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露天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3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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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易燃可燃物資免遭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安全,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法規,結合本市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新建、擴建、改建和原有的棉花、毛麻、紙張、布匹、百貨、化纖、稻草、蘆葦、木材(板材)、糧食等易燃可燃貨物的露天倉庫(以下簡稱露天倉庫)。
第三條凡在本市新建、擴建、改建露天倉庫,必須按規定向市、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征地、請照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借、私租、私調、私占土地作為露天倉庫。建設、設計單位,必須將新建、擴建、改建的露天倉庫的總平面布置及周圍環境圖紙,送公安消防機關審核,經批準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原有的露天倉庫,凡不符合本規定的,應限期改進,到期不改進或者無法改進的,應予停止使用。
第五條本規定由建設、設計和負責管理露天倉庫的單位貫徹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負責檢查監督。
第二章露天倉庫的設置
第六條露天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通訊條件較好、消防車能夠駛到的地方。
第七條露天倉庫四周和倉庫內堆場與生活區之間,均應砌筑高度不低于二米的非燃燒材料的實體防火墻。
第八條在露天倉庫四周內,應留有寬度不小于六米的平坦空地,作為消防車道。在消防車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貯量大的露天倉庫,應設兩個以上的大門。
第九條貯量大的露天倉庫,應將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分開布置。有明火的生產輔助區和生活用房與堆垛之間,至少應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間距。有飛火的煙囪應布置在倉庫的側風地帶。
第十條露天倉庫堆場與其他建筑物、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的防火間距,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露天倉庫堆場應分堆垛和分組設置。每個堆垛的面積為:棉花、毛麻不得大于七十二平方米;木材(板材)不得大于三百平方米;稻草、蘆葦等不得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堆垛高度均不得超過八米。堆垛與堆垛之間,棉花、毛麻至少應留有四米寬度,其他貨物至少應留有三米寬度的消防通道。分組布置時每個組的總貯量為:棉花、毛麻不得超過一千噸;木材(板材)不得超過一萬立方米;稻草、蘆葦等不得超過二萬噸。組與組之間至少應留有十米的防火間距。
車站、碼頭等臨時周轉性的露天堆場,每個堆垛的面積不得大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堆垛高度不得超過八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至少應留有二米的消防通道,組與組之間至少應留有十米寬度的防火間距。
第三章儲存和裝卸
第十二條對儲存的貨物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新入場的貨物,如發現有引起火警的疑點,應在安全地點單獨存放二十四小時,經觀察檢查確無危險后方準入場。新的堆垛應插上明顯標記,并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加強監護。
第十三條棉花、稻草、麻等會自燃的貨物堆垛,應保持良好通風,并應經常測量堆垛內的溫濕度。發現溫度超過三十八度或籽棉水分超過百分之十二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自燃起火。
第十四條堆垛應逐步采用非燃燒或難燃燒性能的防火布覆蓋。
第十五條拖拉機不準進入堆場進行裝卸作業,其他車輛進入堆場裝卸時,應安裝符合要求的火星熄滅器。船只在停靠碼頭裝卸貨物時不準生火燒飯。火車進入堆場專用線時不準掏爐灰,車務人員不準吸煙。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堆場。裝運棉花等貨物應使用蓋布覆蓋。
第十六條堆場內吊裝機械設備必須符合防火安全作業要求,防止產生火星,引起火災。裝過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船,必須在清洗干凈后方準裝運易燃可燃貨物。
第四章用電管理
第十七條在露天倉庫堆場內一般應使用地下電纜,如使用地下電纜有困難需要設置架空電力線的,應經供電部門同意后,方準設置,但架空電力線與堆垛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一點五倍。
第十八條堆場內接裝臨時電氣線路,須經防火負責人同意,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臨時電氣線路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拆除。堆場內供裝卸使用的移動電氣線路,應使用絕緣良好和堅韌的橡皮保護銅芯線,并應采取措施,以防橡皮保護銅芯線被擠壓或者被磨損。
第十九條堆場內使用的電燈燈頭與堆垛之間至少應保持一米的距離;安裝的防雨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垛外緣一點五米。堆場內嚴禁使用碘鎢燈。
第二十條堆場內的電氣設備要由持有勞動局《特殊工種安全操作證》的專業電工,按照電業部門有關規定負責安裝,并應做好經常性的維修、檢查和管理工作。嚴禁超負荷用電,以防電氣設備起火。
第二十一條貯量大的露天倉庫堆場應嚴格按照國家防雷規范有關規定,安裝獨立的避雷裝置。
第五章消防滅火設施
第二十二條露天倉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政給水管網能夠提供充足消防用水的露天倉庫,應設置消防給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管道的口徑應根據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確定,一般不應小于一百五十毫米。消防管道的設置應呈環狀,其進水口一般不應少于兩處。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五十米。
第二十四條采用低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低于1公斤/平方厘米;采用高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二支水槍同時布置在堆場內最遠和最高堆垛的最高處時,水槍充實水柱不小于十三米。每支水槍的流量不應小于5升/秒。
第二十五條采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用水的,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可供消防車使用的吸水點不應少于二個;貯量大的露天倉庫,吸水點不應少于四個。每個吸水點至少應能停靠二輛消防車。
第二十六條用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的,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滿足六小時火災延續時間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保護半徑不應大于一百五十米。超過一千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二個。
第二十七條堆場內應成組布置酸堿、泡沫、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每組滅火器不應少于四只,每組滅火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三十米。
第二十八條堆場內應設置電動手按報警點,報警點與報警點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三十米。聯系各報警點的消防值班室,應安裝報警顯示裝置。貯量大的露天倉庫一般應在就近公安消防隊內安裝直線火警電話。
第六章組織領導
第二十九條露天倉庫必須有一名行政領導擔任防火負責人,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指示;組織制訂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邏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明確職責,逐級落實防火任務;
(二)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員),加強管理教育和業務訓練,組織職工撲滅火災;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組織領導值班巡邏工作,防火、防盜、防止壞人縱火破壞;負責組織消防器材設備的配置、維修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的防火警惕性。對各種專業人員和新進庫工作的職工,進行專業防火安全知識的教育。
第三十條露天倉庫的上級主管部門及貨主單位必須配備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監督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條露天倉庫應指派專職消防人員;貯量大的露天倉庫,消防機關認為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應建立消防隊,并應配備消防車。
第三十二條露天倉庫應按倉庫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七十組建群眾義務消防隊,每個班組都有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隊應積極開展消防業務技術訓練活動,熟悉和掌握倉庫內的各種消防器材。
第三十三條露天倉庫應指派有關人員積極參加本地區的消防聯防,開展互查互幫活動。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四條凡在倉庫消防工作中,認真執行本規定和其他消防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各項消防活動,臨警機智勇敢進行撲救,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對違犯本規定,造成火災的有關責任人員,應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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