設計文件發生改動,應當重新到所在地墻改部門登記備案。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接受墻改部門對墻體材料使用及建筑節能施工情況的監督。
未按照規定繳納墻材基金的建筑工程,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予辦理建筑工程開工手續。
第八條建筑工程主體完工后30日內,建設單位憑新型墻體材料使用和具有建筑節能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建筑節能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墻改部門提出墻材基金返退申請,由所在地墻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墻材基金清算手續:
(一)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節能65%標準的民用建筑及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其他建筑,100%返退預繳的墻材基金;
(二)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未達到節能65%標準的民用建筑,按照實際建筑面積的80%返退預繳的墻材基金;
(三)未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新型墻體材料用量在60%以上,按照新型墻體材料實際用量比例的50%返退預繳的墻材基金;
(四)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用量未達到60%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預繳的墻材基金。
市墻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符合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及生產企業。
第九條建設單位繳納的墻材基金計入建筑安裝工程成本,預繳的墻材基金返退部分沖抵工程成本。
第十條各市(縣)區墻改部門將當年征收的墻材基金凈額的20%上繳市墻改部門(其中10%為上繳省墻改部門的墻材基金)。市墻改部門將市本級當年征收的墻材基金凈額的10%及各市(縣)區墻改部門應上繳省墻改部門的墻材基金一并上繳省墻改部門。
第十一條市和市(縣)區墻改部門將征收的屬于本級財政收入的墻材基金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同級墻材基金的收繳和入庫工作。
第十二條征收墻材基金,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墻材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或者降低征收標準;不得向施工單位重復收取墻材基金,也不得在墻體材料銷售環節征收。
第十四條墻材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2‰的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并納入地方預算管理。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墻材基金使用范圍: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二)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六條墻材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七條市和市(縣)區墻改部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從墻材基金中撥付。
第十八條市和市(縣)區墻改部門應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年度墻材基金預算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墻材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所在地墻改部門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市(縣)區墻改部門應將審查結果報市墻改部門備案;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所在地墻改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墻材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墻材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墻材基金的,由所在地墻改部門責令補繳墻材基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墻材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虛報建筑面積及新型墻體材料購進數量,由所在地墻改部門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墻材基金。
第二十二條各級墻改部門不按本細則征收墻材基金,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截留、擠占、挪用墻材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財政、墻改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市(縣)區當年征收的墻材基金凈額不按本細則規定足額上繳、不按規定比例使用墻材基金的,由市財政部門、墻改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之日前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其土地出讓金中含墻材基金的,經所在地墻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可按原規定執行;土地出讓金中不含墻材基金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之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5日的《*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建筑暫行規定》(營政發〔1995〕10號)同時廢止;*市人民政府2003年3月11日的《*市房地產開發優惠政策及收費標準》(營政發〔2003〕13號)附件1第二項免收“墻改基金”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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