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住房問題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4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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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住房問題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規劃控制區內農民住房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區總體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區、、工業區規劃控制區范圍內依法符合建房條件,申請新建住房的無房戶以及符合分戶建房條件的建房申請戶因規劃原因不能建房的,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解決住房。

第三條(無房戶和分戶建房戶的解決措施)

符合《管理辦法》的申請新建住房的無房戶(以下簡稱無房戶),按核準的擬建住房建筑面積補貼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土地使用權基價(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基價)。

按照《管理辦法》,符合分戶建房條件的建房申請戶(以下簡稱分戶建房戶),按核準的擬建住房建筑面積補貼同區域土地使用權基價。

無房戶或者分戶建房戶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購買指定區域的配套商品房。補貼的土地使用權基價款不兌現,在購房時抵充購房款。

第四條(建房人口計算)

無房戶或者分戶建房家庭的建房人口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計算。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建房人口的:

(1)在他處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

(2)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者購房補貼的;

(3)在他處已得到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

第五條(確認擬建住房建筑面積的標準)

按下列規定確認無房戶或者分戶建房戶擬建住房建筑面積:

(1)按核準的建房人口數計,人均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0平方米;

(2)每戶住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分戶后分戶建房戶分有住房的,應予以拆除,但其分得住房合法建筑面積可參照拆遷政策進行補償,同時,該部分面積在核定分戶建房戶擬建建筑面積時應予扣除。

第六條(配套商品房供應的面積和價格)

供應無房戶或者分戶建房戶的配套商品房建筑面積,按核準的建房人口數計,人均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

配套商品房價格:購買配套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積3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核發《擬建住房人口及建筑面積核準通知書》時同區域動遷安置房供應價格執行;超過部分按核發《擬建住房人口及建筑面積核準通知書》時商品房市場價執行。

第七條(保留住房標準)

分戶建房戶經核定擬建住房建筑面積后,分戶后保留住戶的保留住房不得超過以下建筑面積標準,超過部分的住房應予拆除,超過部分的宅基地面積應當退還集體經濟組織:

(1)4人以下(含4人)居住戶保留建筑面積180平方米住房;

(2)5人居住戶保留建筑面積225平方米住房;

(3)6人居住戶保留建筑面積270平方米住房;

(4)6人以上居住戶保留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住房。

保留居住的人口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八條(保留住房的拆遷補償)

分戶后保留住戶的保留住房,在征地拆遷時,按本辦法第七條核定的保留住房建筑面積予以補償,其中:

分戶前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180平方米,分戶后保留住房拆遷時不享受金府辦(2004)64號文件中第二條有關不足180平方米建筑面積可以按180平方米建筑面積享受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的規定。

分戶前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積小于180平方米,分戶后保留住房合法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分戶前住房合法建筑面積的,保留住房拆遷時,除按保留住房合法建筑面積補償外,另可按180平方米建筑面積減去分戶前合法建筑面積后的差額面積享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

第九條(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積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中的記載為準。

第十條(報批程序)

無房戶或者分戶建房戶需要解決住房問題的,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審核后張榜公布,公布期限為30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的鎮政府;

(二)鎮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戶的建房人口,擬建住房建筑面積等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區房地部門審批;

(三)區房地部門經審核批準的,核發《擬建住房人口及建筑面積核準通知書》,并經鎮人民政府通過村民委員會送達申請人。經審核不予核準的,作出書面通知書,并經鎮人民政府通過村民委員會送達申請人。

第十一條(鎮政府制定解決農民住房的計劃)

鎮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需要解決農民住房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制訂年度解決農民住房計劃,申請配套商品房建設計劃并在年度計劃范圍內,審核無房戶或者分戶建房戶的申請。

第十二條(房源和資金)

供應給無房戶或者分戶建房戶的配套商品房房源由建房戶所在鎮政府負責落實。

按本辦法規定無房戶和分戶建房戶的購房補貼資金(核定擬建建筑面積×土地使用權基價)由建房戶所在鎮政府墊付,并建立檔案,計入該區域土地開發成本,待土地出讓或劃撥時返回。

第十三條其他鎮在規劃內的遇有相同情況的農民住房問題,本鎮政府具有動遷安置房源及資金準備條件的,可以從實際出發,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解釋)

本辦法由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